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海鸣:落实国安法不容打折 风险隐患必须清除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48 次 更新时间:2022-11-30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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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海鸣  

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昨日,香港终审法院驳回律政司的上诉,批准由英国御用大律师代理黎智英案。中央人民政府依照香港国安法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发出公函,要求其就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包括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等有关情况提交报告。行政长官李家超立即组织研究落实并向香港社会通报,表明将尽快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同时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的建议。

国务院港澳办昨日发表声明指出,香港有关法院的裁决,与香港国安法关于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规定相悖,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区国安委履行法定职责、行使法定职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各种威胁国家安全的风险隐患。

香港中联办昨日发表声明表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香港国安法,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司法机构更负有“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法定责任。支持特区国安委依法采取措施,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风险和隐患,坚决维护香港国安法权威,坚决维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

诚如港澳办、中联办发言人所强调的,香港司法机关的有关裁决给国家安全埋下了巨大风险隐患,必须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落实国安法不容打折扣,风险隐患必须清除!

违法罪行必须依法彻底清算

香港居民不会忘记,发生在2019年修例风波给香港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令香港这个被誉为“东方之珠”的现代化美丽大都市陷入了动乱的深渊。暴徒大肆破坏港铁、巴士、交通灯、机场等公共设施,在公共场合投掷燃烧瓶、汽油弹,肆意滋扰商场、打砸沿街商铺,围殴虐打游客行人,当街淋烧无辜市民,手持凶器暴力袭警,毫无底线、无恶不作。其手段之恶劣、行为之疯狂,令人发指!

黎智英正是这场动乱背后最大的金主,也是“港版颜色革命”的主要推手,他曾多次窜访美国,乞求美国等西方国家制裁中国、制裁中国香港,并公开宣称香港的游行是“为美国而战”。黎智英还利用他掌控的《苹果日报》等媒体,纠集一干“港独”分子,公开煽暴纵暴,教唆年幼无知的青年学生上街施暴,充当他们的“政治燃料”,令许多年轻人留下了不光彩的案底。黎智英带给香港的不仅有“外伤”,还有深深的“内伤”。

反中乱港团伙为达其政治目的不择手段,严重践踏“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严重冲击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严重破坏香港繁荣稳定,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2020年7月1日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斩断了暴徒的魔爪,但黎智英及其团伙在国安法生效后,依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嫌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他们犯下的罪行一天没有受到依法追究、得到彻底清算,维护国家安全、保障香港安定的隐患就没有排除。

现在,本港司法机关批准不具有香港执业资格的英国律师代理“黎案”,这将给清算黎智英及其团伙犯下的罪行带来巨大障碍和风险挑战。对此,全港居民都应当有充分的认识!

国安法的宪制地位必须充分尊重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明确了必须在香港施行的14部全国性法律,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第一条订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以上法律条文清楚地表明,香港国安法具有凌驾于香港本地法律之上的权威性、特殊性。但香港司法机关的有些法官却简单套用审理一般案件的原则、程序和习惯以及所谓“国际标准”,来约束香港国安法的适用和执行,未能正确认识香港国安法的宪制地位。

最近一段时间,香港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不断呼吁,准许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抗辩,将为外国插手干预开了方便之门。但有些法官在对国安法宪制地位认识不清,对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声音充耳不闻,仍然做出不恰当的裁决,令人遗憾!

清除国安隐患的责任必须履行

香港特区的政治制度可以概括为:“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这是基本法赋予的。

那么,在维护国家安全上,行政长官怎样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呢?香港国安法订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

香港国安法第八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现在,香港法院批准由英国御用大律师代理黎智英案,表明司法机关未能切实履行国安法第八条订明的宪制责任。李家超作为行政长官和特区国安委主席,根据中央政府指令及时提交报告并提出人大释法的建议,清除国家安全的风险隐患,这是履行宪制责任的应有之举,充分体现出作为香港特区“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的担当,值得称赞!

“人大释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将会有效纠正香港在执行国安法过程中的错误和偏差。“人大释法”后,若香港司法机关仍不能正确履行宪制责任,特区政府还可以依据国安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总之,国家安全的风险隐患必须清除,也一定能够清除!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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