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不赞同一种观点,说本科生写不好论文,不如干脆就取消毕业论文写作。如果本科生的学习还只是延续获取知识、取得学分和高成绩绩点、赢得奖学金和保研机会这样一种模式,不讲未来的创新,仅就学生自己而言,也失去了发现自己、发展自己的最重要途径。大学的学业研习不就应当是读理论、学方法、做论文吗?当然,文科需要讨论、理科需要计算、工科需要实验……自不待言。如果这件事情真正重要,那么应当是学校调整制度设计和资源配置、师生增加投入,真正做好这件事情。
我也不赞同硕士研究生必须公开发表一篇论文方能毕业,可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但学校、学科、学位点可以对硕士生做研究予以支持、资助,做出好的研究予以奖励。真正重要的是在指导教师带领下去读理论、学方法、做学位论文。至于博士生,今后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情形又不一样,有时也不得不被作为预备科研人员对待。
学术论文是研究的过程和结果的完整的最终呈现,因此如何写作、如何呈现,也有一定之法。关于法学论文写作的好论著不少。在此,谨推荐何海波教授著《法学论文写作》和阎天等著《法意文心:法学写作思维六讲》。本来我们一起读著作就好了,无须在此再赘述。但因本科生同学曾带着几个问题来交流,似乎又有必要再解一解这些普遍存在的写作困惑。于是,就在录音的基础上,做一简要整理。我自己读研读博受教于朱芒老师,得以学习如何研究、如何写作;在交大读博的时候,曾系统听过叶必丰老师的法学论文写作课,连着听了三年,受益良多。当时最深的感受是,如果能更早一些受教于师就好了。接下来的这些看法,也不一定对,只是与大家交流,向大家请教。
问题1、如何评判一个论题是否具有研究价值?
那些引发高度关注的没有解决的重点问题,最具有研究价值。高度关注,意味着它是热点问题,亟待解决;没有解决,意味着可能存在疑难,有待求解;重点问题,意味着它不可被忽视,必须解决。即一个引发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因存在疑难而成为难点问题,又因非常重要而成为重点问题。当然,有些热点问题并不是难点问题,那么只需要写评论,无须专门研究;有些问题很难且公众很关注,但它不是那么重要,或许只能做一篇小文章,等等。至于能做到“春江水暖鸭先知”的研究者,那就是Leading Scholar,他们是人类的“灯塔”,我们只能是见贤思齐。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问题是否重要呢?或许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是看问题的影响级别,这是一个偶发的、个别的、小的局部的问题,还是在大趋势上的、面上的、普遍性的问题。影响级别越大,问题越重要。前者如城市共享单车停放问题的治理,后者如新型城镇化的法治保障。
二是看问题的实践级别,可以用重要性为纵轴、紧急性为横轴,形成一个问题四象限。既重要又紧急的,那就是研究价值最高的。例如,员额制的改革与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结构性张力,带来或加剧了“案多人少”,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关系到司法改革和法治发展前景的重要和紧急问题。但是,它的重要性还不至于到影响依法治国大局的程度;又如,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审查问题,就是法治运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紧急问题,它的重要性和紧急性都相对较低一点,但比一般的问题要重要和紧急。
三是看问题的理论级别。如果是法治结构的根本变化,需要在理论上加以研究的,那么可能是最高级别的;法学命题的重要变迁,可能是第二级别的,例如意思自治、同股同权等基本原则的相对化等;出现新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关系里出现新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等,这是第三级别的,例如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平台的法律地位等;一个实际存在的法律问题,是第四级别的,例如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等。
就本科生、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写作来说,用上述三个角度级别进行定位,即使是最低级别的,来写本科毕业论文也是绰绰有余的了。无论是理论、实践,还是影响,在任何一个级别上提升一个维度,就会是一个比较好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了。
问题2、如何判断一个问题是否被解决?因为我们同学写作过程中第一步总是上知网去查一下,发现关于自己想写的话题有几十页,看起来好像是被解决了的,有些话题却只有四五页,甚至没有。
判断的标准绝不是看这个论题在知网上有多少篇论文。知网上肯定会有很多论文试图解决各种问题,但知网上没有论文也不意味着这个问题就没有被解决,甚至它可能就不是一个问题。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问题是否已经被解决呢?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如果它是一个类型化案件,就看它有没有稳定的司法裁判。如果关于某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指导案例了,那基本上可以说已经解决了,或者至少在实践上已经解决了。再去分析关于这个案件的法条解释与适用,如果在法教义学上大家基本上是认同的,那这个问题就是解决了。例如,共享单车被未满12周岁的小孩开锁后骑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他的家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720万元。这在当时是个热点问题,但是它是未解决的难点问题吗?关于这个案件如何解决,在侵权责任法上的法教义学和裁判规则上有没有定论?其实,无非是在个案中如何适用具体规则去解决问题而已。
也就是说,我们要研究的不是一个具体案件如何给出结果,而是暂时没有解决方案的某类案件应该怎么去解决,即法律应当如何解释和适用。当然,解释不尽之处,法政策学的研究空间也就展开了。
问题3、大家选完论题以后发现已经被研究过了,这个时候怎么办?
这似乎是同学们都会遇到的问题。我上法学论文写作课的时候,有同学问我:“老师我想研究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时候法院应该如何裁判、法院应当如何审查行政机关所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能审查到什么程度。请问能不能研究?”我告诉他:“你需要先做两件事。一是读裁判。如果主要裁判已经形成了通行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那么这个问题基本解决了,但还可以进行归纳。但如果发现别人已经归纳过了,这个时候就要做文献综述。做研究综述有两个目的,一是尊重前人的贡献,前人已经做完的我不进行重复,更不能当前人没做过而对此问题直接说自己的见解;二是注重积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不是零基础开始。
北大数学系有教授年轻的时候做研究,论文已经有初稿了,结果发现罗马尼亚的数学家已经证明完了,那这个问题的研究就结束了。王沛老师曾经讲过,真正在前沿做研究是要赶时间的,日本的学者也在研究中国法制史,这就需要抓紧时间,因为大家还是在竞争的。虽然法科学子做研究还不一定能到这种程度,但也要看前人到底做了没有。要从论题、材料、方法和观点等方面去全面地分析,是不是已经彻底解决了问题。如果是,就不要去做了。如果发现前人是做了研究,但不认同这一研究;或者说虽然做了,但是只解决了一半的问题,还有遗留的问题,那么就好好地做文献综述,把问题厘定清楚,继续往下研究。这样还是有创新,而且这种创新是有积累的创新,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学研究共同体在没有去沟通但是通过文献沟通的基础上开展的一种共同的研究。所以,研究任何问题一定要看既往判决、已有研究,一定要做文献综述。文献综述是绝对不可能和绝对不能跳过的工作阶段,如果跳过的话,后果是灾难性的。
问题4、论题确定好之后,具体如何来写论文呢?同学们一般只知道要运用法言法语、注重论证论据以及引用注释这些问题。
一篇完整的论文有结构。法言法语、有什么依据、用什么注释,是它的内在部件和要素。
从形式上看论文的构造,一篇论文应该有论题、论证和结论部分。论题部分,通常就要有问题的提出、研究综述、主要材料、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论文的)基本结构。论证通常会分为几个部分,按照论题研究的内在结构来展开。最后是结论。这是形式上的结构。
从部件要素来看,通常写一篇论文,应该是有材料、有文献。什么是材料呢?如果说一篇论文是建筑的话,材料就是砖块;如果把写一篇论文比作做一顿饭的话,材料就是食材。在法学研究中,判决书、法律规范、立法资料,等等,这些都是材料。什么是文献呢?别人已经研究过的(已有研究)叫文献。比如说,宫保鸡丁这个菜,别人做了之后是个什么样子,甚至最后会写出一个菜谱,那叫文献。但是真正去介绍怎么去做菜的那个菜谱呢,又变成方法了。所以,一篇论文的构成要有材料、文献和方法。方法看着是无形的,其实是怎么组织和运用材料,相当于建筑里头的水泥(把砖头粘在一起的),或者说是钢筋混凝土的构筑法,古建筑的营造法式,等等。材料是这些材料,文献也有了,方法也在用了,最后整合起来阐述观点,这就是论证。这些是论文的实质结构。前面所说的论题、论证和结论,是形式的部件。
问题5、讲到论证,您觉得有哪些有意思、有新意的论证方法吗?
谈论证方法,先要说研究方法。做法学研究、拿法学学位,首先要用学会法学方法来研究。
最重要、最核心的方法,是法的解释和适用方法,实际上也就是卡尔?拉伦茨教授写的《法学方法论》所讲的法学方法。其中最经典的就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这样一套方法,这是法学最核心的方法。
还有一些关联的法学研究方法。第一是比较研究方法。解释特定概念的时候,引用两大法系英美法德日等国主要做法,包括国际法的规则。第二是法政策学方法,也就是法的政策分析。就是说问题无法用现行法的解释和适用加以解决,穷尽解释后有法的制定和修订。网络信息法上的新问题出现时,往往需要采用法政策学方法进行研究。第三是社会科学方法,有时也就是实证的方法。有时讨论法条解释和适用,要有社会科学方法来证明价值判断有实证基础。实证研究可以呈现更多更准确的事实。
当然,从语文的角度讲论证,采取立论还是驳论,注重表述的准确、逻辑的严谨,等等。这些都是起码要做到的。但是,这些不是法学论文写作的最核心部分。
问题6、您对法学论文写作的行文有哪些建议?
我在法学论文写作课上也讲行文的。最想说的就是特别希望每个人都做自己。为什么这么说呢?每个人的文字写出来,是有自己的风格、思想甚至是灵魂的。大家平常写文字的时候都很灵动,甚至有时候看文字能够看出这个人是谁,尤其是熟悉的朋友和老师。有时候,我看本科生写的案例研习报告、指导的硕士生写作的阶段性论文,一看就知道这是谁写的。或者,反过来说,为什么会这样写,是因为你性格是这样的。如果文字中已经体现一个人的性格,那是一个很好的写作状态和写作阶段。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普遍观察下来,学位论文通常给人的感受是行文完全没有灵魂、没有自己。原因就是不知道怎么写,所以就会把搜集到的七八篇、十来篇文献拿来,说是做笔记,其实是把里头核心观点摘出来,然后又把它们重新组合,再做降重处理。其实就是把七八篇、十来篇(能有十来篇就不错了)论文摘录、缩写、扩写组合在一起,然后好像这就是自己的论文了。在这里,必须要郑重地说明,这就是洗稿、剽窃、抄袭。(采访人:这是人云亦云)这不是人云亦云。刚才讲结构的时候说起过,同学们没有分清楚什么是材料、什么是文献,把文献拿来做材料,把别人已经是成品的菜,这个菜拿一点,那个菜拿一点过来重新烩一烩,再端出来,必然是大杂烩。因此,必然是没有自己的灵魂。我们应当要拿新鲜的食材(材料),用别人的做法做参考,最后做出来的菜,才是自己的创作。所以,行文最重要的是先把文献、材料分清楚,不要把别人的有机论证、核心观点变造为自己的东西。有些同学说这是做笔记,然后把笔记整理在一起。这个不是笔记,别人的核心观点只有在论证、处理材料的时候作为参考,并且注明关于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过这个观点,但是这里其实还值得讨论,这才是妥当运用。
关于行文,同学们经常会有这种情况,论文是一段一段的,然后把它组合在一起。整个文脉都不通,因为都是别人的东西,这割了一段、那割了一段,然后把它连在一起,最后出来的是“济公的袈裟”,是破片拼在一起的。老师必须有一种超级的容忍和审美能力,才能看得下去。这是同学们写论文觉得行文特别别扭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一个论点、一个论题是从头到尾一口气贯穿到底,文脉相通,甚至连在哪里呼吸了一下、叹息了一声,论证节奏有了调整,作为老师或者作为读者都能感受得到,到了这个程度,就是非常好的行文了。
问题7、您对法学论文写作的行文有哪些建议?
我们在讲行文、讲部件的时候都会讲需要注释,注释要规范,同时也会说到格式要规范的问题。不过,我一直有个看法,格式规范只是一个形式,注释体例是一个形式,你们提的问题是更重要的问题,我怎么知道(引用)的文献是适合的呢?实际上,中间还有一个问题——我怎么知道在(文章)什么位置是需要文献的?怎么知道什么文章是好的?找到这篇文章的时候,应该用在(自己论文的)什么位置,最后才是应该如何进行标注(引注)。
以什么样的标准去选择文献,既有形式标准,又有实质标准。形式的标准,通常由两种。第一看作者。通常来说,学界中知名的、有影响力的学者,他们的文献是可以选择的;第二看期刊。有着良好的学术声誉的学术期刊所刊载的论文更有参考的价值。当然,这些都只是形式上的判断标准。
实质的判断标准,是看研究是不是作出相应贡献(有价值的文献)。什么叫相应的贡献?例如,论证“行政行为”这个概念在中国怎么本土化,有什么内涵。往前追溯,在民国时代就有学者钟赓言、白鹏飞等人讨论“行政行为”。那么,为了论述他们是怎样讨论“行政行为”这个概念的,什么样的文献是好的文献呢?我们在三类文献中作出选择:第一,钟赓言、白鹏飞在民国时代撰写出版的教材、著作,详细论述了“行政行为”;第二,何勤华老师在《中国法学史》中评述钟赓言、白鹏飞的学术贡献时论及他们对“行政行为”的论述。第三,何海波老师、王贵松老师做过的关于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综述中涉及。那么,假如要写“中国的行政行为概念,自钟赓言开始就有研究......”这个时候应该选择什么文献?选哪一个更好?应当选第一手的。什么是第一手文献?需要根据论题来判断。例如,关于“行政行为”的论述,钟赓言、白鹏飞先生教科书中的直接论述,是第一手文献。何勤华老师的评述和何海波老师、王贵松老师的综述,在这个问题上是第二手材料了。但是,假如写“关于钟赓言、白鹏飞先生的研究,国内已经有很多研究或者说国内对其研究的评价很高”,那么什么是一手文献?这时候,何勤华老师的评述以及何海波老师、王贵松老师的综述等就是一手文献了。所以,什么是一手文献是根据论证对象来确定的。这是实质标准的一种。
更为实质的标准,是看有没有就特定论题作出实质贡献?这就比较难了。它不是“关键词搜索”,而是在做研究的过程中,就特定议题,能够运用图书馆、数据库进行检索,读文献读著作,然后锁定什么是重要的研究。读了之后,不是说关于这个问题,数学者人头,有“甲说、乙说、丙说、丁说”,而是要按照关于特定问题所形成的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进行分类,用相应的文献加以支撑。被司法裁判所采用的法教义学,最早提出的,后来深入论证后得到广泛响应的,这些可能就是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载有这些学术观点的文献,就是有实质研究贡献的有价值的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