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很高兴来到中国最高学府来作这个报告。中国颁布了民法通则之后,规定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以至有的老W教授激动得流下了泪水,感慨中国有了真正的民法。合同法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有了法律依据,而在市场经济中,产权主也要规范。现在看来,最重要的就是产权、所有权的明确。当中国特权法建立起来时中国的民法体系才能完成。
我今天谈的是物权法的自由与限制。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物权,第二是,怎么保护物权,第三个问题是物权的种类怎么限定,第四,物权的变动要不要一个物权理论,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理论认识上的问题。
今天我要谈的,以台湾法律为主,因为我对台湾法律比较熟,我在德国念过书,也对德国法律比较熟,日本的我也有所了解。物权,是指个人拥有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权利,在英文是right,是法律赋予一个人享有某种自由。权利必须要有自由,自由包括创设的自由,也包括行使的自由。在自由与限制的意义之下,中国的物权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公有制为主的体制下,怎么形成中国的物权法体系?中国法律规定,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那么,物权法就能处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
物权法的意义是:一、让公有制财产在司法上有自由,不是以行政手段作为公有财产的保障,而是以司法作为财产的保障。公有制财产和私有制财产受物权法约束,那么,公有制与私有制相比就不处于优势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垢。我们知道自由民法以来,平等就是其基本原则。二、中国的民法有特点,很多条文都有附加条件,“如果其他法律已规定,按其他法律”等等。当然,这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必要,但是,如果太滥用,就会造成普通与例外之间颠倒过来。
现在的物权法草案有一条规定得很好,即除非必要才能依据法律对物权进行限制。在台湾,有两个名词,是学生们从大一起就知道的,一个是比例原则,一个是法律保留。所谓比例原则,就是对物权的限制要遵循正当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和比例原则,即例外不能超过一定比例。这三个小的比例原则合在一起就成了一个大的比例原则。法律保留是指对物权的限制要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命令规定,如果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则限制无效。
物权法草案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土地征收的,太长了,我就不念了,这条提出三个问题:一、将古典概念的物的征收向财产征收转变;二、征收土地必须出于公共目的,而不能为了商业目的;三、征收必须作出良性补偿。
我现在谈一个问题,就是要将财产权和物权的保护要提高宪法的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对此有规定,我想大家都知道了。没有任何一个民法的内容有财产权那么重要,这就要提高到宪法的层次。中国宪法有一个问题,就是将自由权放在财产之上。如何肯定财产权与自由权是同等重要的?很多国家都认为,财产权是自由的空间,因此应当有一定的法律体系,使得财产权得到保障。
我现在要讲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但是我觉得非常重要,所以还是要讲。怎样判定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我认为这是一个物权的很重要的问题。物权法很多条文都规定有“由其他法律规定”等条件,这有没有那么违反法律对人民财产的保护?这就要有一个宪法监督的问题,在台湾是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执行,世界各国也各有各的机制,孰优孰劣,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宪法监督是不可少的
在物权法草案里,没有谈到宪法问题,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普通法律应该是对宪法的落实,现在草案不谈到宪法,这就使得通过例外限制物权的行为得不到宪法的约束。我们常说宪法的第三人效应,就是说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于具体案例,而是通过民法对宪法进行的具体规定来适用法律。
在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会上,关于物权法的解释,有些学者认为物权法就是使财产发生最大的盗用,符合物的最大经济原则。这固然很好,但是这样做将使物权限定在经济盗用这一个角度上。但是,物权法主要是要给财产一个自由空间,太考虑效用就会影响这种自由。
我还要说的是,比较法的研究也是很重要的。当然,研究外国法律并不是要照抄外国的法律条文,而是要深入到法律的精神和案例。比较法的好处在于得到一个法律体系的概念。既然有这样的好处,为什么不研究呢?瑞士民法制定者就说,法律不要成为中国的万里长城,这样将自己包围起来,不吸收外国的东西,是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