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江:劳动立法一定有利于劳动者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98 次 更新时间:2007-03-25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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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江  

印度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邦政府都有立法权。在联邦一级,对劳动力市场影响最大的,是1947年通过的《产业争议法》 (Industrial Dispute Act, IDA)。在此基础上,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有10个邦对该法进行了补充立法,其中4个邦的补充立法是“亲劳工”的,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另有 6个邦,则立法对IDA作出对雇主更加有利的解释和补充,可认为是“亲雇主”的。还有6个邦,对联邦立法没有进一步补充。16个邦的不同做法,形成了邦际间劳动立法的相当差别。

和其它国家一样,在印度,劳动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和提高劳动者的利益。但是,这个良好的意愿,和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利益确实得到了提高还是两回事,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愿望归愿望,事实归事实,无论一个人在关于劳动立法的辩论中立场、观点是什么,站在哪一边,对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利益的实际影响,都必须拿出实证研究结果,让事实说话。

伦敦经济学院的贝思利和伯盖斯 (Besley and Burgess) 两位教授,公布了一份实证研究报告,说明在印度,一些邦“亲劳工”的补充劳动立法,实际上损害了这些邦内劳动者利益。

两位教授的研究,用1958-1992印度各州的数据表明,“亲劳工”的补充立法,对邦内制造业的投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产出水平都受到负面影响,结果是制造业增长缓慢和乏力。最突出的是印度的西孟加拉邦 (西孟邦)。联邦政府在《产业争议法》中要求,雇员人数超过300人的制造企业,解雇工人需经过政府批准。西孟邦的补充立法,将该法所适用的标准,降低为所有雇员超过50人的企业。该邦制造业1958年至1992年期间以每年1.5%的速度负增长。1958年,西孟邦是印度最大的制造业邦,到1992年,在16个邦中排名已降为第七,只属于中等水平了。当然,不能说“亲劳工”立法是这时期西孟邦制造业负增长的惟一原因,但该邦的立法倾向,确实损害和妨碍了制造业的增长,却是毫无疑问的。损害和妨碍的程度,下面还有更具体的讨论。

安德拉普拉德西邦 (安邦) 就不是那么“亲劳工”了。该邦的补充立法要求,工人罢工怠工,不能造成下面几方面的影响:不能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不能影响基本生活用品和服务的供应;不能影响社会就业和产业和谐。如果罢工怠工在这些方面会产生不良影响,政府可以直接命令禁止罢工怠工。安邦这种立法倾向,推动了安邦制造业在1958 -1992年期间以较快速度增长,这34年期间年均增长速度达到6%,比西孟邦同期年均增长多了7.5个百分点。当然,不能将安邦制造业的高速增长全部归因于劳动立法,但该邦的劳动立法提高了制造业的增长速度却是无疑的,具体提高了多少,后面还有讨论。

两个邦制造业7.5个百分点的年均增长差别,不是无关痛痒的小差别。这意味着,假设开始时规模相当,10年后安邦的制造业会比西孟邦的大1倍,34年后大10倍以上。

一些邦亲劳工的立法,使制造业增长缓慢,影响了投资人赚钱,这还只是故事的一半,还不是“亲劳工”立法倡导者所特别关心的。贝思利和伯盖斯的研究表明,故事的另一半是,“亲劳工”的立法,从三个方面损害了劳动者利益:首先,它使这些邦的失业问题更加严重;其次,它使这些邦的贫困化问题更加严重,即贫困人口总数增加,与非贫困人口算收入差距增大;最后,它使更多企业不注册经营,使地下制造业的总体规模扩大,这意味着更多劳动者的权益实际得不到法律保护。这些结果说明,“亲劳工”立法的邦,总的来说,未能达到劫富济贫的效果。具体到拉邦,如果没有“亲雇主”补充劳动立法,1990年将多出10%以上的贫困人口,即多出170万人。同样,在西孟邦,如果没有“亲劳工”补充劳动立法,1990年贫困人口将减少10%,即180万人。

故事的两个一半加在一起,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 虽然制造业中雇主和雇员的利益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冲突,但同时双方利益又有相当大的相互依存度。这背后的原因是,像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整体教育水平不高,制造业而非高科技产业,是绝大多数普通劳动者从第一产业转移出来,寻找就业,提高收入的主要途径。而劳动立法却损害了制造业的发展,很多普通劳动者也因此丧失了就业和提高收入的机会,等待他们的,是失业和贫困。

因为这个研究是在印度内部各邦之间进行比较,与国别间的比较研究相比,结果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它对影响印度各邦制造业发展的共同因素控制和剔除得比较好。比如,各邦政治上都是民主体制,因此各邦间的差别不能用政治体制来解释。又比如,联邦政府的货币政策、产业准入政策、对外开放政策、进口替代政策等,对各邦也同样适用,因此,也不能用这些因素来解释邦际间制造业发展的差别。

研究同时考虑到各邦在人均税收、文盲率、电力供应、政党立法倾向和在各邦执政历史等方面的很多固有差别。在控制和剔除了这些因素对各邦制造业发展的影响后,贝思利和伯盖斯的研究表明,如果没有“亲雇主”的补充立法,拉邦的制造业在1958-1992年期间,增长率应在4.1%左右,这意味着该邦 “亲雇主”的补充立法,使这时期制造业的发展,提高了将近2个百分点。同样,如果没有“亲劳工”补充立法,西孟邦的制造业增长,可以提高3.7个百分点,即制造业增长不是负1.5%, 而是正2.2%。这说明,拉邦和西孟邦二者之间34年间平均每年7.5个百分点制造业增长的差距,其中3/4,即5.6个百分点,是由两邦劳动立法的差别所造成的。

我们不能从对一个国家、一个时期、一个特定部门的研究结果,对劳动立法会如何影响劳动者利益做出太多的一般性论断,但这个研究报告至少提醒我们,通过劳动立法来保护和提高劳动者利益,愿望和效果并不是一回事。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初衷的劳动立法,结果既损害了雇主,也损害了劳动者,这种可能性是确实存在的,因此,劳动立法一定要科学慎重,不能一厢情愿,更不能口号化和情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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