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曙光:村庄信任、关系共同体与农村民间金融演进

——评胡必亮等著《村庄发展与农村金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01 次 更新时间:2008-07-18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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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 (进入专栏)  

一、引言:作为共同体的村庄:已有成果及其意义

在中国农村,农户历来被研究者视为各种经济和社会行为的主体,无论是生产和消费决策,还是投资以及其他决策,都是以一个农村家庭(农户)为单位做出的,因此农户经常被研究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学者视为研究的逻辑起点。然而,从更为广阔的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来看,农户虽然可以被视作农村个体决策的单位,然而从一个接受和认同共同价值传统和行为准则的文化共同体而言,村庄更适宜作为分析的起点。村庄代表着中国悠久乡土传统的承载者,也代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组织制度形式和人际交往形式。所以选取村庄作为一个中国农村的分析单元,更能准确地把握中国乡土文化的特征,也更能从比较深的层面揭示农村经济活动和社会体系的运转规律。

把村庄作为一个共同体来研究,似乎历史并不悠久。尽管村庄在很多地区(包括亚洲和欧洲在内)长期内扮演着重要的社会和经济角色,但是注意到村庄这种显著的重要作用并将其纳入学术研究的范畴则是很近的事情。著名的法国经济史学家马克·布洛赫在其经济史经典名著《法国农村史》(1931年初版)中,曾经谈到“乡村共同体”或“农村共同体”,他这样界定“乡村共同体”:“许多个人,或者许多仔同一块土地上耕作、在同一个村庄里建造房屋的家庭,在一起生活。通过经济的、感情的联系而形成的这些‘邻居’,组成了一个小社会:‘乡村共同体’”。[1]这里的乡村共同体,就是我们所说的“村庄共同体”。在布洛赫看来,“村庄共同体”是一个“通过土地的界限确定”的、带有治安保卫、生产生活、宗教信仰等多元化功能的集团。可以说,布洛赫是较早关注到“村庄共同体”这个概念并对其基本含义进行界定的学者之一。

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末期,中国社会学者费孝通以英文发表的Peasant Life in China一书(中译本为《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英文版1939年初版),以太湖边的开弦弓村为对象进行了缜密的基于田野调查的研究,开创了村庄研究的先河,著名人类学者马林诺斯基对费孝通的创造性的研究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在《江村经济》这本经典名著中,费孝通详尽描绘了一个典型的中国江南村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信仰体系、村庄治理结构以及人际关系网络与产业发展,更值得关注的是,费孝通在这本著作中还开创性地谈到了开弦弓村的带有民间非正规金融性质的互助会。这种互助会是在一个村庄中的亲戚和朋友中形成的带有储蓄、借贷、投资和保险多种功能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而随着互助会的会员的拓展,借贷关系和信任关系也逐步拓展,形成村庄中资金供给的一种特殊渠道。[2]虽然在《江村经济》中并没有提出“乡村共同体”或者“村庄共同体”的概念,但是费孝通的著作对于开启把村庄作为分析单元的研究范式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3]。

此后的几十年,国内外有关传统村庄的研究层出不穷,尤其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关于村庄的研究出现了一个高潮。日本学者较早关注“村庄共同体”或“村落共同体”在日本乡村文化传统沿革乃至于民族性格形成中的作用。尾高帮雄在《日本式经营》一书中,曾经概括了村落共同体的基本原则与精神:(1)自然村落是村民终身的归属,村民被终身保持作为村落成员的资格与义务;(2)村民个人利益服从村落集体利益;(3)规范的教育并按年功决定村民的地位顺序;(4)通过人的合作而在村落建立共同的社会秩序,低层次共同体的利益必须服从高层次共同体的利益;(5)村民集体参与村庄事务决定过程,但最终决策由村长和其他长老做出;(6)全方位满足村民的所有需要,包括其私人生活需要。[4]应该说,日本学者所概括的日本传统的“村庄共同体”的一些基本原则与特征,在中国的乡村社会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尽管有一些特征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情况。

西方学术界关于“道义小农假说”和“理性小农假说”的争议由来已久,这些争议涉及到村庄共同体中农民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权衡问题以及建立在这种权衡之上的农民决策行为的性质[5]。“理性小农派”的代表人物是舒尔茨和波普金,而“道义小农派”的代表人物是蔡亚诺夫、波拉尼和斯科特[6]。实际上,“道义小农派”强调的是在村庄共同体中农民的集体行为特征,阐明农民的集体行为和生存伦理受到作为共同体的村庄的影响,村庄具有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的功能;而“理性小农派”则强调农户个体决策的理性计算的特征。无可否认的是,当一个农户进行微观的个体决策时,确实更多地遵循个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农户的经济和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村庄共同体”所通行的价值观、文化传统、交往原则以及运作方式的影响。此后,著名学者黄宗智和汉学专家杜赞奇的著作也证明了村庄作为一个自足的紧密的共同体的重要性,杜赞奇还运用“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范畴分析了村庄作为一个共同体与外界发生的网络关系[7]。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的乡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迁,因而完整而生动地反映这些变迁就成为学者们的使命,社会学者和经济学者都敏锐地感受到了这种变化。一批关于村庄研究的具有经典意义的学术著作应运而生。在这些著作里面,于建嵘的《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以一个村落为基本参照,在深入的田野调查的基础上,详尽剖析了“岳村”一个世纪以来的政治治理结构的变迁,从政治社会学和政治人类学视角对中国乡村的政治发展做出了全面的探讨,堪称乡村政治学的代表作品[8]。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学术界最值得一提的一系列学术成果是由胡必亮及其研究团队作出的,这些成果同样以大量的村庄调查为基础,广泛研究了乡村社会在转型期所面临的文化变迁、组织演进和乡村治理结构的变化,构成了我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幅全景式的色彩斑斓的画卷[9]。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些研究,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又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批研究成果的历史意义会更加凸显。胡必亮及其研究团队在研究对象的地域选择上别具匠心,这种选择,既考虑到地域的代表性,也考虑到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代表性,从而使得这些基于村庄的研究,带有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典型性,基本包含了不同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各类中国乡村。这些著作所涉及问题的广泛性和分析的深入性令人惊叹。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胡必亮对中国乡村的经济社会运作和文化传统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将田野调查的各种材料作了进一步提炼和概括,2005年形成了《关系共同体》一书[10];2006年,胡必亮等出版了《农村金融与村庄发展》[11],可以说,这两本著作是作者村庄研究系列的一个必然的符合逻辑的延伸。前者对村庄研究作了理论上的升华与抽象,而后者将村庄共同体的理论应用到农村金融尤其是农村民间金融领域,用以解释民间金融的拓展与变迁。

二、共同体、村庄共同体和关系共同体

在研究乡村的治理结构、文化传统、行为模式、运作机制等问题的时候,我们常常被一个问题所困扰,即: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了居于其中的每个人的行为和决策?即以农村的民间金融为例,我们发现,在农村中,非正式金融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即使是在正规金融已经逐步渗入的区域,非正规的借贷形式仍旧有着旺盛的生命力。而民间的非正规金融之所以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较高的效率,也许正在于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暗合了乡村的治理结构和行为模式的传统,从而使得民间金融极容易被农民所理解和接受。因而,要解释民间金融的运作机制及其有效性,就必须首先阐明乡村社会的行为准则与文化传统。

村庄一直是中国乡土社会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群落。从地理上来说,村庄具有比较清晰的地域界限。在历史久远的人类生活变迁过程中,尽管每一个村庄的地理范围并不是固定的,但是大体来说,村庄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一般较好地保持了地理上的稳定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由于每个村庄都具有地理上的清晰的界限,在不同的村庄中,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都是在相互隔绝的情况下独立进行的,因此中国的村庄具有独立的文化单元和社会单元的性质。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村庄具有某种程度上封闭的特性,村庄与村庄之间尽管在地理上是相互临近的,但是在村庄的治理和村民的交往方面,却有着非常清晰的界限。在很多地方,不同的村庄尽管地理距离并不遥远,但是所使用的语言竟然有很大的差别,这种现象令很多语言学家和人类学家大为惊叹。这也就说明了村庄作为一个群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性和封闭性。

由于村庄的独立性和封闭性特征,因而使用“共同体”这个概念对中国村庄进行研究就具备了逻辑基础。“共同体”或“社区”是一个英文字community的不同翻译,不过“社区”这个译法比较着重于其原始意义[12],而“共同体”这个译法则着重于其本质涵义。从地域上来说,共同体中的成员虽然一般是在一个地域内活动的,但是这种地域上的规定性并不是必然的。比如说,在世界各地生活的华人虽然其居住的地方不同,却有着大致相同的文化传统和行为准则,因此属于同一个比较抽象的共同体。因此,我认为,共同体的更为本质的特征是具有共同的交往规则、价值体系和文化传统,也就是说,构成共同体的要素是共同的价值观,而不仅仅是地域上的封闭性和清晰界限。

《韦伯斯特大辞典》对“共同体”这一概念有四个方面的界定:第一,共同体是由不同的个体组成的团体;第二,共同体的成员通常具有共同的利益,并享受共同的权力,因此具有共同特征和共同抱负的人更容易组成共同体;第三,同处于共同体中的不同个体之间一般具有互动关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相应地,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共同的规则或法律;第四,共同体中的成员一般都是居住在同一个地方,但是这不是必要条件[13]。第二个和第三个界定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在第二个界定中,共同的利益关系成为构成一个共同体的最基本的动力和根源,而第三个界定中,共同体赖以维持的先决条件是共同遵守和认同一整套价值观念和游戏规则。

在我看来,村庄作为一个共同体也必须遵守这两条基本的界定原则。首先,村庄作为一个共同体之所以形成,其根本动力和根源在于,在很长的历史发展中,每一个农民都是以村庄为基本单元生活其中的,村庄承载和满足了村民的多方面的需求,既满足了其经济需求(在村庄范围内进行土地的分配、资源的分配以及其他生活需求),也承载着村民的其他需求,比如村庄是一个农民及其家族社会活动的主要区域,也是其社会声望得以确立的重要依托,在村庄这个共同体中形成的声誉、社会交往资源以及网络成为一个农民及其家族延续的最基本的条件。其次,村庄之所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共同体,是因为居于其中的人们都在历史久远的共同交往中形成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大家都承认这套规则,如果谁违背和践踏了这套价值体系,必将遭到共同体内所有成员的唾弃和鄙视。正是这套看来无形的价值体系和交往准则,世世代代维系着村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使得村庄作为一个基本的治理单元而保持相对的延续性。当我们反省为什么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的时候,我们应该看到,村庄作为一个治理单元的稳定性是整个中华文明稳定性的一个有力的支撑。正是因为有了村庄在价值观念和治理模式上的稳定性,整个中国文明才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奇迹般地保持了稳定性。

胡必亮非常清晰地意识到村庄共同体所承载的“非正式制度”和民间秩序对于中华文明延续性的影响,他说:

“中华文明之所以得以不间断地持续了几千年,中国社会秩序之所以在几千年间比较平稳地得以维持下来,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中国比较成功地实现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人为秩序与自发秩序之间的平衡发展,并且非正式制度在相当长时期是起主导作用的。也就是说,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法制与伦理道德相比,伦理道德的力量远大于法制的力量……即使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非正式制度后来被日益正式制度化为国家的‘大传统’了,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丰富多彩的、没有被正式制度化的‘小传统’也每时每刻地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作为“大传统”的儒家文化和作为“小传统”的民间文化之间共同的精神纽带又是什么呢?胡必亮进一步把村庄共同体进行抽象,提出了“关系共同体”的概念。关系共同体当然不是一个中国所特有的现象,在任何一个国家和文化传统中,都具有一种特殊的人群之间形成的交往模式和组织模式,这些交往模式和组织模式都可以被称之为“关系”。但是在中国这个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文明体中,“关系”显然具有特别的内涵。很多学者认为,中国与西方相比较,其社会秩序不是建立在团体本位的基础上,也不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充满人情成分的人际关系本位基础之上[14]。假如我们把“关系共同体”作为分析中国乡土文化的一个切入点,则对传统乡村中的很多现象都会有比较透彻的崭新的理解。

关系共同体带有极强的中国文化的特征。“关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它依赖于很多条件而存在,但同时又可以打破很多条件而存在。比如关系一般依赖于一定的地缘、血缘、族缘和业缘条件,一些有着共同血缘、地缘、族缘和业缘关系的人更容易形成一个共同体。但是,在中国的一些关系共同体中,有时可以不必依赖这些条件而存在。关系共同体很有可能打破原有的血缘、地缘、族缘和业缘关系而拓展出新的关系网络。因此之故,关系共同体有很强的可延展性。关系可以根据一定的秩序进行拓展,把一些本来不属于关系共同体的人纳入共同体范围,从而使得关系的外延不断延伸。但是,不论怎样,关系共同体总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一定的限度,共同的价值观和交往规则就很难维系,因而其保持共同体的成本就会上升,关系共同体崩溃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因此,虽然胡必亮已经认识到“关系共同体是一个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系统”,但是不可否认,关系共同体虽然具有一定的延展性和开放性,但是也同样具有一定的边界特征,假如超出了这个边界,在没有新的社会规则和价值体系支撑的情况下,关系共同体的过度延伸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下面我们所分析的互助会的崩溃事件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三、村庄信任的制度基础与约束条件

村庄作为一个关系共同体,对于中国乡村的民间金融组织的形成和演进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各种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从最简单的私人之间的借贷,到比较有组织的带有互助性质的合会,都带有非常强烈的个人关系的印记。在这些非正式的借贷形式中,人际关系的亲疏程度和相互信任的程度成为决定民间金融组织是否有效率的最重要因素。村庄信任,成为维系整个村庄稳定性与和谐运转的重要条件,也是民间的各种借贷关系和金融组织得以维持的内在力量。

胡必亮在其《农村金融与村庄发展》中这样界定“村庄信任”的内涵:

“村庄信任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是指在村庄共同体框架下,村庄里的每一个个体通过一定的与当地文化紧密相联系的社会规范与社区规则嵌入(embedded)到村庄系统之中,并因此互相之间产生对于彼此的积极预期的一种社区秩序。很显然,这是一种具有自组织性质的民间秩序,是一种通过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而形成的秩序。……在村庄信任这一概念体系中,村庄共同体的存在是前提条件,地方性习俗以及地方性的习惯法和社区规则、会意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地方传统以及信任等构成了村庄信任的重要内容。”[15]

村庄信任是在传统村庄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关系共同体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由于传统村庄的封闭性和治理结构的非正式性,使得村庄信任在较长的历史时期中很容易得到培育和维持。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其对于一个社会的有效运转和经济的稳健发展极为关键,一个没有信任的社会,会人为增大整个社会运转的成本,从而导致社会运转效率下降,社会成员的总体福利水平降低。在中国传统的村庄共同体中,由于共同体成员之间通过几代人的重复博弈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和谐的合作关系,同时由于空间的封闭性和有限性,导致成员间的信息基本上是对称的和充分的,因此,在民间的合会与标会的组建过程和运转过程中,来自成员违约的道德风险是非常罕见的。而成员之所以珍惜自己的信誉,乃是因为在村庄共同体中已经形成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交往规则,这些规则千百年来一直发挥作用,如果谁违反了这些价值观念和交往规则,则会得到村庄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鄙弃,其代价可能不仅仅由犯规者自己承担,而且要殃及自己的后辈和亲戚。村庄共同体的成员通过日常的“闲言碎语”(gossip)来评价成员的行为,也给予那些违规者以舆论惩罚。可以说,在一个乡村共同体中,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都是非常有效的。正因为此,才保证了合会和标会违约率被控制在一定水平。

基于“村庄”这个较为封闭的关系共同体而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由于其信息的基本对称性与完备性、惩罚机制与监督机制的有效性,使得村庄信任的维系成本极低。村庄信任被胡必亮称为“社会信任秩序的最高境界”,其原因正在于村庄信任是一种不需要任何正式契约安排来维系的“认同型信任”。[16]但是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村庄信任是需要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的:首先,村庄信任有比较严格的地域限制,村庄信任的范围一般局限于一个村庄,超越村庄的信任关系一般较为罕见,即使有,也比较脆弱。其次,村庄信任依赖于较低的社会流动性与较简单的社会网络,一旦人口流动性增加,超过一定临界点之后,就会使得村庄信任难以维持,最终归于崩溃。再次,村庄信任一般存在于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区域,也就是说,村庄信任的有效性一般来说与该区域的市场化水平呈负相关关系,越是市场化水平低的地方,村庄信任所构成的关系共同体越牢固,村庄信任的维系成本越低,从而村庄信任也就越有效;而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一些正式的契约化信任关系越容易取代不需要契约的认同型信任关系。最后,村庄信任有赖于社会制度的稳定性与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在一个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激烈变迁的时代,村庄信任会受到极大的扰动,信任关系的脆弱性也会相应增加。基于以上的限制因素和条件,尽管村庄信任属于维系成本极低的认同型信任,但是不可否认,村庄信任与市场条件下的契约型信任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一旦地域范围扩大,社会流动性增加,市场化水平提高,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的不稳定性增加,村庄信任的脆弱性就会显现出来,从而自然被更为市场化的契约型信任关系所取代。可以说,村庄信任是一定市场化水平下封闭的村庄共同体中所培育的特殊的认同型信任关系,本身必然随着传统乡土社会的解构与市场契约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进。

四、村庄信任与民间金融组织的演进和效率

民间金融组织在传统乡村之所以具有较高的效率与较低的违约水平,与以上分析的村庄信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而胡必亮所提出的“村庄信任”这个范畴对于解释乡村借贷关系和金融体系特征确实有着很强的解释能力。在“村庄信任”这个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分析传统乡土社会的融资特征。我们发现,即使是在村庄信任的范围内,融资的差序格局也是非常明显的。费孝通先生用差序格局来描述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伦理秩序的特征,而用团体格局来描述西方市场社会的结构特征。[17]而中国乡土社会中,民间金融组织的制度结构与社会成员的融资顺序跟差序格局正相吻合。在传统乡土社会中,尤其是在一个村庄信任所维系的关系共同体中,其成员会首先寻求基于最亲密的亲友关系的私人之间的借贷。其次是在村庄范围内组织的合会或标会等比较松散的非正式的民间金融组织,这些带有互助性质的“会”的社会基础仍然是极具人性色彩的村庄信任关系,传统上的“会”一般不超过村庄的范围(当然也有例外)。再次,在更高的层次上,一般在超越村庄的范围内,会形成一些更具组织性和制度性的金融组织,比如钱庄与典当铺。这些钱庄与典当铺不再依赖于封闭的村庄信任,而是依赖于比较完善的契约与非人格化的市场关系。最后,在钱庄与典当铺等较为正式的民间金融组织的基础上,在农村市场化水平逐渐提高的条件下,可能形成一些初具现代银行特征的乡村银行。[18]

一个农村居民,一般会遵循这样的融资顺序来安排其借贷行为,当然,我们很容易发现,这个融资顺序实际上同时也描述了农村金融体系(包括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提升的一般逻辑顺序。当非正式金融组织的制度结构和融资规模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寻求组织形式的进一步演进,其契约形式逐渐市场化,内部治理结构也逐渐复杂化和正规化,最后将发展成为较为现代的乡村银行和较为正规的合作金融组织。但即使是到了出现较大规模现代乡村银行与正规合作金融组织的历史阶段,我们相信,民间的基于“村庄信任”的非正式金融组织也必将在很长时间内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会”这种形式在中国上千年来一直持续存在并保持旺盛生命力就是一个极好的证明。[19]

以“标会”为代表的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其融资制度安排较为合理、操作简捷科学并能有效利用“村庄信任”降低违约成本,因此在传统乡村中具备一定的制度优势。但是基于我们以上的讨论,“会”有一定的规模边界与地域边界,如果突破了其所能承受的规模边界与地域边界,则极易出现“崩会”事件。浙江乐清等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曾发生过严重的倒会或崩会事件,危机波及几个县,使得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一直持非常谨慎甚至抑制的态度。[20]可见,民间金融组织的风险和效率既依赖于民间金融组织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和制度安排的科学合理性,也有赖于村庄信任及其拓展的程度。超越规模边界和地域边界的民间金融组织必然面临更大的违约风险,而解决的方案只能有两个:一是非正式金融本身组织形式与运行机制的演变与提升,向更加正规的金融形式过渡,从而使得非正式金融组织的契约形式逐渐严密化与复杂化;二是政府对某些具有高风险、高违约率、带有高度投机性质的民间金融组织给予密切的关注与监管,也可以运用适当法律手段予以制止,而保证那些风险较低的民间金融组织的正常运作。

五、结束语:政策框架与方法论意义

综上所述,基于高度的非契约化的村庄信任而形成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在中国很多传统的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显示出持久的旺盛的生命力,“关系共同体”理论在解释民间金融组织尤其是规模和范围较小的民间钱会的效率与运作机制方面有着较强的解释力。当然本文也着重详尽探讨了村庄信任背后的一些重要的约束条件以及这些约束条件与村庄信任度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本文也从村庄信任和关系共同体理论出发,探讨了民间金融组织的规模边界和地域边界对民间金融组织绩效与风险的影响,从而揭示村庄信任的限制条件和脆弱性。对于政府而言,管理带有“自组织”性质的非契约型的民间金融组织,一般适用于非审慎性的监管,而不是采取比较严格甚至过度干预的途径,这就鼓励了民间金融组织在村庄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修复,在没有外部监督和控制的条件下实现融资秩序的自我维持。同时,政府的政策框架还应鼓励民间金融组织自身的转型与升级。当民间金融组织突破原有的较为封闭的地域界限和较小的规模边界之后,政府应该提供法律上和政策环境上的便利,允许这些民间金融组织转型和升级为更为高级的组织。在这方面,政府政策框架的灵活性有助于民间金融组织自身的逐步规范化,向着更有利于农村金融体系稳定的方向发展。中国台湾地区在合会升级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台湾地区在法律上明确了合会的法律地位和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允许有条件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合会组建更高级的合会公司,拓展其融资规模,使得非正规的民间金融组织通过自身的转型与演进自动成为较为正规的金融组织,其契约形式和运行机制逐渐规范化。

村庄信任与民间金融发展研究,其本身的方法论意义也是值得探讨的。胡必亮等关于村庄信任和农村金融的研究,建立在一种多元的丝毫不带学科偏见的方法论基础之上,其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在学术范式上海纳百川的风格,都是非常明显的。在其《关系共同体》、《农村金融与村庄发展》以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出版的村庄研究系列中,都显示出这种多学科交叉、融会贯通的研究路数。在他的村庄研究中,广泛涉猎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经济学和历史学的相关领域,并将这些领域的精华融入其研究框架中,这种研究范式的多元化使得他的村庄研究与民间金融研究带有极高的思想含量,极大地拓展了该领域学术研究的思考维度。同时,在近二十年长期的富有激情的田野调查中,胡必亮对其选定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五个中国村庄进行了持久的执著的调研,脚踏真实的乡村土地,深入草根阶层,获得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和不可多得的学术直觉与灵感。这对于当下学风浮躁的学术界尤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个作乡村研究的人,是不能仅仅蜗居研究室构造模型的,他们的位置在乡村的田野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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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89-190页。

[2]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21-235页。

[3] 在费孝通的影响下,形成了一批以村庄研究为核心而形成的学术成果,其中包括:杨庆堃著《山东的集市系统》、徐雍舜著《河北农村社区的诉讼》、黄石著《河北农民的风俗》、林耀华著《福建的一个氏族村》、廖泰初著《变动中的中国农村教育》、费孝通和王同惠著《花篮瑶社会组织》等。稍后的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有代表性的成果是《云南三村》。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第17页,马林诺斯基序言。

[4] 尾高帮雄:《日本式经营》,中央公论社,1984年版。参见:李国庆:《日本社会:结构特征与变迁轨迹》,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胡必亮在其《关系共同体》一书中也引用了这一界定。

[5] 关于理性小农假说和道义小农假说的综述,参见:王曙光等:《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华夏出版社,2006年,第29-37页。

[6] 这些学者的代表性著作是:[美]T. W. 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S. Popkin: The Rational Peasant: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9;A. V. Chayanov: The theory of Peasant Economy, 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86;K. Polanyi etc. (eds.): Trade and Market in the Early Empires: Economies in History and Theory, Glencoe, I11: Free Press, 1957;J·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

[7] 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

[8] 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

[9] 这些成果构成“当代中国的村庄经济与村落文化丛书”,包括:胡必亮:《中国村落的制度变迁与权力分配——陕西省商州市王墹村调查》、李静:《中国村落的商业传统与企业发展——山西省原平市屯瓦村调查》、胡必亮、胡顺延:《中国乡村的企业组织与社区发展——湖北省汉川县段夹村调查》、王晓毅、张军、姚梅:《中国村庄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转型——广东省东莞市雁田村调查》、王晓毅、朱成堡:《中国乡村的民营企业与家族经济——浙江省苍南县项东村调查》、胡必亮、郑红亮:《中国的乡镇企业与乡村发展》、陈吉元、胡必亮主编:《当代中国的村庄经济与村落文化》等,这些著作均于1996年由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

[10] 胡必亮:《关系共同体》,人民出版社,2005年。

[11] 胡必亮、刘强、李晖:《农村金融与村庄发展——基本理论、国际经验与实证分析》,商务印书馆,2006年。

[12] 把community翻译为“社区”,据费孝通先生说开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1933年燕京大学社会学的毕业班为了纪念派克教授来华讲学要出一本纪念文集,其中派克教授自己写的文章中有“Community is not Society”一句话,原来这连个词都翻译为“社会”,为了准确反映派克教授的原意,费孝通等翻译为“社区”。社区指在一个地区形成的具体的群体,而社会是指这个群体中人与人相互配合的行为关系。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25页。

[13] 转引自:胡必亮:《关系共同体》,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页。

[14] 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载《梁漱溟学术精华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金耀基:《人际关系中人情之分析》,载杨国枢主编《中国人的心理》,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87年。转引自:胡必亮:《关系共同体》,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0页。

[15] 胡必亮:《农村金融与村庄发展》,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81页。

[16] 胡必亮:《农村金融与村庄发展》,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90页。

[17]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31页。关于“差序格局”这个范畴在现代的适用性及其学术意义,参见:王曙光:《市场经济的伦理奠基与信任拓展》,载《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18] 对农村融资顺序的详尽研究,参见:王曙光等:《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华夏出版社,2006年,第36-37页。

[19] 胡必亮在浙江苍南县钱库镇的调研表明,即使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那里的钱会仍然存在并非常活跃,参见:胡必亮:《农村金融与村庄发展》,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96页。

[20] 参见:王晓毅:《温州的农村金融体系:苍南县钱库镇及项东村调查》,打印稿,1998年;Kellee S. Tsai, Back Alley: Banking: Private Entrepreneurs in Chin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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