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内容,分别考察数字经济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的双向深度融合。数字经济完善产权保护,涉及数据产权保护,实现数据要素在流通、使用中的价值增值;数字经济完善市场准入,数字经济的各类要素和数字经济主体自主进入市场,推动全国统一大数据市场建设;数字经济完善公平竞争,数字经济在提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自身也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定要求;数字经济以数字技术和平台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同时,自身也需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党的二十大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数字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及其应用场景的扩大使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其基本途径是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深度融合,从而形成数字化市场经济。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是“技术—经济制度”范式的深度融合,不仅在很多方面突破了传统市场经济的局限性,而且推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第一,互联网平台代替市场。市场不再只是个场所,而是随时随地可以进入的平台。利用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甚至可以跨境。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实体性服务业只要加上移动互联网,就能产生新的市场业态。第二,产生共享经济。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是私人所有权,共享经济的作用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私人资源再利用。资产运用得越充分,获得的资源和创造的价值就会越大。共享经济的核心是: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使用权比所有权更重要。第三,克服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完全信息包括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对称。数字经济通过数据共享、透明度、评价系统、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的问题。要加强互联网平台信息服务和算法推荐治理。第四,精准规范市场秩序。数字经济以网络连接和数据共享为基础,提供了广泛合作和协同的基础,数字信息的透明可信增强了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任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囚徒困境”,使合作博弈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底层逻辑。第五,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效率。数字经济融入市场经济后,以人人都能进入的互联网平台克服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大数据和云计算显著降低信息搜寻和信息处理成本,淡化差别性竞争的兼容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竞争成本。不仅如此,在以数字技术为驱动力的平台经济中,使用网络的人越多,产生的价值越大,规模经济效益递增。
以上所述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合后产生的市场经济效应,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数字化为前提的,其具体要求包括两方面:第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合的数字技术和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数字技术现代化涉及算力和算法。数字技术越是尖端,算力越是强大,算法越是先进。数字平台规模越大,应用越广泛,经过科学算法所形成的数据越真实可靠,市场经济作用越有效越规范。数字基础设施是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数字基础设施是以数据创新为驱动、通信网络为基础、算力设施为核心的基础设施体系,包括人工智能、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基础设施为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标准市场体系提供数字化、智能化和现代化的基础设施支持。第二,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数字经济本身也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完善。
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深度融合既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数字化,也要求数字经济市场化。市场经济数字化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数字经济的优势和技术手段,推动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数字经济市场化是指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数字经济,以保证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不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其基础制度,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是两者在基础制度上有机衔接,在产权保护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方面深度融合,既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完善。
数字经济与完善产权保护
产权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的财产权。产权可以分割为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等,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产权保护不只是保护所有权,还要保护产权结构中分割和分离出的各种产权权益。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融合,产权保护有了以下几方面的新内容:
第一,数字化财富的产权保护。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信息以及越来越多的财富数字化。人们通过数字化的平台及其终端获取信息和服务,形成财富的共享。互联网成为人们经济活动的主要场所,由此提出数字化财富的产权保护问题。第二,共享经济中的使用权保护。数字经济具有共享特征,占有权与使用权是不对称的,是基于使用权的产权关系,由此提出了数字使用权的保护问题。同时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催生了新的知识产权类型,提出了数据权益的保护和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创新支持是相互依存的,数字经济时代以共享创新成果来实现经济增长成为趋势。保障创新者创新收益的制度安排就是明确并保障创新技术的厂商拥有垄断收益权(专利之类的知识产权)以及数据权益。
针对上述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度融合的关键在于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建立与数字经济特征相适应的新型财产权制度。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依据数据的特性明确数据产权保护。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和相应的确权,以及可追溯的数据交易规则,使数据应用效益最大化。按照市场化手段实现数据要素在交易中共享,明确数据、算法、模型等数据产权客体的界定和确权。根据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各自的特性建立相应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第二,数据产权不仅在分配中获取产权收益,而且在交易中实现其价值。数据价值实现需要数据要素市场,数据要素市场是数据产权得以实现的场所和机制,是数字经济时代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组成部分。数字经济在与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中实现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调配机制,推动数据在流动中实现价值。第三,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数据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推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数字化改造,构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创新体系,实现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的良性互动。
中国数据产权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需要依据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进行数字经济产权制度的创新。在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度融合中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构建数字经济时代产权保护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完善与数字技术和平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二是建立健全与数字经济产权保护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化机构、司法保护的程序和规则,拓展与数字经济产权保护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模式、新渠道和新手段;三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智能化水平,探索“区块链+司法”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实现数据管理的标准化;四是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建立健全数据产权管理法律法规,统一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
数字经济与完善市场准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要求建立公平统一、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机制。目前中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市场准入实际上存在所有制的限制,有的领域只允许国有企业进入,有的领域只允许内资进入;二是中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大市场,不仅存在市场被条条(部门)和块块(地方)分割的情况,而且各类要素市场放开程度不一。这些因素导致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受到制度性限制。数字经济可以在技术上打破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破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障碍。
第一,依赖于数字技术发展的电子商务实现了商品交换的网络化、平台化。商家依赖网络交易平台推广商品、提供服务;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选择商品并自助下单。跨境电商使中国产品可能进入的国际市场快速扩大,同时使国际市场产品进入中国更为便捷。第二,数字经济打破行政性垄断造成的市场分割和封锁。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可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加速融合,推动范围经济实现条件从产品相关性变为市场占有率与用户数量。数字经济所具有的互联互通机制能冲破城乡和地区市场分割,扩大市场的空间范围,打破市场准入的行政性壁垒,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第三,平台共享突破市场准入的各种阻力。无论是行政的藩篱,还是既有线下市场的阻力,都无法阻挡商品通过网络进入市场。商品交易采取网上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各类数字金融服务相继出现,使现代交易行为更加便捷。第四,数字经济平台提供创新创业通道。首先,互联网平台进入没有所有制门槛,能够上网就能创业就业,就业者成为自雇者。其次,互联网提供的信息降低了创新创业所需要的(市场的、技术的)信息门槛,创新创业的风险投资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众筹,互联网平台解决创新成果的市场实现问题。第五,数字经济打破市场准入的企业组织边界。移动互联网使企业成为无边界的创新平台,企业内研发、制造、销售等各个流程是并联的。原先非企业员工组织的创新团队被企业选中后可进入该企业;创新团队及其员工不是终身服务于某个企业,而是项目负责制,企业的组织架构发生根本性改变。
针对目前的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融合状况,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数据要素的市场准入问题:第一,建立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保证数字经济的各类要素和数字经济主体自由选择进入市场。推动数据要素自由流通,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打破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第二,完善数据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数据市场准入制度。从一般市场准入制度、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和涉外市场准入制度三方面入手完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推动线上市场准入和线下市场准入之间的一体化,健全数据交易规则。第三,利用数字经济平台融合企业和市场的功能,实现数据在部门间融通共享。数字平台将分布在全国的市场主体与企业内部各环节连接起来,打通生产、交换等经济循环过程中关键环节的堵点,消除数据要素部门间、区域间、平台间、企业间流通壁垒。第四,以数字技术手段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清单落地实施机制。明确数据流通中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防止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数据泄露。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建立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预警体系。
数字经济与完善公平竞争
公平而充分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追求的公平竞争制度,既要充分竞争,又要有序竞争。
1. 数字经济与市场经济融合完善公平竞争的治理机制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AI、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反垄断,治理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第一,数字经济通过各种数字平台促进公平竞争。几大数字平台间竞争较激烈,使得竞争性市场所具有的特点并未被消除。买者和卖者无障碍无歧视进入平台交易,竞争更充分。数字经济条件下平台在数据、算法、技术、人力资本等方面展开复合优势竞争、动态竞争、跨界融合竞争。第二,数字平台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技术手段。数字平台通过对大量用户信息与行为数据的分析和监测,准确甄别企业行为,在技术上判断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监测信息和监管依据,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构建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数字监管体制。第三,数字技术广泛应用形成新的市场秩序结构。在传统市场经济的自发秩序、监管秩序和法律秩序基础上,加强技术秩序的形成,形成新的秩序结构,实现各种市场秩序、各类监管之间的最优组合,维护市场有序运转。
2. 数字技术推动下的互联网平台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
数字技术推动的数字经济本身也会产生垄断,平台企业垄断形成有两种情况是需要肯定的,一是其数据和算法的垄断,二是利用了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基础设施的垄断。第二种大致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某些电信和互联网公司在相关领域提供互联网基础设施,其构建的网络系统和平台已成为现代共享经济模式下的重要的新兴基础设施;另一种是媒介型平台,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便捷的物流网络、快速安全的信用支付渠道,链接起数量庞大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群体。这两类平台企业具有制定涉及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第三方服务商等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规则,以及维护交易秩序和平台生态环境的能力。在这里,互联网平台虽然是由企业运作,却具有明显的“准公共产品”及自然垄断属性,过度竞争反而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但允许上述互联网平台垄断结构的形成,绝不意味着不反对其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这种行为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平台利用其自然垄断地位及雄厚的资本在各个领域无限制扩张。其后果,一是小微企业无生存空间,二是占据垄断地位达到一定程度可能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第二,居于垄断地位的平台采取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涉及同类业务范围内不同平台之间的行为,包括限制竞争的行为,遏制中小企业创新的行为。第三,平台垄断侵害消费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要求用户或第三方签订排他性条款(即“二选一”),泄露消费者私人信息等。
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行为要与传统业态有所区别,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具体市场难以界定。互联网互联互通,难以确定在哪个市场形成垄断。二是市场支配地位难以界定。传统业态以销售额(包含价格)计算市场份额,而互联网平台服务规模基本上是以客户数量衡量的。三是市场收益难以界定。互联网平台的竞争以算力、算法等信息手段实现,不完全是交易行为,而且其垄断收益与知识产权收益交织。对数字经济领域的自然垄断要重点通过市场监管来治理。把市场监管细分为反垄断政策和规制政策,在“网络—数据—平台”三位一体下对自然垄断进行识别,通过规制政策来治理数字经济领域的自然垄断。
3. 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制度设计
以数据为基础、以数字技术为手段、以公平竞争为目标的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制度设计是:市场监管的直接对象是平台,平台对进入企业的竞争行为具有监管责任,从而形成国家监管平台、平台监管企业的监管模式。
第一,利用数字技术提高对新型数字经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甄别和判定能力。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在公平监管环境下加强反垄断与行业规制的协同性,依托数据公平开放防止数据垄断。第二,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的数字经济治理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制定专利滥用、数据滥用和平台排他性行为监管适用的法律。推动形成与统一反垄断监管相适应的执法模式。第三,建立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合的公平竞争机制。一是完善公平竞争的技术机制,以数字技术甄别和判断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完善公平竞争的政府治理机制,提升政府数字经济治理水平和治理效能。三是完善公平竞争协同治理机制,建设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
数字经济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在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中,数字经济为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提供平台和技术手段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大数据高水平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实现社会信用制度的数据赋能。数字经济能够为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交易提供便利,借助强大的数据和平台支撑,通过数字技术甄别真伪,使得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能够更加高效精准地生成、获取和流通。数字经济完善社会信用的数字化机制能够实现信用信息采集的多维化、信用信息传递的平台化,推动信用产品供给的多元化、信用联合惩戒的精准化以及信用监管的智能化,有效解决数字经济下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
第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数字化。数字技术在企业信用评级、公共信用档案建设、金融信用评估等领域的多场景应用,能够实现数字经济与社会信用叠加,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注入新活力。以区块链分类为基础,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链系统,并借此搭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用评估体系升级。利用数字技术来识别信用的创新性手段,拓展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应用场景。基于信用分类和数字技术手段构建企业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推进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建立新型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建立更加透明、安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区块链技术通过跨链技术、信用数据确权以及共识机制等技术手段,实现了公共信用链与市场信用链的互联互通与信用数据的交换共享。
特别要注意到数字经济下失信行为又有了新表现,对数字经济的新经济形式及其行为需要相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规范和约束。社会信用体系的数字化进程需要深化,信用共享共治机制、信用风险数字化预警机制需要完善,基本要求有三个方面:第一,构建数字化信用共享共治机制。加强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围绕数据交易开展信用共建共治。加强产业链信用体系建设,使产业主体围绕产业链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加快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并完善国家级信用大数据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以数字化推进社会信用制度的法制化。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化社会信用立法体系,构建数字化社会信用法制监督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和信用数据处理和利用,实现数字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第三,借助数字技术创新信用监管方式。将社会信用机制嵌入数字经济监管中,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数字化信用风险防控机制,对信用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构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预警告知机制,提高数字化监管效能和预警能力。组合应用新型信用评估模型与传统模型,提高信用评估的效率和质量。
总的来说,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中,数字经济是以其技术手段融入市场经济,形成数字化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以其制度要素融入数字经济,形成市场化数字经济。两者的融合既可以推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又可以通过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数字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健康发展。
作者:洪银兴,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任保平(通信作者),南京大学数字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摘自:《中国工业经济》2024年第5期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202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