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系列的新闻事件、谣言事件以及由此触发的种种争论,引出了一个在我们这个社会中需要特别认真对待的问题:一个社会应该如何对待舆论,包括不完全真实的传言,抑或谣言。
首先,我们可以注意到,在有关事件争论的整个过程中,人们几乎很少有直接引用我国的有关法律条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是人们引用的惟一法律条款。但这一条款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我认为,在讨论我们社会中的一个案例时没有频繁引用我国更为明确的法律条文,是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相关法律条文。
其次,我们如何对待可能会夹杂失实因素的言论。
“谣言”的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在于其本身的模糊性。在现实中,谣言的边界是很难界定的。在更多的情况下,即使是在大体真实的消息中,也会含有不完全真实的因素。这样,当社会取缔了不完全真实的舆论的时候,往往也就取缔了舆论本身。因此,一个社会在用法律的手段制止谣言的时候,如何通过法律保护正常的舆论,包括含有某些不真实成分的舆论,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几乎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腐败分子,在有关部门查证之前,均没有在媒体上揭露过。这个问题不能看作是媒体偶然性的失职。
再次,如何界定谣言之所以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与我们这个社会对于谣言的过分敏感有关,与我们这个社会面对谣言时的过分脆弱有关。在正常情况下,社会对谣言会有一种免疫力,这种免疫力,是由一种正常的舆论生态提供的。在正常的舆论生态中,人们很容易判断哪些消息是比较可信的,哪些消息是不太可信的,而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谣言之所以成为一个敏感的问题,也许就在于缺少一种正常的舆论生态。权力神秘化运作导致的信息匮乏,信息来源单一导致的对信息进行比较的困难,权威性信息来源公信力的下降,有时甚至会引起本能的逆反,这些使得谣言能够具有杀伤力,并由此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敏感的地位。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网络中的谣言和不完全真实信息的传播。人们为什么热衷于用匿名来发表意见?一个基本的原因,是用真名发表意见的条件还很差。如果人们可以较为自由地用实名发表意见或传播消息,就会更多地选择实名,假如有人突然用匿名发布消息,引来的只能是怀疑,即使其传播的是很有危害性的谣言,所能起到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甚至只能成为社会的笑料。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舆论管理上的法治化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谐社会的构建,政策很重要,机制更根本。正常的舆论环境,无疑就是这样的机制之一。
来源: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