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光:关于分配与所有制关系若干问题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06 次 更新时间:2015-01-1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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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光 (进入专栏)  


一、从邓小平关注分配问题谈起


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中,人们注意到他对分配问题的关注。如在论述社会主义本质时,他先从生产力方面讲了社会主义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然后又从生产关系方面讲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生产关系落脚在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这是属于分配领域的问题,要通过社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才能体现出来的。

邓小平又多次讲过,社会主义“有两个根本原则”、“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个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一个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第二个“重要方面”或“根本原则”讲的属于分配领域,同“本质论”所讲的“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完全一样。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的本质、根本原则,作了精神一贯的许多表述。他讲的东西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的构成要素,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公有制为主体,消除两极分化,等等。就是说,没有这些东西,就构成不了社会主义。但在这些要素中,他又特别强调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要素。比如说,社会主义改革的任务当然是要发展生产力,但是如果单单是发展生产力,而不注意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设和改进,那么社会主义改革也是难以成功的。非常典型的一句话,“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那我们就失败了” 1 ,很鲜明地说明了这一点。GDP那怕增长得再多再快,也不能改变这个结论。这证明分配关系这一要素,在邓小平的社会主邓小平假设的“改革失败”,不是指一般改革的失败,而是讲社会主义改革的失败,或者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失败。因为社会主义是必然要有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的要素的。很可能生产力一时大大发展了,国家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了,GDP也相当长时期地上去了,可是生产出来的财富却集中在极少数人手里,“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 2,大多数人不能分享改革发展的好处。这样一种改革的结果也可以说是一种改革的成功,可是这决不是社会主义改革的成功,而是资本主义改革的成功。

很明显,共同富裕,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最简单最明白的目的。这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改革区别于资本主义改革的最根本的东西。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是社会主义的构成要素。社会主义绝不等于贫穷,决不能满足于不发达,这是常识。任何一个消除生产力发展桎梏的新的社会生产方式,包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一定时期,都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作用。但不是任何一种社会生产方式都能够解决“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的问题。只有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才能做到这一点。中国由于生产力落后,经济不发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也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这是顺理成章的非常正确的,但这不是社会主义的终极目的。社会主义的终极目的是人的发展,在经济领域的目的是人们共同富裕。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中,特别强调“共同富裕”这一要素,他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3,就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在理解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内容时,决不可以仅仅重视发展生产力这一方面,而不更加重视调整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这一方面。

邓小平重视社会主义分配问题,是他毕生为社会主义奋斗的心血结晶,越到晚年这方面的思绪越不断。他在临终前不久对弟弟邓恳说,“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4这些富有丰富内涵的警句,实在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研究。

当然,邓小平不只是重视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即消除两极分化问题,他更为重视与分配有关的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问题。在他看来,避免两极分化的前提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他说,“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5又说,“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说归公有”,“到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几千美元的时候,我们也不会产生新资产阶级” 6,也是这个意思。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中极其深刻的一条原理,有着极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我们有很多同志往往没有注意这一条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政治经济学原理,本文后面还要论及这条原理。我想在这里提醒一下,让我们大家都来注意这一条真理,学习这一条真理。


二、正确评估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在分配领域,我们党遵循小平的正确思想,克服了过去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中曾经有的平均主义倾向(过去也不能说完全是平均主义,按劳的差别还是有的,但是平均主义倾向相当严重),实行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带动大家共同富裕的方针。经过将近30年的改革实践,社会阶层分化,收入差距大大拉开,但还没有来得及进行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这对于经济的大发展,暂时是有利的。同时带来深刻的社会矛盾,引起公众的焦虑和学者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是中国现在贫富差距是否已经扩大到“两极分化”的程度。这个问题,邓小平为了提醒、警告,曾经作为假设,一再提出过;并没有预计到这种假设一定会变为现实。因为邓小平把这个假设提到突出的政治高度,所以问题就非常敏感,争论也非常激烈。往往各执一端,谁也说服不了谁。

当前中国社会贫富悬殊是否达到“两极分化”,主要有两种意见。肯定的一方忧国忧民,列举一些事实和数字,应用国际上通用的指标,如基尼系数、五等分或十等分分配比较法等,来加以论证,并用社会上一方面穷奢极欲的消费,另一方面生计困难生活对比的事实来验证说明:两极分化已被小平同志言中,希望尽快地改变这种状况。否定的一方则认为,现在虽然富者愈来愈富,但贫者并不是愈来愈穷,而是水涨船高,大家都改善了生活,否认国际上通用的指标适用于中国,断言基尼系数的提高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可改变的必然趋势,认为提“两极分化”是故意炒作,反对改革。

很显然,以上两种观点代表了社会上两种不同利益集团的看法。一种是代表资本、财富和某些社会精英的看法。一种是代表工农为主体的一般群众。我不能完全免俗,完全摆脱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但是我主观上力求试着超脱一些。所以,我对于中国现在是否已经“两极分化”问题,一向持慎重态度。

四年以前(2003年),我在《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要关注收入分配问题》一文中指出:“目前我国居民基尼系数大约在0.45左右。……基尼系数还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客观上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向。所以,我们不能一下子强行提出降低基尼系数,实行公平分配的主张,而只能逐步加重公平的分量,先减轻基尼系数扩大的幅度,再适度降低基尼系数本身,逐步实现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过渡”。7

2005年4月,我在《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一文中说:“收入差距扩大到承受极限,很可能与达到两极分化相联系。我们现在显然不能说已经达到两极分化(这是邓小平说改革失败的标志),也不能说达到承受极限。基尼系数客观上还在上升阶段,如不采取措施则有迅速向两极分化和向承受极限接近的危险”。8

我现在基本上还是持这个谨慎态度。为什么要持这样比较中性的看法(贫富差距还未达到不能承受程度的两极分化),又有一定的倾向性的观点(要认真及时解决否则有接近两极分化、承受极限的危险),而不采取前述两种极端的观点呢?我有以下一些考虑。

两极分化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所制约着的一种社会现象,即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是贫困的积累。财富的积累是一个无限扩大的过程,而贫困的积累则经过“绝对的贫困”到“相对的贫困”的转化。绝对贫困基于资本与劳动的分离,劳动能力是工人唯一能够出售的东西,资本天然会为了利润最大化而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工人之间的竞争,拼命压低工资和劳动条件,这一过程与产业后备军、劳动人口的相对过剩相连,工人阶级的贫困同他们所受到的劳动折磨成正比,这就是“绝对的贫困”的积累。但是,随着生产率的提高,工人阶级斗争的发展,以及资产阶级政府被迫举办的福利措施,工人的绝对工资福利水平会提高,但劳动与资本的分配比例关系,仍然继续朝着有利于资本、财富积累的方向进行,使劳动阶级由“绝对贫困”转入“相对贫困”,财富积累和贫困积累两极分化现象仍然持续下去。一项研究用大量的材料表明,“在私有化、市场化、民主化和全球化中,无论在实行议会制的发达国家,还是实行议会体制的发展中国家,两极分化加剧的现象目不暇接给”。9

当然,中国的情况与实行议会制度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一样。但类比劳动人民从绝对贫困的改善,到相对贫困的发展,则是有启发的。一些同志在论证中国已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时,没有足够地注意到1978年至2006年,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数量从2.5亿下降到2148万,减少了2.28亿人,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发生率,由30%降到2.3%。这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政府扶贫政策实施的结果,对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缓解,起了一定的作用。当然不能由此推断中国贫富差距因此缩小,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困的标准也在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按照我们的标准计算的贫困人口是几千万,而按照世界标准计算是2个亿。所以按我们标准计算的绝对贫困人口数量虽然减少,但它并不意味着相对贫富差距不在继续扩大。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发展中收入分配是水涨船高的关系,断言中国只有大富小富之分,没有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10这种说法违背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等因素,劳动人口从绝对贫困转向(在市场经济和雇佣劳动的条件下)相对贫困的两极分化趋势,依然在继续进行的客观规律。特别是中国,由于在改革过程中,诸如教改、医改、房改、国企改等政策中某些失误,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使居民利益受损等影响,导致了某些新的贫困阶层的出现,更加剧了“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审计总署长李金华语)的过程。当然政府正在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不能忽视的。

我们再强调一下,说我国收入分配有向两极分化演进的趋势,并不意味现在收入分配的整个格局已经是“两极分化”了。能不能拿基尼系数来判断我国是否已经达到两极分化的境地?有些人基于某种原因,说基尼系数不适用于中国,说目前谈论基尼系数意义不大。这未免同他们一贯宣扬的与国际接轨的言论不相符合。

基尼系数作为衡量贫富差距的工具,是一个中性指标,二战后世界各国都在使用。我国基尼系数由1964年的0.184,1978年的0.2,上升到1980年的0.26,1990年越过0.4。上升速度之快,令人惊讶,这是不能回避的。从水平上说,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但还没有达到社会动荡比较强烈的拉丁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这些情况很能说明一些问题。比如说,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属于前殖民帝国,现在又据有跨国公司优势,从全世界吸取剩余价值,一部分用于国内劳动阶级的福利,藉以缓解社会矛盾。这对于这些国家基尼系数的下降,甚至比我国还低,不能不说是一个原因。当然我们也应该反思,我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基尼系数,怎么可以出现超过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另一方面,我确实同意有些专家所说,影响基尼系数的结构性因素甚为复杂,不能简单地套用基尼系数的某些国际规范于我国。比如说按国际标准,0.4是社会失衡的临界点,超过0.4,就要进入警戒状态,这一条我看就不能随便套用。

我在2003年《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要关注收入分配问题》一文中说:“基尼系数0.4作为监控贫富差距的警戒线,是对许多国家实践经验的概括,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但各国的情况千差万别,社会公平理念和居民承受能力不尽相同。拿我国来说,基尼系数涵盖城乡居民,而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幅度明显是大于城镇内部和农村内部差距扩大的幅度。1978年到2000年城镇内部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由0.16上升到0.32,农村内部由0.21上升到0.35,基尼系数小于国际警戒线。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幅度甚大,基尼系数由1980年的0.341,上升到2000年的0.417,高于国际警戒线。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悬殊,现时为3.1:1,若考虑城乡福利补贴等差异,则差距进一步扩大到5-6:1。由此看来,我国城乡居民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收入群体和消费阶层。……历史形成的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巨大差距的客观事实,使农村居民一时难以攀比城市生活,其承受能力有一定的弹性,所以我国的收入分配警戒线,不妨比国际警戒线更高一些。”11

基于此类结构性因素对全国基尼系数影响的考虑,我在2005年《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一文中还表达了我们现在显然不能说已经达到两极分化,也不能说达到承受极限,我国人民对基尼系数在客观上继续上升还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当然这不意味我们不要重视贫富差距的扩大问题,并对其采取遏制措施。我接着说了基尼系数在迅速上升的情况下,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则有迅速向两极分化和承受极限接近的危险。所以那种认为,基尼系数上升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需要长时期对付等待才能解决的观点,也是不妥的。

按照邓小平的估计,从支持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转向先富带动后富以实现共富,这两个“大局”的变化,即着手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大约是在20世纪和21世纪之交12。这个估计可能过于乐观了一点。但是经过将近30年的改革与发展,现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财政力量已经成长到可以加速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阶段。何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以很快实现;而“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富”,则需要很长很长时间的等待呢?这在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更是说不过去的。这显然是对财富积累一极偏袒的言论,其后果将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也是可以预见的。

除了以上的考虑以外,我之所以对两极分化问题持上述比较中性而又有一定倾向的观点,还有一个考虑。就是对领导我们进行改革开放的中国共产党政治路线的坚定信心。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收入差距扩大和贫富分化的现象,一方面是采取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正确政策的结果,但是还没有来得及解决带动大部分人共享改革成果,这属于正确政策的掌握经验不足问题;同时也有社会上种种错误思潮(后面再叙)干扰的影响。我们党中央始终保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在发展社会生产,搞活市场流通,完善宏观调控,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取得许多成就,有目共睹。在这样的总形势下,即使分配等方面的改革出了点问题,怎么可以说小平同志的假设已经言中,改革已经失败了呢?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不公平的。我们看到党对人民负责的郑重精神,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怀,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作了“让改革成果为全体人民分享”的政治承诺。针对日益发展的社会矛盾,淡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突出“更加重视社会公平”的方针。利用财税改革和转移支付手段,着手解决分配不公问题。采取积极措施,解决诸如医疗服务、教育收费、居民住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2006年5月,党中央还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我想,党中央这一系列重大举措,只要认真地有效地落实,将会缓解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扭转向两极分化接近的趋向。

分配关系的调整和社会公平的促进,千头万绪。不仅要党和政府牵头,也要各方面的配合。包括精神的、舆论的配合。所以过于强调在两极分化问题上问责,并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但指明发展的趋向,则是研究者职责所在。我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持比较中性又积极的态度,理由在此。


三、贫富差距扩大最根本原因在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在本文第一部分末尾,曾论述邓小平关于分配问题的一个重要论点,就是在他看来,避免两极分化的前提,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他说,“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中极重要的一条原理,即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为了阐明这个道理,还得从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哪是最主要的原因说起。

为什么会产生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有很多不同的解释。

有人说,贫富差距扩大是“市场化改革”必然要付出的代价。这个说法不错。因为市场化本身就是崇尚竞争和优胜劣汰规则的过程,这一过程不断造成收入差距拉大,这有利于提高效率发展经济,是市场经济积极的一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积累规律的作用,贫富鸿沟的出现和两极分化的形成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市场的铁的法则,除非有政府的有效干预来缓和这个趋势,这种趋势本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谁也阻挡不了的。

又有人说,贫富差距的扩大“是由于市场化改革不到位,市场经济不成熟造成的”。这种说法就有问题了。

是不是市场经济成熟,收入差距可以缩小呢?事实不是这样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富集中于一小部分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前面引文中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两极分化的现象“目不暇接给”。联合国大会发表的《2006年人类发展报告》说, “最近新数据显示,全球贫富财富差别仍在扩大。无论在国与国之间还是在一个国家内部都是如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机制与私人产权方面做得太多,造成英、美、日等重要市场经济国家财富集中度在提高,贫富差距在扩大,社会公平状况下行,20世纪后期实行福利制度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财富和收入分配方面也呈退步趋势13。所有这一切,都不能说明市场经济越发达越成熟,贫富差距扩大和两极分化的问题就可以自然得到解决。所谓“市场化改革”到位,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纸上谈兵而已。

很多学者比较具体地分析我国贫富差距拉大的原因,角度不同,口径不一,难以归类。下面列举一些,略加议论。

城乡二元结构论;

地区不平衡论;

行业差别论(包括一些行业垄断);

腐败与钱权交易、不正之风论;

政策不均、公共产品供应不足论;

再分配环节(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福利)调节力度不够论等等;

上面列举的造成分配不公的因素并不完全。这些因素对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都有“贡献”。可以看出,各项原因之间,有互相交叉的关系。

城乡差别,是中国贫富差别的一项重要原因。如前所述,城、乡各自基尼系数是0.3到0.4左右,而包括城乡在内的总基尼系数在0.45以上。现在政府虽然通过新农村政策支农惠农,城乡差别扩大之势有所缓和,但尚未完全改变。

地区差别,在很大程度上与城乡差别有关。东部地区主要靠城市繁荣,西部地区多为广大农村。区域平衡政策也在缓和差距扩大,但地区差别扩大过程亦未停止。

行业差别,主要是某些行业凭自然垄断或以行政垄断,造成行业间收入分配不公。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也有行业垄断,但垄断行业高工资和行业腐败的现象并不显著。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垄断行业受市场利益观念的侵蚀,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后利润归企业所有,使用缺乏监督,才造成一些垄断企业高工资、高奖励、高福利的现象。所以,这不是垄断本身造成的。这种情况要从垄断企业收入分配的改革,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来解决。当然垄断行业个人收入过高,激起非垄断行业人们不满,亟需解决。但这个问题对分配全局影响不一定很大。有人故意转移人们对收入分配不公最主要根源(后面再说)的注意,想借人们反垄断的情绪,把国有经济对少数重要命脉部门的必要控制加以排除,实现私有化。我们要提高警惕,防止这种图谋。

腐败、钱权交易和不正之风。这是人民群众对收入分配不公的公愤集中焦点,需要在法律领域和整顿社会道德风尚中大刀阔斧地解决的问题。此项非法不合理收入在官方统计和公布的基尼系数中,难以计入。在黑色、灰色收入中的绝对个量有时达到上亿、几十亿的款额,但在国民收入中占比有限,影响也不一定很大。有人把这个问题放到收入分配中小题大做,认为是分配差距形成的又一主要原因,也是想以此转移人们对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真正主要原因的莫视,这也是要加以明辨的。虽然如此,我们在研究收入分配不公时,还是要十分关切反腐败问题。

政策不均与公共产品供应不足。政策不均与前面的一些问题有交叉,会影响城乡、地区和行业的差别,是我们改进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加强公共服务,改善公共产品供应,政府职能由经济建设型为主转到经济建设与社会服务同时并重,是我们努力以赴的政府职能改革的方向。要强调公共服务,但不能像新自由主义那样主张政府退出经济领域,不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家从事经济建设,最终还是有利于充分供应和公平分配公共产品的。

再分配。我们知道再分配是调节分配关系的重要环节。再分配调节的落后和不周,是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过去一贯的说法,是初次分配解决效率问题,再分配解决公平问题。所以把实现社会公平问题主要放到再分配领域,特别是利用财税转移支付等再分配工具上来。但是再分配所调节的只能涉及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小部分,而主要部分还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许多分配不公问题产生于初次分配领域,诸如企业分配中资本所得偏高,劳动所得偏低;高管人员所得偏高,一般雇员所得偏低;垄断行业所得偏高,一般行业所得偏低;等等,都是初次分配领域发生的问题。所以初次分配领域也要重视社会公平问题,这是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的。

初次分配中影响收入分配最大最核心的问题,是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这就涉及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问题了。近几年来,有关分配问题的讨论中,已经有不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论述了这个问题。14 财产占有的差别,往往是收入差别的最重大的影响要素。有些人看不到这点,却津津乐道人的才能贡献有大有小,贡献大的人应该多拿,贡献小的人应该少拿,好像收入多少仅仅是由于才能、知识、贡献决定的。马克思主义不否定个人能力等因素对收入高低的影响(复杂劳动),《哥达纲领批判》在讲按劳分配时也考虑这个因素。但是即使是西方经济学的主流派人士,也承认决定收入分配的主要因素是财产关系,认为私有财产的不平等才是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原因。新古典综合学派萨穆尔逊说过,“收入的差别最主要是由拥有财富的多寡造成的。……和财产差别相比, 个人能力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又说,“财产所有权是收入差别的第一位原因,往下依次是个人能力、教育、训练和机会和健康”。15

我们认为,西方经济学大师的这个说法,是公允的、科学的。如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语言,可以说得更加透彻。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分配决定于生产,任何消费品的分配,都是生产条件分配的后果,生产条件的分配本身,表明了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决定了不同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按要素分配(主要是按资本分配和按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分配),而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则是按劳分配。

这是就两个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来说的分配关系。那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又如何呢?我国宪法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十五大决议,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方式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体制。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在改革开放伊始时,还是比较清一色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几乎从零开始,前期的发展速度必然是非公有制经济超过公有制经济,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才能形成。这是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的。所以,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非公有制经济要保持超前于公有制经济的速度,从而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在总体经济中的比重,而公有制经济则相对减少。与此同时,在分配方式上按劳分配的比重减少,按要素分配(主要是按资本和按劳动力市场价格分配)的比重就要增加。有人分析,现在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已由按劳分配为主转向按要素分配为主。16 我们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进程可以知道,这一分配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后果,就是随着私人产权的相对扩大,资本的收入份额也会相对扩大,劳动的收入份额则相对缩小,从而拉大贫富收入差距。,绝对富裕和相对贫困的并赓续进行,秘密就在这里。

从分配领域本身着手,特别是从财税等再分配领域着手,来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缩小贫富差距,我们现在已经开始这样做。这是必要的,但是远远不够。还需要从基本生产关系,从基本经济制度来接触这一问题,才能最终地阻止贫富差距扩大、向两极分化推进的趋势,实现共同富裕。所以前引邓小平说,“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又说“基本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说归公有”,就“不会产生新资产阶级。”这是非常深刻的论断,它指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容许私人产权的发展,容许按要素(主要是资本)分配,容许贫富差别的扩大,但这一切都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只要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贫富差距不会恶性发展到两极分化的程度,可以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最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否则,两极分化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定时期,私有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于公有经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是必要的、有益的。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其合理的度。正如江泽民指出,“当然,所谓比重减少一些,也应该有个限度、有个前提,就是不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17私有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其增长速度和其在总体经济中的比例关系就有重新考虑的必要,以使其不妨碍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公私两种经济都能得到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境地。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所有制结构已经由公有制一统天下发展为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局面。所有制结构的公降私升是否已经达到影响公有制为主体的临界点?因为这涉及宪法中的基本经济制度,所以又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在我国的经济理论界引起了不同的看法。


四、几种对中国所有制结构变化形势的评估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确定下来的。报告明确规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报告特别指出,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性质。

这里讲的“比重减少一些,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是指公有制还占量的优势,国有经济保持控制力的前提下说的。如果公有制不能保持量的优势,情况会怎样呢?

何谓量的优势?国有经济比重和公有制经济比重减少到何样的程度,才是容许的?文件中没有规定。不同的看法由此而来。

大体上有这么几种看法:

(一)基于工商联公布2005年民营经济和外商、港澳台经济在GDP中的比重达65%,和国家统计局老专家估计2005年GDP中公私之比为39:61,认为中国已经是私有经济起主导、主体和基础作用,公有制经济已丧失主体地位,只起补充作用。

(二)认为公有制经济比重虽然下降,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格局并没有改变,主体地位依然牢固,其依据是2004年末全部实收资本中,公有资本仍占56%;统计老专家估计2005年二三产业实收资本中公私资本比重为53:47,公有资本仍超过半数,居优势地位。认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仍然具有绝对优势,其国家资本占比在70%以上,继续掌握较强的控制力。

(三)认为目前所有制结构处于十字路口境地。从资产比重上看,大约公私各占一半,平起平坐(据测算,公私经济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由1985年的94.09%:5.91%下降到2005年的48.8%:50.9%),从国有经济控制经济命脉来看,在关键领域和重要基础产业中起主导作用(2005年在垄断性强的产业和重要基础产业中实收资本,国有经济占比64%左右),但在市场化程度和利润较高、竞争性比较激烈,举足轻重的制造业中,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过低;在从不少省市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公有制资产占比已下降到50%以下,“公有制经济的资产优势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在如此巨大的产业和地区范围的锐减削弱,使得公有制主体地位从总体上看显现出开始动摇的迹象。”

上述对于公有制主体地位(一)已经丧失、(二)仍然巩固、(三)开始动摇的三种看法,都是建筑在非官方统计数字的基础上。令人遗憾的是,国家发展部门和统计部门近些年来没有提供我国公私经济对比的比较完整的准确数字,所以也难以准确判断我国所有制结构的现状。

有一些经济学者和科研单位,主张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不体现在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数量上的优势,而主要体现在它的控制力上,否认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前提是建筑在公有制的数量优势的基础上,因此他们不主张国家计划(规划)中列入公私经济比重的指数,国家统计部门也不必统计和公布公私经济比重的全面数字。这种看法不利于我们正确分析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形势,并采取对策来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中央一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十六大,十六届三中、五中以及涉及经济问题的中央会议,一再重申这一主张。国家各部门都应该为实现这一主张努力服务。几年以来民意代表机构有人提出人大应监督检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执行情况。我认为这些建议的精神是值得考虑的。


五、干扰“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私有化”倾向:实践层面


人们对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否发生动摇所表达的一些看法,不仅是基于他们对经济比重及控制力的各自评估判断,也与观察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某种倾向的抬头有关。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们确实观察到这种倾向在抬头,虽然人们一般还回避把这种倾向叫做“私有化”,但实际上回避不了。也确有人公开宣扬“私有化”而无所顾忌。

私有化倾向抬头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实践的层面,即对我党改革政策措施加以曲解,力图往私有化方向引导,竭力推进私有化的实施。二是思想理论的层面,即利用我党解放思想的旗帜,推销私有化思潮泛滥。当然这两个层面又是互为表里,互相激荡的。

若干年来我国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大多数运行健康,顺利成功,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安定团结发挥了显著效果。但是也存在问题。党中央提出的一些改革政策措施,一些人总是千方百计地往私有化方向拧。例如,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他们就鼓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私有化;中央提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他们就说公有制产权不清晰,产权虚置,只有落实到自然人(即私有化)产权才能明晰;中央提出可以利用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以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地位,增强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有人就通过股份制将国企化为私企;中央提出要提倡和鼓励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他们就竭力主张用经营者持大股,个人集中控股的办法,将股份合作制的集体性质变为私人企业;中央提出国有经济战线过长,要作战略调整,以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他们就把“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篡改为“国退民进”,“让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中央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要求采取各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他们就把出卖企业当作几乎唯一的形式,实行一卖了之,掀起一股贱卖白送国企的歪风。

这股歪风刮得很不正常,因为“我们的国企改革是在没有充足理论、足够经验下进行的,带有一窝蜂性质。当着高层想了解改制进行到如何时,一些地方的国企已经卖得差不多了。”“等到国有资产转让的种种规则出台之后,可能地方上的国有资产已经所剩无几。”18“有些地方把中央关于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方针政策异化得面目全非。企业领导自卖自买的有之,巧取豪夺的有之,空手套白狼的有之,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职工权益遭到剥夺。”19

当然国企改革出现的上述现象,主要是少数人侵吞国资的问题,完全是非法的,或不规范的行为。中央和有关部门不断在总结经验,推进立法,完善政策,下大力气纠正偏差,力图使改革沿着规范的轨道前进。所以,有些同志把鲸吞国有资产说成是“盛宴”,如果以此概括国有企业改革的全貌,那显然是不正确的。但是这种事情在当时也不是一例两例,而是相当流行。案例本身有不少真是一场免费的盛宴,这样说也不为过。有人在“新华网”写文章问道,“全国违法违规运作的改制企业到底有多少,谁能说得清”。共和国历史将来是要说清楚这一章,当然账是否能够算清,要靠执法者和执政者的努力和能耐了。

一方面是突然一夜冒出一批万贯家财的队伍,另一方面如某大经济学家所言,为达到改革目的必须牺牲一代人,这一代人就是3000万老工人,这样一场恶性演出,为一个香港有良知的学者所注意。其实郎咸平教授了解和揭露中国的实际情况,并不如大陆学者知道得多。但郎先生抓住了要害问题,私有化;MBO,等等。据报导,网民给郎以九成的支持率20,即90%以上的网民赞成郎教授的基本观点,反对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私有化,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改革,赞成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改革。

这是实践的层面,人为地激化了公私结构改变和化公为私的过程。民间和高层都在反思这一过程。民间发出了“不准再卖”的呼声,高层也在努力将过程纳入合乎法规的规范化轨道。


六、“私有化”倾向的干扰:思想理论层面


在理论层面上,几年来私有化思潮泛滥,更是五花八门。这里只能点评一下。

在中国这样一个宪法规定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居然容许有人公开打出“人间正道私有化”的旗号,在新华书店公开长期发行其著作《国企改革绕不开私有化》,宣扬国企改革的“核心在于国有制改为私有制”。可以说中国的言论出版自由已经达到空前未有的程度。

在这种气氛下,有人公开鼓吹民私营经济应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他说“今后中国经济的走向应该是投资以民间资本为主,经济形式以民(私)营为主”。

有一位人士不加掩饰地说要“排除旧的意识形态的挡档道”,推行私有化。他说“民办、民营、民有、私营、非国有、非公有等,无非是为了从不同角度阐明私有化问题”。“在私有化问题上出现莫明其妙的文字游戏,是由于旧的意识形态在挡档道”。同时另一位人士则宣称“公有制为主体是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停留在斯大林式的传统社会主义水平”,把党章和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视为“保留着传统社会主义观念的痕迹”,完全否定了建立公有制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原则。

与这些观点略有不同的是,某些人士虽然抱着私有化的主张,并且在私下讲,私有化已成定局,可是他们在宣扬私有化主张、方案时,却遮遮掩掩,在公开场合他们对自己所主张的任何一种私有化形式都要习惯性地说一句:“这绝不是私有化”,“这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某大经济学家把私人控股的股份公司,非公有经济控股的一般公众股份公司,都说成是“‘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还有人发明“间接公有制”,说什么可以利用财税再分配的办法,把“直接私有制”改成“间接公有制”,以取代“直接公有制”的地位;还说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正在利用这一办法,“走向社会主义”。明明是私有制的资本主义,还装饰成“社会主义”,自欺欺人,也太玄乎了。

有一种议论,是以预言家的口吻出现的。这位预言家表面比较谦虚,认为现在还不好说是民(私)营经济为主体,但形势发展,私营经济一定变为主体。这是由著名经济学家领衔的,挂靠在某党校的一个刊物上的奇文说:“过去我们说民营经济是国有经济的有益的补充,但现在我们逐渐发现,顺着真正市场经济的思路发展,总会有一天我们会反过来说,国有经济是民营经济的一个有益的补充”,咄咄逼人的私有化主张,口气不小,听起来像是向十三亿中国人民示威,你们终有一天守不住公有制为主体的阵地!也像说给我们的执政者听:看你怎么办!

还一种私有化主张,打着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和社会主义模式选择理论研究的旗帜。早在十五大前夕,就有人抛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公正加市场经济”的公式。这一个连社会民主主义和资产阶级都能接受的模糊定义,否定建立公有制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之一本质特征和根本原则。有人最近说,长时期人们认为社会主义特征是公有制、按劳分配是不对的,现在要以“共同富裕、社会和谐、公平正义,”来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当然,共同富裕,社会和谐等等非常重要,但是撇开所有制关系,撇开公有制和消灭剥削,这些美辞都是缺乏基础,构成不了社会主义。倡导这一理论的人士在推荐“人民社会主义模式”的五个特征中,也绝口一字不提公有制为主体。有位同志在引用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时,不提“消灭剥削”四个字,只讲 “小平说,社会主义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最后达到共同富裕。”大家知道,建立公有制,是为了“消灭剥削”,所以小平同志多次把“公有制为主体”列为社会主义主要原则之一。这位同志不提“公有制”、“消灭剥削”这些重要字眼,将改后的小平论述来界定社会主义所有制,认为不管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他太不注重理论问题的严肃性了。

最后,还有一种反对公有制、鼓吹私有化的理论,直接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号,那就是歪曲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提法。过去也有人不断误解马克思这一提法,也多次为正确的马克思主义解读所廓清。最近谢韬等在《炎黄春秋》21把马克思所说的“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说成“是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即“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把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视为马克思的主张。其实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早就对马克思这一提法作了解释:以“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22谢韬等睁眼不看这些,在理论上胡搅蛮缠,其目的是把矛头直接指向改革开放以来几代领导人努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它诬称为以重建个人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民主主义道路,把“重建个人所有制”说成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其私有化的意图昭然若揭,也无需本文细评了。

够了。我不想再浪费读者的时间。从这里可以看出来私有化思潮泛滥,已经猖狂到何种地步。我们是有思想言论自由的,提倡百家争鸣,多样化。但是不能像戈尔巴乔夫、雅可夫列夫那样,搞“多元化”,“公开化”,把老百姓的思想搞乱,把改革开放的方向引错。应该是清理一下的时候了。


七、“公有经济低效论”是个伪命题


企图把中国改革引向私有化方向的人士,有许多牵强附会的“论据”。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有经济低效论”。

“公有经济低效论”站不住脚,已经有许多文章、著作加以论述。例如,左大培《不许再卖》一书,以严密的逻辑和充分的事实,对“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人皆自私,因此企业经营者所有才能搞好企业”,“国有企业监督成本过高”,等等观点作了深入细致、有理有据的驳斥,至今未见到“私有化”论者像样的反驳。后者还是一口咬定“公有经济低效”,好像这用不着证明;以此作为定论,好像也不打算同你认真辩论了。

因为分析公私经济效率,驳斥公有经济低效的论著甚多,本文不打算详论这个问题,只想点出几条,供大家思考一下,是不是这样。

1、公有经济在宏观的社会经济效益上的表现,如经济增长、就业保障、社会福利等等方面,比私有经济的优越性,是无可置疑的。以公有经济为主的国家与以私有经济为主的国家相比,在经济增长速度对比上,比较长时期(虽然不是一切时期)地前者超过后者,把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奠定了工业化基础或工业化的国家,战胜了强大的法西斯侵略者,等等,都可证明。

2、在微观经济方面,众所周知,企业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所有者与经营者就有分离的必要,企业家就要分化为老板(公司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公营经济与私营经济一样可以用委托代理方式,解决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问题。并且经验证明,公有经济不一定需要比私人股份公司多得多的资本经营层次。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无论统计数据,还是具体事例,都不能证明政府部门效率比私营部门低。许多国家如法、意、新加坡等,至今拥有不少经营效率不低的国有企业(垄断、竞争部门都有),就是证明。我国国有企业近几年来业绩显著改进,也不乏例证。

3、有些人把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经营不善,亏损面不断扩大,效益大面积滑坡的事实,拿来说事,津津乐道公有经济效率低下,故意不提这一段时期出现这些现象有许多特殊原因。例如,拨改贷开始埋下企业资金不足的隐患或陷入债务深坑;富余人员过多,各种社会负担沉重;税负大大超过私营和外资企业;等等。国企为保障社会经济稳定而付出了巨额的改革成本,成为一个沉重的负担。这些由于种种特殊原因造成企业效益下滑,是一个暂时的现象,经过一定的合适政策措施是可以解决的。这与所有制没有关系。私有化论者不提这些,而拿它们来论证“国企低效,因此要变国有为私有,”更是不伦不类。

4、更不能容忍的是,一些人把国有企业某些领导层的贪污腐化导致效益下滑,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普遍化为国有企业的“特征”,说什么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官僚权贵资本主义”。南方的一家大报上甚至说,要使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私人财权,才能消灭这种“权贵资本主义”。这显然是对我国整个国有经济的歪曲和污蔑。第一,不符合我国国企员工和相当一部分国企领导是尽忠职守、廉洁奉公的事实。国企内权贵阶层的出现,在我国难以忽视,但他们是在钱权交易、官商勾结、市场经济黑幕的产物,决非国有经济固有的现象。第二,发出这种国企是“权贵资本主义”的人,怎么不问问,过去计划经济时期,为什么腐败现象虽然也有,却很少很少,而现在多起来了呢?一个原因是过去我国国企经营管理可能比较现在严格,例如60年代我国曾总结出《鞍钢宪法》等一整套企业管理经验,80年代我国派人出国考察企管经验,发现日、美、欧洲也吸收了我国《鞍钢宪法》的经验,当时又把这个经验带回祖国。另一个原因是社会上过去虽然有不正之风,但总的风气较好,人们还不完全为私利所左右,还是比较注意为公为集体,不像现在新自由主义影响下“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私利人”,“经济人”意识满天飞。所以有些国企老总经不起考验,一些国企管理层怀有“私有化预期”,把本来可以经营得很好的企业,搞的半死半活,然后迫使政府允许改制,贱价卖给自己,达到私有化的目的。还有一些党政领导人,与国企某些管理层形成联盟,双方共同从国企私有化中获取巨额利益。由于“人性自私”、“经济人假设”理论的影响,实际上存在着不少以改革为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现象。例如“管理人收购”这一闹剧,就是“人性自私论”和“经济人假设”这些理论的庸俗化普及所支撑的。

5、关于“公有制低效论”的辩论,经过两军对垒,激烈争战,现在变为两军对峙,各说各的,互不买账。这当然不是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大家都有理。总有一方代表客观真理。另一方是邪说歪理。抛开这点不说,两种观点实际上也代表两种集团的利益,一种是代表资本、财富、腐败官僚、无良学者的集团利益,一种代表工农人民大众的集团利益。这两种观点因为利益不同互相不可能说服,是理所当然的。可是我们的宣传部门,理论部门,执政部门,应该有一个判断,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这才是关键。


八、论所谓“国退民进”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通过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挥其主导作用,以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策。如前所说,党中央作出了“有进有退”调整战略布局的主张后,就有人把这个主张解释为“国退民进”,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让民营(私营)经济来代替。尽管这种观点受到舆论批评和官方的纠正,但它还是不断地出现,十分顽强。以致到了2006年3月1日,某研究机构主任还在北京的一家大报上刊登文章,宣称“这一轮国企改革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意味着必须实现战略退出,将企业改制成为非国有企业”,并断言,这种做法“不可逆转和势在必然”。经过读者投信质询,该报总编室也承认这篇文章“有的观点不妥当,编辑工作把关不严造成失误”。可是这位主任早先不止一次地宣扬“国退民进”的主张。他在中新社转述“大公报”的报导(2005年5月2日)就认为国退民进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过程,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国企的大面积退出。” 2005年8月7日他在黑龙江佳木斯一次会议上说,“所谓国有企业改革就是国有企业改成为非国有企业”。

那么,国有企业从什么领域退出呢!这位主任作了非常清楚的回答,就是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新华网》透露,他强调,“国企与非国企不存在竞争关系,当遇到竞争,国企应该学会退出”。“国企无法为解决比非国企更有效率的竞争力问题”,所以国企要学会退出。

国有经济应不应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在我国95%的工业行业都是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让国企退出竞争性行业,几乎等于取消工业中的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中存在不少战略性国企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企,难道都要退光?竞争性领域中国企如果有竞争力能够盈利,为什么一定要让私营老板去赚钱?“国企竞争力不如私企”,连西方一些正直的学者也不赞成这一新自由主义的偏见。有竞争力的国企在竞争性领域中盈利上交国家,发展生产和社会福利事业,对于社会财富分配中的公平与公正也是有利的。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应从竞争性领域中完全退出,不但很多学界人士这样主张,中央政策也是很明朗的。十五大报告就规定,“在其他领域(主要指竞争性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十六届三中全会也讲到,在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以外的其他行业和领域(主要也是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和调整,在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并没有规定国有经济一定要退出的意思,而是说可以在竞争性领域参加市场竞争,“提高素质”,“优胜劣汰”,“加强重点”。

以上讲的是在竞争性领域,不能笼统地讲“国退”,在这些行业国有企业也有“进”的问题。那么现在转过来说“民进”。私有企业是市场竞争的天然主体,竞争性领域让私企自由进入,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十五大规定了必须由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是否也允许私人资本“进入”呢?国务院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文件,允许非公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包括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矿产资源开发、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领域。这些都为非公有经济进入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网开了一面。

对此,有民间人士持不同意见。认为非公经济进入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许多领域,有违中共十五大规定“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方针,将会动摇、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且向有关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扭转有关规定。

我认为,关于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果从吸收社会资本,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壮大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这一角度来说,还是符合十五大精神,符合我国国企改革的方向的,因此可以有选择地允许私人资本参股进入;但不可以把这个领域让给私人资本独资开发或控股经营,影响国有经济对这些部门的控制地位,在允许非公资本参与投资经营的企事业,要加强监管。目前中国私人资本实力还不够雄厚,即使私人资本长大,国家也只能吸收而不必主要依靠私人资本来发展这些部门。特别是这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般收益丰厚,多属垄断性级差租收入性质,按照中外学理,这种级差租性质的收入,理应归公。所以对进入这些行业领域的私人股份的红息,应加限制,使私人资本能够得到一般竞争性行业的盈利。这也符合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节制资本”的要义。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参考孙先生的正确思想,对“私人资本制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主张,进行灵活处置,也是可以理解的。限制私人资本在关系国计民生部门取得超额垄断利润,就是符合孙先生主张的精神的。

2005年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对非公有经济准入范围放开的政策以后,有些官员和经济学人又从另一方面错误地解读政策动向,要求在重要的和关键的领域内国有经济与私人资本平起平坐,否认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的甚至建议国有资本限期撤出公共服务领域之外的全部产业领域。这种观点在上年开始制定进一步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时就已经出现,而且主要集中在中央和政府的权威学校和高级研究机构的某些部位,不过在2005年上半年表现得更为突出,并且在一些主流媒体和论坛上一再公开表达。26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高层部门负责人士先后出面明确表示:1、垄断行业和领域今后要以国有经济为主体,这是由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的;2、不能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理解为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3、绝不能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理解为中央“进”地方“退”,各地必须培育和发展一批有地方优势与特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国有企业。

即使在政府负责人一再表态的情况下,还是有声音从体制内批评在重要领域让国企“做大做强”的选择,公开主张国资从产业领域全退,甚至有文章希望科斯的中国改革六字经《“共产党加产权”》,成为今天中共急进的“时代壮举”。27因此,尽管高层决策人士表态明朗,纠正了一些人所讲垄断行业允许准入,不讲主从关系的认识,也批评了一些官员和经济学人要国有资本从产业领域全面退出的观点,但是“全面坚持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发展非公有制的问题,在认识上和工作中并没有完全解决”,28一些官员和经济学人要国资从产业领域退出的观点,仍然在工作层面影响国资改革,不容忽视。

比如,《中国宏观经济分析》披露了有关部门关于国资转让和减持比例的方案,29从这个方案的政策目标看,它通过国家持股比例下限的低设,使大量关键和非关键领域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被稀释。有评论认为,“这个方案透露出国资要在关键性领域明显减少,竞争性领域基本完全退出。这种大量减持国资的主张不妥,其后续效应(即波及非国有非上市公司和地方其他国有企业的效应)更需警惕”。30还指出,近几年来国有工业状况,无论是垄断行业还是竞争性行业,持续逐步好转,在企业数量下降情况下,资产、产值,尤其是利润税收贡献都大幅上扬,表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所有制改革和国企改革是有希望的。在此背景下继续国资的大规模退出,是否适恰当应,需要考虑。当然,国资布局和国企组织,还有不少不合理之处,需要通过资产的进出流动,继续进行适当的调整。


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应该包括哪些范围


2006年12月18日国资委发布《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其要点之一是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对于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

对于这项部署,有两个方面的评论。一个方面,认为不论是国有资本要保持绝对控股的军工等七大行业,还是国有资本要保持较强控制力的装备制造等九大行业,大都遍布非竞争性领域和竞争性领域,并不都是只有国有企业才能有资格从事的行业。属于竞争性行业,由国资来控制缺乏合理性。在这些行业,国企筑起垄断门槛,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并称“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没有法律依据”,说政府无权不经过代议机构的批准擅自指定自己的垄断领域。但是我们要说,加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占有支配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所规定了的,这是根本的法律依据。再说,在竞争性领域,允许国有企业以其竞争力取得控制地位,并不见得不符合市场竞争原则。

另一方面的评论是,对于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资要“实行依法转让”,即退出,会引发非公有资本广泛并购和控股众多的原国企,后果堪虞。夏小林在人民网理论频道《中华工商时报》撰文指出,“国资委资料显示,2005年在约26.8万亿国企总资产中,中央企业占41.4%,而国企中还有3/4是在竞争性行业。按照某种意见,如果不考虑国资在维系社会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央企业之外58.6%的国企资产和3/4在竞争性行业的国企,是不是其相当大的一部分都要在‘不属于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标准下,‘实行依法转让’呢?如果‘转让’使中国产业的总资产中,私人资产的比重超过和压倒国有资产,中国少数私人的财富急剧暴涨,这将会形成一种什么样的财富分配状况和收入分配状况呢?”

夏小林关于国有经济控制力包括的范围的意见是值得注意研究的。他把国有经济的社会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帮助政府调控经济,一是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基础。前一个作用普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和现代资本市场经济国家,而后一作用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他说,“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在一定条件下国有经济有助于政府调控整经济,但是OECD国家的私有化证明,即使在垄断性的基础产业为主要对象进行了私有化,国有经济到了10%以下的比重以后,政府照样可以运用各种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商业手段等有效地调控经济。但是社会正义和公平,却是高度私有化的经济和以私有化为主的混合经济解决不了的老大难问题”。“在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中,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发挥其主导作用,理应包括保障,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平的内容和标准。对那些对于政府调控经济不重要但是对于保障社会正义和公平非常重要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也应该认为是‘重要’的和‘关键’的领域的国有资产,要力争搞好,防止出现国资大量流失那种改革失控,随意实行大规模‘转让’的偏向”。所以,在一般所说“重要”、“关键”的标准之外,根据保证社会公平的标准,可以认为,即使在竞争性领域,保留和发展有竞争力的国有及控股企业,这属于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底线”的范围,也是“正当的选择”。

基于国有经济负有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基础的社会责任,国家要保障在公益服务、基础设施,重要产业的有效投资,并不排除为解决就业问题在劳动密集领域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运营。在保障垄断性领域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还要保障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发展,发挥他们在稳定和增加就业、保障社会福利和提供公共服务上的作用,、增强再分配和转移支付的经济实力。源泉,贡献力量,决不能像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那样,让国家退出经济。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国有经济的数量底线,不能以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化的“国际经验”为依据。确定国有经济的比重,理应包括保障、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内容,所以国家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范围,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关于如何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还有几点想法,简要述之。

1.国企要收缩战线,但不是越少越好。在改革初始阶段,由于国企覆盖面过广,战线过长,收缩国企的数量,集中力量办好有素质的国企,开放民间经济的活动天地,这是必要的。但并不是说国企办得越少越好。这些年有些官员、学者,片面倾向于少办国企,“尽可能避免新办国有企业,让‘国家轻松一点,就是管那些少得不能再少的国有企业’,‘我们留下为数不多的国有企业将是活得非常潇洒的,不像今天这样愁眉苦脸,忧心忡忡’”这样的精神状态。围绕所有制结构政策,体制内外频频发出声音,“或者将中国所有制结构的取向定在用15年—30年时间来让自然人产权(私有产权)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上,或者把参照系数定在欧、美市场经济中国有成分在7—10%的模式上(国资研究室主任指出西方发达国家国企仅占全民经济5%的份额),或者在叶利钦时期俄罗斯、东欧国家取消社会主义目标后的所有制模式上”。33这些将国有经济比重尽量压低的欲望,大大超出了江泽民所讲的限度,就是不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34国资委从2003年成立以来,央企数量已由196家减少到157家。据透露下一轮整合方案,央企数量将至少缩减1/3。国资委的目标是到2010年将央企调整和重组到80至100家,其中30—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令人不解的问题是,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这么多的人口,这么大规模的经济,到底应该掌握多少国企,其中中央应该掌握多少央企?俄罗斯已经转型为资本主义国家了,普京总统无疑也是效忠于私有制的,但他在2004年8月宣布,确定1063家俄罗斯大型国企为总统掌握的国有战略企业,政府无权对这些战略企业实行私有化。同样是中央掌握的大型国有企业,为什么私有化的俄罗斯保留的是比社会主义的中国的多好多倍。此中除了不可比的因素外,是否反映了我国某些官员国企办得越少越好,追求“轻松潇洒一些”的倾向?还有某些个别官员不好明说的倾向?

2.中央和地方都要掌握一批强势国企。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不能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理解为中央“进”地方“退”,各地必须保留和发展一批具有地方优势和特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国有大企业,使之成为本地区国民经济的支柱。中国是一个大国,许多省、直辖市的土地人口,超过欧洲一个国家。有人建议在省市自治区一级建立一地一个或数个、或数地联合建立一个类似淡马锡模式的控股公司,来整合地方国企。这个建议是可行的。新加坡那样国土面积小、人口少的国家都能做到,为什么我们做不到。前些时候国企改制地方出的问题比较多,也可以通过新的“改制”梳疏理一下。

3.国有经济改革决策要受人大制衡监督。这个意见人们多次提出,并有专门的建议案。国有经济改革涉及全体人民利益,不能总在工会实际管不了,人大又不严加审议和监督,由行政机构少数人确定国有企业留多少、不留多少的情况下来进行。,由他们来决策国资的买卖的情况下进行,极易造成决策失误和国资流失。以保护私权为主要使命的《物权法》已经通过了。而研究开始在《物权法》之前,以保护‘公权’为使命的《国资法》,研究了多年,人们仍在翘首企望,希望早日出台,让各级人大能够像英国、俄罗斯、波兰、日本等类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议会那样,有权审议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方案。

4.扩大国有产权改革的公共参与。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不单纯是一个高层的理论问题,而且是关系各方面利益的公共政策问题。所以这个问题的讨论与决策不但要有官员学者精英参加,而且要有广大公众参与。某国资研究机构有人认为,这是不应当由公众来讨论的潜规则问题,郎咸平掀起的讨论是“引爆了公众不满国资流失和社会不公的情绪,是反对改革”。讲这种话的精英,是把大众当作阿斗。对于国资产权改革,公众有知情权、发言权、监督权,少数精英把持是非常危险的。据报导,汪道涵临终与人谈话说,“我的忧虑不在国外,是在国内”,“精英,社会精英”。其背景就是他对苏共及其领导干部变质的长期观察和研究。“苏联主要是亡在他自己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社会精英身上。这些干部和精英利用他们手上的权力和社会政治影响,谋取私利,成了攫取和占有社会财富的特权阶层,他们不但对完善改进社会主义制度没有积极性,而且极力地加以扭曲。公有制度改变才能使他们的既得利益合法化。这只要看看各独立共和国当权的那些干部和社会名流大约有百分之八十都是当年苏联的党政官员和社会精英,事情便清楚了。”34


十、发展私营经济的正道


谈基本经济制度,不能不谈私有经济,私有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其与公有制主体经济的共同发展,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方面,不仅在当前,而且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有不可缺少的重要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不能忽视它、歧视它、排斥它。所以,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包括私有制经济非常重视,对它们的评价,从十三大、十四大的“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党还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足见中央充分肯定非公有制包括私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有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个体经济。个体经济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依靠个人辛勤劳动,服务社会,而不剥削他人,属于个体劳动性质的经济。这部分经济目前在我国经济中占的比重不大,将来也不可能很大,据工商局说,最近有一些年份,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还有所减少。但是现在已经恢复正增长。另一部分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广大私营企业主受党中央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号召的鼓舞,先后投身商海,奋勇创业拼搏,用心血耕耘多年,为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社会公正的评价。当前私营企业主要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融资困难较大,税收尤其是非税收负担较重。此类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切实解决。

私有经济与个体经济是有区别的。私营企业主与现在所称新社会阶层中的管理技术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等其他成分也不一样。大家都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但个体劳动者、管理技术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等,一般是不剥削他人劳动的劳动者,而私营企业主雇佣劳工生产经营,他们与雇工之间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为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所以这种剥削关系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私有经济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又有占有剩余价值的剥削性质,这种由剥削制度所制约的私有制本性目的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矛盾,无时无刻不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思想道德上,人与人的关系上表现出来。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表现的两重性,是客观上必然存在的,只能正视,不能回避。应该把私有经济的性质与作用分开来讲。只要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和剥削劳动者,他的性质就不是社会主义的。至于他的作用,要放到具体历史条件下考察,当它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时,它就起积极作用,以至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不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因此不能说它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有人说“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已不是过去的民族资产阶级”了。不错,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劳动者,从来不属于资产阶级。但雇工剥削的私营企业主按其性质应该归属到哪一类呢?恐怕除资产阶级以外,没有地方可以归属。当然,同时,按其作用,还可以把他归入“社会主义建设者”、“新社会阶层”这些不同层次的概念。这是非常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容不得半点虚假。

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有经济,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对待。一方面是不应轻视,不应歧视;另一方面,不应捧抬,不应护短。现在对私营企业轻视歧视的现象的确是有,特别是前面提到的融资问题和负担问题。例如我国大银行对中小企业(主要是私营),除了“重大轻小”,“嫌贫爱富”外,还存在“重公轻私”的所有制歧视。所谓企业“三项支出”(交费、摊派、公关招待费用)负担加重,某些部门少数官员对企业勒索骚扰,成为企业不得不应付的“潜规则”;当然这里边也有企业借此减轻正规税费之苦衷。而在“吹捧”、“护短”方面,《人民网》2006年4月19日有人撰文说,不少地方党政官员将我们党的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错误地执行成“捧—求—哄”,给私营企业主吹喇叭、抬轿子、送党票,……不一而足。媒体报导,东南某省会城市,在百姓看病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拨出专项资金,选定民营企业家享受公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营企业家的关爱”。有关部门高层人士为少数企业主确实存在的“原罪”行为开脱,并打不追究的保票。某些理论家则把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偷换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民营经济”(即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或者“应当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以取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明显地越过了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界线。

对私有经济,既不应当轻视、歧视,又不应当吹捧护短,那么应当怎样正确对待,才符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呢?毫无疑问,我们要继续毫不动摇地发展私有经济,发挥其机制灵活,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正面作用,克服其剥削性产生的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如有些私营企业主偷逃税收,压低工资和劳动条件,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破坏自然资源环境,借机侵害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欺诈行为,都要通过教育监督,克服清除。我想广大私营企业主,本着“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职责和良心,也一定会赞成这样做,这对私有经济的发展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在鼓励、支持私有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正确引导其发展方向,规定能发展什么,不能发展什么。比如竞争性领域,要允许私有经济自由进入,尽量撤除限制其进入的藩篱。特别是允许外资进入的,也应当开放内资进入。而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就不能允许私有经济自由进入,只能有条件、有限制的进入,不能让其操纵这些部门和行业,影响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私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有广大的投资天地,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重要部门现在也可以参股投资,分享丰厚的盈利,他们应当知足了。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群体和“新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大概不会觊觎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地位”。但是确有某些社会精英明里暗里把他们往这方面推。要教育他们不要跟着这些精英跑。

总之,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发展包括私有经济在内的非公有经济,但这必须与毫不动摇地坚持发展公有制经济并进,并且这种并进要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进行,真正实行两个毫不动摇,而不是只实行一个毫不动摇。这样做,才能够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发展,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注: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1页。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64页。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64页。

4.《邓小平年谱》(下),第1364页。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9页。

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90-91页。

7.《刘国光文集》第十卷,第510页。

8.《刘国光文集》第十卷,第588页。

9、13.参见《香港传真》N2007-2。

10.《经济观察报》2007年3月18日。

11.《刘国光文集》第七卷,第505-506页。

城乡差距影响基尼系数一事,早已成为中国经济学界的共识。网上近传,某经济学家将此论作为自己的发明,申请诺贝尔奖。如果属实,真是大笑话。

1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4页。

14.如,丁冰:《中国两极分化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出路》,2006年8月6日,在乌多有之乡书社的讲演。

杨承训:《从所有制关系探寻分配不公之源》,载《海派经济学》2004年第11辑。

15.萨穆尔逊《经济学》下册,第231页,257-258页,1982年第10版(高鸿业译)。

16.武力、温锐《1992年以来收入分配变化刍议》,载《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5月26日。

17、《江泽民文选》第三卷,第72页。

18.《三联生活周刊》2003年12月11日。

19.《新华网》2005年7月31日(石飞)。

20.《经济日报》2005年8月3日。

21.《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7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3.《人民网 强国论坛》“鞍钢宪法”,2007年8月3日。

24.《中新网》2005年8月2日。

25.《新华网》2003年1月16日。

26、27.《香港传真》N2005-37。

28.《股份制助民企做强做大》,《中华工商时报》2005年7月11日报导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侯云春发言。

29.《中国宏观经济分析》2005年第11期。

30.《香港传真》N2006-13。

31、32.夏小林《非国有投资减缓,后效仍需观察》,《中华工商时报》2007年1月31日。

33.《香港传真》N2004-33。

34.香港《信报财经新闻》2007年6月23日。

(《环球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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