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卷下乡、就地审判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容之一,在今天依然为不少基层法院所沿用,今后对一些特定的案件仍然要坚持“带卷下乡、就地审判”,因为这不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也是进行普法宣传的需要。但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局限于“带卷下乡、就地审判”,而法庭审判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种方法。这方面一些法学教材阐释不够。
1944年8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规定,就地审判多适用于第一审司法机关,一是适用于那些迟迟不能审结的案件,二是适用于那些对群众有一定教育意义的案件,三是案件牵连人数较多,不便传讯的案件。因此,张希坡教授在其所著的《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杨永华、方克勤两位教授在其所著的《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都正确地指出,在边区的审判方式中,法庭审判是一种主要方式。马锡五同志在《政法研究》1955年第一期发表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一文中明确指出,就地审判案件的含义,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要带卷下乡、到案发地点审判,而是根据形势需要,选择某些特定案件(用后来的话来说,就是疑难、复杂、新型案件),采取实行就地审判的。它只是马锡五同志六种审判方法中的一种。
现在公布出来的马锡五审理的案件似乎都是带卷下乡、就地审判的案件,让人误以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到正式法庭之外的田间地头、大槐树下的审理方式,其实不是这样。马锡五有大量的在固定法庭审理的案件卷宗,只是由于目前档案没有开放,或无人整理,这是2022年8月6日笔者特意委托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马成,去就此事情咨询马锡五前辈的儿子马秦宁同志,马秦宁同志作出上述回答,西北政法大学马成教授然后又转告笔者的。此外,杨正发同志撰写的《马锡五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亦有马锡五在固定法庭里坐堂问案的材料。
此外,马锡五从事司法审判工作,是从从1943年4月以陇东分区专员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的,从1942年8月至1944年2月期间,三审和二审机关一般是不带卷下乡、就地审判的;从1944年2月到1950年边区撤销期间,二审机关一般也不采取带卷下乡、就地审判,只有个别争议较大的案件,二审才会带卷下乡、就地审判。
1946年8月2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第101次院务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法庭规则》,共11条。主要内容是:第一,诉讼当事人应持传票准时到庭候讯,除有法定许可的特殊事由之外,不得迟到;诉讼当事人必须在候讯室等候传讯,不得四处乱串;同案当事人及人证,不得互相交谈,借机串供。若有违反者,法警有权制止。第二,诉讼当事人必须听从法庭传唤到庭,按照法庭指定座位入座,依照审判员的提问予以回答,不得未经审判员许可而随意发言,不得未经审判员许可而擅离座位走动、甚至离开法庭。如有不遵守者,法官有权制止。法官三次警告之后,仍然不听、甚或闹事者,法官有权以妨害公务罪名,酌情予以拘禁处分。经诉讼当事人请求,法庭准许诉讼代理人代为陈述或辩论;法庭公开审讯案件时,准许群众旁听,但应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发言或表达意见;同案诉讼当事人在开庭时,不得走进窃听,违者,法警有权制止;诉讼当事人对自己口供应负责任,当庭朗读后,如有不对处,即提出更正,如记录无讹,当庭指定下次询问期间,诉讼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当庭宣判案件,如有一方不同意者,应当庭声明上诉,并即办理上诉手续。第三,未经传唤的当事人,到法庭催问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该告知其传讯日期,当事人不得纠缠不走,妨碍法庭秩序,经解释仍不听从者,法官可令法警强制其离庭。马锡五同志担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期间,也制定了《陕甘宁边区人民法庭办事规则》、《陕甘宁边区人民法庭公审规则》等,规定了严肃、严格的法庭秩序守则,如前者规定“开庭时正面设审判席,作为主审及审判员的位置。公诉人员及书记员列于两旁”(第九条);后者规定“法庭应保持肃静。参加公审人员不得随便说话喧嚷或故障扰乱场内秩序”(第六条)。
当然,马锡五也指出,陕甘宁边区的法庭审判与国民党统治地区法庭审判是不完全相同的,主要表现为陕甘宁的法庭审判,不像国民党法庭审判那样令人恐怖,而是在保持法庭一定严肃气氛前提下,由裁判员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审理。
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容很丰富,既有“带卷下乡、就地审判”,也有正式的法庭审判,还有调判结合、人民代表作为陪审法官等,而每一种都具有方便民众、以案释法、教育民众等同时期国民党司法所不具有的司法为民精神。
郝铁川,河南大学名誉院长、特聘教授。
来源:原载《社会科学报》2023年2月2日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