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非公经济发展,涉及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界定“剥削”,判断剥削标准,以及与按要素分配是怎样的关系等问题。本文就此作些简要分析。
一、马克思观点
19世纪中叶,空想社会主义圣西门学派似乎是第一个提出人剥削人而不是人剥削物这一思想的学派。圣西门主义以人剥削人这一主题为驱动,对社会的演变进行了诠释,它们就将结束人剥削人作为政治口号而受到关注。到了马克思那里,剥削者(exploiteur)被赋予了贬义的内涵。但今天,已经没有几个人知道圣西门学派关于剥削的认识。
马克思关于剥削的观点,来源于圣西门学派,在中国影响深远。
马克思名言(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马克思倾向性十分明显。而剥削,则是资本带来的剩余价值,自然应当口诛笔伐。
(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马克思对剥削的论述,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基础中。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是一种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的一定需要的物品,这是它的使用价值;但它又能用来交换别种物品,这是它的交换价值。而商品是人类劳动的凝结,这就是价值。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不过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所以,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统一体。
商品二重性是由劳动二重性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人们生产商品时耗费的脑力、体力,即抽象劳动,凝结成价值,创造价值。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包括其中的经营管理等劳动。
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力价值被定义为“是由平均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既然劳动力成本就是这类劳动者的必须平均生活资料价值,那么劳动产品价值减去劳动力价值就是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有工人创造,但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资本获得的利润是工人剩余劳动(即必要劳动之外的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率就是在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的比例,反映出剥削程度的大小。
在马克思看来,剥削是一种历史现象,也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剥削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产物。在这种结合方式下,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手中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失去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产品,这就是剥削。
等价交换与剩余价值生产的统一,这是资本主义剥削的特点。这种剥削关系是在自由、平等、人权的掩盖下形成的。
剥削是以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为条件,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私有者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产品这样一种经济关系。
马克思认为,他的劳动价值论适用于一切商品生产社会(包括简单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商品生产)。
(二)“七下八上”——判断剥削的标准
改革开放初期,刚刚出现的个体工商户乃至私营企业是否涉及剥削,是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一个广泛认可的标准是“雇佣不超过8人就不算剥削”。而这个标准的依据何在——马克思《资本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九章《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中划分“小业主”与“资本家”的界线。按马克思的计算,在当时(19世纪中叶),雇工8人以下,自己也和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是“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成了小业主”,而超过8人,则开始“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是为资本家。这就成为社会主义正统的政治经济学标准。
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理论中,“七上八下”是一条铁定的界线。由此,上个世纪80年代中央出台文件,规定家庭专业户、个体经营户,雇工不能超过8个,超过八个就要限制,尤其是党员干部不能超过8个雇工。
笔者1982年初大学毕业,专业是经济理论。大学毕业后参加的几次理论研讨会,会议内容几乎都涉及到什么是剥削。而用“七上八下”作为判定剥削标准,说明教条主义在中国影响之深。但上述标准显然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阻碍了中国社会进步。
需要说明的是,判断剥削的“七上八下”标准,显然是后人从马克思的论著中得出的结论。不能看作是马克思给出的判定剥削的标准。
(三)其它标准
关于剥削判定的标准,还有“扩展派”观点。这派观点认为,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阶级革命目的而提出的剥削概念,过于狭隘,已不能满足今天实践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应该扩展。包括剥削主体的扩展、剥削手段的扩展、剥削对象的扩展。
“经典派”观点则认为,应严格依据马克思关于剥削范畴的研究方法界定剥削,反对剥削概念的滥用和泛化。
“发展派”观点认为,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马克思的剥削范畴的隐含假设条件,应该给予认识和创新。任何行为主体,只要是合法收入,不论是来自按劳分配,都不是剥削所得。是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判别剥削功过的标准。
持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一派的观点则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决取缔非法剥削。对合法经营的私营经济剥削和外资经济剥削,既要允许存在、依法保护,又要依法监督和适度限制,警惕和防止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过度剥削和超经济剥削,不能把剥削现象泛化、扩大化、永久化和制度化。
至于以权谋私,是否属于剥削。已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但通过权力获得巨额财富,说明民主政治架构有严重的缺陷,权力远没有放进制度的笼子。300年前英国哲学家洛克的名言“财产不可公有,权力不可私有”,至今仍然有巨大的警世作用。
二、如何看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剥削理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大厦的基石,是工人阶级的圣经。是全世界革命党人主要的理论支撑。可以激发人们的革命的斗志,推翻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
但这种剥削理论有着明显倾向性。随着时代发展,其不足或缺陷也越来越清晰呈现在人们面前。
(一)生产过程是由诸要素形成的合力
人类的生产过程是诸多链条形成完整的过程。如果生产没有剩余,资本得不到利润,土地得不到地租,生产要素的各所有者得不到相应的回报,那么,生产的动力之源在哪里?仅仅靠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这一商品就能够完成生产过程吗?如果把资本家提供的资金排除在外,没有人投资,生产如何继续。
(二)社会所有——很大程度上属于乌托邦
为了避免剥削,马克思设想通过社会革命把资本变成全社会所有,因此剩余价值也就归全社会分配。这样也就不存在剥削了。这种设想,经过一百多年的人类实践,特别是苏联及东欧,以及中国改革开放前的实践,说明这种设想不符合人类发展进程,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属于乌托邦。道理很简单,按照这一设想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权力高度集中和垄断,包括对财富的垄断,不仅没有消灭剥削,还带来更大的社会不平等。生产过程中大量剩余已经不归属少数资本家,而是归于国家。但国家能否将大量剩余用于人民,取决于民主政治进程。现实生活中,大量归于国家的财富,由于监督制约不够,而是被特权阶层通过垄断社会资源而获得。
由于没有私人投资,政府的投资普遍效率很低,整个社会缺乏动力,只能带来社会的普遍贫穷。
(三)科技革命发展带来的巨大变革
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劳动,基本是指直接操作者的劳动,而科学技术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则被摒弃在外。在现代条件下,人们愈来愈清楚地看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营管理劳动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知识在经济中的作用与日俱增;资本对必要劳动的压缩,使得劳动者数量大幅减少,对劳动者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资本所有者裂变和分散化、人民化,使人民对资本特征特别是资本中性有了更清晰认识。而经理阶层的较高收入,特殊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高额薪酬,是资本对必要劳动的压缩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他们从事更复杂劳动的回报,而不是剥削。
(四)没有充分考虑资本的风险收益
在市场经济激烈残酷的竞争中,投资未来充盈着各种不确定性的风险,预付的手段和目的受不确定因素的干扰而产生种种背离,未来报酬成果的预期或许有很大收益,也有可能血本无归。资本所获得的收益,很大一部分是风险收益。
(五)要素的稀缺程度,影响要素获取的报酬
马克思剥削理论基本观点是“谁创造的归谁”。由于社会分工的细致,财富往往是要素所有者的共同协作创造出来的。公平的原则似乎是按贡献大小分配。但不同的要素,稀缺程度不同,获取的财富也有所不同。例如,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资本稀缺程度高,无疑也影响资本获得的收益。
三、按要素分配——判断剥削标准
19世纪初期,萨伊提出要素价值论,被马克斯批评为庸俗经济学。但随着时间推移,要素价值论或许庸俗,但显然有一些科学成份,需要重新认识。
2019年党的19届4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1]。
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只强调劳动在价值创造和财富生产中的作用,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被忽视,不利于要素所有者积极性发挥,不利于整体效率的提升。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要在继续凸显劳动作用的同时,给资本、技术、管理、土地、数据等生产要素以足够的重视,使它们能够合理合法地得到回报并节约的使用。
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原则确立,为保护私有财产,发展非公经济提供了合理分配依据。
如何确定生产要素的贡献,只能通过市场来评价贡献。市场既是有效配置各生产要素,也能快捷而准确地评价各生产要素的贡献。
研究显示,要素收入份额变动呈现的趋势是,在充分市场条件下,科技革命与劳资博弈持续不断,步步升级,工时可以缩短,强度能够降低,薪酬持续上涨。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大,资本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小。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内含人力资本的劳动对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增加的贡献较以前大为增强了。
因而,按要素分配首要的是按劳动者(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才能、贡献、管理水平和知识技能进行分配。如果报酬与贡献一致,属于没有剥削。这是对传统理论认为等价交换中存在剥削观点的否定。正因为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剥削与否的标准是要素报酬与贡献是否一致:如果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报酬低于其贡献,属于被剥削了;如果其报酬高于其贡献,他就是剥削了别人[2]。
而要素报酬与贡献一致,实际是商品生产过程中等价交换的另一种表达[3]。
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再视为剥削。
四、当下问题:民营企业劳动者报酬偏低[4]
衡量一国收入分配格局合理与否的标准,在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是否合理,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是否合理。
当下问题是,收入分配格局不尽合理,初次分配中政府、国企、企业主所占比重上升,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下降;民营企业的劳动力价格长期低于劳动力的价值,导致民营企业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长期偏低;工资增长率与劳动生产率提高不同步。
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的工资数据显示,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大约有4000万人,他们的年平均工资为114,029元。这个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有企业员工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2022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只有为65237元[5]。国企员工的收入水平是城镇私营单位的1.74倍。十年前,201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769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8752元[6],两者相差1.62倍。也就是说,经过十年发展,两者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如何解读这其中的差距。在国企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情况下,与城镇私营单位相比,国企员工获得的报酬应当说大于他们所作的贡献。
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都较高。例如,美国GDP的70%是劳动报酬,其他国家也普遍在54%—65%之间。而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长期徘徊在40%左右[7]。劳动者,特别是进城打工者,不仅收入低,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89.8%的人超时劳动,平均劳动时间每周达58-60小时,甚至更多。一些企业尽管效率低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仍十分严重。劳动者缺乏话语权,诉求渠道不畅。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劳资矛盾长期积累,无法及时有序化解。
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本质就是“所得与所付出不成比例”,辛勤劳动与所获得的“蛋糕”份额不匹配。由此导致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进而使社会矛盾日趋突出。
2019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2020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均提到要“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从长远看,我国“十四五”及更长一段时期,都应该切实关注,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员工并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特保持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五、工会组织
如何才能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员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呢?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而这项工作,从长远发展考虑,是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
2021年9月1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向《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提交了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的书面信函[8]。但至今没有获准。影响中国加入的一项内容,是CPTPP要求设置独立的工会,工会在日常的功能性运作上可保持绝对的独立。中国工会是在党领导下的功能相对独立运行的机构,CPTPP要求显然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
虽然我国近年来就业环境有所改善,但还存在现行劳动制度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规则对接不足等问题。问题是,如果工会不能代表并反映劳工群体利益,工会组织的生命力又何在呢?
2020年3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集体协商和企业薪酬调查制度。”[9]让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由企业和职工的代表组织工会共同协商来确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初次分配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占比重的科学合理。但如果工会组织没有实现大的改进突破,要实现上述任务显然是困难的。
参考文献:
[1]林兆木,“深刻认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及内在联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人民日报,2020年09月16日。
[2]宋笛,“专访蔡继明:分配制度改革四十年”,经济观察报,2023-10-05.
[3]董德刚:“试析剥削概念”,爱思想网站, 2023-08-19 。
[5]新华社,”2022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保持增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23年5月9日。
[6]国家统计局,“2012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8752元”, 2013年05月1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
[7]张建国,“重视收入分配中的几个重点问题”,《工会信息》2021年第21期 2021-11-19 。
[8]、中方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1年9月16日。
[9]新华社,“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4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