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73 次 更新时间:2000-10-25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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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凤歧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  

北大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 湘财证券市场高级论坛

主讲人:曹凤歧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证券法》起草小组成员、《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副组长

讲座内容:

开放式基金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伟大尝试。所谓开放式基金,它跟封闭性基金的不同之处在于发行规模、期限,是否可以赎回,价格是否确定。其最大区别则是开放式基金的发行规模无上限,有一定的发行期限,发行者可以赎回,价格确定。

发行开放式基金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筹集到的资金可以大大超过封闭式基金,因为基净产值没有上限;另外,可赎回的机制促使基金管理公司努力经营,提高管理水平,使规模增长;透明度高,基金由专家理财,至少每周一次公布其净产值,投资者可以报告追加或赎回,因而风险相对低;基金的交易不是通过交易所交易,而是通过网点类似柜台交易,因而方便快捷。

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目前,开放式基金是世界各国基金的主流,美国的开放式基金占基金总量的98%,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香港等已开放式基金作为主要的投资对象。过去,中国由于条件不具备,一直发行封闭性基金。要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困难很多;从融资的方式和规模看,目前主要是银行,但银行的后面仍然是国家财政。基金则可以提供更多的投资,融资渠道。近几年,国家一直在压低存款的利息,以鼓励消费和投资,但储畜有增无减,老成生缺乏投资渠道是一个重要渠道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其股市风险较小,透明度之高可以使中小投资者据财务公告而决定自己的意向,而不是如在股票市场中般跟着大户走,受别人操纵;另一方面,中国证券业的发展必须和国际按轴,尤其当中国加入WTO之后,几年之后中国将开放49%的证券市场,让外国资本进入。适应国际潮流的发展是中国发行开放式基金的外部条件。

从目前看,中国证券市场已具备各种发行开放式基金的条件;证券市场容量大,融资功能还渐扩大;证券市场已有了二、三年的运作经验,为作好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打下基础;基金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证券业中积累了一批高素质人才,尤其是一批从国外回来,有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经过几年的磨练,投资者队伍逐渐成熟,法律体系还渐趋于完善。1995年,上海召开了“寻求证券市场大智慧”的研讨会,我在会上提出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提议;证券市场发展的前期是发展中规范,以《证券法》的出台为合水岭,后期是规范中发展:制定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我们现在发行开放式基金,就是在一个法律规范下发展的表现。

但是,发展开放式基金我们仍然需要些问题:市场容量问题,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开放式基金的最大的特点是净资产的规模不受限制,但实质问题时,市场容量有限时,巨容真的资金投向何处,因此,公司自己需要给自己定一个上限;基金管理人问题,封闭式基金相对来说管理较易,而开放式基金有追加、赎回,投资组合更复杂精细,对管理者是一个挑战;基金品种的开发与设计问题,我们所谓的开放式,封闭式只是一个大的框架,具体设计出一个受老百姓欢迎的品种则定另一回事;监管者的水平问题;投资者的保护,开放式基金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但并不说明投资不带有风险,尤其是那些大的投资者,其投资的动向肯定会波及中小投资者,因此可见,风险和收益总是相位随的。因此,中国的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

下面谈一谈立法。《投资基金法》是一部大的法律规范。中国97年之后曾实施过一些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办法,但整个行业的基本大法还没有。《证券法》的出台是证券业的一大法律规范,里面也曾涉及到投资基金,但仍存在于一定的缺憾。前不久《财经杂志》发表了一个关于揭露基金黑幕的文章,在证券业引起轩然大波,这说明中国的证券业仍然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需要用法律明确规范。我们起草《投资金融法》正是出于适应这一需要的。

我们在起草《投资基金法》时采用了以下的原则:

统一立法,重点规范公务基金。曾有想法,认为将基金分为投资基金,创业基金,产业基金,但实际上发现很容易混淆,因此将基金统分为公务,私务基金,对公务基金重点规范,定期公布其财政状况,而对私务基金,只要其在法律规范内行事即可。

处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关系,重点规范开放式基金。

对重大原则和具体细则的关系处理。《投资基金法》中只涉及重大原则,而具体的东西会在实施细则中产生。

处理契约式基金和公司式基金的关系。中国除1、2支老基金外,都是契约式基金。契约式基金有一个难题就是谁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谁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对法外基金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发展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是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为任何一个无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是一个不成熟的投资市场。在这方面,要做到保证信息的充分批露,明确基金的法律关系,明确保护投资人的措施,对违规、违法操作的管理人做出向投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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