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的郑筱萸危害巨大,依法当诛,所以,被法院判处并迅速执行了死刑。尽管有官员声称,“郑筱萸的问题与提高药品标准、规范药品文号管理的专项工作本身无关。”但是,就在郑被处死之后,国家药监局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此办法将部分国家局职能委托给省局行使,并将强化监督权力制约机制,
毫无疑问,郑筱萸走上死路,根源的确在于,他的权力几乎不受任何有效制约。法律上、红头文件上的制约制度确实是一套一套的,比如有上级的行政监督,人大的监督,单位内部当组织的监督,当然啦,还有媒体监督、群众监督。但是,所有这些监督,到头来都没有正常发挥作用。一直到了郑搞到天怨恨人怒的份上,相关的监督、惩罚机制才启动起来。
事实上,郑的下属,郝和平、曹文庄等食品药品监督局落马的各位官员,与郑的情形一样:平时,他们的权力不受有效约束,一直到其给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才遭到惩罚。
鉴于这种情形,把部分国家局职能委托给省局,就能够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吗?难。行政体系内部纵向的监督机制经常是失灵的。
针对权力集中所造成的危害,经常有人提出向地方分权(de-centralization)策略。中国过去十几年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中央政府向地方分权。地方政府在财政、经济上享有非常大的决策权。这种分权确实让地方有了推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这股力量也确实在市场自然的动力之外,为经济增长增添了一股推力,使各地经济能够实现超常规增长。但是,这样的增长,却带来了十分广泛而严重的问题,近年来民众不满就是因此而起。
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论权力是在上面,还是在下面,哪怕是在乡镇临时雇佣的执法人员手里,都不受有效约束。萧公权先生早就指出,如此不受约束的权力,留在中央,就形成中央集权,分给地方,就形成地方集权,形成诸侯经济。权力不论留在哪个层级,都是一种无限的权力,而无限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审批权在中央各部门,这些部门的官员就会前赴后继地腐败。审批权下放到地方,地方相关部门的官员同样会前赴后继地腐败。
修订后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图通过将部分审批权委托给省局,让国家药监局发挥某种监督制约作用。可以预料,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必然会失灵。因为,这两层机构不是各自的独立的,而有上下级关系,双方有密切利害关系。国家药监局不像美国FDA那样,有自己的执法机构,相反,它必须借助地方机构执行自己的法律、政策。这样以来,它就必然倾向于保护地方机构,除非地方机构胡作非为到所有人都无法容忍的地步,其监督机制才会启动。
从理论上说,真正有效地控制、监督官员权力的机制大体上有两种。
第一,民众及其代表在各个政府层级对官员权力的现场制约。应当说,这种现场监督具有信息优势。但这种制约机制在目前的体制下严重匮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鲜有监督政府官员的有效手段:不能控制预算,不能严肃问责。审计署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了那么多预算违法违规活动,但负有预算监督之职责的人大常委会却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司法监督。让官员对决策向企业、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这当然可以十分有效地约束官员。可惜,在中国,法院本身就由各级政府实际控制。
如此说来,药监系统会不会公正廉洁起来?令人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