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步克:“品位—职位”视角中的传统官阶制五期演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27 次 更新时间:2012-06-19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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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步克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本文揭著“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概念,对传统官阶制演变大势,尝试提出一个五阶段的分期:先秦的爵级命数具有浓厚的“品位分等”色彩;秦汉“若干石”构成的禄秩等级具有附丽于职位的鲜明特征;魏晋南北朝的中正品、大量品位性官衔和涉及士庶清浊的选例,形成“品位分等”的一个高峰;唐宋的阶官制度呈现为又一种“品位分等”;明清时的品级制则又出现了向“职位分等”的一定回归。以上变迁与官僚群体的“自利取向”和“服务取向”的此消彼长密切相关。

【关 键 词】中国古代/官阶制/品位分等

参考现代文官等级制的“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两大类型,笔者打算引申出一对“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概念:在前者之下,职位之外另有官阶,它所确定的是官员个人品位,所以可以有阶无职、有职无阶,甚至阶高职低或阶低职高;在后者之中,等级是附丽于职位的,无官则无等级、品位可言。“品位分等”有利于维系官僚个人的地位、身份和报酬,赋予其安全稳定之感,它是以“人”为中心的;“职位分等”则相对重视效率,同工同酬,是以“事”为中心的。期待这个“品位—职位”视角,可以为解析传统官僚等级制提供一个便利的工具。

进一步说,笔者还打算把这两种分等,与帝国官僚的“自利取向”或“服务取向”分别联系起来。所谓“服务取向”指示如下情况:铁腕君主的无情控制迫使官僚完全顺从,官僚只有很小的自主性,被视为君主或国家的仆从,由此成为较有效能的行政工具;而“自利取向”意味着官僚的特权和自主性大为扩张了,他们尽量摆脱监督、淡化职责,令官额膨胀、效率下降,将其职位仅仅视为薪俸之源甚至世袭私产,这时候官僚开始“贵族化”了。由此我们设定:重身份、以人为中心的“品位分等”安排,与官僚的“自利取向”或“贵族化”倾向具有更大的亲和性;重效率、以事为中心的“职位分等”,则与官僚的“服务取向”呈内在契合关系。

一个分析框架就这样构筑起来了:对历代各色文官等级,观察它们是偏重从属官员个人的,还是从属于职位的;若某朝官阶更富“品位分等”色彩,可以推论这与其时官僚的更大“自利取向”和“贵族化”倾向相关;若某朝官僚等级较具“职位分等”色彩,可以推论这与其时官僚较浓厚的“服务取向”相关;其间因果,则涉及皇权的专制强度和官僚的自主程度(注:参看拙作《品位与职位——传统官僚等级制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史学月刊》2001年1期。)。随后就可利用这一框架,尝试为历代官阶演变勾勒大致轮廓了,这大致是一个五阶段的分期模式。

一 战国秦汉:从爵命到禄秩

战国秦汉官僚等级制的变迁线索之一,就是从“爵命”到“禄秩”的转折,它具有从“品位分等”到“职位分等”的演化意义。

相对于“事”,越富传统性的社会越重视“人”,所以历史上较早的官员等级制,一般都是品位分等。周代的官员体系仍属贵族政治范畴,显示了浓厚的封建性、宗法性。其时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之类爵级,以及相关的“命数”,被用来标志贵族官员的个人身份并与“职位”分立;其下则是一个无爵的府史胥徒、皂舆臣僚或官师小吏阶层。这种身份性的官员等级格局,无疑应该定性为“品位分等”。爵级、命数决定了服章銮旗车马之赐和礼仪等差,并且以土田人民的拥有作为重要内容,往往可以终身以至世代享有。贵族官员保有重大的自主性,君主对其权势利益的予取予夺能力,较之后世是相当有限的。

战国变法时秦国出现的二十级爵制,可视为品位文制的一种过渡形态。军功爵制令“有功者显荣”,贵族和宗法身份不再是授爵的天然资格,这无异于一场社会革命。但同时秦代“爵重于官”,“爵”仍是官员以及社会成员的地位之本,与“爵”相关的待遇比居官俸禄优厚得多,如益田宅、给庶子、赐邑赐税、免除徭役、豢养家客、减刑抵罪、赎取奴隶等等。《汉旧仪》:“秦制爵等,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在以身份为本上,二十等爵的品位意义与周爵仍有一脉相承之处。

战国官僚制的发展伴随着禄制的普及,而且俸额在秦、燕还被直接用来标志官吏等级,从而构成了秦汉禄秩等级制之滥觞。《荀子·强国》:“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士大夫”与“爵”相应而“官人”与“秩”相应,这说法不是无因而发。战国时的士大夫当然也领取俸禄,但他们最终以晋身封君、拥有爵号、领有田土人民为安身立命之所,这依然渗透着“爵禄”的传统色彩;同时“官人百吏”惟以俸禄为生、并以俸额标志等级,相应的“秩”可以视为“吏禄”。

春秋战国间的俸禄最初是年俸,而秦汉禄秩的典型形态却是“月钱”,后一按月授禄之制可以追溯到周代“稍食”。与士大夫的采邑、禄田这种“长时段”的酬报方式不同,周朝对胥吏采用按月考绩、分等授廪之法,时称“稍食”,所谓“日省月试,既廪称事”、“月终则均秩”、“以能诏事,以久奠食”。与田邑这样永久性的产业相比,按劳取酬领取“稍食”是一种寄人篱下、仰人鼻息的生计,当然又更富于功绩制的意味。我们推测:年俸与月钱各有不同来源。年俸来自士大夫的封邑。最初由领有者自行管理的封邑,后来逐渐由国家代管,并代征代发其中租税;再进一步,代征代发的租税便演变为“万石”、“千钟”之类年俸了。月钱则可以通过秦国的“月食”追溯到周代“稍食”。稍食之多寡事涉职事之简繁轻重,其额度可以被用做职事的等级。秦汉俸禄按月发放,且以俸额划分职等,这明显是被“稍食”形式所同化的。在这个深刻的演进过程中,昔日用以待胥吏的按月考绩、分等授廪之法,逐渐被用以待百官了(注:参看拙作《从稍食到月俸——战国秦汉俸禄等级制新探》,《学术界》2000年2期。)。

战国官僚政治的迅猛推进,伴随着一个士、吏分途的重大进程,它最终因秦汉的“文吏政治”而达顶点(注:参看拙作《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4、6章。)。这在俸禄、等级方面也体现出来了。由商鞅变法时的“吏禄”看,“吏”群体已向上扩张到了千石左右,侵入了士大夫“爵命”的领地。秦统一的前夕,领取月俸的“吏”进而跨入“二千石”层次,汉代则是“中二千石”。奉行“法治”、“霸道”的统治者,逐渐以“吏”的形象为百官定性定位了。月俸这种“短时段”的酬报方式,更好地适应了秦汉官僚的流动性和更新率,更便于专制统治者对文武官吏驱策驭使。“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以“若干石”标志等级的“吏”,才是皇帝治天下的左膀右臂。在行政等级领域中,“爵命”逐渐让位于“吏禄”。随爵位的买卖和泛授,二十等爵在汉代不断贬值,最终沦落到“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的地步。虽说列侯与关内侯的封授依然是官僚权益的重要补偿,但爵位已丧失了与官职的直接联系,既无分等功能,也并不构成候选资格。

“若干石”的禄秩等级都是附丽于职位的,若无职位则官员本身无等级可言。要是某一位郡守被解免了,那么“二千石”之秩也就非其所有了。这显然是“职位分等”的特点。陈梦家先生说:“所谓俸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别(秩级)、俸禄数量、官职和俸禄性质;即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每年或每月应得多少俸禄(所谓岁禄或月俸),用什么物资作为俸禄(如钱、谷或二者各半)。”(注:陈梦家:《汉简所见俸例》,《文物》1963年5期。)“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一语道破汉代禄秩的如下特点:秩级不是官员的个人品位,像唐代散阶那样(详后)。杨树藩先生以唐代散阶为参照,推定“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注: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上册“绪论”,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2年,10页。后引同此。),也不是无根之辞。

汉代禄秩是附丽于职位的,这还可通过因病、因丧离职后的再仕情况得到进一步证实。在这种非因罪过而一度中断勤务的情况下,对官员的既往官资汉廷一般不予保留。所以再仕时其禄秩低于原官者屡见不鲜,如原官六百石者再仕为此三百石官,原官二千石者再仕为六百石官之类。还有不少一度离职的官员以察举辟召、甚至出仕州郡而再入仕途。经辟召而为公府掾不过百石或二百、三百石,察举为郎亦不过此三百石。州郡掾吏乃长官私属,而非朝廷命官,那么这时再仕者的以往仕历便几乎白费,几乎与初仕者处于同一起点了。官员非因罪过一度中断勤务也要丧失昔日秩立,朝廷不予保有其既往官资,这便可旁证禄秩并没有跟随官员本人走。

汉代的“故官”构成了某种资格,“故九卿”、“故谏大夫”之类时或被朝廷委以差使。不过即令如此,汉廷仍未设立品位序列以为安置离职官员之需,他们的既往禄秩对新职秩级的影响是有限度的。“故公”在担任较低官职时有时略予增秩,但“不以赃罪免”的“故二千石”,就连这种优待也没有了,只能依从新职之秩。揆今度古,宋人洪迈生发了不平:“王梁罢大司空而为中郎将,其后三公去位,辄复为大夫、列卿。如崔烈历司徒、太尉之后,乃为城门校尉。其体貌大臣之礼亦衰矣!”(注:洪迈:《容斋随笔》卷11《汉丞相》,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106页。)这种模糊不清的“故官”概念,其“品位”意义是很淡薄的。

当然,汉廷采用“增秩”、“贬秩”及“增秩留任”为奖惩之法,而这就将造成个人秩级与职位秩级不相一致的情况。在这时候,禄秩确实开始呈现出了“品位”色彩,并反映出对“品位分等”的内在需求了。“品位分等”在协调能力、功绩和年资的矛盾时确实更富灵活性。不过,无论增秩、贬秩,都是以职位的确定秩等为基准而上下浮动的,增秩者的调迁取决于其才绩,所增之秩并没有构成就任新职的条件,也不能被带到新职上去。也就是说,增贬秩仍未使禄秩转化为一种超越职位而独立累加的“品位”序列,官员可以依其序列而稳步上升。

离职再仕之官高于原官者也不是没有,但之所以要特别揭著那些低于原秩之例,是因为这样才更能显示,“职事”才是汉廷统治者的关注所在,对官员的个人权益则相当漠视。汉廷特重吏能功劳,“以能取人”、“积功升迁”是其时选官的基本精神。直接以俸额为官秩,也意味着它不是官员的个人等级,而是对业绩的直接酬报。秦汉官僚的权益在众多方面都异于唐宋,例如较少的法律特权、较微薄的俸禄(所谓“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在职、离职及致仕后的待遇也远不若唐宋那样无微不至;甚至唐宋官员结衔时成串成堆的名号,也是秦汉官僚所梦想不及的。秦以“刀笔吏”治天下,汉承秦制,依然视官为“吏”。其时自佐史至三公皆可称“吏”,这大有深意。贾谊曾痛心疾首于“王侯三公之贵”而被朝廷“如遇犬马”、“如遇官徒”,正反映贵族的坐享天禄、安富尊荣已成明日黄花,专制君主以“吏”的形象为臣僚定性、定位,他们只能在专制权力之下俯首贴耳,听凭其役使、迁黜和宰割。对官吏的权益、地位和荣耀,“以吏治天下”的统治者经常漫不经心。职此之由,此期官吏的酬报和等级,便具有了更多从属于职位的意味;此期的官僚,便显示出了更浓厚的“服务取向”(注:以上请参看拙作《论汉代禄秩之从属于职位》,《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6期;《略论汉代禄秩的特质和倾向》,《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1期。)。

二 魏晋南北朝:“门品秩序”和“官品秩序”

当然,汉廷经常依据禄秩向官僚授予特权,如六百石以上的免役权、“先请”权和子弟入学权,二千石以上的任子权,以及各种相应的舆服礼遇,都使禄秩等级日益蒙上“品位”色彩。魏晋以降,官僚等级制再度发生重大转折。

曹魏末年出现了九品官品,北魏孝文帝进而把九品官品析分为正从上下三十级;此后梁武帝别出心裁创十八班制,北周又参照《周礼》改用九命九秩,隋唐继承的则是孝文帝所创之法。透过诸如此类的品级形式变换,我们的关注更多聚焦于分等方面的“品位化”变迁。

魏晋以降,朝廷上各种散官、名号便开始委积泛滥开来。汉代的郎官在魏晋已成“散郎”,诸大夫最初只是没有固定职事,而不是没有职事,在魏晋以下则纯为优崇冗散之位。更清贵的散官,则以“黄散”——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散骑常侍——最为典型,此外还有给事中、奉朝请等。特进、开府仪同三司是高级加号,加官侍中、散骑常侍也成了通常做法。南北朝时东省和西省分别容纳文职和武职散官,两省散官成了汉代郎署的替代物(注:参看拙作《仕途视角中的南朝西省》,《中国学术》2000年1期。)。这些散官的品位意义大大超过职能意义:被用作起家之选,被用作迁转之阶,被用来安置冗散,被用作加号——标示品级或增加资望,奉送一份俸禄和其他好处。由此“官”与“职”的分离便日趋显著,等级秩序中“品位”因素为之大增,这就是后代散阶制的摇篮或滥觞。

与此相应,九品中正制应运而生。中正事实上是依据门第来定品,“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中正二品是士族与寒庶的身份界限,许多特权仅仅“二品清官”才能享有。中正品不仅是“人之品”——士人的个人官资,而且各种官职都标有高下不等的中正品资格,由此中正品还成了“官之品”,官品之外衡量官位的又一级差。进而又发展出了“清浊”选例,由“浊官”迁为“清官”居然被认为胜过官品的晋升。官品对职位的高下认定多少还要依据于职事权责,而中正品和“清浊”的认定则更多适应了士族维系门第的需要(注:参看拙作《乡品与官品关系之再检讨》,《学人》8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5年。)。所谓“清官”大抵以清贵、清闲和文翰性质为特征,与文化士族的平流进取、尸位素餐相适应。

南北朝还出现了流外七品和流外七班,“吏”阶层从此沦落到了“流外”。这个制度也源于九品中正制。中正二品以上为士族士大夫,三品以下则是寒庶担任的吏职,“流外”便是由中正品的三品至九品这七等转化而来的(注:参看拙作《北朝对南朝的制度反馈》,《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7年3期。)。在周代,拥有爵命的士大夫与无爵的“府史胥徒”呈现为两个阶层,战国至秦的社会变革却打破了这种身份界限。秦汉基本没有官、吏分途制度,入仕者皆“本于小吏干佐,方至文学、功曹”,经察举、辟召而“迁为牧守,入作台词”(注:《通典》卷16《选举四》。)。中古时期,官与吏却由行政等级之别,变成了以流内流外相隔的身份鸿沟,而且与之相似,文、武之别也由职类之异变成了一种身份之异,这都是由士庶之别而衍生出来的“品位”性质的制度。

这种以身份为本的“品位”格局,我们称为“门品秩序”。它大异于汉代禄秩下的等级秩序。士族门第本身就构成了居官资格,则其“品位”在居官之前就隐然存在了,这就是“门品秩序”的本质。与皇权“共天下”的士族门阀,是一个充分“贵族化”了的并呈现强烈“自利取向”的阶层,他们把禄位占有视为一种应得私利和身份特权,并使“分官设职”时的“效率考虑”让位于“优惠考虑”,以至人称南朝官僚组织与其说是政府的得力工具,倒不如说是“流亡贵族的福利体制”(注:Dennis Grafflin,"The Great Family in Medieval Southern China",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41:1,1981.)。同时在这个分裂动荡时代,每奉送一顶官帽子便等于增加了一位政权拥戴者;为维系统治集团的稳定,朝廷也必须给官僚更多权益以为笼络,并尽量从长期合作的家族中录用官员,官僚队伍因而日趋封闭,冗位冗号与日俱增。至如十六国北朝的官、职分离,比南朝有过之而无不及。众多的部落贵族们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便是“选贤任能”的限度。原始粗糙的政治体制容纳不下众多显贵子弟,然而也不能让其同于白民,所以朝廷向之大把大把地散发着各种爵、位、衔、号而毫不吝惜。

此期还存在着另一类型的“品位”之制,亦即由将军号构成的军阶序列。汉代的常设将军本来寥寥可数,但世入魏晋,将军号却迅速繁衍。军队编制中另有牙门将、骑督、五百人督或队主、幢主、军主等等军职,将军号则变成了类似军衔的品位标志。由于地方行政的日趋军事化,地方牧守及都督大抵以军号作为位阶,往往用东、西、南、北等等方位字样与征、镇、安、平相配,例如征西将军、镇南将军之类。上承汉代以将军辅政的传统,中央官僚加军号的情况也在扩大蔓延。晋宋间的军号分布于官品的一至五品和八品,并按同类军号为一阶的原则,构成了有异于官阶和禄秩的又一序列。梁武帝以125号军号为十品、二十四班,再加上14个不登二品之军号共八班,单列于官品之外。学者指出:“梁栋的散号将军已成为整个职官体系中最基本的身份等级尺度。”(注:陈苏镇:《南朝散号将军制度考辨》,《史学月刊》1989年3期。)史称“后魏及梁,皆以散号将军记其本阶”(注:《旧唐书》卷42《职官志一》。以上又可参拙作《魏晋南北朝将军号的散阶化历程》,将刊于中华书局《文史》;陈奕玲《魏晋南北朝军号散阶化的若干问题》,待刊。)。

军号最先发展为首尾完备的散阶序列,至如文散官的“散阶化”进程就迟缓了不少,其决定性的转折是在北朝魏周之际,并得益于军号的“拉动”。魏末战乱中出现了军号、散官的滥授现象,而且军号往往还是与诸大夫及东西省散官成双成对“双授”的,《魏书》卷75《尔朱世隆传》所谓“皆以将军而兼散职,督将兵吏无虚号者。自此五等大夫遂致猥滥,又无员限,天下贱之”。这“双授”到西魏便制度化了,在“九命”等级中,除大将军到武牙将军的军阶之外,还有一个由开府仪同三司到山林都尉等文散官构成的文散阶序列,赫然两立而双峰并峙;二者依然成双加授,如骠骑将军与右光禄大夫双授,车骑将军与左光禄大夫双授,征南将军与右金紫光禄大夫双授,中军将军与左金紫光禄大夫双授之类。由此而来的重要进步至少有二:第一,此前与官品仍呈参差龃龉的军阶,转而均匀分布在官品各阶之上,军阶、官阶一致化了;第二,就是前述的“拉动”:先已成为散阶序列的军号,通过“双授”而把零落散乱的文散官也“拉”成了首尾完备的序列,并把自身性质“传递”给了文散官,将之“拉”入了位阶的境界。由此而带来的军号与散官的两列分立,显已构成唐代文武散阶体制的先声(注:参看拙作《西魏北周军号散官双授制度述论》,《学人》1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年。)。至于东魏北齐,把“双授”视为滥授而加抑制,由此一度阻碍了文散官的散阶化;不过对西魏“军阶与官阶一致化”这个进展,北齐统治者还是怦然心动了,步其后尘,依官阶重新安排了军号的排序(注:参看拙作《周齐军阶散官制度异同论》,《历史研究》1998年2期。)。

魏晋以降军号最早形成为散阶,文散官的阶官化得军号的“拉动”之力,非常值得注意。在军事领域中功绩制维系了士气和战力,而提升军阶便是战时褒奖将士之良方;尽管五朝门阀的典型形态是文化士族,但其时军政仍是帝国政治的重要领域,地方行政军事化的后果之一就是都督、牧守都把军号用做位阶。换言之,将军号之散阶化,在相当程度上出于功绩制的原因,服从于军政需要。因此军阶并未被士族所独占,也不是专意维护士族特权的制度。“门品秩序”由门第、中正品、清浊以及文武之别、官吏之别等要素构成,它来源于并“散漫”地存在于各种惯例、选例之中,君主的“革选”也很难变动它;而军阶则采取了阶次清晰、严整有序的外在形式,从而与唐代的散阶更为接近了。尽管它们都体现了“以人为中心”的特色,但前者是以人的“门品”为中心的,后者则是以人的“官品”为中心,可称“官品秩序”。此处的“官品”不是指九品官品,而是特指因供职服勤而被君主授予的禄位,亦即“官僚政治性质的品位秩序”。军阶因其功绩制色彩和服从军政考虑,就蕴含着整齐划一、形成序列的更大动力,以便中央权威有效管理和依功加授。

文散官在北周的进化得益于“双授”的“拉动”,由此也获得了与军号相近的功绩制色彩,被军号“拉”入了“官品秩序”范畴。相应的政治背景,则是北朝军功阶层的新一轮崛起和所伴随的权益再分配。江左门阀政治的终结者是次等士族(注:参看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版,1991年,“刘裕与孙恩——门阀政治的‘掘墓人’”及“后论”两章。);但南朝次等士族重振皇权和官僚政治的动量,远不如北朝军功贵族之大。魏晋以来趋于衰败的专制官僚政治,在北朝逐渐走出低谷而再呈生机;官僚的“自利取向”开始衰减,而“服务取向”明显回升。这个变动波及于位阶制度,便是周隋间文武散阶的上述重大进展,由此“门品秩序”让位于“官品秩序”(注:参看拙作《南北朝的散官发展与清浊异同》,《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2期。)。

三 唐宋的“阶职分立制”

隋廷面对来自北周、北齐和梁陈三方面的制度资源,在这个百川归海、承上启下的当口,散阶制进程一度呈现了大幅度的动荡摇摆(注:参看拙作《隋代文散阶制度补论》,《唐研究》5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经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几次调整,终于形成了品、阶、勋、爵与职事官相互为用的复合等级体系,它为帝国的官员管理提供了更灵活的手段。文武散阶各29阶,前者由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大夫和郎官构成,后者由大将军、将军、校尉和副尉构成。

杨树藩先生立“阶职分立制”之名:“阶称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份标准,职称代表各官府个别职务性质及权力范围。运用之法,是依出身及考绩定‘阶’,以才华及能力补职。有职者必有阶,阶从职司中考核升进,职从进阶而调迁。虽并任而分立。故称‘阶职分立制’也。”入仕者最初所获和考课所升迁的品级都是“本品”,进而还有众多的权益待遇曾与“本品”直接相涉,黄清连先生胪列有薪俸、给田免课、刑罚、班序、车舆、衣服,以及致仕、封爵、置媵、营缮、丧葬、谥议众多节目。在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阁、庶仆、俸料都依散阶而定,此后才依照职事官发放;至少在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资课仍依本阶(注:黄清连:《唐代散官试论》,《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58本1分。)。王德权先生还认为,唐律中“散官”指不带职事官而仅仅拥有散阶者,而所谓“某品职事官”,实指同时拥有散阶和职事官者,其诸多待遇仍然是以散阶为谁(注:王德权:《唐代律令中的“散官”与“散位”——从官人的待遇谈起》,《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21期,1989年。)。

较之汉代禄秩的“职位分等”性质,唐代散阶制显属“品位分等”;但相对于江左五朝的“门品秩序”,唐代散阶上承的却是北朝“官品秩序”,即北周的军阶和文散阶。在这一背景中,唐代散阶制的倾向性就凸显出来了。“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注:《旧唐书》卷42《职官志一》。)。就“劳考进叙”而言,王德权先生有论:唐制“将‘考绩’与‘散阶的升降’紧密结合,而散位的高低具体地反映在各种官人待遇的等级中,形成‘考绩—散阶—待遇’间的密切联系……正是唐代官制中极具合理性的部分。”(注:王德权:《唐代律令中的“散官”与“散位”——从官人的待遇谈起》,《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21期,1989年。)但“一切以门荫结品”的做法,则无疑包含着上一时代门资制度的历史余绪。所以池田温认为,唐代官阶是一种“身份官人制”,因为官人由官品而来的待遇,超过了与职务有关的合理范围,而泛及于生活的一切。这种对品官的优待,并不是针对职务的保障,而表示附属在品官本身的身份特权(注:〔日〕池田温:《中国律令と官入机构》,《前近代ァジァの法と社会——仁井田升博士追悼论文集》,东京劲草书房,1976年,159-168页。)。唐人经常说“置阶级所以彰贵贱”(注:崔嘏:《授内诸司及供奉官叙阶制》,《全唐文》卷726,中华书局,1983年,8册7483页。),由此看来,散阶制的演生,也是历史发展中官僚阶级所获权益的一部分。

唐代的文武散阶制虽颇严整,但传统政治中名号位阶往往趋于猥滥,秦汉二十等爵、魏晋南北朝的将军号都曾越授越滥。唐代散阶也未免俗,唐中期的“泛阶”做法导致了散阶的贬值,包括俸禄在内的部分待遇只好向职事官品转移。但在政治形态尚未发生决定性变化之时,官僚等级制的“品位分等”色彩并不会骤然淡去。以“职”为实,以“散”为阶的制度低落之后,以“使”为实、以“职”为阶的新制一波再起。随着“使职差遣”的发展,三省六部官、御史台官、卿监长官、诸卫大将军等等官位,借助“检校”、“试官”、“加宪衔”一类形式而开始阶官化了,开始变成为“使职”之“阶”。在唐末五代,甚至连一些使职本身也阶官化了。与散官构成的阶官相类,这种由“带职”构成的阶官,也发展出了一套年考成资、依资改转的成熟制度(注:参看张国刚《唐代阶官与职事官的阶官化论述》,《中华文史论丛》1989年2期。);在散官构成的散阶因贬值而变质之后,这明显构成了代偿性的机制。

宋初散官几乎仅仅是荣号而已,至于“本官”则使用三省六部官名,是所谓“寄禄官”。宋太宗时“始定迁叙之制”,所制订的官阶包括“文臣京官至三师”共42阶,“武臣三班借职至节度使”共27阶。朝廷向寄禄官发放俸禄,向任职的“差遣”发放职钱,二者共同构成了官员报酬(注:参看俞宗宪《宋代职官品阶研究》,《文史》21辑,中华书局,1983年;丁凌华《宋代寄禄官制度初探》,《中国史研究》1986年4期;龚延明《宋代官吏的管理制度》,《历史研究》1991年6期;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6卷(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650页以下;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414页以下。)。由于职钱已经依“差遣”而定了,所以有人认为这兼采了“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之长(注:罗文:《由现代行政学的职位分类看宋代的人事行政制度》,《华冈文科学报》1978年11期,145页。)。然而这时依然存在跟人走的品位,仍有大量的官僚权益从属于“本官”,这仍属“阶职分立制”。杨树藩认为:宋代“其阶职分立制之运用,较唐尤佳。……既区别劳考之分序,又顾到同职而同酬,堪称良制。”至宋神宗元丰改制,又重新启用开府仪同三司到承务郎等散官作为本阶,绕了一个弯子,又回到唐初那种以散官为阶官的办法上去了。

唐末五代逐渐荡涤了士族和贵族因素,宋代科举制的繁荣标志着“士大夫政治”的发达成熟。但无论唐、宋,其时发达繁密的“阶职分立制”,都大异秦汉禄秩从属于职位的情况。这可视为魏晋南北朝士族门阀政治的历史余绪,尽管它已由士族门阀政治的“门品秩序”回归于官僚政治的“官品秩序”了。这种“品位分等”,对应着官僚群体较大的自主性,较优厚的特权,较浓厚的“自利取向”和较淡薄的“服务取向”。

更多事实可以旁证这样一点。洪迈云:“国朝官制,沿晚唐、五代余习,故阶衔失之冗赘。”(注:洪迈:《容斋三笔》卷4《旧官衔冗赘》,《容斋随笔》,368页。)唐宋散官、勋官、封爵、检校官、寄禄官、祠禄官、加宪衔、功臣号、提举宫观官等充斥于职位之外的情况,都大异秦汉。秦汉帝国还未及炮制出花样繁多、五光十色的名号头衔,来满足官僚的夸示荣耀与维系品位的需要。唐代科举制诞生了,但绝不能以此低估了门荫的分量,不仅唐初众多仕途中科举并不占重要地位,而且唐后期进士科又“变成了公卿大臣用来世袭高位的工具”(注:吴宗国:《科举制与唐代高级官吏的选拔》,《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1期;《进士科与唐朝后期的官僚世袭》,《中国史研究》1982年1期;《唐代科举制度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8、12章。)。至于宋代,“恩荫之滥”为一时之盛。南北朝以官当刑的“官当”制到隋唐就更臻发达了,职事官、散官、卫官及勋官一一折算,毫不吃亏,以官当罪者期年后但降先品一等叙,从此又可享受种种特权了。“以理去官”之制,给了那些无罪过离职的官员以更多保障。对解职官员依旧拥有特权的制度,瞿同祖指出这显示了“官职是一种身份”,在此唐宋“办法较前代为复杂,而对于大官的优待亦较前代为厚。……唐、宋官当法优礼官吏可谓无微不至”(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212-213、218页。)。唐代对官员实行退休时赠以高一级散阶的做法,唐宋官僚在致仕后都享有半俸待遇,宋代官员享受“致仕荫补”,还可“加官致仕”或“带职致仕”(注: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6卷(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689-692页;金中枢:《宋代公教人员退休制度研究》(一),《宋史研究集》28集,台湾国立编译馆,1998年,65页以下。)。宋代制俸“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注:赵翼:《廿二史札记》卷25《宋制禄之厚》;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中华书局,1984年,534页。),这与秦汉君王“厚自封宠,而虏遇臣下”正成对比。有的学者认为,汉代不仅小吏,甚至高官月俸亦较唐宋微薄(注: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468、471页。)。宋朝官额之冗,时人叹为“病在膏肓”(注:洪迈:《容斋四笔》卷4《今日官冗》,《容斋随笔》,521页。)。其祠禄之制、恩荫之滥、恩赏之厚又何尝不是如此。钱穆先生评论说:宋代“元丰改制,一依唐规。不知唐代政府组织,已嫌臃肿庞大,宋在冗官极甚之世,而效唐制,自不能彻底。汉之中都官,不及宋什一,郡守少于宋而令长过之,此宋代治政所以终不足以追古。”(注:钱穆:《国史大纲》下册(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572页。)

秦汉官吏等级管理的简单性无疑包含着草创的粗糙,但同时又是简练明快、富有新生朝气的;唐宋品、阶、勋、爵的复合体系,入流、进阶、磨勘、改官的复杂程序当然可以视为制度进化,但其过分的繁文缛节、繁琐细密,也反映了王朝不得不为官僚的权益分配而穷思殚虑,这部分事务畸形膨胀开来,用于国计民生的精力就只好“忍痛割爱”了。

四 明清“阶职分立制”的破坏

世入明清,新的变化发生了。《明史》卷72《职官志一》:“唐制,有勋、有阶、有官、有爵。……今(明)制惟以官为定。为是官,则勋、阶、爵随之,无复叙劳、叙功之意。”(注:王鏊:《震泽长语·官制》,沈节甫辑《国朝纪录汇编》卷125,上海涵芬楼影印明万历刻本,王云五主编《宋元明善本丛书十种》,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14册。)明代文散阶九品十八级,但各品散阶又有“初授散官”、“升授散官”和“加授散官”之别,合计42阶;武散阶亦有“初授散官”、“升授散官”和“加授散官”,合计30阶。

乍一看,明代散阶与唐宋似无大异,但一深究就不同了。二者在一个关键点上已经名同实异:唐代是据门荫而授阶、据阶而授官,官职是来自位阶的,或说以“阶”为基准;明代转而据官授阶,有官职才有位阶,散阶通过入流和考满来授受,并依据职事官的迁调改降而加调整,尽量与“见授职事”相应(注:参看《明会要》卷43《职官十五·勋阶》,中华书局,1956年,下册785页;徐学聚《国朝典汇》卷35《吏部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4册2936页;万历朝重修本《明会典》卷6《散官》,中华书局,1989年,34页。)。“明代散阶的性质,也就与唐代大不相同了。其主要效用,无非是区分和体现官僚的年劳资格,以便朝廷据以进行较正从九品十八级更为细致的管理和激励活动罢了”(注: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532页。);“虽然形式上仿效宋代官制,但实际上明朝不仅把职事官归入品秩序列,而且使散阶、勋位和官职所属品级逐渐接近”(注: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92页。);“散官与勋级既是附加性官衔,又可视为考核制度的补充,但与实职和俸禄并无关系”(注:杜婉言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9卷(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445页。)。散阶一变而为职事官的附属物,也就是所谓“今制唯以官为定。为是官,则勋、阶、爵随之”的意思。所以有人把明代散阶只看成“官员的一种荣衔”(注: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81页。)。

清代散阶自正一品到从九品十八阶而已,尽管清人自夸“洵为法则精而密,施于事则简而易知者矣”(注:纪昀等撰《历代职官表》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1302页。),其实不过荣号而已,甚至可以yì@①封父母,混同于“封赠”(注:光绪二十五年《钦定大清会典》卷12《吏部·验封清吏司》,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影印本,1册140-141页;《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3《吏部·封赠》,同上,8册6975页。又《清通典》卷40《职官十八》,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2231页;《清文献通考》卷90《职官考》,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1册5645页;《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46《职官考》,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2册9069页。)。这比之唐代散阶,好比退化之后残留下来的一段盲肠。京官俸禄虽依于官品,但大大高于正俸的“养廉银”,则是按官职的事务繁简、地方冲僻、用度多寡而一一确定的。学者都肯定了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注:薛端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清史论丛》5辑,中华书局,1984年;郭松义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10卷(清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571页;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551页。),而这应该视为“职位分等”因素。“清朝官员的品阶之制已大为削弱,官员等级及待遇等,皆以官员的实际职务为主”(注:曾小华:《中国政治制度史论简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227页。);“清代更进一步使阶官与品级完全对应,官居几品即授几品阶官,散官失去了身份地位的意义,基本做到职阶一体”(注: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192页。)。杨树藩认为:自明以来,“文官之劳考,不以阶定矣,反之阶随职事官之升进而赋予。于是‘阶’之价值已失,无复叙劳之意矣。清代虽有阶称及阶品,其法悉如明旧。是知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

如何认识这种变迁呢?学者认为:这“反映了明代不像唐那样面临着士族官贵子弟安流平进、直接做官的沉重压力等社会背景”(注: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537页。)。进而,明清君主专制大为强化,王朝官僚的“服务取向”分量加重,“自利取向”的空间变小,“贵族化”倾向受到了更大抑制,优惠、特权相对减少。明清官阶制向“职位分等”的一定回归,似当于此求之。

朱元璋废宰相而隆君权,专制制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宋朝忌武人而竭力优遇士大夫,明廷则改故辙而忌士人,不惜严刑酷法“期使士人震慑于王室积威之下,使其只能为吾用而不足为吾患”(注:钱穆:《国史大纲》下册,668-669页。)。法有“凌迟”,始于元明。朱元璋大兴“文字狱”,以“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科”入律,以致官僚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薛允升比较汉、唐、明律:“明祖猜忌臣下,无弊不防,所定之律亦苛刻显著,与唐律迥不相同。汉有非所宜言、大不敬及执左道乱朝政法,唐律不载,明此律更甚矣!”(注: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9,中国书店,1990年,72页。)唐代自簿尉以上就不加捶楚了,故杜甫诗云:“脱身簿尉中,始与捶楚辞。”(注:顾炎武:《日知录》卷28《职官受杖》;《日知录集释》下册,1248页以下。)而明朝皇帝以“廷杖”待大臣,动辄“血溅玉阶,肉飞金陛”,还通过厂卫特务机构的天罗地网监视百官,这都上承明太祖“开国规模”之流泽。

一方面,“明代皇帝权力之大,远远超过了前代”(注:陈高华:《从〈大诰〉看明初的专制政治》,《中国史研究》1981年1期。),而与“明代君权与官权相比,君权大为增强”现象结伴而来的,便是“贵族、官僚法律特权地位的降低”(注:张显清:《〈大明律〉的形成及其反映的时代特点》,《中国史研究》1989年4期。)。与宋代“制禄之厚”有异,“明官俸最薄”、“自古官俸之薄,未有如此者!”(注: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2《明官俸最薄》;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750页;顾炎武:《日知录》卷12《俸禄》、《日知录集释》上册,549、552页。)以至清初“正俸”依然微薄如故(注:黄惠贤、陈锋等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388、493、504页。)。明代致仕待遇也比唐宋简薄得多,国初致仕者并无俸禄,赐半俸终身就算优礼,后来虽有了“月廪岁夫之制”,“然视唐、宋则甚减矣!”(注:赵翼:《陔余丛考》卷27《致仕官给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455-456页。)唐宋门荫和恩荫都可直接做官,而明代“荫叙”所叙的只是“禄”而非“官”,想做官仍要参加考试,而且“后乃渐为限制”(注:《明会典》卷6《荫叙》,中华书局,1989年,32页。)。历代期亲亡故都可离职奔丧(注:顾炎武:《日知录》卷15《期功丧去官》;《日知录集释》上册,702页以下。),但朱元璋为免旷官废事,定制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期丧只能遣人致祭而已(注:顾炎武:《日知录》卷15《奔丧守制》;《日知录集释》上册,708页以下;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121页。),士大夫只好为皇上“以义断恩”了。“官当”在唐宋臻于细密,在明律中却被一笔勾销。薛允升:“唐律于官员有犯除名官当,免官免所居官,委屈详备,其优待群僚之意溢于言外。明律一概删去,古谊亡矣!”(注: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9,26页。)官吏的免刑也只限于笞杖轻罪,徒流以上便须实配,“明、清律在这方面对于官吏的优待不如唐、宋远甚”(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214页。)。“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唐律犹近古,明律则颇尚苛刻矣!”(注: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9,73-74页。)用来管制官吏的法制在明代大为完善了(注:关文发:《明代政治制度研究》9章“明代官吏的法律责任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朱元璋决意以重典治吏(注:杨一凡:《明初重典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论明初的重典治吏》,《求是学刊》1982年2期。),所颁《大诰》的锋芒所向就是贪官污吏(注: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80页。)。守令贪赃达60两便剥皮囊草,枉法至80贯则论处绞刑(注:《明史》卷226《海瑞传》。)。史称明太祖“重绳贪吏,置之严典……吏治澄清者百余年”(注:《明史》卷281《循吏传序》。),赵翼以为“几有两汉之遗风,且驾唐宋而上哉”(注: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3《明初吏治》,《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760页。)。

由唐宋与有明政治之异,便可察知“阶职分立制”在明代的变质缘由。此种变质,乃君权强化、官权低落之波及于位阶制度的直接结果。至于唐宋、明清间为何发生了这种变动,据张帆先生的精彩见解,金、元二朝的制度简化和专制强化,应是最重要的转折动因(注:2000年4月,我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就本文内容发表学术报告。事后张帆先生就唐宋到明清之间散阶制为何发生变质问题,向我提示了一些重要看法,并写成了约5000字的论述垂赐本人。张先生认为,对于上述变动,金、元二朝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第一,金、元的官僚制虽以唐宋为蓝本,但因其是北方少数族王朝,只能做到轮廓大致仿佛而已,实际的复杂精密程度较唐宋远为逊色。金、元虽然设立了42阶散官,但徒具形式而有名无实,以往繁密的资格、阶级制度大大化简了,并倾向于向职位提供待遇。第二,金、元王朝带有明显的北方民族“家产制国家”特征,由父家长权力发展而来的皇权很少受到约束,唐宋以来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传统大大削弱了,官僚自我扩张和“自利”的趋向受到了明显抑制;专制者至高无上,奴视臣下,前代优礼臣下之举多成具文。值此之时,用来优遇官僚阶级的散官制度受到漠视、趋于贬值,是顺理成章的。张先生的意见使本文有关论述大为深化。期待他的文章早日刊出,以飨读者。)。

基于以上各节所述,历代官阶制的变迁就可以归纳为一种五段分期:

第一阶段,即先秦贵族政治时代。其时由爵级命数构成的官员等级制,以及作为“另类”的“府史胥徒”之无爵等级的存在,呈现出最浓厚的“品位分等”色彩。

第二阶段,即秦汉阶段。因战国变法的剧烈政治转型保持着强劲惯性,由昔日“府史胥徒”扩张而来的官僚队伍被视之如“吏”,维持了浓厚的“服务取向”,以禄秩标示的官僚等级,便相应透射出了“附丽于职位”的鲜明特征,应该定性为“职位分等”。其“品位”因素则较为淡薄,后代那种士庶、官吏、文武间森严的身份性界限,此期阙如。

第三阶段,即魏晋南北朝时代。这时官僚充分门阀化、“贵族化”了,其“自利取向”得以充分扩张。与中正品相关的士庶、清浊、文武、流内流外等制度或惯例,以及委积繁衍的散官、名号等等,共同构成了以“门品”为中心的“品位分等”秩序。同时将军号演化为军阶序列,并在北朝后期拉动了文散官的阶官化,这是此期相对较具功绩制色彩的另一种“品位分等”。

第四阶段,亦即唐宋时期。这也是个“阶职分立制”的发达阶段,以成熟的文武散阶制为内容。唐代散阶“一切以门荫结品”,显示了其时官僚所残留的“贵族化”程度;同时“劳考进叙”之制,又表明它大体已回归于官僚政治范畴之内了。宋代官阶,由于俸禄依散阶支付而职钱依差遣支付,“职位分等”成分有所增加,但总的说依然属于“阶职分立制”。优厚的品位待遇,体现了皇权对士大夫官僚的优宠宽容。

第五阶段,继承元朝余绪,明初君主专制高度强化,官僚的众多利益、特权遭到削减,其自主性受到压制,官僚作为铁腕君权之行政工具的“服务取向”又浓厚起来。散阶制相应开始变质,由据阶授官一变而为据官授阶,散官成了官品、职位的一种补充,“阶职分立制”遂遭破坏。这种情况延续到了清代。

在“品位—职位”视角的照耀之下,以往只当做级差被叙述的历代官阶,其错落有致的不同发展阶段便由隐而显。以形象语言描述其左右摇摆或上下动荡,可以说在历史前期有较高的波峰和较低的波谷,即如先秦爵命与秦汉禄秩的较大反差,从禄秩等级到魏晋南北朝“门品秩序”的重大转折;后期则依旧存在着动荡不定,但其波幅已趋减小,例如由唐宋的“阶职分立制”到明清这个制度的变质。大致说来,秦汉的禄秩等级可视为“职位分等”的一个波峰,两晋南北朝唐宋的“本阶”可视为“品位分等”的一个波峰;明清官阶表现了向“职位分等”一定程度的回归,但考虑到官僚在十几个世纪中累积的众多等级特权,已大大遮掩了“阶职合一”所带来的“职位分等”亮色,此期官阶制的特质,应该视为前两个此起彼伏的波峰之综合。

当然,这个分期模式主要是基于官阶制而做出的,而且较深入的考察只限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代。若把更多事象纳入视野,对历史后期做更多考察,则可能还有复杂得多的情况,还有不少漏洞有待填补,还有更多问题有待开掘。不过,对一个论题若无话可说或只能泛泛而论,那反倒是思考的困境;而尚有众多线索等待深究的感觉,却预告着广阔的研究前景。所谓“无所因而特创者难为功,有所本而求精者易为力”,不管眼下认识还多么简陋粗糙,一个不无新意的叙述框架毕竟已被搭起,随后的修补雕镂就容易多了。今后我们将沿此方向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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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字贝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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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历史研究》 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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