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之见,是垄断对社会经济有三项罪行。
(一)垄断生产的售价高於边际成本。价格是社会的边际利益,如果这边际利益高於边际成本,增产对社会有利。但垄断者为了私利,不增产,於是出现了无效率的情况。
(二)垄断妨碍竞争。除了上述的价格高於边际成本外,缺乏竞争有几方面对社会有不良之处。
(三)垄断导致财富不均,可以促成贫富悬殊的情况。
先谈第一罪。垄断之价高於边际成本是老生常谈,而理论证明主要出自牛津大学的鲁宾逊夫人一九三三年的名著。然而,事实上,垄断的价格安排五花八门,点只一个高於边际成本之价□简单。如果垄断增产对社会有利,此利也,大可由垄断者与顾客分享,为什麽垄断者不增产呢?如果没有交易费用,这增产必然,而若有交易费用,垄断者总会想出一些价格的安排来获取一部分增产之利。鲁宾逊夫人及其附和者对市场所知甚少,虽然夫人智力甚高,但免不了纸上谈兵,失误频频。事实上,好些反垄断(反托拉斯)法例所反对的价格行为,是垄断增产的安排。这是後话,要另文分析。
第二罪,妨碍竞争之罪,则要看垄断的性质才可以下判断。垄断性质可分五类,要略说一下。
类一,特殊天赋或际遇促成的,例如邓丽君的歌、金庸的武侠小说、周慧□的书法,又或者是风景这边独好的餐室等,皆垄断也。原则上,很少人反对这种垄断,而反垄断法例一般管不著。
类二,发明专利、商业秘密、版权、商标名牌等权利是垄断权,较多人反对,不很多,反垄断法例通常也不管。
类三,自然垄断(naturalmonopoly),那产量越大平均成本越低,以至只有一个生产者可以存在的垄断。很多地区,被怀疑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例如水、电的供应,政府以国营从事,或多立法例管制。既有法例管制,反垄断法就管不著。另一方面,高斯、德姆塞茨和我,还有其他的学者,认为没有自然垄断这回事。
类四,没有任何上述的垄断条件而用各种手法争取垄断,例如收购、合并、封杀、捆绑销售、以本伤人等。这是反垄断法例一般最针对的行为,在学术趣味上也是最过瘾精彩的。问题是,任何竞争行为都是要把对手杀下马来。政府要鼓励竞争,怎可以自圆其说,反对某些竞争行为而加之以罪?复杂但大有娱乐性,记忆所及,我会写些案例以飨读者。
类五,政府维护的垄断,例如为特权利益而限制牌照数量,或国营不善,由政府以禁止竞争的方法协助不适者生存。差不多所有经济学者都反对这类垄断,但矛盾所在,反垄断法例却网开一面。目前的中国,政府维护的垄断是多而严重的。最近读到新华社报道的将於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针对的是「价格」,不是「垄断」的本身,免不了瓜田李下,使人有政府为自己网开一面的感受。
第三罪,促成贫富悬殊,说来话长,没有什麽趣味性。要简说一点:绝大部分的垄断者无钱可赚。例如区区在下的摄影天赋,不可谓不特殊矣,无奈市场无价,要孤芳自赏,赔钱出书!不是所有先进之邦的法例都值得仿效的。不久前读到新华社的报道,说中国会在今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这是反托拉斯、反垄断的法例了。两年多前我就听到一些北京的经济学者建议中国也要学人家搞反托拉斯,心想,不会吧,美国搞得一塌糊涂,他们不会不知道。殊不知今天真的是狼来了。
写这篇文章(及跟著有关的几篇),是希望北京当局能重新考虑,把「暂行」改为「暂不行」。是重要的问题。今天「暂行」不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大影响,但纵观天下大势,发展下去,这「暂行」是大漏。你行而竞争之邦不行,外资会怎样想呢?微软也曾因为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例而考虑「搬国」。法例这回事,永远是立例易,拆例难,其中道理毋庸细说了。
有三项资历使我能向北京的朋友解释一下反托拉斯这回事。一、二十世纪研究反托拉斯案件最多的四君子——史德拉、戴维德、高斯、麦基——都是朋友,对我教益良多。二、一九七六至一九八二年,我曾经担任过两件巨大反托拉斯案的理论顾问,有六年亲历其境的经验。三、在垄断觅价的价格行为上,我作过的研究比我所知的任何人多。我是为了研究价格行为——尤其是今天北京要立例制止的垄断价格行为——而把研究重心放到产权与交易费用那方面去。可以说,拙作《经济解释》的卷二——《供应的行为》——整本都是与反托拉斯有关的。
新华社报道的五项要制止的行为,与美国的反托拉斯类同:
(一)经营者以串通方式操纵价格。这是美国反托拉斯所反的conspiratoryorcollusivepricefixing。
(二)经营者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这是曾经大闹一时的retailpricemaintenance或fairtrade的行为,二者分不开,反对的说前者,支持的说後者。
(三)经营者以市场地位,牟取暴利。从反托拉斯的角度看,这包括收购(merger)、封杀(foreclosure)等行为了。有趣的是,不管你如何收购合并,或怎样封杀行家,如果没有钱赚,美国的司法部不会管。我曾经说,微软所犯之罪,其实是赚钱「太多」,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例从来没有提及赚钱多少。中国提出「牟取暴利」,是反垄断的坦白之言,算是创新了。
(四)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经营者以低於成本价格倾销。这是一九一一年大名鼎鼎的美国标准石油的反托拉斯案例,predatorypricecutting是也。我译之为「以本伤人」。
(五)价格分歧,pricediscrimination是也。这是指同样产品,经营者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给不同的买家。是香港中六学生耳熟能详的话题,可惜考试问到时往往不及格!
从严谨的经济学角度看,上述的行为其实是竞争的行为。但一百年前的新古典经济学对竞争的认识不够深入,加上当时反对以信托(托拉斯)的形式把企业扩大的潮流,促成了反托拉斯法例的发展。
是非常复杂而又有趣的学问。我要在这里写几篇,目的不单是为北京的朋友解释一下,也是为了一般读者的兴趣而下笔。反垄断、反托拉斯的言论大家都听得多了,但究竟是说什麽恐怕一般读者不清楚。我可以浅白地说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