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福林:论周代服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7 次 更新时间:2025-01-0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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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福林  

 

摘 要:周王朝建立后,其安邦定国的大政方针,不行商王朝的内、外服制,而是着力推行分封制和其并行的服制。西周初年,不少邦国既不是王室“亲戚”,又非王朝勋贵,而是早就存在于分封制之外的邦国。认可这些邦国的存在,承认邦君权力,尽力让其服从周王朝的统理,实为政治形势稳定、发展所必需。周代服制所显现的是一种开放思想,具有包容天下、统一天下的观念。西周中期以降,服制逐渐不能适应政治发展需要,渐为明确的官僚册命制度和爵制替代。

关键词:周代 服制 分封 册命

 

大凡鼎革之际,新王朝对旧制度往往取扬弃之法进行改造。周王朝建立后,以周公为代表的政治家取一些殷商官制名称,弃殷商服制中的内、外之别,是历代制度扬弃的先河。

周王朝建立之初,就国家建构的顶层设计来说,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管理广大区域的臣民,即周武王所言“率宁人有指疆土”,亦周公所说治理好皇天所赋予的“中国民越厥疆土”。周王朝首先分封子弟、功臣建立诸侯国,占据战略要冲,以求王朝政治形势稳定。对于分封之外广大区域的邦国,则施行服制,将其纳入王朝管理系统。服制是与分封并行的重要制度。本文拟对周代服制及其变迁等问题展开讨论。

一、周代不行内、外服制

当代学者多谓周王朝亦行内、外服制,如杨向奎说:“宗周代殷,旧制未变,内服有百僚,外服有诸侯……宗周官职分内服、外服,即中央官与地方官。”王玉哲说西周服制“只分内外二服”。许子滨说宗周“承认并且因袭了这种制度”。近年学者多沿用诸位专家的说法。

内、外服制起源商代。商王朝注重职官对王朝占卜事务的参与程度。在商王朝事务中,神权之重要,后代难以比拟,所以进献龟甲、卜骨就是对以占卜而揆知神意的参与。商王朝大小事务无不受占卜影响,已被丰富的甲骨卜辞证实。在商代政治中,献纳龟骨的邦族,属于入(内)服职官系统;听从占卜而知神意者,属于卜(外)服职官系统,是商代内、外服制的起源。随着商代王权发展,商王直接控制的王畿区域扩大,如《诗经》所说,到“武丁孙子”时代,王畿规模已是“邦畿千里,维民所止,肇域彼四海”,毛传:“畿,疆也。”郑笺说“邦畿”即“王畿”,诗义指商王直接管理的区域居民安定,“为政自内及外”,孔疏云“先安畿内之民,后安四海之国”。此种“自内及外”的管理模式,正是商王康丁以降到武乙、文丁时代,商王权超越神权之时所行的内、外服制。商周之际,周公在《酒诰》中所说商代内、外服制当是晚商的情况。尽管此时王权有所加强,但起源神权的内、外服制对天下邦族的约束力量毕竟有限,管理方式也不够坚强有力。周王朝在立国之初不采用商朝内、外服制,周公发布禁酒令时说:

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自成汤咸至于帝乙,成王畏相,惟御事厥棐有恭,不敢自暇自逸,矧曰其敢崇饮。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

这段话强调“殷先哲王”和内、外服官员皆不敢酗酒,且忙于政事而无暇饮酒。《酒诰》是周代唯一讲到内、外服制的文献,提到商周官制之处甚多,对认识商周官制有重要价值。

周公作为创建周制的伟大政治家,十分清楚包括殷周官制在内的国家建构走向,在继承殷商旧制时,取适用新王朝者,抛弃不适用者。从《酒诰》里就可发现周公的思路,因其多次称述殷周职官情况。周公生活于殷周之际,对商王朝职官的讲述应当可信。他讲的商王朝外服与内服职官,犁然分明,井然有序。须知这是在讲殷商旧制,而非周人要实行的制度。在《酒诰》里,除此讲殷商旧制的内、外服之外,周公绝口不再提及内、外服概念,即令再追述殷商贤臣时,周公只说“小臣屏侯甸,矧咸奔走”。其中,“小臣”(王之近臣)指商的内服官,“侯甸”则为外服官,周公述之,并不区分内、外服。对入周后的殷商旧官,周公称为“殷献臣”,具体罗列名目:“侯甸男卫,矧太史友、内史友、越献臣、百宗工,矧惟尔事:服休、服采,矧惟若畴圻父薄违、农父若保、宏父定辟。”在周公眼里,殷商旧官入周后,便无内、外服之分,皆是普通职官。

周初行服制的目的之一,是变革殷商官制使其向周制靠近。《召诰》云:“王先服殷御事,比介于我有周御事。节性,惟日其迈。”周王朝不取内、外服制就是让天下职官“比介于我有周御事”的努力。周公称周王朝职官有“庶邦庶士、越少正、御事”,或简称为“正事之臣”、“有正有事”、“庶士有正,越庶伯君子”。可见,他讲周人职官,完全没有内、外服的影子。

总之,观周公之语,在一次郑重提到殷商内服、外服职官名称之外,绝口不再提及,而是以周王朝官制言之。周初诸诰里,周公之语甚详,所有篇章均无周公再启内、外服之制的意思。

周代彝铭记载真切反映周代实行服制而不行内、外服制的情况,如:

唯殷边侯、田(甸)(与)殷正百辟,率肄于酉(酒),古(故)丧师。(大盂鼎,《集成》2837)

舍(捨)三事令,眔卿事寮、眔者(诸)尹,眔里君、眔百工,眔者(诸)侯:侯、田(甸)、男。(夨令方彝,《集成》9901)

大盂鼎铭文在讲殷代官职时,不提内服、外服。相同的例子还见于康王时的小盂鼎(《集成》2839),铭文记载名盂者和诸侯(即侯、甸、男)一起参与征伐,亦不提内、外服,说明周代讲殷商官职时已忽略内、外服。夨令方彝铭文排列的周王朝职官丝毫看不出内服、外服差别。学者或以为周代彝铭提及商代的侯、甸、男等称谓,就是周代亦行内、外服的证明。其实不然,周人虽用其名号,但无内、外服系列之别,表现的正是周代与殷商官制的差异。

周代文献记载的职官情况和彝铭一样,也是只讲职官而不分内、外服。如《康诰》记载:

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百工、播民,和见士于周。

这里将天下臣民混而为一,称为“四方民”。周人的目标是天下人都归服于周,将所有人皆纳入自己的天下秩序。在“四方民”系统里消弭内服职官与外服诸侯的区分。

周王朝王畿地区有封君,有诸侯。从周公所讲商代内、外服官制可以看出,商代诸侯分在外服,而内服是没有的。商代内服区域相当于王畿,周代王畿地域远超过商代。周王朝在包括王畿的“天下”区域里,分封诸侯,说明所有诸侯皆是王臣,不必分内、外,体现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精神。

关于周代畿外之地分封诸侯,古今皆无异说。但畿内之地是否分封诸侯,则有争议。古代少数学者认为,周王畿不行分封,无诸侯。如唐儒李百药认为,三代之法,“天下五服之内,尽封诸侯;王畿千里之间,俱为采地”。他主张采地与诸侯有别,所以王畿之内无诸侯。明儒王应电和清儒惠士奇皆持“畿内不以封”之说,认为采地只是王官禄田,与诸侯的封地甚有不同。元儒何异孙认为“畿内不以封建诸侯”,清儒王鸣盛亦谓“古者天子畿内不以封国”,皆是此类说法。此说或言畿内不行分封,或言即令分封亦只是采地,实际上还是说畿内无诸侯,但并不明确肯定。明言畿内无诸侯的学者仅有元儒敖继公、清儒陆世仪等。

古代大多数学者认为,周王朝于王畿内亦分封诸侯。汉儒主张王臣或子弟受封王畿之地就是畿内诸侯,或称“寰内诸侯”、“县内诸侯”。《世本》载“郇伯,周畿内诸侯”。汉儒马融、郑玄说荣伯、芮伯皆“畿内诸侯”。《诗经·大雅·假乐》云“百辟卿士”,郑笺:“百辟,畿内诸侯也。”《诗经·小雅·雨无正》载“三事大夫,莫肯夙夜。邦君诸侯,莫肯朝夕”,郑笺云:“三公及诸侯,随王而行者,皆无君臣之礼,不肯晨夜朝夕省王也。”依郑笺,“三公”指“三事大夫”,则“诸侯”为“邦君诸侯”,王畿内的“邦君”亦是诸侯。春秋时有祭叔,晋儒范宁说他是“寰内诸侯”。春秋时期的毛伯,孔颖达说他是“畿内诸侯”,孔氏还说畿内的公、伯如周公、召公、毕公、原伯等,“是县内诸侯也……《司裘》‘诸侯,则共熊侯豹侯’,是畿内亦曰诸侯”。畿内诸侯或称为公、叔、伯等,《论语·尧曰》“周有大赉,善人是富”,何晏注“善人”为武王所言“乱臣十人”,清儒刘宝楠说:“十乱中若周、召、太公、毕公,皆封国为诸侯,余亦畿内诸侯也。”周代郑君每称郑伯,清儒顾栋高说:“郑本畿内诸侯。”《仪礼》《周礼》《礼记》诸篇每言“畿内诸侯”在王朝典礼上的礼仪规格。针对敖继公所谓“畿内安得有诸侯”的说法,清儒黄以周提出,“畿内之有诸侯,俱见《传》《记》,敖氏误已”。总之,认为周王畿内有诸侯,是古代多数学者的看法,可以肯定战国以降的历代学者多持此说,只有唐以降的少数学者主张畿内无诸侯。

当代学者多肯定畿内有诸侯,如赵伯雄说:“在王畿内部,除了分封卿大夫以采邑外,也分封诸侯,不过这些诸侯叫作畿内诸侯。”吕文郁认为,“采邑就是王畿之内的诸侯国,故典籍中常称采邑为国。而称采邑主为寰内诸侯或内诸侯”。李学勤说:“不承认畿内分封的存在,正如吕文郁博士在此书第一章所说,是完全错误的。核之文献记载,绝不可通。不要说别的,就以人所共知的《诗经》而论,开首便是《周南》、《召南》,郑玄《诗谱》于周、召的分封及其采地的性质,论述极详。如果没有畿内国的制度,对周、召怎样解释呢?”

从周代分封实例看,周王畿内和畿外是一样分封诸侯的。例如,傅斯年根据《诗经·鲁颂·宫》提出,周天子“初命伯禽侯于鲁,继命鲁侯侯于东”。此“鲁”就在今河南鲁山县,地处西周王畿。又如卫,清华简《系年》云:“建卫叔封于康丘,以侯殷之余民。”殷遗民西迁于周王畿地区,卫侯为管理者之一,自当在王畿地区。再如豐(酆),今河南三门峡虢国墓地出土多件“豐伯”之器,其中有一件属于西周晚期称“豐侯”的器(豐侯母鬲,《铭图》2840),无论称伯或是侯,其地当在西周王畿。又如申,《史记·秦本纪》载,周孝王时“申侯之女”嫁于秦,此申侯当在宗周以西不远处,处于王畿之内。西周彝铭亦有佐证,如善鼎铭文载善的先祖曾经“佐胥侯,监豳师戍”(《集成》2820),侯为豳地驻军的“监”。豳为王畿腹地,由善鼎铭文可知,其地有侯。周成王弥留之际,召集“太保奭、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6位重臣嘱托后事。“太保奭”(即召公奭),史载“周武王之灭纣,封召公于北燕”,召公长子就封,召公留在朝中主政。“芮”,本为殷商旧国,《诗经》载周文王“虞芮质厥成”,应当在此时归服于周。入周后,芮伯为畿内诸侯,在朝中任卿士。“彤”,为姒姓诸侯,其地在“今陕西华县境”。“毕公”,为文王子,受封诸侯,封地在今西安、咸阳附近,毕公在成王时担任王朝史官之长,康王时称他为“作策毕公”。“卫侯”,即卫康叔,《康诰》就是册封他的诰命,其地在今河南省黄河以北地区,地处王畿。“毛公”为文王子,汉儒郑玄说公卿大夫之邑和王子弟所食邑在畿内者,最为著名者有6位,“周、召、毛、聃、毕、原”,可见“毛公”为畿内诸侯。综上,周成王时期,作为王之公卿的6位近臣,实皆为诸侯,若依商代内、外服之制,他们属于外服,难以进入王朝核心成员行列。从《顾命》所载6位顾命大臣的情况看,亦可说明周代并没有实行商代的内、外服制。

总之,周代王畿地区行分封,有诸侯之说,是古今多数学者的意见,是比较合乎历史实际的认识。周王朝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有意消弭诸侯间内外之别,至少从观念上表示天下诸侯皆为王臣。周王朝的顶层设计,还表现在经济方面尽量让天下诸侯在规格上一致。宋儒王与之引易氏说:“有以公卿大夫而出封者,齐、鲁、晋、卫也。有以诸侯入为天子之公卿大夫者,芮伯、彤伯、卫侯、毛公是也,或出或入,乃成周内外相权大制。”在周王朝制度下,不分朝廷内外,同等职官的禄田一致,表明其具有相同的经济地位。《礼记·王制》云:“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这里所说的是禄田等级,依后世划分,此两类实即京官与地方官。两者在级别上相等,无所谓内、外之别,禄田的数量亦相一致。京官虽然位居王朝中枢,但地方大员权倾一方,要比京官实权大。周王朝实行“五服”之制,将原有的天下外服(包括甸、男、邦伯在内的所有诸侯)地位提升到与原有的内服官相等,实际消弭了商代内、外服的差异。这在“安劝大小庶邦”从而治理天下的策略上,显然可取。吕思勉说:“以制爵禄之道言之,内诸侯与外诸侯,绝无以异,所异者,世与不世而已。”徐中舒提出周代服制,“从根本上改造了殷商的旧制,把殷人的四服,变成分封制……将侯、田、男、卫四服逐步变成授土授民的诸侯”。他还认为,“周把殷的甸服变为王畿,由天子直接统治,把侯、卫、男都变成诸侯……卫服是殷王的卫队,要改为周的诸侯究不容易,所以周把他们部族分散在殷地和成周,而在殷虚故地建立东方的军事重镇,由周直接统治”。黄爱梅说:“周人分封时也并无刻意区别‘畿内诸侯’与‘畿外诸侯’。”上述论断,颇有启发意义,让我们看到周人改变殷商旧制的努力。

二、服制的内容及其治国理念

分封制是周代政治的主轴,然而周王朝治理天下的重要制度并非仅此一项,与分封制并行不悖的还有服制。对于周代“服制”的称谓、内容以及其发展变化,尚有不少问题值得再探讨。相关认识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服制”与“畿服”

学者讲周代“服制”,或以“畿服”称之。否定畿服制存在的学者以郭沫若为代表。他认为,“《禹贡》复分天下为五服”,“《职方》于王畿之外,复分天下为九服”。他还详细分析文献材料,断言“古代并无此制度”,“畿服之制乃后人所伪托”。肯定畿服制存在的学者以胡厚宣、顾颉刚、冯时等为代表。胡厚宣分析商周两代畿服的发展,提出商代的“侯”、“田”二服,“即后世畿服说之起源”,“迄乎东周,乃以服与侯甸之类相联,而成为所谓畿服之说”。顾颉刚从金文资料入手,详细辨析古代文献所载“以地理分画之畿服制之系统记载”,说明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畿服制情况,并图示各历史阶段人们所摹画畿服的情状。冯时主张夏商周三代皆有畿服制度。以上论析颇中肯綮,比否定说更令人信服。只是所言“畿服”一词,值得再推敲。诸位所言“畿服”,实指商周的“服”制,所以用“五服”、“九服”等阐释“畿服”之义。然“畿服”一词出现较晚,首见于西晋时期挚虞所撰颂扬晋武帝的《太康赋》,谓汉末“畿服外叛,侯卫内圮”,“畿服”与“侯卫”相对应,其义指京师地区。后来,南朝宋范晔写《董卓传》论,斥董卓恶行,说他“蹈藉彝伦,毁裂畿服”,亦将畿服释为京师地区。可以看出,西晋南朝时期实以“畿服”指京师地区。

以“畿服”指全国,始自唐代杜佑所言“牧守督护,分临畿服”。其中,“畿服”已指京师以及其外的全国广大地区。宋儒王应麟论古史发展,谓“畿服变而郡县”,“畿服”亦指全国广大地区。晚清时期,孙诒让释《周礼·夏官·大司马》“九畿”,谓“分建畿服,肇自唐虞,周沿厥制,而数迥异”,亦以“畿服”为“九畿”,指全国之地。前引学者以“畿服”指商周服制,实无可厚非,因为依据唐以后的观念,“畿服”确实可以指全国服制。然而,“畿服”在西晋南朝时期仅指京师及其周围地区,尚无包括全国的含义在内。所以当代学者多称“服制”,而不言“畿服”。如朱凤瀚详考西周封国君主称谓问题,只讲“畿内封君”、“畿外封君”,但不提“畿服”,此后,刘源、张利军、张铮等亦持此说,只言“服制”而不提“畿服”。总之,“畿服”之说,其义不古,不仅先秦典籍不用,而且秦汉时期无人提及,只是在西晋南朝以降,方有人提及此概念,其初只指京师地区;作为管理全国制度的说法,直到唐以降方才行用。讨论周代问题时用“畿服”之称虽然不误,但用“服制”为说较优。

(二)服制:周初所必须施行的制度

周革殷命之时,天下邦国数量众多,据《逸周书》,武王伐纣时,“凡憝国九十有九国”,“凡服国六百五十有二”。武王讨伐99国(是否被全部灭掉,情况不详),表示顺服的有652国。虽然数字并不准确,但大致可以看出,当时天下邦国尽管比商汤立国时的3000余国减少许多,但数量依然不少。简单来说,当时天下邦国可能有2000个左右,与战国时礼家所言“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相距不远。战国时人说:“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联系前引《逸周书》“服国”之说,足见当时“封国”数量远低于“服国”。殷周之际的天下形势,赵伯雄概括为“周邦与万邦同时并存”。商王朝虽灭,但如何对待这些邦国,如何统理不在分封行列且数量众多的“服国”,应当是周王朝治理天下的重要问题。

这些“服国”邦君对周王朝的态度并不明确。史载周武王伐纣时“秉黄钺正邦君”。邦君的态度不冷不热,令武王在归途中感到忧虑,并向周公旦解释原因:“维天建殷,厥征民名三百六十夫。弗顾,亦不宾成(灭),用戾于今。”文中所说的360位贤人,应当是臣属于商王朝的侯、邦君。“用戾于今”,意为虽然殷周鼎革,但他们并没有随商而灭,直到如今还存在众多邦国。他们不合作的态度,让周武王夜不能寐。周公言武王去世后形势,谓“四方祸乱未定,多侯邦伯率去不朝”。武王辞世后不久,殷商残余势力作乱,以至周公率军东征3年,“灭国者五十”,才告平定。用周公的话说,让这些邦国“即服于天,效命于周”,表示服从天命即可,并不是绝对服从周王朝。在此形势下,若采用商王朝内、外服制的联盟关系,难以统理。西周初年,实施服制就是王朝统理分封以外众多邦国必须采取的方略。

(三)服制与分封制

周初政治以周卿富辰所言“封建亲戚,以蕃屏周”为主线,主要受封者是“文之昭”、“武之穆”、“周公之胤”,以及卓有功勋的异姓贵族(如太公望)和姬姓支族(如召公奭)。西周初期分封主要是到重要区域内建立据点,占据要冲,发展实力以扩大影响,钳制殷商旧部势力。依战国时人所说,封国是周王朝的“厚屏”。但是,分封的诸侯国只是当时天下众多邦国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许多邦国既不是王室“亲戚”,又非勋贵,而是早就存在的邦国。他们即令受封也不是得到实予的疆土与臣民,而是被周室认可其存在。周王朝赐予封号,尽力将其纳入周王朝职官系统。这与以姬姓贵族为主的封邦建国虽有差异,他们却成为周王朝的屏障,即《左传》所言“藩屏”。春秋战国时人认为,天下诸侯邦君皆为周王朝藩屏,不分畿内、畿外。就富辰语而论,所言26国布于王畿内外,即《左传》昭公九年谓“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蕃屏周”,又为鲁定公四年言“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指的是鲁、唐,皆“畿外诸侯”。成公十一年载“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则是畿内之国。杜预注“文之昭”的16国,“管国在荥阳京县东北。雍国在河内山阳县西。毕国在长安县西北。酆国在始平鄠县东”,管、雍、毕、酆皆为畿内之国,是王朝蕃屏。陈槃引阎若璩说,提出“‘蕃屏周’之国不必即畿外之国”,是正确的。

从周武王立国到成康昭穆时期,王朝不断分封诸侯。西周中期以降,随着国势趋弱,分封诸侯数量趋减。分封制虽是周王朝立国基础,但仅以此来管理天下数量众多的邦国,显然力不从心。所以只能采用占据要冲、徐图进取的策略,于是推行服制就成为与分封并行的重要举措。众多邦国虽在分封之外,但周王朝还是尽量把他们纳入王朝的权力场之内,进行统理、抚慰,即所谓“柔远能迩,安劝小大庶邦”,这正是服制题中应有之义。清华简载周公大会天下臣民的情况,谓“会邦君、者(诸)侯、大正、小子、师氏、御事”,所列职官,首先是“邦君”,就是服国的君主,他们排列在职官最前面,可见周公的重视程度。

(四)“五服”制的内容及其在先秦时期的变化

“服”的起源甚早,但作为治国方略和制度,则出现得较晚,周代所行“五服”制,就是比较完善的服制。关于“五服”之制,周穆王时大臣祭公谋父说:

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岁贡,终王……是以近无不听,远无不服。

按照先王制定的制度,王畿以内的区域为“甸服”,王畿以外者为“侯服”,侯、卫所居之地为“宾服”,蛮夷居住区域为“要服”,戎狄居住区域为“荒服”。“甸服”内的邦国要供应王朝日祭之需,“侯服”者要供王朝月祀之需,“宾服”者要供王朝四时祭祀之需,“要服”者每年要有贡纳,“荒服”者要王事天子。正因为有了日祭、月祀、岁贡等王事天子的制度,所以天下邦国,距离王朝较近者没有不听从命令,距离王朝较远者也没有不服从的情况。这里把天下诸侯分为“甸服”、“侯服”、“宾服”、“要服”、“荒服”五个等级,是为“五服”。靠近王都的“甸服”、“侯服”、“宾服”是五服中最重要区域。此区域邦国与周王朝的关系,以贡纳王朝祭祀用品为主要特征,他们要供给王朝日祭、月祀、时享所用物品,以保证王朝祭祀用品。上述服制内容,一方面可说是周以前神权影响的余绪;另一方面是让天下邦国皆敬奉周的天命和历世先王,将各邦族信仰逐渐纳入周文化轨道。

祭公谋父所说“五服”是西周前期的说法。到西周后期以至春秋前期,“五服”观念有了变化,集中表现在《禹贡》篇:

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緫,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

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上述内容与祭公谋父的说法相比,除“绥服”(祭公说为“宾服”)一项外,余皆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向王朝贡纳物品,如最靠近王都、最为重要的“甸服”,祭公说是供王朝日祭之需,而《禹贡》则说是供王朝所需的缯、粟、米及农作物秸稿。依《禹贡》所言,周王朝和“甸服”邦国系连不以神权为纽带,而皆为缯帛、粮食、秸稿等经济产品。再从“甸服”之外的其他诸服看,祭公所说“五服”重在对王朝祭祀的支持和邦国对周天子顺服的态度,最终落实在“近无不听,远无不服”的统治效果。《禹贡》中的“五服”,重在给王朝提供经济支持及王朝对邦国的教化与管理,最终落实在“成赋中邦”、“任土作贡”。这种变化当是成康昭穆时期王朝经营四方、强化邦国管理的结果。

臣服周王朝的邦国,职守之一就是贡献物产,亦称为“服”。西周早期彝铭载“公大史见服于宗周”(作册卣,《集成》5432),所谓“见(献)服”,意即贡纳服事之所的物产。周康王时青铜器小盂鼎铭文记载,在王举行的宴会上,“延邦宾尊其旅服,东向”(《集成》2839),意为将各邦国来宾所献纳周王的贡物,东向陈列。西周后期彝铭载,驹父奉命巡视南方诸侯时,南淮夷诸国“取氒(厥)服”(驹父盖,《集成》4464),来献于驹父。上文中的“服”即各邦国应贡纳的物产。西周中期的彝铭记载,士山衔王命到南方的鄀、荆、方等邦国检查其“服”情况,具体有“大藉服”(出劳力耕种王朝藉田之事)、“履服”(勘定藉田界域之事)、“六粢服”(贡纳六种谷物之事)等(士山盘,《铭图》14536)。春秋前期,齐伐楚,首要理由就是“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

总之,西周前期以神权为主要纽带的服制,到西周后期以至春秋前期变为以经济为主要纽带的服制,反映社会观念的进步和社会治理的发展。再进一步,到战国时期“九服”观念的出现,则展现时人延伸的天下视野。“九服”观念见于《周礼·夏官·职方氏》,它将“五服”扩大至“九服”。所谓“九服”皆在王畿之外,序列是“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蛮服”、“夷服”、“镇服”、“藩服”。前五服与祭公谋父以及《禹贡》所言者基本相同,唯不同者是将畿内的“甸服”列在“侯服”之下,又变“宾服”、“绥服”为“采服”(名虽不同,其实皆为服从王事之义)。“五服”制中的末后二服为蛮夷之服,“九服”制的后四服亦是蛮夷之服,反映王朝区域的扩大。战国秦汉以降学者对服制的描述,是对历史记忆的重新塑造。

(五)服制表现周王朝“天下一家”的治国理念

祭公谋父所言“五服”,本来只是依据周初服制所描绘的理想规划,并非对实践情况的准确描述。后来,《周礼》提出“九服”之说,更加理想化、模式化。郭沫若认为,这“只能算是一种纸上的规模”,纯属“虚造”。裘锡圭说:“这种机械的安排显然是一种空想。”但从另一方面看,“五服”、“九服”之说虽然近乎空想,但毕竟有史影存在。之所以肯定祭公谋父的说法比较可信,不仅在于他是周穆王时期的王朝卿士,而且他所说的“宾服”、“荒服”虽为“文家所析出”,但“甸服”、“侯服”、“要服”,“皆古代所实有”。故而可以判断,周代确有“五服”之制。对天下邦君的划分,为分封制下区别等级所需要,它的实际用意是保证分封制顺利施行,统理天下邦国。

在周王朝的分封体制下,受封邦国地位是平等的。例如,周代邦国的“伯”、“子”、“男”,虽然辖地不广,人口不多,但政治身份与“侯”等同。所以汉儒有“《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的说法。周代服制虽然体现天下邦国大小的差异,但让天下邦君认同王朝的善意,不使小国自卑而疏离于周王朝。天下邦国大小有别,与王朝关系也有亲疏差异,这些皆为客观存在,但在王朝服制的观念上则是平等的。在分封制没有覆盖天下所有邦国的情况下,分封之外的邦国就要靠服制统理,“荒服”、“要服”之国在周人的观念里属于荒远邦国,但亦在“服”之中。这是一种开放的思想,显示包容、统一的观念。

周王朝实施服制的目的在于将天下邦国皆纳入周王朝的管理系统。在周代“服”制下,一方面分封以外邦国具备和分封之内邦国一样的地位,另一方面各邦国要接受周文化熏陶。在周人理念里,天下所有在服制之内的邦国皆奉行王化、恪守彝伦。“服”外之国则不然,周穆王曾说“封豕不在服”,不奉行彝伦规则,导致“剥达(挞)厥家”。可见,服内邦国遵循周文化的彝伦礼仪,对诸邦国融入周文化显然有利。统而言之,分封制所造就的邦国,以及分封之外的邦国,皆在“服”之内。分封之外的区域,则有“服”制。在成康时期,随着王朝力量增强,天下邦君皆纳入“服”之中,所以周穆王时大臣祭公谋父才会有“五服”的话语出现。

三、周代服制的发展变化

服制延伸了周王权力空间,是强化周王权威的重要支柱。在西周前期,它因适应王朝政治建构的需要而被人们称颂。西周前期的“服”常和天命系连,且将周天子之“服”列为最高级别,是此时“服”制的特点。周公率军东征平叛时,发布文诰:“洪惟我幼冲人,嗣无疆大历服……宁王遗我大宝龟,绍天明即命。”文中所说“无疆大历服”,意即上天所赋予统理天下的职事。此种职事(“服”),在空间上是无限的(“无疆”),在时间上也是无限的(“大历”)。这里强调的天命,不是一般神灵赐福免灾、眉寿无疆,而是周革殷命,由周王朝统理天下。周王朝多次申明“受天命”而立国,所以周王必须“扬文武烈,奉答天命”。天下邦君、臣民皆信天命。“天命”列在天下所有邦族的神灵之上,成为众神之神,与此同步出现的是周天子成为天下邦君的众君之君。这是上古时代政治建构中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周初政治家将实行服制和天命观念相系连,强调服制权威。周公说:“王来绍上帝,自服于土中。”所云“自服”的“自”,郑玄、王肃皆训为“用”,即周王协助上帝,用服制于中国。墨子引佚书谓“明哲维天,临君下土”,认为“此语天之贵且知于天子”。墨子所谓天子,内涵虽然较宽泛,但多有周天子的影子。此将服制联系到上帝,主张服制是王“临君下土”,协助上帝所行的制度。行服制是上帝之旨,所以汉儒认为,周代的“服”是“圣人承天而制作”。

西周前期,“服”制是周王朝治理天下的利器。周康王甫一继位,立即宣示说:“庶邦侯甸男卫,惟予一人钊报诰。”依据“服”制,周王可以“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于是乎有刑罚之辟,有攻伐之兵,有征讨之备,有威让之令,有文告之辞”。邦君、臣民职守(即“服”)的目标就是为周天子服务,即“乃服惟弘王”。

西周前期,作为职事的“服”,需周王册命方可行使职权,是当时服制的又一特点。如西周彝铭载:

唯三月,王令荣眔内史曰:井(邢)侯服。(邢侯簋,《集成》4241)

王曰:“服余,命女(汝)更乃祖考事,胥备仲司六师服。”(吕服余盘,《集成》10169)

上引邢侯簋铭文“井(邢)侯服”,只说赐予邢侯职事(“服”),并未指明职事的具体内容。这件彝铭表明邢侯已经位列诸侯,但在朝廷中尚无职守,所以赐予“服”,让其有职守可行。西周中期以降的册命之辞则比较明确,如吕服余盘铭文中名吕服余者继其祖考之职,协助(“胥”)备仲管理六师。西周中期后段彝铭谓“克王服,出内(纳)王令(命)”(大克鼎,《集成》2836)。其中,“出纳王命”就是克的具体职事。大体而言,西周前期周王所册命的“服”,多不具体,而后期则多指明职事,反映西周时期官职由笼统到明晰的发展变化。

注重贵族宗族拥有“服”的延续性,是西周中后期服制的另一特点。西周中期以降的册命铭文习语“更乃祖考服”,意即赓续其祖考职事。虽然是受册封者接续其祖考而继任,但也需要通过周王册封予以重新确认。如西周中期簋铭文载“更乃且(祖)服,乍(作)冢司马”(《铭图》5362)。“冢司马”本为之祖先的官职,虽然继其祖而任此职,但亦须经周王册命认可。畯簋铭文记载:“今朕不(丕)显考恭王既命女(汝)更乃且(祖)考事,乍(作)司徒。今余隹(唯)申先王命,命女(汝)……”(《铭图》5386)畯已有周恭王册命,让其继祖考之职,任司徒,到周懿王时则再次申明此命,让其继承祖职。可见他的职守至少经过两代周王相续册命。周代有“世卿”之制,但决定因素还是周王的册封任命,并非由贵族自行决定。

西周中期以降,“服”的观念有泛化倾向,各种职事似皆称为“服”。西周早期大盂鼎铭载周康王对名盂者说“女(汝)妹(昧)辰又(有)大服”。西周中期彝铭谓“登于大服,广成厥工(功)”(班簋,《集成》4341)。西周后期彝铭谓“(擢)于大服”(番生簋盖,《集成》4326)。可见周代以“大服”、“大明服”与普通的“服”区分职事地位高低,而非商代的内、外之分。西周早期小盂鼎铭载周康王所举行的宴会上有“服酉(酒)”之仪节,“酉(酒)”指斟酒、送酒之事,就是“服酉(酒)”之“服”的具体内容。

周王朝得以统理天下是“服”,执朝政的高等级官僚和低等级职事人员亦皆是“服”,此种笼统概念实不能适应政治发展的需要。《尚书》所谓让殷遗民贤者在朝廷里“有服在大僚”、“有服在百僚”,服即指朝廷中的执事人员。西周中期彝铭载周王册命,“由,令(命)女(汝)乍(作)服”(由鼎,《铭图》2453),“作服”意即行其职事。西周早期彝铭载名高者祝愿其长官“亡(无)境才(在)服”(高卣,《集成》5431),意即永远拥有其职事,不被废替。彝铭记载滕公得册命后,命邦内宗族长集会时,让“者(诸)子具服”(簋),意谓诸子皆有职事。这是诸侯邦君亦用“服”为职事之一例。西周中期,随着职官建置细化的需要,在册命铭文里多指明其职守,或直言所授任的职官名称,如“司马”、“司徒”之类。西周中期铭文载,王“令(命)免乍(作)司土(徒),司奠(郑)还(園)廪(林)、眔(暨)吴(虞)、眔(暨)牧”(免簠,《集成》4626)。此处,册命免的职官名称(“司徒”)以及职守,即管理郑地园林以及虞官、牧官。若与西周前期荣簋只笼统地说“井(邢)侯服”相比(邢侯簋,《集成》4241),可谓变化不小。西周中期以降的册命铭文习语“赓乃祖考”,只称“服”者现仅见两器:一是簋谓“赓乃祖服”(《铭图》5362),二是觯谓“赓厥祖考服”(《铭图》10659)。其他则不言继承其祖考之“服”,而只称“事”,如“更乃祖考事”(宰兽簋),或者言明具体职事,如“更乃祖考司卜事”(曶鼎,《集成》2838),“赓乃祖考友,司东鄙五邑”(殷簋,《铭图》5305—5306)。这表明在册命铭文里,“服”之称已不受重视,比“服”更要紧的是具体职官及职守。

随着周代社会发展,本来就是理想化的“五服”地域划分,界限也就愈益不清,诸侯对王朝的贡献亦混乱不明。畿服制不仅不能适应周王朝需要,而且也不被诸侯所喜,可由春秋时期子产争承事窥知相关情况。春秋中期著名的弭兵之会上,子产为郑国争取合适的贡纳数量,提及周代服制下的贡纳规定,甚有理据:

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

子产强调依照周制,贡重者有两种:一是邦国地位尊贵,如公、侯;二是“甸服”的邦国君主地位卑下者。依此两条,郑国不应当贡重。第一,郑伯地位不尊,只是男一级者,在公、侯之下。子产没有强调周王朝所统理天下邦国平等的理念,而着眼于天下邦国的实际差异。第二,郑国不在“甸服”之列,不应按“甸服”的标准纳贡。史载为郑国贡纳轻重事有过激烈争论,“自日中以争,至于昏,晋人许之”。如此争论,晋人必定有其理由。孔颖达推测,“武公既迁东,郑并十邑为国,不得食子男之地……则今为大国,自当贡重。子产不得远言上世国小以距今之贡重”。子产以史为据,因春秋前期周襄王亲近狄人而与郑文公交恶,周卿富辰指出王对郑失策,“郑伯南也,王而卑之,是不尊贵也……郑伯捷之齿长矣,王而弱之,是不长老也”。此事表明周王确曾对郑伯“卑之”,足可说明郑在周王朝的地位不尊,不当处于“列尊”的公、侯行列。值得重视的是,郑本为畿内之国,属“甸服”,而子产却说郑国不属“甸服”。原因在于周王畿地域的变化,西周后期,王朝力量趋弱,所辖王畿地域缩小,即时人所说“今也日蹙国百里”。原为王畿内属于“甸服”的郑国也变成畿外之国,不再是“甸服”之国。

服制在西周早期对尊崇周王的地位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到西周中期以降,服制已逐渐不适应王朝官制发展。

其一,服制的内涵概念不清。仅就“服制”之辞而言,周代有显示官员服装级别的“服制”,亦有表示亲疏不同的丧服“服制”。即便作为职官制度的“服制”,也让人难以辨别。在此类“服制”里,“服”的内容多端,既是职事,又是官称,还是贡纳物品之称。作为概念来说,“服”不仅称人、称物无别,而且在官称里,“服”作为等级地位之称,抑或职守或职事之名,亦难以区分。

其二,服制难以适应周代社会等级区分的需要。在分封和宗法制度下,周代社会等级层次较多,春秋时期楚大夫无宇所谓“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在政治、军事、经济活动以及各种礼仪场合,区别社会身份等级实为所需。畿服制度下,既有“无疆大历服”等级地位特别高的“服”,又有管理具体职事的“服”,甚至如斟酒等小事亦称为“服”。仅就“服”的称谓来说,看不出其间区别。在彝铭中虽然有“大服”和普通“服”之分,但还是过于简单,不能适应区分周代较多层次社会身份等级的需要。

服制、职官册命之制、爵制是周代任用和管理职官的主要制度。西周中期以降,职官册命之制成为任用职官的主要制度,在文献里有记载,特别是彝铭中有更丰富内容可资证明。在册命时,只讲周王认定的官员职称与职守,不讲其和服制的关系。爵位制与畿服制类似,在西周时期有其形态存在,但具体设计与排列,则在春秋战国时期。春秋前期,周襄王曾经将服制与爵制相系联:“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依此意,则五等爵(公、侯、伯、子、男)是和“甸服”以外的诸服(“侯服”、“宾服”、“要服”、“荒服”)相系联,“甸服”以外的诸服职官,拥有五等爵位。周代政治实践中,自然形成邦君称号尊卑高低的差别。如西周时期卫国康叔以降六世卫君皆称“伯”,至卫顷侯“厚赂周夷王,夷王命卫为侯”,可见“侯”之地位有时高于“伯”。

这些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尊卑系列,在周代服制之外自成体系。战国时人系统排列爵位,称为五等爵制。孟子以天子、公、侯、伯、子男为五等爵。《礼记》则将天子排除五等爵之外,明确公、侯、伯、子、男为五等爵。春秋前期,传统服制与五等爵制尚有一定关系,所以才有周襄王上述话语。但是到战国时期,随着政治形势变化,学者认为,“经过频繁的朝聘、会盟和战争,诸国国君间逐渐形成了一种等级系列,战国学者据此构建出所谓的西周五等爵制”。另有学者提出,服制“体系与战国文献所载的公、侯、伯、子、男系统没有共通之处”。两说皆有启发意义。总之,服制固有的服从于周王、贡纳于周王之义,对后来构建五等爵制虽然有一定影响,但战国时人看重的爵制则是尊崇新君王(而非周王),人们重爵制、轻服制当是服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的反映。

结  语

商周鼎革之际,扬弃旧制,创立新制,是新王朝立国之本。正如王国维所说:“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不取殷商的内、外服制而行“服”制,是周王朝创建者革故鼎新的表现。在国家治理的总体架构中,周代服制可以说有些部分是殷商旧制的延续,但更多的则是创新。这种富有时代特色的创新,为周代礼乐文明的绽放提供了制度保证。有学者提出,“昭王之后,周王名号就不再袭用殷先王庙号,这也反映西周中期以后周王朝逐渐建立起自身的政治、文化制度”。总体而言,周王朝的国家建构与顶层设计需要社会政治发展实践来检验。服制虽然被王朝重视,但在政治实践中尚存在不少欠缺。所以西周后期,在王朝的政治结构中,服制逐渐被官制与爵制替代。周王朝的服制到春秋战国时期逐渐成为历史记忆,在社会政治实践中趋于消失。

关于商周两代王权的变化,王国维提出,周初分封诸侯之后,“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此说是相当经典的精见。大体言之,殷商时代的王权,只是“诸侯之长”。周代的情况与此不同,周代王权因服制与分封之制的实施而有较大幅度增强,依据服制原则对不服、“不庭”者,王朝可以发文警告,可以加之刑罚,乃至征讨。西周初年,王朝的治国理政集中在分封诸侯和实施服制两个方面。这些举措大大增强中央王朝的权威,周天子成为天下邦国君主的“王”中之王,周王朝对天下的控制与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超越殷商时代以内、外服制为标识的联盟局面。

殷周鼎革之际,众多邦国君主对周王朝的认同和服从是天下大势。服制实质上是周王朝国家权力向其影响所及区域的延伸,是对原先固有的邦国整合,就是“(合)受万邦”(史墙盘)。“万邦”是固有存在,只是接受周王朝整合而已。西周前期的服制尚有殷商神权影响,到了西周后期乃至春秋时期,经济因素则成为王朝与所服邦国间系联的主要纽带。随着周王朝趋于衰弱,以尊事周天子为主旨的服制逐渐退出政治舞台。春秋时期伴随霸权迭兴,邦君的政治秩序重新排列,不同于服制的爵位制度被新兴霸主及诸侯认可。于是,在时常进行的朝聘会盟中,诸侯由爵位排序,霸主的“霸”,原本为“伯”,即周王朝服制下的一方诸侯之长。然而执牛耳的霸主想到的不是如何顺服周天子,而是让天下诸侯顺服于自己。尽管他们也打着周天子的旗号,却干着挖周天子墙脚的事情。西周中期以降,服制趋衰,至春秋战国时期,服制在社会政治中的影响逐渐被职官制、爵制替代。

(作者晁福林,系西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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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历史研究》2024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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