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淡宁:儒家视角下的雇主和保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75 次 更新时间:2008-08-14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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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淡宁 (进入专栏)  

(吴万伟 译)

十年前,一个好朋友到香港看望我。这个朋友现在是美国一著名大学的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得知我家雇佣了一个住在家里帮忙照看小孩、做家务的保姆后,似乎感到很吃惊。他刚刚从另外一个城市转到香港,因为要在我们家呆几天,我就告诉他把脏衣服放到洗衣房框子里,让保姆帮他洗。但朋友拒绝了,说他要自己洗。我当时没有反驳,在喝了几杯后,我再提这件事,他就同意了。

我感到纳闷,他为什么要反对呢?在香港,专业人士家里雇佣外国保姆(政治正确的术语)干活是很常见的现象。这些人来为自己和家人赚钱,他们合同中的待遇比其他国家如新加坡好多了,他们的利益受到非政府组织和自己国家政府的保护(尤其是菲律宾)。他们愿意的时候可以自由回家。在香港,没有人会对雇佣外国保姆的正义问题犹豫不决(辩论主要集中在工作条款上)但它似乎触动了西方自由主义者的敏感神经。或许家庭里请保姆破坏了家庭作为慈爱和温馨场所的形象。或者它让人想起贵族时代的主仆关系。也许这里面也存在一种虚伪的因素。在西方国家,家务劳动往往是非正式的或非法的移民在做,他们没有合同在手,没有政治上的承认和法律上的保护,但是自诩为正宗自由主义者的人很少愿意承认他们雇佣了移民保姆,更不要说公开为他们的行为辩护了。

如果严肃地看待,不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就能明白,这样的态度对保姆可能带来危害。比如朋友自己洗衣服,而且显示他比我家保姆洗得还好会怎么样?她的感觉会如何呢?她可能觉得“丢脸”,甚至觉得自己的饭碗可能保不住了。当然,我不是要说现在的状况是十全十美的,恰恰相反,它可以而且应该得到改善。但是我们需要思考以有利于保姆本人的方式改变现状。当然,确实有些方法同时也能对雇佣保姆的人有利。两个群体之间显然存在利益上的紧张关系,但是任何一个切实可行的政策都可能建立在很大程度上的共同利益之上,它不仅仅是弄清适当的法律和政策问题。雇主和保姆在家庭内部出现的的很多互动是远离国家窥探的眼睛的,家庭内部的非正式规范对于保姆的福利能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要想在关于移民和家务劳动的学术文献中寻找包含道德因素的对待保姆的建议,很可能徒劳无功,人们好像认为连间接提到这种可能性都是不道德的。

所以就让我以这个话题作为开头吧。在我看来,儒家传统提供了思考雇主和保姆关系的道德资源,我试图要说明这些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我的观点也得益于对香港和北京的保姆的采访和我参加总部在香港的代表外国保姆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的工作。

个人的也是政治的

儒家伦理的基本假设是道德生活只有在特殊的个人关系环境下才可能实现。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最重要的关系就是家庭。正是通过对家庭成员尽自己的责任我们才能学到实践道德的能力。爱护儿童的观念在其他文化中同样存在,但是儒家特别强调的是孝顺的美德,也就是要照顾上年纪的父母。而且,孝顺不仅仅是提供物质享受的问题。正如孔子所说,最重要的是态度。“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2.8)我们应该充满爱地服侍父母。孔子还说我们和家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到整个社会(和同一时期的希腊思想家正好相反,在他们看来幸福生活在家庭之外)“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1.2)换句话说,如果家庭和谐,建立和谐的社会就容易多了。

这些儒家观点仍然指导当今东亚社会的思想观念和实践。在日本和韩国,关照需要帮助的家庭成员,孩子、老人、病人、残疾人等一般都是由成年女性完成的。结婚后,妻子一般被期待辞去工作专门照料家庭。但是在中国社会(尤其是都市里),男女关系相对平等(如果和日本、韩国相比的话),妇女常常外出工作。那么,谁来照料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呢?意料之中的是,日托中心和养老院相对来说发展不足,即使在富裕的中国城市也如此。人们担心承担照料老人任务的陌生人不能表现出正确的“态度”,因此不愿意把孩子或者老人送到国家(或者私人开办)的机构中去。最好还是自己做,如果实在不能做,一般是请人到家里提供更加个人化的照顾。所以有条件的家庭就雇佣保姆帮助自己尽照料的义务。在中国大陆的城市里,中上层的家庭常常雇佣来自贫穷地方的保姆,在香港,他们聘用来自菲律宾或者印度尼西亚或者相对贫穷的其他东南亚国家的外国保姆。

人们不容易从其他因素如政治决定和经济考虑之外清理出文化解释。比如,更喜欢外国保姆的部分理由可能是在香港缺少高质量的日托中心,(另一方面,即使在政治上更加开放经济上更加繁荣的东亚社会,公众缺乏对日托中心的需要也是让人印象深刻的,对于日托中心的文化偏见可能是缺乏这种需要的原因)。儒家价值的作用或许更加明显地体现在人们在家庭中相互交往的方式上。据一项研究成果显示,香港的西方人雇主对待保姆的方式往往和中国人雇主不同。菲律宾女佣往往更满意西方人雇主,他们给予她们更大的个人空间,更容易平等地对待她们。对于西方人雇主来说尊重或许更加重要。(张健德(Tak Kin Cheung)和莫邦豪(Bong Ho Mok)《社会正义研究》1998年第2卷第2期。

但是,光有尊重可能还不够。也就是说,最好的雇主(只是很少一部分)对待保姆比较尊重。他们还把她们当作家庭的重要成员,这些雇主中的大部分是中国人。同一项研究提供了中国雇主对待保姆像对待家人的很好例子。菲律宾女佣对待雇主的父母非常好,因为她被看做亲生女儿一般。雇主和保姆之间的家庭纽带建立在相互关心和照顾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平等和尊重。他们一起看电视,相互开玩笑,雇主对保姆在菲律宾的家人表现出真诚的关心。我对保姆的采访也得到了类似的反应。一个保姆称赞她从前的新加坡主人称呼她的时候用家人之间的那种亲切的口气,周末全家出去度假的时候也带上她。另外一个保姆成为她的雇主家儿子的教母,她们一起上教堂礼拜。她在菲律宾的家人常常到香港拜访雇主的家。她还希望她雇主的家人在她返回菲律宾后去看望她。

当然,西方雇主也会把保姆当作家人,但是这很少见。香港研究发现,西方人雇主作为团体和中国人雇主相比更加单一性。我自己采访的对象说西方人雇主往往尊重保姆,倾向于平等对待她,但是典型的情况是决不超越这个界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移民并不指望呆很长时间,因此与保姆之间并没有建立像家庭成员一样的亲密关系)。对保姆友好意味着支付比最低工资更多的工资,给保姆更多的自由时间,但是感情因素不是那么明显。这种保持距离的做法有些好处。保姆被看作家庭成员的观点可能被用来当作给保姆增加额外负担的借口,比如请她在公共假日干活。这或许能解释为什么香港的有些保姆拒绝称呼雇主的名字,即使让她们这么叫,她们也总是称呼“先生”或者“太太”。

当然,感觉到被当作家庭的宝贵成员、感受到爱和信任往往胜过其中的弊端。这里仍然很难直接追溯文化的影响,但是认为儒家伦理使得这种把保姆当作家庭成员对待的形式成为可能不是没有道理的,或者至少可以这样说,一旦产生了这个形式,更容易扎下根来。在儒家看来,家人和外人之间的区别是非常严格的,但是家庭概念相对来说是很灵活的,像对待家人一样的关心和爱护可以被延伸扩展到其他人。孟子明确地要求我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3A.5)延伸这种关系的机制是把家庭成员的称呼和规范应用在非家庭成员身上。这种做法体现在汉语中,比如好朋友或者校友往往以兄弟姐妹相称,毕业的辅导员常称呼学生为弟弟妹妹。1在最好的情况下,雇主和保姆之间也用家庭一样的语言称呼对方。

但是为什么“最好的情况”在中国家庭中不是很常见呢?有时候,可能因为语言和文化不同的缘故。和说另外一种语言的保姆建立家庭成员一样的亲密关系是困难的。在香港,许多说广东话的家庭并不能很熟练地和说英语的菲律宾女佣用英语交流。不错,雇主用来发布命令的英语是足够了,但是亲密关系往往发生在人们能够相互开玩笑的时候,这就需要更高的语言能力。那么,雇主为什么不雇佣说汉语的保姆呢?在富裕的香港,很少有人愿意做这样的工作。更让人吃惊的是,雇佣大陆来的保姆是非法的。政府担心这样的保姆更容易融入当地社会,因此逾期不归、非法滞留时不容易发现。但是如果政策目标是增加把家庭一样的规范延伸到保姆上的可能性,那么政府可能会考虑修订这样的政策。

在中国大陆,因为共同的语言和文化,保姆被看作家庭成员看待就更常见。但是理想和现实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的问题是城市居民往往瞧不起来自乡下的受教育程度低的保姆。这里,政府同样可以帮助纠正这个问题,比如播放旨在提高人们公平对待保姆意识的电视节目。比如,可以考虑往往能吸引大约五亿人观看的春节除夕晚会的电视节目。这个节目包括唱歌,用幽默方式传达道德寓意的小品、相声等。(比如二〇〇五年的一个小品塑造了民工抱怨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观众报以热烈的掌声表示对他的同情)。在未来的节目中,描述在雇主和保姆之间建立家庭般关系,不虐待保姆的重要性的小品可能会出现(比如,描述雇主和保姆在吃饭时开玩笑的小品)。

但是归根结底,这样的对态度决于雇主自己的意愿。“强制实施”关怀的整个观点可能是奏效的,它必须发自内心,否则会被认为是不真诚的,不可能在增强亲密关系中非常有效。怎样说服雇主对保姆表现出更多的关心呢?从自我利益的考虑应该是最明显的:如果保姆感受到关心和爱护,她就可能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用孔子的术语,她将用适当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2呼吁雇主善良的、关心他人的一面也是有价值的:把家庭规范延伸到保姆身上能改善保姆的生活。但是,即便雇主有正确的动机,把家庭规范延伸到保姆身上也还需要更积极的努力。它可以通过共同的礼仪来实现,比如一起吃饭。雇主可以邀请保姆和家人一起吃饭。保姆一开始可能拒绝,但是如果希望保姆最终融入这个家庭,雇主就应该坚持。在吃饭时间一起聊天,不必感到太拘束。按儒家的精神,雇主也可以用鼓励一起唱歌的方式培养亲密关系。刚开始也可能会觉得不自然,但渐渐地双方都会喜欢这样的。

自由主义者或许担心关心和权利之间的较量关系。正如布里吉特·安德森(Bridget Anderson)所说的,“从移民角度看,困难在于这种友好和感激的关系为保护权利留下非常有限的空间”(“非常私密的事情”《移民、政策和社会研究中心论文集》2006年第28期第19页)正如在以慈爱和关怀为基准的家庭里提出权利问题似乎是让人讨厌的(常常不必要的),同样的,寻求推动感情纽带的雇主可能反对在雇主和保姆之间建立家庭关系的情况下提出权利问题,因而造成保姆可能受到剥削和虐待的后果。实际上,雇主往往错误地使用家庭和谐的言论反对对保姆有利的立法。考虑一下一九一〇年长崎的三菱造船厂的主任反对增强工人权利的工厂法律的言论:

自古以来,日本就拥有严格建立在牺牲和奉献精神基础上的主仆关系的美好传统,这个传统在世界其他地方并不常见。即使现在交通发达,权利意识增强,市场扩展,工业社会规模扩大,这种主仆关系仍然牢固地存在。它不是西方国家所认为的缺陷,而是我们家庭体系的根源,只要这个体系存在,它将继续存在。因为有这样的关系,雇主爱雇员,雇员尊重主人。既然不存在罪恶,我们就觉得没有必要工厂立法。我们不能同意可能破坏主仆关系优良传统的东西,反对可能严重破坏我们的工业和平的内容。(引自阿伯翰(Upham),“‘和谐’和法律的日本经验”作者保存的论文)

人们怀疑工人可能不同意这样的观点,我们对这种言论应该保持警惕。雇主如果有良心的话,应该试图从雇员的角度思考问题,做一些雇员真正关心的事情,比如支付比最低工资高些的工资,给予他们自由的时间,不管对家庭纽带的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有时候,甚至需要无视雇员基于关心来推动密切关系的愿望。如果我要从自己作为雇主的经验中得出任何结论时,就需要特别小心,我非常清楚这样做“闻起来”并不好。不过还是让我讲一个例子说明我的意思。有一次,我请我们在北京的保姆的儿子帮我修理电脑。他下班后过来了,最终解决了问题,我还没有来得及给他钱,他就离开了。第二天,我要把这个费用交给他母亲,但是她拒绝了,还解释说西方人和中国人不一样,西方人希望把任何东西都市场化,但是中国人更看重以关心和感情为基础的关系。我即刻的本能是为西方文明辩护,但是我忍住了这个冲动。相反,我告诉这个保姆,如果她不代儿子接受这笔钱,我就不好意思再请他帮忙了。3

虽然如此,对人们滥用家庭成员关系的担心不应该破坏雇主和保姆之间建立家庭式亲密关系的愿望,尤其是雇主和保姆在家庭内部的亲密交流。显然,如果雇主关心爱护保姆,对于保姆当然是好事,这不仅是雇主的观点。接受采访的北京保姆特别指出“被当作家庭成员看待”非常重要,也是她们的渴望。而且,那种认为家庭式亲密关系和合法权利保护之间总是存在此消彼涨的观点是错误的。在有些情况下,权利保护实际上能推动亲密关系的建立。在中国大陆的城市里(和香港不同)外来的保姆往往是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工作。香港式的合同对于保姆是有利的,在这样的合同里,最低工资、健康保障、工作事故保险等都有统一的标准。人们没有特别注意到的情况是,这种合同还能帮助推动家人般亲密关系纽带的形成。通过明确规定较长时间的聘用期限(比如两年,三年),保姆更愿意留在同一个雇主家里,因而增加雇主和保姆之间建立家庭成员般亲密关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如今非正式的工作模式下对保姆来说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她们可以轻易地跳槽,无需忍受有虐待倾向的雇主。(相反,在香港的外国保姆要寻找新雇主的话,只有两个星期的时间,这就意味着要避免被驱逐出境的命运,就只好忍受不良雇主的折磨)所以,合同应该保留某种形式的退路,但是也不至于到了雇主和保姆用家庭方式处理微小纠纷的愿望也没有的地步。当然,这样的合同也需要结合避免保姆遭受虐待的措施,比如严厉惩处那些对保姆实施体罚和性骚扰的雇主。

但是我们确实需要认识到,过多强调权利可能破坏雇主和保姆之间的亲密关系。自由主义者似乎认为,在政治上(法律上),旨在推动平等、尊重和公平对待的权利总应该比建立亲密关系的愿望更重要。不过,儒家感觉到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4有时候亲密关系比权利更重要。比如,我的一个香港受访者赞美她的新加坡雇主总是为她提供洗发水或者其他化妆,这些似乎鸡毛蒜皮的小事让她们印象深刻,正是因为这不是法律上的义务,才巩固了雇主和保姆间的信任关系。如果雇主提供化妆品是写在合同上的义务,就不会对相互关系产生同样有利的效果了。

引起争议更大的问题是,这样的考虑还涉及是否应该在合同上写明工作时间。在香港,雇主和保姆之间的合同不明确最高工作时限,让保姆一天工作十六个小时也不算违法。咋一看,这似乎在道德上是让人怀疑的。但是,不确定最高工作时限的一个原因是在家庭这样的“私密”空间是很难具体落实,一旦出现纠纷也很难裁定。另外一个原因对我们的目的更重要。一方面,雇主可以主动把工作时间限制在“合理”水平上,比如八个小时,中间有休息,这可能会产生巩固双方关系的效果。另一方面,保姆可以主动工作超过双方协定的时间,同样能产生加深家庭般信任和关怀的效果。最终,经济活动和家庭责任的界限可能变得模糊起来,雇主和保姆之间关于工作的协商过程变得更像家庭成员家务分工那样的非正式约定。换句话说,它让“儒家”的家庭规范和实践延伸到保姆身上成为可能。如果正式合同明确、详细地规定保姆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话,是不大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的。

自由派人士或许回答说不确定最高工作时限的建议仍然是有利于雇主的,他最终控制着权力的杠杆。为什么雇主有权力决定是否剥削保姆呢?从保姆的角度看,拥有在明确的最高工作时间标准内工作的权利似乎是更有利的,如果需要的话,可以求助于法律。如果保姆想改善和雇主的关系,她可以放弃这个权利,雇主会感激的。不幸的是,这在实际上不大可能发生。一旦权利正式确定下来,人们就有强烈的倾向要充分使用,甚至拿来对付那些“好”雇主,虽然根本不需要这么做。而且,这个权利很难具体落实的事实或许会导致无休止的冲突,从而毒化家庭亲密关系的氛围。

我的主要观点------自由派理论家忽略或者批评的是应该认真对待把家庭关系延伸到保姆身上的儒家观点,不仅要体现在政策层面上而且还要体现在我们作为雇主对待保姆的实际行动上。理想的状况是立法者和雇主应该把公正和关心结合起来考虑。当然,有时候不能两全其美。法律权利应该保护保姆的根本利益,比如确保避免遭受虐待和性侵犯的权利等。但是如果约束权利并没有导致出现严重的非正义,也没有帮助推动亲密关系形成,那么,我们就应该优先考虑亲密关系。在需要做出困难的选择时,人们往往因为立场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自由派个人主义者或许更愿意站在正义一边,但是儒家可能倾向于赞同有利于家庭和谐和信任的规范和实践。

有差别的公民身份

我可能错过了真正的问题,外来劳工的整个体制是建立在公民身份的不平等这个的实质非正义基础上的。比如,在香港,外国保姆根本不可能具有成为香港公民的机会,不管他们在这里工作了多长时间。在自由派理论家的眼里,这种二等公民的机构性安排------对于某个居民团体的永久性不平等权利是对基本自由民主原则的侵犯,是不能被允许的,不管具体背景如何。正如威尔·吉姆利卡(Will Kymlicka)指出的,“它正好违犯了让长期居住的居民有权成为公民的自由民主思想。”(《当代政治哲学》359页)没有哪个体面的政府会在这个原则上妥协。5

或许有人反对,在中国大陆存在着更加糟糕的非正义,因为民工在自己的国家内被剥夺了平等权利!中国的“流动人口”大约有一亿二千万,主要是来到城市寻找更好的机会和更高收入的贫困地区的农村居民,他们受到户口(家庭登记制度)的限制,无法成为正式市民。国家通过户口来控制向城市移民的规模,使那些出生在农村的人更难在城市建立永久的家。户口成为因出生地不同而形成的政治上的限制,是世代相传的,那些来自农村的移民到了城市里就必须申报暂住证,申请工作许可证。出生在城市的正式居民被给予一些特权和利益,而移民仅仅因为以前生活在农村而被排除在这些利益之外,不管他们在城市里实际上生活了多少年。换句话说,从自由民主的角度看,户口体制在功能上等同于把一群人贬低为二等公民的种姓制度,仅仅因为这群人不幸出生在农村。

这里有必要问一下到底是什么东西促成了这个看起来明显不公平的体制。回答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是预测户口体制下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可能后果。我们设想一下如果西藏取消了户口体制后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对于中国的汉族人来说,西藏是最遥远的、最不受欢迎的、最充满敌意的一部分。“为了鼓励西藏的经济发展,北京特别允许西藏不受一个人必须在特定的永久居住地做生意的基本原则的约束。结果,在西藏的城市,尤其是首府拉萨充斥着来自中国其他省份的汉族人,即所谓的“流动人口”。”(威尔·吉姆利卡和何包钢主编的《亚洲的多元文化主义》中何的文章“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权利”第64页)吴明指出在人们向往的地方(从汉族人的角度看)比如北京和上海,如果取消户口制度可能出现的后果:

如果取消都市户口,不仅造成技术和城市人员管理上的困难,而且会出现来自农村的大量劳工的涌入,这会造成许多的“城市病”,尤其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或许我们会说这些城市里已经有大量的民工存在,并没有许多的“城市病”啊。那是因为城市户口体制还没有取消的缘故。民工没有固定的住所,他们的生活就像候鸟一样。如果没有户口体制,他们就会成群结队而来,如果能在城市立足,就会把家庭搬过来居住在城市边缘,那就会产生大量贫困人口。拉丁美洲的都市化就是这种局面的最好例子。(引自《新西部》26期,2001年11月26日)

换句话说,户口体制防止了其他发展中国家比如巴西、墨西哥、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大城市出现的大量贫民窟的现象。都市地区经济发展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社会稳定,犯罪率低,以及吸引外来投资的稳定环境。

吴明认为户口制度对国家的不发达地区同样有利。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城市更容易留住人才,以帮助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如果没有户口体制,人才可能涌向北京或者上海等)。人们或许还补充说相对富裕的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投资的利益能最终重新分配给发展中的贫穷地区(中国政府最近已经宣布投入资金加强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

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观点的实证基础,读者可参阅比如夏贤良和王迎曦《都市研究》2002年第9期(4月),但是,即便这些观点确实有证据支撑,自由派仍然想取消户口体制,因为公民平等是当今自由理论的所有价值存在的基础。即使不平等的权利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这个体制在根本上也是不公正的,必须被废除。这里我们面临根本价值观的冲突。这不仅因为中国共产党说政府应该首先考虑生存权而不是平等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孔子本人就非常明确地指出政府的首要义务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只有那时才应该教育他们(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13.9)同样的,孟子认为政府必须首先提供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这样他们就不至于走上道德的歧途。“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梁惠王章句上1.7)。在西方,理论家只是到了十八世纪才开始意识到国家消除贫困的责任,6 但是这样的关心早就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和实践了。为了让人们富裕,可以牺牲某些权利的观点在中国并不没有引起非常强烈的争议。如果存在自由民主理论的冲突,那主要存在于自由民主理论内部。至少,自由派应该小心谨慎,别对中国人指手画脚,要求什么“普遍”正义。

但是权利不平等的体制的特征应该引起儒家的特别关注:民工常常被迫和家人分开的事实。在中国大陆,民工如果把孩子带到城市来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因而常常把孩子留在家乡。官方报纸《中国日报》(2007年1月29日)报道超过两千万的中国儿童在父母离开家外出打工后和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一起生活。(通常的情况是,父母在中国新年的时候回家一次)。在香港,外国移民对家庭生活的影响甚至更糟。外籍保姆不能带家人一同前来,只能单身过来,把配偶和孩子留在老家。

有必要问一下为什么要实施这种不人道的法律。主要原因是接受劳工的地区不愿意让贫穷的民工永久定居下来,他们认为把平等权利延伸到民工的家庭将鼓励他们永久定居的倾向。这样的观点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大可能发生改变。比如,许多香港人就担心海外贫穷移民的大量涌入。香港已经是亚洲最拥挤的区域之一,香港人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就是外来民工和家庭的大量涌入(即使大陆人也很难把家人弄到香港来,虽然在技术上说大陆、香港是同一个国家)。有必要问一下如果自由派理论家成功说服香港政府改变其政策,那会发生什么样的事。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外来劳工受伤害。由于人民的压力,香港政府将禁止新保姆进入香港,因而剥夺贫穷外国人的工作机会。目前香港外国保姆的最新数量(2007年3月12日)是232780人,这些人也将被驱逐出境。许多保姆将被迫踏上飞机,呼天抢地,痛哭流涕,被送回菲律宾或者其他输出国。香港的许多习惯于依赖保姆的小孩可能一连几个晚上哭闹,无法入睡。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是,从香港寄出的汇款将干涸,全球的贫困将进一步加剧。7

人们对这样的局面会如何反应呢?在过去一个世纪里,西方自由派人士已经发现家庭纽带对幸福生活的价值(作为对比,家庭纽带作为儒家中心议题已经有几千前的历史),他们试图使用基本人权的语言来获得这个价值。比如,约瑟夫·卡伦斯(Joseph Carens)写到“拒绝给予人们和家人一起生活的权利超过三个月是残忍的,超过一年就是缺乏道德的不公正的暴行。”(“住家保姆、季节工人、外国学生以及难以进入民主地图的其他人”(作者保存的未发表论文第7页)这样的基本人权胜过所有其他考虑。即使民工项目能最好地减少全球贫困,8 自由理论家也不能在这个原则面前屈服。但是对于儒家来说,关键是要在不同家价值间寻求一种平衡。一方面,政府有义务减少贫困,如果需要,它愿意考虑限制某些权利以便达到这个目标。另一方面,政府也有责任保护和推动家庭价值。但是请注意儒家的家庭价值观是不同的。在西方自由派看来,家庭的典型是指核心家庭,也就是配偶和孩子。因而被剥夺了这种关系就等于彻底剥夺了家庭纽带。而对于儒家来说,家庭概念是宽泛的,它能够而且应该延伸到其他人。最明显的是,家庭成员包括上年纪的祖父母,同时还可以吸收“新”的家庭成员,曾经的家庭规范和标签也可以延伸到这些新成员身上。因此,推动雇主和保姆之间建立家庭式的纽带就具有重要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这样的纽带能够减轻民工由于和家人分别而产生的孤独感。

我并不想说这样的纽带能够取代外籍劳工和母国家人的亲情纽带(或者中国大陆的民工的农村地区的家人之间的亲情)。比如,孟子明确地警告说不要把家庭规范的延伸和墨子关心所有人的公平的主张混淆起来。对于孟子来说,一个人爱他兄弟家的儿子比爱他邻居家的新生婴儿更甚是自然的、合理的。(3A.5)墨子让我们做的,把邻居的父亲当作亲生父亲对待,等于否认父亲的存在(3B.9)。所以把家庭式规范延伸到别人不能总是起作用。亲密的家庭成员有无法替代的特殊价值。因此,必须制定法律允许民工在长时间工作后回家与亲人团聚,至少一年回家一次。在香港,雇主被迫支付这种探亲费用,其实雇主可以做得更多,比如提供每年探亲两次的费用。在中国大陆,许多雇主也许还没有条件支付保姆回家的费用,而那些有能力的人应该这样做。

在本文结束的时候,我想强调在不那么理想的世界里我们有能力做出一些艰难的选择。尽管这些交易和牺牲是可以容忍的,但决不值得赞美。当然,理想的情况是人人都能平等和体面地生活,不需要背井离乡、远离亲人外出谋生。从长远来看,我们可能会看到乐观的前景,到那时,经济因素将不再影响人们的行为。我们彻底解决全球贫困问题,没有人需要作为移民到异国他乡去工作。但是,即使如此,不同的文化传统仍然影响需要关照的家庭成员的不同赡养方式,比如照顾老人的问题。在西方自由社会,人们期待“照料”老人的主要任务将由养老院或者家里雇佣的保姆来完成(往往在最低工资以下的工作:参阅埃琳·鲍里斯(Eileen Boris)和詹尼弗·克莱恩(Jennifer Klein),“留守老人”《异议者》(Dissent)2007年秋)。但是在儒家传统社会里,照顾上年纪父母的思想受到正确“态度”(特别的爱)的指导,意味着家人要承担大部分的照料任务。9或许国家能为亲人在家里照料老人提供更多的资源。同样重要的是,让我们希望性别关系更加平等,在成年的儿子和女儿之间更加平等地分配照顾老人的任务。

作者简介:贝淡宁在清华大学(北京)讲授政治理论。本文主要选自他的书《当代中国新儒家:变化的社会中的政治和日常生活》(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8年春)。

注释:

1.家庭式标签延伸到外人还可以体现在非常罕见的情形下:在中国电视上,一个有经验的专门解救被绑架者的警官描述他外柔内刚式的方法:他给绑架者交谈,通过称他“兄弟”和他套近乎,而且绑架者往往最终温和起来,放弃抵抗。奇怪的是,在美国背景下,家庭式标签也延伸到外人,比如在女子监狱。不是形成匪帮(如男子监狱),女性囚犯组成“家庭”,上年纪的人充当“祖母”,中年妇女做“母亲”,年轻女性为“孩子”。

2.我用女性代词指代保姆是因为她们多数是女性。在中国大陆,也存在一些男性保姆,尤其是从事照料残疾人和老人的工作。原因是这样的照料是繁重的体力劳动(比如帮病人洗澡),男性更有能力做这样的工作。

3.她仍然拒绝接这个钱。我确实又请她儿子帮忙了。我再次给钱(两次的费用),他在一番推辞之后还是收下了。

4.我不是在暗示自由派的实际生活就和他们的理论吻合。比如,我上文提到的自由派朋友日常生活都是非常舒服滋润的。

5.这样严格的为道德原则辩护或许在自由派政治理论家中非常普遍。左翼倾向的经济学家和政治积极分子常常更愿意扭曲原则,承认冲突的价值观之间的交换妥协。比如,布什政府的移民工人项目建议----在我看来,就是该政府的少数有道理的建议之一---得到左翼政客如特德·肯尼迪(Ted Kennedy)的支持。(该建议遭到反对,最终被担心给予非法移民“赦免”地位的保守派力量所击败)

6.关于西方传统的有趣的描述,参阅(萨缪尔·弗莱夏克(Samuel Fleischacker), 《分配正义简史》(译者注:该书中文版即将由南京译林出版社出版)弗莱夏克认为,亚当·斯密第一个认真考虑国家在消除贫困上的责任(其他理论家如亚里士多德和马基雅维里反对贫富之间的巨大差距是因为他们看重政治稳定,不是因为他们反对贫困本身,基督教普遍倾向私人慈善作为处理贫困问题的方法)。

7. 外来劳工汇款的经济利益是巨大的。正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Ban Ki-moon)说“去年移民往家乡汇款1310亿(英镑),是全部国际援助的三倍多。在有些国家,三分之一的家庭依靠这些汇款摆脱贫困。在发展中国家,汇款被用来支持医疗保健,教育和草根性的企业。”(英国《卫报》2007年7月10日)

8.经济学家兰特·普瑞彻特(Lant Pritchett)认为巨大的客居工人项目---工人可以呆三到五年,不能成为公民------让千百万世界最贫穷国家的人在最富裕的国家工作是最能战胜全球贫困的方法。普瑞彻特认为多数接受这些劳工的国家不允许他们把家人带来,他认为全球发展的好处超过了付出的代价。作为回答,杰弗里·萨克斯(Jeffrey Sachs)说“让他们作为家庭到来。让千百万的男人和家人分开,生活在临时的条件下,很难对于我们要建立的世界有帮助的作用。(引自杰森·德帕尔(Jason DeParle)“我们也应该让劳工全球化吗?”《纽约时报杂志》2007年6月10日)如果为了减轻全球贫困必须做出这样的选择呢?

9.有趣的是,这个道德观似乎仍然指导亚洲移民到其他社会的实践。按照《纽约时报》(2001年8月11日)的说法,在美国,帮助照料父母、岳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或者提供经济支持的白人的比例是20%,而美国黑人的比例是28%,拉美裔美国人的比例是34%,亚裔美国人的比例是42%。那些提供最多照料的人也往往最感到内疚,觉得他们做得还不够。几乎四分之三的亚裔美国人说他们应该多为父母做点什么,而这个比例在拉美裔美国人是三分之二,美国黑人是二分之一稍多,白人则不足一半。

陈倩仪的评论

贝淡宁(Daniel A. Bell)非常及时和有意义地从儒家角度考察了东亚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即雇佣家庭保姆。比如在香港,住在家里的外国保姆(香港和台湾的保姆大部分是外国人)占二〇〇一年劳工供应的7%。这些保姆使得已婚妇女有机会积极加入职业群体,有助于提高已婚妇女的经济能力,并促进男女平等社会的形成。但雇佣保姆的做法也产生了种族歧视和其他社会问题。贝淡宁通过自己的观察以及对保姆的采访、交流,利用儒家的一些基本价值观来为雇佣保姆的做法辩护,并提出了改进建议。在本文中,我将集中讨论他为此目的提出的两个论点。同样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我以香港当前雇佣保姆的做法作为主要参考点,简要描述对该问题的对立观点。

贝淡宁的第一个论点建立在儒家的关怀优先于权利的观点之上。他指出为了改善当前状况,雇主不仅要尊重保姆的权利,还应该和她们建立起像家庭成员一样的亲密关系,从感情上关心她们。贝淡宁说,儒家强调的家庭的价值以及儒家家庭观念的灵活性有助于这种关系的建立,这是正确的。他注意到“过分强调权利可能破坏亲密关系,”“自由派个人主义者可能宁愿站在正义一边,但是儒家可能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信任的规范和习惯做法。”他的结论是我们应该弱化权利的讨论以便在雇主和保姆之间建立更加亲密的关系。

不幸的是,他的理由不能充分证明这个结论。虽然我们承认传统的儒家观念缺乏个人权利的概念,如果和强调教育、道德楷模的作用相比,它似乎弱化了法律的重要性,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儒家仍然认识到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利益方面不可缺少的作用。保护人们基本权益的法律只能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被搁置,而且只能由可敬的、正直的官员来做。因此,要判断人们为增强亲密关系而弱化对保姆权利的合法保护是否具有合理性,我们就需要提出如下问题:第一,保姆的安康是否已经得到充分保障,是否根本不需要更进一步的法律约束了。第二,在雇主和保姆之间建立家庭成员一样的亲密关系作为社会目标是否切实可行。

我相信和现实情况一对比,人们就会发现保姆福利的基本标准还没有达到。根据二〇〇一年香港人权监察的报告,在接受采访的两千五百名外国保姆中至少25%遭遇过违约行为,比如支付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法定的每周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日得不到保障,超过25%的保姆遭受身体和语言上的虐待及性骚扰。除此之外,在香港,种族和性别歧视非常普遍,外来保姆生活在并非友好的环境里。(请记住她们生活在雇主家里)根据一项研究的调查,几乎所有接受采访的保姆都相信,她们遭受的违约行为主要与种族和性别歧视有关。60%的人说她们因为保姆身份而受到歧视和不公平的对待,22%的人把原因归咎于外国人身份。在这样具有挑战性的环境里,让保姆漠视她们的权利,把幸福生活建立在雇主的善意上的建议就显得非常虚伪,如果不是冷酷的话。最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能相信雇主的善良天性,为什么就不能同样相信保姆的公平呢,她们不过是要得到自己应得的报酬而已。

而且,牺牲法律保护可能成为纯粹的浪费,因为在雇主和保姆之间建立家庭成员一样的关系对于多数人来说是不切实际的梦想。在亲密关系培养的道路上横亘着文化和结构上的巨大障碍,即使不是不可逾越的障碍。贝提到了缺乏共同语言的问题,但这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已。还有其他结构因素不利于雇主和保姆之间建立亲密关系,如两者在教育、阶级、权力方面的差异以及利益上的内在冲突。另外,还有特别的儒家因素,第一,保姆被看作来自儒家瞧不起的“野蛮文化”的国家。实际上,从历史上看,这些国家被当作是需要向“中央王国”进贡的“蛮夷”。移民工人仍然从事低廉工作的不幸事实进一步强化了种族主义的传统观念。第二,更重要的是,因为家庭在儒家传统中受到重视,其完整性也得到特别保护,人们很难和完全的陌生人建立像家庭成员一样的关系。从传统上看,亲密关系纽带的延伸一般建立在家族或者血缘关系上,或者至少通过其他关系网的媒介如兄弟姐妹的朋友等实现。但是这样的亲情积木在保姆问题上完全不存在。第三,传统等级观念清楚区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尊卑贵贱。家务劳动是体力劳动,保姆受到歧视,不大容易被看作家庭的成员。在传统中国,大部分家佣在家中服侍别人一辈子,仍然不被视为家庭成员,虽然他们上了年纪后,雇主可能照顾他们的生活。那些幸运的少数人可能得到奖赏,被看作准家庭成员,但这往往是因为他表现出对雇主卓越的忠诚。但是在现行框架下,没有多少机会发展对于雇主这样的忠诚。对于多数保姆来说,她们做这种工作是临时性的,帮助她们解决迫切的经济困难,或者为将来积蓄一些钱财。这个事实,加上开放的市场运作,促使保姆不断寻找更好的工作环境,一旦有机会就可能跳槽。这种情况也同样适用于雇主,虽然雇主可能倾向于比较稳定的保姆,尤其是孩子还小的时候。但是政府的政策成为经济上的制约因素, 如果雇佣关系超过五年的话,雇主就得为保姆支付额外费用。而且,雇主有意识地不和保姆续约,因为他们知道有一天保姆要永远离开,担心孩子和保姆形成强烈的感情依赖关系。介于双方临时性关系的心态,很少人愿意为这种关系进行感情上的投资。尊重和令人愉悦的态度对雇主和保姆似乎是实用的、共同的选择。在雇主和保姆之间培养家庭成员一样的亲密关系是值得称赞的理想,虽然不大可能实现,但不应该完全放弃。正如贝提醒我们的,我们不应该假设法律保护和亲密关系之间总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我们需要小心,不应该以牺牲对保姆权利的基本保护为代价来实现理想。

贝淡宁的第二个论点是对那些认为雇佣保姆的做法是“建立在公民身份不平等这个不正义基础上”的观点的回答,因为保姆不管在这个社会生活多长时间都不可能成为合法公民。贝淡宁反驳这个批评意见,他说对保姆实行门户开放政策将产生灾难性的经济后果,他也诉诸于他相信的儒家观点,即牺牲部分权利以换取人们生活的富裕。

我认为,不管他的实证理据还是理论分析的理由都是建立在某种决不妥协的思维基础上,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我们将失掉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的机会。从实证角度看,虽然我赞同贝淡宁对于保姆自由移民的严重关切,但我相信当前的门户关闭政策并非唯一可靠的策略。 更好的选择是审慎的适应做法, 比如延长要成为公民的居住年限。现行的移民政策对于公民身份标准已经非常复杂,我们没有理由相信无法设计出建立在经济现实和正义要求基础上的新标准。至于说儒家强调经济发展作为优先权的观点,我认为这需要进一步澄清。贝淡宁恰当地指出了文本上的证据支持,即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为人们提供基本的生存需要。不过,在谈论管理的时候,孔子也说信任/忠诚比武力、食物更重要。(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12:7) 更重要的是,即使我们把经济发展放在优先于其他价值的地位,但也并不意味着必须容忍虐待、剥削和不公正。从最好处说,经济优先意味着当没有别的办法获得生存的情况下,容忍非正义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现实否真的有此需要总是要清晰的证明,我们有道德义务寻找可靠的其他选择来最好地确保生存法则外的其他价值。正如我在前文中指出的,在保姆移民问题上就存在门户关闭政策之外的可靠选择。而且,儒家清楚指出了经济富裕手段的限制因素,“不患寡而患不均”(《论语》16:1)。或许这里他只是说平均分配是消除贫困的最好办法,而不是说它比贫困更值得关注。但是不管怎么解释,人们至少可以说平等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儒家限制因素,尤其是在我们认为平等与和谐、稳定的政府密切相关的时候。如果儒家不支持完全自由放任的自由资本主义,我们就没有理由不认真考虑平等和正义等价值观。

另一个儒家建议

作为儒家学者,尤其是一个女性主义的儒家学者,我相信应该取消雇佣保姆的做法。这和贝淡宁为雇佣保姆的行为辩护正好相反。这是因为雇佣保姆破坏了家庭作为道德培训场所的作用,威胁到充实和满足的关系的发展。正如贝淡宁文章中注意到的,儒家给予家庭特别的道德地位,因为它被看作培养和发展个人道德潜力的场所。但是因为雇主和保姆地位不平等的本质,以及传统的偏见和前文描述的结构上的疏远力量,现在的做法鼓励和强化了家庭中一个阶级(外来女性)的从属地位,让问题更加恶化。性别歧视和种族主义严重污染了儒家的道德训练场。(请回顾一下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和苏珊·奥尔(Susan Okin)的警告:如果在家庭中实行性别歧视的话,人们是不可能明白公民平等思想的。)而且,亲情是儒家美德“仁”的基石,因为亲情是典型的利他主义、给人滋养、没有算计,更重要的是,它的保护性和启发性。父母确定行为边界,施行纪律约束,充当孩子的道德典范。不幸的是,当保姆照顾小孩的时候,往往轻易满足孩子的要求,没有发挥成年人指导和启发孩子的权威的作用。小孩子经历的这种关系范式不是建立在相互依存的前提下,而是以自我为中心的、盛气凌人的关系。支配他人不可能铺就一条建立充实和满足关系的道路,这个教训对于中国大陆独生子女政策产物的“小皇帝、小公主”们显得尤为重要。

取消雇佣保姆后,我们或许可以更多地思考利用大家庭和社区资源的儒家途径解决家庭成员的照顾问题。移民工人仍然是解决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他们不须是住家的保姆,而可以是在日托中心和养老院工作的训练有素的职工。有时候,我们可能惊叹拥有独立的屋檐能够为人们带来何等程度的尊严、尊重和独立!

作者简介:陈倩仪(Sin-Yee Chan)是佛蒙特(Vermont)大学哲学副教授。主要撰写有关儒家,女性主义和感情的文章。

注释:

练安妮(Annie Lin),“香港职场中的种族歧视”《亚洲劳工报道》(Asian Labor Update) www.amrc.org.hk/5301.htm

香港人权监察,二〇〇一年年七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告向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的影子报告。

贝淡宁的回答

非常感谢陈倩仪对拙文发表的强有力的评论。我同意她的大部分观点,不过在这里我集中论述一下需要说明的地方和不同观点。我没有为自己辩解的意思,确实认为保姆不应该“漠视自己的权利,把幸福生活建立在雇主的善意上”。我同意保姆的基本利益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我特别赞同给予“那些体罚和性骚扰保姆的雇主严厉惩罚”的法律。我也赞同现状并不能充分地保护保姆的根本利益。在中国大陆的保姆问题上,我支持“香港式的雇佣合同,里面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健康保障和事故保险等统一标准”。说到香港保姆的情况,我支持外国保姆应该被给予两周以上的时间重新找到新的雇主以便她们不需要忍受糟糕的雇主。我也认为现行的制度即使经过改善也只能被看作权宜之计,并非理想状况。在理想的世界,没有人为了给自己和家人赚钱到别人的家里工作,也没有人因为在家乡经济上的机会实在太少而被迫远离亲人到异国他乡(或者中国国内)谋生。

但问题是,我们现在以及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怎么做?陈的建议是取消雇佣家庭保姆的做法。不是强迫移民工人返回家乡,让她们陷入经济贫困的生活中,陈建议她们可以在接受培训后担任日托中心或者养老院的职工。但任何政治建议都需要对社会背景保持敏感,该解决办法更多地依赖于西方自由社会的经验。在东亚社会里,人们普遍相信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比如孩子、老人、长期卧病在床的病人等最好在家里护理,而不是依赖公共资助的机构中陌生的工作人员。在受儒家传统影响的东亚社会,日托护理中心和养老院相对来说并不发达决非巧合,因为即使政治自由经济富裕的社会也很少有这方面服务的需求。在我看来,对于香港和中国大陆改革的任何可行的建议都需要理所当然地假设对需要关照的家人的护理应该在家庭内部进行。

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改善保姆的生活条件呢?我同意陈的观点,应该考虑到最糟糕的情况,制定法律防止虐待事件的发生,但是我认为我们同样需要考虑最好的情况,不仅是从雇主的角度,而且从保姆的角度看待问题,并从中找到改善现状的灵感。我对保姆的采访说明,她们不仅在乎合法的权利也关注家庭内部的关系。在很多情况下,被当作家庭的重要成员看待的感觉能够提高保姆的幸福感。保姆和雇主的亲密感情确实存在于一些家庭中,但是并不很多,我们为什么不能鼓励一下呢?如果法律能起到督促作用,就可以修改法律以实现这个目的(比如,惩罚雇佣超过五年时间的保姆的香港法律就可修改)。如果教育能够起到促进作用,那就加大教育的力度。在我看来,它也是个人问题。我家雇佣了保姆,我就需要思考如何与她搞好关系。我们都同意我应该尊重她的权利,不过,我要是想把她看作家庭的一部分,难道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吗?

译自:“Employers and Domestic Workers, A Confucian Approach”by Daniel A. Bell Dissent Winter/2008, pp.91-104.

译者注:本文修改稿曾发表在《读书》2008年第8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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