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谋:加强科研诚信的自律自查自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5 次 更新时间:2021-11-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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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谋 (进入专栏)  


诸位线上的同仁和同学,大家晚上好!


感谢科研处相邀,非常高兴能在2021年“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月”里,和诸位分享我关于科研诚信问题的一点想法。

今天我讲座的题目是:加强科研诚信的自律自查自治。

一、科研诚信差强人意

最近几年来,国内各种学术不端新闻不少。大家随便上网搜一搜,说严重一点,科研丑闻可算是层出不穷,引发全社会对科研诚信的担忧、热议和批评。

我们就举最近三四个月以来公布的例子,来做直观的说明。

首先,最近冲上热搜的个别案例可以说是一个接一个。

微博热搜的案例。11月1日,北理工副教授张华平微博发文称,他2016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赵连伟的学位论文,被同年毕业的湖南大学硕士生陈杰全文从格式到内容100%抄袭。在致谢中,抄袭者居然说他的导师,对他的研究花了许多精力,从开题、实验到写作,都提出过宝贵的指导意见。可是,如果他导师真的指导过,100%的抄袭难道看不出来吗?11月3日,湖南大学公布处理意见:抄袭者学位撤销,导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不说百分之一百,这个导师基本上没有指导过陈杰。对不对?

微信热搜的案例。10月17日,北京某大学材料专业的女硕士毕业生发文,称在读时与前男友蔡某合作文章,先说好以共同一作的形式投SCI杂志。结果蔡某偷偷地把文章译为中文,未告知女友的情况下发表了合作文章,而且没有署女友的名字。后来两人分手,蔡某在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下,赴国外读博,将合作论文的英文版投稿,这一次第二作者是现任女友,也没有署前女友的名字。得知此事后,前女友愤而上网公开发帖,由于此事在学术中掺杂了八卦、狗血元素,立刻就上了热搜。有网友出了绝对狠的意见:女硕士先仔仔细细收集证据,但现在不做声,等前男友发表此文,然后在国外读博快要的毕业的时候,再把此事捅出来,让他白读几年书拿不到学位,还要赔偿资助方的钱。这个意见狠不狠?有温和一点的网友出主意:联系现女友,戳穿此事,把他们搞分手。哈哈哈,这就成了曾经爱过一会,最后用一生来回忆啦。

知乎热搜的案例。9月20日,国内图像识别著名公司旷视的研究员王剑锋,在网上发文称,北理工硕士生9月16日在预印网站上发表的论文,完全是抄袭他2020年给另一个在清华举办的国际会议的投稿。王剑锋细致地对比两篇论文,说明它们的标题、摘要、图片和数据上是怎么一样的。引起大家关注的是:他的投稿怎么会泄露出去呢?网友怀疑是某个审稿人泄露的。哪个审稿人看了文章,存下来,然后发给了北理工的硕士生呢?大家可以想一想。

其次,再来看看最近的集体性的统计数据。

8月份,学术出版商爱思唯尔,对旗下期刊的400多篇论文展开调查,其中大部分论文作者来自中国。这些论文涉嫌学术不端,爱思唯尔正在撤回其中的165篇论文,还计划撤回另外300多篇论文。

8月份,学术出版商SAGE旗下3个杂志撤稿31篇,作者都是中国学者。

9月,学术出版商施普林格.自然,对旗下期刊的436篇论文进行调查,怀疑它们的科研诚信问题,其中大部分论文作者来自中国。

10月份的报道:自2018年起,学术出版商Spandidos Publications 旗下6本杂志,大量撤回中国学者论文。截至2021年10月13日,数量共计177篇,很大一部分论文涉嫌论文买卖。

这些信息都是靠谱的杂志、网站或研究机构所发布的,比如《自然》杂志网站,科学网微信公众号,著名的Retraction Watch(撤稿观察)网站等。

11月8日,据Retraction Watch网站的消息,医学类的25种学术期刊,从2018年至今三四年时间,共撤回中国学者论文913篇,作者单位主要是中国医院的医生。撤稿原因主要包括:图片重复,结论不可靠,数据完整性存在疑问,涉嫌操纵同行评议过程,结果无法重复,文章提交后作者及其单位发生改变等。

大家有可能不理解,为什么作者单位不能发生改变呢?作者单位署的是当时做出成果时的单位,而不管你后面跳槽的事情。国际投稿一般不能随便换单位,中途换作者更是要仔细说明原因。

从上面的情况看,国内学界科研诚信问题相当严重,已经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或者说“皇帝的新装”,一看便知。否则,科协今年也不会搞“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宣传月”活动,中科院官方《中国科学报》今年也不会专门搞“科研诚信大家谈”的专栏。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说,这些都是理工科的情况。咱们人大以人文社科著称,人文社科的情况怎么样?大家都是行业中人,都清楚其中的情况,应该不会反对我的直觉判断:人文社科的学术不端情况,只会有过之而不及吧。对不对?

讲一点个人的切身体验。2005年博士毕业后,我当了大学老师,第一年就发现博士论文被人照抄发表了一部分,当时还找人理论理论。后来,发现这样的事情太多了,根本无暇顾及。

上个周末,就是四天前,我给社科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当评委,他们送来一篇非常优秀的哲学论文,属于开创性的研究。该文4年前发表在咱们人大学报上,我还引用过该文。因为评审的原因,我就在知网上检索了一下,发现该文现在被引用就137次了,影响是跨学科的。这在小众的哲学论文中是很少见的。除了检索到被引信息,我还发现另外一篇题目一模一样的论文,作者是另外一个人,下载下来打开一看,该论文的结构、目的标题、内容和引用文献,傻子都看得出来是抄袭我评审的那篇论文的,抄袭者做的工作就是将11页的原论文压缩到现在的2页,一定要说是摘要吧也很难说摘出了精华,然后就发表在一个完全不起眼的理工科杂志上。评审表快递出去以后,我辗转才联系到论文作者,告知他有人抄袭他的论文。他的反应和大家一样:随便吧,这样的事情太多了,我管不过来。

真的很无语,有没有?

有意思的是,前几天的11月10日,《医师报》公众号发表某著名学术出版家的一篇文章,题为:“国际期刊针对中国学者大规模撤稿?抹黑中国以偏概全决不允许”,分析中国学者的科研诚信被国际期刊质疑的意识形态原因。即便作者讨伐意识形态偏见,可还是得承认咱们的科研道德水平有待提高。除此之外,他还认为,临床医生发文才晋升职称的评价体系,以及期刊自身把关不严格,是中国作者被大规模撤稿的最重要原因。

总之,我对国内学界总的评价是:科研诚信状况差强人意。我想,这应该不属于抹黑吧。2月份,《环球时报》有篇文章对此的评价是:科研诚信建设刻不容缓。

二、科研诚信问题的复杂性

所谓科研诚信,就是科技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讲诚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与科研诚信相对,违反科研活动的行为规范,便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为此,国外很多大学制定了所谓荣誉法则(Honor Code),又称为诚信法则,主要是4个关键词:诚实、负责、信誉、荣誉,还让大学生签字宣誓。

在学界,还流传着著名的“学术诚信三原则”:1)你确实做了某项工作时,才能声称做了;2)当你仰赖了别人的工作,应引注和致谢;3)所有的数据和文献应真实而公正地呈现。

听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在实践活动中,遵守科研诚信其实非常复杂,原因至少在于2点:第一是专业性,第二制度相关性。

我们先说专业性。某项研究、某项发表是否学术不端,牵涉到复杂的专业问题,普通吃瓜群众以及其他专业的研究者,常常无法进行判断。

4月16日,著名的Cell(细胞)杂志编辑部发表声明,认定哈佛医学院John Blenis团队在Cell 在线发表的一篇分子生物学论文,不必撤稿。该文是2005年——16年前发表的。2020年12月,有人质疑该文图片重复使用。一般图片重复使用,就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了。但是,Cell编辑部认为,虽然该文原始数据无法找到,但图片重复使用不会损害该文的结论,因此没有必要撤稿。显然,这样的情况必须要“小同行”才能搞得清楚,这样的结论只有“小同行”才能做得出,外行肯定是不行的。

在学术不端的指控中,图片使用问题最近出现频率很高。年初国内热议的饶毅举报事件中,举报方一个重要的指控就是图片使用。1月21日,21个部门参加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名字有点怪,就是一个调查组吧——回应了饶毅的举报,在科技部网站上发表“有关论文涉嫌造假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结论是“经调查未发现造假、剽窃和抄袭”,“但发现较多论文存在图片误用”。饶毅呢,旋即再次公开向“中国科学院第六届道德建设委员会”举报林-裴(1999)论文涉嫌学术不端。

近年来,吃瓜群众对学术丑闻参与积极很高,兴趣很浓厚。网上争论的一个焦点就是:图片误用难道不是学术不端吗?对此,我的观点的是:这个事情必须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来判断,吃瓜群众没有专业知识,也没有相关原始材料,难以完全搞清楚的。在个人公众号“不好为师而人师者”上,我发帖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结果被人骂得要死,意思是我没有站在人民群众的一边。

除了图片问题,很多新出现的学术不端类型,不是专业人士根本判断不了。比如,最近有种使用反向翻译软件掩饰抄袭的情况,将英文翻译成中文,然后再用软件翻译成英文,来回倒腾,查重软件在文字上就发现不了。还有一些人用同义词替换常规术语,以此躲过查重软件。专业研究者要仔细审看,才能发现猫腻。有些骗子用相近的邮箱——不仔细看,看不出来差别——冒充客座编辑,组织假的Issue(专刊)。还有一些学术不端者,通过提供假的邮箱,操纵同行评议。类似这样一些问题,只有专业同行专门花费精力,才能辨别。

我们再来看制度相关性。科研诚信并非简单的社会道德问题,而是牵扯到相关社会制度环境和制度设计。学术不端的危害更不仅仅是让人丢脸那么简单,而是会威胁整个科技事业的基础。

科研的本质在于创新和创造。不诚信的东西,根本没有创新性,这样的东西盛行,科研还是科研吗?不是了吧。科研被等同于发表论文,发表出来就是“胜利”。这样的做法,对于科研完全是釜底抽薪,将完全抹杀科研活动的价值。

科技竞争是今日全球竞争和大国竞争最重要的方面。由此观之,科研不端行为的危害,怎么说都不足为过。对不对?

上述《医师报》上“国际期刊针对中国学者大规模撤稿?”一文,就指出国内医学领域科研不端行为高发,与临床医生要发SCI论文才能晋升职称奇怪的不合理制度有关。

上述旷视公司王剑锋研究员被抄袭的案例,说明同行评议过程中,如何防止未发表论文泄露,是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说老实话,我个人是不敢向国内的学术会议提交完整的未发表论文的,就给个题目和一段摘要。

在饶毅举报事件中,处理该事件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机制”,本身就受到争议,很多人觉得这里面存在这权力斗争的问题。说是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组建高层次专家组,可学术事务是非常专业的,不是级别高就能搞清楚的。学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最好由小同行组成调查委员会,公布专家名单,公布专家评议意见。像饶毅举报这类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甚至可以公布每位专家的具体意见和理由。如果觉得利益牵扯,回避原则难以落实,甚至可以请国外的小同行来评议。由于中国的各种学会、专家委员会基本上都是“官办”的。于是,官方处理学术事务,在中国变得很“自然”。此时,人民群众联想到权力斗争,也就很“自然”了。

在最近的几年的热议的所谓研究生导师“剥削”学生的讨论中,9月份我曾在科学网微信公号上发表题为“导师和研究生互相‘剥削’?传统师徒制过时了!”的帖子,分析事件的制度复杂性,认为不能简单地搞道德审判。

网上很多人简单地认为,现在导师成了老板,把学生当打工仔来剥削,是一种普遍而典型的学术腐败。实际上,大家不知道现在的导师负责制,导师压力山大。导师免费承担多少额外的任务,比如要关心学生有没有钱吃饭,是否心情不好导致抑郁,论文发不发得了,有没有女友/男友,毕业找不找得到工作等学业之外的“杂事”。因此,类似问题与现行继承传统的师徒制导师制有很大关系,导师和学生之间的权责不清。

如果以论文导师制代替既有的导师负责制。也就是说,取消一进校就分配导师、研究生各方面事务均由导师负责的导师负责制,而代之以做学位论文时再双选导师、导师只负责学位论文的论文导师制。论文导师制取代导师负责制,大家的关系会变简单,就是纯粹的学位论文指导和把关的关系,剥削不剥削的问题就好解决了。

现在国家在推“破五唯”,在制度上有助于减少科研不端行为。原来的学术评价靠数数字,而且数得非常的细。比如,很多研究型高校的文科学者每年至少发一篇核心期刊论文,才算完成基本任务。于是,国内文科教授论文数量惊人,一百二百不算啥,可国外文科教授一辈子发表二三十篇论文就不少了。所以,在国外演讲写简历,我都说自己发了不到二十篇论文,出了两三本书——数量太多,别人会很诧异的。特别令人头疼的是,期刊还分核心非核心,核心里面再分ABCD级,论文水平依照发表期刊来确定。于是,A刊编辑似乎成了比博导水平还高的神一样的存在,他们说不能发就不能发。还有什么第一作者才算数,合作成果不算成果不是第一作者不算成果,非核心期刊不算成果,艺术学院表演专业的老师不发表论文也别想上职称……这些制度上的“奇怪”规定,显然会刺激科研不端行为。对不对?

总之一句话,科研诚信问题在现实中非常复杂。这就牵扯到一个问题:既然科研诚信问题如此复杂,非专业的外部社会能否介入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又是否需要外部社会控制的介入?

三、科研诚信自律自查自治

关于外部社会控制介入科研诚信建设的问题,支持者认为,目前学术不端行为已经失控,仅靠学术共同体内部的自我控制机制,已难以奏效。反对者认为,处理学术不端涉及专业问题,外行对此很难窥得其堂奥,因此最好是“学术的事情学界了,专业的事情专家干”。

类似争论早在19世纪便已出现,进入20世纪更是论争迭起。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家规划科学成为当代科技发展最重要的趋势,传统的科学自由观念面临全新的社会形势。

国家对科技事业的支持,是当代科技突飞猛进最重要的动力。显然,你拿了国家的经费,难道还不让国家干涉吗?无论是有效组织大规模科学活动,还是有计划地协调科学与社会的关系,乃至防范科技风险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国家干预科技发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日益被当今社会所广泛接受。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中国学界内部自我控制是不是已经失效了呢?要是失控了,当然需要外部社会控制的强力介入。但是我认为,失控的结论要慎下。

中国科研活动的规模急速扩大,是相关新闻绝对数字增多的重要原因。粗略地说,中国科技从落后到逐渐领先,完成从“小科学”到“大科学”的根本性转变,主要是最近20多年的事情。当投入资金、从业人数、科技机构、学术活动和国际合作增加,成果随之增加,问题也必然增加。并没有实证数据表明:中国的学术不端与从业人员的比率高于其他国家。也没有实证数据表明:现在的学术不端比几十年前更严重了。因为大规模的科研活动在国内兴起,还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事情,现代学术规范也是此时才逐渐最国内广为传播。

在这种急速扩张的情况下,科研管理体制不能百分百跟上急速变化,需要进行一些调整,这属于正常的情况。无论是学界内部控制,还是社会外部控制,都有诸多细节机制要不断地地完善。对不对?

并且,社会干涉过度,很可能会侵害学术自由。而学术自由是学术的生命线,只有自由的学术才能支持不断的创新和创造。

在科学史上,有一个著名的巴尔的摩事件,常常被用来说明外部干涉过度会导致更大的制度性问题。1986年,特里萨·嘉莉与美国著名生物学家戴维·巴尔的摩合作在Cell上发表一篇论文,被同一实验室的博士后玛格特·欧图勒举报。结果此事前前后后牵扯十年,遭遇媒体和司法的介入,官司最后到了美国国会,搞得沸沸扬扬。

巴尔的摩37岁即获得诺贝尔奖,时任MIT教授和Whitehead实验室主任,本来当了洛克菲勒大学校长,因为此事而辞职。1996年,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最终认定,特里萨·嘉莉的实验数据存在许多错误,但对她学术不端的指控不成立。其后的1997年,巴尔的摩才得以成为加州理工学院的校长。

巴尔的摩事件中的举报者玛格特·欧图勒,由于引来媒体和司法的介入,被学术界认为危害学术共同体自行处理的自治权利,危害学术自由,结果到处找不到学术岗位,不得不退出学术界。

因此,外界力量过度介入科研诚信纠纷,并非一件好事。在实际科研活动中,学术自由与社会干涉总是平衡在某个“点”上,同时对学术共同体施加内外两方面的影响。所以呢,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最好是相互协同、相互支持。

因此,当前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在强调适度外部介入的同时,不应忽视学术共同体的自律、自查和自治。

最近国内的相关社会热议,很多关注的正是学术共同体内部控制的问题。学术自由意味着学术自治,但不等于放任自流。学术共同体想要自治,首先就要搞好自律自查。社会给学术活动一定的自主权,是因为科研的专业性决定了:适度学术自由能更能有效地促进科技发展。但是,如果不能搞好自律自查自治,国家和公众怎么能“放心”给学界更大的自治权呢?

现代自然科学诞生以来,为了争取学术自治,无数科学家,以及为科学鼓与呼的前辈,做出过大量努力。最重要的“一块”,便是科研共同体逐步形成的自律自查自治制度,比如精神上提倡科学精神,机制上坚持同行评议和学术批评,以及传授和完善细致的学术规范,等等。

学术共同体健康发展,离不开一套自律自查自治的办法。它要在实践中动态“落地”,要行之有效。理论上说,类似的“学界行规”既不是党纪国法,也不一定明确成文,很多时候却更严格。一个研究者实验造假、抄袭剽窃如果一旦被查实,很快会在科研共同体内部公开,结果往往是彻底失去从事科研工作的资格,在整个学界都再找不到学术岗位。此时,可以说是“学术生命”被“判死刑”,某些学术丑闻的事主甚至因此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样案例在科学史上屡见不鲜,绝非危言耸听。

2014年1月,日本理化学研究所小保方晴子在《自然》发表论文说,他们把体细胞放入弱酸性溶液中并施加刺激,成功培育出类似干细胞的多能细胞。小保方晴子于是名声大噪,甚至被追捧为有望冲击诺贝尔奖的“日本居里夫人”。然而,她的论文很快引起造假质疑。在舆论压力下,理化学研究所成立专门委员会调查论文材料可信性。委员会4月1日公布报告,认定小保方研究过程中存在“捏造”和“篡改”图片行为,并于7月份正式撤回论文。10月,小保方晴子博士学位被早稻田大学取消。12月,小保方晴子辞职。令人嘘唏的是,论文的共同作者、小保方晴子的导师笹(tì)井芳树,由于未能发挥把关作用,8月份在理化学研究所自杀身亡。

学生带得不好,导师把命都赔上了。真的坑导师,有没有?!

实际上,正是“学界行规”一代一代沉淀,最终成为学界的某种习俗、惯例和规矩,内化为科学家的“学术良心”。学术共同体要成其为共同体,必须有这样的学术良心。当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时,学界同仁到感到强烈道德义愤,一致进行签字,学界自律文化比较成熟了。反之,如果不闻不问,甚至觉得正常,感慨被发现很倒霉,这样的学界就需要外界强烈的干预来矫正了。对不对?

因此,完善和落实科研诚信的自律自查自治制度,对于建设更健康的学术共同体至关重要。更多的自律,就有更多的学术自由,科技就能更高效发展。否则,外界对学界没有信心,不相信你们自己能管好自己,就只能介入学界事务,而且要强力介入。此事,无论对于学界,还是对于整个社会,都将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

四、打击建设共促科研诚信

学术规范不能光停留在道德层面,共同体内部得有相应的自查自治机制。发现学术不端,应该有例行的学界检举渠道,学术共同体审查机构、评议程序,以及意见公开和处置办法,不能让自查自治成为一纸空文。比如,学术批评既要包括学术观点的争论,也涉及学术风气的评议,可以在学术刊物上留出一点相关版面搞学术批评。当然,由于文化传统和国情差别,我们要因地制宜,不一定完全照搬别人的经验。

目前,关于学界的自律自查自治,有2个问题非常重要:一个是反向的,即切实打击科研不端行为;另一个是正向的,即完善科研诚信教育制度。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切实打击科研不端行为。

国内打击科研不端的力度不够,饱受诟病,尤其被批评对一些“大人物”涉嫌不端的处理,工作做得很不好。饶毅举报事件中,“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在科技部网站上发布通报,寥寥几行,对调查过程没有进行充分的详细说明。

相比较而言,国外处理要严厉得多,周到细致得多。对于影响较大的涉嫌科研不端事件,公开调查报告在国际上是常规做法。在2002年的贝尔实验室舍恩造假事件中,独立的审查委员会提交并公布了长达125页的结论性报告。详细的质疑、解释与判断等信息的公布,既能提升举报查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增强学界和社会的信息,也是广大科研人员难得学习科研诚信规范的好机会。对不对?

9月8日,人民资讯报道,日本筑波大学一名毕业生被撤销医学博士学位,就因为发现他的学位论文中有7行抄袭文字。以及1张从互联网上提取的图片,没有注明来源。严不严?

10月5日,英国政府网站发布正式消息,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论文代写行为,最近将通过《技能和16岁+教育法案》(Skills and Post-16 EducationBill),将“论文工厂”买卖论文定性为犯罪行为,卖的、买的都有可能为此而坐牢。

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责任在于承担科研相关工作的研究机构,以及学术期刊、专业组织和机构。它们得有相关举报制度,以及保护善意举报人的程序。发现科研不端嫌,必须迅速进行调查。当不端行为得到证实,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尤其不能高举轻放,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结果是不端行为成本太小,而收益巨大,无法实现共同体内部的自律自查自治。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完善科研诚信教育制度。

科研诚信问题在实践上非常复杂,相关知识如不进行专门的传授和学习,往往搞不太清楚,在思想上模模糊糊。因此,学术共同体必须重视科研诚信的教育工作.其中有2个事情值得重视:

(1)大学要开设相关课程,尤其是针对开始刚刚科研工作的研究生。一些学校已经开设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方面的课程。人大还没有开设专门的课程,但在硕士生限制选修课程“自然辩证法概论”、本科生全校通识选修课程“科学技术哲学”课程中,涉及一点相关内容。可以考虑开设专门的科研伦理和学术规范的必修课程,哪怕一个学分也好。

(2)研究生导师带学生,应该结合实际科研工作,给学生传授相关知识。培养研究生是培养学术共同体的接班人,科学精神、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的是重要的传承内容。对此,导师们要有清晰的意识和安排。

比如,很多学生去参加学术会议,不知道学术会议发言就是正式发表,别人说的东西尤其是重要的idea,即使还没有成文发表,也是不能据为己有的,用了就要注明。对于文科而言,最恶劣的抄袭就是思想抄袭。这样的规范,导师应该择机教给学生。

结合目前的热点和实际,有2个问题可能要着重强调,即1)规范导师学生关系,2)规范撰写发表成果。

导师与学生的关系,近年来被热议。简单来说,导师与学生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涉及具体问题,就会变得很复杂。比如,导师与学生合作研究、合写论文,与两个教师之间合作研究、合写论文有什么不同?

学生在读期间,所有的研究活动,导师都有指导的责任。当学生科研诚信出现问题,导师又要负连带责任。前面提到,湖南大学硕士生陈杰抄袭事件中,导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被取消。还有这样的案例:某博士后将博士在读期间的部分研究工作发表,其中有造假和剽窃行为;他在博士后合作导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导师列为通讯作者,结果东窗事发,合作导师写检讨,被停止招收博士后两年。

但是,在两个教师之间的合作研究中,有正式的合作关系确立过程,大家的权利和责任有预先的协议。而在导师与学生的关系中,是没有这些东西的,而且双方的权力地位并不完全平等。

澎湃新闻报道,湖北科技学院毕业生孟玉朋举报该校老师在2017年剽窃他的毕业设计成果。他于2015年毕业于湖北科技学院,今年他所创办的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才意外发现毕业设计成果被他人于申报了专利。专利的4位发明人中包括研究生导师副教授叶华山和学院院长郑敏。11月9日,湖北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内部公布处理意见,认定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校方针对叶华山的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包括取消3年内研究生导师的申报资格、暂缓2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的处理。

也就是说,指导学生进行研究,不等于合作研究,更不能以指导过研究为名将学术成果据为己有,把学生当成“工具人”,当成NPC(non-playercharacter)。

这就牵涉到第二个问题:规范撰写发表成果。导师应不应该在指导学生所写的论文上署名?学生能不能为了好发表,在他所写的论文上署导师的名字?在网上,尤其知乎上,很多学生指责自己的导师什么也没有做,不但要署名,还要署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剥削”学生成果完成自己的科研任务。前面分析过,国内的导师负责制权责不清,这种指责也不知道被指责的导师到底对研究有多少贡献。

不管是导师署名,还是其他人的署名,原则都一样,即署名者应该对成果有重要的实质贡献,而且要对发表内容负责。仅仅是提供了实验室、实验材料和资金资助,不应该被列为作者,可以致谢。出了问题,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责任最大。今年我和美国、德国各一位技术哲学家合作研究新冠疫情的技术治理问题,因为我们发表的中文论文我是第一作者,英文论文一开始我也是第一作者,后来美国的老先生来邮件提出我不要做第一作者,因为英文论文虽然也是一样的合作成文方式,但毕竟不是我主导写的,到时候同行对论文的观点进行商榷,我难以应付。也就是说,署名顺序不仅是成果顺序,也是责任顺序。

学生不能因为增加发表机会和影响力,让导师或其他著名教授署名,不能在导师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导师列为作者,更不能把署名权当作礼物奉送给他人。这些规范学校、导师都要跟学生说清楚。

除了署名问题之外,学校、导师还要教给学生,撰写发表成果要特别注意引注和数据、图片的处理问题。

有个博士生正在写一篇有关法国早期电影技术的科技史论文,碰巧在旧书摊上发现一本20年前出版的不起眼的英文期刊中,有篇同样主题的文章,觉得那篇文章说出了自己所有的想法,而且想到的还更加全面。于是,他写论文时大量引用该文内容,虽然不是照抄,但是十分相似,就做了一些小修改。这种情况既剽窃文字,也剽窃观点。类似情况,很多学术认识模糊。

如果没有与之不同的新观点和新突破,这样的文章就不应该写。现在资讯越来越发达,以为抄20年前不起眼的外文文章,可以一辈子侥幸不被人发现,是非常荒唐的。一旦出问题,搞不好一辈子的努力都付之东流。

无论如何,科研工作者必须爱惜自己的羽毛。

对于科研诚信问题,无论老师,还是学生,所有的科研工作者都不可不了解、不可不慎重,时刻注意和加强科研诚信的自律自查自治。

谢谢诸位!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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