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鹏:全球化、逆全球化、再全球化:中国国际法的全球化理论反思与重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416 次 更新时间:2023-04-20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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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鹏  

 

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的全球化浪潮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相呼应。由此可以理解,没有中国的改革开放,全球化的程度和成果就不会如此深远和巨大。21世纪之后出现的逆全球化风潮固然在很大程度上与美国的次贷危机等一系列事件相关,甚至在21世纪20年代之后与新冠疫情有关,但在主观思想上具有排斥中国、遏制中国的意味。这也就要求中国的学术研究者对于全球化的动力因素、发展趋势作更为深入坚实的探索和研究,并且在理论上提出具有中国主体性的观察和论断,为中国实践提供积极有效的指引和预判。

一、全球化起落与中国国际法学界的理论观察

(一)从全球化到再全球化:潮起潮落的国际格局

20世纪90年代以后,商品、资本、劳动力、知识产权跨境流动的壁垒逐渐降低,经济全球化成为时代的大潮流、大趋势。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170多年前即作出深刻阐述,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即决定了该生产方式之下的经济必将是全球性的。

在全球化高速发展的时候,国际社会的很多法律规范在努力降低国家对于国际商品、服务、人员、知识产权跨境流动所设置的壁垒,从而使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环境变得更为顺畅,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大规模、高速度运转。在大规模跨国经济交往的影响下,国际社会发生了重大转变。全球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全球化进程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国内和国际问题相互交织,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与核威胁等问题以及国际人权法律机制共同构成了综合性、复合性的全球化样态。

逆全球化也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孕育。当西欧与北美的工业化大国经济发展能力降低,尤其是在某些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密集型的交易方面不再占据优势的时候,它们就开始对原有的经济运行方式和法律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在很多产品上设置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积极促动那些本国或者本国家集团占据优势的商品区域化出口,而对那些可能有利于竞争性国家转型升级和科技进步的产品则设置出口限制,其目的都在于压缩竞争国家的经济优势。这些国家甚至直接背弃既有的经济贸易便利化规则,试图重起炉灶,另开体制。从总体状态上观察,就是全球化的步调放缓,原来促动全球化的国家开始质疑或者反对全球化。这种情况被称为逆全球化。于是,正像一些学者指出的:全球化正在遭遇逆全球化,陷入逆全球化陷阱。

全球化—逆全球化政策难题在贸易流动、跨境资本流动、经常账户可持续性和技术扩散方面出现。技术扩散克服了“距离暴政”,加剧了伴随信息和通信技术(ICT)革命性变革而来的“数字鸿沟”。反复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和对货币挂钩的投机攻击客观上要求重塑国际金融结构,以减少国内经济对全球金融危机破坏性影响的脆弱性。逆全球化的本质是对全球化的秩序进行清理,塑造一种对本国有利的国际经济贸易交易机制,尤其是将在经济贸易领域与本国有较强竞争关系的国家剔除出局。当然,试图剔除的目标不可能顺利实现;被排挤的国家也必然会积极努力,试图构建新的格局。由此,就出现了全球化秩序的不同版本,区域经济也以不同的模式重新布局。

逆全球化是反全球化的政府升级版。从实践的进行来看,全球化的趋势一直和反全球化的趋势同时存在。具体体现为:当世界的总体潮流体现为有一种力量试图推进全球经济的融合、全球文化的交流、全球思想观念的协同、全球价值结构的通约之时,在这个世界上也存在一些不那么主流的观点、主张,存在另外一种倾向,那就是保护和维持原有的生活方式、文化模式,避免外来的商品经济、文化样态、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冲击一个地域原有的文明生态。由此,全球化和反全球化就形成了一对相互矛盾、共同存在、辩证发展的范畴。

如果说,在2001年的“9·11”事件发生之前,国际知识界的景象是全球化思想观念曾经有过大概10年的压倒性胜利;那么,“9·11”事件就深化了此前亚洲金融危机对于全球化的忧虑,深化了1999年西雅图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对于全球化的抗议声音,深化了此前学者所忧虑的文明冲突,进而使对全球化进行批判、反思甚至阻碍的声音逐渐上升。这种浪潮在国际政治上体现为政治差异、意识形态区隔、思想文化冲突的论调逐渐升级,冷战的意向取得更多的关注,中美“修昔底德陷阱”的论断受到越来越广泛的讨论;但更主要地体现为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以及由此产生的席卷全球的经济寒冬。

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人不是对经济发展的基本逻辑、基础问题进行反思,而是直接去质疑和打压全球化,使得反全球化的主张从零星的民众的、学者的观点,上升到一些国家决策者的立场。由此产生的现象就是:那些主要的曾经推动全球化的世界大国在市场全球配置方面开倒车,对于一系列的国际组织、多边合作体制予以阻碍甚至破坏。这就让人们明确地看到了逆全球化的实践。

对此,有学者评论道,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逆全球化成为人们经验的现实;从一国国内生产总值中进口份额的下降趋势就能够看到逆全球化的境况,由此看到制造业进口、国家收入差距和政治全球化的影响;经济和社会全球化都对逆全球化产生负面影响;在发达国家,逆全球化的表现比在发展中国家更为明显,这一趋势将以多种形式继续。

与此同时,值得关注的是,逆全球化的乱局中萌发着再全球化的新局。逆全球化并不是全球化的全面回潮与衰退,而是某些国家在一些领域、一些方面对于全球化的成果进行否定或拆解;在另一些方面,这些国家则积极寻找出口,仍然以其他的方式,尤其是区域合作、跨区域合作来推进跨国的经济贸易往来。

也就是说,一些商品、技术、人员和资本的投向发生了转变,由原初在全球范围内几乎无差别地进行最优选择,到现在进行筛选和剔除的区域性商品资本合作。这就使我们感受到,逆全球化并非全球性的商品资本流动的全线降低,而是选择性的、甚至是一种重新调整方向与步调的“再全球化”。这是一种重新规划的再全球化,或者叫作有选择的全球规范的重塑。

在这种重塑的过程中,中国能否破除旧局、创出新局、应对变局、开出好局,是特别需要我们关注思考并且努力付诸行动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深度的理论探究、战略设计,也需要积极的行动,抓住机遇、创造可能。

(二)对于全球化进行理论检视的思想与实践价值

在全球化呈现发展的时代,相关的理论应运而生。全球化的理论是对全球化实践的总结归纳,同时也是对全球化现象的反思。如果说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时代,全球化理论的反思,主要是针对资产阶级对于工人阶级的剥削和压迫的话,那么20世纪后半叶全球化理论家的反思主要针对的则是全球的不平等、在全球经济的浪潮中所形成的“中心—边缘”体系。通过经济竞争、经济交往、经济合作所导致的全球发展状态不平衡的加剧,也就是马太效应的凸显。

如果说,推进全球化的核心理论基础是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以及在此理论基础上所变化和调整的比较优势理论或要素禀赋学说,那么在对全球化进行反思和批判方面相应的理论,则主要基于对实践的观察。无论是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的“中心—边缘”理论还是其他类型的全球化理论,都以实践经验为基础,阐发全球化过程中所存在的国家间差异、地区间差异,以及由全球化所导致的数字鸿沟、财富鸿沟。

如果说,全球化这种现象本身未必是令人惊喜、积极正面的全球希望,那么,全球法治和国际治理体系在逆全球化的进程中随之陷入举步维艰和停滞不前的困境也未必是世界前途的噩耗。形成审慎规划的价值立场,并全面收集全球化、逆全球化形态及影响的数据,并进行周密细致的分析。明晰逆全球化是否确实为长期趋势,还是仅属世界经济发展的短期转变,值得高度关注。即使在前全球化的时代,人们在考虑国际经济法的作用之时,也会期待它能够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能够助力国际经济新秩序,能够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

由此可以看出,全球化无论是放慢了脚步,还是改换了方向,都是立场观点砥砺碰撞、澎湃争论的契机。这就彰显出一个问题,即对于全球化进行理论反思和理论探讨的重要性。全球化的缓急、起落所带来的理论反思和文化反省必然是有益的。因为它意味着人类可以用自身的理性过滤既有的社会潮流,从而使之有机会按照人们清醒认识到的方向和轨道发展,避免其误入歧途,避免给民众带来深重的灾难,避免在一元化语言体系之下变成一种意识形态或乌托邦。

针对全球化的各种表现,需要思考的问题一直是:我们确实认为我们能够达到理想中的人类社会吗?由此而延伸出的一系列的问题将一直引领我们的理论沉思和价值审视,并由此引领我们的实践方向与方式。

(三)中国国际法学界关于全球化的理论观察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合作广泛开展,国际立法蓬勃进行,非国家行为体日益活跃,国家行为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的控制权能也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冲击与侵蚀。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者不得不接受如下拷问:全球化的世界是一个什么样的世界?仍然是“极”的世界,还是相互依赖的世界?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发展路径是什么?仍然固守单一国家主义,还是走其他路径?

当中国的国际关系研究者探讨全球化的治理问题、风险问题之时,国际法学者也对全球化的世界进行了整体观察。学者观察到:“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对法制带来冲击,引起法制的变革甚至革命。”国际社会的组织化是同全球化互为因果、彼此促进的历史进程,导致国际法主权在全球化浪潮下的部分让渡。

1.全球化对于国际法的影响

中国学者对于国际法在全球化环境中的变化进行了多方面的考察,认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拓宽了国际法的调整领域,同时也向国际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全球化进程使各个国家和民族日益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使国际法发生深刻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发展趋势:

(1)全球化时代经济环境使国际法适用的领域越来越广,国际法实体内容的扩大化,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内涵。全球化在多个方面带来新的国际法问题,对国际法中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刑法以及人权都有一定的影响。

(2)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日益强化;国际法执法模式同样如此:“制度化司法”成为国际法的主流执行模式;合作性国际法执行方式开始大量应用;“形象制裁”作用凸显。

(3)国际法日益内化为国内法和国内法日益外化为国际法。在全球化的世界里,国家治理不仅需要重视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的接轨,而且应该充分重视和利用国际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为国家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依据和保障。

(4)受全球化潮流影响,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以及非政府组织(NGO)等非国家行为体日益活跃,国际组织的造法和执法功能日益强化。国际法逐步成为“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的法律,但在可预见的将来,国际法不可能发展成“世界法”。

(5)国际法造法模式产生很大变化:国际造法程序民主化,立法性条约大量出现;习惯国际法形成方式出现变化;出现了求诸安理会决议和一般法律原则的现象;委托立法模式开始出现。

(6)在全球化的环境中,包括环境、人权、恐怖主义在内的各种全球性问题不断涌现,对以民族国家为核心以及国家主权为基石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对于国际法的基石范畴——国家主权造成冲击,国家主权让渡体现出更加普遍和明显的趋势;国际经济法对经济全球化所作出的三方面回应,即国际商法统一进程加快、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管理弱化、经济领域国家间彼此约束的加深,都体现出国家主权的转型。

(7)国际法基本价值的多元化,更为关注人类共同利益;国际法不仅能弥补全球化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可以促进全球化向合理、公正的方向发展。包括“个人正义”“全球正义”在内的各种价值观不断冲击着以“国家间正义”为核心的当代国际法体系。当前的国际法不仅已经出现了大量的人本主义规范,而且逐渐在整体上以人类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取向。世界秩序中的国本主义正在让位于人本主义,相应地,国际法从“国本主义”走向“人本主义”,凸显出超国家性的发展趋向。这种超国家性并不是将主权弱化,而是将主权和政府权力置于更加理性和有效的地位,对于私人权利给予更多的关注,国际法与人权关系出现了一种新的发展趋势,使国际法日益攸关个人的利益,个人与国家间的互动发展为国际法发展的关键动力。

(8)全球化的推进,使国际法中的“社会立法”方兴未艾,出现了国际法“社会化”的倾向,人类似乎又迎来了社会领域国际法繁荣的时代。由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在不断地发展。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平等原则仍然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但具有了新的时代含义;同时,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其确立也已成为必然。战后全球共同价值观可能逐渐形成。全球化促使不同国家的人民认同公认的价值和原则,促进了人类和解,正与我国领导人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之精神内涵相契合。国际法价值的现代性、人的现代性和国际法运行的现代性,或许有助于寻找到一条符合现代国际社会现状的国际法治道路。全球化国际法只有以此为基点,才能更好地规范全球化的进程,使各国及其国民能够公平地享受全球化带来的好处。

(9)全球化浪潮中理论的更新。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为自由主义提供了理论创新以及扩大对实践影响的机会,“软权力”理论以及“自由主义国际法学”的提出及传播即为典型。

尽管2001年出现了震惊世界的“9·11”事件,但这一情况似乎并没有影响当时中国学界对于法律全球化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一些学者认为,确实在某些方面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要求呈现其自身特色并且坚持其自身的特色,但是在另外一些领域,可能独特性、地方性就没有那么的重要和鲜明,从而国家之间的交流就会变得更加必要。当前,学者已经认识到,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逆全球化逐渐抬头,全球化遇到重大挫折,国际法、国际规则和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甚至是动摇。

2.法律的全球化

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针对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中兴起的“法律全球化”(the globalization of law)的说法,中国法理学界、国际法学界(尤其是国际经济法学界)曾经参与了一场学术辩论。其主要的焦点是:如果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所导致的经济全球化是一种社会现实的话,那么是否也应当存在法律的全球化?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观点基本上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对于这一问题,一些文章提出,“法律全球化”理论的提出具有模糊性或隐蔽性,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幻想。法律全球化是正在进行的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过程的法律表现,不存在脱离这一社会内容的独立的法律全球化。

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全球化”只能是在商法、知识产权法、税法、商事仲裁、海事法、金融法等私法领域趋同,而在涉及国家主权的公法方面不可能取得超越国家的法律统一。一些法律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是一个有害的观念。因为法律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性,如果认为法律存在全球化,就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消弥国家主权,促进帝国主义西方的思想观念和制度理论,尤其是我们可能难以接受的一些思想在国内扎根,最后可能影响到国家的政治安全。

而与此相对应的观点则认为,法律全球化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在全球共同关心的经济贸易、生态环境、劳工等领域,跨越国境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而且在不断地提升。无论我们是否喜欢、是否愿意,国家主权实际上都存在一定的淡化。多数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既成事实,经历着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有学者进一步分析,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存在压制的法律全球化和对话的法律全球化之别。“由于经济的全球贸易及各国独具的经济资本、文化的全球交流及各国独具的文化资本、政治的全球对话及各国皆有的主权资本,人类处于对话的法律全球化过程中。”法律全球化的过程将是一个与法律的国家主权、法律的多元主义、法律的本土化相矛盾冲突的过程。

还有学者认为法律国际化的基本标志和内容包括国家法(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法律全球化表征的则是全球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其基本标志和内容包括世界法律的多元化、世界法律的一体化、全球治理的法治化。法律全球化表现在不同维度,既有自上而下的法律全球化,也有自下而上的法律全球化,还有新商人法那样在特定领域“横行”的法律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对民族国家政治秩序和法律体制提出了挑战。当代关于法律全球化的主要理论范式对于思考如何应对这种挑战,具有重要启示,但它们也存在某些缺陷。在法律全球化中,中国既面临挑战,也面临机会,只要深化改革,推动开放,就能变被动为主动,并对构建合理的国际、跨国和全球政治与经济秩序,作出贡献。

有学者提出,有必要把握法律全球化内涵的辩证法、法律全球化的时空维度、法律全球化的根源分析及因果关系、法律全球化与坚持国家主权的辩证统一。一些问题至今也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分析:法律全球化是哪些法律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是否将导致国家主权弱化?一些研究则从术语的角度进行重新规划,认为“法律趋同化”的提法可以对“法律全球化”的说法进行修正和补遗,有利于调和关于法律全球化正反双方的观点,并由此认为“法律趋同化”的术语更具科学性和历史必然性。

上述研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国学者在理论问题上的认知,拓展了学术理论界的视野,但也存在对全球化的分析深刻程度不足,一些研究未能坚守中国立场、显示中国需求之类的问题。

二、中国国际法阐释全球化的基本理论不足及时空原因

20世纪末,中国学界对于全球化的学术研究更多是将全球化当成一个不能质疑、不能改变的事实。如果我们把全球化看成一个人类自身形成的社会趋势,那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全球化这种人类实践的产物,一定是基于经济基础和人类的主观思想观念而产生并发展变化的,从而也就必然会根据人类自身的要求得以控制。故而,将全球化完全理解成一种不可抗拒、无法调整的大趋势,忽视了人的实践性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忽视了国家作为国际秩序的主要参与者所能够起到的作用。

(一)中国国际法理论的独立性不足

在20世纪90年代全球化如火如荼发展的时代,中国学界对于全球化所做的理论性反思为数不多,对于实践所进行的有效批判和反省整体上也缺乏力度,更难说在全球化的研究上形成有代表性的观点和学说,或者有效的理论。这就意味着,中国的全球化理论研究,无论是站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的视角观察,还是从国际法、国际经济的视角观察,都是相当薄弱的。

而二十余年之后,当全球化的势头遇冷,当西方世界对全球化提出了普遍的反思,甚至在实践中有所回退的时候,中国在全球化理论领域仍然显得迟缓,那些曾经高度赞扬全球化,为全球化擂鼓助威的专家,突然变得迷茫失落。很多学术研究对于中国发展未能提供具有战略前瞻性和实践引领性的观念论断,对于全球当前的格局和未来的方向也无法提出特别有价值的观点。

学术理论界对于国际事务甚至中国经济、社会、文化、政治问题的探索,缺乏独立的理论分析和学术思考,不利于学术理论界自身建构起思想体系、学术体系,不利于学术理论界建立理论自信,不利于作为智库成员存在的中国学术研究者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向企业规划提供建设性意见。这些状况形成恶性循环,在很大程度上使很多中国的实践都是在现实问题的压力下进行探索,事前缺乏理论的宏观设计、战略规划和整体指引,事后也未能很好地进行理论归纳、总结和深化。由此,当理论研究失去了实践的源头活水,很多成果就蜕化为某些西方理论的介绍、注解和回音,抑制了理论创新的想象力。

(二)理论对实践的“热追”有余,“冷思”不足

对过去二十多年学界关于全球化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初步得到这样一个判断:全球化问题被视为研究背景和思考前提,研究者关注的是在全球化动因下,国际法、国际法治的变化与应对,但全球化自身的动因是什么,其本身是不是一个可以质疑、改变、调整的时代趋势,国际法、国际法治是否可以塑造或“驯服”全球化,相关研究为数甚少。学术理论界对于全球化问题研究薄弱。

这是因为中国对于全球化进行的实践本身数量不多,很多的理论研究缺乏充分的例证、作为思考的对象、分析的样本,与此同时中国长期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在制度上的引领和在理论思想方面的创见都为数甚少。如此,则不仅无法在国际关系中起到议题设计和议题规划的作用,而且试图进行平等的讨论和交流都有一定的难度。这种状况客观上降低了学术理论界的理论自信,助长了一些学者将西方理论“神圣化”“神秘化”的思想倾向。

这事实上证明我们的理论研究存在较大的短板。如果我们再进一步观察,就会发现,很多实践部门认为学术理论对于实践前沿的问题所提供的建议往往缺乏操作性;而学术理论界又经常会觉得实践部门的一些“研究”肤浅、苍白、平面,对实践的观察和描述缺乏理论性。由此不难看出,中国的学术理论界和实践界之间实际上存在一个较为明显的鸿沟。如果不能够有效地弥补这个鸿沟,不能够对现有的理论薄弱,理论对实践的观察、总结、归纳、反思、指引等各方面的力度均不足的状况进行积极有效的变革,则意图在未来中国发展的进程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说体系、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是不可能的。

(三)向西方看齐学习而非批判的心态

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再度开启了向西方学习的进程。不仅在实践领域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而且在科学领域也怀着学习的谦逊态度,向西方学习他们的思想观念、理论、学科体系,甚至是文化、社会治理的规范与模式。很难说,究竟是中国的跟进式实践促动了中国的跟进式学术,还是中国的跟进式学术机制促动了中国的实践向西方接轨、向西方看齐。更大的可能性应该是,教育体制的安排使得从学校走出的中国理论家和实践者都共同认可西方主导的认知和观念,并进而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向上缺乏批判精神,而是更多倾向于向西方学习和致敬。

中国学者对于全球化所进行的理论分析,大多建立在西方的学术语境之中,很多研究成果都是“如是我闻”的介绍性理论搬运,却很少有“如是我思”“如是我言”的理论建构,甚至对西方学者的理论反思也为数甚少。西方社会对于全球化的认知很多固然具有启发意义,但是有两个问题不能忽视:首先,西方人会不自觉地站在他们的利益立场上看问题,并且把他们的视角理解为世界视角,从而忽视了非西方视角。其次,西方思想的天启性质转移到世俗层面,往往造成不切实际与不妥协的政治意识形态;这些传统的不同版本,虽可激发人们初期的政治责任感,却阻碍了他们的后一个企图,使之无法团结于有效的公意之下。

(四)学术理论界对于理论批判与创新的激励不足

中国的学术理论研究之所以在相当多的领域都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绝不是因为中国的学术理论界缺乏聪明才智,也不是因为学术理论界没有足够的信息和理论发生的过程;而是因为在社会运行机制之中缺乏对良好理论的需求,缺乏对高质量理论的激励。

具体体现为:

(1)实践领域在绝大多数时候仅仅希望学术理论界提供对现实之中“急难险重”问题的应对建议。而大多数“急难险重”问题一般都不需要长时间跨度、远线程的战略性分析和远景式建议,而是期待着能够及时地抓住关键、解决问题。针对这样的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一般都不需要深度的理论思考,而是借助建议者的聪明才智和可以借鉴的示范或例证,直接给出一个应对性的操作性的方案。

在这样的需求和供给的链条之中,理论被压缩,甚至被抛弃。实践没有足够的兴趣和充分的时间去听学术理论界针对五年会发生什么、十年会发生什么提出的预测(本质上实践领域也不相信这类预测),也不会认真听取理论研究者提出的从战略发展角度应当采取哪样一些行动的建议(实践领域专家更相信自己的观察判断和决策)。由此,学术理论界也就逐渐失去了针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兴趣,甚至放弃了研究机会。

(2)学术理论界自身的理论需求缺乏深入发展的动力。在学术环境中,学者的成就首要体现在学术晋升和学术评价方面,这些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追求学术研究共同体自身的认可。此时,理论的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术共同体的共同认知。

当一些学者作出“好看而不好用”的理论之时,他们可能会吸引一批人的注意,并得到高度的评价。特别是当一些人提出一种可以繁衍、可以效仿的理论模式之后,很多学者都会认为找到了学术生长和发展的关键,从而拓宽了这些很可能在实践的总结归纳能力、解释说明能力、批评指引能力方面都比较差的理论的市场,人们对这些浮华的“理论”赋予较高的认可度,最后导致真正有解释力、说服力、指引力的理论整体萎缩,那些服务于实践、植根于实践,面向实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总结归纳的理论由于耗时巨大、收获不明显,经常会被学术理论界所忽视,甚至放弃。

这样,就慢慢地造就了理论研究低水平重复的学术生态环境。一些只在表面上好看、在现实中作用很差的理论大行其道。在解释和指导实践上,在国际社会进行讨论、辩驳、分析和交流的场合,这些“理论”显得苍白无力,缺乏知识建构的基本要件。故而,对于中国学界和中国学者来说,我们可能从来就不欠缺理论的勇气,欠缺的很可能是理论的定力和理论的深度。

三、中国国际法全球化理论创新的路径

在当代世界格局和中国处境的激荡里,以国际法的知识和基本语言体系进行理论创新具有可能性。将这种可能性转成现实性,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也要形成理论自觉,在中国的立场上进行探索。

(一)充分利用中国独特的实践资源激发理论创新

21世纪启幕之前,中国在全球秩序全球发展、全球法治方面没有提出什么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理论,对于中国、对于世界而言都不是什么重大的损失。这是因为那个时段中国的现代化道路主要是采取追随和效仿的方式。在全球化刚刚显现的时候,中国积极地投入全球市场,尤其是将中国自身的市场作为全球市场的一部分,参与市场的全球化和生产的全球化。

在这一过程中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也提升了中国自身的经济力量、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在追随和效仿之外,并没有产生鲜明的独创性的实践,至少没有设计出鲜明的独创性理论模式的意识和愿望。因此,在20世纪末,关于全球化的理论主要出自西方或者与西方接触比较多、距离比较近的发展中国家,这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

然而,时隔二十余年,当前的全球格局和当时相比已经有非常大的差异。首先,由于中国自身的巨大潜能发挥以及中国社会稳定、经济推进、产业发展,世界经济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种经济格局的变化进而导致世界权力格局发生变化。中国论断,当今世界正经历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可以说,中国是这个变局中的关键变量,没有中国的发展壮大就不会有今天的变局。因为无论是科学技术、经济发展、人权法治,还是文明框架,在过去的百年之间都没有产生革命性的波动。但是,中国的壮大使世界看到了一个往昔贫穷、弱小、落后的国家通过自身艰苦卓绝的努力走向世界经济的前列的史诗性壮举。所以,这种变化是世界百年之间从未见证过的。

面向未来,中国在全球治理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世界很多国家都在看着中国,等着中国表述自己的立场,期待中国对世界秩序全球治理的未来提出自身的主张。此时,中国对于世界格局、全球化的结构和运行再没有提出合适的理论论断,就显得与自身的地位和能量不相称了。

简言之,在21世纪之前,由于中国实践的追随特质,中国在全球秩序全球化以及全球化领域的相关主题、相关问题上的理论研究未得深入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在21世纪20年代的今天,面对着逆全球化和再全球化的世界变局,如果学术理论界再不能够提出积极的、建设性的意见,指出机遇与挑战、风险与预期,则中国的学术理论界就不能被认为是尽到了职责。

如果说全球化是一个由人们的内在需求和人类发展进步中形成的科学技术手段(尤其是交通通信工具的外在条件)共同塑造而形成的在世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大趋势,那么我们就必须清楚,全球化的节奏、方向、状态、主导价值等各方面的表现都是可以制约、可以引领、可以变革的。无论是国家、国际组织,还是商业企业,都可以通过自身的政治力量、经济力量乃至文化力量对全球化进行调整。由此,对全球化进行约束和驯服的手段就自然而然地呈现出了政治方式、经济方式、文化方式,法律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而且很可能收效长久的必要方式。

中国在世界秩序结构中的地位日益显著,世界各国也已经注意到中国政府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世界体系”等主张。中国希望通过这些概念来表达中国的立场,世界各国则希望中国将这些论断阐释清楚,让世界明白中国的意图何在。所有这些都需要学术理论界积极参与,给中国的全球治理话语提供合乎逻辑、令人满意的理论阐发。

(二)提升对于全球化各层次表现与规律的理论自觉

在进入改革开放日程之后的四十余年间,中国在全球化的领域积极参与、奋发作为,对自身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作出了有益的贡献,同时也改变了国际社会的整体结构,推进了全球化的发展,促动了世界的变局。但这些实践层面的努力并不代表着中国在全球化理论上也有贡献,尤其是独创性的贡献。在国际事务的发展进程中,中国所进行的实践推进,步骤妥当,效果明显。但是,在学术理论界,很多学者仍然长期固守着向西方学习、向西方看齐的基本观念。对于全球化问题的认知和评价,主要追随着西方理论界的探索,批判性的观点不明显不突出。在很多时候,中国对于西方理论的批判性不及拉美和印度。由此可见,理论的自觉和自主性有待提升。

与实践领域的积极参与相比,学术理论界更多采取的是观望和追随的态度,体现为对西方甚至发展中国家学者关于全球化的理论探索和学术著作进行追踪,却鲜有对全球化问题的独立观察和判断。虽然在全球化的中层理论方面,中国学者进行了一系列的研讨和争论,例如,坚持全球化应仅限于经济领域而不应及于政治和法律领域,学术理论界的深入探讨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但是在具体理论付诸实践,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发展理论、更新理论方面,则缺乏深入持续的相互促动,导致了中国学界对于全球化的基础和来源、表现和趋势缺乏总体的元理论,关于全球化宏观整体论断的不足,以及全球化论断在具体实践中指导能力的短板。这要求学术理论界、至少是具有引领性的理论研究者,要破除单纯追随他人理论、应用他人理论的被动心态,提升理论自觉,清醒和清楚地看到我们所面对的问题,提出解释相关问题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具有洞见性和启发性的形势研判、未来建议、发展主张。

(三)促进对于全球化各层次问题的反思性探索

中国在全球化方面的理论创建,不仅可以在全球化的元理论方面予以展开,尤其是探讨全球化的动因、全球化发展方向与节奏的变量、政府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全球化对于参与主体的效果影响;也可以在全球化所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探索,如全球化与法律发展全球化及国家安全全球化与国际组织,由此在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推进全球化的研究。

还有更为广阔的空间是针对全球化所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微观的理论探索,如网络安全与全球化、文化交流与全球化、国际经济制度发展与全球化。甚至可以进一步细致到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交易和金融的具体组织架构在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如何实现相互建构,如何以良好的规范建构起健康有益的全球化,如何让渐进可控的全球化促进法律的良性进步,等等。

而今看来,在20世纪末呈现的关于全球化诸多论断之中,有一些固然反映了全球化的真实状况,有一些论断也存在一些不够严谨甚至判断失误的方面。例如,认为全球化的主要动力是经济上的利益追求或者资本的自然延伸,这一论断是正确的,其正确性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资本的论述和分析。而认为全球化意味着跨国公司已经超越了民族国家,这显然就低估了民族国家的意愿和能力;认为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已经超越了国家主权,这显然也是对国家主权的政治刚性和强制力量低估的结果。

实践证明,在国家认为其意识形态或地缘竞争要求对全球化、对资本获利的意愿进行约束之时,国家就会毫不迟疑地采取法律或政治措施,阻断全球化的经济,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也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阻断全球化的人员流动、文化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交往。这也就进而打破了关于全球化的另一个论断,那就是全球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潮流。事实证明,全球化不仅可以被约束,可以被调整,而且也可以被阻挡。这就意味着,人们在理论上对于全球化所进行的探索,在实践发展的过程中,有些会被印证,有些则会被推翻。

对于先前的全球化进行反思,对于既有的全球化实践进行检视,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探讨其泥沙俱下的潮流可能带来的隐患,或许对于更加理性、更加积极、更加有益于世界发展的全球化而言,是一个福音。如果任凭一些西方人按照他们自己的想象去塑造全球政治格局、经济结构、社会秩序、文化面貌,那么,这样的全球化未必是我们需要的趋势和状态。至于传统的全球化与国家主权、全球化与全球治理这样的课题,既可以在宏观的大视角上进行分析,也可以结合具体的领域和问题进行深刻探讨。

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经常被西方观念和理论所占据的人文社会科学不同,法学经常处于理论较为初级的状态。这里所说的理论初级,不仅表现在诸如民商法、刑法、国际法等较为具体的实践性的学科,也体现在包括法学理论、宪法学在内的理论要求较高的学科。针对很多问题的研究,仍然处在理论的初级阶段。也就是说,经常只有一些学术成果作出较为简明的定性论断,却缺乏更为系统的证明。

更有些研究仅仅是对国家立场的口号式的拥护和赞同,而没有陈述其背后的历史和社会理由,没有提供基于逻辑和实践经验的证明。这就使很多观点的说服力、信服度比较低,一些说法想要形成逻辑自洽、完整的论证链条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障碍。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存在创制构建理论、反思批判理论、调整更新理论、应用测试理论四种与理论相关的学术展开方式。

在国际问题上,尤其应强调单国视角。全球化的良好理论应当分析出国家利益与全球经济发展之间,全球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文化发展乃至法律发展之间的关系;分析出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同走向所可能带来的不同后果,尤其是对不同类型国家的不同后果,而不应当仅仅是对现实的一种概括性归结。好的理论也不能是人云亦云,而必须是独立观察思考的结果。

好的理论不应仅仅作全局的阐释,还应当采用具体深入的视角。正如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学者对于市场经济利弊乃至于国际市场经济运行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种宏观的整体的探索,而没有关注到具体的国家所存在的境况;对全球化进行整体的分析,很可能也会忽视个别国家的需求。

所以,面向未来,关于全球化的理论必须着眼于是否有利于中国的主权、安全、发展,是否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否有利于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而不适合仅仅作宏大叙事的探索。同理,为全球化促进而设置的法律规范也必须充分考虑不同主体的不同需求,在这样的主体性引导之下去推动观察和思考;进而,就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法律规范,如何形成此种法律规范,关于全球政治互动、经济竞争、文化交流、社会影响的规范应如何运行,形成日益清晰的判别,不断提出具有启发性、借鉴性、指导性的论断。

四、结论

在这个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经济交往格局急剧变化、政治权力分配开始转移的世界大变局之中,尤其是在中国所面临的各种因素、各种事物呈现出更多的变数之时,实践必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也必然越来越需要理论给予条理明晰、逻辑严谨的解读和凝聚着智慧的指导。当今时代必然是一个需要理论,也会产生理论的伟大时代。

中国作为全球变革的主要参与者和关键因素的集中聚合者,在理论的创新方面承担着更为艰巨的任务。世界各国希望了解中国的观点、态度、立场、方案,中国话语背后需要良好的理论支撑,否则就会陷入低水平重复的境地。中国实践需要理论的阐释和指导,同样对理论提出了迫切期待和要求。

所以,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需要认真观察。积极思考,及时提出有效、有说服力的理论,来促动中国在全球化的进程中,看准局势、确定方向、明晰路线、规划步骤,高水平地达到在全球变局中实现国家发展、民族复兴和世界进步的伟大目标。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研究”(2022JZDZ005)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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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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