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是正统派理学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的理一元论体系。朱熹(1130—1200年),字元晦,号晦庵,徽州婺源(今属江西)人。他的著作和书信收入《朱子文集大全》(以下简称《文集》)和《朱子遗书》中。他平日讲学的问答,后来编为《朱子语类》(以下简称《语类》)。朱熹多次批评王安石变法,但他的精力主要用于讲学和著述。他讲学和著述都围绕着一个中心,就是“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天理明,自不消讲学”(《语类》卷十二,《朱子全书》第1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367页)(6)。认为他之所以要孜孜不倦地讲学,是因为人们蔽于“人欲”,不明“天理”。在朱熹看来,区分“天理”和“人欲”的标准是礼教,“非礼勿视、听、言、动,便是天理;非礼而视、听、言、动,便是人欲”(《语类》卷四十,第15册,第1433页)。朱熹的思想就是以维护封建礼教为目标的。朱熹作为教育家和学者,是个很博学的人。他对经学、史学、文学、音韵、自然科学等都有研究,而且都有见解。他长期从事教学,从中概括出的一些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原理,有其不容忽视的合理因素。他强调博览群书,要有精密分析的头脑,这种学风对于后世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理在气先”与“理一分殊”
在“理气(道器)”之辩上,朱熹继承和发展了二程的理论。他说:“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答黄道夫》,第23册,第2755页)认为理是生物之“本”,即物之所以形成的道理,也就是物的本质,所以是形而上之道;气是生物之“具”,即形成为物的材料,材料总是某种具体的器物,所以是形而下之器。朱熹认为,虽然物都是理和气的统一,但“道器之间分际甚明”(同上)。因为理作为形而上者,是所以为器者,不会造作,气作为形而下者,则能酝酿凝聚生物。实际上,朱熹是把“理”作为形式因,而把“气”作为质料因,这和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有相似之处。朱熹认为,任何具体事物的生成,要有理,也要有气,一切事物都是理和气的结合,但是就形而上和形而下之分来说,则理在先而气在后。他说:“理未尝离乎气。然理形而上者,气形而下者。自形而上下言,岂无先后?”(《语类》卷一,第14册,第115页)在朱熹看来,先要有抽象的道理,然后再由具体的质料构成事物,先有事物的形式,后有事物的内容。就理和天地的关系来说,“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语类》卷一,第14册,第114页)。就理和各种事物的关系来说,“未有这事,先有这理”(《语类》卷九五,第17册,第3204页)。未有舟车,已先有舟车之理;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朱熹的这种观点,无非是用人制作器物的活动来类比自然界的造化,以说明万物的起源和生成。诚然,人们在造舟车之前,确实需要先有舟车的概念,通常还按概念画成图纸,然后再动手造舟车。但人们关于舟车等等的抽象的概念是来自于客观存在,而朱熹却把概念说成是产生万物的形而上的实体。人的概念要转化为具体的事物,必须经过人的劳动,而朱熹的理是“无形迹”的,无形的理如何转化为有形的物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朱熹吸取了周敦颐《太极图说》的思想,以“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的宇宙形成论来说明。他把理的总和称为“太极”:“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语类》卷九四,第17册,第3127—3128页)他把“无极”两字解释为“无声无臭”“无方所,无形状”,说“无极而太极”就是“无形而有理”。太极是“造化之枢纽”(《太极图说解》,第13册,第72页),是天地万物的总根源。“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阴阳两气相磨,又生出金木水火土五种元素,由此构成了天地万物。朱熹因而提出了“理一分殊”的命题。他认为,从末溯本即由用到体,万物则归结为五行、阴阳,而五行、阴阳又出于理的总和太极,所以“合万物而言之,为一太极而已也”;从本推末即由体到用,万物分有太极以为体,这不意味着万物在太极里面各取一部分,把太极分割了,而是“万物之中,各有一太极”(《通书解·理性命章》,第13册,第117页),即各种事物都各具一完整的太极。关于这个“理一分殊”的道理,朱熹常用“月印万川”的比喻来说明:天上只有一个月亮,印在江湖河川里的千万个月亮虽各不相同,但都不是这个月亮的部分,而是同具这个月亮的全体。
朱熹的“理在气先”和“理一分殊”无疑是先验论和形而上学的思辨,但从哲学发展的角度来看,他对“理”的考察比前人是更深入了。首先,他从物和理的关系来阐明“理”的涵义。他认为,理是万物之先的绝对精神,它作为哲学范畴的涵义,就是物的所以然之故、所当然之则和必然。他说:“至于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其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大学或问》,第6册,第512页)“所以然之故”,是指“理”是动力因;“当然之则”是指人的有目的行为应当遵循的准则、规范,首先是道德准则,“理”是“所当然之则”,因而也是目的因。由于“理”作为动力因和目的因,所以它也是物的必然,具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所以为是物者,莫不各有其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已”(《大学或问》,第6册,第526页)。从朱熹对“理”范畴的涵义的阐述,可以看到他的思辨的细密。但他以为“必然”包括“所以然”与“当然”,自然界的事物都有“当然之则”,而人的活动准则也具有客观必然性,这就错误地把规范与规律、“当然之则”和自然界的必然性混为一谈了。其次,朱熹比前人更多地考察了“理”的“分殊”的一面。他指出,拿人和物相比较:一方面,两者同出于“理”,但气禀有粹与驳的差别,因而是“理同而气异”;另一方面,人与物都是禀气而成,但两者是异类,有不同的规范,因而是“气犹相近而理绝不同也”(《答黄商伯》,第22册,第2130页)。朱熹认为,不仅人与物之理绝不相同,而且同是“人”中间,君臣之理与父子之理也不同,同是“物”中间,牛马之理与草木之理也不同。朱熹强调,不仅天地间万类“各自有个道理”,而且整体的道理在各部分(如房屋有厅有堂)有其特殊性,类属的道理在各种(如果木有桃有李)、各个体(如众人有张三有李四)也有其特殊性。从“分殊”方面来考察“理”,就是所谓“条理”。朱熹在用“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的学说构造宇宙形成论时,表达了某些有辩证法因素的思想。“太极”作为理的总和,是万物所以生成的总原因,但其中动与静、阴与阳互相渗透,互相转化,因为“太极”作为“一”,也不是绝对孤立“无对”的。这不仅表现在它和其派生的事物即“一”和“万”的相对峙,而且“一中又自有对”(《语类》卷九五,第17册,第3202页),它本身包含着动静、阴阳的对立面,因此就有了“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这样层出不穷的“一分为二”的过程(《语类》卷六七,第16册,第2218页)。“太极”是如此,其他一切事物更是处于多种多样的对峙中:形体上的左右、空间上的上下、时间上的前后、数量上的多寡、性质上的相类和相反等等。由此,朱熹说:“天地之间,真无一物兀然无对而孤立者。”(《答胡广仲》,第22册,第1904页)这种“物无无对”的思想具有辩证法因素,对后人是有启发意义的。但是,朱熹未能区分普通表象所把握的对立和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他说:“‘分阴分阳,两仪立焉’,分之所以一定而不移也。”(《太极图说解》,第13册,第72页)阴与阳、天与地既经分立,它们的位置便固定不变了。朱熹还认为作为阴阳、动静的本原的“理”是寂然不动的,因而归根结底是“由静制动”(《周易本义·易赞》,第1册,第167页)。这就导致了形而上学。
二、“性”“命”说与“复性”说
朱熹在人性论上,发挥了张载和二程的思想,更完备地区分了“性”的双重涵义:“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他说:“论天地之性,则专指理言;论气质之性,则以理与气杂而言之。”(《语类》卷四,第14册,第196页)所谓“天地之性”专指理本身而言,但理表现在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则与气不能相离,与气相杂的理,就成为气质之性。朱熹认为,理是至善的,所以天地之性也是至善的。气有清浊昏明的差别,所以气质之性有善有恶。人的贤愚就是因为所禀的气有清浊的区别:“禀气之清者,为圣为贤,如宝珠在清冷水中;禀气之浊者,为愚为不肖,如珠在浊水中。”(《语类》卷四,第14册,第203页)在朱熹看来,孟子说性本善的“性”就是指“天地之性”,只有这样,才能说明性既然本来是善的,恶从何而来的问题。与“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相对应,朱熹赋予了“命”有双重意义。朱熹在回答“天命谓性之命”与“死生有命之命”有何不同时说:“‘死生有命’之‘命’是带气言之,气便有禀得多少厚薄之不同。‘天命谓性’之‘命’,是纯乎理言之。然天之所命,毕竟皆不离乎气。”(《语类》卷四,第14册,第208页)显然,专就理而言的“天命之性”等同于“天地之性”,而“死生有命”是由“气禀之命”决定的。“气禀之命”不只是决定死生,而且决定人们之间的贫富、贵贱、贤愚等等的差别。这些差别由天生的气禀所决定,因而是无法改变的,“人之禀气,富贵、贫贱、长短,皆有定数寓其中”(《语类》卷四,第14册,第213页)。这是极端的宿命论。
朱熹根据“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的区分,以为同一个“心”有两种知觉活动:“道心”和“人心”。“道心”是从“天地之性”发出的,“人心”是从“气质之性”发出的,所以前者所知觉的内容是理,首先是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后者所知觉的内容是声色臭味及饥思食、寒思衣等。上智的圣人也是由理气结合而生成的,不能不具有气质之性,所以也不能无人心;下愚的小人也具有天赋的天地之性,所以不能无道心;两者的差别在于:上智的圣人使人心服从道心,“必使道心常为一身之主,而人心每听命焉”(《中庸章句序》,第6册,第29页),反之,下愚的小人专为人心所操纵。所以,前者的行为合乎“天理”,后者则流于“人欲”。正是按照这样的理论,朱熹发挥了“复性”说,认为为善去恶就是返复于人人生来具有的至善的天地之性。照他的“复性”说,人生来具有天赋的明德,每个人先天地具备天理,可以用来应付万事而得当,“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大学章句》,第6册,第16页)。这里的“明德”即“天地之性”。在每个人身上,明德又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同上),因而需要通过“存天理,灭人欲”的功夫,将为气禀所局限和人欲所蒙蔽却又未完全熄灭的“天地之性”扩展、恢复,“学者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以复其初也”(同上)。朱熹的“复性”说以为德性只有通过教育才能达到自觉,突出地强调了伦理学的自觉原则。他说:“苟知其理之当然,而责其身以必然。”(《白鹿洞书院揭示》,第24册,第3587页)认为通过教育讲明义理,真正认识了行为的当然之则,就会要求自己必定遵循它,有了高度自觉性,大家就自然循规蹈矩了。他以为有了自觉,便会自愿,比如病人灼艾,虽然是痛的,但知道了这是治病的需要,“出于情愿,自不以为痛也”(《语类》卷二二,第14册,第761页)。朱熹把“理”(封建道德)说成是出于“天地之性”,是“天命”,即当然的、必然的,任何人不能违抗,于是教人自觉地忍住疼痛来做“存天理,灭人欲”的功夫。这正是完全抹杀了自愿原则,因而他的“复性”说不能不是一种精致的宿命论。
三、“知先行后”与“格物致知”
在“心物(知行)”之辩上,朱熹继承和发展了二程的理论。程颐在先验论的前提下强调“知先于行”,朱熹也是如此。他说:“知、行常相须,如目无足不行,足无目不见。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语类》卷九,第14册,第298页)朱熹认为知行两者不可偏废,主张知行统一,指出行的重要,这些都是有合理因素的。但他肯定“知先行后”,实质上是把知行割裂开来,承认先有一个“知”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不存在“行”。同时,朱熹所谓的“行”,是指封建道德的践履,所谓的“知”,是指唤醒心中的“天理”。唤醒“天理”的途径,按朱熹的说法就是“格物致知”。他发挥了程颐的“格物”说,认为“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大学章句》,第6册,第20页),“格物致知”就是“即物穷理”。为什么这样说呢?朱熹接着就作了解释:首先,“人心之灵莫不有知”(同上),人的心(精神)里有天赋的知识,这是认识的出发点,人的认识活动就是唤醒被气禀束缚和被人欲蒙蔽了的“天理”,犹如把一面蒙有尘垢而昏晦的镜子擦拭干净,使其重新明亮起来。其次,“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同上),“知”就是穷尽天下事物之“理”。这里包含着一个前提,即“物我一理”。因此,一旦明白了事物的“理”,也就唤醒了心中的“理”;或者说,人们认识外物之理,也无非是拿心中的理去照见外物。再次,通过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的积累过程,“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同上)。认为认识有“顿悟”式的飞跃,这并不错,但以为因此就把握了绝对真理,成了无所不知晓的圣人,却是神秘主义的。朱熹所要把握的“理”是封建伦理,因而认识论就是伦理学。他强调“致知”和“用敬”相互依赖,提高认识和自我修养是一致的。这样的认识论,在整体上是唯心论的玄想。
朱熹的“格物致知”不仅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他在《大学或问》中有一段话专门论述了作为“用力之方”的“格物致知”。所谓“方”即方法。按照他的论述,“格物致知”的方法大致有三个环节:首先,在博学的基础上探求规律性的知识。朱熹强调博学,认为“闻见孤寡不足以为学也”(《语类》卷二四,第14册,第857页)。从人事到自然界,大至天地阴阳,小至昆虫草木,都要进行探索,从中“以见其所当然而不容已,与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大学或问》,第6册,第528页)。朱熹认为,为学的途径,不只是“博”而是应当“先博而后约”,只有这样才能虽“博”而不流于“杂”,虽“约”而不承袭“陋”(《答汪太初》,第22册,第2118页)。朱熹的这些思想,包含有尊重经验,对经验进行整理和分析以求得更深刻的认识的意义。其次,以分析为主的精思明辨。朱熹在《中庸或问》中解释“学问思辨”时说:“学之博,然后有以备事物之理,故能参伍之以得所疑而有问。”(《中庸或问》,第6册,第593页)只有博学,才能进行比较而提出疑问。有疑问才能促进思辨,朱熹认为读书如果达到了“群疑并兴”,便能“骤进”(《语类》卷十,第14册,第315页)。思辨的主要功夫在于分析,朱熹说:“学问须严密理会,铢分毫析。”(《语类》卷八,第14册,第293页)他强调的“铢分毫析”,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把整体分析为若干部分,如“庖丁解牛”一样,把牛分解为若干片,就能真正理解牛的生理结构;二是指把事物分析为若干层次,逐步深入理解,如吃果子那样,先去其皮壳,再食其肉,还要把里面的核子也咬破,方才罢休。这种分析方法表现了一定的科学精神。再次,一般与个别相结合的推理方法。朱熹认为,“格物穷理”并非是把天下事物一一穷尽,而是“推其类以通之”(《大学或问》,第6册,第528页)。朱熹讲的“类推”,要求把握事物的类的本质,拿它作“样子”推开去。这里包含着演绎与归纳、一般与个别相结合的意思。就是说,一方面要看到“众物比类之同”(《大学或问》,第6册,第530页),即一般道理相同;另一方面又要看到“一物性情之异”(同上),即注意各自的特点。朱熹认为,通过这样的类比推理,就可以达到“豁然贯通”的境地。朱熹的“格物致知”作为方法论,要求在博学的基础上进行辨析、类推,包含着科学抽象的合理因素。但是,他把这种抽象形而上学化了,认为通过辨析、类推而获得的抽象概念是永恒不变的“理”,并以此推演出整个世界,构筑了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