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农民维权与底层政治

——兼答应星和吴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27 次 更新时间:2008-07-2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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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进入专栏)  

我对中国底层社会的关注是从农民维权抗争研究开始的。根据调研,我提出了当代农民“以法抗争”这一解释性框架。所谓农民的“以法抗争”主要是指这种抗争是指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①]

如果从学术发展的角度来说,我提出的“以法抗争”,直接来源于欧博文教授和李连江教授所提出的“依法抗争”[②],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这些区别主要有“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我对农民维权抗争具有明确的政治性主要是指两个方面:其一,抗争的内容具有公共性。目前抗争的主要问题有“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由于这些问题在目前的农村普遍存在并较为严重,同时均有中央文件和国家的法律及政策规定,因此,很容易确定抗争精英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二,由于上述问题一般都是公共权力机关施政行为造成的,因此以法抗争的对象主要是乡镇一级基层党政机关以及村级组织。这种用国家法律来抵制国家最基层政权来达到农民维权目标的活动,是一种政治行为。因此,政治性是目前农民“以法抗争”的一个显著特征。

对于我的这一研究及其结论,有一些学者也提出了质疑。比如,应星在“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一文中通过四个具体的 “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的案例,从“草根动员”的角度指出:作为底层民众积极分子的“草根行动者”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行动目标和逻辑,其所进行的草根动员,使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这就决定当前农民的维权行为在“合法性困境”下,具有“弱组织性”和“非政治性”,并认为我此前的研究具有“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③] 吴毅在“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一文中,依据农民在一起石场纠纷中针对区政府而采取的“维权”行为特征,提出了农民在官民之争中处于“权力—利益结构之网”中而不具有政治性,并认为我此前的研究结论“呈现出某种单线进化的图谱,并显示出对农民维权行为发展趋势的泛政治化理解,这种泛政治化理解虽然因为尽抒激情而获得较大的影响,但是否与普遍的经验相符合,却引起了人们的置疑。”[④]也就是说,我与这些学者在当前农民维权抗争是否具有“政治性”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如何理解当前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是否具有“政治性”这一问题的关键则在于我们如何理解“政治”。长期以来,政治被视为精英们的事情,因为它从来都是与权力、统治和管理这些公共领域的上层活动联系在一起的。著名政治学家加塔诺·莫斯卡在《统治阶级》一书中就明确指出:在所有的社会中,都会出现两个阶级,一个是统治阶级,一个是被统治阶级。“前一个阶级总是人数较少,行使所有社会职能,垄断权力并且享受权力带来的利益。而另一个阶级,也就是人数更多的阶级,被第一个阶级以多少是合法的、又多少是专断和粗暴的方式所领导和控制。被统治阶级至少在表面上要供应给第一个阶级物质生活资料和维持政治组织必需的资金”[⑤]。这个由精英构成的统治阶级被看成是政治的主体,因此是“政治阶级”,而被统治的底层大众只是政治的承受者,底层无政治——这种精英主义政治观一直在影响着人们对当今世界政治领域的分析和判断,也主宰着政治学的研究取向和研究视角。

然而,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正在向这种主流的“政治观”提出挑战。这其中印度的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计划所提供的研究成果正在颠覆传统政治学的观点。在以帕萨·查特杰(Partha Chatterjee)为主的印度底层社会研究群体看来,“以欧美历史经验为主所延伸出来的国家与公民社会架构并不足以描绘与解释世界大部分地区的真实状况。现代国家在治理的过程中,发展针对不同‘人口’群的治理机制,这个治理机制反倒提供了弱势人口在实际的社会关系中创造非主流政治的民主空间。这些人口不是国家的也不是公民社会的主体,他们的存在甚至被认为非法的,或是要在现代化过程中被清除的,也因此基本上被排除在正轨的政治参与过程之外,最多不过成为社会精英动员的对象,在权力分配完成后,继续被统治。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为了生存而必须与这两者周旋。在这个周旋过程中,他们的目的不在夺取国家机器,也不在于取得公民社会的领导权,因而开启了一个中介于两者之间极为不稳定的暂时空间,称为政治社会。这些来自下层人口的抗争其实是后殖民时期主要的政治活动,只是国家精英不以‘政治’来对待他们”[⑥]。

也就是说,在精英政治之外,社会底层的政治主张和行为不仅存在,而且对社会政治过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说,精英政治是与国家政权相联系的,并通过有组织力量的国家政治而经常表现为制度或秩序,表现为强制性的手段,以及精英们无论是否掌握了国家权力,都试图塑造自己的合法性并使之意识形态化。那么,底层政治则更多的是底层民众的自发行为,其行为方式也许是隐性的、自发而零散的。“它们几乎不需要协调和计划,它们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与官方或精英制定的规范相对抗”[⑦]。底层政治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具有反应性或应对性,它是对现实生活中的困苦或不满寻找解释的方式和解决的路径。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利益诉求都可以成为底层民众进行抗争的诱因。因为“如果遭受压迫就足够引发民众抗争的话,那这个世界就会到处都是民众的抗争。就东南亚的经验而言,下列情形之一可能会发生:一种情况是,当农民被压迫到饿死的边缘,被迫背井离乡。比方每年都从农民的口粮里多拿走一杯大米,年复一年。也许很长一段时间,他们的生活都没有受到明显影响,但最终会达到一个临界点,那就是他们无法再养家糊口。这个临界点就是他们爆发的门槛。假如村里所有的人都同一个时间达到这个门槛,爆发就是非常可能了。另一种可能是,农民爆发的时侯,他们的境况没有那么严重,而是感觉到精英阶层存在分歧,有些精英支持农民,他们可能从城里下乡来帮助他们,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农民所受的剥削程度较低一些,也可能起而抗争”[⑧]。当然,在目前的中国,情况也许更为复杂,以社会公平和其它社群为参照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以法律规定和意识形态为依据而产生的利益受损感,往往是社会底层进行集体行动的主要原因。

在一定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这样认为, 精英和大众都在追求政治权力,但他们在争取权力时的表现方式不一样。政治精英常常视主导国家政治为其政治权力,知识精英则视社会权利为其主要的政治诉求,而社会底层群体最为现实的诉求目标则是具体的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诉求决定了底层政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场域,它一方面受国家政治和公民社会政治的掣肘,另一方面它又具备自身的内在逻辑。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底层政治的直接目标既不是为了夺取统治精英所把持的国家政权,也不是试图主导以知识精英为主体的公民社会,社会底层群体所进行的政治抗争表现为在国家政权主导下,利用公民社会的力量,试图谋求某些具体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关注真实的民生是底层政治真正的意义。但我并不是说以民生为首意的底层政治不会上升到公民政治,甚或国家政治的层面。在一定条件下,这些是很可能发生的,正如我调查发现的中国农民和工人的抗争那样。

有些政治学家认为,“对于政治过程而言,统治精英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履行所有重要的政治职能,主要是制定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决策,并实施某些关键性的决策;第二,引导国家的政治生活,控制意识形态,协调利益集团的矛盾,并且充当象征性的行为者”[⑨]。在一定的意义上,这样的表述是正确的。但我要指出的是,精英政治对政治过程的这些影响,也要受到底层群体行动的制约。正如底层政治受到精英政治的制约一样。底层政治所产生的制约可能是多方面的。一种可能是精英要在国家政治动荡的时候,通过动员和组织社会底层群体的力量来达到夺取权力和掌握权力的目的。在这种意义上,如何动员和组织底层政治群体就成为了精英的主要活动。对此,20世纪中国社会的政治发展史给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说明。这有如詹姆斯·C·斯科特所说,虽然“底层政治和抗争对一个社会并不总具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但当局势非常不稳,并且精英内部分裂时,底层抗争通常会发生作用。当精英团结的时候,民众运动所造成的政治变化是很小的。也就是说,只有在时局动荡不稳和精英分裂的时候,底层政治和民众的抗争才会出现重大的突破,进而对社会变迁产生关键性的影响”[⑩]。另一种情况则是,在国家和社会稳定的时候,底层民众的反抗可能会制约到精英政治的选择空间。“农民发起的形式多样,数量众多的小规模反抗,最终会使自诩高明的大人物们在首都构想的政策陷入全然混乱之中。国家会采取多种措施予以应对,它可能调整政策以符合更现实的期待,也可能通过积极鼓励自愿顺从为维持或强化既有政策,当然,国家还可以直接采取更为强制性的方式。无论国家如何应对,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农民的行动改变或缩少了国家可用的政策选项”[⑪]。事实上,就我们亲身经历的事情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一些社会问题上的政策的改变,包括一些大的农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出台,都与底层人民的反抗是相联系的。比如,农业税的取消,就与农民的抗税相关;比如,土地政策的调整就与农民的土地维权相关联。

还可以说,底层政治实际上是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现代社会应该容许有底层政治的存在空间。因为任何制度安排都不可能有效解决大众参与的问题。事实上,“精英与大众之间政治参与的差异是民主的一个主要悖论。从理论、法律上说,政治是对民主政体中所有人开放的。但在实践中,一些人参与得比另一些人更多。由于有着良好教育和经济境况的人更多地参与政治,他们即处于更有利的位置来获取自己的利益”[⑫]。而且,在许多理论家看来,这种政治参与上的不平等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甚至一些标榜客观公正的学者还指出,“低阶层的社会状况,特别是在比较穷的低教育水平国家,使这个阶层往往倾向于把政治看作非黑即白,非善即恶。结果,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这个阶层比其他阶层更喜欢极端主义运动,因为极端主义容易迅速地对社会问题提出答案,并具有一贯不变的观点”[⑬]。应该说,这样的评价也许有一定的根据。但如上所述,我要指出的是,底层政治所具有的这些极端主义倾向,它的意义在于扩长了精英政治选择的范围,但它如果不被政治精英们利用,其自身产生的社会危害应是十分有限的。

由此可见,我关于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具有“政治性”就是基于上述对“底层社会的政治逻辑”的理解[⑭]。但是,我们看到,尽管当前中国学术界对底层社会研究多有努力,却并没有真正解决基本的研究路线和表达方式,许多学者虽然研究的是底层社会现象,可所运用的理论框架和工具及所得出的结论并不符合底层社会的基本逻辑。吴毅的上述研究就是从精英政治的角度来理解“农民”的维权行动的。从他对文献的阐述和述事体系中,我们基本上可以判断他并没有意识到底层社会的政治逻辑或者根本不知道在学术上还有底层学派的这种努力。而应星的研究则不一样,他对底层学派的研究成果有充分的理解,他在文中就指出,“底层研究学派对于我们突破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在思考中国问题上的局限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农民底层政治的自主性应该成为我们分析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的一个基点”[⑮]。那么,为何应星最终并没有从底层社会的政治逻辑来理解他所分析的案例呢?只能从应星注意到了印度底层学派的研究,可并没有真正理解这种研究所努力的意义和方向性的结论,或者说,应星实际上还是没有脱离“精英政治”这一解释框架。

(原刊《东南学术》2008年第三期)

注释:

[①]于建嵘:《当代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

[②]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吴国光:《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

[③]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④]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⑤]加塔诺·莫斯卡:《统治阶级》,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⑥]陈光兴:《简介Partha Chatterjee教授》,帕萨·查特杰:《被治理者的政治:思索大部分世界的大众政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6页。

[⑦]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⑧]于建嵘、斯科特:《底层政治与社会稳定》,《南方周末》2008年1月24日。

[⑨]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⑩]于建嵘、斯科特:《底层政治与社会稳定》,《南方周末》2008年1月24日。

[⑪]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⑫]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⑬]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⑭]于建嵘:《底层社会的权利逻辑》,《南风窗》2008年第5期。

[⑮]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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