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废止劳教:终结恶法,消除弊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70 次 更新时间:2013-01-1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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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 (进入专栏)  

10月29日,被检察院定为“不构成犯罪”却旋即被公安机关处以两年劳教的河南农民陈超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递交了状告洛阳市劳教委的行政诉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依据的50年前的行政法规无效”。此案已获法院立案受理(《法制晚报》11月21日);12月4日“法制日”当天,茅于轼、江平等69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提出建议,要求对“劳教制度”实施违宪审查和废止(《新快报》12月6日报道)。这是两个好消息。

劳教乃阶级斗争的余孽

中国的劳动教养发源于1955年,是当年“大规模急风暴雨式阶级斗争”的特定产物。它的最初“法源”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要求对“镇反”、“肃反”运动中查出的“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在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人员采取判刑劳改之外的“另一种办法”,即“进行劳动教养”。1956年1月,按照中共中央的另一项指示,各省市相继设立了劳动教养机构。而劳教制度的法律化、制度化则始于1957年,为了惩处当时被党组织定性的数十万“右派分子”,国务院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并迅即获得全国人大的批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与政治局面急剧变迁,法制建设进入了快车道。时过境迁,当年那些服务于阶级斗争和统制经济的旧法规绝大多数已或改或废,极少幸存。但劳教制度却未伤皮肉,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并不断“发扬光大”。1979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公安部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使得作为最高劳教立法的1957年那一纸简短的《决定》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新中国法制史上极其罕见的寿命超过50年的古董级行政法规(俨然比“根本大法”和“基本法律”还要悠久得多、坚挺得多)。

劳教违宪、非法,且与“和谐社会”相左

在五十多年的执法过程中,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也不断扩大,从政治案件扩及治安案件、轻微违法事件、伤风败俗事件乃至不服从领导、不安心工作等违规违纪事件,从“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扩及“吸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乃至“聚众上访人员”和“越级上访人员”。一纸既严厉又含糊的法规,使得劳教惩罚几乎可以囊括和网罗一切“够不上定罪判刑、又舍不得立即释放”的中国内地公民(根据公安部1992年第64号文件,“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境外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对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不得适用”劳教,这又成了典型的、自虐式的“人权双重标准”)。

作为一项剥夺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的严厉惩罚措施,劳动教养施之于无罪公民之身,而其严厉程度、起点期限和最高限期均高于适用于罪犯的管制刑与拘役刑(1979年之前劳教甚至没有期限规定,许多“右派”被劳教了将近20年)。它远重于行政处罚,也重于轻罪刑罚,它是一项无刑罚之名、却有刑罚之实的“准刑罚”。劳教具有程序上的独断性,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自行裁判、独家决定(各地的“劳教委”均形同虚设),其立案受理、证据审核、合议复议、辩护上诉、交付执行均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主观性、随意性极大,错案率极高,甚至往往成为某些公安机关越权执法、打击报复、牟取部门利益的工具。

在屡次修宪、签署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并陆续颁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之后,时至今日,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在体制上被完全架空,丧失了其往日的一切政治与法律支撑。劳教制度直接违反了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立法法》第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关于“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也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形成了畸形错位、分庭抗礼的对立架势。这其实无需学者们的研判与论证,因为劳动教养的违宪性、违法性实在是明明白白、一目了然的。当然,劳教制度也与“政治文明”、“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等新的政治理念完全相左。

事实是,劳教制度作为阶级斗争时代的制度遗产,它的继续存在已经不合时宜。它成了宪法的反讽和法治的尴尬,成了一个十分荒谬和极其扎眼的现象。是维护作为改革开放之制度基石的宪法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还是继续维护作为阶级斗争体制之余孽的劳动教养制度,这已经构成了对现行政治与法律体系的直接挑战和威胁。

呼唤违宪审查终结恶法

2003年,年轻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之死使中国公民告别了收容遣送制度。当时,人们曾经合理地猜测,劳教制度也必将不久于人世。因为劳教与收容的违宪和违法性质相仿,而其弊端与负面后果更比收容遣送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五年以来,对劳教制度的质疑与批评不断,劳教制度却依然故我、岿然屹立。

连管制也够不上的无罪公民陈超居然被处以劳教两年的重罚,这样荒谬的事情今天仍然不可避免地在中国大地广泛发生。这不仅使公民陈超感到了困惑,也使得像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这样的基层司法机关陷入巨大的困扰:一方面,如果法院无视类似陈超案中明显的法理悖谬,麻木不仁地将法治的尴尬当作法制的常态,这无疑违反了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的理念和法官们个人的道德良知;而另一方面,基层法院又确实无权去纠正一项50年前的行政法规和一项25年前的部门规章,更无能为力去缔造一种自下而上的司法审查与纠错机制。西工区的优秀法官所能做得最好的,也不过就是为受到委屈的公民寻求“迂回的公正”而已。这样的个案处理方式,显然既不能治标,更不能治本。

但我们也不用怨天尤人。问题的症结在于没有一套对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的合宪性或违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纠正的程序与机制。人大、法院、政府似乎家家都负有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的责任,却没有任何一家机关对实施违宪审查和废止失效旧法负责。

国家之所以要制定宪法,是因为必定会有人违反宪法。没有任何社会曾制定“禁止向月球吐痰”的法律,是因为人们很难去违反它。既然如此,如果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和法定的程序去对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的合宪性或违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纠正,那么,虽有宪法亦不过聊胜于无———名义上高高在上的宪法必将屈居于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之下,其真实的效力有时甚至还会低于墙壁上的标语或警察手中的罚款单。

69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对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与废止的建议,这让我们看到:中国社会的宪政与法治精神正在生根发芽,中国的优秀知识分子已经成长为维宪、护法的重要力量。诚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这不仅仅是执政党与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有了公民社会的维宪力量给予惰性的政府以必要的襄助,但愿,我们将不必再经历孙志刚事件那样的惨痛,就可以终结恶法、消除弊政,进入法治秩序良性循环的轨道。

原载12月7日《新快报》,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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