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浩 温铁军: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议题与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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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浩   温铁军 (进入专栏)  

摘要:全面深化改革是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核心动力,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城乡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政治和实践意义。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需要聚焦关键议题并注重体会以深化改革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坚持人民至上推进改革深化的价值取向、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趋势,以及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新质生产关系的现代化要求。在关键议题方面,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三个统筹”强调充分发挥县城承载人口转移和带动强农惠农富农的经济功能,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机制;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需要与巩固完善传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结合,注重科技融合与产业链延伸,重视生态、数字和金融要素赋能,因地制宜有序发展。城乡共同富裕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支撑生态化共同富裕的系统性变革,实现城乡的均衡发展和共同繁荣;要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以基本国情为实践依据,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慎推进土地制度改革;要辩证认识城镇化的“双刃剑”效应,兼顾城镇化与逆城镇化趋势推动城乡深度融合发展。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 城乡融合 因地制宜  新质生产力 新型城镇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行动方案,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改革路线图,制定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详细时间表。在“三农”问题领域,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强调了四个方面:一是在改革顶层设计上,进一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是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的迫切需要;二是在改革价值取向上,再次强调坚持人民至上,从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改革;三是在改革重点方向上,聚焦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四是在改革动能转换上,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那么,如何更好地在“三农”领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呢?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改革推进乡村振兴,正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命题。一方面,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具有重要的政治意涵和实践意义。中国改革起始于农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突破性调整,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农业农村领域的改革依然是推动全面改革的重要引擎。另一方面,党的二十大确立的乡村全面振兴目标与全面现代化必须同步在2050年实现。当前,乡村振兴已然从协同推进脱贫攻坚和五大振兴的发展起步阶段,进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为核心的乡村全面振兴阶段,这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挑战,迫切需要以乡村全面振兴为导向明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问题意识、价值导向以及改革议题。由此可见,围绕以全面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改革推动乡村振兴这一核心任务和目标指向,探讨其关键议题、现实挑战以及实践路径,都具有重要学术意义。

一、准确把握改革阶段特征以全面统筹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需要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阶段性特征。特别是在乡村振兴这一关键领域,阶段性的变化尤为突出,标志着深化改革策略的演进与深化。自党的十九大提出稳步推进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五大振兴”以来,我国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改革策略基本确立;至2023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着重提出“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高质量发展要求,明确了城乡关系和融合发展改革方向;继而,二十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深化的改革任务,实现了工业化、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全面统筹。这一系列政策的演进不仅映射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阶段性、协同性特征,更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系统性和集成性。由此可见,“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议题之一。

第一,将新型城镇化与乡村全面振兴纳入统一框架,揭示了城乡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共生关系。这种关系超越了传统的城乡对立二元结构思维,强调了城乡之间相互促进和融合的重要性。促进工农业与城乡之间的经济循环对于实现国内经济大循环的顺畅运行、增强中国经济的弹性以及扩展其战略空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城镇和乡村是互促互进、共生共存的。能否处理好城乡关系,关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城乡关系的定位和相互协调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国务院副总理刘国中同志撰文阐释《决定》精神时,指出:坚持把县域作为重要切入点,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机制。县域具有城乡联系紧密、地域范围适中、文化同质性强等特点,最有条件率先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要注重发挥县城连接城市、服务乡村作用,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县城对人口和产业的吸纳集聚能力、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这就在政策导向上明确了农业农村人口转移的主要方向是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而不是大城市。这样的政策安排有利于城乡两个要素市场的自由流动:不仅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流动迁移,而且是在城市“去杠杆”的同时在乡村“加杠杆”,才能平衡经济波动风险,增强有效需求拉动的经济增长。

第二,将新型工业化纳入统筹发展的视野,实现由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两个统筹”到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三个统筹”,标志着改革任务从单一领域向系统发展的转变,以及统筹内涵从“统筹改革任务”到“统筹现代化进程”全面统筹的跃升。同时,这也是对“到2035年,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呼应。这一转变要求深化改革更具有集成性和协同性,强调政策取向的一致性和效果的协同增效。为了实现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乡村全面振兴的有效统筹,需要构建一个系统性的政策框架,整合各类政策资源,形成支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综合性政策体系,加强不同政策间的协调,确保政策效果的相互促进和叠加放大。这将引发一系列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对政府的科学决策和准确贯彻中央战略部署提出更高要求。同时,这也对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第三,将新型工业化与乡村全面振兴紧密结合,标志着对乡村传统发展观念的突破。一方面要打破乡村经济被限定为第一产业的思维束缚,另一方面要构建产业留在县域的县—乡—村三级多业态协同发展的新型县域经济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将有利于激励人才、资本、技术、信息等关键生产要素向农业和农村地区转移,进一步推动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实现资源价值化过程中的市场配置;还有助于实现工业、农业和金融“三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同推进,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依靠县域经济、三产融合和产城融合,不仅有利于提升产业链的竞争力,还可为人口集聚和城镇发展提供持续动力,进而实现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良性互动。

二、因地制宜推动新质生产力和新质生产关系稳步有序发展

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进程中,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新质生产关系是关键。新质生产力和新质生产关系不仅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关键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深化改革要求,这意味着在农业农村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需要做出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和新质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构性调整,以使生产方式与时代发展相同步相协调相适配,它涵盖了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以及制度创新等多个层面,但不能是急功近利地一哄而上,需要因地制宜而且稳步有序地发展。

第一,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新质生产关系必须与巩固完善传统生产力和传统生产关系相结合,应避免对立。特别是,我们应认识到高技术、高资本投入可能带来的劳动力挤出效应。需要辩证地看到,在当前阶段,传统农业在稳定“人地关系”和吸纳劳动力方面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有效应对内需不足和缓解城市就业压力的重要前提条件。故而,需要因地制宜选择新质生产力发展路径,新疆、黑龙江等劳动力相对不足的地区应大力发展机械化现代大农业。而在内陆“人多地少”的省份,需要谨慎考虑规模过大的连片种植和机械化改造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这些地区应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与二、三产业相结合,创新更多新业态、新场景和新需求,优先解决好第一产业转移人口的就地消化,为乡村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生产力条件和经济基础。

第二,在农业生产领域,不能盲目“改造”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而应更多地在科技“融合”和在地产业链条“延伸”方面下功夫,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化粮储和运输产业以及绿色生产支持体系的变革。同时,要充分释放我国农业资源禀赋丰富多元的优势,以大食物观为指引发展多元食物供给体系,为先进技术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应着力推动符合农村发展阶段、农业要素条件、农民素质结构的新质生产力,根据农村当地的发展水平、城乡功能定位、要素资源禀赋、已有产业基础和科研应用条件,把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和实现路径。

第三,要特别重视生态空间要素和数字要素作为新质生产力要素向传统农业生产的赋能与有机嵌入。技术发展应以“适用”为关键,基于农村当地具体条件,避免超越发展阶段的技术叠加。此外,要避免引入没有产业基础、不符合农村客观条件的“高精尖”技术,防止强迫农民改变生产方式,侵害集体经济和农民发展利益。政府投资应发挥引导作用,同时依靠市场有效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和资源浪费。同时,要注意防止资本以高科技“外衣”进行虚假创新和“内卷式”恶性竞争,为真正服务“三农”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有序进入农村市场畅通渠道。

第四,需要聚焦于构建跨周期的耐心资本投入机制,强调生态产业化与产业生态化、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转型方法论”。这不仅涉及农村生态产业的长期资本投入,而且要求政策在集成性和协同性上更具战略性,以实现生产要素向新质生产力的有效集聚,并形成支持其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同时,政策应注重金融资源向农业农村新质生产力的精准导入,以及通过预期引领促进乡村高质量发展,构建一个以数字技术、生态资源和金融资本为要素支撑,三产融合业态为适用场景,需求侧和供给侧同步牵引的新型生产体系。此外,深化改革的政策调整需考虑中国地理环境的差异化,强调因地制宜的生态化共同富裕路径,确保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精准性。

三、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推进城乡共同富裕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不仅是城乡共同富裕的核心要求和基础前提,更是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途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中国式现代化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突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体系性政策变革,着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共同富裕经济基础。

第一,城乡共同富裕的综合性系统性改革的核心在于推动生态化的共同富裕。二十届三中全会之后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和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的深化改革任务。为此,城乡发展规划须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基本原则,高度重视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可持续性,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体系,以此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绿色转型和升级。在政策层面,应积极倡导优化土地使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措施,有效融合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实现城乡的均衡发展和共同繁荣;着力让农民共享生态新经济发展红利,获得长期财产性收益分配,改变单纯依赖劳动和土地流转收入的不利条件,让国家重资产投资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综合制度创新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普惠性地向县域社会分配,进而使新生产力要素的整合开发回嵌到“在地化”的自然及社会之中,以此形成支撑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和更加公平、正义、均衡的社会主义制度安排。

第二,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乡共同富裕,不仅要算经济账,还要算政治账和安全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乡共同富裕是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变革的必然要求,体现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的不同于资本主义一般生产方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也彰显了高于经济理性的政治理性和国家综合安全理性。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及业务部门要坚持高质量发展及共同富裕的正确政治方向,继续承担好国家资本的投资责任,带动财政、金融和其他优惠政策向全面绿色转型倾斜,推动建立以培育壮大绿色经济为核心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鼓励和吸引更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生态农业和乡村旅游等领域,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绿色金融体系,为县域绿色产业发展提供稳定和可持续的资金支持,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促进县域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第三,学习借鉴浙江省“千万工程”的生态共富实践宝贵经验。浙江省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以“千万工程”推动共同富裕,成功地将生态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激活了乡村生态空间资源,实现了环境与经济的双重提升。以基础设施完善和生态环境改善为基础,以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目标,“千万工程”着力改造县域生产条件和乡村地区生态自然约束,使包括农民和县域新市民在内的缺乏资本积累能力的弱势群体有用轻资产开发新质生产力要素的条件,逐渐形成自主积累能力,通过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城乡生态网络建设,推动产业升级,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农业与旅游、文化产业的融合,为乡村振兴注入了新动力,为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城乡融合发展和共同富裕提供了实践指引。

第四,城乡共同富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内涵,强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并进。在此进程中,我们不仅要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更应致力于提升公民的生态文明素养,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通过教育、文化活动和媒体宣传,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同时,依托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促进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提升城乡文化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只有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才能真正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农民的共同富裕。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保护好乡村的生态环境,让乡村成为人们向往的生活之地,让农民在乡村振兴中获得更多的幸福感。

四、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稳慎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主持召开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重要指示,为农业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我国农村改革是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为主线”,“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不仅为农业农村改革划定了底线,也为改革的深化提供了红线。农业农村领域的改革不仅深刻影响着亿万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是对中国“大国小农”和“人多地少”基本国情的深刻理解和实践把握的关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农业农村领域的生产力诸要素如何市场化尤为重要,最关键的是在维持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第一,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目的在于稳定“人地关系”,以适应我国“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基本农情的刚性约束。正如陈锡文同志所讲:中国没有实行过对外大规模移民,也没有驱逐杀戮土著居民从而侵占土地的历史,不具备南北美洲、澳洲等地新大陆国家搞大规模农业的条件。工业化又相对滞后,只能从现在开始,慢慢地坚持,不断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逐步转移农业人口。而农业现代化需要的适度规模经营,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现代化机械装备增加作业面积实现,而不是改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正因如此,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过程中,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稳慎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关键议题。

第二,在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土地制度相适配的改革进程中,要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一方面,适配性改革不仅直接触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城乡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面对西方国家的极限施压和全面封锁,必须保持危机意识,夯实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基础,以随时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为此,改革的深化推进必须建立在对现有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农户家庭经营、集体资产等经营管理制度的深刻理解和精准调整之上,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三条红线,并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为此,需要加强对改革的法治保障能力,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边界,确保改革措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要建立改革风险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精准识别和预警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如土地权属纠纷、市场异常波动、基层治理风险、生态环境破坏等,以不断降低改革的制度成本;要着力增强农民风险意识和政府管控风险能力,健全风险共担及共建共治共享制度保障体系,在科学决策、制度优化和实践创新中不断提高化解改革风险的能力。

第三,在推进农业农村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基础性工作。首先,要处理好农民与集体之间的产权关系,这一点至关重要。这不仅涉及确保产权明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需要在制度上探索集体所有制权益的有效实现形式。要靠深化改革逐步解决“富了农户、穷了集体”的问题,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的长期增收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其次,科学推进“三权分置”改革是适应农村经济“六产化”发展和新质生产关系的关键。这就要完善家庭经营基本制度,构建多种主体参与经营的制度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促进多元经营模式的创新,不断推动农村在地生态空间资源的深度开发,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一基本前提下,必须适应“逆城镇化”趋势,并且为新村民下乡创业提供制度便利,以帮助新村民在农村的安居乐业,这不仅能够为乡村振兴注入新的活力和创造力,也将有助于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四,稳慎推进土地制度改革需要遵循一系列原则,以确保改革目标和总体利益的实现。一是稳妥推进“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尤其要明确改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及其代表的村域家庭。推进“三变”改革不能绕过集体经济、直接将家庭承包土地作为资产变现,须谨防侵害农民和集体的长期利益。二是土地制度改革应以保障农业和粮食安全为基本前提,土地流转不应削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责任制”,为此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与实体产业发展和农业基本安全相结合,确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防止耕地撂荒、性质变更和用途改变。同时,要着力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防范村集体“以地生财”、因缺乏规划和盲目性而导致的流转面积无序扩大、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价值耗竭等问题,着力避免资本扩张推高农村用地成本威胁农民生计、透支集体经济未来发展潜力等对农村经济基础造成长期影响的不良现象。三是农村宅基地改革应当守好底线,确保改革措施既能有效盘活农村的闲置资源,又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改革的重点应放在房屋的利用上,而非在土地本身上“打主意”。为此,要着重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和处置“一户多宅”,整合资源、避免资源浪费。通过允许农户将其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不仅可以为农户带来稳定的财产性收益,还能多层次地满足城市返乡人群和下乡居住者的需求。这种多元化的利用方式有助于提升农村住房的使用效率,同时也可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要高度警惕并避免城市过剩的房地产资本下乡跑马圈地,这不仅会侵害农民权益、破坏农村的稳定,还会造成新一轮的房地产过剩,对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五、兼顾城镇化与逆城镇化趋势推动城乡深度融合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将“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改革议题。至2023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到66.2%,2012—2023年,累计有1.65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这一人口流动规模对国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具有明显的“双刃剑”效应。正面来看,城镇新增人口的消费需求对GDP增长起到了显著推动作用。据估计,城镇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为GDP贡献约2000亿元,对经济的提振作用不容忽视。然而,这一过程中也伴随着政府财政压力的增加,因为随着人口向城市转移,政府需要负担农民市民化的主要成本,包括城市的就业保障支撑、保障性住房的支出、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支出等,这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平衡构成了挑战。此外,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原本依靠农村土地和家庭经营成本内化的生计保障机制逐渐减弱,这部分责任逐渐转移到政府,转化为就业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需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因此,城市接纳农村转移人口必须确保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而不是接纳农村转移人口越多越好。在此背景下,政策制定者需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注重城乡融合发展,平衡城乡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农村地区的经济活力和吸引力,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深化赋予特大镇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改革,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能够在城市稳定落户并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实现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城乡融合发展的内涵不仅包含乡村人口向城镇的流动,也涵盖了城镇人口向乡村的逆向流动,即“逆城镇化”现象。2018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特别提出“城镇化、逆城镇化两个方面都要致力推动”。在城镇化达到一定水平后,人口、就业、居住、消费和投资等方面从城市向郊区及农村地区扩散的逆城镇化趋势具有内在必然性,因而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城镇化”和“逆城镇化”要相得益彰。逆城镇化的推动力量主要来自三类群体。第一类是高净值中等收入群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更加追求生活品质,倾向于远离城市的喧嚣,选择在乡村或小城镇寻求更为宁静的生活环境。第二类是受城市生活成本上升、环境质量下降等因素影响的中青年群体,他们出于对乡村生活方式的向往和对过于激烈的职场竞争的反感,选择回归农村,这一群体的回流有效缓解了农村的人口空心化问题,有助于减缓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的趋势。第三类是曾将户口迁至城市的转移人口,他们希望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济利益,如土地开发收益和政府征地补偿等,重新将户口迁回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新规定为转移人口重新将户口迁回农村提供了政策支持,这有助于推动逆城镇化的发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第三类群体,逆城镇化群体的增加通常不直接体现为城镇化率的下降,这可能导致政策制定者忽视这一新趋势对经济发展的潜在贡献,从而不利于全面评估和优化基于这一城乡融合重要趋势的政策。正如城镇化对消费和GDP的拉动作用,逆城镇化同样能够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逆城镇化不仅能够促进有效需求的增长,还能缓解城市的拥挤状况和资源环境压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联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因此,在城乡深度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城镇化与逆城镇化应当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

第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提升县域治理和在地化社会保障能力。为实现城乡治理融合水平,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决定》中提出了构建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这一机制的关键在于,不仅要增强城镇的公共服务供给和保障能力,同时也要显著提升农村在地化社会保障能力。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在不同地区存在显著差异,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城乡发展不协调,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福利服务设施不足。尽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10.5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但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有限,缴费支出连年提高,政策落实存在缺陷,资金筹措和运作机制不完善,这些因素均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数为98328万人,比2021年底减少2538万人,同比下降2.5%,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为10060.55亿元,同比增长3.5%,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民存在无力承担连年上涨的医疗保险费用而导致退保的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既需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也需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通过梯度配置县乡村公共资源,逐步有序地实现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良性发展,避免陷入与发展阶段和财政收入水平差距过大的高福利债务陷阱。同时,应当积极探索符合县域发展水平和农村消费水平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例如出台政策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在地化发展的农村经济主体参与村级社会福利的分担,建立多村联合的本地公共服务合作制度,以及探索与农村收入水平相匹配的区域内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等等。

文章原载:《人文杂志》202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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