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宪政”讨论

————燕园评论学友讨论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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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篇好文

严肃地分辩真宪法和假宪法,这是民主主义的启蒙派还没有认真做的功课。 扬先生把这个问题挑明了。这需要功力,更需要胆力。热衷于街头喧嚣和 激情排泄的热血青年,应当冷静下来研究扬先生出的题目:从宪法(真宪或假宪法)到宪政我们的路应如何走?理论尚没探明,青年莫慌上路。 扬光先生能把该文之最后一段再深推一步吗?zbjiu6295@sohu.com

作者:观剧人 2002-11-14 20:01

有一点不同看法

事实上日本以将开始修宪了。而当前的这部宪法是在美国人的“指导”下制订的,西方式的。而日本人是不是按西方人的方式执行的,单看议会中的某些表现,就实在无法在西方的议会中发现类似的场面。如今修宪了,是按西方的走下去,还是变得更东方。我想二战前的日本宪法不能算一部比较成功的宪法。

作者:匿名 2002-11-14 23:04

宪法与民主制度相联系

1 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 有宪法。列宁亦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由此可见,宪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人民权利保障及分权。凡不具备这两个条件者,即使冠以“宪法”之名,也不能称之为“宪法”。

作者:巴人 2002-11-15 12:05

以杨文对照中国现行宪法

“假宪法之所以假,其要害在于它在把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高高捧起的同时撕裂了“人民”与作为个体的“个人”之间的联系,在于它在主张“权利”保障的同时又赋予了更高程度的对“权力”的保障。”杨先生的这一段话确实击中了“假宪法”的要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宪法中,第一条至第五条是关于政治制度的部分,也是这部宪法的核心,分别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主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民族平等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但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里充满了不可回避的矛盾,是完全没法法制统一的。首先,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未定型的、尚在探索过程中的制度,写进宪法就不合适,何谓社会主义?马列毛邓江的说法就各自不同,各国的实践更千差万别,那么,宪法第一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从何谈起?事实上,只有中共中央领导人才有资格、有权力来认定何为社会主义、何为破坏社会主义,而且他们的理论又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显然也只有他们才能清楚宪法第一条的最新含义,这岂不把宪法明摆着置于中共中央权威之下的附庸地位?其二,宪法第二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一句动听之言,但如何理解拥有“一切权力”的“人民”却必须天然地、永久地、不需任何程序地、无怨无悔地服从某个依靠“夺取政权”的法定权威呢?其三,将“民主集中制”这样的列宁主义政治术语写入宪法也是极其不妥的,因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从未有过成功的民主集中制,所谓民主集中实在不过是斯大林的独裁呓语而已,毛泽东是这样表述的:“共产党不仅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他们忘记了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体,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见《毛选》第三卷),可见,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我们外人不便反对,但作为宪法条文,明显与宪法第二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相矛盾,是绝对不适宜的。

我不便一一列举宪法的逻辑矛盾和理论冲突,那需要写一本厚厚的书才能列出完整的清单。至于宪法与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矛盾,宪法与实际政治运作的严重不符,更充分说明了现行宪法不足以支撑一个杨光先生所说的“民主、法治的宪政构架”。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既有人民主权、民主选举、人人平等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主张,但正如杨先生所言,在主张权利保障的同时,宪法却给予“权力”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更高程度的保障。这是我对照学习中国宪法的一点看法。

作者:湘鄂边人 2002-11-15 13:59

宪法与立法的法理

我以为杨先生谈宪政和宪法,主要是从宪法的政治性权威角度来看,谈到制定宪法的人和对自己制定的宪法的关系以及谈到人民主体的问题。但我认为宪法到宪政的路途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那就是宪法作为总纲式的法,实际上必须也实际反应一个国家遵从的法理。

表现这个法理的,莫过于把宪法规定的大纲式的原则,作为其它一切立法的原则,一以贯之。宪法规定了人民有结社的自由,那么就必须有符合宪法的结社法;规定了有言论自由,那么就必须有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了有罢工的权力,那么相应法规就必须遵从而不是违背宪法原则。甚至后来一些西方国家当中的刑法规定取消死刑,也是根据这些国家的宪法当中规定的“人的生命是不容侵犯”的这条原则来的。

由此,引出第二个问题。杨先生说假宪法的问题是只有原则,没有细节。我认为这还没有说中要害。要害是:假宪法的原则没有成为所有立法和司法的法理标准。比如一切权力来自人民这个“人民主权”的原则。我们虽然不能指望一部宪法当中就已经规定了这个原则应该如何实施,但我们起码应该可以期望国家主权的合法性过程符合这一原则,就是说国家组织法必须可以操作地规定符合这个原则的细节,并且这个国家的司法必须可以依据这个法理原则是否在立法与行政各个环节上得以贯彻,来判断政治和国家组织是否违宪,宣布必要的处罚乃至取缔措施。

这样的依据宪法所体现的法理实现的立法,必须是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比如规定“人民实体”的组织法,就必须在相应财政法规上规定人民这个实体缴纳的税种和依据这些税种收取的财政收入在使用上,不得实质性危及本国人民利益。在进一步说就是:财政立法上必须明细规定明确的国家得自人民的财产概念和规定根据这些概念得出的国家债务与财产的关系,比如规定任何一届政府都无权超越国家得自人民的财产范围举债,造成实际国家破产,等等。事实上,现在德国联邦政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面临困境:德国宪法对德国政府财政提出法理上的规定:任何政府当年预算中的新举债都不得超过政府当年投资的范围。法理上,这意味着:假如政府预算举债并非用来投资,而是超过投资用在其它地方,比方说是用在追加公务员工资吧,那就意味着这个政府已经违背了使之成为合法的“人民”交给它理财的范围。违背了如是代表国家主权的人民意愿,当然也就违背了宪法当中“人民主权”的法理,故而是违宪的。这样的违宪行为,马上就可以由任何德国公民在德国宪法法院提出控诉,得到调查,证实和必要时的处罚与纠正。

对照这样的宪法作为一个现代国家根本法理的宪政原则,再来看什么是真宪法,什么是假宪法,我们就可以知道:单只是从宪法本身出发,它是否抽象并不是最关键的。但它是否明细和精确地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法理,才是根本。至于宪法本身是否能够得到贯彻,那不是一纸文章能够解决问题的。

最后,当然宪法所体现的法理本身,也还有合法性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确定“人民主权”的过程,是否真正由人民参与决策,还是少数“精英”大笔一挥,然后犹如令箭一般,掷了出去,其它人照办就是。我认为中国的宪政之所以如此艰难,乃是中国宪政的源头就已经是“被现代化”的精英主义。即使是大清朝被迫不得已时,它也绝无勇气出面请自己的子民来规定宪法的“人民主权”意义。其后的政府虽然表面文章作尽,但那确确实实不过是表面文章而已。

作者:一通 2002-11-15 16:47

读宪法序言——答匿名先生

如果杨光先生此文引发一场对现行宪法的讨论,实在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大好事。匿名先生鼓励我写书,令我深受鼓舞。先写一段,与网友们共议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一部相当于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分别于五四年、七五年、七八年、八二年颁布的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可以断言,就《共同纲领》和至少前三部宪法的命运而言,其实际效力从来就没有大过中共中央的文件,当然更不可能大过伟大领袖的最高指示。国家已经拥有了一个一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和一个“一句顶一万句”的全能领袖,宪法实在没有用武之地。

毛泽东在1958年北戴河会议上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中国人民应该记得毛泽东曾经扳着指头数历次党代会和“十次路线斗争”,记得“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教导,但是对宪法却是“我也记不得”。中国人民也不应该忘记邓小平命令宪法取消“四大自由”是起于对“西单民主墙”的镇压,是在政府已经违宪之后才改宪的。

一、读宪法序言

宪法的序言共十三个自然段近1700字,前六段是对历史(主要是近现代史)的叙述,第七至第十二段是对建国经验的总结、对国家现状的判断和对未来的展望,末一段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序言前六段以宪法之尊叙述1840年后的中国历史,有盖棺定论、垄断和终结历史研究之嫌,问题一、还允许历史学家对宪法所叙述的这段历史提出不同的看法吗?还是所有人必须“遵守”宪法对历史的叙述?问题二、称孙中山为“先生”而称毛泽东为“主席”似有不妥,虽是延续了数十年的习惯称呼,但这样的称呼放在中国共产党的党章中要比放在宪法里更恰当一些。

序言第七段是修改率最高的一段,经过了93、99年的两次修改,可见字斟句酌,内容十分重要。这一段确认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之间的关系,判断“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并预见了“中国各族人民”的未来。这一段的行文方式有较大的缺陷,除了“根本任务”那一句外,其它的文字政治化有余、法律化不足。问题一、对胜利和成就的总结和对国情的判断既非纲领、亦非原则、更非规则,不是有约束力和有规范力的文句,这种行文方式颇不合法律体例,也妨碍了后人用新的理论成果对过去的胜利和成就进行新的总结;问题二、“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句话用了一个“将”字(用“将”的语句在序言中还有多处),那么,此句是规范、还是预测?堂堂宪法有什么必要做这种未卜先知的预测(就算它是最科学最合理的预见与宪法又有多少关系)?如果把“将”改为“必须”可能更符合宪法原意,但以“必须”这样的强约束加诸“中国各族人民”之身又与“人民主权”有悖;问题三,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1999年改过宪法后的短短几年内又有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被宣布为新时期的指导思想,可以想见,若干年后还会有更多更新更重大的理论创新,这样势必需要经常性地修改宪法序言的这一个语句。

序言第八至十二段分别针对阶级斗争、台湾问题、统一战线、民族关系、对外政策诸问题立论,其特点同第七段相似,无论内容、语气还是行文方式,都更适合政治报告的体例,政治化有余而法律化不足。比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句怎样解读?能确定的含义是,它肯定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宪法的制度,但不能确定它是否也有这样的含义,即:它是否限定了“多党”必须“合作”而不能对任何事情独立自主?共产党外的某一党是否有退出合作和协商的权利?如果未来的中国所有的“多党”真的能够精诚合作自然很好,但凡是合作和协商岂能百分之百都顺利成功,万一合作失败,这一宪法规定的制度又如何“存在和发展”?

序言第八至十二段均存在类似这样的疑问,不在此一一列举了。

此外,我认为,有一些应该在宪法的前言中说明的内容,却完全没有说明。一、宪法要实现的目的(与国家的根本任务有别)应有所说明,比如宪法最大的目的应该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实现民主法治,因为明确的制宪目的可以指引对宪法的解释并指引宪法的具体适用,如果制宪的目的仅如序言第十三段所言,“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即宪法的目的只是对已经形成的现行制度进行确认,这个目的就显得比较消极。二、序言中未提及谁是这一部宪法的“制宪者”或者表明谁有“制宪权”(虽然在第三章中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之权,但没有表明作为废止旧宪法之后制定新宪法的权力也归人大所有),从行文的语气判断,多以“国家”自称,没有“我们党”一类的表述,但仍明显暗示是党在制定宪法,这是不妥当的。

综上,对宪法序言的意见是,不如将序言中具有高度稳定性的原则、纲领和规范加以阐明,其余内容则删之而必于宪法无损;另外,如果在序言部分表明是“中国人民”以某种可行的方式或“人民的代表机关”制定了本宪法,及表明为什么目的而制定本宪法,则更能体现宪法的权威。

作者:湘鄂边人 2002-11-17 12:56

致湘粤边人

中国在其争取富强的斗争中,需要各种人才。湘粤边人先生(或女士)留心于宪法的研究----从法理内容到行文造句----这是十分可喜可贺的事情。 中国目前处于一个在平稳和缓慢的变化中聚集力量的时期。一如高尔基在其大作《海燕》中描写那暴风雨到来之前的景象。为了风雨过后真的迎来彩虹,为那巨变更多一点建设,更少一点破坏。我们需要更多的冷静、更多的思考和更多的研究。因此,应当向湘粤边人致敬,祝愿他们能写出更多更好的严肃的作品。

zbjiu6295@sohu.com

作者:观剧人 2002-11-17 19:59

大宪法起草的前提

大宪法起草的前提在于我们首先应该有一个起草、实施的机制。我国没有宪法法院。宪法的致高无上的权威在现实中无时无刻不被亵渎和损害。所以在起草之前我们不防先起草制定一个保护大宪法的机制。

作者:巨峰 2002-11-18 19:00

我们的宪法是什么样

假宪法的要害往往并不在于其不宣告人民主权、不承认基本公民权利,也不在于其不宣告宪法本身的最高法律效力,而在于它不具有真宪法所必须具有的“宪政特质”。假宪法或者根本执行不下去,或者原本就没打算执行。想一想我们的所谓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现实中所遇到的尴尬,让人该怎么想呢?他不就是一个假的吗。我在此向我们的“领导”呼吁,来点真的吧!我们对人权的保护对平等的理解变形了变的畸形了。我用我的生命呐喊:宪政快点到来吧!

作者:巨峰 2002-11-20 16:18

我的药方:先建“无官也有一切”的新中国!

杨光又在“只看病,不开药”,不过够有眼力的:

“再也没有比把选举的结果预先确定以后才诉诸选举的政治民主更虚伪的民主,再也没有比把绝对真理预先确定以后才倡导的思想自由更加无用的自由,再也没有比把经济成份的比例预先确定以后才给予的经济权利更不可靠的权利”

令人无法自豪的是:中国既无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也无真正意义上的“人治”,有的只有千古不变的“官本位”--- 有官就有一切。为此,我的药方:先建“无官也有一切”的新中国!

作者:科学人 2002-12-02 19:53

独裁没有真正的宪法和宪政

宪法和宪政是建立在民主和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的,没有民主和平等根本谈不上法治,而宪法更是一种装饰吧了。独裁者的言论就是法律,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更该宪法,更不用说宪政了,违宪在他们眼里是正常的,不违宪反而不正常了!因此,要真正实现宪政首先要打破独裁,特别是一党专制!那个专制党现在就是实际上的皇帝,它高于一切,人民和国家要服从于它不是皇帝是什么?只是叫法不同吧了,其实和皇帝是没有本质差别的!希望现在的那个总什么能真正为民着想,真正改变中国的历史,做第二个什么桥夫。那中国就会有真正的宪政了,人民也真正的当家做主了,我在九泉之下也可瞑目了!但我很不乐观!甚至悲观!我不知何时能瞑目啊!

作者:邹容 2002-12-03 21:08

宪政与稳定

"千年犹行秦政制"毛主席的话,既然今亦是,宪政实违制也.然而秦政有稳定问题,一部中国历史实质为一部稳定史.兴勃亡忽,最长不过300多年.冷眼看世界,宪政国家却没有稳定问题只有胜选问题.尽菅稳定问题统治者与百姓有共识.但如何稳定法却泾渭,百姓当然要宪政的,一劳永逸解决兴亦苦忘亦苦的改朝换代的稳定.但统治者断不会选择宪政的.否则为革命牺牲2000多万烈士何能瞑目?

作者:法家学子 2002-12-04 05:51

三点建议给杨光

(1)做一点宪法学的普及工作。比如,告诉我们为什么一定要“依宪治国”,治国而不依宪,行否?按杨先生对现存宪法的分析和评价---宪法形同虚设,但不是照样有一个被人叫作‘中兴’的‘盛世’么?

(2)现行之宪法问题多多,但主要的是党权和民权的关系。80年代,此问题的提法是“党权与民权谁大?”现在看,这种提法本身就书卷气太重。实际情况(至少在5-10年内)是,党中央不可能听命于人代会。这是历史使然。要在短时间内改变此种状况,除了要请邹容、陈天华外,也许更得请孙逸仙了。在这种现况下,宪法总是还要改。能否考虑用严复(几道)先生“界权”之法?

而界权之要点,乃如杨光先生本文第四部分之所指,或多或少再及其他。杨文之第四部分乃此文之精髓也。

(3)以第二点为基础,杨先生能否拿出一个《宪法》修改稿草案?此亦一药方也!

zbjiu6295@sohu.com

作者:观剧人 2002-12-04 22:06

一纸宪法为什么不管用——和杨先先生商榷

杨先生在他的文章「中国的宪政和法治前景」历数了中国宪法不管用的命运,分析了其不管用的原因,虽然没提出具体使宪法管用的办法,并且承认了“只看病,不开药方”的尴尬,但能看病,也已得到众多学友们的认可。

从制度角度上,杨先生的分析很中肯,但这样制度“看病”我们不是今天才开始“看”的。当年民国革命的时侯,甚至大清朝制宪的时侯,都曾经看过。结果众所周知。这样的结果要么是“病“看对了,药抓错了。结论于是就是换一服药,事实上就倾向于“换汤不换药”。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病”也没看对,所以“换什么药也不对症”。我以为今天的宪政讨论,也有“病“没有看对,或者说“病源”看得不够深的嫌疑,否则,为什么众所周知的道理一讲再讲,制度改革的口号一提再提,就是不管用呢?

先说制宪的过程。中国的宪法迄今从未有过哪怕是在象征意义上让人看得过眼的广泛参与。甚至到今天还有人为这样脱离广泛参与的“制宪”辩护,说什么当年美国制宪不过也才是13个州参加,而且不过是13个州的“精英们”选出的代表。毫无疑问,这是在浑淆概念。制宪过程和召开制宪代表大会,不能等量齐观。美国13州的精英代表在开会之前,早就在他们的圈子和支持他们的圈子之内,进行了广泛的参与过程,所以才有会议上的反复集体冲折。而我们从大清制宪开始,就把“属民”排斥在外。不要说制宪大会没有这些人什么事,就连制宪大会之前,也从来没有过让未来将生活在如是宪法之下的人民广泛参与的实际试验。制宪,从一开始就是精英们的游戏,精英们的施舍,这就难怪老百姓不拿“违宪”或是“尊宪”太当一回事情了。这样的事情多了,不但宪法成为笑柄,就连制宪过程也“严肃”不起来了。文革之后,有许多文章激烈抨击刘少奇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居然惨死在政治任意的暴虐之下。其实,这样的控告本身就是对制宪制度的极大讽刺:宪政之下,人人平等,国家主席享有的法律保护绝不比任何一个平民更多。国家主席固然不能惨死在政治暴虐之下,中国那一个公民就应该遭此恶运呢?如此制宪留下的文化潜意识竟然依旧可以把国家主席和平民分割开来,这难道和我们制宪过程本身一以贯之地实行精英主义没有关系?

再说宪法与意识形态。宪法也要有一定的精神贯穿其间。民主自由平等就都是这样的精神。规定这样的精神,并非是制宪内容上的缺失,刚好相反,要是没有这样的精神统领宪法,宪法到真的很有可能连文本意义上的至高无上也无法办到。问题并不全部出在意识形态统领宪法本身上,问题倒是时常出在意识形态本身的不稳定,不确定,无法执行乃至制定意识形态者本身的虚伪上。比如按照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财产属于人民”,这从文本上是一致的,一以贯之的。但作为宪法这一条的意识形态本身,向来未曾厘清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什么是人民。尽管中国共产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号称执行这一意识形态的党及其组织,却始终未能就比如“党”的财产是否也属于“人民”, “党”在什么意义上用什么方法规定和保证

属于“人民”的财产作为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于是,实行计划经济时,意识形态就被诠释成为“人民的财产”是要由领导人民的党来当家的;实行市场经济时,就出现“代理人现象”,造成实际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这两者与其说是都“违宪”,莫如说是也都违背文本意义上作为宪法的“意识形态”。党内意识形态变来变去,词无定义,用它作为贯穿宪法的精神,如何能够保证宪法的稳定,明确与可执行性?

意识形态写入宪法,这遭到了很多宪法学家的反对,说是意识形态本身的许多内容,是针对党这个特殊组织的,不是针对全国人民的,所以不能往宪法里面写。我倒是认为文革结束之后的宪法已经注意到这一点。比如共产党章程里没有规定“共产党员有集会,结社,言论,示威,罢工的权利“,但这在中国的宪法中却明确下来,而且也逐步开始有了例如结社法来起码在形式上和宪法保持一致。这里的问题是:中国的公民有这样的自由要不要包括也是中国公民的中国共产党人?中国共产党人的意识形态和规定这样的公民权利有什么区别?倘若有,规定作为中国领导力量的党的这种意识形态会不会导致宪法规定公民的这些权利的缺失?如果不放弃意识形态,也不把意识形态和宪法文本真正统一起来,或者至少把意识形态对宪法内容的限制明确起来,不要说“依法制国”-所谓rule of law -,就是“依法治国”-所谓“rule by law”,也是一句空话。明确地表

述:在以意识形态指导宪法的前提下,意识形态的名实不符,就绝对意味着制定和执行宪法的名实不符。

杨先生说有一种被称为“宪法意识”的不成文习惯,比如关于官员的任用和党委领导等问题。我认为那是抬高了这种不成文习惯的地位。这样的不成文和宪法无关,甚至和宪法精神也无关。因为这样的不成文习惯,从来也没有公开或暗地成为中国立法的根据或是为立法解释提供的理由,说它是一种不成文的党的习惯,或更为贴切一些,而党这样做,并不意味着党也假定所有人都应该这样作,抑或是所有人都应该认可这样做,假如真的是那样,为什么党不能把大家都认可的东西放到桌面上来,干脆在宪法当中明确规定下来呢?我们有些宪法学家说:道德不能代替法律,但道德也是立法必须考虑的多方面制衡的一个方面。象杨先生所说的例子,其实连道德也还够不上,因此也无法成为所谓“宪法意识”。

由此,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中国的宪政缺失,是否和中国宪法精神缺失乃至和中国人认可什么是宪法精神的意识缺失有关系?倘使我们的学者也把明明连不成文道德也够不上的统治者不成文运作的规则,也当成不成文的“宪法精神”来看待,这难道不说明我们的“宪法精神”的缺失吗?对权利惯式的认可,可以作为对这样概念浑淆的一种解释。另外一种可能的解释就是:宪法和它背后的精神在中国依旧被理解成为“统治”和“统治”的精神,而不是人们组成国家并生活在其中的“共同生活”规则和这种规则所体现的精神。比如“人的身体不受侵害”的原则,就并不仅只和“统治”有关,它也和“人们共同生活”的规则与其“精神”有关。这样的宪法规则,不仅适用于“统治者”,也适用于在这个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所有人。换句话说:并不单只是国家没有权利利用自己的威势,限制甚至破坏“人的身体不受侵害”的神圣性,而是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老板,船舶上的船长,家里的成年人,统统都不能侵害人的身体。正是宪法精神规定一个国家内所有人共同生活的最基本原则这个事实本身,使得宪法从本原上根本超出“国家”和“国家统治”的概念,成为全民的东西:你要规定所有人-而不只是统治者-行为的准则,当然就不能只和统治者以及附属于他们的精英商量,而必须和所有必须使用这些准则而不容许背离这种准则的人商量。惟其你必须进行这样的商量,宪政的民主本体论才能从中生发。

从这个角度上说,我认为我们首先必须澄清比如“宪法是国家基本大法”这个规定宪法地位的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形成我们大家都认可的“宪法精神”,然后在这种-成文或是不成文-的“宪法精神”指导下,共同商议我们共同生活的基本原则,否则,任何精英不论是否组成了政党,形成了社会集团,都无法一拍脑袋就说:“让我们这样共同生活吧”-因为假如那样,那么任何人就都有权利说:“你算老几,就来指手划脚!”

作者:一通 2002-12-05 19:58

宪法为何不菅用?

宪法为何无用?因统治者从没想真让之有用.绝非意识形态或词无定义,更非精英摈除大众参与.宪法仅仅是门面绝非真实施之.否则就捆住统治手脚,说句真话,解放后任何宪法,即便毛主席亲自写定,毛也不会当真.不能怪中国人民主水平低下,再粗糙宪法训练和生话的经历都没有.遑论其它?杨先生大作看出疠征,其实老毛疬.自已亦清楚,大众非白痴,可谓上下心照的.杨文作用在"说"上.

作者:编外看客 2002-12-06 05:34

耐心等待伟光正自身的进化

人类不同种群的生理进化速度大概差不多,但他们之间的人文进化程度,就相距甚远。

杨先生论述的这个问题,就像人的生理进化一样,只有等“伟光正”自身的政治进化到某个阶段以后,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没有办法,中国人的人文、政治进化速度就是要比西方慢十拍,不过,我们的“伟光正”并不这么认为,她断定,由于自己的领导,在宪法上、在政治制度方面,先进性优越性中国排第一,西方科技可以排第一(但始祖必可以在中国古代找到),但宪法及政治制度充其量排第二,中国离不开“伟光正”的领导。这就是我们伟光正的判断结论,这样的结论,落实到中国民众脑子里,对我来说,是强迫性的、是无可奈何的,对另外许多人来说,却是权威性的。

宪法是什么?是一个国家处理“人际关系”至高无上的行为总则,对全体国民而言,它在内容规定上,是公平、公正的,它在地位和约束力上,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违反的。如果这两个基本点得不到保证,那这个宪法是没有意义的,不用举例,中国这两点都没有做到。现实中,伟光正及其实际领袖,才享有至高无上不可动摇的地位,宪法在伟光正手里,至多起到一件工具的作用,需要时找出来利用,不需要时,就束之高阁,满蒙尘灰。伟光正虽然固执独断,尽管是强买强卖,但她常常施展的是一手“挂羊头卖狗肉”的轻功绝活,——在舆论宣传上,绝对要占领道义制高点,说的和做的不是一回事,但却仍在永远不断地自圆其说,——这种功夫由伟光正发挥得淋漓尽致,堪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谁说伟光正不尊重宪法呢,庆祝宪法修改实施20周年的大会,谁有伟光正开的郑重其事、隆重热烈呢。

杨先生文中所追求的,是一种应当名符其实的宪政和法治的理想状态,但这种理想状态,并不是空中楼阁高不可攀,欧美一些民主国家,就比较接近这种状态,而在中国还是奢望,中国也有宪法,但在形式上要打折扣,在做法上也经常背道而驰。

许多喜欢追求崇高理想的网友,希望通过国内良知呐喊,以和平的方式使中国成为一个真正宪政法治的文明国家,也有的希望外国民主国家,施加一些压力,使中国朝民主方向转变。但事实证明,这剂药方效果不灵,因为时间不够;另外也有一些激进的,不满伟光正,希望用暴力来推翻伟光正,但这却是一剂毒药,这不但会民不聊生,实际上也不可能成功,现在是21世纪,不是陈胜吴广哪怕是八一起义年代,揭竿而起的人和官兵,除了军服不同以外,大刀梭镖汉阳造没有什么区别,力量悬殊不特别大,那时能行得通,今天不行,再者,暴力改朝换代,99%达不到“宪政法治”的目的。

那么,中国是不是就没救了呢,难道就永远是二、三流国家,成不了一流?那倒不是,正如许多人所讲的,民主法治是一种趋势是历史必然,遗憾的是,这个趋势与必然,在中国不是主动的,而是被动的。

政治是什么?它的本质是利益,是大利益、总利益,讲政治,就是讲最高利益。“伟光正”是由人组成的,自然它也是趋利的。目前的中国,最高利益是“权力”,所以伟光正要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权力。在中国,现在什么事情都可以做,但动摇伟光正领导统治地位的事情坚决不能做。

民主国家领导者和非民主国家(不说专制独裁国家,听起来刺耳)领导者的区别是什么?前者是平衡利益,民主国家的制度设计,决定了领导者必须公平公正地平衡利益,他们有私心也没有用;后者是分配利益,并且它的制度设计,经常是让掌权者获得更多的利益。

既然如此,中国走上宪政法治之路,只有靠时间,只能是被动的等待,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伟光正自身利益分配不平衡的矛盾,也会越来越突出,由于不打内战,那种“强人”“伟人”效应也会淡化,伟光正中的每个个体会发现,最终还是民主的方式,才能使利益平衡,才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到那个时候,中国才可能变成“宪政法治”国家。尽管现在伟光正内也是利益不平衡,但比起没有权力的普通国民,他们获得的利益还是多得多。现在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企盼加入伟光正,别跟我说是为了崇高的共产主义事业。

现在大家只有忍耐,得继续忍受不公正不公平,继续忍受腐败。中国以后是会变得文明起来,但现在不行,得花时间,得等待伟光正慢慢的进化,也许我们这辈子还等不到,有什么办法,这是中国人的宿命。

我非常钦佩杨光先生的智慧、勇气和正气,也非常钦佩燕园评论栏目的勇气和智慧。

和杨先生一样,有不少有良知的学者与普通民众也在呼喊,现在可以起到的作用,只是戳穿谎言明辨是非。对伟光正而言,无论其他人怎么讲,“伟、光、正”三个字,一定是要大家接受的。

作者:新药 2002-12-07 14:14

做和说

中国之政分两类:1.只做不说,如舆论一律;2.只说不做,如宪法宪政.不说有碍国内外观瞻.如做作茧自缚.老油子药方虽为千年古方服到当下,熬煎成本较低,符合经济学原理.但其实质是"只做不说".太土难在宣传上与国际接轨.我的药方是:九钱老油子再加一钱杨先生的.但宣传上要凸显一钱力度.总之要多少做一点.

作者:庙堂寄语 2002-12-12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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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燕园评论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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