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永平 代江波: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辩证特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7 次 更新时间:2022-03-17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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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永平   代江波  


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从唯物辩证法视角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明特色,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坚持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相统一。任何民主的实现,都必须经历恰当的实现过程。离开了必要的实现过程,民主就成了只存在于想象中的“空中楼阁”。但是,仅仅有过程还不够,还要有结果,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民主运行闭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重要论断表明,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既要看过程,更要看结果。过程规范固然重要,但结果正义更为根本。在过程和流程上,我国既重视民主选举,也重视选举后的治理,坚持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环节彼此贯通起来,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民主的各领域各环节全过程。在成果与结果上,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不断完善民主过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寻求全社会意愿并找到最大公约数,进而达成社会共识,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我国协商民主的成功实践充分表明,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从过程上保证了人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还从成果上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相统一。

坚持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统一。程序是实现民主的必经环节,而离开实质程序的民主,则会成为好看不中用的“花架子”。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是“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的结合。任何民主的实现都离不开相应的程序,离开了必要的程序步骤,就谈不上是真正的民主。但是,看待民主不能只看到民主的实现程序,更重要的是透过程序的外壳把握民主的实质。评判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不仅要看法律和制度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程序和规则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不仅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我国民主的成功实践充分表明,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被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中,充分地、有效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各环节全过程中。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坚持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统一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坚持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统一。在复杂且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权力只有通过民主的方式才能有效行使。马克思认为,民主政治意味着真正的普遍选举。普遍的直接选举是实现民主的重要方式,但在人口规模较大、区域较广或者决策的事情比较专业的情况下,这一方式的操作面临很大的难度,必须有相应的间接民主作为补充。在我国,公民有实现直接民主的各种途径和形式,最为典型的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同时,我国也有各种形式的间接民主来保障人民的广泛权利。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间接民主的主要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它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可向代表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而且有权对代表实施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全国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各种联络渠道和平台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人民的意愿和诉求,有效保证全体公民有序参与政治,依法享有和行使民主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运行和实施,都体现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有机结合。

坚持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相统一。1843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在马克思看来,民主就是人民建立自己的制度,制度最终体现人民的意愿,人民是政治生活的决定性环节。我国有一整套确保人民意愿与国家意志相统一的制度体系,保障国家权力机关从不同社会阶层的各种要求中提炼出人民共同利益的交汇点,并经过法定程序——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再通过人民民主监督来确保体现人民意愿的国家法律得到忠实执行。我国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安排,使得人民意愿得到了全方位、全链条的体现与保障,从而使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实现了高度统一。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三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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