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理解“人的普遍本质”,这是哲学发展史上充满争议的重大课题。在此问题上,长期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一种“概念化”的解释原则,即把“人的普遍本质”归结为运用知性思维方式所获取的人区别于其他存在者、且为所有人共同分有的“人的普遍概念”。这种对人的知性化理解在根本上是与人的现实存在相冲突的。马克思哲学改变了对“人的普遍本质”的解释原则,赋予人的“普遍性”以全新的内涵,实现了从“概念的普遍性”向“实践的普遍性”的理解范式的重大转换,扭转了把握“人的普遍本质”的致思路径。它在深层蕴含着理解“人的普遍本质”的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即从“知性思维方式”向“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的变革,从而为克服对人的抽象化理解,把握人活生生的现实存在,开辟了全新的理论视野,具有重要的现代哲学意义。
关键词:人的普遍本质;概念的普遍性;实践的普遍性
人是否存在“普遍本质”以及如何理解这种“普遍本质”,这是哲学发展史上充分争议的重大课题,而在这种争议中,如何理解“人的普遍本质”中“普遍”和“普遍性”的内涵,又构成其中的焦点。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说道:“哲学以思想、普遍者为内容,而内容就是整个的存在。”在《西方的智慧》中,罗素同样说道:“当有人提出一个普遍性问题时,哲学就产生了。”虽然思想倾向截然对立,但他们共同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如何理解“普遍”和“普遍性”,关系到对哲学中一系列根本性问题的理解,而其中,“人的普遍本质”问题占有特殊的地位。如何理解“人之为人”、人区别于其他存在者的“普遍本质”,既关涉到人的自我认识,同时又从一个特殊的角度集中凸显着对“普遍性”内涵的理解方式。
我们认为,在“人的普遍本质”问题上,马克思哲学的一个重大贡献,是实现了从“概念的普遍性”向“实践的普遍性”的解释原则的重大转变。这一转变为克服在此问题上传统哲学根本性的理论困境、并为回答这一重要问题确立了全新的理解范式。对此进行深入探究,无论对于重新审视“人的普遍本质”问题,还是对于从一个具体视角透视马克思哲学的理论变革,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
众所周知,“认识人自己”始终是哲学最为重大的课题之一。在许多哲学家看来,要“认识人自己”,最核心的任务是理解人之为人的“普遍本质”。在此问题上,在哲学发展过程中,长期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一种“概念化”的解释原则,那就是认为要把握“人的普遍本质”,关键在于求得关于“人的概念”,即透过关于人的种种“现象”,从人身上发现和确定与其他存在者不同的并为所有人“普遍拥有”的根本特质,一旦找到了这样的特质,也就获得了对人区别于其他存在的“概念”,从而获得了“人的普遍本质”的认识。
具体分析可以发现,这种“概念化”的解释原则包含如下基本认识环节:首先,为了寻求“人的普遍本质”,必须把人与其他存在者或其他物区别开来,寻求他物不具有而只有人才具有的特殊属性;其次,为了寻求“人的普遍本质”,它要求超越人的不同个体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并寻求为所有人拥有的共同属性;再次,在前二者的基础上,它要求在人区别于他物并为所有人拥有的诸多共同属性中,寻求并确定对人之为人具有“决定性”的属性,并把这种“决定性”的属性确立为人区别于他物、同时又为所有人共有的“普遍本质”。以此为根据,就可以获得人之为人的“概念”,给出关于人的“定义”,从而对“人的普遍本质”做出规定和回答。
在哲学史上,关于“人的普遍本质”最典型的表述,当数“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命题。亚里士多德是最早系统提出并对此做出论证的哲学家。以亚里士多德对“人的普遍本质”的论证为例,我们可以看到上述“概念化”的解释原则的各个基本认识环节。亚里士多德这样提出问题:“人的功能是什么?人的功能,决不仅是生命。因为甚至动植物也有生命。我们所求解的,乃是人特有的功能。”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自觉到:“所谓感觉生命也不能算作人的特殊功能,因为甚至马、牛及一切动物也都具有。”这就是说,要把握“人的特殊功能”,必须把人的特殊功能与其他动物的功能区分开来,寻求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殊属性。同时,“一个奏笛者,一个雕刻家,或任何有一功能或活动的人,他的至善和优点,就在于它的功能上;同理,若‘人’有一定的功能,即人具有的善。因此,木匠皮匠既然都具有某种功能或活动,‘人’岂能没有功能?人的眼耳手足及全身各部既然皆各有一功能,难道我们不能假定人也有一种不同于这些功能的某种专有功能么?”这意味着,要把握“人的特殊功能”,还必须从不同的人、人的不同功能中发现人“专属”的“共同”的“功能”。以上述两方面的探求为前提,亚里士多德在人的诸多功能中发现了人特殊的“理性功能”,并对“人的特有功能”做出了如下规定:“人的行为根据理性原理而具有理性生活”,这是“人之为人的特殊功能”。
可以看出,上述对“人的普遍本质”问题的追问所遵循的解释原则体现出两个根本特点:
第一,这种解释原则所蕴含的基本方法是形式逻辑的“差异法”和“求同法”,认为通过“求同”和“求异”,获得人之区别于其他物的“种差”,即可通过“属加种差”的方式,求得关于“人的普遍本质”并给出关于人的普遍定义。对此,海德格尔曾作过中肯的概括,他针对传统哲学把人定义为“理性的动物”时所运用的思维程序指出,在这里,人的存在方式是在“现成存在和摆在那里这种意义上加以领会的”:它首先把人视为“现成存在者”,然后运用上述形式逻辑方法,寻求其区别于他物并为所有人共有的属性,形成了“理性”是一种“比较高级的禀赋”的观点,最后在此基础上,把“理性”这种“高级禀赋”确认为人区别于他物的、唯有人具有的特殊属性,并因而形成人之为人的“普遍本质”的观念。海德格尔的这一概括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上述解释原则的特点。
第二,在这一解释原则对“人的普遍本质”的回答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把“人的普遍性”理解为“概念的普遍性”。“人的普遍本质”实质上可以归结为人之区别于其他存在者同时又为所有人共有的“普遍性”,而人的“普遍性”实质就是“人的普遍概念”。寻求“人的普遍本质”,意味着追问的是人之为人的“定义”,而形成人之为人的“定义”,其根本旨趣就是要确立“人的普遍概念”。“人的普遍概念”超越人的存在的个别性和特殊性,也超越其历史性和时间性,因而,捕捉到了“人的普遍概念”,也就等于获得对“人的普遍本质”的自觉认识。
上述这两个基本特点,体现了这种解释原则的知性思维性质,它必然导致对“人的普遍本质”的知性化理解。无论是形式逻辑的“求同法”和“求异法”,还是对人的“普遍性”的“概念化”理解,在根本上体现的都是一种知性思维,以这种知性思维把握人的存在,必然会将人的现实存在还原为某种知性的原则,并把这一知性原则强加到人的现实存在之上,从而遮蔽人的存在的现实内容并导致人的存在的抽象化。正如后文将专门论述的那样,人独特的存在特性恰恰在于,它超越了一切知性概念规定的限制而具有了活生生的现实性。海德格尔曾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存在,即人这一特殊存在者的“生存论性质”的存在,和其他存在者的“范畴性质的存在”。前者的根本性质在于“去存在”的向未来可能性开放的“生成”性质,而后者则是“现成性”的存在者,只有对于后者,人们才可以用“范畴”即知性概念去予以规定,而对于前者,如果用知性概念进行把握,必然导致人独特的生存性质的遮蔽并使人成为“现成的存在者”。舍勒也曾颇为中肯地指出,以知性概念把握人的存在,哪怕人们“随心所欲地设想自己具有无限理智和选择能力,人的本质仍旧不可企及”,它实质是把人的本质及其价值视为一种“自然事实”的延伸,表面上把人看得很高,其实是人的抽象化并将导致人的贬值和人的价值的颠覆。
概括而言,这种概念化的知性思维与人的现实存在的矛盾集中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概念化的知性思维与人的现实存在的“历史性”和“生成性”之间的矛盾。以概念化的知性思维把握“人的普遍本质”,必然把某种知性规定视为人之为人的先验本质,这一先验本质构成了人的存在的深层根据,也构成了其内在的开端、归宿和目的,这意味着,这一先验本质外在并凌驾于人的历史性之上,成为决定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前定性原则。后文将专门论述,人的现实生命特殊的存在性质之一,正在于其超越了一切先验的前定规定而具有“历史性”和“生成性”,“历史性”和“生成性”构成了人区别于其他存在者的存在特性。在此意义上,以概念化的知性思维把握“人的普遍本质”,必然导致人独特的“历史性”和“生成性”的遮蔽和丧失。
其次,概念化的知性思维与人的现实存在的矛盾性和丰富性之间的矛盾。概念化的知性思维在根本上是一种瓦解矛盾的单极思维,以概念化的知性思维把握“人的普遍本质”,必然把人的现实生命存在分裂为理性与感性、自由与必然、灵魂与肉体、超自然性与自然性等二元对立的两极,把其中一极视为人之为人的“本真”的存在规定,并以此为根据贬低和消解另一极,由此必然导致人现实生命存在的抽象化。后文将论述,人的现实生命之区别于其他存在者的重要特质,就在于它超越了单一的知性规定而具有多重性、矛盾性和丰富性。在此意义上,以概念化的知性思维把握“人的普遍本质”,必然会导致人现实的生命存在的多重矛盾本性的分裂和瓦解。
再次,概念化的知性思维与人向世界的开放性和辩证关系相对立。概念化的知性思维是一种把某种知性规定绝对化和实体化的封闭思维,以之把握“人的普遍本质”,必然以一种绝对化和实体化的方式理解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人与世界关系的知性割裂和僵化对立。后文将要讨论,在人的生命活动的展开中,结成与自然、与他人否定性的统一关系,是人的现实生命存在的重要内容,这使得其具有知性化的概念思维无法涵盖的开放性和辩证性内涵。在此意义上,以概念化的知性思维去把握“人的普遍本质”,必然会导致人的现实生命存在所蕴含的这种人与世界的开放与辩证关系的消解和遗忘。
可见,遵循上述解释原则,以一种知性的概念化的思维路径追问“人的普遍本质”,不仅无法把握人的现实存在,而且由于它与人的现实存在之间的深层对立,必然导致人的现实存在的失落。在此意义上,在现当代哲学中,不少人把“人的普遍本质”问题视为传统形而上学的残余,要求予以彻底摒弃,无疑有着其深刻的理由和根源。
二
在马克思哲学看来,知性的概念化路径的内在缺陷,并不意味着应该彻底放弃对“人的普遍本质”问题的追问。问题的关键在于克服知性的概念化解释原则,以一种与人的现实存在相适应的解释原则探求和通达“人的普遍本质”。在哲学史上,马克思改变了追问“人的普遍本质”问题的知性的概念化理路,实现了从“概念的普遍性”向“实践的普遍性”的转向,为重新理解“人的普遍本质”确立了一种全新的解释原则,这是马克思哲学最为重大的理论贡献之一。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普遍本质”并不体现于人区别于他物的某种抽象的概念性规定,毋宁说恰恰相反,超越一切抽象的概念性规定,通过实践活动,不断生成和创造自身存在,才是“人的普遍本质”的根本体现。围绕“人的普遍本质”,马克思有很多明确的论述。例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说道:“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种事物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无论是在人那里还是在动物那里,类生活从肉体方面来说就在于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而人和动物相比越有普遍性,人赖以生活的无机界的范围就越广阔。……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再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说道:“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所强调的是:人区别于其他存在物的“普遍本质”在于其“自由自觉的活动”,在于其“改造对象世界的活动”,在于其“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活动”,一言以蔽之,超越现成“概念规定性”的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才是“人的普遍本质”。因此,“人的普遍本质”绝不能被归结为某种知性的概念规定,而应把它理解为人的实践活动以及实践活动展开过程中所呈现的“自由自觉的人”的生存品格。
从马克思对“人的普遍本质”的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人的普遍本质”的传统解释原则的变革,一个根本前提是改变了对“人的普遍本质”中“普遍性”这一概念内涵的理解。
如前所述,传统哲学对“人的普遍本质”的回答,最核心的环节是在人与物的区分中,摒除人与人的差异性和个性,求取为所有人拥有的“普遍性”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对“人的普遍本质”的概念规定性。很显然,传统哲学对人的“普遍性”的这种理解,是与其把“逻辑的普遍性”理解为世界“本质”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内在相关的,马克思曾指出:对传统形而上学而言,“世界上的事物是逻辑范畴这块底布上绣成的花卉;他们在进行这些抽象时,自以为在进行分析,他们越来越远离物体,而自以为越来越接近,以至于深入物体。哲学家和基督徒不同之处正是在于:基督徒只有一个逻各斯的化身,不管什么逻辑不逻辑;而哲学家则有无数化身。既然如此,那么一切存在物,一切生活在地上和水中的东西经过抽象都可以归结为逻辑范畴,因而整个现实世界都淹没在抽象世界之中,即淹没在逻辑范畴的世界之中”,运用这种思维方式回答“人的普遍本质”问题,必然会把人的“普遍性”归结为关于人的普遍的概念规定性并视之为“人的普遍本质”的核心内容。
马克思完全改变了对人的“普遍性”的上述理解,在他看来,人的“普遍性”乃是实践活动展开过程中所呈现的人的生存特质,它不仅不体现为与他物的区别和隔离中所显示的某种共同属性,相反,正体现在实践活动所展开的人与自然、人与他人的能动的、否定性的统一关系之中。把人与他物区分和割裂开,从中抽象出为人所专有而其他物所不具有的“本质规定”,这种观点不懂得人特殊的存在方式正在于其能够突破人与物的抽象对立,在能动的感性对象化活动中,克服人与物的二元区分,建立起人与物能动的、否定性的统一关系。对此,马克思才强调:“无论是在人那里还是在动物那里,类生活从肉体方面说来就在于: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而人比动物越有普遍性,人赖以生活的无机界的范围就越广阔。”人的“普遍性”意味着人在实践活动中向自然界、向他人的无限开放性,体现在人向自然敞开并融合对象,与之结成内在的统一关系。在此意义上,人的“普遍性”不仅不意味着人与物的区分性,相反,在实践活动中所结成的与他物、与他人的更深层的统一关系,人的生命活动这一特点才集中体现了人区别于动物的“普遍性”。
同时,人的“普遍性”也不体现在消除不同个人的差异性和个性之后所形成的人的“共同属性”。实践活动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否定性统一不是“同质性的统一”,而是“异质性的统一”。因而,人的“普遍性”不是把个性和差异性抽取掉后所形成的抽象的概念共相,它不仅涵容差别和对立,而且必须以多样化的个性作为自身的内在规定,个体生命越是发挥独特的个性创造,人与人的统一所生成的社会力量就越是充实和丰满。对此,马克思说道:“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这即是说,人的个性越为自由,个人的能力越是充分发展,人也就越具有“普遍性”和“全面性”。正是这种既容涵人的个别性与差别性,同时又扬弃差异和对立,实现更高层面的统一的生命活动本性,才真正体现着人的“普遍性”。
从上述讨论可以清楚地看出,马克思哲学在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哲学的解释原则,赋予了“普遍性”以及人的“普遍本质”以全新的内涵。
首先,马克思是从“生成”而非“现成”、“活动”而非“静观”的原则出发,把人的“普遍性”和“普遍本质”把握为现实的人及其生存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定,从而彻底改变了追问和回答这一问题的思想方向。如前所述,追求事物的“普遍性”和“普遍本质”是哲学长期以来的重大主题,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中,传统形而上学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知性的概念化传统,海德格尔曾这样概括道:“‘存在’是‘最普遍的’概念(存在是一切之中最普遍的)”,这是传统形而上学理解存在问题最为典型的观点,把这种观点运用到“人的普遍本质”问题上,必然把“人的普遍本质”归结为关于人的“最普遍的”知性的概念规定。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观点的错误就在于,它把理解他物“普遍本质”的原则误置到人的存在之上,忽视了人的存在与其他存在物之间的根本区别。与此不同,马克思认为对于“人的普遍本质”,应当从人独特的生命活动出发进行理解,即应该把它“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实践活动是体现人区别于其他存在者的唯有人才具有的“普遍性活动”,因而构成了“人的普遍本质”的深层基础和根据。离开实践活动追问“人的普遍本质”必然把问题引向神秘主义和经院哲学的方向。
其次,马克思彻底改变了在人与他物的抽象对立中求取“人的普遍本质”的立场,而是以人与他物的内在统一性和融通性取代了它们的彼此割裂和对立,并凸显了这样的全新观点:“人的普遍本质”不在于与他物的区分和隔离中所求得的人之为人的共同属性,而是体现为实践活动所形成的人与世界的否定性统一关系。如前所述,以知性的概念化路径把握“人的普遍本质”,一个基本前提是把人与其他物区别和隔离开来,以寻求人独有的“普遍性”,就此而言,这种对“人的普遍本质”的理解建立在人与他物两极对立的基础之上。与此不同,在马克思对“人的普遍本质”的理解中,人与他物不仅不是分隔和对立关系,恰恰相反,人能够自由地和所有存在物发生联系。实践活动作为人与外部世界之间的一种相互对象化的活动,一方面,“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人对对象的占有,同时意味着遵循物的本性,被对象所占有,只有当对象“成为对象性的人”,人才能占有对象;另一方面,人“懂得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即通过实践活动把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只有这样,人才能占有对象,正如马克思所说:“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因此,实践活动是对自然既肯定又否定、寓肯定于否定之中的双重性活动。在此过程中,形成和深化人与自然的否定性的统一关系,正是“人的普遍本质”的题中应有之义。
再次,马克思以个性与社会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性原则,取代了把“人的普遍本质”理解为消除人的个性和差异之后所获得的抽象的同一性原则。如前所述,知性的概念化路径对“人的普遍本质”的理解,除了要把人与他物区分和割离开来以求取二者的“差异”,另一重要前提是消除不同个人的差异和个性,求取所有人所拥有的“共同属性”。与此不同,马克思认为,“人的普遍本质”不是对个性和差异性敉平之后所获得的抽象的概念普遍性,相反,在实践活动的展开中,融涵人的差异性和个性,不断生成和创造人与人之间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并因此推动“人的自由个性”的生成,是“人的普遍本质”的重要内涵。马克思指出:“人的个体生活和类生活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体生活的存在方式是——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体生活。”这即是说,实践作为社会性活动,不但不排斥人的个体生活,相反,人的个体愈是发挥其独立性的创造活动,人的社会生活的内容也就愈加丰富和充实,“人如何生产人——他自己和别人;直接体现他的个性的对象如何是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个人与他人、小我与大我、个人与社会、社会发展与自由个性的内在统一,构成“人的普遍本质”的内在规定。
以上几个主要方面,集中体现了在“人的普遍本质”问题上,马克思哲学所实现的解释原则的重大转换。这一转换,可以概括为从“概念的普遍性”向“实践的普遍性”的转换。
三
马克思哲学在“人的普遍本质”问题上所实现的从“概念的普遍性”向“实践的普遍性”的解释原则的转换,其深层意义在于它推动了理解“人的普遍本质”的思维方式的变革,即实现了从“知性思维方式”向“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的变革。
如前所述,传统哲学把“人的普遍本质”归结为关于人的“普遍性概念”。这一解释原则背后所体现的是哲学史上根深蒂固的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思维方式。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在根本上是一种与物的存在方式相适应的思维方式。虽然它以追问和获取人不同于物的、仅为人拥有的“普遍本质”为目的,但由于它在根本上属于适用于认识“物”的观点和方法,不管它如何区别人与物的不同,其结果都必然把人认识为一物。在此意义上,传统哲学对人的“普遍本质”的探求,实质上所体现的是一种把人“物化”的思维方式。运用这种思维方式来把握“人的普遍本质”,其结果必然使人失去其独特的活生生的现实性质而沦为抽象的存在。
对于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思维方式的特点和本质,马克思曾作过十分深刻的揭示。马克思指出:这种思维方式的特质在于它“任何地方都把观念当作主体,而把本来意义上的现实的主体……变成了谓词”,“这种绝对方法到底是什么呢?是运动的抽象。运动的抽象是什么呢?是抽象形态的运动。抽象形态的运动是什么呢?是运动的纯粹逻辑公式或者纯理性的运动”。这意味着,传统形而上学代表着一种把超感性的逻辑概念世界实体化并从它出发来理解和规定现实世界的一种思维方式,以逻辑概念世界为最终根据和统一性原理,它形成了一整套理解人与世界的基本原则:(1)绝对主义原则,超感性的逻辑概念世界作为终极实在、最高本体和“最后本质”,被视为理解人与世界的终极根据;(2)总体主义原则,超感性的逻辑概念世界作为单极的、同一性原理,是支配人们全部思想和生活的最高权威;(3)非历史的同一性原则,非时间、非语境的逻辑概念世界作为“永恒在场”的“存在”,构成历史中变动的人与世界的同一性的终极根据。
深入反思,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思维方式所遵循的这些基本原则,与物的存在方式具有深层的一致性。概言之,物的存在方式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封闭性。物的存在完全是由其物种决定,大自然已经为它规定好了一切。因此,物的存在具有“本质前定”的性质,正是这种本质前定的性质,决定了其存在的封闭性。马克思说道:“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的物的“封闭性”,与“懂得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的人的“生成性”形成鲜明对比。(2)直接同一性和无矛盾性。马克思曾说:“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这种与生命活动的直接同一性,决定了其必然处于“无矛盾”状态。(3)孤立性。物种的规定性同时也决定了其与他物和环境、与其他物种以及物种内各个体之间的隔绝。就其与他物与环境的关系而言,除了按照单一的物种尺度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它不能与周围环境发生能动的关系;就同一个物种内的个体之间关系而言,物种与个体的直接同一关系既把个体和个体分离开来,又使它们失去了个体的自主和差别;就与其他物种的关系而言,弱肉强食的自然规律支配着一切,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联系。所有这些都表明了物必然具有孤立性。
不难发现,传统形而上学知性思维方式所遵循的绝对主义、总体性和非历史的同一性原则,与物所具有的“封闭性”“孤立性”和“无矛盾性”等存在特性是内在一致的。存在方式决定思维方式,物的封闭性与“本质前定”的绝对主义思维原则,物的直接同一性和无矛盾性与“两极对立”的总体主义的思维原则,物的孤立性与“非此即彼”的非历史的同一性思维原则,等等,之间存在着深层的同构关系。
正是由于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思维方式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和本质,决定了前述知性的概念化的解释原则对“人的普遍本质”的理解,必然导致与人的现实存在之间的内在冲突和对立。这种思维方式与物的存在方式是一致的,然而把它运用到人的现实存在之上,其结果必然将人把握为如同物一样的封闭、同一和孤立的抽象存在,从而使人丧失其独特的生成、丰富和开放等品格。这一点,正构成了传统哲学在“人的普遍本质”问题上走向歧途的最为深刻的思想根源。
从“概念的普遍性”转向“实践的普遍性”,这一解释原则的转换,其深层旨趣就是要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思维方式,寻求一种与人的生存品格和生存方式相适应的特殊思维方式。在马克思哲学看来,这就是辩证法的思维方式。
马克思从实践活动出发理解和规定“人的普遍本质”,基于其对人不同于物的辩证的存在本性的自觉。在马克思看来,通过实践活动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创造自己的生活世界,这种独特的存在方式意味着人的生存本性发生了重大改变。这种改变,意味着人的存在具有了“辩证”的性质,其最重要的表现是:首先,人改变了物的封闭性而具有了自我超越和自我否定的生存本性。人摆脱了自然对生命的绝对控制和主宰,而成了“自我创生”“自我规定”的“自由”存在。其次,人改变了物的无矛盾性而具有“自相矛盾”的多重性质。人的生命是一个由多重矛盾关系相互渗透、相互交错的复杂系统,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肉体与灵魂、感性与理性、历史性与超越性、有限性与无限性、自在与自为、自我与他我……这些相互对立的两极性矛盾关系在人身上同在共存,并且两极相通,共同构成人生命的有机环节,不能把人的生命存在抽象地归结为其中任何一极,必须从这些矛盾性环节的否定性统一之中理解人独特的现实存在。再次,人改变了物的孤立性而具有与世界的能动相关性和融通性,实践活动使得人既处于与自然的普遍联系之中,又处于与他人的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中。就前者而言,自然是人的“无机身体”,是人“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就后者而言,人在对象化的活动中,总是既包含同时又超越人的个性和特殊性,结成人与人之间历史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无论从源始意义还是发展的意义上来说,人都是与整个世界不可分离的,具有一种否定性的统一关系。
上述人的辩证的生存性质内在地要求一种与之相应的理论思维方式来予以自觉地把握。人的“生成性”而非“现成性”,要求我们运用“发展”的观点而非“先验的本质先定”的观点;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内在融为一体”而非“彼此隔离和分裂”,要求我们运用“普遍联系”的观点而非“知性对立”的观点;在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世界的否定性统一,以及由多重矛盾关系否定性的统一所构成的人的现实存在的丰富性,要求我们运用“对立统一”的观点而非抽象的“同一性”观点;人通过实践活动不断自我超越和自我否定,生成自己的历史性存在,这要求我们运用“否定之否定”的观点而非“否定历史的封闭”观点。很显然,“发展”的观点、“普遍联系”的观点、“对立统一”的原则、“否定之否定”的原则等,正构成辩证法思维方式最核心的内容。
可见,从“概念的普遍性”向“实践的普遍性”的解释原则的转向,在深层所蕴含的是从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向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的转向,它克服了对人的抽象化理解,确立了与活生生的现实的人的存在相适应的新型思维方式。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的精神辩证法为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思维方式,实现对人独特的生存本性的辩证把握,做出了重要贡献。马克思曾说:黑格尔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的这一论述表明,对现实的人及其自我生成和发展的自觉理解,是黑格尔辩证法的深层主题和真实意义。但马克思同时指出,由于黑格尔的辩证法把劳动理解为“精神的劳动”,因而“他只是为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既定的主体的人的现实历史,而只是人的产生的活动、人的形成的历史”。马克思从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把握“人的普遍本质”,克服了黑格尔辩证法的抽象性,从而使辩证法真正成为“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辩证法由此真正成为关于现实的人自我理解的自觉思维方式。
对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理论进行专门探讨不是本文的任务。我们只是通过以上讨论强调:马克思在“人的普遍本质”问题上所实现的解释原则的转变,在深层蕴含着从传统形而上学知性思维形式向辩证法思维方式的转变。这双重的转变,为克服对人的抽象化理解,把握人活生生的现实存在,开辟了全新的理解范式。如何克服和超越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和知性思维逻辑,拯救人的存在的“活泼泼”的性质,已成为现当代哲学的重要主题之一。如,叔本华以“生存意志”取代逻辑理性作为人的生命“本体”;尼采以“权力意志”取代“概念的木乃伊”作为人的生命的根柢;狄尔泰以“精神科学”取代“自然科学”,试图建立“人文科学的逻辑”来实现对“活生生”的人的把握;卡西尔以文化创造的“活动统一性”取代“实体统一性”来重新理解人的本性;海德格尔把人的存在规定为“生存”,试图通过对此在的生存论诠释,揭示人不能还原为概念逻辑的活生生的“在世”存在方式;等等。他们都深刻地看到了知性的概念化解释原则和传统形而上学知性思维方式的重大缺陷,希望寻求一种通达“活生生”的人的存在的哲学理解方式。在此问题上,马克思哲学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具有重大的现代哲学意义。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唯物辩证法的重大基础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16IDA242)的阶段性成果〕
贺来,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吉林长春130015)。
本文原载《学术月刊》202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