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食物权注重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近来整体性食物权的提出表明食物权概念有了新发展。此前国际人权文件和许多学者已经开始关注食物的可持续性。整体性食物权是将可持续性与粮食安全、食品安全融合为一体的食物权,其中可持续性是新的重心。整体性食物权的理论基础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整体性思维。尽管可持续发展仍然遭遇质疑,但是作为一种理念和追求目标,对人类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也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所确认。食物的可持续性不仅是一种抽象的理论,也是一种行动纲领,它包含具体的要求。食物权与可持续性却也存在冲突,即今代人的食物权与后代人的食物权的冲突,需要协调和平衡,关键是要把握适度原则。食物生产自然影响生物消费,反过来食物消费也影响食物生产,因此,我们需要树立可持续食物消费的理念,形成可持续食物消费的文化,以引导可持续食物生产。
关键词: 整体性食物权;可持续发展;整体性思维;食物可持续性;可持续食物消费
在上个世纪“食物权”(the right to food)被提出来之后,其内涵在不断地丰富,近来整体性食物权概念的提出,意味着食物权概念的新发展,同时表明食物权的理念层次新提升和人类社会的新境界。只有追踪这一新理念、丰富这一新理念、实现这一新理念方能占领世界前沿,也是我辈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一、传统的食物权解释
食物权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罗斯福的演讲,经由《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发展而来。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国会作了关于“四大自由”的演讲,其中包括“免于匮乏的自由”。他宣称“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和安全,就不存在真正的个人自由”因此,他在“经济权利法案”的提议中第一次提到了食物权。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该条款与人权宣言的文字大约相同,不同的是,该条约明确这些要求为缔约国的义务。并且该公约将食物权与适足食物权(the right to adequate food)并用,从而丰富了食物权的内容。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没有明确规定食物权,但是从第14条规定适当生活水准权可以推定包含了食物权。1989年《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第24条明确规定了食物的营养问题。在区域性国际条约中,1988年的《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第12条明确规定了“食物权利”。
基于以上国际公约和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文件,学者们从学理上对(适足)食物权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其共同点在于,(适足)食物权包括以下核心特征:l.适足性(Adequaey):(1)数量和质量的适足性。(2)饮食需要的适足性。(3)安全的适足性。(4)文化的可接受性。2.可提供性(Availability),即有足够的食物予以提供。3.可获取性(Accessibility),即消费者有能力通过自己生产获取食物或者有经济能力通过购买获得。
首先,食物权的主体是“人人”;其次,食物权的内容是获得充足的食物,而且有权以一种尊严的方式获得食物;再次,食物权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与食物权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分为尊重、保护以及履行。
在国际上,20世纪60年代中期,粮食安全是首要问题,是关注焦点,国际社会的努力主要集中在解决粮食供应问题。《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消灭饥饿和营养不良世界宣言》都强调为人们的生存提供足够的食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食物权解释为“人人有权免于饥饿的权利”。后一条约也强调人人享有“免于饥饿和营养不良的不可剥夺权利,以便充分发展和保持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食物权的范围扩大到食品安全。例如,《世界粮食问题罗马宣言》(1996)(《罗马宣言》)宣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获得安全和营养食品的权利。”联合国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的特别报告称:“确保数量和质量足够供应”非常重要。
食物权的内容从粮食安全(food security)发展到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时代发展的结果,也是时代进步的体现。最初人们关注的重点在于“免于饥饿”,填饱肚子,即解决粮食安全即可。后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食物权提升到食品安全层面,即关注避免营养不良和不安全食品。适足的食物不仅仅指数量上的充足而且还包括质量足够达到适当的水平,符合一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二、整体性食物权概念的提出
(一)食物可持续性的提出
1999年5月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12号一般性评论第8段对适足食物权的核心含义进行了总结概括,“食物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足以满足个人的饮食需要,无有害物质,并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此类食物能够以可持续的(sustainable)、不妨碍其他人权的享受的方式获取。”前面第7段对可持续性进行了解释:“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的概念与适足食物权和粮食安全的概念有着内在的联系,暗示着食物对今代人和后代人都是可获得的。‘适足’的准确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被普遍的社会、经济、文化、气候、生态的和其他条件所决定,而‘可持续性’则纳入长期可提供性和可获得性的概念。”
我国部分研究食物权的学者注意到上述文件,也曾提及食物权的可持续性,但并没有对可持续性予以过多的关注,更没有对食物权的可持续性展开论述。
国外很多学者对食物(权)的可持续性进行深入的研究。法国索邦大学(法国巴黎)法律博士、欧洲委员会农村法律理事会秘书长Leticia Bourges撰文指出,食品生产对环境和气候变化产生影响,因为它需要巨量的能源、水和其他资源,并且产生废物。食物对生命来说是基本的。鉴于全球食品生产需求的增加,政府应该促进食品生产在经济上和环境方面是可持续的。食品生产者必须有效地利用资源、减少废物产生。政府能够通过消除立法障碍或促进可持续的食品消费来支持营业者。他还对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欧盟、美国、加拿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国的可持续农业(林业、渔业)政策进行了总结、介绍和评论。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Steph Tai对全球供应链时代的食物可持续性进行了研究。他主张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全球行为者将可追溯性、透明性、第三方参与纳入供应链合同。卡萨布兰卡大学法学教授Mohamed Ali Mekouar认为,食品与环境显然是紧密相连的,如果不保持自然与农业的平衡关系,根本无法持续保证人类的食物。因此,应当将食物权置于牢固的法律基础之上,在生态农业范式之上精心维护食物权,将粮食安全与生态可持续性连锁一起,在可持续发展时代背景下维持食物权。加拿大西蒙菲莎大学的Sean Connelly、Sean Markey、Mark Roseland对融合可持续性与经济、加拿大以地方食品倡议获得社区实施进行了研究。美国的Lamb, J.等人以可持续性视角对2008年《食品、保护和能源法案》中的能源政策尤其是生物燃料进行了研究。我国台湾地区的CHING-FU LIN副教授对新兴的区块链食品法及其中的食品安全、可追溯性、可持续性技术进行了前沿性研究。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二)整体性食物权的提出
国际组织对食品或农业的可持续性关注引发了对食品可持续性的研究,经过长期的积累导致食物权概念的质变,整体性食物权的提出是食物权的一次质的飞跃。
2019年,美国《佛罗里达国际法杂志》发表了澳大利亚新英格兰大学法学讲师Ying Chen的文章《改善可持续性,促进整体食物权:农业综合企业的作用》,在该文中Ying Chen首次提出了整体性食物权的概念(the Right to Holistic Food)。Ying Chen是印第安纳大学法学博士,长期关注食物权研究,在2010年曾在《欧洲法律改革》杂志发表过《食物权》一文。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食物权的认知还停留在粮食安全的水平上,国际社会已经将食物权推进至既包括粮食安全又包括食品安全还包括营养平衡。从仅仅关心数量到考虑质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而Ying Chen则将食物权又推进一步,即把第三个要素——可持续性纳入其中。食物权的全面实现需要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可持续性三个要素的整体促进,而三个要素是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的。国际共同体逐渐意识到食物权的复杂性,尽管可持续性没有明确地纳入食物权的概念,但前述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文件已经考虑到将来人类的食物供应。同样,联合国特别报告人欧立夫·德·舒特(Olivier De Schutter),在最终联合国特别报告(2014)中,他特别强调保留后代人类利用食物的机会之重要性,建议紧急转换到生态农业模式,认为它是改善食物系统的弹性和可持续性的有效途径。这些表述预示着对食物权理解的提升。Ying Chen提出两个建议:第一,特别重要的是把可持续性整合进食物权的概念。因为农业活动引起的环境退化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动物的福祉,更严重的是,后代人的生产和繁荣降低了;第二,特别需要突出的是概念的明确性,它可以消除不必要的模糊和防止误解,更重要的是他能形成权威并向全球社会发出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强烈信号。鉴于这个原因,他吁请以“整体性食物权”替代“食物权”的概念。新的术语讲清了食物系统的整体性质,除了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整体性食物权说清楚了农业活动对公共卫生、环境和人类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的影响。它追求改善“长久的”生产力,并为今代人类和后代人类都提供安全健康食品的机会。他还建议实行对粮食安全、食品安全、食品可持续性分别进行评估的“三步法”。Ying Chen随后在该文中把重点转向讨论美国食品综合企业如何在种子(转基因)、杀虫剂、除草剂、肥料(化肥)中实现可持续性以及其他操作性问题,并没有对整体性食物权做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有待于学术界更深入的研究。
可持续性不是简单地与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并列的第三要素,而是融入粮食安全、食品安全,或者更准确地说,可持续性与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三者协同融合构成整体性食物权。整体性食物权还将可持续性与可提供性、可获得性融合在一起。
三、整体性食物权的理论基础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并非完全出于偶然,整体性食物权概念的诞生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对其理论基础的追溯不仅仅是为了准确地理解这一概念本身,也有利于丰富这一概念的内涵,促进其理论研究的发展,推动其在实践中的普及和实现。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正式提出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以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人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当保护好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以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可持续发展本身包括含三个基本原则:(1)公平性原则。第一,本代人的公平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平等;第二,代际公平即世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即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2)持续性原则。持续性原则的核心思想是指人类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资源的永继利用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是人类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3)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应该世界各国、全体人类共同遵从的。
可持续发展原则又称绿色发展原则,已为很多国际条约或宣言等文件所重申,成为人类行为的普遍准则,也为世界各国国内立法所确认,成为对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二)整体性思维
与整体性思维相对的是还原论(还原分析法、离散性思维),整体性思维正是在对还原论进行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古代,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整体主义直观思辨占据主导地位,但是,近代以来,还原论取而代之,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从 15 世纪中叶开始,西方自然科学及哲学一直沿着还原论的方向,用经验分析的方法,把整体分解为部分,把高层次还原为低层次,接着从小到大、由浅入深的顺序来认识事物,探索宇宙的奥秘。科学家用分析、分解和还原的方法揭示了大自然的许多奥妙,取得了巨大成就。一直到 20 世纪中期,机械论和还原论是自然哲学的主要方法论。西方的分析传统也是同还原论紧密联系在一起,也与“主客二分”的思想紧密联系,认为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主体征服、战胜、支配客体,自然界是可以无限提取的资源库和无限容纳的垃圾箱,缺乏悲天悯地的人文情怀,是西方人类中心主义和科学主义、技术理性主义的重要哲学根源,与当代生态环境恶化难脱干系。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人类进入信息时代,整体性思维代替还原论乃势所必然。任何事物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或系统,事物的发展遵循整体性原则,“整体并非等于部分之和”,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1+1>2”。事物部分的改变并非必然引起事物整体性质的变化,但容易积恶成祸。自然作为一个整体,能够承载世界上所有的物种,维持其多样性,而同时又具有创造、变化能力,从而能增加多样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对人与自然的破坏性越来越大。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其中一些因素发生变化,就可能引起其他因素相应的变化,甚至有些变化可能引起整体性的改变。如果发生剧烈的环境变化,可能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甚至造成毁灭性后果。短时间内很难恢复甚至永远难以恢复。当代科学已由分析发展到综合,产生了许多边缘科学,一方面,分工越来越细,另一方面,联系更加密切。借助于现代系统的方法,运用整体性思维,既注重部分与整体的相互联系,又注重部分与部分之间的联系。整体性思维更注重系统性和综合性(全面性)。
天主教、儒家和道家都崇尚整体性原则。天主教的整体性原则是为了维护上帝的尊严和权威而强调保护人体的每个器官和组成部分,要求维护身体的整体性和完整性,而不是为了人本身。天主教的整体性原则并非在于人、自然界和万事万物之间的联系。中国儒家强调人体的整体性主要是强调人体自身的和谐,是为了人本身。人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是人这个物种与其他物种的区别所在。“天人合一”是这种整体性的最好表达。道家则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的活动不能破坏自然的整体性,人和自然之间相互依靠和相互作用。不能违背“道”,要维护自然的“阴阳平衡”,应该“无为”。 中国传统的系统思维方式历史悠久,只是到19世纪后期西方的还原分析法才传到中国,这也是中国近代自然科学落后的原因所在,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个方面,在如今信息时代、生物科技时代,这种传统反而可能更有利于我们思维方式的转换,就连西方的一些科学家对中国古代整体性辩证思维方式充满兴趣。当然,现代整体性思维与古代朴素的直观的思辨有质的不同,是经过否定之否定之后的更高发展阶段。
现代整体性思维是人类思维史的第三阶段,是对近代还原分析法(离散性思维)的扬弃,也是对古代的整体性思维创造性的“复归”,这种思维对促进生态环保意识、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整体性食物权的产生、丰富、实现具有指导性价值。
四、整体性食物权的重心——可持续性
自人类诞生以来,自然界与农业保持着长期的平衡,畜力和自然力作为耕作的动力系统,绿肥作为主要的肥料,大地上种植的粮食基本上满足人口增长引起的食物需求。农业活动基本上控制在环境可以承受的边界之内。尽管过度的开垦也部分造成水土流失,加之气候的综合作用形成了部分地区沙漠化现象,但是,总体上还能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但是,工业革命之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力成几倍几十倍几百倍的增长,人类在征服自然战胜自然的同时,对资源进行疯狂的掠夺,对环境无节制的污染,使人们对人类的未来产生深深的担忧。工业生产力和由此造成的工业污染是人们关注的第一个目标,但是,农业生产、农业污染也对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农业生产本身也出现工业化),尽管世界粮食产量本来足以适应人口增长的需要,但是,由于贫富差距、世界发展的不平衡,每年仍然有成百万以上的人口处于饥饿之中,自然的、社会的因素综合在一起,使食物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可持续发展应运而生。
(一)对可持续性(发展)的质疑和辩护
时至今日,可持续发展似乎已然成为世界普遍公认的原则,然而对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非没有质疑。牛津大学经济学荣誉研究员Wilfred Beckernan认为,可持续发展基于伦理含义的混乱和明目张胆地对相关事实证据的无视。它是建立于两个站不住脚的论点之上,一个是经济增长很快就会抵达资源可利用性的极限,另一个就是它代表道德高地。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含混,建立在可持续发展之上的连续性政策是不可能的,如果减缓增长伤害了那些处于饥饿边缘之上和陷于贫困之中的的人利益呢?认为经济连续增长是不可持续的观点是没有经验(实验)依据基础的。人类资源耗竭预言无法实现,因为经济进步导致资源提取方法的不断进步、再循环、技术性替代。事实上资源是无限的,无需特别担心。Robin Craig和Melinda Benson则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以静止的观点看问题,气候变化科学促进了对可变底线观念的理解,人类追求维持或保持在现存不变的生态的“某种状态”非常少,如果有的话。我们对什么需要维持并不清楚。天气变化指示我们从可持续性的镣铐中解脱出来,而代之以对环境管理和政策制定更有适应能力的方法。还有很多学者批评可持续性概念的模糊性。可持续已经被泛化,什么都可以套上可持续性的帽子。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教授、空气质量专家Frank Mitloehner博士宣告了畜牧业并不影响气候的观点:如果畜群大小保持恒定,则甲烷含量不会增加,因为甲烷的分解速度与产生甲烷的速率相同;目前关于甲烷对全球变暖的影响进行了过度评估;畜牧业不仅可以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还可以对大气层产生净冷却作用(即便如此,如果畜群总量不能保持恒定呢?笔者注)。
针对这些观点,美国奥尔巴尼法学院教授Keith Hirokawa指出,可持续发展并非依赖于当下或未来环境的静态概念,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多元化的、不断进化的、有适应能力的。可持续性只在动态语境下才有意义。Robin Craig和Melinda Benson对可持续性的批评正是在这一点上被击破的。没有可知的目标,可持续性不能为判断一个计划比别的(计划)“更可持续”。可持续性正是基于过程指导的理念。可持续性始于相关的环境、经济和社会考量不可孤立看待即可完成的理念。相反,决定程序必须整合各种因素,它是一个多元化的程序。作为一种运动,可持续性似乎没有威胁现存的富裕和富裕的一代。可持续实践的理念的确支持经济增长、资源利用和人类独创性。笔者以为,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原则、一种理论或者一种理念,即便其具有抽象性、模糊性,也是有价值的。作为一种目标,它为人类指明了方向,是一个概念的革新(革命),避免或延缓人类走向灭亡。作为一种理论,它是建立在对人类行为(发展)模式的致命缺陷的深刻认识和反思之上的,它让整个人类警醒,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人类所面临的危机。作为一种理念,它可以指导我们的具体行动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国际文件、宪法法律、具体行动纲领和计划项目使其具体化并加以落实。至于可持续性被泛化的现象可能存在,但是,并非可持续性概念本身之错,反而说明可持续性已被广泛认同。就食物可持续性、农业可持续性或者生态农业来说,应该视为可持续性本身应有之义。当然,对可持续性的质疑并非没有价值,可以促使我们进一步的深刻思考,并加强可持续发展的可操作性。
(二)可持续食物系统
食物生产影响环境和气候变化,因为它需要巨量的能量、水和其他资源,同时产生垃圾。食物对生命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考虑到全球食物生产增长的需要,政府应促进食物经济地生产及环境的可持续。由此观之,食物生产者必须有效利用资源并使垃圾产生最小化。例如,政府能够通过消除立法上的障碍或者促进可持续消费支持行业经营者。
怎么理解食物的可持续性或者可持续食物,国际组织和一些农业生产大国做出了自己的探索。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已经发展出一个横跨农业、林业、渔业的可持续性共同愿景和一套整体性方法——可持续食物和农业的5原则:提高对可持续农业关键性资源的利用的效能;可持续性要求保留、保护和增进自然资源的直接行动;未能保护和改善乡村生计、平等和社会幸福的农业是不可持续的;增强人、社区和生态系统的弹性(快速恢复的能力)是可持续农业的关键;可持续食物和农业系统需要负责并有效的治理机制。欧盟也在促进可持续食物。农业研究常务委员会的文件还给“可持续性”下了定义:以不超过地球再生能力的比率运用资源。运用整体性视角考虑可持续性很重要。就此而论,食物系统的可持续性非常广泛,但其支柱包括环境、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在欧盟,可持续食物系统意味着在低环境影响下保存自然资源的同时可提供足够的、营养的优质的食物产品。《欧洲2020战略——一个资源效益的欧洲》要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寻求减少投入、缩减垃圾、改进资源储存管理、改变消费方式、优化生产程序、管理和商业模式,完善后勤。可持续食物不再真正意味着食品,而是一系列因素组合,涉及食物怎样生产、怎样分配和怎样消费。因此,食物可持续性包括低环境影响和可持续农业实践,促进不用人工肥料和杀虫剂有机食品生产,因此不再将新的合成化学品引入土壤、空气和水。在美国,可持续食物是一个生产原则,囊括对环境和土地有益同时生产比传统食品更有营养的优质食品的农业实践。概括地说,可持续食物是一种追求改善共同体环境、经济和社会幸福的哲学。在加拿大,可持续食物是指加拿大旨在确保安全、可持续的、足够的食物系统,正因为如此,要捍卫食物系统以使动物健康和植物资源免遭疾病、虫害、外来侵入物种威胁,同时必须确保加拿大人有机会获得营养食品。
无论是欧盟、美国还是加拿大,都重视有机食品的生产和消费。发展有机耕作获得欧盟的适当支持。简而言之,有机耕作就是追求提供新鲜、有味和可靠食物的同时尊重自然生命周期系统的农业体系。有机耕作是一种旨在利用自然物质和过程生产食品的方法。这意味着有机耕作仅对自然环境产生有限影响。它鼓励:负责地利用能量和自然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持区域生态平衡;改善土壤肥力;保持水质。另外,有机耕作鼓励高水平的动物福利并要求农场主满足动物的特殊行为需求。有机生产或多或少构成实现可持续性目标的基本因素。但是,有机生产只是可持续生产和消费的一部分或不完全的方法。有机生产的支配地位会带来严重的全球粮食危机,因为我们的星球人口增长。
对于食物的可持续性,我国学者的直接探讨较少,部分学者对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及其法律机制进行了初步研究。顾金峰指出,绿色食品经济(绿色农业经济)是在生态农业的基础上,强调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并尽可能不使用化学用品,以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和产品安全。不能以环境损害为代价损害未来发展能力。而且要从全人类的角度,同时因地制宜。陈继昆对有机农业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有机农业是基于明确和严格的生产标准,致力于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持续性最优化的农业生态系统,避免使用化学合成品,合成的防腐剂和食品添加剂,不采用辐射和转基因等。它可以避免农产品受污染,生产有机、健康和营养的食品。自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以来,中国即开始了对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同时开始反思中国传统的发展模式,探索科学发展、绿色发展之路。由最初以工业污染治理为重点发展到全面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资源。“绿水青山即金山银山”的理念是对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化表达,也自然加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地位。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更加重要,也更加复杂和艰巨。2010年联合国食物权特别报告员奥利维尔·德·舒特指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巨大转变、土地退化和气候变化所形成的威胁,给粮食生产带来新的挑战,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对耕地的压力增大,贫富分化加剧、城乡差距拉大,向可持续农业的转型遭遇困局,营养不良和食物安全问题难以解决等。我国仍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也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与环境保护、食物权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冲突相对突出。因此,中国发展可持续农业或者可持续食物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控制城市建设、工业用地的规模;防止和控制农药、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造成的农业污染;谨慎对待转基因食品,严格转基因植物试验规范,预防转基因作物风险,严格监督转基因农作物隔离带设置,谨防转基因“逃逸”;做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的生态补偿;打好扶贫攻坚战,完善扶贫方式,着重能力建设;保护传统小户农业,保护传统农作物种子,避免粮食种子一刀切,对传统农业予以补贴,以保护农作物种子的多样性;适度发展有机食品,严格有机食品标准,避免鱼龙混杂。
五、食物权与可持续性的冲突与平衡
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构成食物权的基本因素或基本条件,食物权的可持续性更多地考虑保障后代人的食物权可能性,三者之间本来均为食物权的不可缺少的要素,但是其中却包含着内在的冲突。
南非就发生了一个影响较大的渔民适足食物权案。1998年南非颁布了《海洋生物资源法》,并通过对捕鱼进行一定的限制,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但是该法的实施,使一些靠捕鱼者为生的传统渔民不能进入他们原来的捕鱼区捕鱼,生活面临严重困难。2007年,这些渔民向开普敦高等法院以及平等法院起诉好望角省环境事务和旅游部长,主张《海洋生物资源法》侵害了他们的平等权、捕鱼权,并且侵害了他们的适足食物权。平等法院的判决认为传统渔民有资格靠捕鱼为生。最高上诉法院认为争议的法律侵害了适足食物权。在诉讼过程中,渔民和部长达成协议,政府允许这些传统渔民按原来方式捕鱼。法院批准了这一协议,并要求政府修改《海洋生物资源法》。
在很多东南亚和撒哈拉周边的低收入国家,农业正在转变。一些农民发现经济作物更加有利可图,从与贫穷或近于贫穷相连的小型生计农业转移出去。但是在总体上,社会组织、国家发现经济作物种植可能导致更大的收入不平等和环境恶化。Edward Barbier写道:“不适当地使用农药和化肥、对土壤的过度种植、贫乏的灌溉系统会影响整个农业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增加抵御压力和打击的脆弱性。”经济作物引起的环境恶化导致其他问题像咖啡、橡胶和棉花等非食品作物的巨量增加减少了非常贫困人口的可提供的本地生产食物资源的机会。当用作贸易的食品作物如水稻、小麦出口之后全部的食物就涨价,非常贫困人口再次支付不起食品价款。生计农业向经济作物的转变加重了社会分化、经济不平等和营养问题。
在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如乡村农民、渔民的生活本身都很拮据,其所赖以生存的生计如捕鱼如果与资源或环境的可持续性发生冲突,国家和社会都面临两难的选择,要么牺牲眼前利益以图将来的长远利益,要么牺牲长远利益照顾贫穷人口的眼前生存。穷则思变是人的本能追求,种植经济作物可能会增加农民的收入,可是同时又导致粮食作物的减少和土壤肥力的降低以及环境的污染,再加上(国际贸易)的原因,可能导致贫困人口雪上加霜。完全依赖贫困人口自身的努力和政府的不作为无法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或者生态农业。因此政府和社会就要采取措施进行协调和平衡。
当生计农民(以农业谋生的农民)选择转换到经济作物种植的时候政府应该提供支持。有利于借贷者的农村信贷计划、小额贷款、银行贷款法律是让生计农民生活更容易的金融和经济政策的范例。面对过度的债务,农民可能被迫运用不可持续的但是高产的农业技术。这些技术能够引起环境浩劫,但是农民必须还清他们的沉重的债务。如果有政府对农业贷款的控制和(利息的)上线限制,那么农民就不会选择让他们的资源达到恶化或耗竭的程度。其他能够把全球化农业中贫穷的乡村农民解脱出来并减少环境、经济和社会伤害的措施包括:增加免费学校和诊所等乡村社会服务;传播农业技术,而这些技术是有效的并且是环境可持续性的;一套进步的税务系统;建立土地信托和公园;对季节性短工的定向性社会服务。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农村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相当严重。 水土流失,灾害频仍。最近发生与河南、河北、山西等地的洪灾即为一例。农村人畜粪便、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随意排放导致农业环境日益恶化。农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有的农村生活水源、大气、土壤等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大面积减产。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及污水灌溉造成土壤板结,肥力下降;同时,土壤受到重金属等物质的污染。农业污染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对人体造成危害。这些现象显然不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影响生态农业建设。
针对上述情形,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努力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在中央层面,尚无专门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但是有《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关联立法。其中《农业法》有多个条款涉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内容: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第4条);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第6条);加强林业生态建设(第16条);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第38条);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57条);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第63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65条);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第66条);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第85条)。在地方层面,许多省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如《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修订,1993年《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施行,2004年、2018年修订)、《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施行、2018年修订)。此后,甘肃、四川、江西、福建、山东、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相继出台各自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前述条例已经规定了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整体性的农业生态环境要求农业生态补偿立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在内容上还相当零散。因此,必须努力消除立法碎片化现象。特定的治理机制合作可以促进可持续性。可追溯性、透明性、第三方强制力和适应性机制是可持续性的支撑点,这些支撑点的协同比各个支撑点单独采用更能促进可持续性。
众多的人口尤其需要重视粮食安全,城市化进程仍在延续,耕地保护与城市建设用地之间存在激烈的矛盾。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保护了生态环境,却降低农业产量。有机农业提高了食物的质量却降低了粮食产量。转基因食品弥补了粮食短缺,却蕴含着未知的风险。为了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民生产生活的矛盾,必须健全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耕地污染、退化情况,进行休耕轮耕、发展有机农业,引导、鼓励保护性经营,对实施保护性经营的个体户和单位进行生态补偿。国家和地方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金,确保其真正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应该适当突破“谁利用谁补偿”原则。设置动态的、合理的补偿标准,根据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时俱进地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因地制宜,对不同区域实行差别补偿标准;实现生态补偿模式多元化,除了政府支付的主要模式之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业生态补偿。应当加强农业生态补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美国的经验可以适当地借鉴。美国农业部所有生态补偿项目的参与是竞争性的。参与者的受教育程度、社会经历、职业及其他社会经济特征对项目的获得、项目实施的最终效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应当确定合适的生态补偿目标区域,确保环境效益成本的最大化,避免额外多余的支付或对资金投入的浪费、社会矛盾和政治腐败。
处理食物权与可持续性的关系,其实质其实是处理今代人食物权与后代人食物权之间的关系。既要考虑今代人的生存,又要为未来的子孙后代的生存提供足够的空间。两者之间要合理考量,保持一个合理的平衡。这种平衡既要照顾代际公平,又要考虑代内公平,即同代人之间的公平。在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下,让穷人更穷当然不可取。国家和社会必须为穷人包括以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谋生的农民(牧民、渔民)给予适当的补贴,以弥补他们为生态农业所做的牺牲。在制定政策时要注意把握尺度和标准,要适度。为了保护长江水生态水环境,实行十年禁渔的政策(太湖亦是如此),国家为以打渔为生的渔民提供生活补贴,地方政府甚至为太湖上的疍民(靠打渔为生居住在船上的渔民)建房,将其迁居上岸。但是,值得思考的是,十年禁渔的合理性如何?十年禁渔的科学性如何?十年禁渔是否必不可少?十年的期限是否必须如此?十年禁渔是否会造成鱼类的泛滥?会不会过犹不及?
六、可持续的食物消费
世界上的资源是有限的,食物资源也是如此。当一部分人奢侈浪费,另一部分人就有可能忍饥挨饿,其食物权就难以实现。当然,反对浪费并非自动带来食物权的普遍实现,还有赖于公平的社会分配机制。今代人的过度食物消费有可能提前消耗后代人的资源,破坏环境,从而影响后代人食物权的实现,食物的可持续性难以保持。
食物可持续性的实现不仅依赖于食物的生产——农业、林业、牧业、副业和渔业生产方式的革新,而且依赖于食物消费者消费行为模式的改革,涉及食物消费理念、消费习惯乃至消费文化的改变。动物保护有一句大家耳熟能详的口号:“没有购买就没有杀戮。”食物生产自然影响食物消费,反过来,食物消费也引导食物生产,在食品市场经济中可能需要一场“需求(消费)侧改革”。
食品消费在人们的日常消费结构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食品消费对环境的影响在所有消费领域中是最强的。食品消费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贡献了20%,与食品相关的物流体系则进一步贡献了14%。过度的食品消费导致水资源恶化、土壤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破坏。食品消费向可持续模式的转变不仅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有利于改善人体健康。可持续消费正在成为各国制定公共政策的着力点。食品消费的可持续模式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美国越来越多的地方或州制定与动物福利和影响人类食物的法律。加利福利亚州禁止出售马肉作为人类消费品(1998)、拥有和出售鲨鱼鳍(2011),芝加哥禁止以强制喂食鸟类的方式生产的肥鹅肝。加州还通过公民投票(63.5%的支持率)禁止小农场动物圈养,随后还限制其他州的小笼养殖的鸡蛋。大约八个州禁止柳条箱装载怀孕的母猪,七个州禁止小牛板条箱。政府普遍地参与食物供应及人们的日常饮食消费选择深深地影响了生产者(或大或小、或有机或工业化)和消费者。很少小农对现状完全满意。一些人提出对食物选择的基本权利以对抗政府的卷入,坚决主张个人有“食物”自由权——一种决定他们消费食物的类型和数量的权利。法庭却不大承认此项权利,但问题是味觉自由是人们的追求目标吗?
本地食物偏好一方面让人联想到“食物主权”,另一方面,也与食物的可持续消费相联系。很多美国人认为,本地食物消费有利于减少营养丢失和运输消耗。联结消费者与健康食品是美国新的聚焦于食品的政策的一部分。最流行的关注点在于三个问题。第一,在食物生产和食物消费最有意义的距离标志着有益于环境的当下食物系统、消费者营养损失及切断消费者与生产者。第二,粮食安全是美国的一个严肃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贫困而且关系到获得健康食物的机会。第三,美国人与其食物的疏离是让美国社会痛苦的有关健康的食品问题之一。美国现在的食物系统依赖于长距离的饮食产品的运输:牲畜饲料的运输、牲畜到饲养场的运输、作物加工设备运输、产品运送到食品店的最大“食物里程”。营养在转移中丢失,作物依转运能力选择而不是依营养和味道来选择。此外,这个系统严重依赖于影响气候变化的矿物燃料驱动的运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人的味觉是有记忆的。根据科学的解释,人之所以对味觉有记忆,源于胃里的菌群对习惯性食物的记忆(据专业人士的说法,人胃里的物质80%为各类细菌),一旦各类菌群遇到非习惯性“食物”就会爆发连锁反应,导致集体“抗议”,随后会传递到人的大脑。难怪会有水土不服的现象。一个人永远走不出他(她)的童年。因此,本地食品偏好是人类的共同特点,发展本地食品种植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幸福指数。在加拿大和美国的佛罗里达州,政府出台法规和政策鼓励本地社区种植粮食和蔬菜,包括家庭(尤其是贫困家庭)种植,他们认为,这样不仅节省了运输成本,而且节省了广告费用,有利于保证食物的可持续性。但是,这个政策不适合照搬到中国(城市),中国的城市人口密集,小区里面毁绿种菜遭到政府的反对和禁止。但是,在郊区或者在长期搁置的建设用地上,适当种植蔬菜或粮食作物,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土地缓解粮食危机和食品安全危机,另一方面也方便本地市民满足本地口味,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
欧洲对新型植物性产品和具有额外健康益处的食品的需求不断增加。消费者对可持续食品的意识日益增强。德国有超过17万种食品,不仅比以往更优质、更安全,而且更可持续、更多样化、更廉价。但据调查,1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会更加关注食品的生态足迹;13%的受访者表示,提高可持续性并不能成为转向食用替代蛋白质等食品的理由。
对于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依靠外援来消灭饥饿只是杯水车薪,重要的是能力建设。救急不救穷,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发展本地食品生产当然是一个脱贫的有益措施,然而,对于那些生产粮食供自己消费仍有剩余的农民来说,剩余的粮食是否能够运输出去,卖到市场是一个难题。道路交通状况和运输成本让他们望洋兴叹。对于那些粮食不能自给的贫困人口来说,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粮食来解决饥饿。挪威奥斯陆大学教授Asbjorn Eide等认为,饥饿不是源于世界或某个国家平均食物的短缺。用一个简单的经济学术语来说,食物供给不是依赖于需要,而主要依赖于有效需求。如果处于饥饿之中的人们拥有经济资源把他们对食物的需要变成对食物的有效需求,然后生产者将会为挨饿者提供食物。重要的是,生产者为付得起钱的人生产,而不是为需要者生产。例如,富裕的消费者的增长的购买力导致对肉类需求的增长因此引起牲畜生产的增长,即使用以肉类生产的牲畜需要饲料的量比人们为提供同样多的卡路里直接消费谷物的量大十倍。
转基因食品消费也与转基因食品生产密切联系。转基因食品充满争议,自然科学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定论。转基因食品增加了粮食产量,减少了化肥、农药、杀虫剂、除草剂的使用量,减少了环境污染。另一方面,转基因食品充满了不确定因素和风险。转基因农作物可能影响生物的多样性,基因逃逸会对自然界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转基因作物的种植有可能影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食用转基因食品对人类生育能力是否有影响尚无定论。然而,人口的增长、粮食的短缺、便宜的价格使得贫困人口不得不选择转基因食品,即使使用明确的转基因标签。在非洲,由于宗教和文化的影响,人们宁愿挨饿也不食用转基因食品,“饿死不食嗟来之食”。转基因食品在非洲基本上没有市场。在美国,法律对转基因食品采取实质等同性原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产生危害,就与非转基因食品同等对待。因此,消费者的态度对转基因食品起决定性作用。在中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因人而异,研究者和生产者、贸易商意见分歧严重,众说纷纭。官方机构的态度也不一致甚至前后抵牾。黑龙江省人大立法禁止转基因生产,尽管引起争议,但是立场明确。是否购买和食用转基因食品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权。问题是,在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形之下,低收入家庭是否有能力实现选择的自由。
勤俭持家、爱惜粮食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浪费等不健康的饮食文化也严重地损害环境资源。正如由于攀比、虚荣或爱面子心理使假名牌充斥市场一样,长期处于贫困中的爆发心理造成饮食消费中的大量浪费现象。不合理的饮食结构还损害消费者的健康。尽管从总体上消灭了绝对贫困,但是作为人口第一大国,粮食安全问题仍然应该随时警醒。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不容乐观。畸形消费和面子消费必须根绝。《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29日颁布并实施,旨在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该法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软法”,尽管也包含监督措施,但是法律宣传和社会自觉遵守更加重要。革除不良饮食习惯和文化心理,形成良好的社会饮食文化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注释:
1.林沈节:《食物权及其解释》,《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9期,第54-64页;孙娟娟、杨娇:《适足食物权及其相关概念的法制化发展》,《人权》2017第03期,第88-104页。
2.宁立标:《食物权的概念分析》,《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40-43页。
见注1、注2.
3.Leticia Bourges, The Impact of Food Legislation on Sustainability: Organic vs Conventional?, 15 EUR. FOOD & FEED L. REV. 18 (2020).
4.Tai, Steph. “Food Sustainability in the Age of Complex, Global Supply Chains.” Arkansas Law Review, vol. 71, no. 2, 2018, p. 465-480. HeinOnline.
5.Mohamed Ali Mekouar, “Food Security and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Grounding the Right to Food on Agroecology,”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 44, no. 1-2 (April 2014):44-54
6.Sean Connelly; Sean Markey; Mark Roseland, “Bridging Sustainability and the Social Economy: Achieving Community Transformation through Local Food Initiatives,” Critical Social Policy 31, no. 2 (May 2011): 308-324
7.Lamb, J., Rogers, A., & Geyer, L. (2008). “Adding biofuel to the fire: sustainability perspective on energy policy in the 2008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 & Policy, 9(1), 36-74.
8.Ching-Fu Lin,”Blockchainizing Food Law: Promises and Perils of Incorporating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ies to Food Safety, Traceability, and Sustainability Governance”(2020) 74(4) Food and Drug Law Journal 586.
9.U.N. General Assembly, Olivier De Schutter (Special Rapporteur),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Food, Final Report: The Transformative Potential of the Right to Food, A/HRC/25/57, at 3,8 (2014).
10.Ying Chen,“Improving Sustainability and Promoting the Right to Holistic Food: The Role of Agribusiness,” Florid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1, no. 1 (2019): 143-178
11.赵光武.用还原论与整体论相结合的方法探索复杂性[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6):14
12.毛新志:《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第182-183页。
13.Ren-Zong Qiu. Common Values? Interpretations from a Chinese Perspective. 2002.转引自毛新志:《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第34-37页。
14.毛新志:《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第34-37页。
15.肖玲诺:《传统哲学整体性思维模式与中国现代化建设相互作用初探》,《求是学刊》1993年第6期,第26页。
16.Ren-Zong Qiu. Common Values? Interpretations from a Chinese Perspective. 2002.转引自毛新志:《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第34-37页。
17.Wilfred Beckernan. A Poverty of Reason: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2004). Natural Resources & Environment 78.
18.吴荣富:《探寻食品链可持续发展的灵感》,《中国禽业导刊》2020年第8期,第46页。
19.Keith H Hirokawa,‘Saving Sustainability’ (2016) 46(2) Environmental Law Reporter News & Analysis 10151.
20. Keith H. Hirokawa, A Challenge to Sustainable Governments?, 87 WASH. U.L. REv. 203, 204 (2009).
21.Leticia Bourges, ‘The Impact of Food Legislation on Sustainability: Organic vs Conventional?’ (2020) 15(1) European Food and Feed Law Review (EFFL) 18.
22.P. and Lukman, R.K., ‘Review of sustainability terms and their definitions’,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Vol. 15, No. 18, 2007, 1875-1885
23.European Commission - .(last accessed on 15.8.2021)
24.Leticia Bourges, ‘The Impact of Food Legislation on Sustainability: Organic vs Conventional?’ (2020) 15(1) European Food and Feed Law Review (EFFL) 18.
25.Leticia Bourges, ‘The Impact of Food Legislation on Sustainability: Organic vs Conventional?’(2020) 15(1) European Food and Feed Law Review (EFFL) 18.
26.顾金峰:《绿色食品经济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食品研究与开发》2016年 第 23期,第220页。
27.陈继昆:《有机农业是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云南农业》2004年第2期,第16页。
28.Gonzalez, CarmenG., The Global Food Crisis: Law, Policy, and the Elusive Quest for Justice, Yale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2010, (4)P. 41.
29.Christophe Golay and Melik Özden , The Right to Food, http://www.cetim.ch/en/documents/Br-alim-A4-ang.pdf, p.25.转引自宁立标:《适足的食物权及其法律保障研究》,吉林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第87页。
30.Edward B. Barbier, Cash Crops, Food Crops, and Sustainability: The Case of Indonesia, 17 WoRLDu DEV. 879-95 (1989).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0/2001, ATTACKING POVERTY 61-76 (2008), at 135-59.
31.Stephan J. Goetz, Economies of Scope and the Cash Crop-Food Crop Debate in Senegal, 20 WORLD DEV. 727, 727-34 (1992).
32.Robert S Lawrence, Iris Chan and Emily Goodman, 'Poverty, Food Security, and the Right to Health' (2008) 15(3) Georgetown Journal on Poverty Law & Policy 583, 603.
33.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0/2001, ATTACKING POVERTY 61-76 (2008), at 45-59.
34.戚道孟、王伟:《关于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思考》,《中国发展》2008年第1期,第39-40页。
35.林红:《基于农业环境法视域的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构建研究》,《学术交流》2013 年第12期,第65-66页。
36.Tai, Steph. “Food Sustainability in the Age of Complex, Global Supply Chains.” Arkansas Law Review, vol. 71, no. 2, 2018, p. 465-480. HeinOnline.
37.李嵩誉:《农业绿色发展法律机制的建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2期,第41页。
38.林红:《基于农业环境法视域的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构建研究》,《学术交流》2013 年第12期,第65-66页。
39.全世文:《品可持续消费行为:动力机制与引导策略》,《世界农业》2020年第6期,第25-35页
40.Samuel R. Wiseman, The Dangerous Right to Food Choice, 38 Seattle U. L. REV. 1299(2015).
41.Susan A. Schneider, A Reconsideration of Agricultural Law: A Call for the Law of Food, Farming, and Sustainability, 34 WM. & MARY ENVTL. L. & POL’y REV. 935 (2010).
42.墨菲:《更健康、更可持续、更数字化——2019年世界食品博览会(Anuga)发布全球食品行业发展趋势报告》,《中国食品》2019年9期,第34页。
43.Asbjorn Eide, Arne Oshaug & Wenche Barth Eide, The Food Security and the Right to Food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Development, 1 Transnat'l L. & CONTEMP. Probs. 415(1991).
作者简介:曾祥华,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明德公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