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程:现代民主形式及其悖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57 次 更新时间:2008-07-0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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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程  

西方式的现代民主形式,是现代社会生成的两个轮子(市场经济和民主政体)之一,但也暗含着某种理性悖论。

罗伯特·达尔较为深入地研究了现代西方民主形式的文化意义即其社会结构的真实状况。他没有沿袭人们多年来关于民主就是“多数统治”的传统解释的抽象性和笼统性,而表述了对民主形式的一种现代“破解”。

他写道:“我们不能根据多数与少数之间的对比,来描述民主社会的实际运作。”他指出:“选举和政治竞争并不以任何颇具重要意义的方式造成多数人的统治,但是却极大地增加了少数人的规模、数量和多样性”。

达尔的这种“多元民主”理论的文化意义在于:它如实地揭示了西方现代民主形式的真实机制,即社会集团利益的竞争。在这种竞争中,作为个人的社会大众及其利益,实际上已经被集团之间的权力—利益较量和分配所胁裹和淹没。

达尔的解释向我们说明,西方现代民主形式是密切与西方现代化以来社会结构集团化的发展相关的。也就是说,这种民主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形式,都已经暗含着与集团政治运作密切相关的文化意蕴。

同时,就西方现代内部的政治文化而言,达尔也意识到他所揭示的“社会集团竞争”的“多元民主”形式面临诸多难题。主要是:在这种局面下,平等蜕变为各个权力—利益集团之间依据其具有的资源能力(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种资源能力)的不同而进行的权利—利益份额的分配;处于集团中的公民的个性、意识、权利和利益,统统都被他们处于其中的各个权利—利益集团的标识所遮蔽,被它们内部的形形色色的、并不一定民主的(甚至专断的)组织制度和纪律所强制;而同时,那些处于集团之外的“大量无组织公民”,则在实际上成为无权的多数。

所以,达尔也提出了应该在各个集团组织内部“落实”民主、把民主的“原则”扩展到公司和一般经济生活中去的任务。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资本是社会权力的主体,它们是具有一定的“所有制属性”和传统的企业“控制制度”的,它们是不是愿意无论在集团内部还是集团之间都自觉地建构趋同于资源平等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呢?这似乎应该是解决西方现代民主国家中的“集团民主= 非大众民主”的悖论的关键问题。

在这方面,汉娜·阿伦特也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启迪。她指出,现代的形式民主就是选举加上代议制。对大众来说,这种“民主”就是参加选举,一旦行使权利的几分钟投票选举的时间结束,大众参与也就基本结束了,其后的“民主”就是代表制和代议制对政治成果的接管,即确立代议制政府和科层体制。阿伦特认为,在这种“代议”和科层制度建立之后,实际上并不再允许公民对政治过程进行实际参与。她说,这是一种“缺席委托”,这种情况已经与她所说的“政治”,即平等公民之间持续的自由交流、对话和商谈,已经大相径庭。而民主选举所建立的科层制政府的统治,在她看来,是一种“无人统治”,但“无人统治不一定是不统治;在某些情况下,它或许会成为一种最残酷、最暴虐的统治。”阿伦特在对民主制的代议制进行批判的同时,她呼吁建构一种“参议会制度”,以解决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实际上把大众权利转化为科层制政府中的少数人的权力的弊病,而真正让政治体现为“实现人们的协力合作能力”。

哈贝马斯也主张程序民主,但是由于他强调他所主张的程序民主的文化意义(共同体的团结和政治的伦理性质),因而他的程序民主是一种旨在制约资本主义市场和资本主义竞争的、具有一定新模式意义的政治文化。正是在新文化模式的意义上,“商谈”的交往形式才获得了自己的文化合理性。同时,哈贝马斯对以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政治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的民主模式的批判,也是一种对形式民主进行的文化批判,这种批判也和上述理论家一样,揭示了大众作为选举之后的国家政治的“消积观众”的文化实质。

从上述对形式民主的文化考察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作为民主的主要属性的“多数”和“代议制”等形式,在其文化条件下和文化背景中,也并不具有绝对与永恒的真理性。所以,对“多数”和“代议制”等形式民主的简单执著,往往容易形成对“少数服从多数”和“代表”资格的设定的盲目迷信和非理性崇拜。萨托利的一个有名的诘难就是:如果把人民的统治简单地理解为“多数的统治”,那么,多数之外的少数人,岂不成了“非人民”?

实际上,形式民主即把民主作为程序、策略和手段,其原本的和基础的意义,就是在涉及到三个和三个以上的人的社会共同体存在的情况下,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平等地讨论和共同一起作出有关共同行动和共同利益的决定。这就形成“民主讨论”的概念,它涉及到每个成员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形成“民主决定”的概念,涉及到投票表决的古老传统形式。而投票表决形式的合理性的被默认,就是对“多数人”和“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意见的“权威性”的“普遍服从”。而大多数人和多数人意见的权威性,又是以“大多数人(或者多数人)的意见总比少数人的意见正确”的假设判断为前提的。大多数人和多数人的意见为什么一定是正确的?或者说他们的意见为什么一定比少数人更正确?这是一个需要论证的文化合理性问题。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形式民主的基本概念,仍然是一些应该被放置到其文化合理性网络中进行考察和判定的“可怀疑之物”、“可反思之物”。它们并不具有绝对合理性;它们既不是政治概念的最后形式,也不可能是包治百病的政治灵药。因而,对它们的盲目迷信,以及那种认为多数原则、代议制的“民主”形式不可怀疑的看法,并不是清醒的、理性的思想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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