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实事求是与例证推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00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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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波  

1、实事求是:面对实践问题时的哲学立场

马克思主义是最先进的哲学,是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点就是实事求是,就是把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毛泽东在延安为中央党校题了“实事求是”四个大字,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就是这四个字。邓小平自我评价说:“我是实事求是派。”

毛泽东曾细读苏联西洛可夫、爱森堡等六人合写的著作《辩证法唯物论教程》这本书,作了许多批注。毛泽东特别联系中国实际写了许多批评“中国的主观主义者”、“中国的教条主义者”、“延安的形式主义者”的话,说他们的一般是脱离个别(脱离实际)的,他们不能指出矛盾的指导方面(决定方面),他们也带有形式主义性质,他们不注意具体特点,要把主观构成的东西当作特点(抽象的特点、没有客观实在性的特点),他们在脱离实践地提倡理论之重要性,等等。(参见龚育之:“关于毛泽东读哲学书的几封信” , 载龚育之 / 石晓光 :《毛泽东的读书生活》 (增订版) 三联书店 1997。)

“实事求是”充分地说明了实践科学的特性。理论智慧(Sophia)与实践智慧(Phronesis),这种概念对立首先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实践智慧,是另外一种知识,它首先表示:它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因此它必须把握“情况”及其变化。实践科学是针对具体事物的,只有个别事物才是可行的,只有具体的才是可判断的。实践智慧的取得依赖于经验。实践的美德是审慎而不是逻辑的完美。

实践智慧本身,可能是缺乏自觉性的,一个具有实践智慧的人可能缺乏一贯性,迷信理论,丧失审慎,所以需要反思。“实事求是”哲学可以帮助我们进行这种反思,这种反思的意义是哲学治疗性质的,使人们摆脱由于错误的理论看法而陷入的失语或无能的状态。因此,“实事求是”是一种面对实践问题时的哲学立场,一种真正谦虚和宽容的态度。

2、例证推理:面对实践问题时的思维方式

实践科学的结论仍然有推理的过程,但实践科学的基本论证结构不是证明性的。实践科学需要运用理论科学的成果,但理论科学并不直接就是实践科学,不能从中直接推导出实践结论来。实践推理获得的结论是或然的,不是必然的,但也不是偶然的,只能说是应该合乎自然的。

在实践推理领域,例证推理具有一般性的意义。例证推理,就是从个案到个案的推理,既不同于从部分到整体的推理,也不同于从整体到部分的推理,而实际上是在两个具体情况(both particulars)都从属于同一个项(term)并且其中一个具体情况已知的情况下从部分到部分的推理,它不同于归纳法也不同于演绎法。例子与它要证明的事的关系,不是部分与全体的关系,不是全体与部分的关系,也不是全体与全体的关系,而是部分与部分的关系、同类与同类的关系,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更为著名。这一推理过程运用的是所谓“先例原则”,也就是说将一项由先例提炼出的诊断视同一项法则并将之适用于后一个类似的情境之中。具体而言,这一过程分为三步,即首先要提炼出个案之间的相似之处,然后总结出先例中蕴涵的相关法则,最后再将此相关法则运用于当下的个案之中。

“例证推理”的思维方式是:不寻求一个原点作为获得确定结论的源泉,而是在众多的相互联系和影响的具体所组成的网状世界中,通过对一系列具体的片段的省察获得可以令人满意的结论。而且,采取这种思维方式的人明确知道,对每个个别的认识,只有在是和其他个别的比较和关系中才是可能的。

在法律的发展中,英美普通法就是从众多个案裁决中累积形成的,正如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说:“普通法并非是从众多预先设定的真理和一成不变的有效性中得出源于对其演绎的结论。其方法是归纳性的,是从特殊到一般”。在管理科学中,研究案例可以被用于阐释如何作出适当的、典型的或者值得效仿的决策。美国立宪者们制订宪法时,从《联邦党人文集》可知,参考了众多的西方历史上制度兴衰成败的经验。

陈云在延安时,通过研究毛泽东决策的一个个完整的事迹,理解了实事求是的精髓。他说:“在延安的时候,我曾经仔细研究过毛主席起草的文件、电报。当我全部读了毛主席起草的文件、电报之后,感到里面贯穿着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就是实事求是。那末,怎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当时我的体会就是十五个字: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交换、比较、反复。这十五个字,前九个字是唯物论,后六个字是辩证法,总起来就是唯物辩证法。”(参见《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372页。)今天, 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如毛泽东、邓小平等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做出政治决策的完整故事,对比我们现在面临的情势,这样前人的智慧就被吸收到我们的思考过程中了。

毛泽东也一向重视从历史中寻找智慧。据《毛泽东的读书生活》一书所载,毛泽东对中国史书读得最多,四千万字左右的《二十四史》,他是通读了,有些部分还读了好几遍,还作了不少批语。他还通读了宋代司马光的名著——《资治通鉴》、《续资治通鉴》、《钢鉴易知录》、《各朝纪事本末》等史书。1954年冬,毛泽东与吴晗谈到《资治通鉴》时说:“《资治通鉴》这部书写得好,尽管立场观点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但叙事有法,历代兴衰治乱本末毕具,我们可以批判地读这部书,借以熟悉历史事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例证推理”不会在没有充分了解事实、辨析关键事实之前,轻易断言解决方案。这样的方案只可能来自于抽象理论,而理论的有效,对应的是一些具体的事实性条件。陈云强调:“所有正确的政策,都是根据对实际情况的科学分析而来的。”“我们应该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去弄清情况,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来决定政策。”

“例证推理”是以问题为导向,在具体的情境中寻求创造性突破困局的方法;是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参考一切可能参考的先例和理论,创造性地给出实践中的结论。 “例证推理”不是先阐明理论,然后将案例作为理论的注脚;相反,通则或理论本身是从案例中提取的,通则的有效附着于具体的情况。

自古以来,政治法律科学就是实践科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政治法律科学是具体的、历史的、实践的科学,不是抽象的、先验的、一成不变的教条。一般理论不能决定实践中的具体结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政治法律原理,不在现成的本本里,不能通过概念的演绎推理出来。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政治法律科学来说,非常重要的方法是“例证推理”方法。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历史先例,来阐释中国政治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重大原则,来寻找我们面临的一些政治法律问题的解决线索。在这个过程中,历史故事的叙述、正统原则的阐释、新规则的创制是一个统一的、无法区分的过程。理论和实践结合,理论是建构起来加以适用的,政治法律实践则因为受到理论的洗礼而提升。新的理论被引进实践,但事实又来纠正和限定理论。(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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