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达:实践检验和逻辑证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362 次 更新时间:2023-04-25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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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达 (进入专栏)  

 

实践检验和逻辑证明是不同的。把逻辑证明和实践相并列,认为真理有两个标准是错误的,但是,否认或贬低逻辑证明的作用也是片面的。辩证唯物主义在承认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基础上,正确地估计了逻辑证明的作用,并科学地阐明了这两者的关系。

一、以认识或客观对象为标准为什么不可能

真理的标准,是指据以区分真理和谬误的准绳。由于真理和谬误都是主观对客观的关系:前者是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后者是歪曲的反映,因此,真理的标准,从本质上来说,也就是据以判明和衡量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的标准。这种标准是实践。离开实践,试图从认识或客观对象自身来寻找这种标准都是不可能的。

从表面上看来,真理既然是对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从理性认识中就可以找到判明真理与谬误的标准。在哲学史上,唯理论的经验教训,表明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例如,笛卡儿就是过分贬低感官的作用,认为它不可靠,只有理性认识自身的自明性才是真理的最高标准。他认为,凡是我们极清楚、极明白地设想到的东西都是真的。虽然笛卡儿把自明性作为真理的标准,对于当时反对经院哲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这种标准是主观的,是不足为证的。笛卡儿根据自己所谓真理的标准,证明上帝存在,认为关于上帝存在的观念和数学真理“同样确实”,就充分暴露了这种标准是不可靠的。事实上,根据这种标准,不仅不能区分真理和谬误,相反,只能导致混淆真理与谬误,因为错误的观点,在深信这种观点的人看来是非常清楚明白的;反之,头脑为错误的观点所禁锢,即使是无可怀疑的真理,也会被认为是不明确的、含糊不清的。

有些唯心主义者,为了掩盖自己从认识中寻找真理标准的唯心主义本质,提出所谓类意识的问题,把大多数人一致的认识说成是真理的标准,似乎援引多数人的认识,就找到了一个“客观”标准。在哲学史上,极端的主观唯心主义者贝克莱就曾经宣扬过这一看法,他力图把实在的概念和许多人同时对同一个感觉的感知联系起来。例如,他认为,假定有人告诉我们水变成了酒,究竟这是不是正确的呢?如果所有在座的人都看到了酒,闻到了酒,喝了酒,尝到了酒味,并且感到喝酒以后的效果,这就是真实的。很显然,贝克莱试图依靠个人的知觉和集体的知觉的区别来确定他关于真实观念的标准,集体的知觉被认为是最可靠的见证。波格丹诺夫重复贝克莱的思想,提出所谓的集体经验,认为真理“客观性的基础应该是在集体经验的范围内”。诸如此类的论调,到今天仍然可以听到,只是以不同的形式重复着罢了。这种看法当然是错误的,真理性的认识,归根到底会得到多数人的同意,但多数人同意的却不一定就是真理。如果以多数人赞同作为真理的标准,就必然会把暂时属于统治地位的错误观点说成是真理,而把正在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真理说成是谬误。这种标准并不是客观标准,而是主观标准,它仍然没有超出人类的主观认识范围。列宁曾经揭穿过这种观点的唯心主义本质,他说,以为用人类的意识代替个人意识,或者用社会地组织起来的经验代替一个人的经验,哲学唯心主义便会消失,这等于以为用股份公司代替一个资本家,资本主义便会消失一样。

由上可见,不超出认识范围,在认识自身寻找真理的标准是错误的。其所以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认识是第二性的,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个体的认识如此,集体的认识同样也是如此。认识是否正确,必须由实践来检验,从这种自身就有待检验的认识中寻找真理的标准,实质上就是封闭在纯粹主观的领域,把主体和客体、认识和实践绝对割裂开来。

以客观对象作为真理的标准是否可以呢?这种看法不同于以认识为标准,它超出了纯粹认识的范围,承认真理性的认识必须和客观对象相一致。这种尊重客观对象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解决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真理是认识和客观对象相一致,但如何判明这种一致性?客观对象是不能回答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三:

第一,客观对象是本质和现象的辩证统一,本质隐藏在现象后面,是现象的内在根据。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不是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而是要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要通过一系列抽象的概念和范畴,深入地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人们从可以感觉到的个别的事物中概括出它们共同的本质和规律,然后又企图直接地从具体形态上去感知它,以它作为衡量真理的标准是不可能的。我们不能从现实中拿出价值来证实马克思主义关于价值的理论,任何精密的仪器都不能帮助我们做到这一点,可是能因此说价值论不是真理吗?列宁说,价值是没有感性物质的范畴,可是它比供求规律更具有真理性。不仅关于价值的问题如此,一切理性认识都具有这种特点。当然,理性认识也是对事物的反映,但它是间接的反映,在客观对象中,和概念、范畴相对应的、可感触的一般形态是不存在的。一般只存在于个别之中,并通过个别表现出来。恩格斯在批判经验主义的时候,曾经着重指出过这一点,他说,人们从可以感觉到的事物造成抽象。然后又希望从感觉上去认识它们,希望看到时间,嗅到空间。经验论者深深地陷入了他所习惯的经验的认识之中,以致他以为他在研究抽象的时候自己还在感性认识的领域之中。

第二,客观对象是认识的对象,也是改造的对象。关于客观对象的真理性认识,不是消极地反映事物,它在人类的活动中往往表现为目的、计划,表现为按照一定途径和方式改变对象的知识。因此,直接以对象作为衡量这种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是不可能的,因为与这种认识相符合的对象,并不都是以既成形态存在于现实中的,而且在许多场合下,它是作为一种结果,必须通过实践才能实现的。例如,要检验从煤焦油里能取出茜素这一判断,必须通过实验和工业,不经过这种实践,就不会出现从煤焦油里取出茜素这一事实。

第三,以客观对象为标准,归根到底会转到以感官为标准。一方面客观对象的形态,只有通过感官才能进入人们的头脑,不经过感官,人们对客观对象的任何属性都是一无所知的。另一方面,如果把实践排斥在认识论之外,在这种情况下,要判明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只能凭借自己的感官,说客观对象自身怎样,实际上也就是说我看到(包括通过其他感官)对象怎样,如果不回到以感官为标准,认为客观对象和我们通过感官所感知的对象截然不同,客观对象是一种状态,我们所看到的对象又是一种状态,要是这样的话,客观对象的本来面目就永远也不可能知道,自然也就谈不上以它为标准,因此,要坚持以客观对象为标准,就必须回到以感官为标准,否则,以客观对象为标准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因此,在唯物主义者看来,承认对象的客观性和承认感官反映的真实性是一致的。费尔巴哈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典型。费尔巴哈坚决反对唯理论,反对他们从理性自身寻找真理的标准,他承认对象的客观性,承认感官的可靠性,认为感性直观是真理的标准,是客观对象真实性的最可靠的见证。费尔巴哈说:“真理性,现实性,感性的意义是相同的。只有一个感性的实体,才是一个真正的,现实的实体。只有通过感觉,一个对象才能在真实的意义之下存在——并不是通过思维本身。他还说:“只有那通过感性直观而确定自身,而修正自身的思维,才是真实的,反映客观的思维——具有客观真理性的思维。” 费尔巴哈强调感官的可靠性是正确的。唯物主义者承认感官所反映的是外界对象,而不是自己的感觉,它能够正确地反映事物。但是,感官的可靠性是一回事,它能否作为真理的标准又是一回事。单纯以感官为标准,是从一个片面走向另一个片面,由唯理论走向狭隘的经验论。事实上,感官也不能作为真理的标准。感官和人类的实践活动、思维活动相脱离,它的局限性是很明显的。如果我们满足于感官的见证,那么全部知识就只能限于回答我们感觉到的事物存在或不存在,只能对它的外部特征进行经验的描述。

因此,纯粹以客观对象为标准,本质上是一种直观的唯物主义。这种观点不是把被认识的客观对象看作实践的对象,看作在实践中不断改变着的对象,正如同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他们“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另一方面,这种观点把人类认识看成是对事物简单的、照相似的反映,不懂得把辩证法运用于反映论。

总之,以往的旧哲学,包括唯物主义在内,都没有正确解决真理的标准问题。唯物主义者承认客体,这当然是正确的,但看不到主体的作用,唯心主义者片面地强调主体,结果主体是没有客体的主体,是抽象的自我。他们徘徊于主观与客观之间,或以主观为标准,或以对象为标准,而不懂得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活动。

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全部哲学史上,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才第一次科学地解决了真理的标准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真理的标准,而且是唯一的标准,它是真理的试金石,是衡量真理的尺度,只有它才能最终判明什么是真理、什么是谬误。毛泽东同志说过,真理只有一个,而究竟谁发现了真理,不依靠主观的夸张,而依靠客观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

为什么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呢?这是由实践的本质所决定的:

(1)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尊重客观对象的,它认为事实胜于雄辩,任何理论正确与否在于它是否和客观对象相一致。因此,我们肯定以客观对象为标准有合理的因素,但是,尊重客观对象并不排斥实践,相反,尊重客观对象和尊重实践是统一的,只有以实践为标准,才有可能杜绝无视客观对象本来面目的主观臆测,真正做到重视客观对象。因为实践活动是感性的物质活动,人们利用一定的工具(包括自己的天然器官),直接作用于对象、改变对象,没有客观对象的实践活动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在实践活动中,人们不是以认识和认识进行比较,而是以认识和客观对象进行比较,正是由于实践,使作为观念形态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认识客观化,表现为一定的实践效果,通过实践所达到的结果,使自己的认识受到检验。如果人们实现了自己的目的,达到了预期的结果,人们就有确实的根据,证明人们对于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是正确的、主观是符合客观的,反之如果事与愿违,人们没有达到预期结果,那就证明人们的认识是错误的,主观不符合客观。例如,价值虽然不能为感官所感知,但能为实践所证实。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实践活动,证明了价值的客观性。如果在经济活动中无视价值的存在,就会产生不好的后果。毛泽东同志说:“只有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物质生产过程中,阶级斗争过程中,科学实验过程中),人们达到了思想中所预想的结果时,人们的认识才被证实了。人们要想得到工作的胜利即得到预想的结果,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合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如果不合,就会在实践中失败。”

(2)实践高于认识,它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具有直接现实性。感性认识具有直接现实性,它是对事物的直接反映,在感性认识中,认识和对象是密切联系的,没有中间环节,我所看到(感觉到)的事物,正是在我们面前的事物。但是,感性认识只接触到个别的事物,是这一事物,或那一事物,它不具有普遍性。和感性认识相比,实践具有普遍性的优点。当恩格斯说单凭经验性的观察绝不能充分地证明必然性时,他同时又指出:必然性的证明是在于人类活动中,在实验中,在劳动中。确实为实践所证实了的原理,是不能为以后的发展所推翻的,它对于条件相同的事物,具有不同程度的普遍性。反之,理论思维虽然具有普遍性,但却不具有直接的现实性,思维和被思维的对象(本质)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而且理论思维也不能直接转化为现实。马克思说:“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和理论思维相比较,实践则具有直接现实性,在实践中,人们直接作用于对象,改变对象,客观事物的全部特性和多种联系,都在实践中,并通过实践显现出来。正因为实践具有普遍性和直接的现实性,把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优点结合于一身,在实践中,既能观察到事物的现象又能深入事物的本质,因此,以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就克服了唯理论和经验论的错误,但它也并不排斥感官和理性思维的作用,它以扬弃的形式包括这两者在内,没有任何片面性的局限。

(3)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列宁一再强调实践标准的客观性。他说,行动的结果是对主观认识的检验和真实存在着的客观性的标准。还说,人的和人类的实践是认识的客观性的验证、准绳。如果实践标准不具有客观性,就不可能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因为客观真理是不能由主观标准来衡量的。

从检验真理的角度来看,实践标准的客观性在于:其一,实践不同于观念形态,它是感性的物质活动。虽然实践包括思维活动,但不能归结为思维活动。实践活动的本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它通过一定的物质手段直接作用于客观对象,而且这一过程是在人们头脑之外进行的。其二,实践的效果不决定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决定于事物发展的规律,即使人们抱有“善良”的愿望,也并不一定就会有良好的效果。只要人们的认识错误,违背客观规律,并据之以行动,就必然会遭到失败;反之,真理性的认识,在实践中则最终会达到预期的效果,凡是真理性的观念总会转化为客观现实,当然,个人的才能、经验,对于实践效果也会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却并不能改变实践效果的客观性质。任何“英雄”“好汉”,只要是主观愿望和客观现实相对立,就都不可能获得成功,而坚持真理,为真理冲锋陷阵,即使暂时缺乏经验、知识,通过不断的实践,归根到底也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从长远来看,从本质来看,主观认识和实践效果之间有着一定的规律性的联系:错误的认识在实践中一定会失败,真理性的认识一定会变成现实。要是实践效果和认识的错误与正确无关,纯粹因人而异,它就不可能作为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其三,不管人们的预期目的达到与否,当人们的认识通过实践而客体化之后,就成为在人们头脑之外的客观事实。成功是事实,失败也是事实。尽管有些人可以颠倒是非,对实践效果进行歪曲的解释,把失败说成是胜利,从而把错误的观点说成是真理,但是实践的效果是客观的,是否认不了的,因为它已经不是观念形态,而是既成的事实。这些事实一旦产生之后,就将以它的物质力量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并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它。

承认实践效果的客观性,是马克思主义和实用主义关于真理标准的分水岭。实用主义也强调所谓的“行动的效果”,认为“行之有效的就是真的”。事实上,实用主义所谓的效果不是客观效果,而是主观效用。虽然实用主义也引用“实践”,但在事实上,它仍然是唯心主义的,这种标准以自我为中心,凡是对我有用的就被说成是真理。列宁说过,在唯物主义者看来,人类实践的“成功”证明着我们的表象和我们所感知的事物的客观本性的符合。在唯我论者看来,“成功”是我在实践中所需要的一切。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任何真理都必须由实践来检验。但是真理是具体的,是关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认识,因此,在考察真理的标准时,必须注意到检验方式的多样性。

第一,有些理论可以直接在生产实践和阶级斗争的实践中受到检验,而有些却不能这样。试图直接以当前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为标准,判明诸如老子是唯物主义者或者是唯心主义者之类的论断的真理性是不可能的。人类的认识史表明,凡是能够在现实的实践中受到检验的问题,一般说来,是不会长期争论的,实践要求解决这些问题,也能够比较迅速地解决这些问题。反之,离现实的实践较远,争论的时间可以愈久。但这并不是说,这些问题是无法检验的,可以各是其是、各非其非,它最终仍要由实践来判明。当前的实践是以后的历史,而现在的历史则是过去实践的凝结。因此,检验这类判断真理性的实践标准,特殊地表现为经过科学研究实践所分析过的历史事实,只有全面的、确实可靠的历史资料,才能据以衡量这种判断的真理性。

第二,有些理论,主要是自然科学的理论,可以通过科学实验来检验。科学实验是通过一定的设备对自然现象进行分解、组合或再现,因此,它不是消极地接受现象,而是积极地、能动地作用于对象。在自然科学中,科学实验是检验真理的方式,在科学实验中确实证明了的理论,具有客观真理的性质。当然,科学实验是受生产实践所制约的,科学实验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生产,由于科学实验和实际生产过程的条件不一样,在推广实验成果时,还必须在生产实践中不断得到修正、补充和发展。把科学实验和生产实践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

但是,也有许多理论是不能在科学实验中检验的。例如,关于人是从类人猿发展而来的判断,就不能通过实验室中重复这一过程受到检验。但也不能根据这一点,就认为这一理论不能由实践来证实。不能由实验检验,不等于不能由实践检验。科学实验只是检验真理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事实上,这一理论仍然是由实践来检验的。古生物学、比较解剖学的科学实践,以及地下所发现的类人猿的残骸,已经证实了这一判断的真理性。

第三,自然科学理论主要是由生产实践和科学实验来检验的。在判明自然科学中的某一原理是真理还是谬误时,引用阶级斗争的实践是不正确的。例如,关于遗传和变异的问题,只能由生物科学研究和有关的生产实践来解决。反之,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主要是由阶级斗争的实践来检验,把在自然界里所观察到的现象移用于社会,作为某一理论正确性的根据,如用某些生物有“共存”现象,证明人类“互助”论,用“自然淘汰”证明社会达尔文主义或马尔萨斯人口论都是根本错误的。一种理论的真理性,只能由与其相关的实践来检验。它所涉及的对象的范围愈广泛,用以检验这种理论的实践就愈丰富,如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如此,它能为全部人类的生产实践、阶级斗争的实践和科学研究实践所证实。

在考察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实践时,还必须注意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这不仅是关于实践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整个真理论的原则问题。不了解实践的辩证本性,对于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相对性和真理是无限发展的过程等等重要的原理,就都是不可能理解的。因此,只有把辩证法彻底运用于反映论,坚持实践标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才能和唯心主义、不可知论以及形而上学的真理观划清界限。列宁说过,实践标准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至于使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

实践标准是绝对的,这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凡是经过实践检验过的真理,都是客观真理,都包含有绝对真理的因素。其二是,实践是唯一的标准,任何理论的真理性,归根到底都要由实践来检验,这一点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实践标准又具有相对性。有些同志把实践标准的相对性理解为此时此地为实践检验过的正确认识在另一条件下可能是不正确的,这种看法并不正确。实践标准并不是纯粹此时此地的标准,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标准,凡属确经实践检验过的真理,都是不能被推翻的。人们把经过实践检验过的真理,不适当地移用于另一个领域,使真理由于过度而转变成谬误,这并不是另一种实践驳倒了为实践所检验的真理,而是人们错误地对待真理。实践标准的相对性不是它不可靠,而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任何实践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实践在自己发展中的每一个具体历史阶段,都不可能完全证实或推翻现存的全部理论。例如,燃素说在历史上统治了百年之久,直到18世纪,拉瓦锡根据普里斯特利和他自己的实验,发现了氧气,才证实了燃素说的错误。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地证实和推翻原有的假说,但同时又产生新的假说。假说,特别是互相对立的假说的存在,表明每个时代都有未被证实的认识。

第二,经过实践检验过的真理包含有绝对真理的因素,但由于实践的历史性,它必须为以后的实践所发展、丰富和补充。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个时代的实践,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制约着人们的认识,使它带上时代的局限。首先,不同的实践水平有着不同的认识对象。有时人们总以为自然科学的对象永远是同一的,是同一个自然界,其实不然。问题不仅在于自然界的变化,而且不同的实践水平还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对象。例如,微观世界是从来都存在的,但却不是任何时候都是认识的对象,只有在一定的实践水平下,才是认识的对象。在社会生活中这一点更加明显。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不同时代的实践,意味着有不同的生产方式、不同的阶级状况,因而也就相应地有不同的认识对象。其次,不同的实践决定着认识对象的不同方式和途径。例如,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是和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密切相联系的。我们可以断言,随着工农业的发展,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亦将随之改善,人们能够更准确、更详细地观察自然现象,揭示它的新的属性、关系和规律。最后,实践还决定了人们的智力和抽象思维的水平。这一点,在较短的时期内不容易显现出来,但这种制约性是存在的。恩格斯说过,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每一时代的理论的思维(我们这一时代的理论的思维也是如此)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且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人的智力和理论思维水平,对于人类认识客观真理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由此可见,在一定条件下为实践所证实了的真理并不是最终的永恒真理,而是导致更深刻的认识的必经阶段。

第三,实践检验真理是一个过程。在生产中、在科学实验中,某一项理论的真理性,有时要经过几十次、甚至几百次的实验才能证实。在政治生活中判断某一措施的正确性同样需要一段时间。我们党的根本政策是正确的,它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而且实践的时间愈长,就愈能显示出它的正确性。检验真理需要一个过程,因为在实践中有着各种主观和客观的因素起作用,例如在科学实验中,即使是偶然因素的干扰,都会使实验达不到预期效果。正是通过不断地实验,纠正实验中的错误,使实验一次比一次更准确,从而使客观真理最终被证实。

当然,实践标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是统一的,在相对之中存在绝对,每个历史阶段的实践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将在整个人类的实践中不断获得解决。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不是消极地判断是非,而是通过检验,清洗人类认识中的错误,使真理得到发展,因此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同一个过程。

三、逻辑证明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并不排斥逻辑证明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逻辑证明在科学思维中是绝对必要的。这种必要性,并不像某些同志所说的:有些理论不能由实践来检验,必须求助于逻辑证明。这样的设想不仅是把逻辑证明作为真理的标准,而且是把它置于实践之上,认为它可以判明实践所根本不能检验的问题。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任何理论的真理性,最终都能为实践所证实。如果一种观点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实践证实为真理,那么它在理论上也不可能有合乎实际的逻辑证明。在哲学史上,唯心主义哲学家曾提出各种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事实上,这种证明是以盲目信仰为基础的,是玩弄空洞的类比、无聊的牵强附会,根本经不起反驳。试图对在实践中根本不能被证实为真理的观念进行证明,除了诡辩之外,别无他法。

逻辑证明是真理论的一个必要环节,它和真理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可证明性是真理性认识的重要特征。客观真理和独断主义、信仰主义是不相容的,它不仅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而且在逻辑上是经过证明的,或者是可以证明的。黑格尔曾经说过,真理既是真理,就必须证实其自身为真理。这句话是有合理因素的,一种观点,在理论上根本不可能予以合乎逻辑的证明,经不起反驳,那它就绝不可能是真理。第二,一般说来,真理性认识是属于理性认识,是关于事物规律性的认识,它不同于感性认识。感性认识不需要证明。谁要是想从逻辑上证明:我所看到的这株牡丹是红的而不是白的,我所吃到的梨是甜的而不是酸的,那只能是烦琐的议论。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对于田鼠是否有眼睛争论不休,而根本不打算看一看田鼠,就是这种烦琐哲学的典型。可是,当问题不是涉及事物的外部特征是什么,而是为什么,即进入到揭示现象的根据和本质时,则要求逻辑证明。因为在客观事物中,根据和规律是内在的,是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它不能为感官直接感知,因此,从理论上把握这种规律,要使这种论断具有说服力,就必须提供充足理由。第三,逻辑证明本质上是理论思维活动,它在真理性认识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在通过实践检验真理时,也伴随着逻辑证明,即存在着对实践效果的理论分析。排斥逻辑证明,就会走向狭隘的经验论。

逻辑证明的作用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特别是随着理论自然科学的发展,对许多问题都需要进行专门的研究。从原则上来说,逻辑证明并不是真理的标准,而是借助一些正确的判断,通过推理,从理论上确认某一判断真理性的逻辑方法。它的作用不是最终地判明真理,而是探索真理、理解真理(包括表述真理)。这种作用,从下面关于逻辑证明可以先于实践检验,以及被实践检验过的真理同样要求逻辑证明可以看得出来。

逻辑证明对于尚未被实践检验的理论是必要的。逻辑证明可以先于实践检验,这是科学认识发展的一条规律。在这里,逻辑证明起着探索真理的作用。因为假设是科学发展的形式,任何科学理论都经历过假设的阶段,在实践检验后,由待证的假设转变为确证的真理。科学假设并不是孤立的判断,而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它建立在被实践检验过的理论和一定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在假设中,这些材料和理论并不是偶然堆积在一起,而是经过论证的,换句话说,即在科学假设中,就包含着对假设观念的逻辑证明。例如,在自然科学中,牛顿在理论上确定了地球是扁圆的,很久以后,卡辛尼及其他几个法国人才根据他们实践的测量断言地球是椭圆的,并且以极轴为最长。在自然科学中,实验总是为了检验某一理论,而不是盲目的、任意的,就充分表明了逻辑证明先于实践检验这一特点。在社会科学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例如,马克思根据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政治状况,在理论上对于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而这一理论的实践检验,主要是在马克思逝世以后的俄国十月革命、中国革命和其他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中。毛泽东同志说:“许多自然科学理论之所以被称为真理,不但在于自然科学家们创立这些学说的时候,而且在于为尔后的科学实践所证实的时候。马克思列宁主义之所以被称为真理,也不但在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人科学地构成这些学说的时候,而且在于为尔后革命的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的实践所证实的时候。”这段话深刻地说明了逻辑证明先于实践检验,因为在科学地构成某一理论时,就包含着对理论的逻辑证明。

逻辑证明先于实践检验,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存在的。人们对于某项工程设计、某一方针计划在其付诸实践之前,对它的正确与否,可以先从理论上加以审查。如果认为,人们对于任何方针措施,在实践检验之前,无权加以选择,对它的实际后果不能预先予以估计,实际上是否认了理论思维的作用。我们完全可以合理地设想,人们对同一项工作不是提出一个方案,而是二个三个,甚至无数个,如果必须一一加以检验之后,才能决定取舍,不仅财力、物力、时间不允许,而且也没有必要。某些方案由于它明显的理论错误,也许连实验的价值都没有。因此,人们对某一项措施,可以根据人类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它是否切实可行提出初步的估计。

即使是对已经为实践所证实了的真理,也同样要求逻辑证明。这种理论上的论证,是把实践经验上升为系统的理论形态所必需的。否则,只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人们对已知真理能否证明,表明人们的理论思维水平,表明人们对真理理解的深度。例如,在学习数学时,如果一个学生仅仅知道“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而根本不知道如何证明它,这表明他并不了解这一命题。社会科学同样如此。马克思主义是已经为实践所证实了的真理,而且是严密的科学体系,其中每个论断都是有充分的理论根据的。如果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仅仅知道一些原理,而不知道如何去论证,例如,仅仅知道资本主义必然灭亡,而不知道为什么,那还不能算是真正掌握了这一原理。在哲学史上有这样一个故事:芝诺否认运动的真实性,犬儒学派的第欧根尼用步行来反驳芝诺,证明运动是确实的。当一个学生满足于这种反驳时,第欧根尼用手杖打了这个学生,其理由是:先生既提出了理由来辩驳,学生也应当提出理由来反驳。因此,不应该满足于感觉的确实性,而必须去理解。列宁对这个故事很感兴趣,他说“不坏”,并由此作出了一个很重要的结论: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在概念的逻辑中表达它。换言之,即不仅要承认运动的客观性,而且要善于对已经为实践所证明了的客观运动加以理论上的论证。

承认逻辑证明的作用,是否违背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呢?并没有。逻辑证明不是纯粹思维的力量,在逻辑证明的各个环节中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实践!

第一,逻辑证明要求论据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判断,如果它的真理性未被证实,就不能引为论据。而正确的论据则是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所检验了的。

第二,仅仅论据正确还不够,还必须正确地运用思维规则来进行推理。这一点十分重要,否则,即使论据正确,也不能证明论题的真理性。在证明中,判断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是客观联系的反映。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正是在人们的实践中,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客观事物的联系才在人们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的形式固定下来。

第三,经过证明了的论题是否正确,最后仍然要由实践来检验。如果是对已知真理的证明,在证明之后当然不必检验,因为它在被采作论题时,就是已经为实践所检验了的真理。在这里,逻辑证明是表述,或者是把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形态。反之,如果论题是未被实践检验的,则在经过逻辑证明之后,仍然要付诸实践,假设中的证明就是如此。再严谨的、再科学的逻辑证明都不能代替实践检验,它只能从理论上说服别人相信它有可能是真理,但却不能绝对肯定它已经是真理。

为什么经过逻辑证明的结论还需要实践检验呢?根据笔者个人不成熟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论题与论据联系的形式上的正确,它们之间没有逻辑矛盾,并不等于它就是真理。因为真理的本质不在于判断之间的一致性,而是在于它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对象。人类的认识史表明,有一些言之有理、持之有故的“理论”,后来却被实践证实为谬误。因此,逻辑形式上的正确性是否定的而不是肯定的,违背它一定错误,符合它却并不就等于正确。

其次,即使论据正确,其结论在很多情况下也必须经过实践检验。因为逻辑证明不能限于类种关系,限于在论题中重复论据的思想,如用“凡金属均能导电”,“铜是金属”来证明“铜能导电”。这种直线式的演绎证明,其结论之所以真实可靠,是因为在论据中已经全部包含了需要证明的东西。当论题超出类种关系,它揭示了事物的特殊属性和多种关系,增加了新的知识,就不能从作为论据的一般命题,纯粹演绎地直接推出来,而是要和具体分析相结合,至于这种分析结果是否正确,并不能由据以出发的理论的正确性得到证明,而必须由实践来检验,因为分析有可能是错误的。

最后,人类已有的知识总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在实践过程中会不断地出现新情况、提出新问题,虽然人类已有的知识有助于人们解决这些问题,但却不可能找到现成的答案,否则,认识就不可能会有进一步的发展。因此,人类在根据已有的知识来判断一种观点、考察一种现象时,也可能会由于知识的局限和客观事物自身的发展而作出不正确的结论。

正因为逻辑证明是思维活动,它不是真理的标准,因此,单纯依靠逻辑证明是驳不倒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已有过指示。恩格斯说,对于不可知论是很难单单用论证去驳倒的,列宁也说过,单靠论据和三段论法是不足以驳倒唯心主义的,这里的问题不在于理论上的论证。如果局限于逻辑证明,就是试图在认识范围内解决真理与谬误的问题——而这只能导致永无休止的争论。

逻辑证明必须和实践检验结合起来,既要有事实根据,又要有理论分析。逻辑证明和实践检验的统一,从本质上来说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马克思的《资本论》为我们树立了把这二者结合起来的光辉典范。列宁说,在这里,在每一步分析中,都用事实即用实践来进行检验。

 

(原刊于《教学与研究》196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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