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来:“人类主体”:一种新型伦理主体的可能性——对“人类共同存在如何可能”的前提性反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6 次 更新时间:2024-10-07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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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来  

 

摘要:当代世界的现实迫切要求哲学和伦理学进行深入反思:人类的“共同存在”是否可能以及如何成为可能?为此,一个重要理论任务是检讨近代以来“个人”和“民族国家”这两种现代伦理主体的历史意义及其局限性,并探求“人类主体”作为一种新型伦理主体的可能性。“人类主体”不同于“个人主体”和“民族国家主体”,它是一种把所有人作为内在统一的“类”予以考虑的伦理视野和立场,它要求在承认个人和民族国家的独立性的前提下,超越其界限和固化的区分,从“人类”这一新的伦理主体出发,探寻和生成一种新型的伦理思维、伦理原则和伦理价值理念。

 

当代世界的现实迫切要求哲学和伦理学进行深入反思:人类的“共同存在”是否可能以及如何成为可能?为此,一个重要理论任务是深入分析当代世界所遭遇的伦理境遇的深层背景,并在这一背景中探讨伦理主体所发生的重大嬗变,检讨近代以来“个人”和“民族国家”这两种现代伦理主体的历史意义及其局限性和狭隘性,并探求“人类主体”作为一种新型伦理主体的可能性。

现代社会的“分化”和“脱嵌”与传统伦理主体的消解

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是人类历史发展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进程。现代社会相对于传统社会最具根本的区别在于:这是一个“祛魅”的“世俗化”的时代,这一时代不再有传统社会中“唯一必然之神”对全部社会生活的大全式的、整体性的支配和控制,并因此使“分离”和“脱嵌”成为现代社会的重大特征和趋向。正是这一重大特征和趋向,导致了传统伦理主体的消解,并因此产生了重大的伦理后果。

这种分离最突出的体现为三种基本趋势: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分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离、个人与共同体的分离。这三者从不同方面指向同一基本趋势:人们的伦理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群体共同体这一传统社会的伦理主体逐渐走向了瓦解。

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分离是现代社会领域分离的重要表现。现代资本主义作为最发达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它瓦解和斩断了传统社会中人们与自然界和自然共同体的有机关联,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领域成为一个以生产“交换价值”为根本目的的独立领域。正如波兰尼在《大转折》中所指出的那样,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意味着:“要让社会的运转从属于市场。与经济嵌入社会关系相反,在这里,社会关系被嵌入了经济体系之中,经济因素以社会存续所具有的生死攸关的重要性排除了任何其他的可能性结果。”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离集中体现了价值秩序的分化。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经济组织,还是政府机构,抑或社会生活的其他公共领域,工具理性都成为主导性的原则,“终极目的”的“价值理性”从社会生活中退却,失去了在传统中曾经拥有的统合全部生活秩序的神圣权威,弱化为个人化的乃至私人化的价值选择与价值信念。

个人与共同体的分离是体现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一种分化。现代社会要求把个人从对共同体的依附中摆脱出来,以市民社会为舞台,获得自身的独立性;与此同时,“共同体”不再表现为高矗在个人之上的抽象实体,而成为独立个人之间通过契约结成的社会和政治组织 ,其最典型的当属现代民族国家。可见,无论是现代市民社会的“私人”还是现代政治国家的“公民”,都是传统社会抽象共同体解体、个人与之分离的产物。

以上三个维度,典型性地呈现了现代社会“分化”和“脱嵌”的基本面貌和演化趋向。它们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构成推动社会进步的重大推动力量。但同时,也正是这种“分离”和“脱嵌”,导致了传统伦理主体的消解,形成了现代人特殊的伦理境遇,并为当代世界和人类的分裂与冲突深深埋下了种子。

现代社会的两种“伦理主体”与人类“共同存在”的危机

随着现代社会的分化与脱嵌进程,“个人”以及与此内在相关的“民族共同体”取代了传统伦理主体,被确立为两种最典型的伦理主体。正是这一后果,使得人类的“共同存在”蕴藏着重大的危机。

个人成为现代社会的伦理主体,这是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个人与共同体的分离与脱嵌等从不同角度所共同指向的价值诉求。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分离和脱嵌深层凸显了个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价值。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离打破了超越的具有神圣性的“终极关怀”与抽象共同体的同构关系,为个人从共同体中“脱嵌”开辟了巨大的空间。在此意义上,个人与共同体的分离集中地凸显了个人自主性和独立性作为现代社会核心价值的地位和意义。

现代社会的“分离”与“脱嵌”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个人自主性和独立性蕴含着需要深入反省的重大伦理后果:第一,体现在个人与他人的伦理关系层面;第二,体现在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层面,更具体地说,体现在民族国家之间的伦理关系层面。

从个人与他人的伦理关系层面看,现代社会的“分离”和“脱嵌”趋势所提出的根本挑战是:以个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为基点,如何能通向他人,与他人建立一种具有“共同感”的伦理关系?

按照黑格尔的说法,“个人主体性”原则在实质上是一种“有限”的、“知性”的原则,这体现在对他人的关系上,这种知性原则表现为一种控制性、征服性的“暴力”,并把他人“作为客体加以压迫”,每个人不仅把社会共同体视为只具有工具性价值的东西,而且也把他人当作只具有工具性价值。“个人主体性”及其自由打破了传统社会的原始统一性,传统社会那种“优美的统一性”已经无可逆转地解体。即使有人留恋并试图恢复传统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完整性和有机性,但由于现代社会的这一根本性变化,我们已无可能回到传统社会直接的、非反思的“有机统一体”。然而,作为现代社会价值根据的个人主体性原则足以支撑和奠定人与人之间普遍性的、统一性的伦理关系吗?如何在承认和肯定“个人主体性”这一现代社会积极成果的前提下,为个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确立新的根基,是现代社会及其价值原则所提出的重大伦理挑战。

与“个人主体”这一现代社会根本伦理主体内在相关的是“民族国家”的生成。民族国家作为公民的“契约共同体”,是处理与不同民族国家之间关系的伦理主体。这是现代社会的分离和脱嵌进程中与“个人主体”相伴而生的另一伦理主体。

随着“个人主体”这一伦理主体的确立,现代民族国家取代了传统共同体,成为现代社会基本的政治单元。民族国家取代了传统社会的神圣价值,承载着为回答“我们是谁”“何为我们”等问题提供规定和定义的功能。因此,现代民族国家与传统社会的共同体不同,它是传统社会解体、个人获得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产物。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构成了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正是在此意义上,现代社会理论家们,均把现代民族国家视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制度维度之一。

现代民族国家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制度维度,具有如下最基本的特征:第一,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契约共同体,它为“什么是‘内在’于国家的和什么是‘外在’于国家的提供了一个排序原则”。民族国家通过“内”与“外”的界划,使自己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第二,作为独立的“政治实体”,意味着“它在有限的领土之内,有能力立法,有效地制裁其组成部分,垄断对暴力手段的处置权,控制与政府的国内政治或行政形式相关的政策,以及处置作为其岁入基础的国民经济成果”,这即是说,现代民族国家是其疆界内的立法者,行使保证经济活动的运行和维护社会秩序等公共权力。第三,在国际关系体系中,民族国家拥有自足的“行动者”的性质和资格,如同在民族国家内部的个人一样,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界定的‘人格’”,具有独立的“不可分割的主权”。第四,现代民族国家是独立的个人获得“共同感”的重要源泉,通过民族国家,不同的个人实现了一种新的凝聚,并获得了一种“我们是谁”的认同感,在此意义上,现代民族国家与现代民族主义经常构成一个铜币的两面。

在人类的现代化过程中,现代民族国家曾产生了十分重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现代民族国家所禀赋的上述特征,必然提出并产生不同民族国家之间如何建立和塑造普遍性的伦理关系问题,同时也由于上述特征,使得对此问题的回答面临巨大的挑战。

可见,现代社会的分化在两个层面提出了重大的伦理课题:第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层面。现代社会的分化,使得个人主体性成为现代社会最为根本的伦理根据,但是,从它出发,将难以建构起与他者的普遍性的伦理关系。第二,民族国家之间的伦理关系层面。现代社会的分化导致个人把民族国家视为定义和界定“我们”的“政治共同体”,它为民族国家之内的公民提供种种权力的保护,但跳出民族国家的疆域,以民族国家实体为出发点,将难以建立起不同民族国家之间普遍性的伦理关系。正是这二者,给今天的世界和人们的生活,尤其在回答“人类的共同存在何以可能”这一重大课题时带来了重大的伦理挑战。

“人类”作为新型伦理主体的可能性与“人类共同存在”的思想自觉

上述“个人主体”与“民族国家主体”这两个现代伦理主体所暴露的深刻局限性,要求我们探求新的“伦理主体”的可能性。在此问题上,对“人类主体”这一新型的伦理主体的自觉思考具有突出的重大意义。

“人类主体”不同于“个人主体”和“民族国家主体”,它是一种把所有人作为内在统一的“类”予以考虑的伦理视野和立场,它要求在承认个人和民族国家的独立性的前提下,超越其界限和固化的区分,从“人类”这一新的伦理主体出发,超越前述两种伦理主体所造成的伦理冲突和困境,并因此探寻和生成一种新型的伦理思维、伦理原则和伦理价值理念。

以“人类主体”超越“个人主体”和“民族主体”,将之作为新的重要伦理原则,是近代以来一些哲学家们在批判性反思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重大思想成果。马克思在充分吸收其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对人的类存在本质进行了辩证的历史的规定和阐发。并因此赋予了“人类主体”全新的内容:

第一,“人类主体”是一种打破个人与个人之间、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僵硬界限,在每个人和他人的内在统一的关系中理解人的存在的主体形态。“人类主体”既不同于“个人主体”,它是不同个体之间的内在统一的一体性关系;也不同于“民族国家主体”,它是不同民族国家中所有个人的自由联合,在这种自由联合中,“民族国家”的固化和实体化将被消解,“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

第二,“人类主体”是对现代社会市民社会的“个体私人生活”与政治国家中“虚假的普遍生活”这双重生活的否定和扬弃。“人类主体”以“自由个人的联合”为核心内容,既超越了抽象的“个人主体”,也超越了抽象的、实体化的“民族国家主体”。

第三,“人类主体”不是对“个人主体”和“民族国家主体”的简单替代和抽象否定,它要求吸取现代个人主体所代表的现代性成果,因而它不是前现代社会的个人之外或之上的抽象“大我”,但它同时也不是彼此孤立、相互分裂的“占有式个体”,而是把个人纳入他人本质,同时又把他人纳入自身本质,个人既具有充分的个体性同时又获得了普遍的社会性,这种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状态,马克思称为“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

马克思对“人类主体”的上述理解为今天我们面对当代人类种种全球性风险,超越和扬弃现代社会“个人主体”和“民族国家主体”这两种伦理主体所造成的种种分裂、冲突和对抗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第一,“人类主体”这一新的伦理主体观念将为我们回答“人类如何共同生活在一起”确立了新的基本的伦理根据。“个人主体”和“民族国家主体”这两种伦理主体由于其内在的局限性,为异质性的个人之间、民族国家之间的分裂、对立和冲突埋下了深刻的隐患。“人类主体”则要求从人类整体的普遍的一体性关系出发,重新建构处理彼此关系的伦理基础,重新确立协调彼此活动及其关系应遵循的伦理尺度,这就为克服这些分裂、对立和冲突展开了一个全新的伦理

视野。

第二,“人类主体”这一新的伦理主体观念将为我们回应当代社会种种全球性风险提供和展开具有根本意义的伦理理念。它提示人们:要有效应对当前人类所面临的种种全球风险,迫切需要我们超越近代以来形成的伦理观念,重塑伦理价值,而在这一工作中,重思伦理思维、价值和实践的载体,即“伦理主体”,并因此凸显“人类主体”这一“伦理主体”的地位,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意义。

第三,面向未来,“人类主体”这一新的伦理主体观念将为引导人类社会未来发展方向提供具有指向性和调节意义的伦理价值理念。在现代社会的现实中,“个人主体”“民族国家主体”,乃至前现代社会的抽象的“集群主体”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仍在以其巨大的影响力形塑着我们的世界。但是,今天已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它们所具有的局限性和破坏力,并表现出对于“人类主体”越来越自觉的伦理诉求。

强调“人类主体”这一伦理主体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伦理意识的自觉,并不意味着简单否定“个人”和“民族国家”这两种伦理主体在历史和现实中的地位和重要意义。本文的着重关注点仅在于,面对“人类何以共同存在”这一重大挑战,我们须把这一课题置于现代社会进程中,分析和反思其有限性和内在矛盾,并探求在二者之外的“伦理主体”的另一种可能性。

贺来,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摘自:《世界哲学》2024年第3期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202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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