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锦:有必要提出用10-15年时间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目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66 次 更新时间:2022-01-22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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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锦 (进入专栏)  


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是一个学术性较强的问题,学界已有不少深度研究成果。流行的界定方法有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所谓“绝对标准”是指采用收入或支出等客观指标界定中等收入群体。例如,世界银行经济学家以巴西和意大利的年平均收入为标准,将其分别界定为中等收入群体划分标准的下限和上限。国家统计局也提出了一个绝对标准,即把家庭年收入在10万—50万元之间的群体定义为中等收入家庭,并按该标准测算,2018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约占总人口的28%,这就是目前我们常提到的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约4亿人的来源。

与之相对应,“相对标准”则是以中位数收入为中心,通过设定上下浮动的一定比例,界定中等收入群体边界的上下限。例如,李培林等人以收入分位值为标准,把城镇居民收入的第95百分位界定为中等收入群体上限,下限则为城镇居民收入的第25百分位。按这一标准,我国城镇中等收入群体在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3年的占比分别为27%、28%、24%和25%。

以绝对标准测量中等收入群体,在不同发展水平和收入结构的国家会遇到一些问题,因为按照这样的绝对标准,发达国家的居民可能80%甚至90%以上都是中等收入群体。所以,在国际比较中,学术界更倾向于使用相对标准。通常的做法是,把全国居民收入中位数的75%-200%定义为中等收入群体,近10年来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占比一直维持在40%左右。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之所以重要,首先与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进入高收入社会相关。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在题为“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社会”的报告中指出,在1960年的101个中等收入经济体中,到2008年只有13个成为高收入经济体,87%的中等收入经济体在将近50年的时间跨度里,无法成功突破中等收入陷阱,进入高收入阶段。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多数是拉美国,对这些国家而言,人均GDP 1万美元就像一道魔咒,跨越了还要倒退回来。

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因甚多,其中一个重要变量就是收入差距过大,没有形成足够规模且稳定的中等收入群体。反之,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过程中都保持了较低的收入差距。

对中等收入社会向高收入社会的跨越期来说,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意义首先是增加消费需求,为经济持续增长注入新的动能。这一时期经济增长已由高速转入中速,投资、出口对增长的重要性下降,消费和服务业逐步转为主导性增长力量。中等收入群体作为边际消费倾向高(相对于高收入群体)、消费能力强的部分,成为扩大消费容量进而拉动增长非常重要的力量。

中等收入群体扩大、消费扩容,前提是能够实现收入增长,使这部分人从低收入行列脱颖而出。低收入阶层增加收入可以有多种途径,比如通过再分配,但在总体和长期层面,低收入阶层增加收入并进入中等收入行列,要靠他们自身创造财富能力的提升。所以,在增长视角下,对有潜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那部分低收入人群来说,他们首先是生产者、创新者,创造出社会财富、提高收入水平,进而作为消费者增加消费,并为下一轮生产和创新营造条件,从而在这几种身份之间建立起可持续的循环。

这样一种循环的形成和提升并非易事。二战以后工业化的历史经验表明,摆脱传统社会的低水平增长陷阱,启动现代增长进程是一场苦战,但相比于此后由中等收入阶段转向高收入阶段,似乎还要容易一些。如果把现代经济增长看成火箭发射入轨的过程,摆脱传统社会低水平增长陷阱是一次启动,摆脱中等收入陷阱、成功转入高收入社会则是二次启动。二次启动的难度显然大于一次启动。几十个经济体进入现代经济进程,而只有少数经济体跻身于高收入社会的事实,提供了有说服力的佐证。坦率地说,我们对二次启动的难度有多大并不很清楚,而这也恰恰是研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难点和重点所在。

中国的收入差距扩大伴随着改革开放推动的经济高速增长出现并发生波动。收入差距扩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要放到经济转型、制度变迁的架构下考量,并不存在简单的结论。如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逻辑和政策,也要在这一过程中加以分析。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差距的演变历程,可以引出两组重要概念。一组是“增长型收入差距变动”和“衰退型收入差距变动”。所谓“增长型收入差距变动”,是指收入差距变动与经济增长同时发生,而且收入差距变动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因,更具包容性的情景是,各个阶层的收入均有增长,只是增速不同引起收入差距变动。相反,“衰退型收入差距变动”是指收入差距变动与经济衰退同时发生。这里的衰退也可以区分为绝对衰退和相对衰退,前者是指经济规模的收缩或负增长,这种情况少有发生;后者则指经济增速虽然维持了正增长,但显著低于潜在增长率。

另一组概念是“增效型收入差距变动”与“减效型收入差距变动”。前者是指收入差距变动有利于提高效率,如资源由低效领域向高效领域的流动,通过改进激励机制降低成本、增加产出,通过创新拓展新的增长空间等。而“减效型收入差距变动”则指收入差距变动带来效率下降,如腐败、行政性垄断引起的收入差距效应。增效型与减效型收入差距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区别是前者创造社会财富,后者只是在转移社会财富。现实生活中,二者有时是同时发生的,如改革初期的双轨制,就是在提供部分市场激励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腐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体属于增效型主导、经济增长接近潜在增长率水平的收入差距变动状态。改革开放初期,农村改革驱动了低收入阶层增效增收,使收入差距有所收缩。此后出现的收入差距扩大,大体上与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相对应,表明更多是增效型差距扩大在起作用。减效型因素也普遍存在,例如,与行政权力相关联的腐败、行政性行业垄断、不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基本公共服务分享不均,都不同程度地拉低了经济增长水平。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作为转型期的经济体,增效和减效有时是混在一起的,并非泾渭分明,如多种形态的双轨制。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已经进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第二阶段,也就是通过另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第二阶段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都要大于第一阶段。试图后富起来的群体在人力资本、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上总体差于先富起来的群体,而且向前走或向后退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已有先例。从国内看,前段时间受疫情冲击,部分地区劳动者收入和消费水平下降,有数据显示,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出现阶段性收缩。

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有必要提出一个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目标,在已有的4亿中等收入群体的基础上,再用10—15年时间,推动这个群体再增加4.5亿人,达到8亿-9亿人,占到总人口的60%左右。提出并实施这一目标可以有如下一些考虑。

首先,中等收入群体倍增对扩大内需、提高生产率和社会政治稳定都是不可替代的,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和实现倍增的时间都具有重要意义。实现这一目标具有可行性。根据我们研究团队的测算。假定2019-2030年实际GDP平均增长5.0%左右,平均通胀率为2.5%,名义GDP年均增幅7.5%,居民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与名义GDP增速匹配。同时根据不同收入群体内城乡居民分布的加权计算,低、中和高收入群体收入增速分别为7.7%、7.1%和6.9%,到2030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上升至51%,低收入群体比重下降至45.5%,高收入群体比重则上升至3.3%。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达7.5亿,与2018年相比,有3.7亿人由低收入阶层上升至中等收入阶层。按照大体相同的变动速度,到2035年以前,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有可能达到8亿—9亿人,实现倍增的目标。

另一个相关议题是实现这一目标所涉及的重点人群。从现阶段我国城乡结构转型、收入增长的特征看,广义上的“进城农民工”是未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着力关注的重点人群。应当从进城农民工的这些特点出发,采取针对性强、务实有效的战略和政策,推动更多的进城农民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进入共同富裕的第二阶段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战略和政策的核心是促进机会均等,着力提升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人力资本差距,以增效带动增长的方式缩小收入差距。下一步实施中等收入群体倍增战略,应以提升进城农民工人力资本为重点,采取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多方面政策措施,力争在不长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

一、对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城市落户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仍有限制的城市改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即由规定符合何种条件能够落户,改为不符合何种条件不能落户。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缩短负面清单。对北上广深和其他特大型城市的城市核心区与非核心区域、都市圈内的中小城镇等实行差异化政策,采取不同的负面清单,适当放宽后者的落户限制。

二、建设面向农民工为主的安居房工程。以大城市尤其是几大都市圈、城市群为重点建设安居房,着力解决能够稳定就业、对当地发展做出贡献、就地缴纳社保的低收入农民工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问题。降低购买资格门槛,不歧视无户籍、无学位人口。由政府主导筹措土地资源、设计运行规则、加强监管,在政策框架内实行市场化运营,形成商业可持续机制。

三、与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提供安居房相配套,加快推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继续推进并扩展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随人员流动可携带的政策,打通农村社保、医保和城镇居民社保、医保的衔接。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四、提供就业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吸收农民工就业。全面加强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推行农民工新型工匠培训计划。

五、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流转,增加农民工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组织外部流转,积极稳妥务实地解决好小产权房问题。

六、促进机会公平。改变有些地方对低收入农民工的歧视性做法,在大体相当的条件下,在就业、升学、晋升等方面,给低收入阶层提供更多可及机会。

七、各级政府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定期督查,确保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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