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可平: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12 次 更新时间:2011-05-09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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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 (进入专栏)  

·怎样看待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价值观中的地位?

·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需要哪些手段?

·如何理解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

·政府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起什么作用?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

近年来,我们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所谓公平正义,就是指我们通常说的公正,它是一种道义性价值。公正与平等有意义相近的方面,但两者有区别。平等主要是就结果而言的,而公正更关注过程和规则。即使利益分配的结果存在很大差异,但如果这种差异是基于公正的制度和程序而造成的结果,那么这种差异也符合人们的道义。例如,袁隆平院士和已故的王选院士,对我们的民族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他们可能因此而获得了巨额奖励和收益,即使他们的财富比普通百姓多出许多倍,但没有人会认为不公平,不正义。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历史上,社会主义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号召力,就是因为它承诺要创造切实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使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更加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因此,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平正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社会主义自从诞生之日起,产生过许许多多的不同流派,即使社会主义者自己,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但是,似乎没有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会怀疑自由、平等、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甚至连一些当代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都说,资本主义并不缺乏效率,它缺乏的恰恰是公平正义。包括马克思在内的社会主义创始人,当时之所以激烈批判资本主义而积极倡导社会主义,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对自由竞争的放纵,使得公平正义难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只有在产生剥削和压迫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复存在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

公平正义既是我们所追求的长远价值,更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努力实现的紧迫任务

从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在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特别强调公平正义。几次中央全会的决议都明确指出,要更加重视社会公平。胡锦涛同志在界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要素时,就把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前不久,温家宝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更是明确地把维护公平正义视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之一。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资源,发展生产力,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然而,按照市场经济的自发逻辑,社会成员的利益迟早会发生分化,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会拉大,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发展会不平衡。政府就会面临双重难题:一方面,如果不采取措施,让这种利益分化无限制地发展下去,就可能造成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后果,会背离“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手段将大家的收入和财富拉平,回到过去那种吃“大锅饭”的绝对平均主义状态。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不能强求利益的绝对均等;另一方面,又必须把社会利益的分化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物质财富极大地增加,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众都切实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甜蜜果实。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利益开始急剧分化,我们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刻,如果不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公平正义,使利益分配更多地向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倾斜,就会背离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

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社会上关于公平与效率的争论很大。有人认为,强调社会公平与强调效率两者是矛盾的。我的理解是,从理论上说,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的重要价值,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要发展生产力,又要维护公平正义,讲的就是既要效率,又要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避免社会差距悬殊,又防止平均主义倾向。例如,在经济公平方面,既要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同时也要在维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使全体人民都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从根本上说,公正与效率的作用各有侧重,效率的重点作用领域是利益的生产,而公正的重点作用领域是利益的分配。但是,它们的关系正像自由与平等一样,有时确实会发生冲突,这就要看实际情势,需要政治家的审时度势和高瞻远瞩。例如,改革开放初期,效率问题显然比公平问题更加突出,当时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完全正确的。但现在情况已经发生极大变化,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在对于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公平问题通常产生于市场失灵,而中国的特殊性在于,分配不公和市场失灵不是单纯因为强调效率,更多是由于政府权力进入市场所造成的。我与这些人的看法不同。我认为,市场经济的自然逻辑本身就会产生出社会的公平问题,这是市场的局限性所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公平正义,政府需要对利益分配进行强制性干预。例如,维护社会公正所需要的“福利国家”政策,没有政府的强制性干预怎么可能实现?因此,关键不在政府干预,而在这种干预是否适当。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在一些情况下,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包括对市场的不适当干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政府没有很好地管应该管的事,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等。

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实现公平正义必须推行民主法治

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首先要求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避免因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而导致两极分化。然而,社会公平的内容绝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司法等其他内容。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除了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维持基本的经济公平外,还必须从法律、制度、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就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护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

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内容。在现代条件下,没有民主和法治,断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正义。因为现在我们讲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在全体公民之间公平而合理的分配。这就必须有一整套既能充分反映和表达人民利益,又能确保政府权力为人民所用、政府政策满足人民需要的制度、程序和法规,否则,“人民利益”或“人民作主”便是一句空话。这样的一种制度只能是民主政治。

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要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必须推行民主法治,这是一个根本的前提条件。胡锦涛同志在论述和谐社会时,将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放在首位;温家宝同志在两会的答记者问中,同时提到公平正义与民主法治。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因为两者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公平正义是对全社会而言的,而且主要靠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不推行民主法治,就难以有公平正义。例如,事关民生的一些公共政策,就应当通过听证会、咨询会、协商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政府在维护公平正义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市场体系和公民社会也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实现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责任,包括企业、民间组织和政府机关,但主要责任在政府。如果说市场行为是实现效率的主要手段,那么政府行为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保障。从政府自身建设来看,其理想目标就是善政,公正始终是善政的一个基本要素。

政府是社会公共品的主要供给者,应当提供三个方面的公共品:一是公共政策、二是公共服务、三是公共设施。我们现在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服务政府,而评价“服务政府”的主要标准就是政府提供上述公共品的数量和质量。政府要积极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品,特别是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基础交通、公共安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

当前,在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政府还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品数量相对较少,不少公共品的质量不高;“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比较严重;干部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政策打架、政令不一、政出多门的现象时有发生;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有待提高,决策失误过多;决策多变,缺乏必要的连贯性。所有这些都严重损害政府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也严重影响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管理一切”的传统有关。在公共服务领域呼吁“政府归位”的背景下,有人担心,政府会重现包办代替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功能。我认为,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政府归位”,但政府“归位”,只是说政府要担负起主要责任,特别是要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提供更多高质量的社会公共品,而绝不是回到政府包揽一切的“全能主义”状态。现在,企业和民间组织正对社会生活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而且有些作用是政府不可取代的。因此,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政府也应当更多地发挥市场体系和公民社会的作用。(作者为中央编译局副局长,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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