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教育部网站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由四川汶川大地震引发的有关师德缺失的问题,的确需要认真讨论。这里要讨论的是道德规范之外的一个问题:教师职业道德究竟归谁管?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师德的特性可归纳为“三具有三不具有”。
“三具有”:一是师德践行者具有完全的人格独立性。教师,是一个个由文化、有思想、有专业的教书育人者。他们能走进教师这一行业,具备了法律意义上完全责任能力;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任职资格以及相当的社会道德水平;与相关学校建立了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契约。在这个岗位上,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分明的,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他们应该是清楚的。教师以自己守法的教育教学行为对社会、对学校和对家庭负责,并承担着作为教师的相应法律上的和道义上的责任和义务。不要像对待未成年的学生那样对待教师,要求教师,束缚教师。社会应在尊重教师的同时,充分信任教师。二是师德意识具有道义上的自愿性。师德是以仁爱信念作支撑的。我要做的,都是我认为值得去做的,是我自愿去做的。别人要求我、规定我去做的,那不一定是我的道德,也不一定是道德的。三是师德行为具有客观上的利他性。传授知识的过程就是一个利他的过程,就是帮助他人获得认知能力和生存本领的过程。职责范围内的利他和职责范围外的利他是有区别的。教师职责范围内的利他是必须教好书,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做好学校分配的其他事项,这是教师必须做的;职责范围外的利他应有一个基本前提,允许教师做符合自己道德的选择,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献身精神不是规定出来的,献身历来都是一种自觉自愿的选择。这种针对教师的“无限责任”规定,是无法律依据的,应该是无效的。
“三不具有”:一是师德规范不具有行政性。一般认为,道德问题属于社会舆论调整的范围,主要依靠人们自觉的内心观念来维持。在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纷争尚未上升为法律和法律事务之前,不属于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管辖的范围。师德面前没有领导,没有上级。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并不具有维护道德的行政职能。二是师德规范不具有强制性。法律与道德作用于社会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律法规是由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关系上的作为与不作为都有其相应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道德是一种心灵的约定,是一种人性的融通,一种向善的感应,只能靠人们自觉遵守,自愿践行,强制不得。对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国家并没有规定由哪个行政或司法机关负责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三是师德规范不具有契约性。师德规范不需要双方或多方共同签订,你规定的,由我认可的,我可以做,可以遵守;不经我认可的,我可以不做,也可以不遵守。人对自己心灵的约定才是最真实的。什么是一个人可以用生命去维护的,只有具有献身准备的人自己最清楚。
师德有没有底线?有。天有天的底线,天的底线是誓死不变的那片蓝。地有地的底线,地的底线是生机盎然的那道绿。山有山的底线,山的底线是挺起脊梁的那块石。水有水的底线,水的底线是包容清浊的那胚泥。人有人的底线,人的底线是吐故纳新的那口气。师德的底线便是做人的底线,做父母的底线。倘若需要给师德的底线挂上一个类似工作证的标签,那就写上:不误人子弟!
师德需要不需要维护?肯定需要。用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护师德,显然是不合适的。即便是向美国学习,规定“每一个教师都有责任直接监管学生,一直与学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向日本学习,规定“老师不能离开学生”等等。凡是强制性、规定性的约定,均已超出了道德范畴,也明显超出了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这便是政府要做的事情了。
我们真正要寻求的是,道德在什么地方需要动力?有一种共同的默契:共同承受,共同抗击,共同认可,共同分享,这是人的本能;有一种共同的冲动:共同欢喜,共同悲伤,共同追求,共同献身,这才是人的高尚。失去本能的高尚,那是无源之水;失去高尚的本能,那是无灵之类。本能着,高尚着,才是真实的、完美的。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学校与教师之间协商解决的事宜。应当是用人单位(学校)与劳动者(教师)之间,在劳动合同之外,基建于一种共同对教育事业所构建的道德价值观基础之上的、互相认可的、以恪守信誉为始终的、平等互信为纽带的、非劳动关系的、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觉自愿的职业操守约定。
如果说,上次地震来临,教师先跑了,是师德出了问题。那么,地震过后,紧接着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名义修订师德规范,引起质疑,那可能就是规范出问题了。“不识庐山真面目”的真实原因是,“只缘身在此山中”。师德问题的讨论,最好是仅限于教师这个行业和教师们之间。比如:师德协会、师德研究会等机构来协调比较对路。道德规范是个公约,它需要在保持对人的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前提下,客观、公正、平等、民主和理性的理解和解决属于道德领域里的认识疑虑及是非纷争。只有大家理解了,接受了,这个约定才是真实有效的。否则,你规定了那么多,人家只说一句话:“你来试试”。“尔非鱼,焉知鱼之乐”?你不是教师,你怎么知道做教师的苦与乐?怎么知道下次地震来了,学生需要怎样保护?老师需要不需要保护?别人(包括上级行政部门)居高临下地将一些理想化的道德概念、道德规定和道德要求强加于教师,非但起不到规范师德的作用,反而增加了教师普遍的逆反心理。
谁来拯救师德?这个问题还应交给我们的教师。只有他们最了解什么是教师,最懂得他们需要怎样的师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