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通过对十年来法理学会议主题与课题项目的统计与分析,考察我国法学资源配置的特点,由此探讨我国法学资源流动的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从而透显出我国十年来法学研究的成就与不足,并从学术整体规划、学术团队培育和基本理论建设等方面对未来法学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法学资源/分配/流动
不可否认,中国法学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呈现了一派繁荣的景象,但也蕴含了一些有待改进的方面。对于它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点评,国内不少法学家也就此发表了许多高质量的论文。在此,我们打算另辟蹊径,以十年来会议主题与课题项目为样本对我国法学资源的分配与流动作一分析。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会议主题,我们选取的是法理学年会的主题及我们认为的重要的法理学专题会议主题;课题项目指的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会议主题与课题项目为样本进行考察,可能更能说明在这样的“指挥棒”的导向下,我国重要的法学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十多年的研究旨趣。对这些样本进行细致的分析,也许能够发现其中所透显出的成就与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我们力图对未来法学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些许可供借鉴的建议。
一、十年来法学会议主题与国家社科项目统计与分析
(一)会议主题
1.统计说明
在会议主题的统计上,我们将法理学年会和其他比较重要的法理学会议进行区分,其目的在于通过“二元区分”来更为细致地描述目前法理学会议召开的整体状况,同时探讨法理学年会和其他会议之间的互动和衔接问题。另外,必须要指出的是,因为1995年的法理学相关会议的资料的缺乏,所以我们对于法理学重要会议的统计事实上只采纳了9年的样本(1996—2004年),而且考虑到这一状况并不会对本部分的讨论造成根本性的影响,所以就姑且“维持现状”。
2.法理学年会的相关统计
(1)总体情况概述
法理学年会,顾名思义是一年召开一次,所以十年来共召开了十次分别是:1995年“走向21世纪的法理学”、1996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7年“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1998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1999年“关于20世纪法理学的回顾与前瞻”,2000年第三届东亚法哲学大会暨法理学年会“21世纪的亚洲与法律发展”、2001年“西部开发与法治建设”、2002年第四届东亚法哲学大会暨法理学年会“东亚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2003年“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2004年第五届东亚法哲学大会暨法理学年会“全球化之下的东亚抉择与法学课题——迈向历史共识的凝聚与新合作关系”。
(2)关于法理学年会的几点说明
从上述法理学年会的主题我们可以发现十年来召开的法理学年会年会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理学年会的主题是“清一色”的宏大主题,而没有具体性的议题。宏大主题贯穿年会始终的做法,是具有其自身合理性的。因为年会是法理学所有领域学者的一次聚会,这就注定了它必须要有必要的包容性,必须要让“主流”和“非主流”在这里交汇,形成“合流”。否则,议题过于具体领域过于局限,就会将一部分学者(因为研究方向而非研究水平)无情地拒之门外,进而使一些非主流研究进一步边缘化,①这对于法理学研究地整体发展是危害巨大的。
第二,法理学年会主题中的流行词汇主要是法治(包括法制和依法治国)。其中法治出现6次。当然这个词汇在年会中出现的频率如此之高,除了它自身具有广泛的包容性以外,还与它嫁接法律与政治的特殊地位相关。所以,以法治词汇作为会议主题的关键词能够很好地在法律和政治之间“左右逢源”,从而使更多的外部资源流入法学研究领域,并为法学的研究争取政治的支持。
3.其他重要的法理学会议的统计
(1)总体情况概述
自1996年到2004年的九年当中,据不完全统计主要的法理学专题会议主要有42次[1]其主题几乎涵盖了法理学研究的所有领域:法治、法律文化、法律方法、全球化、现代化等;其主办单位几乎囊括了目前法理学的主要研究机构:吉林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此外本部分所有讨论和分析的法理学会议,除特别说明外都不包括法理学年会。
(2)具体情况的几点说明
第一,关键词汇的统计:
一方面,法治(依法治国、法制)共出现18次,出现率为42.9%;其中法治单独作为议题出现6次;法治只作为议题的一部分出现的、或者只讨论法治某一问题的共12次。由此可见在法理学的重大会议中的,法治大餐问题仍然很严重。
另一方面,法律解释(和法律方法一起统计)共出现3次;全球化出现3次,但问题在于其中有两次的议题完全相同,承办机构也完全相同②;法学(包括法理学以及其他具体的法学)共出现12次;司法改革2次,其问题在于同一年召开了两次主题完全相同的关于司法改革的会议;现代化共出现3次;人权共出现2次。由此可见,重要的法理学会议中除了“法治”之外,其主题还是比较分散的。这种分散就给某一具体领域的讨论创造了条件,例如法律解释、法律文化、法律全球化等等。
第二,研究的连续性统计(某一机构为统计原点):
从统计中发现,中国人民大学举办过两次以“法律与全球化”为议题的研讨会;黑龙江大学举办过两次会议“前苏联法学与中国法学”和“俄罗斯法学理论的转变”;南京师范大学举办过两次会议“法制现代化与经济发展”和“中国法制现代化”。此外的其他机构所举办的会议在主题上很少具有连续性,有些议题在某些机构只承办了一次以后就销声匿迹,而没有进一步的追踪报道。
第三,与其他学科以及社会的互动议题统计:
一方面,在召开的42次重要法理学会议中直接与政治相联系的会议议题共有9次,占总数的21.4%,还不包括像法治、现代化这样一些隐含有政治性的议题。可见,法学研究领域走“政治路线”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法学研究有必要重新思考自身的独立性问题,进一步科学地定位法理学和政治之间关系。
另一方面,统计的会议中没有与部门法相联系的议题。可见法理学和部门法之间的沟通还要加强。由此法学资源更多地用于法理学自身的自说自话,而没有很好地起到法理学应当具有的对于部门法的指导作用。
(二)课题的分析
1.总体情况概述
1995年至2005年这10年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法学类共568项,其中属于理论法学的有141项[1],占24.8%(我们没有在此进一步区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我们在对材料进行取舍的时候是采取一种“宽泛法理学”的标准,即只要从课题的标题上,按照比较宽松的标准可以认定为是属于法理学研究范畴的都将其归入法理学的项下。而本文所倡导的“宽泛的法理学”标准,与其是肯定式而毋宁是否定式的——我们采用的大致方法是将课题中明确属于部门法和法制史的课题排除,剩下的则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都认为是法理学的研究课题,当然这也就不免掺杂了一些是“交叉学科性质的法理学”③。
2.关键词出现的频率
我们根据主题词进行统计发现:课题中,数量最多的最高的是以法治(包括依法治国、法制建设等类似主题)为主题的项目,共有50项;④其次是以司法(包括审判、法院等类似主题)为主题的项目,共有15项。⑤除了这两个明显较多的主题以外,数量相对较多的项目还有以下一些:权力制约(包括监督、廉政等类似主题)10项;法律文化9项;民族法制建设8项;法与现代化6项;权利(包括人权、利益等类似主题)6项;立法6项;法与全球化5项;法与和谐社会5项。
毫无疑问,“法治”是十年来法学研究最为关注的主题,这不仅表现在以其为研究主题的项目的数量是最多的,而且还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的数据中:首先,从时间跨度上来看,除95年以外,其他年份都有关于“法治”主题的研究课题,几乎跨越了整整十年。其次,从每年的出现频率来看,97年以后“法治”、“依法治国”频繁出现,其中从1997到2003年出现频率最高,97年10个课题中有6个,占60%;98年9个课题中8个,占88.9%;99年9个课题中有3个,占33.3%;2000年9个课题中有7个,占77.8%;2001年11个课题中有5个,占45.5%;2002年11个课题中有4个,占36.4%;2003年18个课题中有7个,占38.9%。可见,在这7年中,“法治”课题所占比例都超过30%,最高时甚至达到近90%。再次,从研究机构来看,对法治主题相关内容展开研究的机构共有32个,在62个研究机构中占51.6%,也就是说,有一半以上的机构从事了这方面的研究。
3.宏大课题与具体课题的比例分配的统计
十年当中,宏观的课题有18个,具体课题共123个占总课题数的87%左右。当然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是我们所说的具体课题主要是指那些研究法学某一领域而且法学同行能够直观把握其研究核心的课题,例如“社会主义法的真善美三维构造解析”、“当代美国法社会学方法论变革”等等。至于宏大课题主要是将“法治”等重大命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项目,例如“法制与社会发展”、“经济全球化与中国法制建设”等等。当然,即使如此我们的标准仍然是主观性大于客观性,所以本文该部分的统计和分析,只能定性而不是定量,只能求其大概而非细致入微。
虽然还是一种比较粗略的统计,但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具体性的课题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主打”。这一状况与课题申报的一些现实情况密切相关,目前法学界的课题研究仍然处于“单挑”为主“群架”为辅的阶段。另外,课题研究中法学资源主要集中于具体课题,也是对于法理学年会中宏大议题“包打天下”局面的一个“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使广度和深度齐头并进。
4.研究的连续性统计
通过对历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考察我们发现:整体上,以机构为原点的研究的连续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匮乏的;但同时也有一些机构做得相对比较好,例如吉林大学在法律文化的研究上形成了比较良好的发展态势,不仅具有连续性,从2001年到2005年基本年年都有一个项目(除了2003年),而且还从多重视角来考察,既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又有法文化的比较研究,还有以全球化为背景的多元法律文化研究。⑥此外,南京师范大学在法制现代化研究方面也保持了较好的连续性,该机构在97年、2000年、2003年和2005相对连续的四年间进行了现代化与法律之间的交叉研究⑦。此外像华东政法学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复旦大学中国传统法律思维研究,中央党校依法执政研究也具都有某种程度的连续性。
但是从整体上考察,目前法理学课题研究的连续性仍然是有所欠缺的,像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重要研究机构的研究,虽然比较全面——对于法理学研究热点和重点基本上均有所涉及——但是没有形成比较连贯的研究特色。
二、十年来法学资源的流动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资源配置的难题——重复还是分散
通过前面的关于十年来法学会议和社科基金项目的统计,我们认为法学资源配置中的重复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当然,这里的重复也并非都是经济学上所痛斥的“重复建设”。细分起来法学资源配置中的重复有两种:必要的重复和非必要的重复。
1.非必要的重复
我们所指称非必要的重复其实就是法学资源配置中的“重复建设”,这种重复在会议中的重复要体现的更为突出一些,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会议的性质决定的。因为,会议的主题如果在相近的时间、相近的地点进行重复,加之法学研究人员在某种程度上的有限性,就很容易会导致与会人员“一稿多投”(包括提交的论文和会议讨论发言)的现象发生。而课题的重复虽然也会造成学术资源某种的浪费,但是,课题研究所具有的个人性特点,“假如每个人的体验都具有某种不可替代性,”[1](自序P5)那么即使是同样的课题也可以有不同角度的阐释,也可以“旧题新作”,那么这种重复虽然也非必要但却可以理解。
非必要的重复问题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尤其是当我们所截取的资料是法理学年会、法理学重要专题会议以及国家社科基金这样一些高层次的研究活动的时候就更是如此。一旦高端的研究出现非必要的重复对于研究资源的浪费是巨大的:一方面,它极大地浪费了研究的精英力量;另一方面又对其他层次的研究产生了误导,使重复呈级数增长,从而引发法学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在法学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某一领域配置的资源多了,其他领域就相应地减少了,一方面重复配置的领域投入和产出失衡,同时其他领域又因为缺少资源而举步维艰。另外,法学资源的非必要重复还容易滋生学术惰性,不仅无法将一些学术推向前进反而会影响该领域研究的深入开展,加之学术“搭便车”的显现,抑止了学术的冲动,简单重复反而导致研究衰退。
2.必要的重复
重复是没有原罪的,在研究领域一定程度的重复反而是必需的,尤其是在面对那些该学科的核心性的命题的时候更是如此,只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间断地将核心命题推向前进,才能实现整个学科的升级换代,否则法学研究会因为用力过散而“广种薄收”。因此,法治作为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命题之一,不断地在会议和课题中“出场”也就不足为奇了。可以说法理学的点滴进步,最终都会或隐或显地体现在“法治”的进步当中。当然,即使是必要的也仍然是要有所节制的,否则一味地全体动员“大炼法治”,也会使“必要的重复”沦为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量的掌握往往是艺术,我们在这里还无法驾驭,只能粗略地认为,法治研究掌握该学科的命脉,而不是简单地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
似乎,我们并没有谈法学资源“分散”的问题。但是,“当我们在讨论重复的时候,其实就是在谈论它的对立面”,因此,重复问题如果解决了,分散的问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
(二)法学资源配置的方式——连续⑧还是跳跃
纵观目前的法学研究,如果以机构作为考察对象,其研究的连续性还只是差强人意而已。我们必须认识到研究的连续性对于研究资源的利用率是有重大影响的,连续性的匮乏会直接导致类似于经济学中集聚效应失灵和沉没成本流失的结果。
1.研究资源的集聚效应失灵
资源的集聚效应是指当资源在空间上聚合、时间上连续的时候,能够发挥出更大的效益。如果说空间的集聚是资源的横向集合,本质上是通过规模的扩张来提升效益;而时间的集聚则是资源的纵向积累,本质上是通过时间的沉淀而形成历史的优势。法学研究的连续性之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拓展研究的深度,就在于它形成了法学研究资源的时间集聚效应。当研究进构或者研究者针对某一研究领域不断探索的时候,研究就能够不断地站在自己原先所累积的“高阶”上“登高望远”,获得最先进的研究成果。而且法学研究与一般的物质生产还有一个重大的差别在于,法学研究的成本投入难以转移,这些成本投入往往不是体现于有形的物质而恰恰是以无形的方式构成研究者的知识积累。当然这种积累一部分转化成了文字成果,可以为外界所知,但是还有一些则是难以物化的,也难以移转的。因此,要使某一领域的研究不断推向前进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要维系研究的连续性,从而发挥流入其中的资源的时间集聚效应。
如果说刚才的分析更多地是从研究者个人的角度展开的,那么对于研究机构而言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研究机构中对于某一个领域的研究如果已经形成一定优势,那么这种优势必然不可能是完全私人话的,因为一个研究者的脱颖而出,是需要多个辅助研究者为其做一些配套性工作的。因此,即使研究者自身可以把研究的优势随身带走,但是一个研究机构的其他辅助研究者如果不能随行的话,辅助研究者就因为核心人物的流失而放弃或者大大放缓研究进度。而且,核心研究者“另立山头”之后,也会因为缺乏必要的辅助而降低研究效率。更何况,该研究机构为了该研究领域地开展而做的物质投入,也往往被闲置。这些都无可避免地造成了法学研究资源的巨大浪费。
因此,我们必须关注法学研究中的两个层次的连续性:第一,是研究者自身应当保持一定的研究的连续性,不能够“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第二,研究机构也应当具有一定的研究的连续性,而且还要形成研究的团队,否则一个研究的主力走了,该研究领域的研究也就停顿了,那就必然造成法学研究资源的巨大浪费。
2.研究资源沉没成本⑨的流失
沉没成本是和资源的不可移转或者难移转的现象联系在一起的。一旦投入的成本难以通过交换的方式,从一个主体流向另一个主体,那么成本就会沉没,回收沉没成本的唯一方法只有“一条路走到黑”,把原来的生长进行到底。
就法学研究而言,一个学者或者一个研究机构在某一研究领域所投入的精力、人力、财力往往是沉没的。以个体研究为例,一个研究者对于某一问题的研究所投入的经历,会变成其自身的知识储备,从而有利于出产该领域的产品,但是这些投入无法转移给其他研究者,因此如果该研究者停顿了该项研究,他所投入的研究精力将难以回收。研究机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研究机构对于某一研究领域的投入,像对相关人员的培训、配套设施扶持,如果该项研究一停止,这些投入也往往难以收回。其实,沉淀成本的考量有一个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我们已经作出的投入。就法学研究的资源配置而言就是要保持研究的必要的连续性。
(三)法学资源流动的目标——宽度还是深度
博而不精、精而不博,如果是个人只要两者居其一即便可“稳坐钓鱼台”,但是作为一个学科而言如果是只取一端将会对其整体的长期发展构成严重威胁。法理学的研究也同样要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平衡,在研究宽度和研究深度间进行协调。
1.拓宽研究的宽度
法理学是对于法律的一个全方位“扫描”,这也注定了它必然要有一定的宽度作为支撑。法理学对于部门法最大的借鉴之一就是为其提供宽阔的视野,能够在更广阔的领域内思考问题得出结论。
法理学的研究宽度的实现往往是通过一系列的多领域的研究共同整合而成的,试图通过一个课题或者某一位学者的研究来对法律做面面俱到的考察,其结果往往是虚有“宽泛”的外表,而难有实质性的研究进展,也就必然沦落“宽”并且“泛”的境地。当然,我们反对的是一个课题或者学者做面面俱到的研究,并不是反对它们进行法理学的基础性研究,这种法理学自身的基础理论也同样是须有必要的资源投入的,这是整合各个具体方向领域研究的一个前提。另外,法理学研究的深度也是要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的。对于什么是基础理论的研究、什么又是事无巨细包揽无余的“宽泛”,我们有必要做一点说明。两者的关系有类似于法律的“编纂”还是“汇编”:即看它们是否是一种理论的概括和提炼;还是一种“广撒网”的蜻蜓点水,点到哪里算哪里。
会议在融合研究宽度和深度的问题上更具有一定的宽容性——鉴于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即使是在具有较大宽度的会议议题下,也仍然会有一些比较深入的研究,以此来平衡宽度与深度的问题。当然,这种宽容也是有限度的,如果宏大议题(宽度的载体)盛行,具体议题备受冷落,也同样会产生“宽”并且“泛”的问题。
2.挖掘研究的深度
相对于部门法而言,法理学的研究往往会给人以一种“宏大叙事”的印象,这是由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使命所决定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法理学是“大而无当”的,它也同样要对专业内容做研究领域的细分,由此来提升其自身的研究深度。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最基本的就是要有必要的研究力量投入其中,就是要在法学研究资源的配置上关注法学研究的深度而不是“轻描淡写”。联系到,法学研究的会议和课题,就必然要求召开一些以法理学某一领域为主题的会议,就必然要求做一些专题性的课题研究。就我们前面所收集的资料而言,这两个方面总体上还是“及格”的:具体性研究和基础性研究保持了一定的比例,两者之间形成了某种基本的“均势”。
(四)法学资源流动的结果——独立还是沟通
法理学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学科,一方面它要负责与其他学科和社会之间进行交流,另一方面它又要把这些交流地成果进行法学化的加工,使其能为部门法的发展提供帮助。由此,我们必须关注法理学研究独立性和法理学与部门法关系这两个问题。
1.法理学研究的自身独立性问题
从对于法理学会议议题和课题的统计分析中,我们发现法理学和政治的关系是相当紧密的,联系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联系“过了头”就会影响到法理学自身的独立性。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就在于这一学科有其自身比较稳定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范畴,但是政治的特点则在于“随机应变”、“因地制宜”,由此过多地把政治和法学捆绑在一起,就会使得法理学给人一种“找不着北”印象,缺乏必要的稳定性。
当然,政治与法学的关系也早已经是老生常谈,我们不打算做过多的重复,想要指出的是,法学可以而且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关心政治,但不能“过火”,而保持不过火的最好方法,就是避免跟着政治口号一哄而上,而应当有必要的耐心等待,等这些政治口号比较成熟了然后再试着将其从法学的视角进行研究。也许,这样一来有的人就会批评说,法学不就成了马后炮了吗?其实并非如此,一方面,我们反对的是搞“全民运动”即跟着政治口号投入大量的法学研究力量,乃至于大部分的研究力量,至于少部分研究人员做一些前沿性的研究则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政治的某些内容是即时性和针对性的,而如果经过了必要的时间考验,那么再将其纳入法学研究的主流渠道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是法学和社会互动的必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
2.法理学与部门法沟通的问题
目前对于法理学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还远没有达到它们应该具有的“亲密”程度。这首先就体现在会议和课题中对于部门法和法理学之间的交叉讨论和研究的欠缺。法理学的“上不去下不来”的幼稚病,也并没有得到明显地好转,法理学“返回形而下”的任务也依然艰巨。
连接法理学和部门法的重要渠道就是交叉性的会议和研究,通过这些渠道就能够使相应的法学资源在两者的沟通上发挥推动作用。但目前的这种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之间的互动仍然还是欠缺的,要扭转这种现状不仅要理论法学者的努力,也需要部门法学者的合作。这种努力的连接点很重要的就是召开交叉性会议和研究交叉性课题,并有比较固定的一部分学者来完成“在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的融合。
三、未来法学资源配置的一个初步建议
(一)注意课题、会议之间的协调和整体规划
第一,法学资源配置应以市场配置为主,研究机构和研究者根据自身的优劣进行权衡,作出研究什么和怎么研究的理性判断。与一般的实物生产相比法学研究的生产更要讲求调动生产者自身的主观积极性,威逼之下或许会有高质量的商品,但决不会有高水平的学术。而研究者对于研究对象的自由选择,是调动研究者自身积极性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
第二,法学资源的配置也应当有必要的宏观调控:一方面,法学研究领域的供求关系并不如实物生产那般直接,因此价值规律在其中起的作用较为微弱,由此个人生产和社会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也就更为凸显;另一方面,各个研究机构和研究个人的研究理性其目标并不都是指向提升研究质量的,很多时候掺杂了许多其他的动机在内,例如获取政治上的资源、进行热点炒作以提升自身的知名度等等。由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形的存在,更要求法学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能够发挥指导性和整合性作用,避免资源配置的重复浪费,提高法学资源利用率。
第三,法学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对会议议题的选题和课题的申报进行把关,避免低水平低层次的重复讨论和研究;其次,做好历年课题和会议的统计工作,最好归口与某一部门操作,并将这些信息作为公共资源加以使用,由此,在各个单位召开会议和进行项目申报和审批是可以参考使用,提升会议召开和项目申报的科学性;最后,对于某些重要重大可以由具有研究实力的机构或单位牵头(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联动),组建大型课题组,进行攻坚性研究,以研究整体性深度杜绝对这些问题的低水平重复多次研究的现状。
(二)学术团队的培育巩固和发展
课题研究连续性的缺乏,会在很大程度上浪费学术研究的资源,而要克服连续性断层的问题最主要的是要改变目前某些研究机构的某些重点研究还主要是一种个人活动的现状。而且这种“个人活动”并是不纯粹的,因为一方面它需要其他的下游研究人员为其的研究提供便利,甚至做一些细节性的资料收集和行政沟通的工作;另一方面,它们又具有很强的私人性,一旦研究的核心人物,离开该研究机构,往往面临后继无人的局面,由此这一领域的研究优势也将随着核心人物的离去而终结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一个人拖垮一个机构”现象,重要的在于对于具有优势的研究领域,各个研究机构应当注意培养研究梯队,形成老中青接替的三个研究层次,形成“一超多强”或“大师+团队”的格局,而不是“单极化”,即使核心人物离开该团队,也仍然可以维系整体性优势,并可以在梯队中重新寻找“核心”人物,而把原有的优势继续保持下去,乃至将研究优势转变为本机构的研究特色。⑩进而打造学术品牌,形成中国自身的法学流派。
(三)法理学自身基本理论体系建设也有待加强
法理学作为一个学科应当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形成自身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而且这种独立性是以法理学自身的理论体系的完善为前提。目前,法理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互动研究以及法理学与社会相结合的研究均初具规模,但是法理学自身的反思性研究和建构性研究仍然是比较薄弱。十年来对法理学进行总结和反思的会议不多,对于法理学的体系进行建构的课题也不多,可见在法理学基础理论领域配置的法学资源仍然很是有限。
但是,一个学科的基础理论如果没有得到成熟的发展,那么即使它能够取得为外人所瞩目的成绩,也仍然是“柯立芝荣”,在一定程度上是危险的繁荣。“房屋的高度是由地基决定的”。其实法理学的基础理论研究的欠缺对于法理学自身研究的开展已经造成了影响:一方面,一些法理学的术语被不同学者在不同的层次意义上使用,这给学术的交流造成了麻烦;另一方面,一些法理学的术语与部门法术语之间不能进行科学的衔接,致使法理学对于部门法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
收稿日期:2006—07—02
注释:
①研究者如果难以参加与其研究方向相契合的会议,首先会挫伤其研究的热情,研究会是研究者展示其研究成果的重要舞台之一,如果找不到合适的舞台,研究的积极性必然受挫,虽然不参加会议并不影响研究成果的发表,但是通过会议而得到同行认可而得到的成就感是很难通过文章发表的成就感来替代的;其次,会使相应的研究陷入研究瓶颈,因为学术的进步在于交流,不能参加会议,就意味着无法与同行的专家进行广泛而深入的交流,研究会因为缺乏交流而停滞不前;最后,会造成边缘研究的资源进一步减少,因为在一般意义上,会议本身也是法学资源流动的重要渠道,不能参加相关的会议就等于堵塞了获取法学研究资源的重要渠道,没有资源研究也会举步维艰。
②2000年和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两次召开同样以“法律与全球化”为主题的国际学术研讨会,这种主题的同一性固然体现了研究的连续性值得肯定,但是主题的完全重复是否会造成对研究的深入性有所折损,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③比如霍存福教授承担的课题“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研究”就是一个“在法理学和法制史之间”的研究项目。比如张建伟先生申报的课题“法与金融学理论的本土化研究”就是法理学和金融学相交叉的研究。当然类似的课题还有很多。就不在此一一列举。
④其中以“法治”为主题词的有21个,以“法制”为主题词的有26个,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词的有6个,剔除其中互相重复的,计有50个,详见附录2.当然,这些以法治为主题词的课题侧重点不一样,有些课题虽然也以法治为题,但研究范围相对较小,如一个地方的法治建设、在法治的宏观背景下考量某个或某几个问题,但总体上来说,这50个课题中的大部分还都是从比较宏观的视角,即主要从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体视角来展开研究的,并且即使前面所讲的一些范围较小的研究课题,同样不能忽视其通过“法治”这样的词汇所明示的研究立场和出发点。
⑤其中最主要是以“司法改革”为主题词的项目,参见杨春福、陈新雄、胡欣诣:《近十年中国法理学的会议主题与课题项目》,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 ?id=10318,2006年10月10日。
⑥吉林大学的法律文化研究的课题是:第一,2001年黄文艺“全球化背景下的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研究”;第二,2002年吕丽“礼仪法文化比较研究”;第三,2004年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理解”;第四,2005年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研究”。
⑦南京师范大学的法制现代化研究的项目是:第一,1997年刘旺洪、“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中国法律观念现代化研究”;第二,2000年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一种比较分析”;第三,2003年夏锦文“中国司法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研究”;第四,2005年公丕祥“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进程”。
⑧“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派还有待形成,法学家往往以领域为关心对象,有时还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因此其研究项目和研究思路上都非常欠缺连续性,扩展甚于推进,自然也很少自觉反思并感到自己学术思想的推进以及整个学术领域的前沿改变”参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先生就直截了当地指出,“当成本已经发生而且无法收回时,这种成本是沉没成本”,同时他又举例说,“在80年代初,许多最大的航空公司有大量的亏损。美洲航空公司1992年亏损为4.75亿美元,三角航空公司亏损达5065亿美元,而美国航空公司亏损达6.01亿美元。但是,尽管有亏损,这些航空公司继续出售机票并运送乘客。……要理解这种行为,我们必须认识到,航空公司的许多成本在短期中是沉没成本。如果一个航空公司买了一架飞机而不能继续转卖,那么,飞机的成本就沉没了。”参见[美]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02页。
⑩这种学术团队正是学术流派的雏形,当然并不是要盲目地倡导组建学术流派好大喜功,但是无可否认学术流派的成形是一个学科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1]杨春福,陈新雄,胡欣诣。近十年中国法理学的会议主题与课题项目[EB/OL].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 ?id=10318.2006.10.2.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杨春福/陈新雄/胡欣诣,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杨春福(1967—),男,江苏兴化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哲学博士;陈新雄(1981—),男,浙江龙游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法学硕士;胡欣诣(1978—),男,江苏南通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