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民:唐律的慎刑思想及其传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24 次 更新时间:2024-10-30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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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民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是中华法系的核心理念之一,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慎刑思想强调审慎用刑、防止滥刑,是一种刑法理念,一项用刑原则,也是一种程序机制,一种司法伦理。唐律是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保存下来的律典,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现存唐律的版本是颁行于公元653年的《唐律疏议》,它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于一体,全面、充分地展现了慎刑思想,突出表现在审判、法律适用、司法官责任等方面,涵盖了刑事司法的重要领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审判方面,要求司法官严格依法断狱。慎刑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即严格依法断狱。唐律认为,犯罪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明文规定,司法官在审案中,必须引用法律条文的正文,避免误判。“犯罪之人,皆有条制。断狱之法,须凭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谬。”唐朝除了律典之外,还有一些单行法规,如皇帝的制敕,但唐朝的制敕往往是针对某事、人而作出的规定,特殊性明显,一般性不足。唐律认为,制敕虽有存在的必要,但司法官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广泛运用。“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制敕,量情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由此,通过严格依法断狱,避免任意裁判、滥施刑罚,这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

在法律适用方面,主张疑罪适用赎、谨慎适用死刑。第一,疑罪适用赎的思想。唐律中规定有疑罪。这是针对那些疑似犯罪,但证据又不够充分、案情难明的案件而设置的罪名。唐律对“疑”的解释是:“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或傍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唐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官“处断难明”,只能“依所疑之罪,用赎法收赎”。即用“赎”来结案,只处以赎金,而不再用唐律规定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来处罚,以此来防止无辜者被适用实刑的情况出现。第二,谨慎适用死刑的思想。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是一种生命刑,慎杀是慎刑的集中表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就古代慎刑的制度设计及其实践而言,死刑复奏制度是最典型的体现之一。唐律谨慎对待死刑,认为需要设置特殊程序,加以严格控制,这个程序就是“三复奏”程序。即在已被判定为死刑的情形下,在行刑前,还须经皇帝的三次批准后才能执行死刑。“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覆奏讫,然始下决。”这一程序为其他刑罚的执行所不具备,专门针对死刑而设置,以体现对死刑的谨慎态度。唐代以后,历代也建立了严格的死刑复奏制度。

在司法官的责任方面,强调要追究司法官的错判责任。审慎用刑,离不开谨慎之人,有良善之士执法,才能更好实现司法公平。唐朝的司法主体是司法官。为了增强司法官的责任,避免错判,唐律规定必须追究司法官错判的责任,认为错判有多种表现,其中包括“或虚立证据,或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炼成罪”。对于错判的司法官,需要以“出入人罪”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律通过加强司法官责任的规制,来提高他们依法断狱、秉公履职的自觉性,提升司法官敬慎之心,进而保障慎刑的实现。

慎刑思想在我国其他朝代的法律实践中也有体现,但唐律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唐律的法律思想是与制度融为一体的。唐律主要由律文与“疏议”两大部分组成。律文以规定各种制度为重。“疏议”则以解释、补充律文为己任,其中大量阐发唐律的各种思想,是展现慎刑思想的重要平台,这就使唐律的慎刑思想得以同相关制度融为一体。我们看到,唐律慎刑思想的背后几乎都有相关制度的身影。例如,严格依法断狱思想与断罪须具引律令格式制度、不可辄引制敕断罪制度联系在一起。唐律规定,违反这两项制度的司法官都要被处以刑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其次,唐律中的慎刑思想展示得更为全面。这得益于唐律的完善性。它集以往刑事立法之大成,完善了律典的内容,并以“疏议”对律文进行了解释与补充。最后,唐律的慎刑思想与唐朝执政者的法律思想是保持一致的。唐律发布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是唐太宗执政时期。他对慎刑高度重视,也有多次阐述。他要求司法官严格依法断狱,不可随意援引律文,决不可“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他对适用死刑持十分谨慎态度,指出死刑案件要大臣们集议,避免冤案。在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时说:“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庶免冤滥。”唐太宗的这些慎刑思想被唐律所吸纳。

唐律的慎刑思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了人道主义的精神、公平正义的理念,虽然距今已有千余年时间,但仍具有当代价值,可以经过转化与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元素,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例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应对犯罪,从“镇压和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再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少捕慎诉慎押的工作要求等,实质上都体现了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慎刑思想的传承。又如,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纠正错误死刑判决的功能,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废止以往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做法,将死刑复核权完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与历史上慎用死刑的传统观念相符,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追求程序正义的体现。这些举措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今天传承慎刑思想,应当结合时代发展,把握其核心内涵,不断推陈出新,在制度完善、司法实践等方面更科学、更合理地融入慎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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