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晓旭:中国生存权的实践逻辑和话语阐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04 次 更新时间:2024-01-09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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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旭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奏响的百年华章中,生存权音色清亮、旋律恢弘、意义非凡、成果斐然。不过,也应注意到,生存权的系统表达仍有提升的空间。准确把握中国的生存权理念,需立足于中国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以历年人权白皮书为矿脉,分析其所载明的中国实践,可从中抓取提炼生存权的实践逻辑,进而此为脉络组织对生存权的话语阐释。生存权问题包括“基本解决”和“真正解决”两个层次,前者对应生存权内容中的“基本盘”,覆盖了温饱、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领域中最根本、与生存关联最密切的事项;后者对应生存权内容的“提升面”,在稳固、提升既有基础的同时,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帮扶支持和个人自力更生相结合,使人们能够真正立足社会,拥有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希望。这不仅是动态、发展地认识生存权,也有助于理解生存权与其他人权的衔接。

关键词:生存权   人权白皮书   人权实践   人权话语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披荆斩棘、砥砺奋进的百年征程中,渴求、追寻与实现生存权始终是中华民族的时代强音。习近平总书记从中国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可以说,生存权始终是中国人权事业的关键,持续彰显着中国的历史经验和重大成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是将生存作为一切人权的基础,将保障生存权作为首要目标。这些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夯实了基础、指明了方向。不过,与丰富实践和高度重视不甚相称的,是生存权话语的梳理与构建仍待提升。目前,中国官方的生存权表达更侧重全景式例证而非系统性阐释,学界共识更偏向总体、宏观的层面,具体论述仍显不足且犹存争议。生存权在中国人权谱系中举足轻重、至关重要,倘若缺乏必要的梳理归纳、总结阐释,将难以为当下及此后的实践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指引,影响对全面小康、脱贫攻坚等事业中生存权成就的宣介。

从历史的角度,中国解决生存权问题中的卓绝努力、历史经验、辉煌成就应予传承;从现实的角度,中国在完善人权体系、推进人权事业、宣介人权成就、应对无端攻讦时,也需要一个提纲挈领、明确可行的生存权表达。因而,本文无意抽象地、形而上地探究“客观”“先验”“普遍”的生存权,而是寻求历史地、社会地深植于中国现实,通过梳理以历年人权白皮书为代表的官方既有实践及表达,抓取、提炼出内嵌其中的生存权实践逻辑,以此为脉络进行话语阐释,以求能够更清晰地认识与理解中国的生存权理念。

二、中国的生存权实践逻辑

对于“中国首创生存权”的观点,有反对意见认为,生存权在西方的渊源更久,中国只是首先将其作为首要人权。其潜台词是,中西方生存权并无根本差异,只是定位不同。诚然,人们的生存诉求及权利表达有共通之处,但人权是在人类社会中历史地形成的,不同时空因素会影响人们对生存及生存权的具体理解,形成特定的“时空添附”。这便要求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中国的生存权理念并不是对国外经验复制搬运,中国的生存权实践逻辑也需要深入到历史与现实中才能准确抓取、提炼。

(一)实践逻辑的历史源起

目前,较具国际影响力并有实践支撑的生存权理念主要来自西方、非洲和中国。尽管存在相近之处,但三者的理念起源和切入视角仍有一定区别。

1.西方的生存权路径

当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大工业和垄断阶段时,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生产分配积弊重重,广大劳动人民因无法保障基本生存而反抗。加之经济危机和战争带来的压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考虑缓和矛盾以维持国内统治。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自律性的崩溃”的个人生存危机反过来导致“资本主义发生了构造性变化”是生存权形成的根本原因。这种生存权是对传统自由权的补充,其内容和范围也在社会发展中得到补充。

在法律层面,依托启蒙思想和自然法学,生存权在1919年《魏玛宪法》中首次被明确作为宪法权利,进而在西方国家和接受西方法律传统的国家与地区发展传播。这种生存权理念关注重大社会问题,多以宪法为核心,或是直接在法律中规定生存权,或是未明言生存权、但法律内容上直指生存权。不同于传统的消极权利,生存权要求国家的积极作为,为人的生存提供经济及社会保障,因而与作为第二代人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具有极高契合度。也有学者从“第二代人权”或宪法权利(公民权)中社会权出发考虑生存权,甚至直接将生存权与二者等同。这也引发了西方理论界对生存权的质疑,认为“生存权以吃饱穿暖取代人权,不具备权利属性”。

2.非洲的生存权路径

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非洲国家在独立前经历了与中国相似的悲惨经历和反抗斗争。在二战后西方殖民力量衰退和国际社会非殖民化的浪潮中,非洲统一组织(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在多方推动下,于1981年7月28日通过了《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宪章》在非洲国家的广泛认同下,于1981年10月21日生效。

《宪章》第20条中的“right to existence”被部分中国学者译为“生存权”,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ACHPR)并未对权利内容和作为权利主体的民族进行明确界定,而是倾向在个案中具体分析,相关决议或将生存权与民族自决、独立相联系,或仅提及生存权而无任何论述。对依据生存权提起的来文(communication),处理同样模糊,或要求停止压迫、并提供必要资源,或要求承认代表某一民族的政治组织的正当性和独立性、并进而追求民族独立,或在一国遭受外来干涉时要求其他国家尊重该国的独立。这种生存权更偏向从集体的角度保障非洲各民族独立和自决的权利。也有学者结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提出,这种生存权是一种集体人权,至少应包括了禁止种族灭绝。

3.中国的生存权路径

19世纪中后期,因天灾人祸、列强欺凌,中国长期处于民不聊生、民族危亡的险境。彼时人权刚刚传入,相关理解尚未摆脱封建束缚,相关法律和观念仍显初步、分散。包括生存权在内的各项人权难以得到保障,更勿论体系化地提出生存权的理论。1949年前,中国面对的是严峻、急迫的现实,需要考虑如何抵抗侵略、实现独立、消除剥削,从而真正满足人民的生存需求,彼时既没有非洲提出生存权时的国际环境,也与资本主义社会改良的情形相区别。1949年后,中国需要考虑如何重建河山、提高生产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些都使生存权“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必须首先解决的人权问题”。

内忧外患的旧中国“因战乱饥寒而死者不计其数”的惨痛经历表明,只有实现国家和民族独立才能真正确保生存权。1949年以来,中国对独立自主的需求和因国际形势产生的忧患意识从未消退。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美结构性竞争也使中国客观上有必要以生存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愿了解和接受中国的文化背景和人权主张,以人权为借口向中国施压、意图“教化”中国顺从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中国人权的无端指责也不断增多。此情之下,中国需要向世界传递自己独特历史、国情和由此形成的权利诉求,将最令人自豪、最为辉煌的脱贫攻坚和民生改善等生存权实践作为中国人权事业的代表性成就。这既是中国正当合理的自我辩护,也是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

(二)实践逻辑的素材分析

在独特历史背景与社会现实中形成、发展的中国生存权理念会反过来影响实践,而中国生存权实践能够维持一以贯之的稳定性,也表明我们能够从中发掘一个较为明确的实践逻辑。从实践中抓取、提炼中国的生存权实践逻辑,对更加清晰地理解生存权并阐明其话语而言至关重要。本部分以1991年中国发布的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为起点,分析近三十余年一系列综合性人权白皮书,为后文进一步抓取、提炼内嵌于其中的生存权实践逻辑奠定基础。

1.人权白皮书中的生存权体例变迁

“体例”即框架结构、编写格式和组织形式。历年人权白皮书都将生存权置于诸项人权之首,其体例大致分为两类:

第一种是在正文中以独立标题及项下内容单独论述生存权,又可细分为两种形式:

(1)标题直接点出生存权,《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991年)和《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2021年)采用此形式;

(2)标题未点明生存权,但项下实质论述了生存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光辉篇章》白皮书(2021年)采用此形式。

第二种是1991年后、2021年前人权白皮书的普遍类型,将发展权与生存权并列、并重且不加区分地共同论述,又可细分为三种形式:

(1)相关部分的标题中同时点明生存权、发展权,1995年至2010年间总计8份人权白皮书,以及《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2018年)采用此形式;

(2)相关部分未在标题中、而在项下总起段里同时点明生存权、发展权,具体论述也与此前人权白皮书大体一致,《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2013年)、《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2019年)采用此形式;

(3)以“发展权利”为标题,项下也未提及“生存权”,但具体论述与此前人权白皮书大体一致,《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2014年)和《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2015年)采用此形式。

体例分析有助于从总体上认识生存权。1991年以来,历年人权白皮书大致锚定了生存权在人权谱系中的位置,划定了生存权的范围,在论述上也较为连贯稳定。但也应注意,尽管总体思路大致恒定,历年白皮书对生存权的具体处理仍存在一定模糊性,尤其表现在生存权内容等方面。

2. 人权白皮书中的生存权具体表述

为作进一步分析,本部分将深入历年人权白皮书对生存权的具体论述,探查其中的特征规律。通过归纳整理,可得下表:

11991年至2021年人权白皮书对生存权的整理

同时,历年人权白皮书会继续选取更具体的指标对上述事项予以例证说明。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光辉篇章》白皮书(2021年)为例:

2消除绝对贫困实现基本生活水准权项下指标

以此为基础,结合历年人权白皮书具体内容,可初步总结出以下认识:

第一,历年人权白皮书所呈现的最直观特点,是生存权与其他人权的界限交融、内容交织,尤其是生存权与发展权被长期并列、并重且不加区分地“合并处理”、共同论述。尽管这样很好地彰显了二者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的定位,但也使人们难以直观地判断哪些内容属于生存权、哪些内容属于发展权。相似的,从形式上,生存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绝大多数人权白皮书中都是相互独立的两个部分,但很多用以论述前者的具体事项,往往也都被视作后者的内容,尤其是教育、劳动、医疗及社会保障等。少数情况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生存权、发展权也会被合并处理。

第二,应当注意,用以例证生存权的事项、指标固然都与生存权联系密切,但不应不加区分地直接纳入生存权的内容中。这不仅因为一些内容同时也是对发展权的论述,原因还在于,不应将生存权简单表达为“与生存相关的权利”,否则生存权就会成为无所不包的“超级权利”。就权利理论而言,生存权是人们对生存的诉求及因此所拥有或可主张的行为、地位或利益,其内容也应是人们维持生存所不可或缺、直接相关的。如前述表格中反复出现“经济发展水平”,是中国一贯“以发展促人权”指导思想的体现,也只有更高的发展水平才能更好地实现包括生存权在内的所有人权,这固然与生存权问题的解决密切相关,但并不意味其构成了生存权的内容。

第三,生存权内容总体稳定、具体流动。总体稳定指,尽管存在上述情形,历年人权白皮书依然在整体上形成了相对连贯、大体确定的生存权叙事逻辑,包括生存权在中国人权谱系中的定位、问题解决的基本思路、“重者恒重”的事项(如温饱问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等。具体流动则是,前述表格中的事项及指标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一方面,不同年份的人权白皮书中,同一内容会在生存权(和发展权)部分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部分间游移;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论述同一事项的指标也会随之变化。人权白皮书中不同内容的篇幅也会随着社会关切而“浮动”,一些重大事项会被增补至生存权(和发展权)项下并持续存在,一些事项的下设内容也会被“提级处理”,这些都是对生存权实践内涵的动态丰富。

应予理解的是,历年人权白皮书表现出上述特征,也有其合理性。原因在于,作为“阐明中国政府对重大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的文件,人权白皮书的根本目标与核心职能在于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介和诠释中国人权事业,而非进行体系严整、条分缕析的学理说明。

(三)实践逻辑的抓取提炼

历年人权白皮书对生存权实践的论述总体上长期维持着一贯与稳定,由此不难推出,其中应存在着一个被共同遵循的、发挥指导与引领功效的实践逻辑。

具体来说,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人的生存”都不是抽象笼统的不可分概念,而是有内容、有层次的,这是理解生存权实践逻辑的前提。对个人而言,为维持生存,人们会产生多种需求,但这些需求并非绝对同等,而是有一定的轻重缓急。温饱等事项对生存而言更紧迫、更必要,是人受本能及理性驱使下更优先选择的内容,也只有底线得到满足,人们才会进而考虑其他生存需求。就国家而言,国家作为人权最主要的义务主体,需采取积极措施实现和保障生存权,但受制于国内事务的复杂性、物质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难以一蹴而就地同时解决所有人的所有生存权问题,因而也需要在发展过程中梳理出问题的不同层次。

由此,中国的生存权实践逻辑便呼之欲出了:既然个人的生存需求内部又可细分出轻重缓急的层次,既然国家也难以一劳永逸地同时、全面实现所有人的所有生存需求,在此现实之下,生存权的实现和保障就需要分步进行,而非一步到位,生存权的内容也因此存在着不同逻辑层次的分野。这也正是中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所展现的思路。《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991年)分析、总结了此前数十年的中国生存权实践,并对此后的中国生存权事业进行了展望:在“国家独立和统一……中国人民以国家主人的姿态站立起来”的基础上,生存权问题存在两个层次:一是“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二是“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这一思路也被此后一系列人权白皮书所继承,点明了抓取、提炼生存权实践逻辑的两个关键词:“基本解决”和“真正解决”。

首先,“基本解决”。解决生存权问题,首要关键是识别并处理生存权内容中核心“基本盘”。这里的“基本”有两层内涵:从轻重缓急的角度,其所指向的内容是最为根本的,解决了其中的问题,意味着夯实了整个生存权大厦的根基;从内容范围的角度,“基本”毕竟不是“全局”,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完成其他内容,才能实现生存权问题的“真正解决”。历年人权白皮书对生存权基本盘的论述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贫困导致的生存能力不足,包括原生贫困和因故返贫,关键在于以温饱为代表的最低生存需求。近年人权白皮书中着重强调了消除绝对贫困在生存权基本盘层面的重要意义。二是因灾害变故等事态而生存艰难,除已经提及的因故返贫,还包括尚不属贫困状态、但必要生存条件被紧急事态严重削弱的情况,多与抢险救灾、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及阻断、灾后救济、生产生活安全等事项联系密切。

进而是“真正解决”。只有在基本解决生存权问题、巩固并持续提升“基本盘”的基础上,继续解决其他与生存息息相关的问题,最终完成全幅生存权的绘卷,才是生存权问题的“真正解决”。因而,这里指向了生存权内容中的“提升面”部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991年)将其与“基本的生活保障”相对应,但未具体展开。结合此后人权白皮书中的一贯表达,可总结为:其一,在范围上,“真正解决”的内容更加广泛,不限于以温饱为主的绝对贫困问题,只要仍处于相对贫困等生活窘迫状态,即使未必存在严重致命的生存危机,也是解决生命权问题时必须注意的内容。其二,即使是同一领域的内容,相较于“基本解决”,“真正解决”在相关事项上的程度更深。生存权问题非一朝一夕就可解决,人们的生存条件和生活水平也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逐步提升。以衣食用度为例,吃饱穿暖是“基本解决”层面的重点目标,但若仅满足于此而裹足不前,显然无法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

这种立体递进的生存权实践逻辑也表明,在看待生存权问题时,不能采取静态、孤立、抽象的方式,而是将其置于发展的过程中进行动态、联系、具体的认知,通过“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致力于消除贫困,提高发展水平”来实现与保障生存权。在此思路之下更进一步,将视野扩大、视距拉远,也不难发现,以发展为轴线,随着发展水平的提升,一个人彻底摆脱贫困等生存困境的影响,继而能够无后顾之忧地追求更好的生活,既是生存权使命完成的终点,也是“换乘”发展权前行的起点。从生存权的“基本解决”到“真正解决”,再“跃升”到发展权,正是中国人权事业“以发展促人权”理念的具现。

三、中国的生存权话语阐释

通过分析历年人权白皮书并抓取、提炼其所内嵌的生存权从“基本解决”到“真正解决”的实践逻辑,我们可以从生存权内容中的“基本盘”和“提升面”展开对生存权的话语阐释。

(一)生存权的“基本盘”:不可退却的底线

对于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遭遇的生存危机,毛泽东曾指出,“中国人民的贫困和不自由的程度,是世界所少见的”,点明了解决生存权问题时不可退却底线要求:打破物质匮乏和精神束缚的两堵壁障,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的百年奋斗中的初心与使命。因而,本部分也将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展开论述。

1.物质层面

习近平总书记将脱贫攻坚作为“心里最牵挂的一件大事”,其关键性正如《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991年)所指出的,“吃饱穿暖,这是长期陷于饥寒交迫困境的中国人民的最低要求……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无论陷入生存困境时是否处于贫困状态,人们都需要首先解决最低生存需求。也正如前文所表明的,随着时代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对生存权应作动态认识。故而,本部分将立足中国国情,以社会生活而非自然生活为场域,以近年来脱贫攻坚和消除绝对贫困中的理念与实践为抓手,结合相关的国际人权标准,分析生存权“基本盘”在物质层面所指向的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关键看脱贫攻坚工作做得怎么样”,而脱贫攻坚的关键在于“‘两不愁三保障’是不是真落地”。消除绝对贫困,需要确保人们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以及实现饮水安全。这是当下中国对贫困人口的最低生存保障底线,也是对生存权“基本盘”物质层面的精准诠释。

第一,不愁吃、不愁穿。这是温饱问题的关键,除了“吃得饱且吃得好”“有应季的换洗衣物和御寒被褥”等基础内容外,还需照顾人们的食物获取能力、营养水平、安全水平和生活必需品消费水平与可支配收入等,尤其对贫困人口而言,“吃饱穿暖”是其消费支出最首要的方向。为使温饱问题的解决更具针对性、操作性,更能落到实处,一个紧密结合现实情况、“可以确保……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并“能够维持基本生存的最低费用标准”也是必要的。这也与国际人权标准相呼应,后者同样强调对因自然灾害、动乱、贫困等原因而长期处于饥饿状态的弱势群体予以关怀,着力解决饥饿、营养不良等问题,并要求食物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应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无有害物质,并可持续获得。

第二,义务教育。表面上,教育看似与生存问题关联不大,缺乏教育也不如缺衣少食般难以维生。实则不然。如前所述,中国生存权问题的解决,是着眼于人类社会、而非在荒无人烟的原始状态。教育不仅对个人在社会中立足与生存至关重要,更能够显著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因而教育被列为“三保障”的首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的缺失和由此带来的知识低下和迷信陋习都会严重阻碍贫困的消除,因而“越穷的地方越难办教育,但越穷的地方越需要办教育”。当然,教育也是涵盖从基本生存到自我实现的多维度广域事项,并不能全都归入生存权。属于生存权“基本盘”的教育主要指适龄儿童、青少年的义务教育,包括保证就学及配套办学条件和教育设施,避免辍学、失学,不仅免除学费,还应视情况减免杂费、教材费和提高生活补助和资助精度等,这些都是物质层面的内容,也与国际人权标准中“最低教育标准”相一致。

第三,医疗卫生。若无法保证健康,不仅会直接影响人的生存状态,也会引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情况,加剧生存困境给人带来的压力。因此,医疗卫生不仅与生存问题直接相关,更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与教育相似,医疗卫生同样牵涉广泛。就生存权的“基本盘”而言,需着力建设完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尤其是县乡村三级)及救治、管理措施,提供基础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以多种途径降低看病支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等问题,实现“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相似的,国际人权标准也提出,以相应国家的发展水平为基础,医疗卫生及配套因素的最低限度应包括安全清洁的饮水、必要的建筑设施、经过培训的人员和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的必需药品等。

第四,住房安全。安身立命的居所同样也是生存权内容的“基本盘”,需要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集体安居工程、财政补助、安全鉴定及改造等方式,使无房可住者和居住在破旧泥草房、土坯房等危房和城镇棚户区的人们能够住进安全的房屋中。“安全”不仅包括房屋本身的质量及抗震防灾的能力,还包括房屋所在的居住环境,涉及周边生活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等。国际人权标准也给出了与之相近的最低住房标准,要求解决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住房严重不足等重大问题,住房不能被简化为仅能遮风避雨的场所,还应考虑必要的安全和费用的可承受性,并以法律保障房屋占有,不得强制驱逐。

第五,饮水安全。对任何人来说,饮水对生存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温饱。从生存权的“基本盘”出发,饮水安全最根本的底线要求便是保证饮用水量和水质,尽量减少并最终消除人们、尤其是贫困人口在获取安全水源的过程可能面临的坎坷阻碍,这需要配套供水工服务及工程体系的支持。“维持生计”同样是国际人权标准中饮水、供水的首要且底线的目标,需充分考虑个人与家庭生存所必须的用水。鉴于水资源几乎与所有人权都息息相关,其分配与使用也应充分考虑对解决饥饿、疾病等问题和保障核心人权的促进作用,优先保障贫困人口和边缘群体能够公正获得水资源。

上述内容不仅是帮扶贫困人口、消除绝对贫困时不可推却的底线要求,对于因灾害事故等事态削弱必要生存条件而陷入困境的人,即使当时并不处于贫困状态,也应遵循上述标准解决生存权问题。这也是生存权“基本盘”的意义所在。

鉴于生存权问题的复杂性,不宜单纯将上述内容理解为从国家到个人的简单物质传递,而是需要有完备的配套体系机制来协调跟进,其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环节尤为关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内容。这也呼应了国际人权标准中的“向所有个人和家庭提供最低限度的必要保障,确保其至少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基本住房、用水、食物及教育”。

2.精神层面

在解决贫困问题、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尤其强调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意味着,生存权的“基本盘”同样不能缺少人的精神层面。其要义在于,生存权是“人”的权利,即使人们因生存困境而处于窘迫弱势的地位,也应被作为主体而非客体、目的而非手段。生存权不能被简化为只注重物质层面的“吃饭权”“活命权”,也不是将“嗟来之食”高高在上地“赐予”苦难者。因此,人权白皮书中同样强调生存权“基本盘”的精神层面,表述为获得应有的自由与尊严,免受欺凌、剥削与压迫,不仅是让“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有保障”,也应同时使人们“生活更有尊严”。

第一,享有生存权意味着任何人都应当不受剥削、压迫地获得生产资料、享有劳动成果,不会沦为他人攫取财富、满足私欲的奴役对象。在旧中国,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蹂躏、盘剥与掠夺,直接造成了当时中国人民生存危机。为了打破旧社会的桎梏、将所有中国人民的生存权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革命等方式实现了“农民在政治上翻身、经济上分到田地”,在新中国成立后通过社会主义改造等方式“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从而激发人民积极性、解放社会生产力。这些都被作为解决生存权问题的重要标志,载于多份人权白皮书之中,表明人格独立与精神自由应当是生存权的应有之意和必要构成,不能因这些内容传统上属于自由权,就将其与生存权隔绝。试想,奴隶主也会为奴隶提供一定衣食住用以维持长期剥削,但倘若因此认为奴隶主只侵犯了奴隶的自由和尊严,但保障了其生存权,无论话语能否自洽,结论都是荒谬的。

第二,享有生存权意味着人不应当无奈地“自愿”牺牲正当权利以换取生存。一些学者曾提出如“生存交换合同(subsistence exchange contract)”等观点,认为人在无法满足基本生存时,可以经过“充分思考”“自主权衡”而放弃部分“不那么重要”的人权以换取生存权(如迫于无奈接受剥削)。即使这样影响了人的尊严与价值,但至少保障了最起码的生存;倘若“武断”禁止此种情况,看似在保护人权,实际却将弱势群体推向更大的痛苦中,反而“有悖道德”。这套说辞看似合理,然所谓者莫过于向现状妥协,所为者更是侵蚀人权的根基。无论是理念还是实践,中国的生存权都不应、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始终未向困苦贫弱妥协,而是潜心实干,反复强调并坚决落实以发展促人权的原则,“不断把蛋糕做大”,“把不断做大的蛋糕分好”,扎实推进包括生存权在内的中国人权事业。生存权的实现与保障,意味着不应坐视人们在生存困境中挣扎、甚至被趁人之危却不闻不问,而是应当为人们“兜底”并提供继续生存的勇气与希望。

第三,享有生存权意味着人应当有尊严地获得权利保障,而非卑微地接受恩典施舍。即使人们因生存危机而困顿窘迫,以国家为主的生存权义务主体也应坚决杜绝高高在上的优越心态,非歧视地将人们作为平等主体对待并给予应有的尊重。包括生存权在内的所有人权都深植于人的尊严,并以维系、巩固人的尊严为核心价值。相比之下,陷入生存困境并提出生存权诉求的人们在实际上不可避免地处于弱势地位,这就更需要将人的尊严等价值内嵌于生存权,否则就存在偏离正轨的风险。正因此,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生存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以强大且不断发展的综合国力为基础,以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包括生存权在内的所有人权的重要检验标准,将人民置于人权事业的主体地位,将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

(二)生存权的“提升面”:幸福生活的起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的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以人民为中心、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需要落实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的共享发展理念,这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这也为中国的生存权事业指明了方向:保障与实现生存权并非毕其功于一役般简单,而是一个逐步拓展、深化、提升的渐进过程。生存权并不仅仅满足于“使人活着”,还应成为人们“带着希望好好活着”的巨大助力。遵循中国的生存权实践逻辑,达成“基本盘”中不可退却的底线要求、基本解决生存权问题之上,还需“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

具体来说,生存权的“基本盘”旨在满足人们的最低生存需求,夯实生存权的根基,从而基本解决生存权问题。在这一阶段,陷入生存困境的人们往往因其弱势而难以自力救济,作为最主要义务主体的国家需要承担更多责任。但在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的阶段,需要妥善处理好生存权内容中的“提升面”:追求在更高水平与程度上满足人们更进一步的生存需求,使生存权成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起点,并向外延伸与发展权的有机衔接。在此阶段,“基本盘”并非被搁置一旁,而是仍需在“提升面”中被进一步稳固,持续提高实现与保障的水平。但仅靠国家单方面努力,很难完全覆盖所有人对幸福生活的美好追求,因而便需要充分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坚持国家与社会的帮扶支持和生存困难者的自力更生相结合。

人权问题只有在置于人类社会的背景之中才可能被准确地把握。生存权问题并非靠“鲁宾逊式”荒岛求生来解决,而是力求确保原本生存困难者能够立足于社会并独立生活。因而,在中国,生存权问题的真正解决并非仅满足于为人们提供果腹之食、避寒之衣,也非只是简单直接地发放救济资金等保障、补助,而是强调提高人的发展能力、反对好逸恶劳,在国家帮扶支持下融入社会并在社会中实现自力更生。因而,生存权“提升面”的要旨在于,不仅“授之以鱼”,更应“授之以渔”。结合历年人权白皮书的阐释,可展开为以下四点:

第一,自力更生所需要的能力培养。通过自力更生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所需的能力和主观能动性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实践中经验地学习与提升的。这集中体现为教育问题,且与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思想道德与文化知识的水平低下会严重阻碍脱贫致富的实现,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过程“相互关联、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正确处理精神文明建设必须重视教育。与生存权“基本盘”中的义务教育相同,“提升面”中的教育同样不涉及高等教育,而是针对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内容,能够使人获得必要的劳动与生存技能、提升人的思想道德和科技文化素质,从而获得独立维持社会生存、持续提升生活水平的能力。这在国际人权标准中被称作“中等教育”,形式上要求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对一切人开放并逐渐实现免费,内容应体现出客观和人的良知,使人能够立足并参与社会生活。

第二,能力得到培养后的安身立命。获得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能力后,还需确保相关能力拥有“落地”的机会,使人们真正地在社会中安身立命。这主要涉及劳动与就业的问题。在宏观全局方面,需要国家通过持续合理的发展和政策资金的支持,增加社会中可供安身立命的劳动与就业机会,否则生存权问题将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所谓“解决”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在个人层面,需要达到“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劳动报酬保持增长,劳动所得受到保护,人们越来越有尊严地劳动、快乐地劳动,依靠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应采取专门措施协助和保障劳动者能够寻求并保有职业岗位且不被不合理地剥夺,劳动市场具有可利用性,能够保证公平、工作的实际可能性,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必要的基本待遇和休息时间,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劳动者公平、非歧视且足以保证生存的报酬和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等。这些内容也正符合了国际人权标准对劳动就业的最低要求。

第三,安身立命过程中的兜底屏障。在生存权问题的真正解决阶段,困难群体尽管已经脱离了绝对贫困等严峻困境,生活条件也得到一定改善,但仍相对弱势,即使有自力更生追求幸福生活的决心、能力与机会,风险抵御能力依然较差,因变故导致生活条件恶化甚至返贫的可能性依然较大。“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因此,仍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兜底”,构筑起应对风险的社会保障屏障,从而“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除前述生存权“基本盘”中关于温饱、医疗、教育、住房等最低限度保障,在“提升面”层面,中国一直积极推动多种保障形式的发展,形成了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因工伤、失业、残疾、衰老、病痛、生育、子女抚养、家庭成员患病或亡故,以及灾害、事故、疫病等社会风险和突发情况,当人们落入比此前生活更艰苦的境遇时,也能从国家和社会得到适足、可及的救济。这在国际人权标准对社会保障的最低要求中也有体现。

第四,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照倾斜。不分皂白、不论差异地对所有人进行机械的同等保障,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平等。相反,应关注不同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在尊重与非歧视的基础上采取特殊政策、加大帮扶力度。具体来说,对农民,应考虑土地依赖、起步条件、发展水平与城镇居民的差距,农民工问题中的权益保障、随迁子女、留守人员等;对妇女、儿童,应坚定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加强保障妇女劳动、就业、健康等权益,加强儿童的营养健康水平和教育引导工作,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的关爱;对老年人,应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加强对留守、孤寡、高龄及失能贫困老人的保障水平;对残疾人,着重考虑其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与需求,着力推动无障碍改造,加强对重度残疾人的保障水平;对少数民族,应强调各民族一律平等,着重考虑部分少数民族的“穷边”区位劣势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面向,包括分配制度、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特殊群体保障、住房、健康、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等内容。以此为指导,生存权的各项内容环环相扣,在“基本盘”“提升面”中构建起权利实现与保障的有机、立体的体系,通过国家帮扶和自力更生相结合,在发展中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并最终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开启人们实现美好幸福生活的起点。

(三)生存权的动态认知和权利衔接

在根据中国生存权实践逻辑总结生存权话语的同时,也应注意以下两点:

1.对生存权的动态认识

动态认识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层面展开。定性而言,前文总结出历年人权白皮书对生存权论述的“总体稳定、具体流动”的特点,其中“具体流动”正说明了生存权的动态发展。尽管所有人对生存的最底线、最基础的诉求是大体相同的,但即使在同一国家、社会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在不同时期,维持人们生存的物质条件和受此影响下所形成的社会观念也在变化。显然,即使都在中国,古人和今人对“生存”的认知也是存在区别的,我们也不能以古人对生存的定性认识来直接指导今人对生存权的实现与保障。

定量而言,生存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相关领域中切实可行的标准,否则具体的政策和措施都难以落地。如前所述,在不同时期,这些具体的定量标准同样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波动。以贫困问题为例,作为判断贫困的重要参数,无论中国还是世界银行发布的贫困标准,在近数十年来也一直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维持生活所需的生存标准不应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同时期随着社会发展程度的变化而波动,并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

2.生存权与相关人权的关系

在前文抓取提炼了生存权的实践逻辑、并以此为线索塑造生存权的话语阐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生存权与相关人权的关系,尤其是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发展权的关系。从中国人权谱系的构成来看,三者原则上应各自独立、互不等同,但在事实上却存在着较大的内容重叠。如前所述,生存权“基本盘”与“提升面”的内容,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项下都能够找到相应的具体人权,如食物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生存权与发展权长期并列、并重且未作实质区分,不仅在内容范围上存在重叠,有时生存权还被置于发展权的项下。准确地认识生存权,夯实生存权的话语表达,也需要对这种情况进行回应。

第一,内容重叠的现实合理性。理论上,我们可以设计一个界限清晰、严丝合缝的人权谱系,各项人权内容确定、关系分明、各司其职又互不干涉,聚合在一起便能涵盖人与社会的所有领域。这种构想美好而严谨,实则与社会现实存在脱节。人权并非从更高维度的、客观的、先验的理念世界中投射到人类社会,而是在社会存在的影响与决定下,基于人们在具体社会领域中的诉求而历史地产生的。这些诉求大多源于人的非理性、甚至本能需求,而不是源于理性计算,加之社会各领域的多维性、复杂性、相互关联性,人们对各类诉求进行权利建构时也很难实现理想状态下的精细切分,因而各项人权的内容交融、重合甚至竞合也在所难免。生存、发展、生命、健康、食物、水源、环境、安全等事项均具有独立性,也均能提炼出相应的人权表达,但无论是这些事项还是与之相关的人权,都无法做到彼此隔绝、孤立。因此,存在内容重叠并不必然表明理论建构的不足,反而是进行理论建构时不能忽视的背景与前提。

第二,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尽管生存权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源于人的诉求,但一方面,生存权所涉的生存领域显然比其他人权的具体领域(如食物等)更宏观、广阔;另一方面,生存固然是独立概念,但一个孤立的、脱离具体内容的生存概念本身却是无意义的,因而其内涵需要由前文所述的具体事项予以充实。这也有助于我们理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生存权的差异:以食物权为例,其只需推动食物供应等内容朝更高水平发展,无需考虑生存问题的全局布置。这一过程客观上确实有利于促进生存权,但也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食物权问题的解决既不等于、也不止步于生存权问题的解决。相较之下,生存权直接指向生存,而生存需要由食物、水源、健康等一系列更为具体的事项来支撑,否则生存问题只会过于抽象、漂浮而无法落实,解决生存权问题也无从谈起。而在程度上,生存权并不要求所有相关事项都被推到特别高的水平,只需达到前述“基本盘”和“提升面”的相关阈值即可。同时,多个事项的齐头并进也需要由生存权居中调度、统筹协调,必要时还需做出权衡、取舍,这也是生存权权利束属性的体现。

第三,与发展权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2021年)表明,“生存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处于首要地位的权利。发展权与生存权是紧密相连的。”以发展作为参照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项下的各具体权利的着眼点都是相关的具体单一事项(如劳动、教育等),所关注的是这些单一事项发展程度的提升。相比之下,生存权和发展权涵盖了多个事项,只是生存权锚定于低发展程度区域,发展权专注于高发展程度区域,以发展程度为轴线,生存权的“提升面”也自然延展并与发展权相衔接。只不过,鉴于发展问题的复杂程度,不宜定量地为生存权、发展权设定一刀切的边界。

四、结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小康”“打赢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是党和国家事业的历史性成就,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需要继续强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这表明,曾经奏出恢弘音色的生存权,也将继续在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波澜华章中贡献和弦音色,因而全面、深入、准确的认识生存权便是至关重要的。

以历年人权白皮书为主要分析素材,动态理解中国生存权理念,深挖内嵌于其中的生存权实践逻辑,并以此为基础归纳提炼话语阐释,可以得出生存权在内容上包括“基本盘”和“提升面”:“基本盘”覆盖了温饱、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领域中最根本、与生存关联最密切的事项,实现了这些,生存权问题也就得到基本解决,“既满足了基本生存需求,也为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鉴于陷入生存困境的人们往往更加脆弱,需要由作为生存权最主要义务主体的国家投入更多精力、发挥更大作用,如照料初生婴儿般进行精心呵护。继而,“提升面”在持续稳固并提升“基本盘”的基础上,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帮扶支持和个人自力更生相结合,通过培养能力、提供机会、兜底保障和关照弱势群体,使人们能够真正立足并融入社会,在社会中“带着希望好好活着”,唯此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在此阶段,人们生活困顿程度得以缓解,但仍未完全摆脱窘迫,与前一阶段相比,就如从婴儿成长为蹒跚学步的孩童,需要国家继续保护照料,更需要在国家的关怀下,自己迈步向前。否则,被家长抱着向前走的孩童或许更安逸,也能抵达目的地,但如此长大的孩童却难以用自己的双脚丈量美好的幸福生活。

同时,对生存权的动态理解不仅需要把握当下的现实,也需对生存权内容发展进行细致地历史分析,并充分考虑生存权与相关人权的关联。鉴于主题和篇幅等因素,本文未能进一步展开讨论这些问题,这也将是笔者尝试继续探究的内容。

(魏晓旭,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

(本文系2022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研究”(项目批准号:2022JZDZ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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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权》2023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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