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妹: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中国道路: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32 次 更新时间:2023-05-30 20:23

进入专题: 历史周期率   中国道路   权力监督   自我革命   依法治国  

刘小妹  

 

摘要:历史周期率是指政权经历“兴衰更替、治乱循环”的周期性现象。约束权力是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方法。权力制衡和权力监督是约束权力的两个维度。在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模式下,我国以权力监督作为约束权力的主要方式,并找到了民主和自我革命这一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约束权力路径。权力监督的中国道路包括价值法则、制度体系和法治保障三个方面:天下为公的政治理想具体化为人民至上的价值法则,是权力监督的根本目标;扎牢权力的制度笼子,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要把国家监督、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民主建设和自我革命,用法治的方式监督和约束权力,是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历史周期率;权力监督;民主;自我革命;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创造性地提出了党的自我革命这一重大命题,找到了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形成了一整套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坚持自我革命”列为党百年奋斗的十条历史经验之一。2021年11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自我革命是我们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总结新时代十年的历史性成就时再次宣告:“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报告同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提出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自我革命的第二个答案,是对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窑洞对”中给出的民主(人民监督政府)第一个答案的继承和发展,二者共同构建起权力监督的制度体系和法治体系,是新时代新征程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治久安的根本方略和重要制度保障。

一、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中国方案

(一)约束权力实现长治久安

现代政治文明在进行政权建构和政体设计时,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追求“长治久安”。与“长治久安”相对的,是政权经历“兴衰更替、治乱循环”的周期性现象,称为历史周期率。历史周期率问题,古今中外皆有,虽然解决历史周期率的路径方法各不相同,但面临的问题是共同的,即权力的约束问题。因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腐败了,政权就由兴而衰、由治而乱。在古典轴心时代,无论是孔子周游列国推行“内圣外王”的王道,还是柏拉图三赴叙拉古践行“哲学王”的统治,都是用道德约束权力的重要实践。但是历史证明,权力、美德、智慧相结合的完美统治只能靠机遇和运气获得,是不可预期的、不稳定的,因此无法为政治社会带来长治久安。近现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和法学重新认识权力,并找到了分权制衡和民主立宪的方法来约束权力。例如,《联邦党人文集》开篇提出“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的审思和追问,就是希望通过民主立宪的方法解决历史周期率问题,建立一个良好的、长治久安的政府。西方的民主方案,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历史周期率解决方法,因此,虽然它推动了全球的三波民主化浪潮,但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制度移植都以失败告终,而今它在欧美本土也显现出重重制度危机。

约束权力有两个维度:权力制衡和权力监督。制衡是把权力分别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其权力结构是双(多)向的交叉关系,目的是使各方在行使权力时互相制约。为了科学配置权力,构建权力的结构性平衡关系,西方自孟德斯鸠以来,确立了“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监督是通过构建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机制,对行使权力进行监察和督促,即监督权是不同于、且外在于被监督权力的一项专门权力,监督模式下的权力结构是单向的“监督—被监督”关系。我国践行着不同于西方“分权制衡”的民主集中制权力结构模式,在理论上确认了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和集中性,并以人民主权为前提,以“监督—负责”关系为要旨,形成基于监督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关系。

(二)中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两个答案

长治久安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根本目标和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权建设初期开始思考和探索的重大问题。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历史经验时特别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即从国家演变的一般规律出发,构建防止行使公共权力的社会公仆异化为特权阶层、变质成社会主人的机制。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先后从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层面,找到了民主和自我革命这一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两个答案。

1945年,黄炎培先生基于对即将诞生的人民政权能否以及如何实现长治久安的深切忧思,在延安向毛泽东提出了一个深刻的追问:“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了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中国共产党能不能跳出历史上“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毛泽东满怀信心地、庄重地答道:“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民主就是中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一个答案。民主的要义在于人民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真正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属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就必须将权力的运用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之下,其中民主选举是人民参政的基本途径,建议和批评权是民主监督的基本内容,罢免权是最有效的监督权。毛泽东当年特别强调人民的监督权,指出让人民监督政府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这是一代伟人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深沉反思和对边区政权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意义深远。

中国共产党已走过百年奋斗历程,并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要求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弘扬和践行伟大建党精神。“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尤其是在民主集中制的政权组织原则下,自我革命尤为重要。因为,“在人类管理的事务中,任何权力的腐败,实际上都是人的变质。当人的高贵部分的欲望(灵魂)不能控制较低部分(肉体)的欲望时,变质就发生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我们加强党的建设,就是要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我们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目的是形成科学管用的防错纠错机制,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并长期执政营造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跳出先兴后衰的历史周期率。自我革命就是为了防止“变质”的内部监督机制,是中国共产党经过百年奋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找到的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由此,坚持人民至上,不断发展完善人民监督和自我革命的制度体系和法治体系,是从内部和外部监督和约束权力、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治久安的根本方略和重要路径。

二、政权正当性的价值法则

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实质是通过约束权力实现长治久安。中国在百余年的近现代转型实践中,在各种方案和道路中,找到了以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防止权力的异化和变质。权力的异化和变质是指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偏离了其最初设定的目标和价值。在现代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可见,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无论是执政还是治国都需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将服务人民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目标和价值法则,明确权为民赋、权为民用、利为民谋。

(一)天下为公的政治理想

中国自古以来,始终以“天下为公”的政治理想为牵引,寻找更为健全、合理、美好的治理秩序。“公”作为统治的正当性思想资源,成为近似于永恒的秩序意向,中国治理秩序演进的过程就是“天下为公”的理想寻求其有效而合理的实现形态的过程。“天下为公”的理想首先在《礼记·礼运》篇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其中,将“仁”定义为个体将他人切身之事完全视为己所关心之事,且以一种为整体的善服务的方式行事时,我们便进入了“公”的世界——一个“仁人”与“仁性社群”共存共生的“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尚书·正义》提出“圣王法天以立教于下”,将天理、天的运行规则作为统治的正当性来源。天的属性是大公无私地孕育万物。天理昭示给“圣王”(尧舜、文武、周公),完成天人沟通,形成天下为公的政治理想和价值正当性。自秦以来,“天下为公”的政治理想(价值)在君主制的“家天下”秩序里,未找到有效而合理的实现形态。近代中国,改良派康有为的《大同书》中“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的政治宣言,革命派孙中山的“天下为公”和“五权宪法”的政权实践,都是借“公”这一传统政治资源获取改革和革命的正当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是中国政治的一场深刻变革。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天下为公”优秀传统政治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更不是强加的,而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一切为了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正因为无私,才能本着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经常检视自身,勇于自我革命。只有“克己”,才能摆脱权力的腐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奉公”的初心和使命。

(二)人民至上的价值法则

“人民”是“公”的政治理想和治理秩序在政权建设中的落脚点和具体体现,即天下为公的政治理想具体化为人民至上的价值法则。因此,人民至上并不是一个事实命题,而是一个价值命题,具有价值理想、价值目标、价值原则、价值旨归、价值理念等多重基本价值意蕴。把它作为执政党和国家的根本原则并加以法治化、政策化、道德化,它就具有价值法则的含义。人民至上的价值法则体现在民主和自我革命两个方面。

一方面,以人民至上为价值法则构建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基于真正广大群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是“比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要民主一万倍”的,是“真正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人民代表会议;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全权”机构,是马克思“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留归公社”、恩格斯“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列宁“全部政权归苏维埃”思想的直接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其三,“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因此在这一切国家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的权力结构关系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从属”关系,其中权力的来源控制并监督权力的运行;其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通上下之情”,是一种很好地动员和组织人民来管理国家政权的政治制度,由此刘少奇《在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会议的伟大功效就在于,通过“在政治上和组织上更广大更密切地联系各民主阶级的人民群众……把全国人民紧密地团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周围,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形成为一个强大的统一力量,去履行我们全国人民迫切需要履行的建设任务和国务任务”。反之,“如果没有一种适宜的政治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发挥管理国家的能力,那么,人民群众就不能很好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建设社会主义”。综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当性基于其民主性,而且是以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为宗旨的“人民民主”,其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另一方面,为了谁的利益而奋斗是判断政党价值立场的依据。“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党领导和进行民主建设和自我革命,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持续践行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这是由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所决定的,也体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一致性。毛泽东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党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人民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防止党员领导干部滥用手中的权力,就必须使党员领导干部明白,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而它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离开人民的监督,就不成其为为人民掌权,更谈不上执政为民。延安时期之所以“只见公仆不见官”,是因为“公仆”时时处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是天生的,而是在不断自我革命中淬炼而成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要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使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获得和保持,正是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伟大实践中实现的。

三、权力监督的制度体系

(一)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提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就必须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如何建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党和国家一直高度关注和重视的时代课题。早在2001年9月26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指出,针对容易出现滥用权力的薄弱环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要求:“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主要内容

监督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约束权力的重要方式,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制度路径。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就是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扎牢权力的制度笼子,确保权力始终运行在公共利益的轨道上。

1.国家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 科学配置权力,形成合理的权力结构,是防止权力恣意和腐败的最为基础和关键的制度设计。监督权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承载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现代治理功能,而且监督权力与被监督权力之间也需要追求结构性的“平衡”,即权力越是集中便越是依赖于权威、高效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行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层原因是权力运行中出现了行政权过于强大,特别是党政“一把手”权力过于强大的问题,而现有的立法权、纪检(行政)监察权、司法权和人大监督权的制约力或有限、或缺位。通过修改宪法设立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就是要重新整合分散在诸多机构中的反腐败监督权,将其提升为一种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平行的、独立的权力类型,即国家监察权,达到科学配置监督权力与被监督权力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监察体制改革不仅实现了监督权力与被监督权力的力量均衡,更重构了国家监督体制,构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监督国家机关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二元”监督体制,其中人大是监督国家机关的主体,可以对包含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内的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全覆盖监察,其中包括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在“二元”监督体制下,我国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建设,一是要转变党的执政方式,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定位好党的领导与依法行政、与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二是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平台,加强人大监督;三是要坚持有限政府的理念,继续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四是要加强监察监督,强化监察职权,形成全面覆盖所有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加强党内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探索为自我革命提供了许多富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新路径、新方法。依靠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制度建设的方式自我革命,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巡视监督,形成对领导干部的严格约束,保证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深刻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自身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入和提高。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用好权。反腐败是一场党员干部“灵魂深处的革命”,是价值观、权力观、是非观正本清源的过程,是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的有效途径。因此,以作风建设激活党员责任感,刷新干部权力观,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作风建设的深意之所在,也是作风建设的使命任务之所在。

3.加强人民监督,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加强人民监督,既是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首先,罢免是最严厉、最有效的监督手段。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选民监督理论,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回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代表都必须忠实地依照人民的意志办事,不能丝毫违背人民的利益。为了防范代表滥用权力,脱离选民和人民的利益,保障民主的真实性,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选民监督代表的理念,并早在制度的萌芽时期,就在1930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相关的苏维埃组织法、选举法中明确规定了罢免制度来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强化代表对选民的责任。这与强调代表的独立性,并认为“向人民呼吁的方法如果用得太多是非常危险而无效的,因此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的西方代议制度的基本理路是不同的。其次,公开是监督的最有效方式,也是人民监督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只有公开运行,才能防止被滥用。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广大党员干部要养成在‘放大镜、聚光灯’下行使权力的习惯,杜绝‘暗箱操作’、公器私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最后,畅通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让人民监督权力。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伴随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监督体系建设已经进入系统集成、 协同高效的新阶段。要坚持在党内监督定向引领下, 完善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的制度,促进各类监督既依照自身职责发挥效能,又强化关联互动、系统集成,形成同题共答、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四、权力监督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治久安,关键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民主建设和自我革命,用法治的方式约束和监督权力。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作为限制权力的根本大法的宪法,其词源“constitution”便是“组织”“构造”的意思,表示事物的结构以及组织方式,具体就是指国家权力结构及其组织运行方式。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集中了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全面实施宪法,一是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二是要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即把宪法实施贯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部实践中,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三是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四是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决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原则、精神,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通过立法实现权力法治化,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二)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自我革命的长效机制,就必须不断健全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体系,以外部强制力的方式来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长效化规范、约束。由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认为,体系化是构成一个逻辑清晰、具有内在一致性、至少理论上无漏洞的规则体系,即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和逻辑的统一性的规则体系。体系化建设的关键是趋向于目的,设定所期功能,将知识或事务根据其存在上之关联、作用组织起来。具体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方面, 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权为民赋、权为民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 真正从思想深处解决权从何来、为谁用权、怎样用权的问题。敬畏法纪,把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自觉坚持在法律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笼子里用权, 做到谨遵法纪不出轨、严守法纪不越界。

实现“三不”一体推进的全面法治化,能够有效增强反腐能力,提高反腐效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是要从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中汲取资源。“三不”制度建设应当以宪法和党章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为主干,实现法纪合力、法法贯通,形成高效的预防与监督机制。例如通过观念引导、案例展示等方式进行事前预防,通过考核、问责等方式开展事后监督,通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进行过程性监督等。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疑难问题,特别要强调规则意识,寻找法律依据并依法定程序解决。二是要理解和把握“法法”有机衔接。一体推进“三不”制度建设,必须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在时代变迁中把握和优化反腐法治思路。要提高立法站位,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实现党内法规、国家监察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紧密衔接,推动反腐败立法体系的全面升级;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健全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的组织机构、工作原则、职权范围、办案流程以及法律责任;要强化法法衔接意识,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构建防范、惩罚、治理相结合的反腐法治行动方案,实现“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反腐治理体系。三是要将“三不”一体推进的政策性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可以依托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控制理论,从腐败行为产生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的角度来考虑“敢腐、能腐、想腐”对应的不法行为类型,运用法教义学、法社会学的知识研究规范的治理路径,以法治思维正确协调反腐治理战略、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的关系,达到预惩结合、一体推进的反腐治理效果。

 

刘小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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