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世界里,如果法律将多数公民置于“不合法”状态,从而执法者有充足理由随意挑选惩戒对象,我们就说这法律是“恶法”,并且还有“恶法非法”之说。
如果立法的初衷是要增进多数公民的长远利益,而立法的结果却损害了多数公民的长远利益,这样的法,可称为“善意的恶法”。
对于善意的恶法,用得上毛泽东的判断:那些诚恳地为患者治病却总是治死患者的医生,不论他们多么诚恳,毕竟还是恶医而非良医。
如今,我们中国人有了一部这样的法律,它被诚恳的立法者称为“劳动合同法”——为增进劳动者的长远利益而订立,为改善中国经济结构而订立,为保护弱势群体而订立。可是,立法者们似乎从来没有回答甚至头脑最简单的经济学家的询问——这类最简单的询问,恰好成为对这部法律的致命批评。
这部法律最大的败笔,在于它试图越俎代庖地要求雇主与雇员签订长期合约。在简化的微观分析框架内,让我们假设一名劳动者的长期劳动力供给方案S,是他根据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条件所能够预期的长期回报率W的函数。类似地,劳动力的需求方案D,也是W的函数。假设这样的S与D的交点所对应的是均衡的长期回报率。
假如这部劳动合同法确实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以法律方式提高具有足够年资的劳动者的长期回报率,那么,W的这一预期的增长将诱使这名劳动者增加长期劳动供给——也即沿供给曲线S向右上方移动。另一方面,劳动力的潜在购买者,因为W的预期的增长,沿着需求曲线D向左上方移动。这两方面的联合作用,对应于增长了的W,将产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缺口——也被称为“失业”。
这一增加了的失业率,只是预期中的长期行为的短期后果。在长期视角下,雇主享有极大的灵活性——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例如,他们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约、变相降低劳动福利、赎买地方政府并获得特殊政策的保护等途径,来恢复法律对均衡价格的扭曲。对劳动力的长期回报率而言,假设在法律扭曲价格信号W之前的劳动报酬是年工的递增函数,那么,在法律扭曲价格信号W之后,劳动报酬作为年工的递增函数将表现出更大的斜率——对应于不足以订立长期合同的年工的W远低于法律颁布前的水平,对应于足以订立长期合同的年工的W则远高于法律颁布前的水平。
可是我们知道,劳动者通常偏好于规避风险。这一偏好意味着,假如劳动的平均回报率在劳动年龄时段内保持不变,那么,劳动的长期回报率在这一时段内的变动幅度越大,劳动者感受到的确定性幸福的程度就越小。
关于消费行为的生命周期理论也早就揭示了这一基本原理:人类总是更喜欢稳定的收入和消费。极端而言,哪怕你晚年将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你也不愿意为此而在童年就挨饿。
这部法律的制定者们,并没有能力对上述最简单的经济学疑问给出哪怕是最粗陋的回答。
他们在公开答辩时口口声声说,他们的初衷是为着增进劳动者的幸福;他们信誓旦旦地保证(但从未经过经济学论证):这部法律的实施与上述的经济学判断恰好相反,短期而言,不会增加失业率;长期而言,不会降低劳动者的收入。被这样的诚恳感动,我当然相信立法者的善意。
不过,经济学家的询问,尤其是最简单的询问,往往反映着最无情的经济规律。惟其如此,经济学被称为“社会物理学”。换句话说,我相信立法者的善意,但更相信任何违背“社会物理学”基本原理的善意,都将遭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我曾撰文嘲讽我们的政府,说它尚未摆脱“身份幻觉”——它自以为仍如革命战争时期那样代表广大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从而它很容易陷入“人格分裂症”——它试图杜绝任何不通过政府进行的劳动者自发组织的讨价还价行动,同时,它又试图防止资产者从劳动者的无组织状态中榨取剩余价值。于是,我们有了这样一部善意而失败的法律。
正确的治疗办法是承认:政府不再有能力代表任何群体的利益,虽然,它常可被特殊利益群体挟持。在如此承认之后,它应当允许每一群体寻求自身利益的政治代表,并为此而有代表自身利益的政治组织及其政治活动。
基于这样的政治对话,社会矛盾很可能得到更加正当的解决。在我看来,这是无法回避的发展趋势——伴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增加的政治趋势,迄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民族能够特殊到回避这一政治趋势。
官僚主义泛滥至今,我们的党和政府能否保持哪怕最低限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呢?这是一个问题,一个关乎生死存亡的问题。(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