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习根: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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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习根  

摘要:中国式的现代化与法治化有机融合生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概念构建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法治中国、现代法治与中国样式相互贯通的产物。在目标模式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通过独具特色的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构建及其系统整合充分释放最佳效能。在核心要义上,应当从主体规模、价值定位、文明形式、空间维度和全球视角五大层面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加以解读和阐释。在本质要求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全方位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九大本质要求,从而为其现实化提供强效保障。在文明形态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从主体、客体、内容和路径诸方面创造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可将其称之为基于发展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法治现代化;法治文明

目录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概念构建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预设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样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可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宏阔背景下,中国式的现代化与法治化有机融合所生成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无可替代的促进功能和保障作用。如何深度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意蕴、全面释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效能,成为新时代法学理论界必须回答的基础性和前导性问题。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概念构建


对于如何理解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中国的相互关系、何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法学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产出了不少富于真知灼见的学术成果。张文显教授指出:“从法治国家转型升级为法治中国、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从法律大国转型升级为法治强国以及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现代化之路的主要内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和伟大实践而成功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通向良法善治的法治现代化正确道路。”公丕祥教授在研究法治现代化一般原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反映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运动规律、确证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法治现代化的崭新样式,蕴涵着丰厚的内在逻辑。”还有学者从部门法的视角分别阐释了宪法法治现代化、刑事法治现代化、民事法治现代化、行政法治现代化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论述高密度高质量地诠释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含义和基础原理。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全新而系统的揭示与阐释,深刻回答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含义、本质要求、基本原则、实践战略和一系列重大理论命题和现实问题,这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自主知识体系的正式形成。放眼未来,有必要根据这一精神,深入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科学精神、构成要素、战略方策及其运行路向,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朝向纵深发展。归结起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界定:


一是中国样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民主、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平等、秩序、程序正当、实质理性、法律权威、法律信仰等表征着法治的精神与理念。法治现代化是一场历久弥新的深刻变革,而任何变革总是与特定的传统和具体现实条件密不可分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立足于数千年的中华法律文明、百年大党的红色法治文化、新中国建立七十多年的法治实践、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法治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同时,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样一种复合复杂的环境下所进行的法治现代化,只能是中国式的法治现代化。在法治的主体、客体、内容、道路之类的根本性原则性问题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蕴含和展现的人民性、深刻性、全域性以及社会主义属性是其他类型的现代法治所不可比拟的。其中,最根本的特色在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包括三层核心要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条道路充分体现了人民性、先进性、科学性与现代性的有机结合。


二是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是与古代法治、近代法治相比较而存在的。古代法治不过是法治国意义上的形式法治而并无法治之实质意义,近代西方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对法治进行了契合资产阶级革命需要的理论证成和系统建构,为完成以工业革命为标志的西方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确立了以资本至上和私有财产为核心的西方现代法治模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之不同,没有现成的模本可以仿效,“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在理论基础上,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在转型升级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化”字,既指称一种状态,又预示着一个过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蕴含的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绝不只是一个法治概念的演变,而是涉及到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既有的总体制度框架下的自我革命性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现代化道路上所彰显的与众不同的重要特色。


三是法治中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新时代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在战略架构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旨在实现从法制到法治再到依法治国直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到法治国家直到法治中国和法治强国的根本转变。法治中国是与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等相对而言的,不只是对局域性法治、阶段性法治和地方性法治进行时空上的超越,更是在性质上实现了根本飞跃,体现了全局性、战略性和革命性的法治变革。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七大部分专门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设,全面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关切在于建设结构合理、构造精良、价值先进、文明理性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在法治强国建设中促进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指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坚持人民主体和共同富裕基本原则,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为目标模式,在实现从法治大国到法治强国的根本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预设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被置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进行诠释和解读,契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与运行模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这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应当从以下两大层面来理解和阐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模式:


一是法治体系。从静态单向调整到法治体系的系统集成与价值整合。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广泛涵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的现代化,无论在广度、深度还是厚度、强度上都超越了自身的历史发展水平和外在的可资借鉴的参照物。“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现代化所呼唤的治理的革命性和全域性,必然要求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全面转向,通过法治改革推进治理革命,进而实现从前现代向现代化的根本转型。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是对古往今来中西方所有法治理论和法律体系理论的一个根本性突破和创新性发展。法治体系开创了中国自主的法治知识体系的新范式。改革开放之后,法学界对法治现代化探索的步伐从未停歇,先后提出了权利本位范式、法教义学范式、法社会学范式、全球化范式,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或多或少对推动法治现代化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们均未能在根本上促进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改变。而“法治体系论”新范式则以特有的精神气质正在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注入全新的强劲动能。“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这在本质上揭示了法治体系之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和功能属性。


二是法治国家。从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法治大国到建成现代化的法治强国。中国梦是强国梦,而法治强国是强国梦不可分离的有机构成要素。这便要求使“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法治强国的构建是一个日积月累的上升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就战略设计而言,新时代的现代化法治强国建设分为三大步骤:一是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二是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两个基本:“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是到本世纪中叶,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相适应,全面建成法治强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得以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有效实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建成,法治的理念、价值、文化与制度、实践、效能全方位深层次实现现代化,全面保障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精神文明和生态美丽,最终完成中国式法治的现代化转型。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要回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与构成要素,必须回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揭示的中国式现代化基本原理之上。《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循此基本原理,可以从以下五大层面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意义和内在构成:

一是在主体规模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世界上总体人口规模最大的法治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人口规模巨大”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首要特征。一切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人的现代化。人既是法治的调整对象,又是法治的建设者和法治文明发展成果的享有者。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首先面对的是世界人口最多的中国之治,意味着必须实现大国之治。法治是使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首先要解决好人的问题。而人口的规模与状态又直接影响着法治现代化的性状与实现难度。一方面,从功效来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意味着世界上最大比例人口的国家迈入法治现代化新境地,颠覆对既有法治的现代化认知,彻底改写法治现代化的世界版图,型构成规模空前、覆盖人口世界第一的现代法治形态。另一方面,从模式来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开创出大国之治的全新治理体系。古人云:“治大国若烹小鲜。”迈入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一直思考的中心线索便是如何治理大国、如何治好大国。我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治理好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和人口最多的国家,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所以,亟待以法治发展促进和保障全体人民发展的全面性、均衡性、协调性以及共享性。

二是在价值定位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增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明了“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表面上看,共同富裕是一个经济学与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其实,从深层次上分析,共同富裕更是一个政治与法治意义上的概念。从社会属性看,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坚守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使之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追求。从发展战略看,中国式现代化在新的历史时代,始终致力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现代化的目标预设中,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与此同时,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而到本世纪末则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一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标。可见,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语境中,法治与共同富裕如影随形、相伴相生,应当以共同富裕导引法治现代化构建、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保障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从价值理念看,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成果应当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依法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不让一个人掉队,坚守社会公平原则,克服资本逻辑固有的以流通领域的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公的根本缺陷。

三是在文明形式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二元互动是在认识和改造世界中推进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标尺和标志。董必武认为:“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在文明发展过程中,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一对基础性范畴。而无论哪一种文明形式,都离不开法治的规范、确认与保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程的价值功能可以归结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蕴含着法治经济、科技法治之类的物质文明新意涵,又凝练出法治信仰、法治文化、法治意识的精神文明新思维。“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体系,彰显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发展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重导引作用。

四是在空间维度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通过生态法治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和谐是法治的重要价值,中国式现代法治文明既立足于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的理性化,又将人的世界与物的世界有机结合,置身于人的外部世界来不断丰富人的本质、增进人的能力。围绕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本体论意义上,曾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与宇宙中心主义之争。中国式现代化超越了这一争论,以和谐的价值哲学统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提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以和为贵”“和而不同”“道法自然”“天人合一”,不仅包含了人与人的和谐,而且包括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古老的中华文明对人类文明的原创性贡献,在现代化征程上必将焕发出勃勃生机。在价值论上,在当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提出了两个基础性生态文明新命题:“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这无疑将生态环境的价值地位推向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而民生福祉、人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是法治中国的重要价值追求,以此来统领生态法治建设无疑是一个历史的巨大进步。在方法论上,围绕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关系问题,西方式现代化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相反却留下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与此不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现代化、强效化的生态法治体系强力确保经济现代化与生态保护同步运行甚至生态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总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预设生态保护的法治底线、严守生态保护的法治防线,实现法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的相互融合,确保法治中国与美丽中国同步建设,共同促进人类生态法治文明迈向新的历史形态。

五是在全球视角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增进和平发展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紧紧围绕和平发展这一主线,科学厘定主权、安全与发展的相互关系,有力回应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所带来的巨大挑战,为中国以及世界的和平发展奠定牢固的法治基础。一是以良法善治优化和平发展理念。面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观”带来的全球发展失衡和发展危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立足于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观,以此为根本指导构建新型大国关系法治格局,为和平发展创造可预期的良好国际法治环境。二是以法治体系维护和平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同于西方大国所谓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论调,而是坚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一国际法治的基本准则,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治体系,维护基于国际公平正义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而绝不威胁或损害别国法治安全与司法主权。三是以法治改革增进和平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通过增量改革汇聚双赢、多赢的全球发展动能,在强化自身发展能力的同时,致力优化全球治理体系,增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进基于平等、赋能和法治的对外发展援助,促进全体人类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发展。四是依法据理捍卫和平发展。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霸权主义、单边主义、零和博弈加剧了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严重威胁着现代化进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重视依据国际法治开展外交斗争,通过强化涉外法治来有力阻断保护主义和单边制裁。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决定于和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属性。“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九大方面的本质属性不仅与法治现代化具有法社会学上的外部关联性,而且具有法价值论上的融通性和法方法论上的同一性,从而融会贯通成为一个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形态。其内在关联性可以归结为:


一是主导力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科学地揭示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也就是解决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为什么行、为什么能和怎么办这三大前导性问题。二是制度载体。法治之治是制度之治。较之于法治的理念、价值与规则,法治的制度体系更具有根本性、长远性和稳定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本质上是要实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之治。应当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内推进法治现代化。三是内在要求。“实现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科技创新依靠法治创新,高质量发展需要发展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奠定了牢固的法治基础。四是运行方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主体性力量。民主与法治一体两面,缺一不可。而中国式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现代民主新形态,实现了制度程序与参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即“实现了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相统一”。为此,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五是精神支柱。“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从长远来看,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是法治文化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当代中国法治精神的滋养与支撑。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在法治领域就是既要向内发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养成尊法守法学法懂法用法的精神风貌,又要向外发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使其均等化普惠化,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人人共享法治现代化的福利。六是根本价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保障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是超越“资本至上陷阱”和“福利过度陷阱”。其实,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做大和分好“蛋糕”,在第一次分配基础上优化第二次、第三次分配格局,促进公平共享发展成果。七是存在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前已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八是全球法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旨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当代中国给世界文明宝库的一个原创性贡献,多次被载入联合国决议,提升成为国际法治原则理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意味着法治中国与人类法治的互通互惠,为促进人类和平发展找到了中国方案和中国经验。九是文明贡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致力于“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在法治文明史上正在谱写全新的华章。


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样态


文明多样性是文明存在的基本方式,世界上没有定于一尊的文明形式,而在古代文明、近现代西方文明之后,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作为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独具特色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本质上超越了古代法治、古典法治和现代西式法治以及后发国家法治,在文明的代际升级中创造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其基本标志体现为:

一是在主体上,实现了从人民主权到人民主体的升级,从根本上解决了“谁来治”的问题。从卢梭式的人民主权论到当下中国法治现代化所依托的人民主体论,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本质上完全不同。前者旨在瓦解封建人治专权的理论根基,却无法构建真实的民主实践样态,所以它不过是解构性、批判式的,而后者则是建设性、建构式的,创生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制度和治理形态,彰显出特有的制度效能和显著优势。而且随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这一优势效能日益被强化和外化为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二是在客体上,实现了从法的统治到良法善治的升级,从根本上回答了“治理谁”的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解决了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二元互动这一西式法治现代化所无法解决的难题。同时,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深度融入法治体系,使法治成为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承载者、调节器和护身符。

三是在内容上,实现了从依法治理到法治中国的升级,从根本上揭示了“如何治”的问题。法治是治理的根本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体现了中国式治理的法治新样式,就理论脉络而言,体现为从静态的法律制度到动态的依法治国、从法制到法治、从管理到治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不再是就某一领域、某一地方、某一环节、某一方面而论法治,而是在“中国”视野上进行顶层设计、全面谋划和系统构建。

四是在路径上,从西式道路向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升级,从根本上阐释了“怎么走”的问题。克服了竞争政治、轮流坐庄、精英政治、金钱政治、或者民粹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的种种固有缺陷,也就是消除了要么讲所谓自由而无秩序、要么讲所谓民主而无效率、抑或牺牲平等而放任不公的痼疾,而是实现了秩序和谐、协调高效、社会公平、人民权利的价值整合。所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同于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单向度路径,彻底消解了对西式法治现代化的路径依赖,型构出一种特有的法治现代化路径,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集中归纳为:在属性上的先进性,即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和法治理论的完美融合;在方向上的联动性,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并以此为基础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联动式现代化路径;在规范上的多元性,即实现自律与他律以及自治、法治与德治三者的有机融合;在体制上的整合性,即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共参与的综合治理路径。

归结起来,本文认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创造的法治文明是一种立足于中国文化传统国情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这一法治现实而衍生出的文明新形态,可以被称为是一种基于“发展”的法治文明新形态。从改革开放之初提出发展是硬道理、到后来提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再到新时代强调发展是中国的第一要务,发展始终是中国的核心关切和根本目标。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始终围绕发展尤其是高质量发展这一中心线索,克服了其他法治的种种顽症,确保中国的发展不会掉入种种现代化“陷阱”,开创出后发国家的法治向现代化跨越式发展的新理念新制度新模式新文明形态。在理论上厘清发展与法治的基本关系,建构中国自主的发展法学知识体系,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基础性意义。应当进一步大胆探索中国式的发展法学理论体系,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法学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奠定理论基础,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法律体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规范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法治体系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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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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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政法论坛》2022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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