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有经济的整体高效已得到历史的检验,重视经济效率或绩效不能限于局部效率和经济效益,对国有经济的局部低效和阶段性亏损应作具体分析;对"国有企业垄断论",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垄断,正确区分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占优势行业,国企垄断不是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效率;垄断;
随着国有企业活力的重新焕发,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能否兼容的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在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公有制经济的巨大优越性。然而,在一些媒体和学者的文章中,已经实现改革初衷、搞活并做强的国有经济近年来不仅没有赢得普遍的喝彩,却遭受不断的质疑。这些质疑试图通过全面否定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营造推动国有企业——特别是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央企——大规模私有化的舆论压力,成为理论和实践都不能回避的争论焦点。限于篇幅,本文只回应和评析“国有经济低效论”和“国有企业垄断论”。
回应“国有经济低效论”
关于国有经济是否有效率或效率高低,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国外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尚未取得共识,国内一些学者认为,与私人经济(部门)相比,国有经济(部门)缺乏效率。对此,有必要加以澄清。
就国有经济的具体经济绩效而言,国有企业效率必然低于私营企业的观点也得不到事实的支持。这是因为,经济效率取决于劳动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和规模经济、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企业文化等因素相关。每年均有众多私营企业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破产或歇业,而国有企业因制度优势和科学管理成功的事例也很普遍。与所谓的“私有制激励相容”判断相反,即使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型国有企业或受到政府管理和扶持的大型企业,也曾取得世人瞩目的成效。国外理论界目前也没有笼统地将国企与经济低效率划上等号。以作为国有企业骨干的中央企业为例,2002—2010年,中央企业的资产总额从7.13万亿元增加到24.3万亿元;营业收入从3.36万亿元增加到16.69万亿元。从2006年开始,中央企业向国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已累计上缴1371亿元。2009年中央企业完成向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55.3亿股,对应的市值为429.68亿元。有学者研究表明,1998—2006年,国有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均维持在30%以上,而同期私营企业的增长率仅为25%左右;2005年和2006年国有企业的成本费用利税率分别达8.44%和7.09%,而私人企业则仅为4.93%和5.27%。
从衡量效率的重要指标即技术进步方面看,当前我国经济中技术要求较高的生产资料、技术产品和重要消费品的生产领域,如石油、电力、钢铁、煤炭、大型专用机械设备等,80%以上都是由国有企业提供。纺织品、化肥、农药、大型农业机械,也主要是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国有企业承担了现代化建设中绝大多数重大的先进工程和技术项目。2006—2009年,中央企业科研投入年均增幅达37.3%,33家中央企业被命名为国家级创新企业,46.2%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在中央企业,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全部由中央企业获得。在微观层面,从国有经济的活力、产品质量、发展后劲、职工生活水平等方面看,我国国有经济的效率指标也明显高于非公有制经济。
注重社会经济活动的整体效率,是国有经济高效率的内在本质。与单纯注重利润导向的私有制经济不同,我国国有经济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能够兼顾社会效率和生态效率等方面。在保持社会稳定、保障宏观调控、维护国家安全、实现国家战略、推动自主创新以及实现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着至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反观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轨迹,劳动者工资水平被长期压低,普遍延长法定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受到漠视。
指出国有经济整体效率较高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国有经济不存在局部低效率和阶段性亏损的情况。从职能看,以从事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责的国有经济成分,存在着因提供公共产品导致的经济效率低下,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部门、具有战略意义的高科技部门的国有企业等。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亏损或者低效是必须忍受的,因为它是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整体利益值得付出的代价和制度性措施。从空间看,为协调平衡区域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局部的国有经济低效率情况也是存在的。作为国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军工企业和一些战略性工业部门,也不能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并由国家给予支持或相应补贴,这也是合理的,西方国家同样如此。数据表明,在我国亏损的国有企业中,政策性亏损占全部亏损企业数量的1/3以上。不过,相比于私营企业的亏损面,我国国有企业的亏损面要小得多,通常在5%左右。从国际对比看,即使世界500强和前100强企业中,1991年以来每年均有约10%的企业亏损。对于国有经济发展中确实存在的因投资失误或经营不善导致的效率低下,一方面应通过市场竞争中的淘汰机制来解决,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和建立责任体系来化解。这样才能真正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落在实处。
回应“国有企业垄断论”
有论著和舆论指责说,国企的垄断挤占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阻碍了我国现代化进程,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因。
众所周知,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实行垄断,是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国际经验也表明,生产的高度集中化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必然现象,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中更是如此。例如在电力行业,美国电力公司占电力市场份额的85%—100%;在初级产品市场中,15家棉花跨国公司控制着世界棉花贸易的90%左右,6家铝业公司的铝土产量占世界的45%以上;在新技术领域,英特尔、微软、IBM等垄断了信息产业关键领域。国务院研究中心的研究指出,在我国28个主要行业中,21个行业由外资企业掌握着多数资产控制权。其原因就在于,我国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难以与西方跨国公司展开竞争,如果在一些关键的领域和行业不由国有企业垄断,而交由私人去垄断经营,不仅不会消除垄断的弊端,反而会放大其负面效应。
我国国有经济中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从根本上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国有企业的垄断利润属于全体人民和国家,总体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和促进共同富裕;而私有制的跨国公司和私人经济的垄断则完全不同。
有些人将我国国有经济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行业“定义”为“国有垄断行业”,而对处于这些行业的国有企业“定义”为“国有垄断企业”。这不仅割断了我国各类企业的发展历史,而且混淆了“垄断”的基本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营范围也在进行不断调整,并且逐步引入了竞争机制,如在石油、航空领域等就进行了分拆,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间能够开展竞争。而国内的私营企业起步晚、规模相对小、技术水平不足,导致其在一些技术和管理要求高的关键行业不占主导地位,是情理之中的事。换言之,即使不考虑国家经济安全而在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国内私营企业在铁路、航空、电子通信、石油、国防科技、银行等战略性部门也难以与国有企业相提并论。如果一味推动对民营经济放开,只能使这些领域沦为外资企业之手。
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拉大,贫富分化严重的现象中,影响最大的是非公经济发展导致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财富和收入差别。以金融业为例,2006年我国银行职工平均工资39096元,其中国有单位为38629元,其他单位(其中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上市公司)为59071元;而当年证券业职工平均工资为85522元,其中国有单位为63741元,其他单位为91364元。可见,垄断行业国有企业员工工资略低于非国有企业员工工资。
2003年全国私营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8033元,而早在2000年全国私营企业平均年收入就已高达110470元,即全国私营企业主与职工收入之间的差距,平均至少有12.75倍。近年来,如房地产商万科集团12名高管2007年年薪平均390万元,董事长691万元,其平均年薪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至少在100倍以上。2007年中国平安保险有3名董事及高管2007年的税前薪酬超过4000万元,董事长税前报酬为4616.1万元,另有2000万元捐赠,总薪酬折合每天收入18.12万元,与普通保险员收入相比何止百倍。受私营企业收入分配结构的影响,近年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层和劳动者间的差距也不合理地扩大,但远小于私有企业中的差距。在我国,外企和私营企业就业人数占2/3以上,国有企业员工约占1/3,而垄断行业的国企从业人员比重则更低。即使国企员工工资较高,但对我国整个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度也极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