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报道”突发事件。一年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这个规定。我为这一删改叫好。
原先文本中所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是一个非常模糊的表述,一方面给新闻记者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因而曾经产生“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到处罚”“这个规定就是要限制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等形形色色的猜测,另一方面则给了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各级部门借此运用权力干涉新闻自由以很大的“自由”。突发事件往往是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而且是负面事件(比如桥梁倒塌、瓦斯爆炸、传染病流行等等),因此,相关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相关领导为了自己的乌纱帽,常常想方设法阻止记者进行及时报道(甚至还屡屡发生野蛮殴打记者的恶性事件),结果导致信息不畅,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危害(非典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如果法律上有一个禁止所谓“擅自报道”的规定,那么,那些为了一己私利而不顾国家人民利益的贪官污吏正好为自己隐瞒事实、逃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最欢迎这个规定的我想必定是一些滥用权力、害怕舆论监督的贪官污吏,最支持修改这个规定的则是有良心的新闻记者,而最能够从中获益的则是我们的国家和人民。
新闻本来是为了监督、限制权力之滥用的,可去年提交一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实际上却荒谬地让权力来裁决什么样的事件可以报道和如何报道、什么样的事件不能报道――因为何为“违反规定”、何为“擅自报道”只能由权力部门解释。也就是说,新闻是监督权力的,但是如何监督和能否监督却由权力决定!这样的新闻“监督”还有什么意义呢?再则说,如果权力不存在滥用问题,那又何必害怕新闻监督呢?所以,害怕新闻监督的权力一定是滥用的权力,是对国家和人民不负责任的权力,也就是最需要进行监督的权力。
禁止报道突发事件的另一个理由是影响所谓“安定团结”。这个理由同样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它把安定团结和报道突发事件――主要是负面事件――对立起来了,似乎报道了突发事件(负面事件)就要天下大乱。如果情况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个所谓“安定团结”的局面是建立在愚民政策、建立在剥夺人民的知情权基础上的,是脆弱得不堪一击的,它或许可以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而暂时延续一时,但是却决然不会长久。隐瞒事实不等于消除了事实,更不等于消除了导致事实的原因,恰恰相反,它只能使得同样的事件不断发生。这样做的结果当然只能导致最后的、也是真正的天下大乱。人民不可能被永远蒙蔽,真相终于有大白天下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