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光绍:数据要素跨境流动与金融高水平开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04 次 更新时间:2023-09-28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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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光绍  

 

进入新的更高水平开放阶段之际,同时也面临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化转型。在此过程中,如何将数据这一重要的新要素与更高水平开放相结合,既是发展战略的重大课题,也是经济金融活动的具体内容。

数据及数据跨境流动对金融愈发重要

数据以及数据的跨境流动对金融非常重要,而且越来越重要。

首先,数据是金融的基础要素。所有的金融活动,无论是金融机构经营还是金融市场的运转,无论是金融业务的创新还是金融监管,都离不开数据,其中与信用密切相关的数据更是关键数据。金融活动使用数据的同时,其本身又产生数据,所以金融和数据密切相关、紧密相连,甚至可以说没有数据就没有金融。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现在发展金融科技,其实数据就是最底层最基础的支撑,没有数据,就谈不上金融科技。数据对金融如此重要,而数据又需要流动,金融活动中资金、资本在全球配置,那么就需要数据的跨境流动。

其次,数据要素化之后资产化,数据要素演变为数据资产,数据资产作为新的资产形态,是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内容。金融活动越来越多的涉及数据资产,推动数据资产的信用化进程,比如,银行信贷会考虑用数据资产作为质押和担保,保险业今后可能推出数据资产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也将涉及数据资产的投资等等,数据资产的证券化也是数据资产信用化发展的应有之义。

对金融活动而言,因数据的来源、采集、加工等环节存在跨行业、跨区域以至跨境形成的数据链,数据资产化、信用化的进程需要数据资源和数据链的跨境分工和衔接,数据的跨境流动就成为数据资产化的必要内容。

最后,数据资产的跨境流动需要制度建设和制度开放,这也是中国推动制度型开放的重点领域。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要素和资产形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在开放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金融的开放和全球金融体系的合作与竞争,都迫切需要建立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的制度体系,各国特别是主要经济体都在对数据的开放进行布局,也在构建双边和区域数据跨境流动和管理的框架体系。

当前,中国正在推动数字经济的加快发展,构建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也在推动制度型开放,应该将数据开放和跨境流动的制度建设和金融高水平开放进程统一谋划,形成互动发展。

中国推动数据跨境流动亦有进展

中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已经取得新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经历三个阶段的建设之后,以《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三法为主体的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框架目前已基本建成,而且形成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标准合同条款等数据跨境流动的三大机制。

二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的数据流动和数据治理,发起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同时也在申请加入CPTPP和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三是推动包括上海临港、大湾区、北京以及海南自贸港等重点地区的数据跨境流动实践,已在相关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方面推出了试点案例。但总的来看,与数据跨境流动实际需求、与我国金融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以及国际数据跨境流动的趋势相比,特别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非常重要,我们还需要加大数据跨境流动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型开放的力度。

数据开放背景下数据国际流动的趋势

促进中国数据的跨境流动,必须考虑国际社会中重要的新动向。国际上有两个最新的动向,一是美国和欧盟在经历2020年Facebook诉讼案后于今年7月达成了新的数据隐私框架,即隐私盾2.0版本,这一框架事实上意味着双方数据流动和数据治理方面达成合作;二是美国和英国于今年6月达成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协议即“数据桥”。这些也意味着区域之间的跨境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金融管理也有了数据跨境的制度支撑。

这些新动向反映了在数据跨境流动中如何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数据主权和数据资源的关系。数据作为要素和资产有其自身的特性,涉及到数据主权的维护问题。但是,强调数据主权的同时,也应看到数据是一种要素资源,而要素资源又需要流动,因为资源只有流动起来才能优化配置。数据主权与数据资源跨境流动的关系如何处理,是数据跨境流动需要研究和处理好的问题。

二是数据安全和数据跨境流动的关系。不流动的数据自然好像是安全了,但问题是如果数据不流动,就没有价值,所以既要保障安全、保护隐私,又必须有数据流动,那么如何在流动中体现安全、在安全的情况下促进数据流动,需要通过制度体系的设计以及具体安排来实现。

三是数据治理和跨境合作的关系。数据跨境流动就需要国际数据治理,治理主要是两大焦点,即数据跨境和数据本地存储。而治理就需要通过全球跨境合作来推动,双边、诸边以及区域合作是当前的实际选择和路径。

以上是当前国际数据跨境流动中普遍受关注的三大关系,对于这些新的动向和国际关注点,我们需充分把握、深入分析,从而提高我国数据开放、数据跨境流动的能力和水平。

促进数据跨境流动与金融高水平开放互动的几点建议

总的战略目标上看,促进数据跨境流动与金融高水平开放互动。一是需要战略引领,在整体上抓住数字经济发展对金融体系功能深化的大机遇;二是需要抢抓机遇,抢占国际金融科创新一轮竞争合作大赛道;三是要对标国际最高水平,搭建国际数据跨境制度建设和治理、金融科技合作互动的大平台。也就是说,中国要积极参与,抓住机遇,抢占赛道,促进数据跨境流动与金融高水平开放的互动。

具体建议是:

1、加快对重要金融数据的定义和分类。当前我们已经形成了数据跨境的大框架,行业数据的跨境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位法(即上述三法)进行具体规范,但金融活动涉及的数据非常广泛,这也是由金融服务的特性决定的。因此,对于重要数据的具体定义,尤其是规则、标准以及金融行业数据的分类分级等,都还需进一步细化。

2、数据来源和处理适应科技进步速度。科技在不断进步,新的数据采集方式产生了另类数据,对金融活动也产生重要影响,如卫星探测数据、互联网爬虫挖掘的数据以及传感器数据等。如何使用和规范这类数据,如何纳入数据跨境流动体系,值得进一步明确和研究。

3、加大监管部门的协同力度。金融活动涉及的数据安全和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各个部门共同参与,在金融领域,我国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等部门,而金融活动涉及的数据也与其它非金融管理部门高度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调,提高数据跨境流动的效率。比如对数据出境和跨境流动进行安全评估,应通过协调,提升效率,以便更好地适应金融活动对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

4、深化重点地区数据跨境流动试点。长三角、大湾区、北京、海南自贸港以及各个自贸区,都在新一轮高水平开放中承担着重要任务,其中一些也是金融资源集聚度和金融开放度较高的地方,需要发挥它们在数字经济发展和推动数据跨境流动中的探索和先行先试的作用。

上海当前正在加快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对数据跨境流动有较大需求,同时上海在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方面不断形成新优势,上海临港新片区也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些也都为上海在扩大和深化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提供了重要基础,从而在数据跨境流动和金融高水平开放相互促进中应该做得更好,发挥更积极的引领作用。

 

作者屠光绍系外滩金融峰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理事长,本文系作者在第五届外滩金融峰会上发表的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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