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那人,那书,那硝烟弥漫的论辩——评波斯纳的《公共知识分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01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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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进入专栏)  

也许以诉讼法为业的缘故吧,我喜欢论辩。更确切地说,我喜欢冷眼观战,因为我本人更偏好“采菊东蓠下、悠然见南山”的生活。而波斯纳那人,则是喜好论辩之人;《公共知识分子》那书,便是那弥漫着硝烟和战火的激烈论辩;那对方辩友,几乎是书中列具的546位著名的公共知识分子。读此书,令人想起了1700多年前常山赵子龙单枪匹马大战长阪坡的传奇故事。勇哉壮哉!

波斯纳说道,公共知识分子作品正在变得越来越缺乏特色、兴趣索然、以及无关紧要(页3),公共知识分子们“对社会争议高谈阔论”,对社会现状的不满超过了改革的努力,其评论质量低下,倾向于“武断性、判定性,有时显得谦逊,但大多表现为尖刻讥讽。他们是喜好论辩之人,倾向于提出极端的主张……通常以一种自我意识、有时甚至是被激怒的知识分子的优越性之腔调而挥毫泼墨。对于事实,公共知识分子常常有些粗枝大叶,在预测方面又显得有些草率莽撞。”(页35)乔姆斯基的政治言论漏洞百出;约翰·高尔布莱希、莱斯特·瑟罗、巴里·卡门纳、保罗·埃利希,几十年来预测错漏百出;卢特瓦克1983年断言苏联入侵阿富汗将旗开得胜,苏联有可能对中国发动一场规模有限的战争,在柏林墙倒塌几个月后,又担心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开放政策将增加苏联的军事实力;里斯曼、帕特南、博克、辛美尔法伯、卡普兰、巴森、勒希杞人忧天,期盼昔日重来;帕特南的统计数据不正确;海德格尔的哲学天才无法抵挡纳粹主义;爱因斯坦关于马克思主义议论肤浅;弹劾克林顿的理由是他妨碍司法,而不是那些著名知识分子争来辩去的性道德;书中反复点名的,还有德沃金、布卢姆、罗蒂、努斯鲍姆、保罗·克鲁格曼、丹尼尔·贝尔、阿兰·德肖维茨、斯蒂芬·古尔德、肖恩·威兰茨等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评论他人,必将令自己为他人所评;批判众人,必将为众人所批。当波斯纳开始思索公共知识分子问题时,“发觉自己仿佛已置身于一片汪洋大海之中”(页2),而当这本批判公共知识分子的公共知识分子作品推出后,这位法官可真的卷入了汹涌的波涛中。波涛显然发源于对方辩友。这简直是一场文化战争,它或许与诉讼的对抗制同出一源——人的进攻与反击之生物本性。有人指责“优秀的波斯纳法官不是唯一的波斯纳”,他还有坏(bad)的一面。[1]《纽约时报书评》轻蔑地批判他“粗心大意”(sloppy)、“草率仓促” (slapdash)。[2]

而这一点,波斯纳早已意识到了,他本人就在他所界定的公共知识分子之列,因此他所批判的当然也对自己生效。“射出去的利箭,可能在飞行之中拐弯改道,然后恰恰射中我这名射手。”(页13)

既如此,人们就不得不佩服波斯纳法官的勇气。他毫不介意。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这正是波斯纳的个性所在。勇气源于自信,自信来自实力。这位智者的成就有目共睹。他把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价格理论等简明的经济原理运用于法学理论以及各个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研究,《法律的经济分析》可谓美国乃至世界法律经济学领域中最杰出的经典著作和教科书,他本人则当之无愧属于美国乃至世界法律经济学的一代宗师。他还是一位以著名学者身份进入法院担任法官的少数人之一,并且他非常完美地将这二种高尚的职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裁判中坚定地贯彻其以效率诠释正义的思想。他的写作速度如此之快(30多本书、300多篇论文、1800多篇司法意见、以及不断更新的出版公告),引证率如此之高(1978年后出版的引证最多的50本法学著作中,波斯纳占了4本;1995–2000年学术引证最高的100位公共知识分子中他排名第十,在入选的少数几位法学学者中排名最前;他的上诉审判决意见为其他联邦上诉法院引用率最高),引起的争议如此之多,涉及范围如此之广(尽管他在那书中声称,几乎再也没有任何人能够象凯恩斯、基辛格和米尔顿·弗里德曼那样跨越如此广阔的智识领域[页22])。正如他描述学术公共知识分子那样,“这些专家们不时地冒险翻过其专业领域的墙头,挥剑在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战场––––一个尚未学术化的战场——搏击拼斗。”(页54-55)他也同样,这本书进一步跨越了他先前涉猎的研究领域。

《公共知识分子》一书的写作,源于波斯纳本人亲身感受的迫切需要。他列举的直接缘由包括:一是克林顿弹劾案暴露了学者的评论质量低下,二是波氏关于辛美尔法伯《一个国家,两种文化》的书评激起了出人意料的大量评论,三是他受命调解微软反托拉斯案时发现公共知识分子对案件的评论只不过表现为对事实的浅尝辄止,并不比闲言碎语高明多少。(页1-2)该书属知识社会学领域,全书分二部分。第一部分运用类型学、经济学、经验主义研究方法从总体上审视作为现代社会结构一部分的公共知识分子,为公共知识分子研究提供了一个经济学框架。他把公共知识分子设想为一种以需求和供给为特征的职业,运用需求-供给、成本-收益、外部性、边际性、寻租、互动效应、规模经济等市场术语来分析。市场需求源于媒体,市场供给则为公共知识分子本身。这一市场在不断扩大,但公共知识分子作品却“平均质量低下、并或许正在下降”(页166)。第五章则透过经验主义数据对理论假说进行测试。第二部分转向哲学、文学批评、法律和知识分子史的路径,详细探讨了主要的公共知识分子作品类型,包括政治色调的文学批评、政治讽刺、悲观主义学派、公共哲学家和法学公共知识分子,最后就市场改进提出了一些“没有采纳希望”的建议,诸如把公共知识分子活动贴上学校或个人网站,披露来源于公共知识分子工作的收入。当然,波斯纳对公共知识分子市场改进的前景持悲观态度,他不过只是期望“本书能够激发人们更为广泛地承认当代美国公共知识分子存在着问题,并鼓励人们对这一性质独特且饶有趣味的市场作进一步的研究”。(页397)

知识分子,波斯纳写道,“一般可以理解为认真严肃且有能力关注智识问题之人……通常被视为知识渊博之通才,而非专门家.。”(页17-18)而公共知识分子,则是“以社会公众可接近之方式表达自己,并且其表达聚焦于有关或涉及政治或者意识形态色调的社会公众关注之问题”(页35)的知识分子。他们可以是学术人员、新闻人员、出版界人士、作家、艺术家,也可以是政治家或政府官员,他们甚至还可以没有大学学历,比如波斯纳推崇为20世纪最卓越的公共知识分子之一的奥威尔。最早的公共知识分子可追溯至苏格拉底、柏拉图、西塞罗、塞尼加。“苏格拉底相对于公共知识分子之群体,恰似耶稣相对于基督教一样:作为创立者、被逐者和殉道者。”(页31)此后则有边沁、托克维尔、马克思、爱默生、梭罗、狄更斯、密尔、斯宾塞、阿诺德、斯托。至于20世纪,波斯纳引证了杜威、罗素、韦伯、凯斯特勒、爱德蒙·威尔逊、艾略特、詹姆斯·鲍德温等。而近几十年来顶尖的公共知识分子,波氏只提及了苏珊·桑塔格、汤姆·沃尔夫、威廉·贝内特、迈克尔·哈林顿、希尔顿·克雷默、威廉·巴克利,以及也许其中最具影响的当属贝蒂·弗里丹。

波斯纳主张,“在美国,公共知识分子的地位、贡献、或者更准确地说他们的社会影响,正在日渐衰落,主要原因便在于现代大学的成长及其特征”。且他相信,“这样陈述是公正的”。(页6)“现代大学的兴起激励了知识的职业化和专门化,加上大学向智识能力突出的人提供了舒适安乐的职业,这些导致了“独立的”知识分子队伍日渐萎缩。”(页388)他把公共知识分子衰落的原因归于公共知识分子市场缺乏激励和约束,因此导致市场失灵,其根源部分地在于,学术的日益专门化以及现代大学的特征尤其是安全舒适的学术任期保障。因为有了保障,并无需承担责任,且退出公共知识分子市场只需低廉的成本,故而他们便把公共知识分子工作看成是度假。“告别了停泊的港湾,谨小慎微的学术专家便把小心和谨慎一古脑地抛撒在湿漉的海风之中。他就像是挣脱了学术苦差的羁绊,张开双臂拥抱着假日的阳光,并隔三差五地显现出度假游人的敷衍塞责、漫不经心。”(页389)为了说明问题,当然得举例论证,于是乎波斯纳便左右开弓,把左翼右翼知识分子挨个地数落下去……

不得不承认,波斯纳是一位学识广博的知识分子,正因如此,他想说的话便非常多。凡是进入他视野的东西,他都可以在实用主义的旗帜下熟练地运用经济学工具深入、冷静、理性地剖析。该书慷慨陈词、痛快淋漓、选题之新颖、视野之开阔、方法论之特质、批评与自我批评之无畏,无疑给人以极大的冲击和启迪。

而且,我们似乎有意无意地在期待着:下一次的启迪——波斯纳那人又在琢磨什么新玩意?!

然而,如果承认读书是为了学点新思想的话,那么有一点我们就不能不学——那就是波斯纳的论辩风格和批判精神。此处,打算即学现用的,则是以这本《公共知识分子》作为分析文本,换言之,我试图在此把波斯纳作为对方辩友展开一场小小的“友谊杯”辩论赛。

对方辩友认为,公共知识分子商品不仅是信息商品,也是娱乐商品和协同商品,即对于志趣相同之人提供协同点的符号商品。现代公共知识分子“更可能是对偏见的协同,而非驱散偏见”(页81)。那么,他的这部作品是否也同样如此呢?波斯纳指出,知识专门化“业已影响到公共知识分子读者的知识基础……在读者群之中,只有少数人比较充分地了解他所陈述的主题”(页55),他在文中多次批判,社会公众没有鉴别力,但对于他的论辩,却希望“读者,自有公断。”(页13)试问,波氏在此诉诸的“自有公断的读者”是否亦属于他作为一位公共知识分子试图协同之对象?

读者之公断来源何处?若不听取他方陈述,无论如何也只能是对偏见的“协同”,所谓兼听则明。因此我们有必要探究,《纽约时报书评》批判该书“粗心大意”和“草率仓促”,是否真有其事?这些可正是波斯纳批判的公共知识分子作品的缺点啊!

首先,即便波斯纳承认,“有关谁应该划归公共知识分子的范围,我的决定确实有些鲁莽武断”(页172),但关于公共知识分子名单的列具仍遭到许多评论家的指责——波斯纳过分地随心所欲、粗心大意、且反复无常。依波氏的标准,有些人明显不应划归公共知识分子却列入了名单,如安·寇特尔(,Ann Coulter);[3]而有些人显然不应遗漏,如迈克尔·埃利克·戴森( Michael Eric Dyson),因为波氏在前文以戴森等为例称“如此众多闻名遐迩的公共知识分子皆为黑人”(页56)。他排除死刑的激烈反对者、著名法学教授安东尼·阿姆斯特丹(Anthony Amsterdam),理由很简单,他是一位“激进主义分子”(页171),而阿姆斯特丹的同事德里克·贝尔(Derrick Bell)却在名单之列,可贝尔在被聘为教授及进入纽约大学法学院之前,曾代表美国最大的公民权利组织全美有色人种协会(NAACP)法律抵抗与教育基金提起诉讼。波斯纳把《纽约时报》专栏记者莫尔林·多德(Maureen Dowd)排除在外,理由是其作品并非十分具有“智识性”,没有或至少没有明显为世界带来思想和“文化”(页172),而他的同仁威廉·沙费尔(William Safire)却不知凭何入选。有人指出,波氏对某些自由主义者慷慨大度,比如,将西德尼·布鲁门多(Sidney Blumenthal)、苏珊·法露迪(Susan Faludi)和杰克·纽菲尔德(Jack Newfield)等人纳入名单。[4]美国著名文学评论家、纽约城市大学英语系教授欧文·豪显属学术公共知识分子,在名单表中也如此列明,但在前文波斯纳却将他视为非学术公共知识分子(页29)。想必这并非校对的问题。波斯纳本人关于什么是知识分子、什么是公共知识分子、什么又是学术型/非学术公共知识分子的标准,本来就相对含糊。他只是认为,他的划分就该书而言的研究已经足够。而研究人、尤其是研究知识分子,也许不能花费太短时间。波斯纳在短短的时间内推出这部作品,也恰恰体现了公共知识分子作品的特征。

其次,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是关于公共知识分子的界定。尽管波斯纳花了很大气力来做这件事,但仍留下了大多的漏洞,故他自己不得不承认,他“对公共知识分子的界定并非就是绝对正确的,只是就本人之目的而言,属于最佳定义”。(页23)他当然可以在自己的研究框架内作概念的界定,但问题是,由于该书实证研究的性质,他还必须解决这一定义的操作性问题,而这种从抽象到具体的转换实在太难保持一致——换成其他人也一样。“公共知识分子以社会公众表达自己,并且其表达聚焦于有关或涉及政治或者意识形态色调的社会公众关注之问题。”(页35)公共知识分子,指针对具有政治或意识形态维度的事项、以社会公众可接近之方式、面向普通教育的读者写作之人。然而,什么叫做政治或意识形态?何谓社会公众可接近的方式?这些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公共知识分子的归纳争议极大,正如上文所述。进而,“媒体提及”或“网络提及”至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知名度继而表现其公共性,但这便是公共知识分子吗?我们还可以追问,“媒体提及”或“网络提及”的确定方法(第五章附录及注[5])究竟是否科学?因为按照波斯纳的方法,基辛格的公共性居于榜首。

第三,波斯纳方法论的不准确,加上在目标上急于证明理论预设的成立,导致论证上的严密性不够,在材料的使用上只提及对本人主张有利的一面,而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另一面。比如,波斯纳反复强调,公共知识分子的约束缺位,因此显著缺乏责任感。“在公共知识分子的竞技场上,他们的行为没有任何重大有效的约束;也不存在任何东西要求他们予以说明。”(页397)这一主张就太过绝对了。姑且不论这一观点正确是否,也暂且不管学者是否具有强烈的保持声誉之主观心态,至少波氏的论证便有懈可击——他列举的几个例证就可以大大地提出争议。

他写道,在韦伯斯特诉生育健康服务部(Webster v. 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 Inc.)一案中数百位历史学家提交了法庭顾问诉讼摘要,该摘要与签署者詹姆斯·莫厄的研究存在矛盾。他认为,莫厄并未因此付出任何代价,且“一旦可就伪证提起控诉在理论上完全的可能性被抛置一边,那么非常明显的是,一位公共知识分子就不可能因为提供虚假、夸张、或其他误导性证言而承担任何代价。”(页368-369)可事实上,莫厄遭受了巨大的声誉损失,甚至留下了永久性的污点。

波斯纳提到他的朋友马莎·努斯鲍姆在罗梅尔诉伊万斯(Romer v. Evans)案中提供了有关希腊哲学家对待同性恋的专家证言,并与几位学者发生了争论(页360-361)。他的结论是:“努斯鲍姆、菲尼斯、以及乔治的学术地位,根本没有受到他们之间的吵吵嚷嚷所影响,即便他们的争吵是如此激烈、甚或隐患着伪证指控之可能……公共知识分子提供专家证言不准确(或许更加糟糕),也勿需承担责任。”(页369)实际上一些保守主义者指责努斯鲍姆,“大肆滥用其学者的权威和造诣”,[5]而这一尴尬之事也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并在其后几年风言风语,对努斯鲍姆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6]

波斯纳还举了他本人的例子,“德沃金和本人皆没有因为我们之间令人厌烦的小小口角而支付任何代价”。可他们之间的论辩,可不能算所谓的“小小口角”,完全是“批判驳斥的语言弥漫着枪声和硝烟”,而且决非“隐隐约约”(页382)。事实上,他们之间的论辩对他们的声誉皆造成了损害,有人则认为,波斯纳受到的影响更甚。[7]

第四,批判的武器对准了自己。比如,在评述帕特南《独自打保龄球》一书时,波斯纳指出该书运用了一种“机智聪慧同时诉诸于恐惧和希望”的修辞,即警示性的副标题——“美国社群的崩颓与重整”,但这却是“误导性的;帕特南既没有论证美国的社群已经‘崩颓’,也没有证明(倘若已经崩颓的话)它已经‘重整’、或者将要重整。”(页312)前文他还引用了他人的著作,批评耶鲁大学教授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和弗朗西斯·福山的《历史的终结》所诉诸的耸听危言之“公共知识分子”修辞。(页130)可波氏自己的书名,却加上了几乎一模一样的警示性副标题——衰落之研究。可就这一点而言,波斯纳并没有信守承诺;或者是“说了大话”;他根本无法用他现有的数据和方法证明公共知识分子的衰落;他关于衰落的研究至多是隐含性的(苏力,译序)。

波斯纳的粗心大意、自相矛盾还可找到其他例证。比如,他指出,“最具影响的新闻记者和评论员可能直接经由学术渠道获取其学术思想,而并不依赖于公共知识分子转换者”(页161),但该书大部分的评述却充满了此类转换者的名字——诸如埃利希、瑟罗、辛格、布卢姆、努斯鲍姆、罗蒂、帕特南等。波斯纳也许与其他公共知识分子一样发觉,“在这样忽略为波浪、过眼似烟云的大海上飘游之时,小心谨慎,细致入微,既不可行,亦非必要。”(页78)波斯纳也像是在度假吗?推测说来,他粗心大意原因的一部分,大概是这本书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先前发表过的文章(页399-400),而在整合过程中不够细致吧。这也正是公共知识分子作品的特征,而且许多我们身边之人身边之书也涉嫌同样的情形,唉,也许还包括我们自己。

批判的武器既对准别人,也朝向自己。这,恰是波斯纳的勇气。我们需要学习。中国人好面子,也许在自省方面多少还有些传统,但批判他人以及为他人所批判,却是件伤面子的事,所以大家都尽可能避免。真理越辩越明,正如哈特与富勒的论辩成就了两位法学大家一样,我们的法学界应该强化论辩的气氛。

中国也进入了一个公共知识分子活跃的时代,我们欢迎这个时代,但也应当想一想波斯纳提出的问题(苏力,译序)。因此,这本书的引入恰逢其时。知识分子(名气越大,公共性便越强,知识分子向公共知识分子的跨越其实如此简单)读一读这本热情洋溢而又冷眼剖析的著作或许会有些体会,因此有些克制;而普通教育的社会公众阅读它则有助于透过名人效应而真实地把握智识和文化。《公共知识分子》一书虽可归于公共知识分子作品,但它的信息维度却是主要的,还真不好把它划归娱乐作品。波斯纳的理论框架、分析工具、尖锐的文风、反讽的语气、激烈的论辩、以及深厚的社会责任感,令人难以轻松地阅读它。

而更令人无法轻松的是:它不时提醒我们——进行自我批评。

Richard A. Posner,Public Intellectuals:A Study of Declin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正文中页码引用于英文本。

理查德·波斯纳:《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徐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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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avid J. Garrow,A TALE OF TWO POSNERS,Green Bag,Spring 2002.

[2] David Brooks, 'Notes From A Hanging Judge,' New York Times Book Review, 13 January 2002, 9.

[3] See Carlin Romano, 'Critic at Large,' The Chronicle Review, http://chronicle.com/weekly/v48/i22/ 22b02001.htm,2002年2月5日访问。.

[4] 同注1。

[5] See Gerard V. Bradley, 'In the Case of Martha Nussbaum,' First Things, June/July 1994, 11; Robert P. George, ''Shameless Acts' Revisited: Some Questions for Martha Nussbaum,' Academic Questions, Winter 1995-96, 24.

[6] See especially Robert S. Boynton, 'Who Needs Philosophy?,'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21 November 1999, 66.

[7] See Steven Lubet, 'Ethics Clash of Two Giants,' National Law Journal, 3 April 2000, A22.

《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 CSSC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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