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锦文:中华法系的深厚底蕴及其创造性转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099 次 更新时间:2023-07-31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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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锦文  

 

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和总结中华法系的精神内核和治理智慧,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而推动中华法系在新时代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

中华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从而成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传统并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独树一帜的法律系统,即“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既融哲学、法律、道德、政治、伦理于一体,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将构建理想的伦理礼治秩序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又推崇自然和谐理念与天人合一思想,寻求自然和社会的秩序与和谐;既是中华民族对法制文明的伟大创造和智慧结晶,体现了独具匠心的民族性,又成为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的典范和高峰,呈现出独树一帜的世界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

中华法系的精神内核和治理智慧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思想十分丰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出礼入刑,强调礼对律、法、刑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以礼代刑,传统中国并没有忽视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出礼入刑,主要表现为对法律制度的静态影响,而隆礼重法则是对传统中国具体治国策略的完整表达,更多表现为对法律实践的动态影响,强调法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礼与刑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本身虽有所不同,但二者最终都统一于治国理政的具体实践。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在传统中国并不仅仅是一句宣教式口号,还落实在具体治国理政实践之中,具体可用“富之教之”四字概括。富民教民的举措,奠基于孔子回答冉有关于如何治理国家的对话中。贯彻“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其基础性措施是厚民生,同时重视教化百姓,使百姓明人伦。这也是历代统治者在治国理政过程中贯彻民本理念的基本路径。

从现实层面,中华法系同样重视和发挥诉讼在治国理政中的积极作用,注重司法人员选任,规范诉讼相关程序,形成了程序完备的司法制度体系。但是,从理想层面,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崇尚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从而实现和睦无争、礼义有序的社会状态,达到息事宁人、天下无讼的效果。诉讼与无讼,看似矛盾,实则是中华法系的智慧所在。无讼与和谐成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

“‘德主刑辅’是学界公认的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这一特征表现了产生于农耕社会的中华法系对道德的追求,以及对伦理秩序的重视”。“明德慎罚”思想肇始于西周时期,简言之,“明德就是倡导敬德、重德、保民、惠民,慎罚就是主张刑罚得中、避免滥刑,强调重视道德教化,实施德教德治,刑罚适中宽缓”。

从司法适用是否平等角度看,中华法系蕴含的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就要求“惟察惟法”,防止官吏在司法活动中枉法裁判。中国古代司法也蕴含着“一刑”思想,个人的功过、道德品性不能影响定罪量刑。此外,中华法系还逐渐孕育和发展出君主和臣民都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的观念,这一观念在整个传统中国一直不绝于书。

“老有所终”“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延续至今的中华民族大同梦。中华法系一直存有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至唐朝时,在国家律典层面形成了与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有关的专条。上述规定亦为明清两朝所继承。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原则,也在具体司法裁判中有直接体现。

中华法系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化

要立足中国、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入思考在新时代如何赋予中华法制文明新的内涵,不断推动中华法系在新时代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也是对中华法系中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治理思想的升华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的问题。我们历来就有德刑相辅、儒法并用的思想。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需要植根于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丰饶的社会土壤中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必须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各个层面,是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也是传统民本理念的创造性转化。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中,具体落实以人民为中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第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确保法治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实践,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第二,加强和改进新进代立法工作,将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作为立法的根本导向。第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确保社会稳定、和谐有序是中华法制文明的价值追求。调解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治理制度和方式,长期以来在中国社会矛盾调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调解制度延续至今并实现创造性转化的深层原因,是人们对于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和谐”的认同,这也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能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的原因,它蕴藏着“平安”“和谐”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

(四)坚持“观俗立法”

在大一统立法体制之下,中华法系同时注意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观俗立法”、因地制宜的治理方式,以实现“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观俗立法”不仅仅停留在理念和思想层面,还直接反映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都是中华法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样“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

(五)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丰富完善,是我国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积累经验的总结,更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发展与完善。精准落实宽严相济,要根据犯罪性质和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六)坚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可以从中华法系中汲取有益经验,实现创造性转化。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6期P119—P120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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