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收益分配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有研究者着重对基本制度分析,如对劳动工分、家庭副业等作了较为细致的梳理1;有研究者采用统计学方法,对农户及生产队之间的收益差别进行考察2。或许受材料所限,既有研究多聚焦“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策实施后的情形,缺乏对人民公社初期收入支出的观照。公社化之初,作为核算单位并拥有较大规模的生产大队(有的地方称生产队),其经济运行与管理情况颇值得挖掘。尤其是,要完成对农村资源的有效提取、保障乡村社会生产生活的稳定,必须通过农村生产单位的收支调度来实现。人民公社时期乡村财政问题的研究理应进入我们的视野,但截至目前生产队财务收支详情及其管理的专论尚付阙如。本文拟通过会计账册、私人记录等资料,尽可能揭示人民公社初期生产大队的收入及其来源,在拓展乡村财政史研究的同时,增进对改革开放前乡村治理的理解,也为促进相关问题的学术反思作些铺垫。
一、资料来源及必要说明
本文所使用的台账资料,一部分源于档案馆,一部分来自人民公社初期一位中队会计的私人保存。据当事人回忆:
由于之前做过乡文书工作,自己比较细心,过手的东西一般都要规整保留,不随意丢掉。公社化之初,核算单位上收,中队几乎所有重要账目需交给大队。生产大队的摊子不小,远超先前的高级社。大队班子大都来自外村,原来没交道不很熟悉。特别是,打手里过的都是钱和单据,若大队的财政和会计“留一手”(撕掉一张单据,不承认上交的票款),作为中队会计,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因此,凡与大队财政、会计有往来,均会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一份上交,一份自己留存。中队与所属三个生产组会计的往来账目以及同社员的经济往来,或按手印或签章,同样要保留,以免有纠葛。3
这批私人留存的台账,是人民公社初期苏寺中队(生产队)与瓦房沟生产大队及社员之间收支往来的“拷贝本”4。笔者曾多次到个案队所在的县、乡档案馆查阅资料,1958年至1962年社队账册卷宗实在有限,各类具体票据已无从查找。比较丰富的私人“备份”,便成为我们研究人民公社初期生产大队收益支出不可多得的史料。
盘点苏寺中队的现存台账,绝大多数为1958年12月至1961年4月的统计数据5;因中队会计有意识保留,相较于已精简化的“三账六簿”6,往来过程中上报大队、下发社员等林林总总的情况大多被记录下来,全面且富有线索感。这些台账主要有农林牧副业生产账7,社员收益与支出账8,优抚、灾荒及困难救济账9;中队与社员经济往来互对情况清理登记表,青洋布、白洋布等分配物资销售花名表;“大跃进”时平调房屋使用补偿登记表,平调物资退赔登记表,退驴花名登记表;烟证购买分组发放表,牲口饲料搭配统计表,使用大队补助粮计算表;社员为集体干活补贴表,投入小片地与自留地籽种的补偿统计,中队干部补贴与奖励登记表。
其中,1960年1月至2月瓦房沟大队公布收支情况表、1961年瓦房沟大队包工计算表、种植面积以产定工表、成本包干计算表、财务收支计划表等下发中队的生产经营管理指标,加上有关档案,为全面了解生产大队的财政概貌提供了重要线索。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探讨的生产大队收入,包括集体收入与社员个人收入(家庭副业收入)。就数据看,前者属于相对准确的计量统计,是“实数据”;后者属于“经验性统计”,即“估摸”,为“虚数据”。
细言之,集体收入涉及各方利益分配以及上级对基层资源的提取,社队统计时倍加重视。关联项如土地、人口、亩产、总产、出工、大牲畜等比较明晰,便于丈量计算。被访者说:
集体收入和支出都是实打实的数字,一般不含糊。对于收入,组会计和队会计都不会往高报,因为生活很苦,大家怕多交征购;另外,担心上级不给救济款与救济物资。不过,也不能朝低报。工作组不断下乡评估,有监督;特别是,那时人比较忠厚,不总想着投机取巧。10
不同于集体收入汇总,社员个人收入统计之所以“估摸”乃至“故意填报”,一是囿于线条驳杂,统计非常耗时,难以准确计算;二是队会计整理出来的数据准确与否,并不影响社员的生产生活,个人收入通常不纳税,也不会受到上级盘查;三是社干部出于管理政绩、政治形势的考量,会授意乃至擅自修改数据。
诚然,档案中即便为集体收入支出,也存在差错,有些误差值成百上千,其中少量属于笔误,但绝大多数属于计算错误。访谈当事人获悉:
对有整有零的大数据进行加减乘除,当时借助的是算盘,稍不留神很容易出差错。队会计不是专职,白天要挣工分,大都利用晚上算账。劳累一天后在不太明亮的灯光下计算,仅有个别头脑灵活的人基本没有误差,账做得好。这种差错,对交公粮与社员收入影响不大,也就没人提及和关注。那时,报表很频繁,有时半个月一统计,有时一月一报,都冲着会计来,也就影响到做账质量。(7)
二、集体收入
人民公社成立后,生产大队虽不是一级政权,但由于实行政社合一,作为生产单位,收益分配几乎完全遵循上级的政策安排;相应地,收益支出也是在层层计划的框架内进行11。实践中为简单易行,当时的做法是“收入打足、开支打紧”(2)。
按照财政学理论,收入形式、来源及归属是划分财政收入的几条主线12。从留存的台账看,瓦房沟大队的财政收入尽管不乏浓浓的计划性,但受结构性因素(气候、土壤、河流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其收入来源、规模及具体构成均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
(一)收入来源
财政收入的来源,即财政收入来自社会经济的哪些方面,通过什么形式集中起来13。人民公社时期,农村财政政策体现在税收上,主要是通过低价农产品汲取农业积累促进工业化加速发展;在支出方面,除不定期划拨一些救济款及安排少量的资金支持农业生产外,国家财政很少有用在农村教育、卫生、文化方面的其他支出14。作为农村集体生产组织,生产大队不属于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故没有财政拨款、财政转移支付等渠道的收益。
根据台账资料,瓦房沟大队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林业、牧业和副业。当时,国家倡导要尽可能在农林牧副渔五业中进行全线大革命,加速林业、畜牧业、副业和渔业的发展,尽快改变农业战线的面貌15。该大队地处山区,没有经营水产事业的条件,渔业也无从谈起,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设施几乎为零,这就决定了其收入的基本来源。
自生产大队成立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策的实施,几年间该大队并没有出现大的自然灾害。1959年局部地方发生水涝,如苏寺中队波及粮田309.6亩,比1958年减产6万多斤16;瓦房沟大队粮食总量比1958年减产268140.8斤17。从现存数据看,若按由大到小进行排列,该大队财政收入来源依次为农业、副业、林业或畜牧业、其他收入。
1958年总收入137798元,其中农业、副业、畜牧业收入分别为110685.27元、23225元、3888.71元,占比80.32%、16.85%、2.82%。18
1959年总收入158588元,农业、副业、畜牧业、工业、其他收入分别为100365元、33275元、8679元、2500元、13769元,占比63.29%、20.98%、5.47%、1.58%、8.68%。191960年总收入185043元,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其他收入分别为102618元、18090元、13762元、48557元、2016元,占比55.46%、9.78%、7.44%、26.24%、1.09%。20
(二)收入规模与具体构成
收入来源事实上只反映了生产大队的收入概貌,而收入规模特别是具体构成,则能深入反映社队生产与经营管理情况。按照人民公社有关规定,生产大队的收入构成分为农业收入(农林牧副渔)、运输收入、生产性劳务收入及其他收入21。该大队决算时,收入统计基本遵循了上述分类,只是将运输收入和生产性劳务收入一并归入副业收入。
如前所述,1958年至1960年,瓦房沟大队的年核算收入总量在13万元至19万元之间,这是冀北一个3000多人口、1200多名劳动力的普通生产单位每年可供支出的生产生活的财力。虽然集体收入的体量较小,但具体构成相对多元。
1.农业收入
该项收入由粮食收入与农副产品收入两部分构成。
(1)粮食收入。根据播种面积不同,在瓦房沟大队,谷子、玉米、豆子、高粱、土豆为主要粮食作物,糜黍、莜麦、荞麦尤其是小麦、水稻的种植量较少。
1958年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总面积7789.9亩,总产量1777714.5斤。谷子、玉米、豆子、薯类、高粱、糜黍、莜麦、荞麦、杂豆、小麦的播种面积分别为3482.3亩、1890.1亩、945.5亩、444亩、373.2亩、284.4亩、229.8亩、90.8亩、47.8亩、2亩;相应亩产是156.57斤、413.4斤、180.7斤、265.4斤、289.4斤、115.7斤、27.55斤、66.65斤、190斤、30斤。22
1959年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总面积6821亩,总产量1509573.7斤。谷子、玉米、豆子、薯类、高粱、杂粮(糜黍、荞麦、莜麦)的播种面积分别为3054亩、1539亩、662亩、439亩、380亩、747亩;相应亩产是186.6斤、367.4斤、156.6斤、174斤、297.8斤、108.5斤。23
1960年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总面积7573亩,总产量1468454斤。谷子、玉米、高粱、黄豆、黑豆、小豆、土豆、糜黍、莜麦、白薯、水稻、荞麦等作物,播种面积分别为3013亩、1772亩、461亩、434亩、250亩、213亩、447亩、542亩、252亩、42亩、5亩、31亩;相应亩产是194.4斤、284.3斤、248.4斤、112.2斤、102斤、90斤、157斤、135斤、24.5斤、265.6斤、125斤、101.3斤。此外,集体开荒106亩、亩产62斤;小麦5亩、亩产11斤。24
在粮食收入中,谷子、玉米、豆子、高粱、土豆五项为大宗。苏寺中队1958年至1961年的粮食数据,同样反映了该大队粮食收入的具体构成。苏寺中队几年来粮食平均播种面积及产量分别如下:谷子718.5亩,亩产144.7斤;玉米337.8亩,亩产354斤;高粱102.6亩,亩产222.4斤;土豆96.2亩,亩产145.6斤;豆子199.5亩,亩产132.8斤;糜黍112.9亩,亩产111.5斤;因荞麦与莜麦数量很少,故忽略不计。(4)
按照国家当时的粮食牌价,四舍五入后玉米、高粱、谷子的销售价分别为每斤0.06元、0.05元、0.06元;豆子分黄豆、黑豆和小豆,价格分别为每斤0.09元、0.09元、0.08元;土豆4斤折合1斤主粮,每斤约0.08元;糜黍每斤0.07元,荞麦每斤0.05元,莜麦每斤0.07元(5)。
按1958年至1960年当地农村粮价平均每斤约0.06元计算,三年间瓦房沟大队粮食收入分别为106663元、90574元、88107元,约占总收入的77%、57%、48%。
(2)农副产品收入。当地的农副产品主要有油料作物和经济作物两项,收入比较微薄。
1958年种植的油料作物有胡麻、菜籽、麻籽和葵花,经济作物有白麻、苇子及其他。其中胡麻302亩,总产1852斤;菜籽、麻籽、葵花产量分别为476斤、225斤、300斤,这三种均属散花式播种(当地语,带种),无法计算播种面积;白麻62亩,总产1872斤;苇子9.6亩,总产133捆;其他16亩,总产20020斤。25
1959年种植的油料作物有胡麻、菜籽、麻籽,经济作物有白麻、蔬菜、苇子及其他。其中胡麻129亩,总产1406斤;粮地带种菜籽,总产670斤;麻籽17亩,亩产107斤,总产1819斤。白麻78亩,亩产36斤,总产2808斤;蔬菜13亩,亩产3961斤,总产51493斤。苇子81亩,亩产24捆,总产1944捆;其他11亩,缺产量数据。(1)
1960年种植的油料作物有胡麻、线麻籽、油菜籽、蓖麻籽,经济作物有白麻、蔬菜、烟叶。其中胡麻111亩,亩产47斤,总产5217斤;线麻籽78.5斤,亩产7.2斤,总产565.2斤;粮地带种油菜籽,总产24斤;蓖麻籽11亩,亩产30.4斤,总产334.4斤;白麻78.5亩,总产1477斤;蔬菜295亩,亩产791斤,总产233345斤;烟叶68亩,亩产48斤,总产3264斤。(2)
由于相关数据不太完整,1958年、1959年农副产品的具体收入尚无法计算。已知1960年这部分收入为13163元26,1961年计划降为8887元27。即便是微调,也折射了“以粮为纲”的种植理念及当时比较严重的粮荒问题。
从苏寺中队看,每项经济作物的年收入在200元左右;1960年蔬菜平均亩产500斤28,苏寺、沟门、古方三个组卖出辣椒1748.5斤,合计271.94元29。在耕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看似几千元的收入调整,意味着要压缩经济作物和油料作物的播种面积,让位于粮食生产。
粮食播种面积的增加,使农业收入构成更加偏重前者,达不到在总产值中“粮食作物只占三分之一,或者四六开”的要求30。与此同时,农副产品播种面积的缩减,无形中影响社员自留地经营。材料表明,即便未被收归集体,自留地同样受到上级计划的影响。比如,1959年苏寺中队自留地82.4亩,60.4亩用来种植蔬菜31;1960年该中队社员所拥有的75.6亩自留地中,蔬菜的播种面积为49.3亩,占比依然较高,达到65.2%32。种植蔬菜虽然不属于强迫命令,但由于集体瓜菜供应缩减,社员不得不自己种植。此外,因粮食短缺,在仅能播种一茬田的冀北山区,种植蔬菜比种植粮食更能快速接济“吃食”。
2.林业收入
林业收入是指人工种植、培育林产品、采伐竹木、出售树木的收入33。虽然地处山区,但瓦房沟大队的林业收入较少,林业生产也不发达。黑达营中队、瓦房沟中队自然条件比较贫乏,山坡基本石化,仅稀稀疏疏地长些低矮灌木与草。东瓦窑中队有一些林坡,可出售的林木尚未大面积长成,卖品有限。瓦房沟大队林业收入主要来自韩家栅和苏寺两个中队34。此外,该大队有点果树收入35。由于林业生产基础薄弱,该大队曾遵照上级要求植树造林。根据1961年1月的统计,造林总面积5179亩,其中用材林3876亩、防护林20亩、经济林1283亩(13)。
台账表明,瓦房沟大队林业收入由加工品和非加工品构成。前者主要是柄把(锄头、铁锹、镰刀等用具的木把)、筛子(灌木条所编)、车排(行条所编)、窑柱、椽子、檩子,后者为柴火、黄瓜架、行条、树木。按时价,车排100个94元,每个0.94元;椽子924根299.78元,每根0.32元;窑柱223根84.92元,每根0.38元;行条22881根410.41元,每根0.018元;柄把213个29.82元,每个0.14元;筛子25个17元,每个0.68元。36柴火和黄瓜架按捆的大小与长短粗细计价,柴火每捆0.3元、黄瓜架每捆0.5元。
各中队年内林木产品的出产、销售、占比情况,因资料不全无法作出全面分析。据苏寺中队的部分记录,1960年上半年苏寺社员购买大队的椽子、檩子、柱子等木料,共计307.6元37;下半年五户社员购买柳树作棺材与门板,共计79元38;1960年两个月内该大队的椽子、柴火等8项产品收入1363.64元39。当时,林木产品不仅在队内销售,也有少量销往队外。
3.畜牧业收入
人民公社初期,瓦房沟大队的畜牧业年收入在3000元至14000元之间。按照有关划分40,此项收入主要是牛羊猪肉、死亡牲畜的作价处理、出售牲畜皮毛以及推销牛羊和生猪所得。
就苏寺中队看,1959年有生猪136头,总计1008.44元(当时推销价分等,每斤0.25元或0.3元)。其中,卖给社员46头,计605.11元;卖给各组90头,计403.33元。据不完全统计,1959年苏寺中队上交大队卖猪款1160.04元41、羊毛款16.32元、肉款97.55元,总计1273.91元。(7)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公社初期生产队(组)集体养猪,既是给不能从事较重农活的老年人找点儿挣工分的“活路”,也是为了改善吃食堂的社员的生活。当时家庭养猪较少,因为社员都被组织起来大搞水利基建等,生产劳动任务很繁重。再者,吃食堂中断了农户做饭所产生的厨余泔水等,猪食难觅,特别是集体给留的饲料实在有限42,常因粮食吃紧而难以兑现。
关于死亡牲畜的作价处理,从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到1959年8月底,苏寺中队在近一年的时间内交大队相关收入95.15元43。1960年,苏寺中队交大队猪款76.5元,死牛1条计66.66元,死羊与羊皮计45.05元,死驴驹、牛犊计40.14元,牛羊猪肉款97.9元44。是年年底,苏寺中队又上交大队处理各种肉和卖小猪款共计93.50元(11)。
由上可知,畜牧业收入存在年度差异,大队畜牧业收入构成相对稳定。综合各方面数据,在畜牧收入中,社员消费牛羊猪肉和死亡牲畜的作价处理占较大比重。例如,1960年大牲畜中牛632条、死亡27条,马10匹、死亡2匹,毛驴365头、死亡29头,生猪1332头、死亡721头,山绵羊2857只、死亡180只,山羊1343只、死亡114只,绵羊640只、死亡66只45。这与被访者普遍提到“那几年牲畜死得不少”的口述资料相吻合。
4.副业收入
前已述及,瓦房沟大队的副业收入并未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占总收入1/10至1/4的副业收入,包括各中队的脚户收入(即拉脚运输收入)与大队皮车的运输收入(台账称之为运费,即皮车往来运载货物所获收入)、各类匠人生产收入(木匠、席匠、毡匠等的劳动收入,时称“卖工”)46,以及代销点、缝纫组的服务性收入。瓦房沟大队名副其实的副业生产经营主要是石棉矿、铁匠楼(炉)、砖瓦窑与榨油坊。
在若干收入构成中,欲给出明确占比实属困难。相关资料中,铁匠楼和木匠的劳务收入有章可循。
(1)铁匠炉收入。人民公社初期,个案队有两所铁匠楼,分别设在瓦房沟、苏寺。开铁匠炉(楼)有包干规定,每月定额150元,超出定额的纯收入的50%归大队。47
(2)木匠“卖工”收入。作为维修农具、制作家具的手艺人,各中队均有木匠。根据苏寺中队账目,木匠劳动一天,最高收入为1.2元,其中交大队0.8元,剩下0.4元作为个人补贴,另外再记工10分。48当然,因木匠的手艺有高低之分、干活的难易程度也不尽相同,日劳动收入并非一成不变,每日补助也存在0.4元、0.2元、0.1元的差别。社员计算时更为细致,天长天短因素也会加以考量。
以1960年4月至12月的统计为例,苏寺中队的木匠多达15人,前后分别获257个、566个劳动日。若按每天每人收入1元、补贴0.2元计算,该中队1960年木匠最低卖工收入为(566+257)×(1-0.2)=658.4元。49。
囿于资料不全,无法对大队各项副业收入作出清晰分割。1960年1月至2月的数据显示,副业收入中运费1776.14元、石棉矿6315.99元、铁匠楼143.48元、缝纫10.34元、代销62.28元、卖工514.84元、卖席穴子163个计款551.80元50。卖席穴子,事实上同属于匠人生产收入,即“卖工”。
由此可推断,在4万多元的总收入51中,除石棉矿收入外52,运输收入、卖工收入占较大比重,名副其实的副业收入体量较小。这说明,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位于山区的瓦房沟大队,副业生产经营并不发达。1961年该大队计划在副业收入方面提升3.2个百分点,即增加6643元53,实际收入却有所下降。虽然国家倡导社队大搞副业,但该大队因缺乏有利条件而难以兑现。
关于其他收入,台账呈现的是存款利息和杂项。1959年、1960年该大队的其他收入为13769元与2016元,从1960年3月公布的收支账目看,存款利息为370.65元、杂项237.04元,共计607.69元54。1961年此项收入拟为2552元(10)。
综观人民公社初期瓦房沟大队收入来源及其构成,农作物特别是粮食收入占绝对比重,林业、畜牧业与副业的收入均有限。这种状况反映了人民公社时期农村集体生产经营的主要特征———强计划与弱自主,同时这也成为国家高效抽取农业剩余55、保障计划经济体制顺畅运行的重要依托。
三、社员个人收入(家庭副业收入)
社员个人收入也即家庭副业收入56。人民公社的家庭副业,是指公社社员利用集体劳动之外的闲暇和其家庭中不参加集体生产的半劳力、辅助劳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我国大多数地区,主要是指社员的自留地、家庭饲养和其他手工业经营。57前已提及,瓦房沟大队社员的副业收入大多源于“估摸”,即人民公社初期瓦房沟大队社员的个人收入体量,在数据方面多有“不实”,且存在“两本账”的问题。如此,更加需要我们对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家庭副业收入进行深入探究。
(一)统计中的“虚收”
档案记载,1958年至1960年瓦房沟大队社员家庭副业收入分别为28575元、87056元、65000元58。与集体收入相比,除1958年的体量较小外,后两年社员的个人收入分别占集体收入的55%和35%。数据的大起大落,显然有待考证。据该大队所属公社党委的报告:
全社7个生产大队,居于边缘山区的罗车铺、瓦房沟、青羊沟、罗车铺4个生产队的经济条件较差,土地瘠薄,水利不便,山区资源还没被挖掘出来……为此公社党委在上级党委领导下,一直注意穷队赶富队的工作。特别是1958年、1959年连续大跃进以来,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截止到1959年底,从决算分配和社员收入来看,不仅使富队更富,而且使穷队基本赶上了富队的水平。59
与前述87056元的数据相比,在来自另一份档案的统计资料中,社员个人收入低了45948元,41108元的估摸数据相对靠谱。不久前,该公社党委的工作总结对此有所补充,“1959年虽然是继续大跃进的一年,在各项工作中我们也大干了,但有时干劲总是不足的,从粮食亩产来看距离过黄河还差很远。1)从大的方面来说,在领导方面还存有右倾保守思想,如各项指标不能超额完成,就是具体表现。2)在敢想敢说和发明创造方面还不够。”60“敢想敢说”得不够,恰可用来佐证随后的放胆“估报”,短短两个月,社员的个人收入便激增一倍多。
对这些如“过山车”般的统计数据,被访的小队(生产组)会计回忆:
社员个人收入不影响其他,会往高估报,因为上级喜欢。即便小组、中队有个数据,到大队时可能又会“加码”,公社汇总时也有自己的考量。1959年、1960年那么高,肯定存在层层加报的情况。在这方面,没人找“后账”。报完了,过些日子大家都会忘记,账目留与不留,不存在被问责的问题。因为社员收入多少都在他们自己手中,别人也拿不来,不影响大局。61
(二)多元不定的“实收”
瓦房沟大队社员的个人收入中,来自自留地种植,饲养猪、鸡、鸭、兔以及耍手艺等收入,笔者称之为“惯常收入”;同时,因处于海拔815米的冀北山区,瓦房沟大队社员还有采集捕猎的山货收入,可称之为“地域性收入”。
1.惯常收入
农村较为普遍的惯常的社员个人收入,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梳理起来难言轻松,“靠谱”的估算也是难上加难。
(1)自留地
如前所述,公社化以后,1958年、1959年、1960年瓦房沟大队社员自留地分别为300亩、383亩、368亩62,人均3分地,人口多的农户通常拥有一两亩左右,收入很有限。1958至1961年,在东万口公社的其他几个大队,社员自留地的粮豆收入,人均最高115斤,最低97斤63。据苏寺中队的农民回忆:
自留地的收获不像人们想像得那样多。当时缺少化肥、农药,即便很下功夫,产量比大田也高不到哪里去。若种玉米、土豆、蔬菜等,没等庄稼完全成熟,就把果实吃了,因为口粮赶不上趟。(2)
从统计资料看,在瓦房沟大队,1958年自留地产量为31324斤64;1959年自留地415.4亩(高于上述383亩),亩产107斤,共计44448斤,交税4448斤,税率10%65。时过境迁,被访人已说不清楚该项税收缘何而来,档案资料中却又实实在在地存在这一笔。此种情形,颇令人费解。
(2)家禽家畜
人民公社初期,该大队社员家庭养鸡较多,养鸭、兔较少。社员饲养家禽通常为了产蛋出售,舍不得卖掉鸡鸭本身。1959年底,瓦房沟大队的社员养鸡3730只、养鸭13只、养兔335只,有蜜蜂15箱。66鸡鸭兔及蜜蜂的数量比较清晰,其产值无法有效估算。
就家畜来看,社员饲养较多的是猪和羊。养猪通常在过年时节要宰杀,农户急需用钱就会推销。1959年瓦房沟大队社员私养猪1102头67,1960年社员家庭养猪532头68,当时推销猪分两个等级,即每斤0.3元和0.25元。即便有这些已知项,推算社员个人养猪收入亦非易事。
瓦房沟大队因地处山区,社员自留羊与集体饲养的规模相比,占比不高,约300只左右69。羊有绵羊、山羊两种,每种均分为丁羊、解子、大母、小公、羔公、羔母,售卖作价时分三个等级。据不完全统计,绵丁羊一等每只20元,绵解子一等每只20元,绵大母一等每只20元、二等每只15元,绵羔公、绵羔母三等每只5元;山丁羊一等每只20元,山解子一等每只18元,山大母一等每只15元、二等每只9元,山羔公、山羔母三等每只3元。70
按这样的出售标准,同时参照苏寺中队各组128只作价1370元、112只作价1186元,125只作价1550元,91只作价976元71,年度内社员家庭养羊收入大概在3000元上下。
(3)耍手艺
社员耍手艺等项收入,实际上是“卖工”所获补助。此种补助与分红所得不处同一体系,故属于个人收入。瓦房沟大队社员的个人补助款在集体副业开支中占一定比重,除石棉矿工人、砖瓦匠、油坊手艺人与铁匠补助外,席匠与木匠的补助也在其中。以1960年苏寺中队的木匠补助为例72:1月至3月,15人得64.92元;4月至6月,13人得51.4元;7月至12月,15人得566元;全年相加,补助款共计682.32元(12)。
搞运输(拉脚)所获补助,是社员个人收入中的另外一笔,具体情况可参照苏寺中队1959年2月至8月份的运输支出。
1959年2月,社员李树林前期拉脚114天、盘费121.03元、补助17.1元、装卸费4.59元,穆永生拉脚14天、补助1.4元;4月,社员往下磨送油料,差费6.33元;6月,社员拉煤3000斤,中途歇脚住店花费3.3元、盘费0.3元、补助2.25元;8月,社员往东万口至赵川送玉米、向东万口粮库送砖,补助16元、搬运费10.62元、拉脚人打尖费0.1元,买9块儿车辋子花费3元、买9根鞭梢计4.5元。73
1960年瓦房沟大队前两个月的支出为:运费2965.96元,石棉矿90.83元,瓦窑23.4元,代销点38.34元,下磨油坊242.53元,车油52.61元,铁匠楼(炉)286.06元,补助600.55元,缝纫8.45元,总计4308.73元。74
相关数据虽然不太完整,但探讨社员个人收入时,不应忽视其所获各项补助。
2.地域性收入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该大队所在地区山多川少,虽土地瘠薄,但自然资源比较丰富。山中盛产山禽、野兽、木材、药材等,山货达300多项、1000余种75。因缺少相关统计资料,笔者借助口述材料了解到,来自山林的收入通常能占个人总收入的一半左右。因此,山货收入是本文梳理社员家庭副业收入的关键项。
(1)捕猎动物获益
据赤城县志记载,该县境内野生动物主要分野兽和野禽两种76。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尚未有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农民捕猎较多。瓦房沟大队社员用自制弹弓、简易猎管、丝网等,埋伏诱捕野生动物。捕捉野兽集中于狍子、山兔、野猪、獾子、黄鼠狼。套獾子是为了做油皮绳,抓狐狸卖皮。捕捉野禽主要是野鸡、半翅、麻雀。关于猎杀动物出售后带给农民的收入,已不好推断。被访者作了这样的概括:
捕猎比较费时费力,很多时候即便打到猎物,也不出售,自家用了。这方面的收入相对较少,也就赚个零花钱。(5)
(2)采集植物获益
相比捕猎动物,瓦房沟大队社员源于林木和药材的收入可谓“丰厚”。当时,赤城县域内树木达65种之多、灌木76种以上77。经济林中的山杏,灌木林中的榛子、荆条、柠条、榆树等,是农民家庭副业收入的主要来源。野生植物药材160多种78,黄芪、柴胡、苍术、黄芩、赤芍、地骨皮(鸡骨头)等山货,倍受社员青睐。春天,他们或单独或三三两两结伴上山,一天下来都会满载而归。其时气候比较正常,各生产中队的植被条件即便存在较大差异,因为是“一大二公”的集体化,队与队之间通常互通有无,社员在采摘山货方面较少受限。就苏寺中队而言,采集植物的户均收入大概50元左右79。除林木与药材,人民公社初期,打牧草也是瓦房沟大队社员增加个人收入项。此部分来自“劳力带草”外的打草收益80,即为保障牲畜正常劳作与繁衍而鼓励社员多打草的收入。农民口粮吃紧、牲畜草料难以为继时,该大队便发动社员打草,并给付现金,以免牲口被大量饿死。此外,农民也将一部分草卖给外队或外地。这可以在苏寺中队出售玉米秸、青草、干草的情况表中得到反映。
1960年3月5日,大队第一次收购23025斤草,本月第二次收购30234斤。4月8日,坝外(外县)在苏寺队购草1028斤,付款26.93元。4月10日,大队再次购草9131斤,付款140.92元。5月29日,大队又在苏寺队购草2679斤,付款49.53元。(10)
饲草细分为干草、青草、玉米秸、黍秸、莜麦秸。计算价格时,青草分为三等,一等每斤0.02元、二等每斤0.015元、三等每斤0.01元,干草每斤0.035元,莜麦秸每斤0.012元,玉米秸每斤0.01元,黍秸每斤0.01元。81
四、基于个案研究的若干反思
1958年8月,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的颁布,99%的农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便走上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化道路”82。生产关系的急速变革,衍生出“五风”等一系列问题。除了社队规模差异大,称谓也比较混乱。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农业六十条》中关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策的实施,这一时段也被一些学者称作“大公社时期”(3)。
对公社化之初的问题,学界有过诸多讨论83,兹不一一列举。已有研究注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注重实证研究。但就研究方法和理念看,由于时过境迁,研究者难免不受后入为主观念的干扰,导致观察思考的概括化与有选择性。特别是人民公社初期高度政治动员的时代背景,亦使研究者不由自主地着意于行政化运作,审视的眼光徘徊于农村生产生活的“非常态”与基层干部的“乱作为”之间,某种程度上忽视了硬币的另一面,即“失序”下的“秩序”。
个案研究表明,公社化初期乡村生产生活及其治理中存在两套机制:一是党和国家政令主导的显性的运行脉络,二是底层“理性”主导的乡村隐性的行动逻辑。林林总总的生产大队收入史,可启发我们从以下角度进行反思。
(一)农业生产劳动“低效问题”再认识
截至目前,相关研究大多集中在人民公社时期农业集体经营制度缺乏效率和在基层不断被消解乃至失败的原因分析上。如在集体化的制度框架内,人民公社普遍采取“大呼隆”的劳动方式,劳动监督成本高,劳动生产率低下,存在大量窝工和懒惰现象84。“弱者的武器”即出工不出力等,同样聚焦于农民劳动生产低效问题(6)。
通过细致爬梳个案队的收入,可体会到农民劳动的庞杂与艰辛。每一项收益的获得,都必须投入较大精力。被访人普遍认为,大家靠劳动吃饭,干活时若偷懒,就要饿肚子。个别人想投机耍滑,副队长会通过记工加以约束。如此,关于集体农业生产的低效,其原因理应再思考。
一是“以粮为纲”需“硬配置”。具体讲,要想多打粮食,且不谈种子、化肥等,农业基础设施的硬性条件定当具备,如抗旱防涝的灌溉系统、比畜力更高效的机械,这些绝非可有可无,而是“以粮为纲”政策合理性之依托。否则,农民再有干劲,也难以抵御大自然瞬息万变的“威力”。
若将个案队与“样板队”稍加比较,此种逻辑不难佐证。就个案队看,水利条件先天不足,电力、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出现已是改革开放之后很久的事情了。职是之故,20多年间当地主要粮食作物最高年份平均亩产鲜有超过400斤85。而同一省域内集体生产良好的周家庄社队,合作之初的土地、水利等自然条件并不丰厚,但1953年打了全县第一眼机井,购买了第一台柴油机;1954年2月13日初级社成立当日,河北省第二拖拉机站于该社建成;不久,周家庄购置拖拉机。1960年安装设备发电,实现了电力灌溉。86加上细致管理,周家庄社队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稳步上升,粮棉产量不断增加。1953年、1959年、1972年粮棉亩产分别为229斤、32斤,611斤、106斤,975斤、115斤。87
二是出“义务工”之影响。农民缺乏生产自主性,严重制约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发展。此种解释,迄今学界几乎无人质疑。欲探讨该时期农业生产及其效率的高低,不应忽视农民出“义务工”即“义务劳动”的影响。
翻阅关于1956年至1978年的各种文献,笔者未能找到比较完整的涉及农民义务劳动的官方统计数据。《陈云年谱》曾提及,农民仅在“二五”时期义务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开荒、改造耕地、造林等等,用工资计算,劳动折价约在500亿元左右,这是一笔很大的投资88。宏观整体数据的缺乏并不妨碍问题的探讨。结合个案队1959年的用工数据与访谈,人民公社时期农民自带口粮和行囊,在公社范围内及县域内外的义务劳动的来龙去脉便清晰起来。或隐或显的多种形式的义务劳动,事实上已影响到“出工”人所在队的农业生产。
1 9 5 9 年度瓦房沟大队全年总用工合计
材料来源:《东万口公社1959年度各项用工汇总表》(1959年12月2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4。
据了解,表中11项用工,“基本建设用工”等同于义务工,“其他用工”也包含农民义务劳动后回本队的记工。数项相加,义务工超过6.9%。被访村民大多记得,当时出义务工的都是男壮劳力,不能外派女劳力与男弱劳力,因为“顶不下”基建等重活。由于壮劳力被外调,春夏之交抛荒时,往往要动员各家老少(辅助劳力)齐上阵,以免耕地撂荒。89
众所周知,1982年包产到户被冠名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获得合法地位。关于集体化研究,是否存在为论证“大包干”的合情合理而过于秉持“倒放电影”的思维?此外,研究者在利用档案时,有没有“沉浸”其中而不能“自拔”的困境?也就是说,着意于材料的表层意思,停留在基层干部的“交差式”报告中(即农业生产问题多由农民“投机耍滑”等所致),以致不能洞察字里行间之外的历史。
(二)基层干部“多吃多占问题”再探讨
对人民公社时期乡村干部多吃多占问题,有关研究已不乏其例90。研究者呈现的大多是概括性的文本描述,少了些“当前一镜”的洞察。回到人民公社化之初的历史时期,我们应该思考:队干部多吃多占的空间到底有多大?是否存在威慑和约束?围绕个案队收入的调查,或许能启发我们多面相地看待这一问题。
与普通社员相比,队干部掌握一定资源。在苏寺中队,确实存在干部多吃多占的问题。曾任中队会计的张某,于“整五风”中详尽交代了1958年末至1961年春其“贪吃多占”的财物:
(1)贪粮食:原粮(带皮的粮食)160斤,其中在苏寺组场院偷分100斤谷子,在古方组清库偷分60斤高粱,买粮食指标362斤(其中吃青粮142斤、粮票50斤、有石棉矿粮食等170斤),共计522斤。
(2)贪污款:与中队书记、队长每人分款17元91,又每人分青草款6元;再次与中队书记、队长每人分款10.66元92;分辣椒款2.5元、5元、10元;每人分苇席钱4元。
(3)多占物资:擦车油2斤,每斤0.6元;白麻1斤,每斤0.5元。
数项相加,贪污现款55.16元,物资1.7元,160斤原粮折合粮食140斤变价8.82元。在1961年春“整五风”运动中,退出粮食20斤,退赔现金共计65.68元(其中交瓦房沟大队58.48元,给苏寺队1.2元,交食堂6元)。93
从文本和口述材料获悉,在中队书记、队长、会计等主要管理者中,中队会计是多吃多占最多的一位。如此算来,每人多吃多占不超过退赔的65.68元。这样的“斩获”,却经历了颇费一番头脑的“运作”及“退赔”。据知情人回忆:
从1957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起,经常有下乡干部利用队房94,在黑夜给大家开会,学文件、谈政策,目的是启发人们要有爱集体的好思想。如果有问题,鼓励及时检举。这样的情况,对队干部来说,贪占东西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整五风”时,书记、队长、会计几人贪占问题东窗事发,其实是中队队长和古方组长主动“抖露”的。记得工作队进村还没“落稳”,中队长便前去“自首”了。95
中队干部三人各自贪污50多元钱,缘起于中队长的借款。他家里人口多,妻子常有病,断断续续从会计那里借了一些钱。该还款时没有办法,就与书记商量,想私自占了,游说书记也得这个份。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说服会计“共谋”。会计起初不同意。他退职回家时,公家给110元退职费,家里人口不多,够吃够用,不想贪便宜犯错误。队长和书记认为会计不入伙,他俩也不能捞到钱。念在三人很熟又是亲戚关系,中队会计勉为其难地作了账,每人获取一份。
关于偷分100斤谷子、60斤高粱的事,原本是苏寺小组和古方小组干部的“先斩后奏”。苏寺组长和组会计认为中队会计人不错,自己弄点粮食时,将同样一份送到其家里。恰巧中队会计不在,他女人问是啥粮食,回答是你家分的。不多久,古房组长打听到中队会计去瓦房沟大队开会,赶紧用毛驴驮着60斤高粱送到他家,说是买的,也被留下了。会计回家,知道组干部的用意,觉得让他们拿走会得罪人,便收下这份“烫手山芋”。他心里明白,送粮上门的人是在“用钱堵嘴”。96
无论是组长的“先斩后奏”,还是队长的“游说”,说明贪占粮钱并非那么容易。运动来临时“未整先招”与“经不住事”,亦说明乡村日常生活中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已与政治运动相结合,如此氛围对贪吃多占不能不是一种威慑。在物质极为稀缺的时候,过于打多吃多占的算盘,难免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农民之间知根知底的近距离交往与牵制,是否可为认识基层干部“多吃多占”问题提供另一种思考?
(三)人民公社“持续数十年问题”再思考
有学者指出,人民公社是空前的、也可能是绝后的乡土社会形态。它使传统乡土社会受到极大冲击,发生了亘古未有的巨大变化,但社会秩序超常的稳定。97这种稳定恰是20多年公社制度存在的表征。若对人民公社维系较长时间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挖掘,国家严密的组织布控与政治运动的开展是关键因素;基层政策执行中的“变通”作为压力下农民的“喘息之道”,即底层理性主导下“自我节奏”的存续,无疑也是其中的重要缘由。
“底层理性行为”内涵很丰富,既可以是应对上级的,也可以是乡土间不同组织与人的博弈。这里且不谈“对上”,就内部而言,下述事例比较有代表性。
据被访者介绍,人民公社刚建立时,这一阶段很多大队书记都是国家干部,瓦房沟大队也是如此。他清楚地记得,大队书记姓王。此人虽吃着国家“皇粮”,却没有工作水平,办事也不公道。他当中队会计的两年中,和其吵过四次架。中队干部怕事,但他不服大队书记那一套,因此成了书记的“眼中钉”。比如,各中队的牲口饲料一般要留出结余,大队征调这部分“粮”时,专门针对苏寺中队。苏寺中队支书、队长胆小怕事,不敢驳回。他作为会计,与支书和队长通气,坚决不给,因为本队社员严重缺粮,理该先救自己。于是,他迅速通知三个组的会计把粮卖掉。那时粮食都在各组,大队及中队不设库房,光守着账目。组长把卖给社员的饲料钱交来,由他送往大队。98结果,一天之内就卖光结余的7798斤6两玉米,钱款合计483.96元99。
类似的事情并不鲜见。对农业集体化制度安排来说,底层理性主导下的这种灵活性犹如一把双刃剑,既是对正式制度的“销蚀”,也是对它的“补漏”。而“补漏”客观上稳定了社会秩序,不经意间补救了集体化政策所带来的巨大损耗。
若从文化角度思考,人民公社时期,作为传统文化形态,民间信仰受到了强力冲击。但就个案队来看,这种民间信仰在与党和国家所倡导的思想观念相交后,不经意间对乡村公共生活秩序的建构、“公”的观念的培育以及队干部良好作风的养成,起了反向支撑作用,进而使得历史在这里又呈现“合力”的一面。事实上,“现代必然由传统转化而来,现代中不可能没有传统”100。瓦房沟大队的收入状况与秩序建构,也渗透着较为浓郁的乡土传统和文化伦理。
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收入及其管理状况,为我们重新审视那段特殊的岁月提供了“入场”的另一条途径。鲜活复杂的历史的呈现,无论给人感觉纷乱还是有序,研究目的都不应该只停留在“农业集体化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这种纯属价值层面的问题,要尽可能摆脱“倒放电影”思维的困扰,努力走进乡村历史的纵深处去寻觅探究。只有“走进生活”,才能达到“走出生活”的研究状态101。
注释
1参见辛逸:《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第127-182页。
2参见[美]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集体化和改革的微观历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86-203页;孟庆延:《生存伦理与集体逻辑---集体化时期“倒欠户”现象的社会学考察》,《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6期;徐卫国、黄英伟:《人民公社时期农户劳动报酬实物化及其影响---以20世纪70年代河北某生产队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黄英伟、张晋华:《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差异与农户收入:基于分层线性模型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3期。
3笔者在河北省赤城县采访原苏寺中队会计张明德的记录(2015年12月21日)。另注:本文注释中未标明馆藏与档案号的资料,均来自私人留存。
4“生产中队”称谓仅存在于人民公社初期部分省份的部分地区。当时,生产大队一般由几个生产中队组成。瓦房沟大队最初有7个生产中队。1959年5月起调整为黑达营、苏寺、瓦房沟、韩家栅、东瓦窑5个中队,隶属于东风人民公社,后改称东万口公社。1961年7月,经张家口地委行署批准,县委调整人民公社行政区划,东万口公社分为东万口、青羊沟、黑达营(后为茨营子)3个公社。是年秋后,规模较大的个案队“一分为五”,原来的中队分别独立为5个生产大队,进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参见《中共赤城县党史大事记(1949-1982)》,内部资料,1994年,第34页。
5(1)1961年春,因集体丢羊风波,苏寺中队被列入全县“整五风”的重点,中队书记、队长、会计在整顿中全部被撤职。随着中队会计的卸任,财务资料的留存也就此画上句号。
6(2)“三账”为现金日记账、分类账、社员分户账;“六簿”为劳动工分簿、实物分配登记簿、财产登记簿、土肥投资登记簿、物资登记簿、现金登记簿。
7(3)包括土地耕畜劳力,播种面积,播种种类,肥料使用,粮食包产估产与实产产量,经济作物产量,社员小片地与自留地经营情况,社员购买大队木料统计,瓦窑、铁匠铺、油坊等副业生产情况,羊只生猪数量,各类生产投资任务分配,财务包干计划,等等。
8(4)收益账指的是分户工分账、年终分红分户统计、1958年末至1959年上半年劳动力工资情况、外出劳务补贴、牧业副业补贴与奖励、生产投资外的草肥收入、集体分配与补助外的创收等;支出账指的是分户口粮情况、食堂粮食消费情况、生产费支出、自留牛驴羊工钱、日常生活中瓜菜肉的消费、逢年过节改善生活支出等。
9(5)包括五保户、军属、烈属及困难户、被救济户的花名表及救助量,死亡人口统计、死亡人口粮食退款表,饥荒救助中喝肉汤等相关统计。
10(6)笔者在河北省赤城县苏寺村采访原苏寺组会计高贵有的记录(2017年8月19日)。
11(7)笔者在河北省赤城县苏寺村采访梁进等村民的记录(2017年8月19日)。
12(1)人民公社的生产、交换、消费和积累,都必须有计划。人民公社的计划应当纳入国家计划、服从国家管理。参见《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8年12月10日),《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518页。
13(2)“收入打足”,是将收入尽可能作出全方位统计,不能疏漏,便于分配;“开支打紧”,是指不能浪费,尽可能节约,使收入体量尽可能增大。
14(3)牛永有等:《财政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19页。
15(4)牛永有等:《财政学》,第118页。
16(5)陈锡文主编:《中国农村公共财政制度---理论·政策·实证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第43-44页。
17(6)《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8年12月10日),《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518页。
18(7)《东风人民公社瓦房沟大队苏寺生产队五九年度粮食情况统计表·苏寺队粮食收调情况表》(1959年3月10日)、《苏寺中队估产产量计算表》(1959年9月13日)。
19(8)《龙关县东风人民公社粮食作物产量计算表》(1958年11月30日)、《东万口公社1959年度粮食实产汇总表》(1959年12月2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2、75-14。
20(9)《龙关县东风人民公社各生产大队1958年分配决算计算表》(1958年11月3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4。
21(10)《东万口公社1959年度总收入统计汇总表》(1959年12月2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4。
22(11)《东万口公社1960年度收入统计汇总表》(1961年1月1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8。
23(12)陈永秉:《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丛书》,农业出版社,1980年,第112-113页。
24(1)《龙关县东风人民公社各生产大队1958年分配决算计算表》(1958年11月3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4。
25(2)《东万口公社1959年度粮食实产汇总表》(1959年12月2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4。
26(3)《东万口公社六○年包产估产、实产统计表》(1960年1月1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8。
27(4)笔者根据《苏寺队1958年粮食产量情况表》(1959年1月19日)、《1959年苏寺队粮食收调情况表》(1959年3月10日)、《1959年苏寺生产队实产粮食表》(1959年10月27日)、《苏寺生产队1960年秋收预分产量核算表》(1960年9月10日)、《苏寺生产队1960年粮食产销情况表》(1960年11月21日)、《苏寺生产队1961年播种面积与留籽情况表》(1960年11月21日)相关数据整理。
28(5)《1960年初粮食用度统计表》(1960年3月31日)。
29(6)《龙关县东风人民公社油料及经济作物产量计算表》(1958年11月3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2。
30(1)《东万口公社1959年度其他作物汇总表》(1959年12月2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4。
31(2)《赤城县东万口公社生产队1960年底基础数字统计表---表三:技术作物产量》(1961年1月1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8。
32(3)《东万口公社1960年度收入统计汇总表》(1961年1月1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8。
33(4)《1961年瓦房沟队财务收支计划》(1961年1月25日)。
34(5)《1960年苏寺生产队基本数字统计表》(1960年9月12日)。
35(6)《苏寺生产队各组辣椒卖出统计》(1960年11月1日)。
36(7)《中共中央批准谭振林、廖鲁言两同志〈关于农业生产和农村人民公社的主要情况、问题和意见〉的报告》,《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514页。
37(8)《苏寺队农作物播种面积统计报告表》(1959年6月)、《苏寺生产队1959年度社员自留地情况表》(1960年2月1日)。
38(9)《苏寺生产队沟门小队1960年秋收预分产量核算表》(1960年9月10日)、《苏寺生产队苏寺小队1960年秋收预分产量核算表》(1960年9月10日)。
39(10)陈永秉:《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丛书》,第112-113页。
40(11)笔者在河北省赤城县苏寺、瓦房沟、东瓦窑村采访韩志忠、李璀等村民的记录(2016年7月16日、17日)。
41(12)1958年瓦房沟大队果树收入折合小米457斤。据档案记载,272斤小米的农林特产税中部分来自瓦房沟果树常年产量457斤计征;当时农业特产税率为10%,这意味着45.7斤是果树收获所缴纳的税额。参见《赤城县生产大队1958年农业税基础数字表》(1959年6月),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61-1。
42(13)《农村人民公社林业生产情况统计年报》(1961年1月1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8。
43(1)《瓦房沟大队1-2月份公布账目收支情况》(1960年3月10日)、《苏寺生产队社员买社木料作价表》(1960年1-12月)。
44(2)《1960年上半年度苏寺生产队社员用社木料作价表》(1960年7月1日)。
45(3)《苏寺生产队社员买社木头作价表》(1960年12月26日)。
46(4)《瓦房沟生产大队1-2月份公布账目收支情况》(1960年3月11日)。
47(5)这部分收入是指家畜、家禽及其他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家畜的繁殖和增重不能作为收入。主要包括活的家禽、家畜及其他动物的产品,如蛋、毛、蜜、蜡等收入;动物屠宰和死亡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蚕茧等收入。参见陈永秉:《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丛书》,第112页。
48(6)1959年该中队生猪136头、总计1008.44元,与上交大队的卖猪款1160.04元存在误差。原资料如此,本文未作改动。
49(7)《苏寺生产队生猪处理情况表》(1959年5月26日)、《1959年苏寺中队与瓦房沟大队现金收支往来明细账》(1959年12月28日)。
50(8)1959年3月苏寺中队牲畜饲料标准中,每头猪预留150斤。参见《苏寺队人畜消费计算标准表》(1959年3月10日)。1960年瓦房沟大队每头猪留料50斤,每只羊留3斤。参见《东万口公社1960年人、畜、籽种留粮统计表》(1961年1月1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8。
51(9)《苏寺中队死亡牲畜处理情况统计》(1958年9月至1959年8月底)。
52(10)《1960年苏寺中队与瓦房沟大队现金收支往来明细账》(1960年12月20日)。
53(11)《1960年苏寺生产队处理各种肉和卖小猪情况表》(1960年12月28日)。
54(12)《农村人民公社生猪发展统计年报》(1961年1月1日)、《农村人民公社大牲畜统计年报1961年1月1日)、《农村人民公社山绵羊发展统计表》(1961年1月1日)、《农村人民公社山羊发展情况及家禽数量统计年报》(1961年1月1日)、《农村人民公社绵羊发展情况统计年报》(1961年1月1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8。
55(1)《瓦房沟大队1-2月份公布林业收入收支情况》(1960年3月10日)与苏寺中队的相关账目,对此有比较详细的反映。
56(2)《铁匠炉报酬记载》(1959年8月1日)。
57(3)《苏寺队两个组木匠给社员做活表》(1960年6月30日)。
58(4)《苏寺生产队木匠补助领发表》(1960年8月7日)、《苏寺生产队木匠补助领发表》(1960年12月25日)。
59(5)《瓦房沟生产大队1-2月份公布账目收支情况》(1960年3月11日)。
60(6)《1960年瓦房沟大队决算收入》(1961年1月25日)
61(7)石棉矿收入应是副业收入中的大宗。从苏寺中队1959年3月至7月的出工情况看,社员出工10人次,所挣工分为5057分,即505.7个工。参见《苏寺队社员石棉矿挣工分花名表》(1959年8月15日)。
62(8)《1961年瓦房沟队财务收支计划》(1961年1月25日)。
63(9)《瓦房沟大队1-2月其他收入账目收支情况表》(1960年3月10日)。
64(10)《1961年瓦房沟队财务收支计划表》(1961年1月25日)。
65(11)农业税按实物---粮食征收,几年间粮食作物与农副产品产量均不低于农业总产量的10%,折合钱款农业税分别为:1958年7342.36元,占总收入5.35%;1959年6952元,占总收入4.38%;1960年6972元,占总收入3.8%。参见《龙关县东风人民公社各生产大队1958年分配决算计算表》(1958年11月30日)、《东万口公社1959年度分配决算汇总表》(1959年12月20日)、《东万口公社1960年度收入支出统计汇总表》(1961年1月10日)。
66(1)本文讨论的社员个人收入,属于制度允许范围内的普遍常态收入,即经营家庭副业的收入。集体经营管理不允许的“非法”收入,如通过投机倒把所获收益,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67(2)辛逸:《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第169页。
68(3)《东万口公社1959年度总收入统计汇总表》(1959年12月20日)、《1960年瓦房沟大队社员收入情况分析表(社员收入水平情况)》(1961年1月1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4、75-18。
69(4)《东万口公社党委关于59年穷队赶富队情况的报告》(1960年3月1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4。
70(5)《东万口人民公社关于1959年全年工作总结》(1960年1月),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4。
71(6)笔者在河北省赤城县苏寺村采访高贵有的记录(2017年8月19日)。
72(7)《龙关县东万口公社耕地面积耕畜情况调查表》(1960年1月1日)、《赤城县东万口公社生产队1960年底基础数字统计表》(1961年1月1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4、75-18。
73(1)《农村基本情况调查表---粮豆的产量、扣留与分配》(1963年12月31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
74(2)笔者在河北省赤城县苏寺村、瓦房沟村、河口村(原黑达营)采访村民的记录(2017年8月21日)。
75(3)《1958年各队产量与消费综合统计表》(1958年10月3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2。
76(4)《赤城县1960年农业税改算后基础数字表》(1960年底),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61-1。
77(5)《农村人民公社羊猪家禽调查表》(1960年1月1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2。
78(6)《东风人民公社1959年度基本数字汇总表》(1959年12月2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4。
79(7)《赤城县东万口公社生产队1960年底基础数字统计表》(1961年1月10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8。
80(8)1959年底,社员自留羊245只。参见《农村人民公社羊猪家禽调查表》(1960年1月1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2。
81(9)《苏寺中队中苏寺、水沟两个组羊群作价表》(1961年1月22日)。
82(10)《苏寺、水沟、窑子沟、干沟羊群作价统计表》(1961年1月22日)。
83(11)补助标准:每挣10分获0.2元或0.1元。
84(12)《苏寺队木匠补助领发花名表》(1960年4月10日)、《苏寺队木匠补助领发花名表》(1960年8月7日)、《苏寺队木匠补助领发花名表》(1960年12月31日)。
85(1)《1959年苏寺中队与瓦房沟大队来往明细账》(1959年2月-8月)。
86(2)《瓦房沟生产大队1-2月公布收支账目表》(1960年3月10日)。
87(3)《东万口公社党委关于59年穷队赶富队情况的报告》(1960年3月1日),赤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14。
88(4)《赤城县志·地理·物产资源》,改革出版社,1992年,第124页。
89(5)笔者在河北省赤城县苏寺村、瓦房沟村、河口村采访村民的记录(2016年8月19日、20日)。
90(6)《赤城县志·地理·物产资源》,第125页。
91(7)《赤城县志·地理·物产资源》,第126页。
92(8)笔者在河北省赤城县苏寺村、河口村采访村民的记录(2017年8月9日)。
93(9)“劳力带草”,是根据生产队内各组拥有的牲畜数量,具体每头需要消费多少饲草,按队内劳动力计算分摊打草任务。在瓦房沟大队,饲养牧草通常分为羊叶、青草、干草三种。其中,羊叶按男整劳动力摊派,青草和干草部分女劳力有任务。以羊叶任务为例,1959年苏寺队有579只羊,每只平均需要300斤、共计173700斤;该年135名男劳力,除43位有其他出勤,剩下92人每人任务1890斤。参见《苏寺生产队羊叶任务分配表》(1959年8月5日)。
94(10)《苏寺生产队买社员玉青干草底账》(1960年3月5日)、《苏寺队沟门卖草情况表》(1960年4月9日)、《苏寺队收购社员饲草表》(1960年4月10日)、《苏寺队购买社员饲草花名表》(1960年5月29日)。
95(1)《苏寺生产队买社员玉青干草底账》(1960年3月5日)、《苏寺队沟门卖草情况表》(1960年4月9日)、《苏寺队收购社员饲草表》(1960年4月10日)、《苏寺队购买社员饲草花名表》(1960年5月29日)。
96(2)《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8年12月10日),《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515页。
97(3)辛逸:《论大公社所有制的变迁与特征》,《史学月刊》2002年第3期。
98(4)如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人民出版社,1997年;张海荣:《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农村包产到户变迁问题研究》,北京出版社,2009年;罗平汉:《“大锅饭”:农村公共食堂始末》,四川人民出版社,2015年;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人民出版社,2016年;等等。
99(5)曹锦清等:《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175页。
100(6)[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郑广怀等译:《弱者的武器》,译林出版社,2011年。
101(7)这一数字是笔者根据私人保存的部分数据并结合访谈资料整理所得。
102(8)刘国运:《中国农村奇迹---周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18页。
103(1)《晋县周家庄人民公社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周家庄乡档案室藏,第72-129页。
104(2)《陈云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18页。
105(3)笔者在河北省赤城县瓦房沟村、苏寺沟门片、苏寺古方片采访村民的记录(2017年8月10日、11日)。
106(4)王耕今:《乡村三十年:凤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录(1949-1983)》(上、下),农村读物出版社,1990年;周晓红:《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罗平汉:《“大锅饭”:公共食堂始末》,四川人民出版社,2015年。
107(1)钱款来源:铁匠炉21元,柳条7.84元,瓜地柴火款6.12元,另一个中队拨来4.33元,弓弦3元,驮脚3元,瓜地结余(假单据)6.07元,共计51.36元。参见《一个中队会计“整五风”中的私人记录》(1961年4月)。
108(2)钱款来源:铁匠炉16元,杵碾子16元。参见《一个中队会计“整五风”中的私人记录》(1961年4月)。
109(3)《一个中队会计“整五风”中的私人记录》(1961年4月)。522斤粮食并非中队会计贪污,这是粮库给中队拨的买粮指标,粮本上有明确的记录,因为中队会计没有及时落实,在“整五风”运动中被认为是多占行为,需要中队会计检讨认错。故这部分与实际多占的列在一起。从退赔款记录看,这部分粮食并没有折合钱款让当事人负担,检讨时因为有压力,故承认是多占行为。
110(4)在冀北农村,“队房”通常是由生产队组织社员盖在收割后打粮的场院旁边,主要用于饲养员照看牲畜、存放饲料及队里其他杂物所用。
111(5)笔者在河北省赤城县苏寺村、古方村采访马鹏、高有等村民的记录(2014年8月30日)。
112(6)笔者在河北省赤城县苏寺村、古方村采访马鹏、高有等村民的记录(2014年8月30日)。
113(7)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02-204页。
114(1)笔者在河北省赤城县城郊采访原苏寺中队会计张明德的记录(2015年12月31日)。
115(2)《苏寺队卖给社员饲料交款汇总表》(1959年10月20日)。
116(3)金耀基:《现代化是一个命定的过程》,《三联生活周刊》2019年第1期。
117(4)张乐天:《“走进生活”与“走出生活”---关于地域史研究的一种反思》,《中共党史研究》201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