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剑银:现代法治、科层官僚制与“理性铁笼” ——从韦伯的社会理论之法出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18 次 更新时间:2024-06-10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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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剑银  

 

摘要:韦伯视域中的“理性铁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隐喻,也是理解韦伯整体社会理论的关键概念。在法律政治领域中,理性铁笼具体表现在科层官僚制的两面性与形式理性法基础上的现代法治的困境。韦伯处于一个社会断裂式转型的时代,而似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断裂性更为显著,表现出时空浓缩的面向,此时重新回顾并深度发掘韦伯的理论,似乎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一、引言:社会理论作为一种立场

虽然,奥古斯特·孔德那雄心勃勃但却带点异想天开的理想——以社会学取代哲学成为“科学王国之王后”并没有成为现实,但是在现代学术分工中,确实出现了哲学与社会理论的分野。随着西方社会的现代转型,社会理论逐渐(在某些场合也称之为“社会哲学”或“社会学理论”)从古典哲学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以“行动(action,或译成“行为”)-结构(structure)-功能(function)-价值(virtue)”四位一体的“社会”为主要关切对象的学科领域。

“社会”这一范畴从以亲属关系和家庭组成的私人世界与国家/教会组成的公共世界的二元对立中分化出来之后,在几个世纪中,个人、公权力以及知识都经历了“社会化”的过程,整个西方领域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宗教都在这场“社会化”的现代化运动中发生了转型。这个转型过程,引发了社会各个部分之间转型不同步而形成的多种冲突、矛盾、紧张和困境,以及人们对这些冲突、矛盾、紧张和困境的焦虑、担忧与找寻出路的渴望,而上述林林总总就构成了现代性问题的主要论域。仅仅以哲学的方式来阐释现代性问题,似乎已然是勉为其难,强“哲”所难,于是需要一种有别于哲学的学问,来因应现代性问题。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如何改变世界”。

阐释现代性问题、回应现代性问题,并在阐释与回应的过程中获得行动力量,从而掌握甚至改变社会演进的走向,这是社会理论所肩负的重要使命。以不同的方式来阐释与回应现代性问题,形成了社会理论的三大经典范式:以社会(结构/关系与价值)的商品化、异化为主要特征,以人的解放(社会行动)为主要目标,形成了马克思社会理论的主要论点;以社会分化(功能与结构)为现代性独特特征的断言,形成了涂尔干社会理论的主要命题;而韦伯的社会理论则以社会(行动、结构与价值)的理性化为主线,以理性代替“死去的上帝”,为世界提供行动力与行动方向。

本文正是在这种社会理论与现代性问题的关系中,对韦伯的“理性铁笼”命题进行论述,分析其在法学研究中的意义。理性与理性化是韦伯社会理论的核心命题(二),而“理性铁笼”命题又是韦伯对西方社会现代性命题诊断中出现的重要隐喻(三),它在法律政治领域的具体表现是科层官僚制统治(支配)模式的两面性(四)与以形式理性法为基础的现代西方法治的困境(五),韦伯为“理性铁笼”困境开出了不少药方,其中最值得一提也是最有争议的是所谓“克里斯玛”的周期性出场(六)。笔者也期望通过对韦伯理性化命题的思考与分析,作为分析与思考中国语境的现代性问题的起点,同时,也作为自己进行“社会理论之法”研究的起点(七)。

二、理性与理性化

理性(rationality)与理性化(rationalization)以及理性主义(rationalism)是韦伯思考现代性问题的关键词,也是韦伯社会理论的核心命题。许多学者一再强调,韦伯“毕生的论题”就是“何谓理性”的问题,“以理性主义或理性化的问题作为整体观察韦伯立场的重心,乃是最恰当的” ,“理性化理论是(韦伯著作)中的一条主线,借助它,我们能够窥一斑而知韦伯理论之全貌” 。西方社会对于理性命题的阐释与论述,具有深厚的思想史背景。根据学者之研究,西方理性主义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若干阶段:或者分为自然本位的理性主义(古希腊理性主义)、神本位的理性主义(宗教-形而上理性主义)和人本位的理性主义(现代理性主义)三个阶段;或者还有人直接以黑格尔为界,分为古典理性主义和现代理性主义两个阶段。但无论如何划分,理性或理性主义自古希腊“逻各斯”(logos)与“努斯”(nuos)的观念开始,都是在寻找某种意义上的确定性或普遍性,无论是自然、上帝,还是“上帝死了”之后的人自身,都需要从中给人间秩序、人世生活与人类心灵提供一种终极性关怀,为人间社会与宇宙自然过去未来的来龙去脉提供解释方案。20世纪的理性与理性主义的理论面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现代性命题面临着后现代性、反现代性与新现代性的挑战时,理性也随之经历了非理性、反理性与后理性的冲击,确定性、普遍性与终极性的理性之梦从美梦变成了梦魇。各种“后学”思潮弥漫在20世纪的天空,后韦伯时代的理性主义,直到哈贝马斯的努力,才始得以重建,于是,“沟通(communicative,或译成‘交往’)理性”这一新的理性形式出现了,然而,“沟通理性”是否能够消弭韦伯语境中“目的理性”(purposive)与“价值(virtual)理性”、“形式(formal)理性”与“实质(material/substantive)理性”的内在张力,彻底解决理性主义的原生性难题——“确定性、普遍性与终极性是否可能?”,或许是当代社会理论需要继续面对的时代论题。

但无论如何,在本文的语境中,韦伯视域中的“理性”概念是全文的切入点,上述思想史图像只是韦伯社会理论理性化命题的一个叙述背景。

韦伯视域中的理性化命题与社会的断裂性转型密切相关,这是那一代社会理论家所共享的时代论题,也就是说,西方因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进入了现代社会,进入了与传统社会截然不同的社会形态,人本位的理性主义代替了神本位(宗教-形而上)的理性主义,或者是黑格尔意义上对自然本位的理性主义否定之否定,这个过程既是尼采所说的“上帝死了”的阶段,也是韦伯所说的“除魅”(deenchantment)的阶段。所以韦伯视域中的理性,基本上是人本位的理性主义;理性化本身就包含着从宗教-形而上理性主义向人本位理性主义转化的内涵,即宗教的理性化过程,宗教的理性化与“除魅”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韦伯认为,宗教理性化的标志有二:其一,宗教逐斥巫术的程度;其二,将上帝与世界的关系以及该宗教与世界的伦理关系进行系统统一的程度。宗教理性化是韦伯论述整个西方世界理性化独特性的钥匙,或者说是通过新教伦理这一理性化的宗教伦理之根基,开发出整个西方式近代理性主义之参天大树。虽然按照布鲁贝克的统计,韦伯著作中,理性的含义至少有16种之多,韦伯本人也没有给理性与理性化下过明确的定义,以至于有学者认为韦伯著作中的理性概念“晦涩与多变到不可忍受”。但是,没有明确定义,或许只是为阐释预留多一点的想像空间,用哈贝马斯的观念来说,任何定义都是暂时性的,可以进行商谈(discourse)。韦伯通过举例来阐释他对西方独有的理性化理解:他提到了自然科学与“理性的、系统的、专门化的科学职业”,面向市场的文学作品与以剧院、博物馆和杂志为代表的艺术组织,理性而和谐的音乐,空间透视画法与建筑结构原理;他还提到了科学的法律学说、形式法制度与“受过专业训练官员的法律解释”,以理性的科层官僚制(Bureaucracy/Bürokratie)组织起来的现代国家机关,可以量化的私权流通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以复式簿记制度为基础进行核算的资本主义企业,以及一切一切的理性化生活方式。韦伯的列举在表面上似乎有些杂乱无章,但韦伯社会理论的很多解读者与批评者替韦伯进行了归纳:李猛谓之“社会理性化与伦理理性化”之二分;哈贝马斯借用帕森斯以降的三分法,将韦伯视域中的西方理性主义分为三类:“社会的现代化”——资本主义经济与现代国家的分化以及功能互补、互相稳定;“文化的理性化”——现代科学技术、自主的艺术以及植根于宗教中的伦理,或普遍主义的法律与道德观念;“个体的合理性”——以“信念伦理”为指导的,系统有条理的生活方式;而按照施路赫特的解读,韦伯视域的理性主义需要厘清的有三种涵义:首先,理性主义是指“一种通过计算来支配事物的能力”,实际上就是广义上的“科学-技术”的理性主义;其次,是指一种“形而上-伦理”的理性主义,即是由于文化人的内心思索而引发的思想层面意义关联的系统化;第三,是指一种有系统、有方法的生活态度,这种态度是意义关联及利害关系制度化的结果,即“实际”(实用)的理性主义。

无论如何分类,都离不开韦伯对理性化命题的核心关怀:基督教新教伦理与以西方社会为样板的现代社会之间的内在关联。虽然韦伯晚年开始注意到,理性化的形态并非只有西方样式一种,在中国等非西方地区也同样存在着某些理性化的形式。但作为“近代欧洲文化之子” ,他最关心的仍是近代西方文化中独见的、特殊形态的理性化与理性主义的特质。正是新教伦理这一理性化的伦理形式,导致出现了“社会理性化”,或者哈贝马斯所谓的“个体理性化”,或者施路赫特所谓的“实用理性主义”,或者亨尼斯所谓的“人们生活行为的规训化(disciplinieserung)与条理化(methodisierung)”。韦伯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联系在一起,前者催生出后者,并且进一步动了整个西方的理性化过程。

三、解读“理性铁笼”与现代人的命运

然而,现代社会的理性化进程与理性主义,也会由于以下三种(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模式而陷入目的与结果之间的差异与主观与客观之间的背离。

启蒙运动/思想中的建构理性是理性主义的第一种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极端就是革命,因为这种理性主义相信人对社会秩序的完美设计,认为人的理性能够带来人自身的幸福,人能够设计出一套完美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来作为人生存和生活的环境。所以这种理性主义的表现形式带有柏拉图似的乌托邦情结,典型的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或其他各种大同世界的乌托邦想像,而法国大革命和俄国革命就是这种表现形式的实践产物。

理性主义第二种表现形式是科学主义以及接踵而来的逻辑实证主义,这种表现形式认为人的生活和思想都能按照自然科学的模式,最终按照数学的模式来安排,认为科学是惟一使得人类社会得以完美安排的事物,这种表现形式最后导致的困境就是原子弹爆炸的恐怖威胁和彻底唯“物”主义带来的人心灵的失落。

理性主义的第三种表现形式就是科层官僚制与现代法治国,这种表现形式代表了所谓现代意义的秩序观,科层官僚制是历史上技术发展最为完善的一种组织形态,其专业化与客观化的外表使得整个系统的“可计算性”达到最高程度;而现代法治国,则是代表了一切在完美的法律设计之下安排人们的生活,以建构理性主义来设计行为模式、交往方式、组织形式的人间秩序,只要法律完善,人们的生活就能完善,《德国民法典》与概念法学正是这种表现形式在法学界的映照,但是以形式理性或目的理性为基础的科层官僚制与现代法治,随着其发展越来越精密,其与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张力也越来越大(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论述的)。

正因为如此,理性化本身并不是韦伯社会理论的终点,上述关于理性主义在现代社会的困境也正是韦伯继续关注的命题,韦伯在其宗教社会学与政治社会学研究中的核心命题就是:在经历了“除魅”与理性化之后的西方现代社会,“特别是高度科层官僚化的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人的自由与人的发展何以可能?

按照帕森斯与本迪克斯所构建起来的“韦伯思想肖像”所描绘的,韦伯对理性推崇备至,他高唱理性的乐观主义交响曲,认为西方社会经历了除魅与理性化的过程,确认了人本位理性主义的现代社会,是历来社会发展中最理性的一个体系,理性主义的现代社会成为了人类自由的加速器。这种面向的韦伯,也成为了现代化理论与社会发展理性的鼻祖,藉此,开发出了美国的主流社会学。

而在另一端,卢卡奇与马尔库塞异于帕森斯,反其道而行之,认为韦伯的思想带有强烈的悲观主义倾向,现代社会是“最不理性”的社会形态,极大地威胁了人类本来就不多的自由,理性主义的发展,导致了目的理性肆无忌惮的扩张,使得为了追求自身解放与自由的人反而在这种追求自身解放与自由的过程中成为了理性的奴隶。

这两种截然不同的韦伯形象基本构成了韦伯社会理论核心论争的两极:一极是理性化等于现代化,理性导致自由;而另一极是理性化等于异化、物化,理性导致不自由。但或许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不同的韦伯,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点,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于韦伯社会理论的庞杂体系,韦伯理论本身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统一体,我们在理解韦伯,对韦伯文本进行解释的时候,要对韦伯本身进行“除魅”,考虑到韦伯文本的时间差异性,实验性与探索性,从而重构我们各自的韦伯形象,接续韦伯的思路,发展韦伯的问题,这样的韦伯形象才是带着我们自身问题意识的韦伯形象,正如有人所说,“毕竟,真正追随韦伯的人,并不是要去创建韦伯学派,而是要和韦伯一起提问”。

韦伯文本中对于理性化的两种形象都是存在的,这两种形象的并存,也许恰好说明了韦伯社会理论与韦伯所处时代的复杂性。韦伯所处的时代,也就是亚历山大所谓的“理性之梦”转型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进步观不再一股独大,非理性以及各种“后学”逐渐兴起形成对社会进步观的反思。韦伯的理性化命题的复杂面向,实际上是那一代社会理论家所共享的时代性共题,他们实实在在经历了从理性的美梦到理性的梦魇的过程,不仅仅是韦伯,这一代最有影响力与创造力的社会理论家,例如涂尔干、尼采、弗洛伊德、维特根斯坦,他们的学说中都蕴涵了这种理性之梦转变的面相。

韦伯的问题域一直聚焦于传统向现代的断裂式转型何以产生这样一个原生性命题,尤其是在德国建构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如何实现现代化。他对理性化与理性主义带有极大的期盼,或者说,他也是带着这种期盼去进行他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命题研究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韦伯对理性化确实带有“自由主义者”的乐观,但是,似乎问题并不那么简单,由于复杂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脉动,他似乎对理性又同时保持着某种警惕,或者悲观情绪。这种警惕与悲观情绪也使得他对理性主义与社会的理性化产生了困惑与失望。这种困惑与失望使他注意到,理性主义导致了整个社会科层官僚化、等级化、程式化、法律化与效率化,这种趋势无法改变,成为了现代人的宿命。而这也是韦伯他们一代社会思想家的理论宿命:当韦伯在20世纪初写下“启蒙(理性)那玫瑰色的红晕正在无可挽回的褪去”这样的语句时,他已经把构成整整一代人的黯然神伤之感勾勒出来了。

韦伯对理性化与理性主义这一黯然神伤的情绪集中体现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结尾,当他论述到现代社会依托新教伦理这一理性化的伦理实现了“诸社会秩序”的理性化之后,逐渐实现了(借用卢曼的话说)自创生(Autopoiesis),“不再需要这种精神(新教伦理)的支持了”。对于现代人来说,历经了理性化的现代社会,已经使得曾经清教徒肩上随时可以卸下的“轻飘飘的斗篷”,变成了现代人所面临的“铁的牢笼”(StahlhartesGeh?use / iron cage),这就是韦伯的著名隐喻“理性之铁笼”。“理性铁笼”隐喻是韦伯社会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如同早期马克思文本中的“异化”、卢卡奇理论中的“物化”或者哈贝马斯语境中的“生活世界殖民化”一样,也是社会理论尤其是现代性问题研究的著名隐喻。这一隐喻不仅象征人类面对自身职业选择的动力从“宗教与伦理选择”转向“经济需要”的无可奈何,也象征人类都受“现代经济的庞大秩序”支配而无力挣脱的无助状态。并且,从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继续引申,整个现代社会处处充满了“铁笼”,尤其是法律政治领域的科层官僚制与形式理性法,都是资本主义经济秩序得以存在与发展的制度要件。

除了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韦伯在论述农奴制、科层官僚制和福利国家问题时,都曾使用这个比喻,“迈向新的奴役的铁笼无处不在,美国的‘慈善寡头制’(benevolentfeudalism),德国所谓‘福利供给’甚至俄国的工厂制度”;“这可能意味着现代工业劳动会砸开铁笼吗?不!不如说这意味着采取了国家所有权形式或者采取了某种‘公共经济’(communaleconomy)的某种形式的商业经营也会官僚化”。

当韦伯使用“铁笼”这一隐喻表现出对理性化的现代社会的忧思时,到底带有几分悲观主义情绪,或许是可以商榷的,但是正是在这里,韦伯视域中的问题意识可供所有思考现代性问题的人共享。当“上帝死了”,人本位的理性主义取代了宗教-神本位的理性主义,不仅意味着“除魅”,也蕴涵着现代人的命运。从此,理性主义的发展彻底被剥离了宗教外衣,职业的分化造就了一批“没有灵魂的专家”;而滚滚红尘中的现代人,由于失去了灵魂与心灵的依托,使得整个生活状态处于没有根的“漂浮状态”,成为“没有心肝的纵欲者”。完全市场化、专业化、非人格化的资本主义社会运作,使得现代人受到了“为赚钱而赚钱”的经济秩序的奴役,同时还受到了科层官僚制普遍化的奴役,人不仅成为只顾赚钱的行尸走肉,也成为组织机器中的无生命螺丝钉。Mr.Power(权力先生)与Ms. Money(金钱小姐)互为经纬,形成了现代人的理性“铁笼”,或者(借用哈贝马斯的话)经济与政治系统对生活世界实施了全方位的宰制(殖民)。

韦伯视域中的理性铁笼忧思,如同马克思对社会异化和商品化的忧思,是现代性问题出现之后的理论困境之集中展现;而理性铁笼命题本身,也构成了韦伯社会理论复杂面向的一个关键点,洛维特(Karl L?with)也以韦伯对待理性的“矛盾心境”(ambivalence)作为他对韦伯与马克思进行比较的中心议题。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得韦伯对理性铁笼命题的考察进一步深入,这也是韦伯学术生涯的第二次“突破”。也许如学者所言,对于启蒙以降西方现代社会命运的解释,韦伯并“没有发现任何以前未曾发现的问题域,或者,他没有独自地发现这样的问题域”,但是韦伯对于理性化与理性主义认识与诠释之精深,是他社会理论之所以能够成为三大社会学经典传统的原因之一。

四、科层官僚制的两面性

历经了韦伯所谓的“除魅”与理性化过程,现代世界中,人们不再受那些曾经渗透于其生活之中并且甚为迷惘的神秘、玄秘与魔幻的事物所困扰,然而,理性化的结果并未使得现代性问题得以解决。韦伯所处的时代是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发展的时代,然正如前文所述,这个时代的社会理论家都为理性美梦转向理性梦魇而困惑,而这种困惑也正是来源于这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表现出难以弥合的分裂、冲突、矛盾与张力。韦伯的困惑来自于现代社会人本位的理性主义脉络中,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说,韦伯注意到的市场经济(形式理性的流通经济)与计划经济(实质理性的调节经济)之间的冲突是理性难题在经济领域的表现,那么,科层官僚制的两面性与现代法治的困境(下文第五部分详述)则是韦伯“理性铁笼”难题在法律政治领域的集中体现。

正如上文所述,对现代社会的体认,有“最理性”与“最不理性”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的对峙,同样,对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官僚制的体认,也有类似的观点,最高效率的制度与最无效率的制度,都被认为是对其恰当的描述,甚至当其处于被批判地位时,所有的政治派别都可以对其进行诅咒,正如毕瑟姆所言,“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没有哪一种邪恶不可以算到它的账上”。而现代官僚制在经受所有这些诅咒的同时,却顽强地生存着,尽管我们可以不喜欢它,但却不能无视它的存在。

韦伯并不是第一个讨论官僚制的学者,也必然不是最后一个,但是就影响与引起的争议来说,无出其右者。韦伯语境中的科层官僚制,是其政治社会学的重要命题,与正当统治类型理论紧密相关。韦伯利用其理想类型方法论,区分了三种有效性/正当性(Geltung/legitimacy)统治类型:以理性为基础的法理型统治、以惯习与恒常性为基础的传统型统治以及以魅力型人格为基础的克里斯玛型统治。前两种统治类型并不需要科层官僚化的管理职员(即官僚阶层),而在现代社会中,法理型统治逐渐成为优位统治形式,人们不再服从于特定的人(基于特定身份或魅力),而是服从于一系列理性的、客观的、非人情化的法律规则;人们服从某些职位实行统治的人,但是服从范围仅限于该职位的管辖权。于是,现代官僚制(区别于传统带有家产制痕迹的官僚制)就是借由科层式的管理职员来执行命令的正当统治模式,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公私分离、依法而明确的职权、权力等级制以及上级任命下级、文书档案与规章制度、专业化分工、非人情化管理、完善的社会保障与退休福利等。现代科层官僚制弥散于整个社会,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教会、国家、军队、政党、营利企业、利益集团、基金会、俱乐部等等,均为如此”。当然,韦伯着力最重,用心最深的,还是作为政治系统的行政组织形式的科层官僚制度,这也构成了他政治社会学的核心概念。

韦伯认为,欧洲的现代化过程,也就是理性化过程,使得现代人全面实现了社会生活的“理性化”,不仅整个生活是“目的理性”所支配的“行动体系”,“通过明确的目的定义与对达到目的越来越精确且最有效途径的计算,与那种遵从传统主义或习惯的行动区分开来”;而且现代人的行动体系也为“明确的规则所控制”,涉及专门概念与知识的应用,并被“系统安排成一致的整体”。因此,韦伯认为,科层官僚制正是体现了现代人理性生活的“范例”,并且“科层官僚制发展的程度”,“给国家之现代化提供了决定性的尺度”,“是现代社会的普适性命运”。这就是韦伯视域中官僚制的第一个面向,在这样的形象中,纯粹官僚型的管理组织——即一元化领导的科层官僚制,“它乃是对人类实行统治的已知方式中,最为理性者”;在明确性、稳定性、纪律的严格性以及可信赖性,都比其他形式的组织更为优越;任何人都可以计算组织的行动后果;在纯技术的、高效率及运作范围之广泛性方面,它亦优越于其他类型的组织。韦伯竭尽溢美之词来历数科层官僚制的优点,将科层官僚制的发展看作是现代西方国家构建的根源。

但这远远不是韦伯眼中官僚制的全部面向,或许竭尽溢美之词的背后还蕴涵着他深深的忧思。科层官僚制远非只是现代社会“理性”、“高效”的技术工具。它的发展具有超越工具功能的固有倾向,它能够使自己成为社会中一支分离的力量,从而对社会产生反作用力。根据毕瑟姆的解读,韦伯已然从经验现象上认识到官僚组织的分离性:“官僚组织在政府中构成了一个分离的权力群体,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分离的身份阶层”。

于是官僚制的第二个面向出现了,它或许会“越轨”、“异化”,从“理性”、“高效”的技术工具变成宰制社会成员的“铁笼”。施路赫特解读官僚制含义时谈到,韦伯语境中,“广义的官僚制可在任何时空下存在,只要有一批管理职员——无论其内部结构为何——成功地隐匿在合法统治者之后或公开地取得实权”;“而狭义的官僚制则仅仅指“根据专业资格来选拔、官职与管理技术资源实际分离,而受到规章约束的管理职员成功地包揽掉了合法统治者的权力”,第三种变形的官僚制,政治行为实际只表现在中央行政上,至于其他的社会领域全部或多或少地被降格为“操纵对象”。从施路赫特的字里行间,带有某种隐忧,因为在这样定义下的科层官僚制,已经不再是高效率的理性象征,而是异化为一种权力操纵的机器。用哈贝马斯的话说,“整个社会实在似乎蜕化成为一种物化的、脱离规范性联系的组织实在”,“它们对文化、社会与个人漠不关心”。因此,就如韦伯所分析的,“专业人员的持续性管理工作”,那“几乎是一种幻觉”。专业化本身,也从“可以信赖性”,异化成为“必须依赖性”;要么是专业化的“科层官僚化”、要么是“外行化”的滥竽充数,这成了科层官僚制统治下,现代人的两难困境。

韦伯在对科层官僚制所进行的不厌其烦的讨论中,苦口婆心地重复着他的观点,在他乐见科层官僚制理性特性的微笑背后,蕴涵了对科层官僚制铁笼的隐忧:首先,科层官僚制使得民族国家中分离出一一个群体或者阶层,这个阶层篡取了过多的政治职能,超越了它作为管理工具的限度,出现了异化或者僭越,给政府或者其他管理组织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一旦发生政治问题,整个官僚制也将崩溃。

其次,科层官僚制一旦形成,将成为自创生的系统,带有反民主的趋向;科层官僚化的必然趋势,缺乏活力形成的形式主义、功利主义,庞大的全面的官僚组织,现代人的自由将在这种官僚网络笼罩下,何以可能?用韦伯自己的话说,“面对势不可挡的科层官僚化趋势,究竟如何才能真正保存个人行动自由的遗产呢?”

再次,科层官僚制利用其专业知识(技术)和官场知识(为官之道)助长了其自身的利益需求,而且,科层官僚制还有一个实质特征是“秘密”,官僚们会接着“保密”的名义,垄断一些信息,从而避免接受官僚制外部(公众)的监督,科层官僚制越发展,这种秘密化程度也越高,甚至,“职务机密”这一概念,本身就是官僚制的“特殊发明”。这与现代社会的民主化、行政管理的公开化,甚至社会成员的知情权形成了紧张关系。

韦伯对此发出了无奈的叹息声:如果科层官僚制“与现代而理性地安排生活之方式的其他历史载体有所区别,那么,这种区别就是:科层官僚制更加难以逃脱。”

通过理性化的除魅过程,人们追求对外部环境的控制,从而来增进自身的自由,但是往往与此同时也助长了束缚自己的力量。韦伯对科层官僚制两面性的论述,正是他“理性铁笼”理论的最好诠释,“理性化的非理性”(irrationalization of rationalization)的吊诡,也是手段异化成目的的一个实例。

韦伯对科层官僚制两面性的描述,是针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一方面,科层官僚制的出现,是社会生活理性化的体现,经济成为一个系统,成就了“固定资本、自由劳动力、理性之工作专业化与理性之工作的结合”,另一方面,科层官僚化也象征着早期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向着一个“铜墙铁壁的时代”过渡。如前文所述,资本主义脱离了宗教伦理而成为一个自创生的系统,形式理性以及科层官僚化带来的“国家化”、“卡特尔化”、“经济上的科员化”,开始摧毁自由主义的前提。而且韦伯注意,到这种理性的科层官僚化趋向是不可逆的,这使得他对于当时流行的社会主义者所认为的“理性的”社会主义可以使得科层官僚化倾向停滞下来的论断产生了怀疑。韦伯指出,社会主义者的理想使得他们不能清醒地认识到:“或许过渡到社会主义后,这种科层官僚化的倾向更会加强”;“如果为官僚系统所控制的人们,企图逃避现存官僚组织的影响力,则一般而言,只有建立另外一个组织才有可能。然而这个组织也将同样地科层官僚化”;“事实上,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需要更高程度形式的科层官僚化”,但“社会主义理论所归结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工人与生产工具的分离,正是官僚制运作的产物”。韦伯还认为,一个经济供给全部为公有制和国家计划所支配的社会,将出现“经济停滞”与“奴役”,国家官僚制越是侵蚀市场,就越成为一股经济停滞的力量。

抛开意识形态的因素,韦伯的论述实际上并没有彻底反对马克思,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他同意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与科层官僚化关系的讨论,也同意科层官僚化对全社会的全面宰制可能会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同时,他实际上为马克思的异化概念做了注释,科层官僚制这一人类用其来摆脱低效率状态的社会力量,逐渐发展成为使人成为附庸的社会力量。更为重要的是,他关于社会主义的忧思,有些确实在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一语成谶。

韦伯也对科层官僚制的僵化倾向找过出路,“如何保证科层官僚制在行政效率和权力上老老实实地服从政治家的职权——权力为所规定的目标服务并且要负起责任”。按阿尔布罗的总结,韦伯在其庞杂的著作中思考了“大量限制一般权威体制、特别是科层官僚制范围的机制”,这些机制分为“合议制”、“分权”、“非专业管理”、“直接民主制”、“代议制”等五类。其中最重要的是韦伯分析了议会民主对官僚制的抵抗。

虽然,科层官僚制天生有抵抗外界干预的自创生性,在面对议会时,科层官僚制基于“其权力本能,尽量阻扰议会任何想以自己的方式(例如通过所谓的‘议会调查权’)从利害关系者取得专门知识的企图”。资讯贫乏与无知无能,是科层官僚制乐意见到的议会形象,当然,也包括其他外部形象,包括外行的君主,以及大众。韦伯分析了两种议会类型,一种是“象征性”的立宪制,例如俄国和德国,力量薄弱,“既不能产生人才,也不能训练政治领袖”,是一种“彻底无权的议会”(parliament utterly without power);另一种是强势议会,例如英国,“政府要依法对议会负责,而议会成员是政府官员的正常来源”。在韦伯眼中,议会就是应该是强势的,用来招纳和养成领袖,从而提供对科层官僚制政府的适度控制,而且,韦伯认为这是“当代条件符合民主惟一可行的方式”。当然,是否一定是惟一可行的方式,韦伯似乎有些言之过早,韦伯所忽视的科层官僚制内部的非理性因素与非正式组织,似乎对理性化的正式组织产生一定的反作用,成为科层官僚制僵化动态过程中的一种不可忽视的变量;在他逝世后半个世纪之后,美国等国家开始了蓬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来改造科层官僚制;哈贝马斯等学者也重构了理性主义,并以程序主义法范式、沟通权力等理论对政治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合法性重构。这些实践与理论的发展,或许是韦伯所无法预见的。

当然,阿尔布罗的归纳似乎忽略了韦伯对克里斯玛的情有独钟,克里斯玛的周期性出场,是韦伯视域中抵抗以科层官僚制为代表的理性铁笼的“革命性力量”。当然,这不仅仅关乎科层官僚制,也与现代国家形式法治的命运密切相关。

五、现代法治的困境

如果说,科层官僚制是现代社会组织形式维度的特征,那么以形式理性法为内核的法治国是现代社会行为模式维度特征,其与效率优先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起,共同组成了韦伯视域中现代西方社会秩序建构的基本面向,成为一种独特的人世生活方式。20世纪关于现代法治的发展及其困境与出路的讨论非常之繁荣。较为著名的,有昂格尔的“习惯法”、“官僚法”与“法律秩序”,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的“压制型法”、“自主型法”与“回应型法”;托依布纳的形式(目的)理性法、实质理性法与“反身型法(反思理性法)”哈贝马斯“形式法范式”、“福利法范式”与“程序主义法范式”以及各种“民主实质法治理论”。然而这些讨论的问题源头就在于韦伯,说到底,上述讨论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与学术脉络下来重新思考韦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关注的命题:如何解决现代社会中形式理性以及相关的形式理性法的危机,也即现代法治何以挣脱“理性铁笼”的束缚?

在韦伯对理性的论述中,有两对范畴特别之重要,其一是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其二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有很多学者将这两对范畴混淆使用,将目的理性等同于形式理性,价值理性等同于实质理性。但实际上,这两对范畴还是有微妙的差别的,它们分别出现于韦伯社会理论不同的问题域中。

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与韦伯的社会行动理性密切相关,在韦伯四种类型的社会行动中,传统性行动(通过根深蒂固的习惯所决定的行动)与情感性行动(通过当下的情感与感觉状态所决定的行动)属于共同体的关系(Vergemeinschaftung),而目的理性行动(通过对外部环境与他人行动之期待所决定的行动,而该期待被当作行动者所追求和经过理性计算的目的的“条件”或“手段”)与价值理性行动(通过有意识地坚信某些特定行为的——伦理的、审美的、宗教的或其他形式的——自身价值,纯缘于信仰,而无关成功与否的期待)则属于社会(或结合体,Vergesellschaftung)的关系,当然,前两者可以通过“理性化”与“除魅”过程而转化为后两种行动,按照韦伯的论述,后两种行动与伦理理性化和社会理性化的过程密切相关,同时,这两者之间的张力也与伦理理性化和社会理性化之间的张力紧密联系。但是正是在这种张力相互交织的理性化过程中,除了价值理性与目的理性之间的张力之外,价值无涉的立场实际上承认了价值多元,于是不同价值理性之间产生了冲突,即“诸神之争”;甚至,目的理性是否也会分化成若干种形式,然后彼此之间产生张力?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韦伯语境中的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概念,是从人的行动以及行动之动机概念中引申出来,其主要所关注的是“人”的主观状态,而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则主要关注规则、制度或体制的客观取向,则并不直接对应人的主观行动或行动之动机。

因此,在政治与法律社会学中,继续使用价值理性与目的理性的这对范畴作为分析工具,似乎有些勉为其难。于是,韦伯试图选择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这对范畴来解决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秩序建构中的各种“理性纷争”。

韦伯的努力从法律的理想型开始,他用形式/实质、理性/非理性两对概念来构筑其法律社会学的内在逻辑结构,法律的形式化程度(即法律系统的自主程度)与法律的理性化程度(即法律规则的可普遍化、一般化程度)成为了区分法律的标志,从而形成了四种类型的法律:形式非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与形式理性法(参见图表一)。

韦伯的法律类型,虽然是理想型的分类,但是实际上他在比较历史社会学的宏大叙事中,采取了“选择的近似性”(Wahlverandschaft)的进化论立场,四种类型的法律,似乎能够在历史进程中找到其转换变迁的轨迹。韦伯认为,从理论上说,法律与诉讼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首先是“法律先知(legal prophets)”克里斯玛式的“天启法”阶段,这是神学色彩浓厚的形式主义与非理性的结合;然后发展到法律望族(legal honoratiores)根据经验创设或发现法律,这是实质非理性法阶段,抽象的法律规则还没有形成,最典型的就是伊斯兰的“卡迪司法”;第三个阶段是神权政治与俗世世袭君主实行法律专权的阶段,是实质理性所支配的阶段,当然这个阶段未必是所有社会都会经历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韦伯最推崇的阶段,此时,逻辑形式主义的理性与系统性占据统治地位,受过严格法学训练的专门法律家进行系统的法律制定与司法审判工作,进入了形式理性法的阶段。韦伯心目中最典型的形式理性法是受罗马法影响的近代欧洲各国民法典(尤其是德国民法典)以及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这也是韦伯视域中“法理型统治”即西方现代法治的基础。虽然韦伯晚年也逐渐注意到,并不仅仅存在一种理性化的形态,英国,甚至遥远的东方,也存在与欧洲大陆不同的理性形态,但这并没有导致韦伯走向理性的相对主义,由形式理性法主导的现代西方法治是韦伯心目中最推崇的社会秩序模式,而且只有西方(甚至只有欧洲大陆),才有法律家依据理性制定和适用的形式理性法律。这是因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那种“可计算性”的品性,产生了对严格形式法律与诉讼的迫切需要,同时社会理性化所要求的国家官僚制的形成也要求法律的体系化或法典化。正是伦理理性化与社会理性化过程中的种种因素,合力形成了现代西方“独特的”法治秩序。

然而与科层官僚制两面性的忧思一样,韦伯同样对现代法治的困境产生了焦虑。这种焦虑也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那样,在20世纪成为了诸多学者继续追问与思考的起点。

虽然韦伯试图使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来取代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作为在比较历史社会学的视野中分析西方现代法治秩序的基本概念范畴,但是,虽然这对范畴可能可以避免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所产生的“诸神之争”等诸多冲突与紧张关系,但同时,其自身也带来了冲突,“实质的”理性,内含有太多的价值因素,虽然韦伯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是自主、自足、自恰的系统,一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概念,但是仍然逃脱不了实体价值对法律的“侵蚀”,追问价值与终极意义,本身就是现代法治秩序应有之意。作为一种人世生活的秩序安排方式,“法治”或者形式理性法本身就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或者终极意义是追求人的解放(自由)与幸福。形式理性法提供了生活的可预测性与可计算性,但是却无法提供人类生活的意义感与价值满足感,正如摆脱了新教伦理的资本主义,成为以钱生钱的机器系统,人这一活体在这种机器系统中丧失了主体性。于是韦伯一再强调的现代法治的“反形式性”成了韦伯不得不正视的一个现象。重新寻找法律的实质性或价值性的要素,成为现代法治秩序转型的一个重要指标。

“理性铁笼”在现代社会越演越烈,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希望形式理性法将国家权力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但是国家却通过形式理性法的日常管理,获得了正当性来源,科层官僚制凭借“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legitimacy through legality)弥漫于整个社会之中,不仅巩固了行政权力,而且以授权立法的名义,逐步剥夺议会对立法权力的控制。“最小化国家”的愿望落空了,国家成为利维坦式的庞然大物,个人自由变成了国家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监管的自由。科层官僚制的政治系统与形式理性法再加上以效率为导向的市场经济所形成的权力、金钱与法网三位一体的“铁笼”,宰制了生活世界,人类成为了权力、金钱与法律的奴仆。

国家权力的膨胀实际背离了形式理性法的初衷,韦伯视域中的“反形式化”(实质化)的倾向实际上埋藏着整体主义(totalism)的种子,这是韦伯不愿意看到的,但却又无可奈何。形式理性法产生了“常规化(routinization)的僵硬”,不得不实质化,只有加入实体价值因素,现代法治才能获得生命力,但是加入了实体价值的实质化倾向,又导致国家权力的膨胀,从而进入了两难困境,从韦伯对马克思的批判与对社会主义的忧思中也可以看出他内心的这种困境与挣扎。

六、“克里斯玛”的周期性出场

韦伯试图跳出科层官僚制、形式理性法以及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体制所形成的理性铁笼困境,这从他克里斯玛概念的变迁中可以得到印证。早期韦伯的克里斯玛概念主要是指代前现代社会存在的一种权威类型,与“巫术”有关的“英雄、先知、救世主”、医生、法官、其他领袖人物,或者诸如“勇猛战士”、“萨满之魔”、“摩门骗士”、“煽情文人”等。然而,后期韦伯的克里斯玛概念,重心放在了“以一种彼岸形式的个人理想价值为取向的创造性行动的源泉”,即与“常规性”、“日常性”、“恒常性”相对应的“即事性”、“创造性”、“突发性”。克里斯玛型权威,在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同样会存在。在韦伯的三种权威(统治)类型之中,克里斯玛与其他两种类型不同,法理型统治是传统型统治的“理性转化对照版”,两者都是恒常性的结构,而克里斯玛却是“超凡”(Au?erallt?gliche)的结构,与恒常性的“传统”或“理性”不同,不受任何“习惯”与规则的约束。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克里斯玛的特质与以“形式理性法”和科层官僚制的法理型统治之间彰显出一种张力,这是一对“常”与“非常”、“变”与“不变”之间的张力。对于这种张力的关注是韦伯处理“理性铁笼“命题的重要内容,希望与忧思跃然于纸,成为韦伯法律政治理论中的“二律背反结构”(antinomical structure)。

在韦伯笔下,克里斯玛在现代社会的出场,是打破以形式理性法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科层官僚制统治以及效率优先市场经济等所形成理性铁笼的“革命性力量”,它为法律与政治的运作带来动态的力量,对抗常规化的形式理性,使得僵化的体制出现变动之可能。“克里斯玛……会粉碎一切规则与传统,并以此倒转所有的神圣性概念。它将人们对古来惯行的、因此被神圣化的诸事物的恭顺,转化为强制人们从内心服从前所未有的、绝对独一无二的、因此也就是神圣的事物”。这一带有宗教意蕴的理论成为韦伯“理性铁笼”忧思的核心内容之一。韦伯视域中的现代克里斯玛,最重要的类型是“大众动员式领袖民主制”(plebiscitarian leader democracy),这种制度下,一个“为了国家利益服务的,充满活力与激情的、个性鲜明的领袖”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从而冲破理性之铁笼,获得现代人生存的“自由的活动空间”。

然而,这种解决方案真能够使现代人摆脱理性铁笼困境吗?

一方面,这种“凯撒式”的“领袖民主制”的运作中,由于领袖难以容忍他之外存在任何独立的权力,那么实际上这种制度会蜕变为领袖个人专权擅权的“自由”制度,而对于广大民众来说,虽然逃脱了常规化的束缚,却陷入由于对克里斯玛领袖的崇拜,丧失了个人思考的可能性,因此实际上也失去了自由,韦伯注意到,在俾斯麦统治下的德国确实潜在这种危险;不仅如此,当这种领袖以“国家”与“民族”的名义,以“敌人”或“战争”为借口,以“集体”取代“个人”,以“国家自由”取代“个体自由”,从而使广大民众失去彻底失去自由。韦伯去世之后的德国纳粹与希特勒的上台形成的令人望而生畏的法西斯统治,就是一个很好的写照。

另一方面,克里斯玛本身也存在着常规化的可能性。克里斯玛进入了体制之后,其与形式理性化的现代法治与科层官僚制之间就形成了拉锯战,韦伯称之为“纪律与克里斯玛之争”,“最无可抗拒者是理性的纪律,它不只根除个人性的克里斯玛,连基于身份荣誉的阶层等级也加以清除,或者至少使之理性变形”。如上文所述,克里斯玛与“恒常性”相对应,其特质充满着即事性的特征,这种即事性,从另一角度来说,是不稳定性,它无法长期稳定持久的存在,终究会常规化:法制化或传统化。这种常规化不仅是维持共同体或社会正常运作的需要,也是领袖的追随者“随从、门徒、党工或其他人”的利益追求,他们都希望能在“稳定的、日常的基础上,去维持这种关系”。即使克里斯玛统治得以持续维持,那么新旧克里斯玛之间的各种继承关系,也逃脱不了常规化的命运。

于是,韦伯对于“理性铁笼”的解决方案成为了一种“身陷绝境的自由主义者”的“鸦片”。首先,形式理性的实质化,很可能会构成新的困境;其次,强势议会是否是对抗科层官僚制的惟一正当模式,似乎也言之过早;再次,克里斯玛的出场,甚至“周期性出场”,构成了一种循环(参见图表二),也许是一种需要付出极大社会代价的循环,尤其是在“例行化”阶段与“打破铁笼”阶段。韦伯推崇理性,尤其是形式/目的理性,认为在形式/目的理性主导下的形式理性法与科层官僚制(或者还包括效率导向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构成现代社会的基本要素,但是又容忍“克里斯玛”这一非理性的干预;他推崇法治,但法治之困境,却需要以克里斯玛式领袖来解决,被人称为“德国的马基雅维里”,陷入“人治”与“法治”的循环迷阵。

后韦伯时代的现代西方政治,却正如韦伯所预言的,在形式理性的“法治”与克里斯玛领袖民主制或实质理性的福利国家之间徘徊,现实证明了韦伯对“理性铁笼”的忧思并非天方夜谭,同时也证实了韦伯的解决方案存在的各种无奈;而后韦伯时代的社会理论与法律理论,对韦伯“理性铁笼”及其解决方案的继续讨论、批判、反思与重构,也构成了西方学术界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笔者在本部分开头提到的一系列的理论(包括但不限于),就是其中的亮点。在此尤为需要一提的是,哈贝马斯在韦伯“理性铁笼”命题基础上,继续这项现代性理论“未竟的事业”。哈贝马斯以“形式合法性”主导的“形式法范式”与来解释韦伯的形式理性法,并用“实质合法性”主导的“福利法范式”来解释韦伯视域中的形式理性法的“实质化”与后韦伯时代“福利国家”。与韦伯对现代法治困境的忧思一样,哈贝马斯对形式法范式的批判基于对目的理性与形式平等的放纵之上;同样,他对韦伯已然注意到,但未展开论述的后韦伯时代的福利法范式同样进行了批判,认为其也有缺陷,例如国家基于“保障”个人的目的出发对个人自由的种种“限制”,类似于韦伯“铁笼”隐喻,而科层官僚制在福利国家(也就是韦伯所谓“实质化”)状态下,反而更为庞大,并且实现了“自我编程”的现象。哈贝马斯认为,这两种法范式都解决不了现代性的困境,从目的理性出发的所有道路都会被堵死,从而陷入通过法律的政治与经济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宰制)困境,因此,需要另寻出路。哈贝马斯批判韦伯的理论“放纵了目的理性”、并将资本主义与社会理性化等同起来;他以“主体间性”取代“主体性”消解参与者与观察者之间的张力,以相互理解为导向的“沟通理性”(以及沟通行动)来消解理性张力(即前文所述的两对理性范畴之间的张力),以“沟通权力”的出场取代科层官僚制中“行政权力”一统天下,以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与非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之间的沟通重构协商民主理论,从而提出了他的程序主义法范式,以寻找法律正当性的真正基础,解决现代法治甚至整个现代性的困境。

正如哈贝马斯与韦伯可以构成一组对话,韦伯与马克思也可以构成一组对话,这些对话对于厘清社会理性的脉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他们对现代性的理论忧思,也体现了作为社会理论家面对社会转型与发展所存在的各种阻滞、冲突、问题与困境所具有的理论责任和社会担当,或许他们对现代性困境的解决方案不同,但是解释与改造这个世界的心境则都是相似的。关于理性主义,韦伯与马克思的社会理论表现出迥然不同的学术风格与旨趣,但是,尽管韦伯分析很多问题(例如法律问题)更为系统,但总能从马克思的原典中找到散见于诸多著作中相应的论述;韦伯理论的核心问题、论证方式与价值关怀,都与马克思特别接近,甚至他的理性铁笼命题与马克思的异化论简直就是“异曲同工”。在某种意义上说,确乎如此,他也被后人称为“资产阶级的马克思”。韦伯自己也曾说过:“现代学者,尤其是哲学家们的诚实性,可以从他对尼采和马克思的态度中来衡量。要是谁不肯承认他自己作品中的重要部分,若非参考了这两位作家的研究成果将无法完成的话,那么他在自欺欺人。我们每个人今天在精神上所体会到的世界,已是一个深深受到尼采与马克思影响的世界。”

马克思认为虽然资本家或者资产阶级拥有国家政权和生产资料,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他们本身也创造了自身的掘墓人——无产阶级,无产阶级的最终觉醒,使得现代社会发展的最终命运是走向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社会必然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强烈的乐观主义情绪使得理性主义在他的学说中达到了一个高潮,我们说后来列宁的学说和俄国革命都是这种理性主义高潮的产物。马克思对现代社会命运的那种强烈的乐观情绪中蕴涵着忧思,带有着更为复杂的矛盾心情,这种心情就是对于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时间问题。马克思认为,或许只有资本主义社会高度发达之后,才有可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没有资本主义的高度发达,社会主义也很难出现,当然,这一点与后来俄国式或者其他20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理念与实践有差异。他高度讴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但是却认为需要有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作为前提,虽然他对资本主义进行了强烈的批判,但似乎又对资本主义的发展有点无可奈何,或者说他的现代性命题就是痛苦地忍受并等待资本主义的发展,原因就是没有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就没有共产主义的美好前景。

而韦伯则不同,韦伯一方面赞扬资本主义社会,认为这是理性化程度最高的社会,同时对社会主义的理想带有某种质疑。但是他却带有强烈的悲观情绪。在韦伯的眼中,资本主义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理性发展到最高阶段,法律与政治上以科层官僚制与现代法治国(法律合理型统治)为特征,但理性铁笼的隐喻是现代人挥之不去的心灵阴影,人们会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被理性的铁笼钳制自由,甚至这种对自由的钳制可能会赋予高尚的理由。后来纳粹希特勒的出现也证实了韦伯并不是杞人忧天。

七、结语:韦伯与当代中国语境

毫无疑问,韦伯的问题域、问题意识与思维方式都是西方的,当现代西方通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以及一系列政治革命(无论是共和主义的还是自由主义的,甚至是社会主义的),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断裂性转型,现代性问题成为了社会理论家挥之不去的问题域,所有的社会理论家都是围绕由于社会的断裂性转型导致的现代性问题展开其理论建构的,作为社会理论三大经典作家之一,韦伯对西方社会现代性问题的诊断,充满了真知灼见;而作为一个文明比较学家,韦伯对非西方文明的各种现象也存在着不少误解与误读。但是,韦伯在文明比较中所出现的误解与误读面向,却同样体现在我们对韦伯理论(甚至西方社会的很多方面)的误解与误读之中。对作为非西方的学人,似乎只有在思想史的语境中才能与韦伯进行虚拟的对话沟通与同步思考;而在更多的语境中,我们对自身所面对社会情境的思考,无法用韦伯的理论(以及其他西方的理论)进行替代,而是需要我们从自身的社会情境出发,建构自己的社会理论,这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学人的困境,其间充满了多元主义与普适主义之间的张力。当代中国学术界,“本土化”(localization/ nativization)或“中国化”(Sinolization/Chineselize),日益流行,“中西”问题不再等同于“古今”问题的观念也逐渐开始明晰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当代的学术自主意识、民族意识或汉语学思意识逐渐增强。但是,我们似乎也要追问,在我们生活的这块土地上,是否曾经、现代或者将来(必然或可能)会出现“理性铁笼”命题?这个命题在何种意义上具有普适化的特征?中国在自身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有无可能避免或者消解“理性铁笼”所带来的各种张力与冲突?后韦伯时代各种取代韦伯的理论有无在中国语境下也有这种取代的意义?韦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担忧以及相应前苏联官僚制所经历的困境,在深受苏联模式影响的中国,是否仍具有正面的警示意义?如此种种追问,实际也是笔者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对自己的逼问,从这个意义来说,笔者对于韦伯“理性铁笼”命题的分析,于本文来说,或许是一个休止符,但是对于该命题本身来说,却还仅仅是一个开始。

对于正在迈向现代化、法治与民族国家构建(民族复兴)的中国,理性化仍然是一个还没有完成的目标,处于“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近现代中国,所经历的断裂性社会转型,较之西方社会,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尽管我们有些人不喜欢,但是西方社会中大量的现代性因素确实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民族的愿景,以“法律移植”为主导的立法引控生活世界的模式也已成为我们政治与经济系统得以运作的主要模式,全球化的蓬勃发展深入渗透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种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的因素都纠结浓缩在同一个时空之中,构成“异质时间的同时性”(Glechzeitigkeit der Ungleichzeitigen; contemporaneity of noncontemporaneous)。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之下,也许我们早早地意识到“上帝死了,而理性却是一场梦”,但是仍然没有办法找到一个比法治(形式理性法)、科层官僚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更好的社会秩序模式;虽然“理性化”还未完全实现,但是科层官僚制已然扩散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立法与司法权力的运作也被科层官僚制所侵蚀;虽然我们在追求法治化以及法治社会下人的自由,但是我们也知道当这种追求也许会使我们成为法律成为程序和制度的奴役,换来种种不自由;我们也知道我们当下所选择的这条理性化的现代化之路导致“理性之铁笼”的可能性极大,非理性/理性、形式理性/实质理性、目的理性/价值理性、各种价值(目的)理性之间的张力关系仍然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社会现实;而哈贝马斯所构想的程序法范式与“没有世界政府的世界内政”,在民族国家构建与全球化之间张力越来越彰显的当代中国,会不会与其他现代性解决方案一样,有乌托邦之嫌疑?这是中国当下社会的一个现实写照,也是当代中国人的一个两难困境!

不仅如此,以上种种,法治化、理性化、科层官僚制化、市场经济化,到底是人类存在的目的,还是人类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我们在思考什么是理性铁笼、什么是科层官僚制化的两面性、什么是形式理性法的困境时,解决这些问题到底是为了什么?有无一些更高层次的目标在我们生活、生存与生涯之中?解放?自由?尊严?还是其他?就如小说家舒伯格在其小说《是什么让萨米在跑?》中所说,是跑本身让他在跑,现代人对成功的不断追求成为了生活的目标。那么现代人,尤其是现代中国人,我们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或许这个问题是我们重新思考韦伯的命题,与韦伯进行虚拟对话的一个新的起点。

或许,韦伯及其理论在西方似乎已经成为了历史研究的对象,无论是思想史、学术史还是社会史,但是在当下中国,韦伯及其关于科层官僚制和现代法治困境的“理性铁笼”理论还深深嵌在社会现实与法学(学术)实践之中。

 

马剑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刊载于《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图表略,请查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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