邓晓芒:康德对道德神学的论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73 次 更新时间:2008-10-15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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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芒 (进入专栏)  

(该文是邓晓芒先生在2008教育部国学与西学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所做报告之一的提纲)

康德对道德神学的论证有三个不同的模式,它们分别表现在康德的三大批判中

一、《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模式

1.“先验方法论”第二章“纯粹理性的法规”第一节讲“我们理性的纯粹运用之最后目的”,区分了“最高目的”(复数)和“最后目的”(单数),前者涉及经验世界的最高目的即“幸福”及超验世界的最高目的即“道德”,后者涉及两者的一致即“至善”。这一话题是由“理性的纯粹运用”即三个理念(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有)引出来的。三个理念都必须转到实践上来理解。

2.第二节讲“至善理想,作为纯粹理性最后目的之规定根据”,提出了“理性的一切兴趣”的三个问题:我能够知道什么?我应当做什么?我可以希望什么?第三个问题是前两个问题的综合,由此使康德的道德律获得了一种表述:“配得上幸福”的行为准则。不是不考虑幸福,而是把幸福隶属于道德律之下,形成一个“理知世界”即“道德世界”。这一目的之根据只能是设定一个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但这一“希望”之提出则是由于人的有限性,人的理性总是与经验世界的幸福相关,所以理性总是要求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否则就不公平。

3.然而,之所以有“希望”,却并不是因为从人在有限的经验世界中通过经验归纳所把握到的东西中提供出了证据,而是因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原则要求如此,道德命令要求人的肉体自然以及整个自然界都(应当)从属于道德律,并以此(作为目的)规定人的行动。因此,人服从一个悬设的上帝也就是服从自己的纯粹实践理性。“只要实践理性有权引导我们,我们就不会由于行动是上帝的命令而把这些行动看作是义务性的,相反,我们之所以把它们看作是神的命令,倒是由于我们从内心感到有义务。”(B847)但这里的“义务”(康德在这里用的是Verbindlichkeit,即“责任”,而不是Pflicht)并没有展开。

总的思路是,从德福一致的相称(配得上)追溯到一种理念的保证即上帝,这是“正义”模式。

二、《实践理性批判》中的模式

正义模式只涉及最后的审判,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并不深入到人的灵魂的向善本性问题,不讨论如何才能做一个善人而得善报。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论证的角度有所转移,至善不仅仅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公正),而是最大的道德的善配得最大的幸福报偿。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道德神学的论证主要是证明一个上帝的必要性;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则增加了一个灵魂不朽的必要性。这就建立了一个“义务”(Pflicht)模式。

《实践理性批判》中对道德神学的论证主要是在“辩证论”中提出的。

1.《实践理性批判》的“辩证论”第IV部分讲“灵魂不朽,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悬设”,说到人的“意志中意向与道德法则的完全适合”是“至善的至上条件”,但这个至上条件又只有在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努力的“无限进程中”才能设想,而现实的人类又都是有限的,所以就必须悬设一个灵魂不朽。灵魂不朽这一理念在此是为了让有限的人有可能完成自己的道德使命,即让自己的意志做到完全符合道德律,而设定的,它不仅意味着“来世”,而且意味着永恒的道德努力。

而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灵魂不朽的设定只是为了让德福一致(至善)有一个在设想中可以实现出来的“理知世界”而设定的,它就只意味着“来世”(“由于感官世界并未向我们显露出那种联结,所以必须假定那个道德世界是我们未来的世界。所以上帝和来世是两个按照纯粹理性的原则而与这同一个理性让我们承担的义务不可分的预设。”B839)。

2.第V部分“上帝存有,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悬设”,明确地将上帝的悬设从灵魂不朽的悬设中推论出来:“正是[灵魂不朽]这条法则,也必然如同以前那样无私地只是出于不偏不倚的理性,也就是在与这一结果相符合的某种原因的存有的前提下,而导致至善的第二个要素、即与那个德性相适合的幸福的可能性,亦即必定把上帝实存悬设为必然是属于至善(这一我们意志的客体是与纯粹理性的道德立法必然结合着的)的可能性的。”(《精粹》372-373)

如何由灵魂不朽的悬设“导致”上帝实存的悬设?这就是要把灵魂不朽视为我们的道德“义务”的必要前提。我们的道德义务是追求“神圣性”,以便使自己完全配得上幸福,这就必须设定灵魂不朽和上帝;但这样一来,上帝就不单纯只是将德性和幸福加以摆平和合理配置的全知全能者,而且也是全善者,亦即引导人类不断提高自己道德水平的教导者。它“不应当只是包含自然与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某种意志法则协调一致的根据,而应当包含自然与这一法则就他们将它建立为自己意志的至上规定根据而言的表象协调一致的根据,因而……还应当包含与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动机的他们的德性、即与他们的道德意向协调一致的根据。”(《精粹》373)

所以,我们就不只是消极地等待上帝的最后公平审判,反之,“我们的义务是促进至善,因而不仅有权、而且也有与这个作为需要的义务结合着的必要,来把这个至善的可能性预设为前提,至善由于只有在上帝存有的条件下才会发生,它就把它的这个预设与义务不可分割地结合起来,即在道德上有必要假定上帝的存有。”(374)

这就是基督教与其他宗教的区别。在康德看来,其他宗教只是消极地等待上帝的公平审判,而放弃了自己的责任;而基督教则教人努力完善自己的道德,所以“基督教的道德原则毕竟不是神学的(因而不是他律),而是纯粹实践理性自身独立的自律(377)。

这样一来,上帝的命令就“不是一个陌生的意志的任意的、单独来看本身是偶然的指令,而是每一个自由意志的自身独立的根本法则,但这些法则却必须被看作最高存在者的命令,因为我们只有从一个道德上完善的(神圣的和善意的)、同时也是全能的意志那里,才能希望至善,因而只有通过与这个意志协调一致才能希望达到至善,而道德法则就使得把至善设立为我们努力的对象成为了我们的义务。”(378)

3.显然,《实践理性批判》中对道德神学论证的义务模式比《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正义模式要更高、更全面,正义模式虽然也是立足于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统一,但那眼光仍然主要是从思辨理性的角度看出去的,也就是在实践领域里面为思辨的考虑即德福一致的合理比例留下“希望”。义务模式则为在更深层次上解释这一希望的根据而奠定了基础。所以,如果说正义模式是努力对传统“自然神学”加以“道德神学”的解释或改造的话,那么义务模式则是将道德神学建构为一个独立的神学体系。

所以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三大理念(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有)中,正义模式实际上只使用了上帝这个理念,它用不着讨论意志自由和灵魂不朽;义务模式则特别强调灵魂不朽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条件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甚至把它看作上帝存有这一悬设的真正根据。

但义务模式仍然忽视了意志自由这一根本性的悬设,而是把这一悬设仅仅看作思辨理性中由二律背反所设定的一个先验理念,本身不进入到道德神学的论证中,而只是由在实践中代表它的道德法则去充当论证的根据。所以《实践理性批判》中专门讲纯粹实践理性的悬设的只有两节(第IV、V),即灵魂不朽和上帝存有这两个悬设,虽然在“VI.总论纯粹实践理性的悬设”中把自由的悬设补进去了,但这一悬设对于证明上帝和道德神学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却语焉不详。

真正阐明自由悬设的论证作用的是《判断力批判》。

三、《判断力批判》中的模式

《判断力批判》中对道德神学(或“伦理学神学”)的论证是借助于“道德目的论”来完成的。康德认为,唯有人的道德才能成为自然的终极目的,如果没有人,整个大自然都会成为毫无目的的;但人之所以成为自然的最终目的,不是由于他的认识能力、情感能力或追求幸福的低级欲求能力,而是由于他的高级欲求能力即自由意志。

1.在“§86.伦理学神学”一节中他谈到道德目的论的基点:“人惟一能够给予他自己的那种价值,并且是在他所做的事中,在他不是作为自然的成员、而是以自己欲求能力的自由怎样及根据什么原则来行动中的那种价值,也就是善良意志,才是人的存有的惟一能借以具有某种绝对价值、而世界的存有能够据以拥有某种终极目的的欲求能力。”(《判断力批判》300)而“以这样一种方式,道德目的论就补充了自然的目的论的不足并首次建立了一种神学。”(301)

2.在“§87.上帝存有的道德证明”中,他认为我们是“在自己心里,并且还更多地在一个有理性的、天赋有自由(自身原因性)的一般存在者的概念中”,“发现了一种道德目的论”(304),这种道德目的论“迫使我们的理性评判超出这个世界之外,去为自然界与我们心中的德性的那种关系寻求一个有理智的至上原则,以便把自然界甚至就道德的内在立法及其可能的实行而言也向我们表现为合目的性的。”(305)

这样的道德目的论将是“一方面与自由的立法学(Nomothetik)、另方面与自然的立法学必然地关联着的”(305),其最终目的就是德福一致的至善。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必须假定一个道德的世界原因(一位创世者),以便按照道德律来对我们预设一个终极目的”(307)。

3.在“§88.这个道德证明的有效性的限制”中,康德把这个对上帝存有的道德证明的实在性意义限制在主观实践上:“在按照道德律而运用自由时的一个终极目的的理念就具有主观实践的实在性。我们是先天地被理性规定了要尽一切力量来促进世上至善的,这种至善在于把有理性的存在者最大的福祉与他们身上的善的最高条件、也就是把普遍幸福与最合乎法则的德性结合起来。”(310)

4.在“§91.由实践的信念而来的认其为真的方式”中,康德把自由的理念称之为一个“事实”(Tatsache),(328)并把它看作另外两个理念即上帝存有和灵魂不朽的实在性根据。他说:“对这两个概念的规定,不论是上帝还是灵魂(就其不朽性而言),都只有通过这些谓词而产生,这些谓词尽管本身只是出自某个超感官的根据才有可能,但却必须在经验中证明自己的实在性;因为惟有这样它们才能使有关那些完全超感官的存在者的某种知识成为可能。——类似的概念就是惟一能在人类理性中碰见的从属于道德律与终极目的的人的自由的概念,这个终极目的是自由通过这些道德律而颁定的,在这两者中,道德律适宜于把包含两者的可能性之必然条件的那些属性归于自然的创造者,终极目的则适宜于把这些属性归于人;这样一来,恰好从这一理念[即‘自由’]中就能够推出那些平时对我们完全隐藏着的存在者[即‘上帝’和‘灵魂’]的实存和性状了。”(333—334)

5.这样建立起来的伦理学神学或者说道德宗教与以往的建立在自然目的论之上的那些宗教是大不相同的,“如果是对道德律的高度尊重使我们完全自由地按照我们自己的理性规范而看到了我们的使命的终极目的,那么我们就会以最真诚的敬畏,即与病理学上的恐惧完全不同的敬畏,把某种与这终极目的及其实现协调一致的原因一起接收到我们的道德前景中来,并自愿地服从于它。”(342—343)

这种模式,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由”模式。

6.值得注意的是,在自由模式中,灵魂不朽的问题对于论证道德神学没有起任何积极的作用,而自由的理念则由于它是唯一同时可以看作一个“事实”的概念,所以成为了道德神学的最强有力的建构性原理。

如康德在“对于目的论的总注释”中说的:“在三个纯粹理性理念上帝、自由和不朽中,自由的理念是惟一通过自由在自然中可能的效果而在自然身上(凭借在此概念中被想到的原因性)证明其客观实在性的超感官东西的概念,并且它正是由于这一点而使另外两个概念与自然界以及所有这三个概念之间联结为一个宗教成为可能;所以我们在自身中拥有一条原则,它有能力把我们之内的超感官之物的理念、但由此也把在我们之外的超感官之物的理念,规定为一种哪怕只是在实践的意图中可能的知识”(334)自由的理念横跨此岸和彼岸、经验和超验两个世界,它是唯一能够借以论证德福一致和道德世界的至善的基点。

总结

总的来看,三大批判中对道德神学都进行了自己的论证,但除了基于道德律来论证上帝这点是三者共同的之外,三种论证各有自己的模式。“正义模式”基本上是基于一个问题,即基于德福一致如何可能的问题,来论证上帝的必要性;“义务模式”则强调德福一致本身要基于德性义务的完成,因而需要设定一个灵魂不朽,并最后需要上帝的神圣性作为永远追求的目的,但尚未深入到这种永远追求在自由理念中的原始动力;“自由模式”对道德神学的建构来说是最为完整的模式,它首先立足于自由理念本身的特点,即作为纯粹思辨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因而是作为一个既是有经验效果的、又是超经验的“事实”,所以它能够使上帝、灵魂不朽以及自然界这三个概念联结为一个宗教成为可能。

三种模式并不是相互对立的模式,而是三个层层递进的模式。第一种模式只是提出问题、打开思路,说明从另一种途径(即实践的途径)证明上帝不是没有可能的,而是唯一可能的;第二种模式是确定道德神学的“道德性”,即由德性义务所要求的必要性或必然性,但强调理想性而忽略了实在性;第三种模式则是基于自由理念的(实践的)实在性而建立道德神学的理想性,可以说是展示了康德道德神学论证的最清晰的脉络(特别参考“§87.上帝存有的道德证明”)。

至于《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则不再进行道德神学的论证,而是系统展示已经过论证的道德神学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理性宗教的原理。所以,要考察康德对道德神学的论证,最重要的文献是《判断力批判》(而不是《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当然也有必要追溯《实践理性批判》和《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有关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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