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习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理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57 次 更新时间:2024-04-0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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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习根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征程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民族事务治理上的根本要求,也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在法治轨道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怎样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之间是什么关系等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深厚的法理基础。

深刻揭示其法理依据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以良法善治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要求和应有之义。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首次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可以概括为“十二个必须”,其中多项与法治密切相关。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法治中国建设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平等保障各族人民权益、依法维护民族团结稳定、依法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创造性继承和创新性转化中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和时代化,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鲜明的法治价值指引与全新的法治思维方式。

一是在主体上实现一体与多元的价值整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一体意味着中华民族的共同性、整体性和统一性,多元意味着中华各民族的多样性、个体性和丰富性。一体是根本前提,多元是必要构成;一体是最终归宿,多元是基本构成;一体是主线方向,多元是要素动力。二是在位阶上实现统一与自治的价值整合。要正确理解“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就必须澄清两者的价值位阶,确保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根本前提来实现民族自治。自治是在秩序统一基础之上的自治,任何对统一的挑战与超越,都有违自治的本质特征与法治要求。三是在目标上实现自由与秩序的价值整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应当是在正当的法治秩序之下的自由,自由权利也应当为人人平等分享,无序下的自由必然导致自由主义和社会混乱。四是在场域上实现民族与地域的价值整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

科学阐释其法理意涵

坚持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而这离不开法治的制度确认、规范促进与强制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中华民族共同体特有的法治价值和理性精神,具有强大的导向性、涵摄性与整合性,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高效有序构建。

其一,就对祖国的认同而言,全面依法治国本身就蕴含着国家认同的内在价值。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要求全体人民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认同和高度自觉。在全面依法治国语境下,“法治国家”“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中的“国家”具有高度的规范同一性和价值同一性,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对“伟大祖国”认同的应有之义。

其二,就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而言,维护宪法序言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规范效力,推进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在宪法和法律文本上确立“中华民族”的规范地位,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赋予了法律强制力,有利于通过法治实施与运行,来实现“从理念到规范、再到实践”的根本转变。

其三,就对中华文化的认同而言,法治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文化法治是实现中华文化认同的根本保障。对整个中华民族来讲,守法应该成为一种民族精神和文化自觉。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的法治文化认同,只能牢牢植根于“中华”民族与法治“中国”的沃土之中。正是在中华法治文化的浸润和滋养下,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文化认同上才更加具有制度向心力和文明超越性。

其四,就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而言,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根本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在法律制度中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为对中国共产党的高度认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

其五,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而言,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可见,全面依法治国有助于凝聚共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找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最大公约数。

自主构建其法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加快形成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构建和运用中华文化特征、中华民族精神、中国国家形象的表达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饱含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理论情怀和法理思维,为构建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根本指引。

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一系列中华民族共同体法学的标识性概念。在法的要素中,概念是支柱。中华民族共同体法学概念可以分为本源性概念、基础性概念和具体概念。其中,位居概念体系核心位置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本源性概念。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是一个民族学、社会学、政治学概念,还是一个法学概念,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学价值和法学意蕴。

在法律规范上,“中华民族”一词载入宪法意义深远,该词在宪法序言中出现了两次。“共同”一词在宪法条文中出现了三次,即“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此外,“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宪法定性,不仅为厘清民族问题上的“一”与“多”的关系提供了宪法上的指引,而且赋予这一关系模式最高的法律效力。可见,尽管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没有使用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概念,但是依据宪法解释的一般原理,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可知,中华民族共同体具有宪法上的规范性意义。因此,在法律法规中具体使用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概念,便具有了合法性依据。与此同时,“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组成部分,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方式。“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中的“民族”一词既指称同属于中华民族的各民族,又在更高层次上强调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蕴。没有共同体的牵引与凝聚,就不可能实现民族事务的有序高效治理。由此可见,应当从治理、法治和法学的视野来解读和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

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阐释了一系列中华民族共同体法学的原创性理论。理论由命题与原理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法学理论的原创性,是普遍性知识与中国国情有机结合的产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民族思想相互融合的成果。归结起来,中华民族共同体法学理论主要提出和论证了如下新命题、新原理。

其一,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坚定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其三,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要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件、事件,保证各民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其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其五,健全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管控边境秩序、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其六,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其七,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其八,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坚决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引导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城市管理规定,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其九,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各民族群众。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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