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理性偏好与共同体意象是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生成的重要变量,其相关研究为理解不同国际制度性话语权背后的文化差异及建构逻辑提供了新的视角。对于世界各国而言,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建构,也是其理性偏好与共同体意象不断碰撞、解构与重构的过程。中西方不同的理性偏好对应不同的共同体意象,进而导向不同的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建构实践。西方个体理性思维建构了国际合作的“功能型共同体”。功能型共同体系个体利益诉求的拼凑与叠加,难以生成持久的互补利益与共同身份,最终形成了当代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格劳秀斯困境”。中国关系理性思维则建构了国际合作的“命运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是已形成一定共同体感的新型国际制度安排,重视自我利益与他者利益的互依性与同构性,其进行的“孔子改善”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西方制度性话语权面临的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关系理性调和个体理性,以命运共同体补充功能型共同体,以“孔子改善”开解“格劳秀斯困境”,是当代国际制度性话语权走出西方困境、获得真正的全球价值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个体理性;关系理性;功能型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制度性话语权;
作者简介:韩雪晴,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
标题注释: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中国参与全球公域治理的制度性权力建构及其路径选择研究”(18YJCGJW005)的阶段性成果。
一 引言
我们生活在一个新旧全球化交替的变革时代。一方面,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民粹主义兴起、国际机制退化、孤立主义倾向加剧,逆全球化趋势明显;另一方面,人类活动又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具全球性,不同市场、制度与观念深度互嵌,全球治理新议题与新机制相伴而生,主权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国际行为主体正在探讨分工、沟通与合作的新方式。(1)可以说,旧全球化动力严重不足,而新全球化的治理规则又尚未确立,世界处于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处。维系旧全球化还是推动新全球化成为“时代之间”,也是当代世界领导权竞争的核心议题。
维系旧全球化还是推动新全球化,关键不在于全球治理机制本身,而在于谁能够掌握核心国际规则的制定权,即谁能获得更多的制度性话语权。所谓“制度性话语权”,是指一国在参与国际机制的过程中,通过议程设置、规范塑造、规则制定、倡议动员以及制度性理念提供等方式影响国际机制的设计与运行,谋求国际制度引导力和影响力的权力。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看似抽象,但对于主权国家而言,“拥有国际话语权是制定国际规则的基础资源”。(2)因为制度性话语不仅左右国家间利益分配,还能对国际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判。(3)为此,国际制度性话语权一度成为大国成长的“催化剂”。历史上,荷兰曾借助国际海洋贸易规则成为17世纪欧洲的“海上马车夫”,英国曾依凭重商主义、国际贸易分工与通商准则成为“日不落帝国”,美国更是将二战后国际安全、经贸与盟友体系打造为“霸权之翼”,书写了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的“神话”。在过去几百年间,西方国家凭借强大的实力获得了制定国际规则的资格,有效地将本国制度性话语转化为具有合法性的国际体系性权力。
作为一种体系性权力,(4)制度性话语权的大小取决于主权国家向国际社会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的能力与意愿。新旧全球化交替之际,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在治理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一方面试图最大限度地延续旧全球化为其带来的“制度红利”,另一方面却又吝惜继续提供全球制度性公共产品,亲自上演了所谓的“金德尔伯格陷阱”,结果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主导的旧全球化内源性动力不足。自特朗普政府上台以来,美国高调奉行“美国优先”理念,经济上试图通过“经济民族主义”政策和“重商好利”的关税壁垒解决贸易逆差问题;外交上多次表示对多边主义的厌烦态度,相继退出一系列国际机制,美国正从开放的多边主义转向保守的双边主义甚至单边主义。一时间,“自由国际主义衰退论”兴起,西方创建的国际制度性话语权面临深刻反思。
在西方制度性话语权面临合法性危机的背景下,中国正以奋发有为的姿态全方位融入世界,越来越多地向世界提供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国际制度性话语权显著提升。在区域事务中,中国创造性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创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等新型合作机制,致力于欧亚国家的共同繁荣。在全球层面上,中国充分利用峰会外交、主场外交的机会,搭建协商治理平台,为世界的全面、均衡与可持续发展做出卓越贡献。中国国际制度性话语权提升的背后固然有日益增长的国力作为支撑,但从更深层次而言,“中国方案”得到的正反馈源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道路、中国国际制度理念的理解与认同。
作为新旧全球化变革中最具代表性的新兴大国与守成力量,中国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在全球治理中所表现出的、截然不同的制度性动力与制度性后果尤其值得关注。一些美国学者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国家利益已被其所创建的制度性安排全球化,虽然维系成本不断上升,但制度性霸权带来的战略红利不容小觑;即便特朗普一再挑战自由国际主义的合法性,自由国际主义秩序对美国仍是最好的选择。(5)中国深谙“韬光养晦”之道,并未对美国构成直接挑战,但其制度性话语权的显著提升已对西方主导的全球秩序构成严重威胁。(6)目前,北京正通过规范地区秩序逐步重塑全球秩序,以发挥与其政治实力更为相称的国际影响力。(7)而中国学者认为,在全球治理失灵的语境下,西方自由国际主义难以自圆其说。西方治理体系虽看似科学、严谨,但在制度设计中隐蔽加入价值判断,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制度性话语霸权。(8)为此,中国制度性话语权建设要正视全球要素与本土改革发展的交融性,要用国家战略意志去布局制度性话语权。(9)具体可将全球经济治理作为切入点,通过亚投行、“一带一路”、G20等新型国际机制,寻求将国际合作制度化的有效路径。(10)
中西方学者分别站在各自的立场表达了对彼此制度性话语权的看法并提出了应对之策。然而,西方学者对中国制度性话语权建设的意图与动力缺乏准确的理解与认知,而中国学者对西方的制度性话语霸权也缺乏系统的解构与追根溯源式的探讨,鲜有学者深入挖掘中西制度性话语权差异背后的深层逻辑。中国学者徐秀军从国际制度的“规则内化”与“规则外溢”效应入手,对中美参与全球治理的内在逻辑做出了颇具启发性的研究。(11)然而,笔者认为,理性偏好与共同体观亦构成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内生变量,隐藏在制度背后的思想根源亦亟待挖掘。有鉴于此,本文将尝试对中西制度性话语权的逻辑、意象与建构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逻辑反思与价值重构提供参考。
二 个体理性与关系理性: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建构的两种逻辑
“理性”是一个含义极广的概念。从本体论与认识论角度而言,理性属于哲学范畴,意为“人的精神世界内部结构明晰有序的精神现象”(12)。从方法论角度讲,理性具有经济学内涵,指的是“在给定条件或约束下最有效地实现预期目标的行为方式”。(13)可见,所谓“理性”,既包含了人们对理想世界的想象、渴求与诠释,又包含了人类实现理想世界秩序的方法。
理性伴随着国际制度的创建与变迁。世界各国追求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实际上是以理性的思维去解构国际制度以及以理性的方法去建构国际制度的双向过程。目前,国际社会存在两种比较典型的理性——个体理性与关系理性,它们分别是西方与中国建构国际制度话语权的逻辑起点。
(一)个体理性: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建构的逻辑起点
历史地看,西方世界存在大量个体理性的基因,西方政治、思想与宗教为个体理性的生成提供了适宜的空间。
个体理性的第一个渊源是古希腊“唯一真理”与基督教“唯一真神”相互强化的西方世界观。(14)古希腊有探求世界本源的传统,泰勒斯(Thales)、阿那克西曼德(Anaximander)、阿那克西美尼(Anaximenes)、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和德谟克里特(Demokritos)等思想家分别将世界的本源归为“水”“元质”“气”“数”“一”和“原子”,(15)虽然看法不同,但都强调世界本源的唯一性。这种追求唯一真理的“归一原则”得到基督教的继承与发展,体现为对“唯一真神”的信奉。基督教“十诫”第一条就是“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对“唯一真理”“唯一真神”的追求与信奉从两方面塑造了西方个体理性的雏形:一是笃信自身认识的唯一正确性;二是形成“非敌即友”式的二元对立思维。
个体理性的第二个渊源是西方古典理性主义与古典经验主义的思想争鸣。(16)笛卡尔(René Descartes)开创了古典理性主义先河,提出了“我思,故我在”的命题,标榜“人”不是“神”的奴隶,充分肯定“个体意识”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斯宾诺莎(Spinoza)和莱布尼兹(Leibniz)进一步指出,宇宙万物是同质的,理性可以帮助人类理解万物间的因果链条。洛克(John Locke)开创了经验主义先河,他坚信仅凭个体思辨不足以获得可靠的知识,社会习得、约法与理性的制度才是个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贝克莱(George Berkeley)和休谟(David Hume)在洛克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大个体经验的工具性,提出了“存在即被感知”的命题。古典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虽然见解不同,但实际上犹如“硬币的两面”,共同形塑着西方的个体理性,使个体理性既先验而理性,又现实而功利;既遵从因果逻辑,又重视习得与约法。
个体理性的第三个渊源是西方主权分立的民族国家体系。西方个体主义精神的生成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民族国家是欧洲摆脱中世纪教权控制的结果,是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的结果,也是个体解放的结果。(17)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以相互承认的方式确立了“主权”概念,但同时也使主权边界从此成为世界各国难以逾越的藩篱。“国家利益至上”的个体主义原则使得世界的分裂变得合法化。国际政治不是为了世界利益,而是为了国家利益;不是和平与合作的艺术,而是变成了战争与博弈的技术。斯宾诺莎曾形象地指出:“国家是放大的个人。两个国家的关系就像两个人在自然状态下的相互关系,他们各谋私利,本质上相互反对”。(18)这表明,主权分立的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体系是西方个体理性的重要渊源,为个体理性的生成提供了政治环境与国际法依据。
“思想—宗教—政治”三位一体的渊源塑造了西方个体理性的雏形。所谓“个体理性”,建立在西方个人主义传统基础之上,它将人类社会还原为“原子式”的个体,认为在无休止的竞争中,“每个人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能够逻辑地算计利益得失,而且对可能选项集合的偏好排序是一致的而不是循环或自相矛盾的”。(19)具体而言,个体理性包括五方面的内涵:第一,强调个体的自主性,崇信个体能力。个体既可独立思想,也可独立行动;若无与他者的共在关系,个体价值仍可以其自身的逻辑呈现。第二,根据“成本—收益”原则衡量自身利益得失,以个体利益作为一切行动的起点与归宿。对于个体理性,“利益”更多地被当作纯粹的经济概念,可以被数字般地拆分与叠加。第三,倡导个体利益优先的秩序观和基于“交易双边主义”(transactional bilateralism)的责任观,(20)常以建构秩序之名来促进自身利益,以履行责任之名来换取个体附加收益。第四,将无休止的竞争视作个体间互动的常态,追求个体的相对获益、排他利益和最优利益。每一个体都是自助单元,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遵循排他原则,寻求占优策略。第五,异质个体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权力均衡与制度约束只是缓解个体间矛盾的权宜之计,因为每一独立个体本质上都只服从于自身的意志与利益。
个体理性深刻地影响着部分西方国家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建构思路,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秉持“原子式”世界论,在国际交往中,强调国际行为主体间的形式平等与竞争秩序。第二,主张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割裂对待。为保障本国利益,可牺牲与他国关系,甚至不惜挑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权威。第三,重视相对获益、排他利益和优胜战略。倡导机会均等与实力至上的强者逻辑,在国际实践中不断寻求自身利益最大、成本最小的“帕累托最优”。第四,追求自身权力与利益最大化、责任与义务最小化,认为这是国际政治最实用的经济学。当管理世界的责任能够促进自身权力与利益最大化时,即向国际社会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当管理世界的责任成本对冲了权力带来的利益时,即减少制度性公共产品的供给,甚至退出国际机制。第五,强调国家间矛盾与对立的非可转化性,主张通过威慑、制衡甚至战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二)关系理性:中国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建构的逻辑起点
中国国际关系理念颇具“关系主义”特色。中国的传统文化、伦理与社会形态为关系理性的形成提供了深厚的土壤。
关系理性的第一个渊源是周朝的天下体系。在其天下体系中,“家”是一个超越个体的互助单元,是一个不能用“成本—收益”原理去衡量的集体生活空间。《尚书》中有“始于家邦,终于四海”。(21)《礼记·大学》篇指出:“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22)其中蕴含着两种秩序:“天下—国—家”的政治秩序和“家—国—天下”的伦理秩序。(23)这两种秩序并不是毫无意义的自我循环,而是基于主体间关系推演对中国社会演进动力的政治伦理解释,是中国关系理性智慧的深刻演绎。一方面,强调“以天下为先”的理念,使中国以世界整体的尺度去思考全球问题;另一方面,重视政治秩序之正当性,使中国在向世界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时能够以正确的义利观为内在约束,妥善处理本国、他国与全人类利益的关系。
关系理性的第二个渊源是中国百家争鸣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对“关系”的理解最早可追溯到《周易》。《周易》将宇宙由来和万物之本源视作以“阴—阳”为基础的一系列辩证关系。而后,诸子百家亦表达了对万物间关系的关注。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24)扼要阐明了天、地、人乃至宇宙间的互动规律;庄子强调:“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25)将“天人合一”的思想内化为“物我合一”的心境。在社会关系方面,孔子指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6)将推己及人的同理心视作善治的重要标准;孟子进而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27)确立了各安其位的社会伦理。在邦国关系方面,墨子提出了“视人之国若其国”“天下兼相爱则治,相恶则乱”(28)的兼爱、非攻思想。从阴阳关系到天地人关系,到社会关系,再到邦国关系,“是一个从形而上到形而下、从本体到现象、从抽象到具体的外化过程,这个过程成为我们理解和认识关系世界的基本模式”。(29)
关系理性的第三个渊源是中国社会所呈现的“差序格局”。关于中西社会结构,费孝通曾做出颇为形象的比喻:西方社会中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一捆捆扎得很好的木柴,虽然呈现一种团体格局,但个体之间彼此平等而独立。中国的社会结构则更像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时所推出的一圈圈波纹,水波一圈圈地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30)费孝通称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为“差序格局”。“差序格局”彻底打破个体间彼此独立的原子式结构,尝试建立同心圆状的关系网络,根据血缘、亲缘、地缘和人情等原则来划分与自己的远近亲疏。每个人都是一个或大或小的关系同心圆的中心,每个人亦为其他关系同心圆中的一环,所有人皆置身于环环相扣的关系同心圆中。差序格局中关系的推及性和互构性带来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利益的互融性与观念的包容性,对中式世界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治—文化—社会”三位一体的渊源构成了中国关系理性的基本内涵。所谓“关系理性”,“是一种立足于从自我与他者、个体与共同体间关系来理解人的理性形态”,(31)其关注重点不是“我是谁”或“你是谁”的问题,而是“我”与“你”关系的问题。(32)关系理性包括五方面的内涵:第一,强调主体间的共在关系与互依关系。在中国,共在先于存在,若无与他物共在,存在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第二,以关系的建构、维系或改善为根本目的。关系理性旨在优化关系,而不是优化交易。关系理性不会不惜一切代价地促进自身获益的最大化,而是宁愿让互惠关系更稳定。(33)第三,倡导包容的秩序观和自我约束的责任观。天下话语、传统文化和差序格局使基于秩序的“等差爱”和基于制度的“天下责任”得以生成。第四,追求绝对获益、共享利益与可及利益。以家庭逻辑延展的天下观将天下视作不可分割的共享空间,追求通过共同劳动所得的共享利益与可及利益。第五,强调关系的可塑性与可转化性,以改善关系的方式解决冲突。《孙子兵法》道:“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34),强调了化敌为友的重要性与可能性。
关系理性思维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建构思路,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秉持整体世界论,在国际交往中,尊重所有主权国家的独立性与平等性,尊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合法性与权威性。第二,将他国利益、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嵌入本国利益,将良性关系的构建视作国家声誉管理的重要路径。第三,主张权力与责任并存,从伦理的角度要求自身将国际规则内化为国内约束,同时根据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对本国利益进行再界定,积极承担与本国国力与地位相符的国际责任。第四,倡导国际机制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过度强调自身获益的“帕累托最优”,在国际合作中积极寻求“最大公约数效应”。第五,即便再艰难,中国都秉持最大的诚意,以和平与谈判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优先选项。
(三)从个体理性到关系理性: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逻辑再建构
秉持个体理性的西方世界以开放和进取的姿态参与全球治理,重视国际规则导向的国际合作,为“有效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助推了世界的繁荣与进步。然而,个体理性在创建或参与国际机制过程中奉行国家利益优先原则,导致大量单方面利己的霸权规则的出现以及根本性互惠制度的缺失。个体利益与他者利益、整体利益在现实场景中往往是互嵌的,“国家利益至上”其实是建立在无视或牺牲他国利益基础之上,利己最大化战略将本能地排除互惠的选项。在全球权力结构扁平化和全球治理权威扩散的进程中,面对全球化进程以制度理性、价值理性约束个体理性的要求,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国家通常不会实质性让渡个体权力与利益,以达成集体公义;而往往会以“公益”之名、行“私利”之实,将国际制度异化为自身利益的代言人。
个体理性及其内在悖论为我们解析当代西方制度性话语权提供了重要视角。许多西方学者都认为,新兴国家的群体崛起构成当下西方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危机的主要原因,(35)但由于能力与潜力之间的差距以及全球治理经验的不足,新兴国家并未实际扮演挑战者的角色。西方制度性话语权真正的危机源于西方内部,在于其为世界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的动力与逻辑。自由国际主义秩序起初是一个西方世界的内部秩序。(36)二战后,美国凭借其超强的综合国力,打造了以联合国为首的国际安全体系、以三大国际组织(37)为核心的国际经贸体系和以自由与民主为核心的价值观体系,实现了将自身治理理念转化为国际制度性权力的“全球愿景”。然而,冷战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自由国际主义由西方更加全面、深入地走向全球,其结构性矛盾也日益暴露。西方经济增长缓慢、民粹主义兴起和工人失业等社会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国内治理成本上升导致自由国际主义的“嵌入”功能失灵。(38)在此情形下,美国全面收缩国际制度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试图通过退出国际机制、推卸治理责任、淡化盟友承诺以及遏制新兴力量等方式达到“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效果。美国时刻在思考其创建的国际制度如何最大限度地促进本国自由与利益,如何在最大限度利己的同时又能最大限度排他,如何在遭遇危机或自身成本过高时摆脱国际制度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既要为国际社会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又要将本国利益置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之上;既要维系自身的制度性霸权,又要精确地计算霸权维系成本,这才是美国主导下的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根本症结。
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看,个体理性是一种单边、线性和静态的思维方式。个体理性过度执着于自身利益与诉求,忽视了与他者的互动与互构,对一些可及利益视而不见,乃至错过了许多真正的利益。为从根本上超越个体理性的西方悖论,应该引入中国的关系理性思维。关系理性并不否认个体理性对个体利益的正当追求,但在“自我”与“他者”关系、“公益”与“私利”排序问题上与个体理性分道扬镳。关系理性强调共在意识的优先性,认为若无共在关系,个体自由与利益就无从谈起;若无社会关系网络,个体的身份与利益就不能得到准确界定。在关系理性中,“自我”与“他者”“公益”与“私利”之间不存在根本分野,它们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和可传递性。
在中式关系理性思维中,存在一个对“最优共在状态”的期待,即希望在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可及利益的最大化。关系理性致力于还原个体决策的真实场景和有限理性模式,优先考虑“互相伤害最小化”而不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尝试通过“合作最大化”和“冲突最小化”的方式实现“无人被排挤”的普惠状态。(39)在“最优共在状态”下,由于每个个体的收益都会增加,自身的获益也必然增加。尽管相对他者而言,自身的获益不一定是最大的,但却是真实、可及和可持续的。在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建构方面,关系理性关心的是,如何通过创建国际制度促进共享利益,如何通过改进关系提高合作的可预见性,如何将国际社会的共在性内化为自身对外政策的行动准则,从根本上区别于个体理性。
西方的个体理性与中国的关系理性均以符合其文化传统的方式塑造着自身的国际制度意象,为国际制度增加了重要的观念性变量,使当代国际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不同文明形态的折射,使当代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呈现多元格局、多维面孔。但总体看,个体理性是主观理性、竞争理性和工具理性,而关系理性是集体理性、协商理性和价值理性。个体理性强调思辨与经验,关系理性强调互依与共在;个体理性强调博弈的技术,关系理性强调合作的艺术;个体理性强调理性对于确保个体利益的工具性,关系理性强调理性对于规范形成的价值性。以关系理性补充个体理性,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建设才会真正具有全球价值。
三 功能型共同体与命运共同体: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建构的两种意象
“community”(共同体)一词最早可追溯为拉丁文“communis”,由拉丁文前缀“com”(“共同”之意)和伊特鲁亚语“munis”(“承担”之意)组成,意为由某种共同纽带联结起来的有机体。(40)“共同体”的内涵包含两个维度:一是实体维度,指基于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社会实体,如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民族共同体等。二是精神维度,指人们共同生活形成的“我们感”,这种情感表达了个体对“共同体”的认同,给人以确定性、安全感与归属感。(41)所谓共同体意象,是指一国对共同体的“认知、评判、理念和构想”(42),是精神维度的共同体感在实体维度共同体中的投射。
在国际事务中,主权国家常基于自身的共同体意象来创建国际机制,一国的共同体意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建构风格。中西方不同理性思维形成两种不同的国际制度意象:一是基于西方个体理性的功能型共同体;二是基于中国关系理性的命运共同体。
(一)个体理性与国际合作的功能型共同体
历史上,西方政治思想家曾提出很多构建国际共同体的设想,例如,但丁的“世界主义”、康德的“世界公民”和黑格尔的“世界精神”等等。这些设想存在一个共同点,皆基于个体理性逻辑。基于个体理性的国际共同体意象虽然追求实体维度的跨域合作,但仍以个体为首要关注,认为个体本质上是被动卷入的,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不得高于或侵犯个体利益。个体理性逻辑对应国际合作中的“功能型共同体”,即主权国家在无政府状态下的自助体系中,以自身利益为核心,进行目标匹配、利益均衡及功能性合作。目前,西方在个体理性导向下已形成五种比较典型的功能型共同体。
一是联盟。联盟是主权国家出于权势均衡或利益均衡的需要,通过正式国际协议结成的共同体。“联盟运转的动力并非目标与利益的一致性,而是成员国间义务与收益的交换以及这种关系破裂可能付出的代价”。(43)在国际事务中,联盟远非人们想象中的利益共享空间,而是主权国家为自身国家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共同行动机制。历史上,多数联盟都是由西方国家建立的,且联盟间频繁的成员对调与利益重组是西方“外交革命”的常态。二战后,美国为巩固其所建立的自由国际主义秩序,建立了完善的盟友体系。西方世界的“结盟偏好”与其个体理性导向的国际制度意象紧密相关。个体理性的利己性、竞争性与排他性建构了西方战略传统中的“假想敌”意识、“成本—收益”思维和“威胁—遏制”思维,为西方国家提供基于共同威胁的集体行动依据,但同时,也埋下了分裂的隐患。因为联盟成员既追求共同利益,也追求竞争利益;其关系既存在相容性,也存在排斥性。(44)尤其是在强国主导的非对称联盟中,内部存在“强弱大小”的角色分配和“就强弃弱”的强者规则,成员国间的竞合关系与矛盾管理贯穿联盟运作始终。
二是准联盟。准联盟是联盟的逻辑延伸,系主权国家出于权势均衡或利益均衡需要,通过非正式协定或基于决策者间的战略默契结成的共同体。(45)“准联盟成员出于安全合作目的聚合力量,却不为安全合作签订正式盟约,体现出‘联而不盟’之特点”。(46)当然,效用与约束机制的刚柔程度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正相关性。事实上,由于准联盟比联盟更具机会主义色彩,其效用往往高于联盟。后冷战时期,准联盟亦为西方拓展全球主导权的有效工具之一。20世纪90年代,欧盟与以色列结成准联盟;“9·11”事件后,美国又与巴基斯坦、俄罗斯、约旦等国结成准联盟;2007年以来,日本先后与澳大利亚、印度结成准联盟。(47)西方世界对准联盟的青睐与其个体理性思维的工具性特征密切相关。准联盟的根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灵活的形式实现战略自主与安全自立。通过不具国际法效力的共识和默契开展低限度的功能性合作,既能达到通过外部力量改善自身安全处境的目的,又能避免因受制于人而丧失战略自主性。但工具性色彩浓厚的准联盟也有其脆弱的一面,当合作无法满足其战略自主与安全自立的需要时,即宣告破产。
三是区域共同体。区域共同体是指主权国家出于安全或互惠的需要,在地理毗邻、人文传统相近和交往密切的区域建立起来的发展共同体。区域共同体通过区位优势整合成员国资源,推动国家间互动转化为机制化合作,“赋予不同的地理区域以政治和经济意义”。(48)目前,西方最为成熟的区域共同体是北约和欧盟。北约是美国与西欧、北美发达国家为实现协同防卫而创建的国际军事组织。欧盟是二战后西欧国家在国力大为削弱的背景下以联合的方式谋求复兴的发展共同体。(49)北约与欧盟的形成都有所谓的“外在威胁”作为推力,这种威胁意识与西方的个体理性一脉相承。个体理性的自利性要求从战略的高度精确识别“朋友”“敌人”与“潜在对手”,以便对自身资源进行最为有效的配置。北约建立在对敌手苏联的恐惧与疑虑之上,联合应对是最符合“成本—收益”的战略选择;而西欧国家在自身虚弱的情况下选择集体发展,是最为现实的复兴哲学。当然,这种靠外在威胁聚合的共同体同时也是脆弱和不平衡的,因为一旦外在威胁减弱,内部的矛盾与分歧就会暴露出来。
四是领域共同体。领域共同体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在经济、贸易、能源等领域的互补优势与互惠诉求而结成的合作共同体。领域共同体依据专业细化与分工原则,赋予“低级政治”领域以政治性和战略性,是以利益与规则为纽带的跨国合作空间。目前,西方的领域共同体较为活跃,合作形式与层次也比较多样,既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等正式合作框架,也包括七国集团(G7)等无正式国际规制明示的政策论坛。这些领域共同体尽管形式不同,但具有明显的共同点:其一,旨在通过机制化手段维系西方的主导地位。以领域共同体修补和更新全球规则,可在很大程度上维系西方制度话语的引领性与控制力。其二,具有一定的战略性和排他性,提升了非成员国的参与门槛。NAFTA成立于北美面临日、欧经济崛起的背景下,G7形成于第一次石油危机对西方工业国家造成重大冲击后。它们成立的初衷都是以竞争多边主义重构规则,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非成员国(特别是竞争对手)从中获益的可能性。上述做法与个体理性之“利己最大化、排他最大化”期待不谋而合。
五是世界性共同体。世界性共同体是指具有世界规模与世界影响力的领域性或综合性共同体,以广阔的国际社会作为跨界互动平台,其所生成的制度性话语权作用范围最大、影响也最为持久。美国国力雄厚、全球治理经验丰富,在世界性共同体的创建方面享有独特优势,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治理架构就源于美国二战后的“世界蓝图”。这些世界性架构作为当代全球治理的核心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繁荣,但同时也被打上了浓重的“美式烙印”,使美国有机会将国际制度性公共产品异化为维护其本国利益的“私有品”。在联合国,美国通过有效的议程设置、高提案通过率以及操纵安理会否决权等手段把控着国际安全话语。(50)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国凭借国际货币兑换“黄金规则”、以份额制度为基准的决策程序和以“政治接近”为条件的偏向性贷款原则,按照本国意志书写国际货币与经贸规则。(51)个体利益至上、追求相对获益以及普世化冲动等个体理性基因在美国创建的世界性共同体中清晰可现。
总之,西方在美国引领下创建和主导的功能型共同体均具有一定的自利性、排他性、战略性和工具性特征,与其说它们是共同体,倒不如说是“独立的联合体”。因为它们只是为了实现各自不同的利益,并没有形成牢固的“共同体感”。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这种功能型共同体具有潜在的脆弱性与不稳定性,因为一旦集体行动未能满足其个体利益诉求或成本过高对冲了其自身从中获取的好处,合作机制就会发生退化。
(二)关系理性与国际合作的命运共同体
2017年2月,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被写入联合国决议,使其由中国全球治理理念转化为中国特色的国际制度性话语。命运共同体意象源于中国的关系理性思维。(52)关系理性逻辑超越了个体理性对自身利益盲目而短视的追求,更多着眼于世界的全面、均衡与可持续发展,对应国际合作的命运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是指在主权国家关照共存于同一个地球的客观事实,形成某种命运休戚相关的“共同体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良性互动、根本性互惠与协商式合作。目前,在国际合作中,中国已创建四种比较典型的命运共同体。
一是全球伙伴关系网络。伙伴关系是主权国家“基于共同利益,通过共同行动,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建立的一种独立自主的国际合作关系”。(53)全球伙伴关系网络是指由众多双边、多边伙伴关系关联交织形成的网状分布体系。冷战后,中国外交摆脱了东西对立的意识形态束缚,开始建立伙伴关系网络。1993年,中国与巴西建立第一个“战略伙伴关系”。1996年,中国与俄罗斯建立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面向21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截至2016年底,中国已同97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伙伴关系,覆盖世界主要国家和重要地区的全球伙伴关系网络基本形成。(54)全球伙伴关系网络源于中式关系理性思维对他者的尊重和对共享利益的追求。一方面,中国建构的全球伙伴关系网络中参与国间永远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不存在等级之分和身份之别,(55)不存在“谁领导谁、谁控制谁”的问题。(56)另一方面,中国在建构全球伙伴关系网络的过程中推行网状伙伴外交,(57)参与国均能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绝对收益、共享利益与可及利益。全球伙伴关系网络对外开放性较强而对内约束性较低,与西方的联盟、准联盟相比,形式上较为松散,但它超越了西方联盟政治将他者威胁化、将伙伴工具化的偏执,连接成员国的是彼此间的互补型利益关系以及互惠的双多边机制,成员国在国际合作中更易产生“对等感”与“我们感”,可以被视作一种具有中国特色、开放包容的柔性共同体。
二是周边命运共同体。周边命运共同体是指主权国家根据自身的地缘政治特点和地缘经济发展需求,在周边地区与毗邻国家建立的发展共同体。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首访俄罗斯,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首次提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概念,由此开启了中俄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历程。同年10月3日,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演讲,提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构想。2015年3月,习近平在博鳌论坛年会上倡议建设“亚洲命运共同体”。(58)至此,中国的“周边共同体”倡议基本成型。“中国周边学的理论根基是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平相处、合作共赢的‘共生哲学’”。(59)中国的周边外交没有走西方区域共同体以权力制衡、制度设计约束个体理性的老路,而是秉持“亲、诚、惠、容”的新周边理念,以关系理性引导个体理性,以共享利益重塑个体利益。总体看,中国为推动周边命运共同体做了三方面机制性努力:一是参与创建上海合作组织、六方会谈等安全机制,推动周边的合作安全;二是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创建亚投行,打造互联互通网络,推动周边的合作发展;(60)三是参与创建“中日东海对话机制”“南海行为准则”,通过机制化框架解决与邻国的海洋权益纠纷,推动周边的合作治理。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建构逻辑源于中国的关系理性思维。例如,“一带一路”倡议可回归到中国社会“差序格局的伸缩性以及情感性联系的重要性”;(61)创建亚投行,让更多周边国家分享中国发展红利,可溯及中国周朝“家—国—天下”的制度性话语。
三是跨域共同体。跨域共同体是指处于不同区域的主权国家出于共同安全或共同发展的需要,跨越地区边界聚合而成的合作共同体。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坦桑尼亚尼雷尔国际会议中心发表演讲时强调:“中非从来都是命运共同体”。2014年7月,习近平出席首次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国家领导人会晤,在发表主旨讲话时指出,要打造“中拉携手共进的命运共同体”。2014年6月,习近平出席中阿合作论坛第六届部长级会议并发表讲话,提出“打造中阿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62)至此,以中非、中拉和中阿命运共同体为代表的跨域命运共同体初具轮廓。尽管三个跨域共同体的建构路径不同,但其背后都隐含着中国的关系理性逻辑。关系理性导向的跨域互动不局限于一时一域,更重视跨域互动的整体效应、均衡效应和长远效应。具体而言,关系理性充分尊重不同区域国家的平等性与多样性,将促进他国利益视作增进本国长远利益的重要路径,主张通过基础设施、能源、安全等机制化框架与非洲、拉美、阿拉伯地区国家进行实质性互惠的合作。上述三区域中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较多,但中国一贯秉持普惠与无歧视原则向这些国家供给器物型与制度型公共产品,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西方的“成本—收益”思维,因而更加受到其民众的欢迎。
四是新疆域治理共同体。新疆域是指深海、外空、极地和网络等全球新兴战略领域。新疆域治理共同体是指中国面对广阔高远的新疆域及其所产生的全球性问题而构建的合作治理平台。2015年12月,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倡导与会各国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2017年5月,国家海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国内外公开发布《中国的南极事业》报告,强调作为《南极条约》的协商国,中国将与国际社会携手打造南极“人类命运共同体”。2019年4月,习近平在青岛会见了应邀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在讲话中习近平明确提出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主张。至此,以网络空间、南极和海洋命运共同体为标志的新疆域治理共同体建设构想已具雏形。这些构想虽然因领域差异而存在建构路径上的分野,但理念上皆根源于中国的关系理性。关系理性重视全球新疆域中人类利益的整体性、联动性与不可分割性,关注治理进程中的分配正义和共生秩序,主张通过国际组织、国际机制以及国际会议等多边渠道为全球新疆域注入共商共建、普惠共治的制度性话语,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个体理性片面追求自身利益,“重开发、疏治理”的逻辑。
相较于西方所创建的国际合作之功能型共同体,中国所倡导的国际合作之命运共同体仍在构建或完善的过程中,但这些合作架构是以关系改善和互惠建构为特征的新型国际制度安排,便于催生集体身份、共享利益与合法性认同。它们具有平等性、非排他性、普惠性和道义性特征,不仅关注实体维度的互动与合作,更重视精神维度“共同体感”的培育,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体。(63)
(三)从功能共同体到命运共同体:国际制度性话语权范式再建构
从观念层面讲,功能型共同体是一种个体理性建构的国际制度意象。在个体理性作用下,国际合作的功能型共同体的运行逻辑呈现如下。
第一,利益攸关逻辑。“利益攸关方”概念是由美国前副国务卿左利克(Robert Zoellick)提出的,意指利益高度相关的国家间应深化战略合作。其实,“利益攸关”不仅是一个战略概念,同时也是一种互动逻辑。利益攸关逻辑意指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根据对方与本国利益的相关程度来决定同其交往的深度。这是一种计算精巧的功利主义逻辑。实际上,利益攸关逻辑一直隐藏于西式国际制度意象深处,其完整的逻辑推演为:对于利益高度互嵌的联盟与准联盟投入最多资源,对于利益相关性较强的区域共同体投入相对多的资源,对于利益部分相关的领域共同体投入有限资源,对于利益相关性较小或基本不相关的国家谨慎投入资源。
第二,理性选择逻辑。理性选择理论来源于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认为在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都是利己的理性行为者,他们根据自身在特定情境中形成的偏好,尝试以最小的代价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显然,理性选择理论中的“理性”,是指“解释个人有目的的行动与其所可能达到的结果之间的联系的工具理性”(64),其本质是一种忽视个体间内在关联及其所产生的整体效应的个体理性。联盟运作中“抛弃—牵连”“自主—依附”等结构性困境,准联盟以丧失最少战略自主性来换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努力,区域共同体以联合的方式排斥外部威胁的成立初衷,这些西式功能型共同体或多或少都带有理性选择的印记。
第三,“他者”逻辑。在西方,“文明”与“野蛮”“自我”与“他者”间的对立是全面而深刻的。在欧洲,“文明”概念形成于欧洲人“自诩为‘文明’群体的‘自我’与被贬低为‘野蛮’群体的‘他者’之间的互动”。(65)本质上讲,“文明”是以欧洲经验为标尺的观念建构。(66)在美国,以二元对立和邪恶化思维对待“他者”是其重要的战略传统。其实,对“他者”的想象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排他性基础上的个体主义逻辑,“对中国的这种‘他者’想象反映着美国人自己的恐惧、渴望和向往”。(67)“文明”标榜与“他者”想象深刻地建构着西方的国际制度意象,这种建构作用在西方创建的区域共同体(遏制外部威胁)和领域共同体(签订排他性协议)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第四,普世化逻辑。古希腊哲学笃信真理的唯一性,导致人们对抽象、形而上的同一性的追求;基督教将“上帝”视作全知全能的造物主和至善至美的存在,导致人们对待异教徒的强烈排斥与不宽容。(68)“唯一真理”和“唯一真神”相互强化的世界观使西方世界陷入了一个自相矛盾的怪圈:其所谓“普世制度”最终只能令其自身受益。在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世界性共同体中,“普世化”逻辑引发的怪状屡见不鲜: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自身发展道路设定为准人标准,将自身诉求强加于全球议程,运用国际制度战略框定“他者”,目的是延续其制度性话语霸权的合法性。
相比之下,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关系理性建构的国际制度意象。在关系理性作用下,国际合作的命运共同体呈现以下运行逻辑。
第一,共生逻辑。人是自觉自在的个体,具有独立性和主体性;同时也具有“能群”的社会意识,即“合群性和共生性”。(69)中国在国际合作中提倡“共生”,就是要努力使所有独立主体在共存或合作状态下都具有舒适度和满意度,使各方都能认识到“他者”的存在对自身的发展是机遇而非威胁,(70)使“自我”与“他者”通过建构互补性利益寻找互惠互利的“合题”。目前,中国在国际社会广交朋友,构建全球伙伴关系网络;打造互联互通纽带,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秉持无歧视原则,与亚非拉地区携手共建跨区域命运共同体,这些都是共生逻辑在国际合作的命运共同体中的生动写照。尊重国际社会的多样性,关注国际进程中的共享利益,这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西方“以利益诉求决定成本投入”的利益攸关逻辑。
第二,“无外”逻辑。“无外”(all-inclusiveness)源于中国的天下话语,指涉一个实现世界内部化的政治问题:“只有当世界所有地方都成为天下的内部,所有人都具有兼容性和共在性,这样的世界才成为天下”。(71)国际关系始于西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一宏大的国际法叙事划定了主权国家间的“边界”,但同时也带来了封闭性极强的“边界思维”。“无外”逻辑致力于突破边界思维,将他国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纳入自身的战略考量,主动将国际规则内化为国内政策与内在道德双重约束。根据“无外”逻辑,“一带一路”倡议与中非命运共同体等跨域制度设计绝非在向他国输出自身剩余产能,而是在寻找本国与他国利益的交汇点,努力创建具有包容性与普惠性的新型国际机制。
第三,道义优先逻辑。中国传统儒学有“见利思义”(72)的说法,认为道义在价值排序中居于优先地位;“义”是“利”的前提和基础,以丧失道义的方式获益是不可取的。(73)在国际事务中,中国之“义”体现在对天下的责任本位意识和义务感,体现在对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珍视与保全。中国处理国际事务首先考虑的不是做什么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如何以不伤害他国利益或与他国共赢的方式来实现自身发展,这是关系理性的伦理维度,也是国际制度话语权的中国“义利观”。(74)与亚非拉地区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共建跨域命运共同体,以促进全人类均衡与可持续发展;与世界各国共建新疆域治理共同体,以推动代际公平与全球正义,这些都体现了国际制度性话语权中的中国道义。强调自身对于天下的道义担当,而不仅仅追求一己之利,体现了中国的道义优先逻辑超越了西式国际制度性话语权中的国家利益优先逻辑。
第四,互联互通逻辑。在复合相互依存时代,全球政治越来越表现为身份界限模糊、问题重叠与机制嵌套的“关联政治”。互联互通逻辑通过打造人类合作的关系之网,阐明了在尊重多样性基础上进行包容性合作、在优势互补场景中建构共享利益的重要性,迫使主权国家从整体的角度重新审视自己的身份与责任。全球伙伴关系网络、“一带一路”倡议、“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等设想都体现了中国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建设中的互联互通逻辑。互联互通逻辑从理论上排除了寻求排他性国家利益的必要性(75),推动更多的国际互动由“零和博弈”演化为“合作博弈”,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西方的普世化逻辑。
总之,国际合作的功能型共同体从“霍布斯假设”出发,将本能相互为敌的个人视作世界的原点,具有精确利己和战略性排他的特点;虽然效率高、行动力较强,却不可持续。由于过度执着于自身利益,将一切权力让渡和互惠行为都视作权宜之策,没有看到良性互动对自身绝对获益的促进以及互惠情景对自身相对获益的再建构,致使功能型共同体内的合作敏感而脆弱。为从根本上克服这种敏感性与脆弱性,必须引入中国的“命运共同体”意象。命运共同体从“人生而能群”的“荀子假设”出发,将“群”(共同体)设定为世界互动的原点,将“利己”和“利他”视作不可分割的嵌构式进程;这一进程虽相对缓慢,但合法性与稳定性较强。以命运共同体补充功能型共同体,国际合作才能更加稳定、可期。
四 “格劳秀斯困境”与“孔子改善”: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两种实践
实践具有社会意义,它依赖于背景知识,同时也包含了展现背景知识并使之具体化的逻辑。(76)背景知识连同其背后隐藏的意图、偏好、意象和信念在某种程度上先于实践并包含在对实践的预期之中,对实践具有导向与建构作用。实践中的“权力不是一种能力,而是一种关系,因为实践将某个特定社会和政治域境的主导意义和主导行为方式含蓄地确定为规则”。(77)
在国际事务中,理性偏好和共同体意象构成国际制度的重要背景知识,于无形中影响着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建构实践。目前,中西方不同的背景知识导向两种不同的实践:一种是西方功能型共同体面临的“格劳秀斯困境”,另一种是中国命运共同体进行的“孔子改善”。
(一)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建构中的“格劳秀斯困境”
马丁·怀特(Martin Wight)在描述国际政治的性质时,一度将“格劳秀斯主义”视作国际关系理性主义传统的代表。(78)“格劳秀斯主义”相信人是理性的社会动物,“人的理性本质让人和国家能够遵守基于道德的法律秩序”。(79)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所谓的“理性”是基于自然法的个体理性。格劳秀斯主义虽然具有一定的世界主义情结,但仍坚持人的“自利本性”先于“社会本性”。过度的个体理性导向缺乏共同体感的功能型国际合作,其逻辑后果是使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陷入“格劳秀斯困境”。
在制度设计中,若将人的自利诉求置于社会公益之上,势必无法解决人类自利本性导致的社会性问题。格劳秀斯主义中隐含的个体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矛盾是十分深刻的,已成为西方主导的现代国际规则体系的“阿喀琉斯之踵”。具体而言,西方制度性话语权中的“格劳秀斯困境”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在全球议程设置方面,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面临“普遍—特殊”困境。格劳秀斯既强调国际社会的普遍性,又承认基督教世界的特殊性。(80)这为西方创建与主导的国际制度性话语权植入了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双重基因。在西方创建与主导的世界性共同体中,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间的张力尤其明显。在世界贸易组织,美国表面上捍卫国际贸易体系的自由与开放性,实则消极对待新规则谈判,违反“约束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甚至屡以“退出”威胁世贸组织在反倾销案中做出于己有利的让步。在世界银行,作为最大的出资方,美国名义上致力于推进国际贸易的均衡发展,实际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正逐年减少,甚至执意提名奉行反多边主义的马尔帕斯(David Malpass)出任新行长。美国上述做法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要将“美国优先”理念嵌入世界性共同体的制度性安排,将世界性共同体异化为实现美国国家利益的工具。
第二,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面临“退出—重塑”困境。格劳秀斯主义认为,理论是简化而抽象的,实践却具有复杂性。当理论作为背景知识无法引导行为者从实践中获益时,可根据实践的变化修正或创新理论,这就是格劳秀斯主义中的实用主义逻辑。在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建构中,当理想中的国际制度意象不再使西方从制度性博弈中受益时,规则设计者们就会选择退出当下的国际机制并重塑符合自身利益期待的新机制。近期,美国高调宣布退出区域层面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全球层面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巴黎气候协定和中导条约;英国则选择脱离欧盟这一欧洲最具规模的区域共同体。摆脱了大规模多边协定的束缚,转而致力于达成一系列灵活的双边协议。如此,“退出外交”成为美英重塑国际规则的新制度性话语。(81)
第三,在盟国动员方面,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面临“抛弃—牵连”困境。格劳秀斯主义既坚持承诺的绝对性,又突出行动的灵活性,其所设计的国际制度仍局限于理想图景中或规范意义上,并没有形成一套包含具体权利与义务的规则体系。这导致西方国家创建的联盟与准联盟等功能型共同体经常面临“为盟友提供多少援助才能促进而非损害本国利益”的艰难抉择。从构成上看,西方的联盟与准联盟多为由美国牵头创建的非对称性联盟,其运转动力除盟国之间的共同目标与制度化协定外,还包括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即主导国向盟友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以换取其追随。当美国面临长期局部战争和经济增长缓慢的“内忧外患”时,会通过减少制度性公共产品供给的方式折扣兑现对盟友的援助承诺与保护义务;然而,过度减少制度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仅会面临盟友疏离的危险,还会解构美国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长久损害美国的“软实力”。于是,“抛弃—牵连”困境成为西方联盟政治“无法克服的心理障碍”。(82)
第四,在制度性理念塑造方面,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面临“公益—私利”困境。格劳秀斯主义既强调国际制度的规范性,又承认国际实践中的制度性霸权,导致美欧等西方国家在其主导的国际制度中常常面临徘徊于“公”与“私”之间而无法得到平衡,这一点在全球新疆域治理中表现得极为明显。与中国提出的“新疆域治理共同体”设想不同,美欧部分国家概念上将深海、外空、极地和网络等新疆域界定为“全球公域”,但实际上却以促进全球“公益”之名行谋本国“私利”之实,尝试在新疆域打造新型制度性霸权。例如,早在1987年,24个发达国家就达成《蒙特利尔议定书》,建立臭氧层保护机制,优先应对对浅色皮肤人伤害更大的紫外线污染。(83)再如,美日同盟近期在网络及太空等新疆域的互动空前频繁,欲通过“网络对话”与“太空对话”等机制框架,强化其在网络、太空等新疆域的制度性话语霸权。
第五,在与中国制度性话语权的竞合过程中,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面临“准入—对冲”困境。格劳秀斯主义不仅将国际制度视为规范,也将其视作谋取优势的工具,这为西方制度性话语权奠定了“战略传统”,即时常尝试通过复杂而精巧的规则设计来调适与中国的竞合关系。在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竞合过程中,西方国家经常使用的“对冲”战略就是一种“将合作、竞争和敌对等元素融合而成的权变战略(contingent strategy)”。(84)它试图通过精准地调试互动区间和频度来达到防范制约、有限合作的战略目的。面对制度性话语权日渐提升的中国,美国一方面鼓励中国融入美国主导的国际规则体系中并分摊美国全球治理的制度性成本,另一方面却不断提高金融、贸易和高新技术等核心领域的机制准入门槛,试图将这些核心机制由开放的“全球模式”转变为排除中国的半封闭式“俱乐部模式”。(85)对冲战略看似是一种设计精巧的战略,但实际却建立在个体之间本能地相互为敌的个体理性基础之上,极易形成安全困境与信任危机。
总之,格劳秀斯主义虽然珍视国际制度的价值,但实质上是个体理性及其对应的功能型共同体的产物,其内含的诸多结构性矛盾致使当代西方制度性话语权深陷“格劳秀斯困境”。
(二)中国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建构中的“孔子改善”
“孔子改善”(Confucian Improvement)是“中国关系理性思维用于建构稳定可信的共在性”(86)的一种方式,它源于《论语》中的经典表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87),意指“一种利益改善必然使所有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获得改善”。(88)“孔子改善”在看似不相关的“自我”与“他者”之间建立起必然联系,并将“他人获益”设定为“自身获益”的先决条件,这种博施济众、推己及人的思维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建构风格。
作为中国关系理性思维的产物,“孔子改善”包含四层含义:第一,承认个体利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儒家文化并不压抑个体利益诉求,也不主张无限度的利他主义;而是在充分肯定个体利益的基础上探求解决个体间利益竞争的根本方法。第二,强调个体利益与他者利益不可分割。“没有孤立的个体,只有关系中的个体;没有孤立的自我利益,只有关系语境中的自我利益”。(89)个体的获益情况不仅与个体的实力与策略相关,也与同他者互动的状态及关系模式相关。第三,将促进他者利益视为实现自我利益的先决条件与必要步骤。在主体间利益高度互嵌的情境下,自我利益与他者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同构性。为此,应将他者利益内化为自我利益的一部分。第四,强调促进他者利益有助于营造和谐的互动状态,而唯有在和谐状态下才能够实现自身可及利益的最大化。促进他者利益虽然不能直接提升自我利益的绝对增量,但却能营造互动与合作的良性状态。这种良性状态不仅能够塑造稳定的合作预期,而且有助于降低获取自我利益的阻力,避免因单方面获益或获益不均引发的报复行为。总之,“孔子改善”思想认为,只有在平等、互信、互惠和无报复的状态下所获得的自我利益才是真实、永久的。
作为一种背景知识,“孔子改善”已产生了显著的政治经济效应与伦理效应。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讲,“孔子改善”要求“任何一个利益改善事件具有相互蕴涵的利益关系而使每个相关人同时获得‘帕累托改进’”,(90)能够相对有效地防止非对称合作中单边受益的情形以及对于相对获益的过度追求。从伦理学角度讲,“孔子改善”从根本上解决了“自我”与“他者”的对立,解答了异质个体间的良性互动如何可能的问题。“孔子改善”的上述效应在中国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建构进程中亦表现得十分明显。
第一,在全球议程设置方面,“孔子改善”尊重主体间利益的多样性,将自我与他者视为高度互嵌的整体,从根本上调和了全球议程设置中的我他矛盾,改善了异质主体间身份与利益的对立状态,缓解了西方制度性话语权的“普遍—特殊”困境。近年,兼顾他国利益、谋求共同发展已成为全球议程设置的“中国特色”。2014年起,世界互联网大会连续五届在中国乌镇召开,“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等内含真正全球主义愿景的网络空间治理议程相继进入全球视野,并通过主场外交的全球平台由中国倡议转化为世界选项。2016年在G20杭州峰会上,中国进一步发挥主场外交优势,设置了“创新增长方式”“更高效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强劲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与“包容和联动式发展”四项议题。“在会议最终成果文件中,发展问题首次被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的核心地位,与会方首次就支持非洲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工业化开展合作达成了共识”。(91)中国特色的议程设置为推动全球包容性增长与跨越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孔子改善”强调,个体是社会的产物,与他者共生于社会之中;不存在基于独立个体的自助道义,只存在主体间的共生道义。相比于西方对国际体系权力结构和竞争秩序的关注,中国更注重国际体系的进程性要素,主张以对话、磋商等柔性方式推动国际规则的建立,有效改善了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退出—重塑”困境。在地区安全领域,中国积极推动朝鲜半岛、伊朗、叙利亚、阿富汗等地区热点问题的政治解决,特别致力于推动对话与协商机制的构建,注重以机制化路径寻求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能源合作领域,中国作为国际能源署(IEA)首批联盟国,积极参与国际能源论坛(IEF)和能源宪章条约(ECT)改革进程,并在起草G20能源合作原则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气候治理领域,在哥本哈根大会上,中国带领77国集团组成“77+1”机制,与发达国家据理力争,终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得以确立。这些都是中国以对话和协商等柔性力量塑造国际规则的典型范例。
第三,在伙伴关系塑造方面,“孔子改善”认为个体间利益相互嵌入且不可分割,主张将促进他国利益视作自身全球治理使命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个体理性将利益相关程度与交往深度挂钩的做法,有效超越了西方联盟政治的“抛弃—牵连”困境。一方面,中国塑造新型制度关系以拓宽国际制度的参与路径,致力于还原国际机制以真正的全球价值。如中国创造性地提出“金砖+”合作模式,邀请具有代表性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有效扩大了全球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中国尝试通过创新国际合作开启新型全球化进程。如“‘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已得到16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92)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一带一路”将使相关国家760万人摆脱极端贫困,使参与国贸易增长2.8%至9.7%,使全球收入增加0.7%至2.9%,“一带一路”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源共享、共同繁荣和共同发展之路。(93)可见,中国伙伴关系思维的开放性、包容性与普惠性超越了西方的零和博弈与单边谋利心理。
第四,在制度性理念提供方面,“孔子改善”兼顾国际制度性话语的功能取向与价值取向,强调推己及人的同理心、先人后己的获益顺序和博施济众的博爱情怀,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西方制度性话语权中“公益—私利”困境。筹建亚投行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国际制度性话语权寓义于利、与人让利的新型义利观。长期以来,亚洲的治理模式呈现美国提供安全预期、中国提供经济福利的错位与分离态势,(94)为此,设计具有一定凝聚力的内生性区域制度非常重要。亚投行是首个由中国倡议设立的区域多边金融机构。作为发起国,“中国在承受美欧国家的‘国际规则’压力和现行国际经济规则的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下”,(95)以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域内国家共同繁荣,以真诚大气的姿态欢迎成员国分享中国发展红利,充分体现了中国致力于缩小亚洲国家经济差异、促进区域发展的大国道义与担当;同时,也向世界表明中国不是国际体系中坐享其成的“搭便车者”,而是普惠共享制度性理念的践行者。
第五,在与西方制度性话语权的竞合过程中,中国将营造和谐的互动状态作为实现自身可及利益的必要前提,愿意通过“融入—改进”的方式与西方创建或主导的国际制度和谐共处,有效超越了西方制度性话语权的“准入—对冲”困境。一方面,中国充分尊重既有全球治理机制,积极参与由西方建立或主导的国际机制建设。在联合国,中国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主要出资国之一,也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第一大出兵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积极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单边制裁与贸易保护主义,切实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在保证既有全球治理机制平稳运行的基础上,中国从促进全球均衡发展的角度推动其有序改革。近年,中国一直积极推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份额改革,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各国在世界经济中的权重。经中国与其他国家的不懈努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转移约6%的份额;世界银行将发展中国家整体投票权由44.06%扩大到47.19%。(96)中国在尊重现有国际机制权威性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其合法性,体现了中国推动世界和谐有序、平稳进步的道义与担当。(97)
总之,“孔子改善”能够辩证看待我他关系与群己界限,重视自我利益与他者利益的互依性与同构性,将维系良性互动作为实现自身可及利益的必要考量,是兼顾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功能取向与价值取向的和谐状态。
(三)从“格劳秀斯困境”到“孔子改善”: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演进
格劳秀斯主义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与功利主义倾向,内含制度主导者的自利本性及服务于自利本性的精巧战略设计;这样的制度在提供全球制度性公共产品时,常将本国利益置于他国利益和全球公益之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全球治理中的公共问题。因此,西方的制度性话语权可以敏锐地识别全球治理中的囚徒困境、“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等集体行动困境,但却无法给出满意的答案(98),因为从“自我利益优先、社会利益次之”的西方国际制度逻辑出发,这些困境根本上是无解的。
与西方的集体行动逻辑相比,“孔子改善”是一个强化的合作原则。虽然西方学者艾克斯罗德(Robert Axelord)提出合作了的进化理论“自己活也让他人活”(live-and-let-live)。但“孔子改善”更为明确地将“利他”内化为实现自身利益的义务,并将其升级为“自己活当且仅当他人活”(live-iff-let-live)、“自己发达当且仅当他人也发达”(improved-iff-let-improved)。(99)具体而言,“孔子改善”可从四个方面缓解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深层困境。
首先,“孔子改善”自觉将原子式个体关联为交互性主体,有助于改善西方国际制度意象中的实体性思维。所谓“实体”,“按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的理解,就是不需要他者而独立自存之物,代表着一切存在和价值的终极根据、规范与尺度”。(100)实体性思维是西方个体理性的一个重要维度,强调个体的独立性、唯我性以及他者于己的工具性价值。在实体性思维语境下,我他、群己之间的张力只能通过权力制衡或制度约束得到短暂的缓解,无法从根本上实现调和。“孔子改善”基于中国的关系理性思维,以同理心推己及人,自觉将“他者”真正视作“自身”的一部分,提出了“交互性主体”的概念。所谓“交互性主体”,是指在社会交往中自觉站在自我与他者的双重立场上来思考问题,内蕴“为他性”和“利他性”双重价值。(101)交互性主体概念的建构有助于生成自我与他者互惠的实践逻辑,有助于改善实体性思维中“万物皆备于我”的主观性与工具性。
其次,“孔子改善”倡导包容性公共价值观,有助于改善现代西方社会共同体感的缺失。“西方现代政治的基本精神是‘划分’(dividing)”。(102)“劳动分工”和“分权政治”诚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西方的发展与进步,但却无法解决全球化带来的全球性问题,因为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更需要“合”而非“分”。“孔子改善”秉承并发展了中国关系理性的核心要义,其隐含一种只有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能确立的新型主体性观念——“为他人的主体性”。(103)“‘为他人的主体性’观念要求拆除‘自我’与‘他人’之间的藩篱,自觉意识到‘自身性’与‘他者性’之间不可分割的辩证关系,把‘自我’的存在及其生存意义与‘他人’内在关联,强调离开‘他人’的维度,个人的‘主体性’将失去存在的根据和依归”。(104)在“为他人的主体性”的思想观照下,“孔子改善”提倡“关注他者”的公共精神和“与人让利”的义利观,蕴含共同发展与包容性发展的“合题”,有助于弥补现代西方社会共同体感的缺失,使重建真实、普遍和包容的共同体成为可能。
再次,“孔子改善”不追求独占利益,而选择共享利益。“现代个人主义观点所理解的‘利益’一般指个人可以独占的利益,往往没有把对个人同样有利甚至更有利的无法独占的共享利益计算在内,或者至少是默认独占利益优于共享利益。”(105)也就是说,现代个人主义先验地排除了通过互惠创造利益的可能性,也否定了共享利益的公共价值。对利益的这种理解表面上是理性的,但其实是一种片面的理性。因为在复合相互依存的真实场景中,利益往往具有整体性,无法拆分;“独占利益”至多只满足了狭隘的独占欲望和盲目的排他要求,并非最优选择。“以非理性的利益概念去指导理性选择,结果难免是非理性的”。(106)相比之下,“孔子改善”并不否认追求个体利益的正当性,但更看到实现共享利益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将“他人获益”设定为“自身获益”的逻辑前提不仅能够有效避免报复行为和制度失灵,还能在创造共享利益的过程中实现自身实践力与影响力的提升。“孔子改善”看似缺乏严格的理论设计,但实际上却隐含着更为合理、深刻的理性原则。
最后,“孔子改善”能够有效克服“个体”与“类”之间的矛盾,追求以“类”为基础的真正的普遍性。西方追求世界的普遍性,但这种普遍性是建立在个体理性基础之上的。将个别国家的价值放大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结果是专制而片面的普遍性;认为本国的价值同样适用于他国,结果是以特殊性来定义普遍性。为解决“个体”与“类”、普遍性和特殊性间的矛盾,西方提出了“斯密命题”(追求私利可达公益)和“穆勒命题”(追求不损害别人自由的个体自由)。然而,事实是,一味追求私利不会带来公益,过度追求个体自由也不可能不损害他人的自由。“孔子改善”对普遍价值的理解建立在“关系”而非“个体”之上,将每个个体都视作与整体血脉相通的“有机体”,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共同体、呼唤世界的统一性。将“类存在物”的意识纳入自身,在自身具体的、现实的活动中自觉追求利己与利他统一的共同性,才是真正的普遍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关系理性自觉的“孔子改善”,既克服了以特殊性定义普遍性的片面,也克服了以普遍性限制特殊性的专制,实现了对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双重超越。(107)
五 结论
西方是个体理性汇聚的文明。西方学者汤因比指出:“自决是衡量文明成长的标准”,“一个文明社会是通过从属于它的个体或者它从属的个体表现自我的”。(108)个体的独立与自决固然促进了西方文明的繁荣与进步,然而,从另一方面讲,个体理性属于主观理性、竞争理性和工具理性,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西方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短视与脆弱。联盟、准联盟等西方建立和主导的国际机制可被称为国际合作的“功能型共同体”。功能型共同体系个体利益诉求的拼凑与叠加,难于生成持久的互补利益与共同身份,并隐含普遍与特殊、抛弃与牵连、公益与私利等诸多结构性悖论,最终生成了当代西方制度性话语权的“格劳秀斯困境”。目前,某些西方国家正在试图以退出国际机制、重建双边规则、推卸全球治理责任、对他国“长臂管辖”以及“极限施压”等手段来缓解困局,但这恐怕于事无补。因为以本国利益为先的举措根源于其思维深处的个体理性,而个体理性思维无法解决个体理性引发的问题,相反却可能加剧困境。
中国是关系理性构成的文明。秦亚青指出:“中国社会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关系本位’。关系性,亦即以关系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属性,构成了社会知识和社会生活的核心”。(109)本质上讲,关系理性是集体理性、协商理性与价值理性,中国的国际制度意象生动再现了中华文明中的关系理性。全球伙伴关系网络、周边命运共同体等中国倡导与参与的国际机制可被称为国际合作的“命运共同体”。这些共同体并非个体利益的简单叠加,而是具有一定的共同体感的命运联合体。命运共同体倡导命运相关的共生意识与推己及人的义利观,重视自我利益与他者利益的同构性与互依性,将“利他”视作实现自身全球治理使命的一部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西方制度性话语权面临的“格劳秀斯困境”。近年来,中国不断为既有国际机制的改革与新全球治理机制的建立贡献“中国方案”,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这其实是对中国关系理性思维和命运共同体国际制度意象的肯定。诚如国外学者所言:“中国崛起,作为一种现象、一个叙事和一系列过程,提醒我们,全球生活不一定是国际行为体发现自我的地方;而是他们在复杂的互动和关系中迷失自我的地方。”(110)
在复合相互依存的深度全球化时代,全球公益的不可独占性与国际机制的不可分割性“颠覆了个体原则的绝对性和优先性,同时证明了关系原则的绝对性和优先性”。(111)中西方的国际制度实践表明,国际制度性话语权以个体理性为基础,建立国际合作的功能型共同体,结果很容易陷入“格劳秀斯困境”;而以关系理性做指引,建立国际合作的命运共同体,则可以获得“孔子改善”。中国的关系理性偏好与命运共同体观也许并不完美,但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相对妥善地处理我他、群己关系,是现实环境中实现共享利益最大化的“和策略”。“孔子改善”也许并非万能,但最可贵之处就在于,它乐观地坚信一切关系皆可调和,并愿意通过自身的努力循序渐进地加以完善。从这个角度讲,以关系理性调和个体理性,以国际合作的命运共同体补充功能型共同体,以“孔子改善”开解“格劳秀斯困境”,是当代国际制度性话语权走出西方困局、获得真正全球价值的必由之路。
(1)中国社会学会会长、上海研究院第一副院长李友梅教授出席“第七届世界中国学论坛”时所做的“深度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治理”的主题演讲。
(2)王江雨:《地缘政治、国际话语权与国际法上的规则制定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42页。
(3)参见张志洲:《增强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人民日报》,2017年2月17日,第7版。
(4)Albena Azmanova,"Relational Structural and Systemic Forms of Power:The ‘Right to Justification’ Confronting Three Types of Domin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Power,Vol.11,No.1,2018,pp.68-78.
(5)Doug Stokes,"Trump,American Hegemony and the Future of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94,Issuel,2018,pp.133-150.
(6)William A.Callahan,"China's ‘Asia Dream’:The Belt Road Initiative and the New Regional Order,"Asi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olitics,Vol.1,Issue 3,2016,pp.226-243; Alan S.Alexandroff and Andrew F.Cooper,eds.,Rising States,Rising Institutions:Challenges for Global Governance,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10; Gregory Chin and Ramesh Thakur,"Will China Change the Rules of Global Order?"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Vol.33,Issue 4,2010,pp.119-138.
(7)James F.Paradise,"The Role of ‘Parallel Institutions’ in China's Growing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Economic Governance," Journal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Vol.21,Issue 2,2016,pp.149-175; Mike Callaghan and Paul Hubbard,"The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Multilateralism on the Silk Road," China Economic Journal,Vol.9,Issue 2,pp.116-139; Michael M.Du,"China's ‘One Belt,One Road’ Initiative:Context,Focus,Institutions and Implications," The Chinese Journal of Global Governance,Vol.2,Issue 1,2016,pp.30-43.
(8)参见高奇琦:《制度性话语权与指数评估学》,载《探索》,2016年第1期,第145-148页;游腾飞:《西方如何隐蔽性建构国际制度性话语权》,载《探索》,2017年第3期,第164-172页。
(9)参见苏长和:《探索提高我国制度性话语权的有效路径》,载《党建》,2016年第4期,第28-30页;于水、徐亚清:《论新时代制度性话语权的双重维度建构》,载《学术论坛》,2018年第2期,第139页。
(10)参见邢广程:《提高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的思考》,载《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6期,第12-18页;陈伟光、王燕:《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载《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第16-27页。庞中英:《亚投行:全球治理的中国智慧》,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王义桅:《“一带一路”的国际话语权探析》,载《探索》,2016年第2期,第46-54页;孙文莉、谢丹:《G20平台的制度性话语权:中国定位及提升途径》,载《国际论坛》,2016年第6期,第37-42页。
(11)参见徐秀军:《规则内化与规则外溢——中美参与全球治理的内在逻辑》,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9期,第62-83页。
(12)崔秋锁:《理性和非理性概念研究》,载《哲学动态》,1989年第11期,第38页。
(13)张宇燕:《个体理性与“制度悖论”》,载《经济研究》,1993年第4期,第74页。
(14)参见[加拿大]梁鹤年:《西方文明的文化基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73-82页。
(15)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9-81页。
(16)参见[加拿大]梁鹤年:《西方文明的文化基因》,第156-218页。
(17)王明进:《东方智慧中的世界主义——中国追求什么样的新型大国关系》,载《学术前沿》,2013年6月,第65页。
(18)汪堂家、孙向晨:《17世纪形而上学:西方哲学通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页。
(19)赵汀阳:《以天下重新定义政治概念:问题、条件和方法》,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6期,第17页。
(20)Doug Stokes,"Trump,American Hegemony and the Future of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94,Issue 1,2018,p.133.
(21)姜建设编注:《尚书》,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4页。
(22)鲁同群注评:《礼记》,凤凰出版社2011年版,第233页。
(23)参见赵汀阳:《天下的当代性——世界秩序的实践与想象》,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80-81页。
(24)(清)黄元吉撰:《道德经精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第66页。
(25)(战国)庄周著、胡仲平译注:《庄子》,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年版,第42页。
(26)(春秋)孔丘著:《论语》,鲍思陶译,崇文书局2007年版,第153页。
(27)(战国)孟轲著:《孟子》,万丽华、蓝旭译注,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1页。
(28)(战国)墨翟著、(清)毕沅校注:《墨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59页。
(29)高尚涛:《关系主义与中国学派》,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8期,第126页。
(3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22-28页。
(31)刘兴盛:《“关系理性”与人的解放》,载《理论探索》,2016年第5期,第18页。
(32)陈丽明:《关系理性:一种解读“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新视角》,《中国民族报》,2018年8月10日,第5版。
(33)Brantly Womack,"China as a Normative Foreign Policy Actor," in Nathalie Tocci,ed.,Who Is a Normative Foreign Policy Actor?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Global Partners,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2008,p.296.
(34)(春秋)孙武著、孙晓玲编:《孙子兵法》,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35)William A.Callahan,"China's ‘Asia Dream’ The Belt Road Initiative and the New Regional Order," Asi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olitics,Vol.l,Issue 3,2016,pp.226-243; Alan S.Alexandroff and Andrew F.Cooper,eds.,Rising States,Rising Institutions:Challenges for Global Governance,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10; Gregory Chin and Ramesh Thakur,"Will China Change the Rules of Global Order?"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Vol.33,Issue 4,2010,pp.119-138.
(36)G.John Ikenberry,"The End of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94,Issue 1,2018,pp.11-12.
(37)本文所指的“三大国际组织”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
(38)Jeff D.Colgan and Robert O.Keohane,"The Liberal Order Is Rigged:Fix It Now or Watch It Wither," Foreign Affairs,Vol.96,No.3,2017,pp.36-44.
(39)参见赵汀阳:《共在存在论:人际与心际》,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8期,第26页。
(40)参见[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79页;[美]入江昭:《全球共同体:国际组织在当代世界形成中的角色》,颜子龙、李静阁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译序,第10页。
(41)参见贺来:《“关系理性”与真实的“共同体”》,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第26、29页。
(42)潘忠岐:《中国与世界秩序:意象差距的变动及其寓意》,载《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08年第1期,第7页。
(43)[美]斯蒂芬·沃尔特:《联盟的起源》,周丕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44)参见[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5页。
(45)准联盟与联盟有着极其相似的渊源,但两者的合法性来源不同。联盟的合法性源自正式的国际协定、国际盟约等刚性机制的硬约束;而准联盟的合法性则源自国际法以外的规范、道德、战略心理等柔性机制的软约束。
(46)孙德刚:《联而不盟:国际安全合作中的准联盟理论》,载《外交评论》,2007年第12期,第59页。
(47)参见孙德刚:《论“准联盟”战略》,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2期,第75-77页。
(48)朱锋:《关于区域主义与全球主义》,载《现代国际关系》,1997年第9期,第42页。
(49)欧共体形成的首要和直接动力是二战后来自内部与外部的两个“他者”。其中,“内部他者”是令西欧爱恨交加的美国,而外部他者是本同宗同源却存在高烈度的教义争论与政治冲突的伊斯兰教。参见许纪霖:《一种新东亚秩序的想象:欧盟式的命运共同体》,载《开放时代》,2017年第2期,第122-123页。
(50)参见刘铁娃:《霸权地位与制度开放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8-195页。
(51)参见刘铁娃:《试论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制度霸权》,载《国际论坛》,2006年第3期,第43-46页。
(52)Emilian Kavalski,"The Guanxi of Relational International Affairs,"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No.3,2018,p.244.
(53)门洪华、刘笑阳:《中国伙伴关系战略评估与展望》,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2期,第68页。
(54)王毅:《中国将打造更加紧密的全球伙伴关系网》,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7-03/20/c_1120661741.htm,2020年4月10日访问。
(55)参见张锐:《试论中国伙伴关系网络的政治安全效应》,载《国际展望》,2016年第5期,第47页。
(56)王巧荣:《论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伙伴关系外交》,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6年第2期,第57页。
(57)参见顾炜:《网状伙伴外交、同盟体系与“一带一路”的机制建设》,载《国际关系研究》,2016年第6期,第85-86页。
(58)参见石源华:《中国周边学与周边命运共同体构建》,载《世界知识》,2020年第1期,第72页。
(59)同上。
(60)参见张蕴岭:《中国的周边区域观回归与新秩序构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1期,第22页。
(61)柳思思:《差序格局理论视阈下的“一带一路”——从欧美思维到中国智慧》,载《南亚研究》,2018年第1期,第1页。
(62)参见《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303-320页。
(63)参见[英]巴里·布赞、[英]安娜·冈萨雷斯·佩莱兹:《“国际共同体”意味着什么?》,任东波、蒲晓宇译,载《史学集刊》,2005年第2期,第6页。
(64)李培林:《理性选择理论面临的挑战及其出路》,载《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5期,第43页。
(65)刘文明:《自我、他者与欧洲“文明”观念的建构——对16-19世纪欧洲“文明”观念演变的历史人类学反思》,载《江海学刊》,2008年第3期,第158页。
(66)参见孔祥永:《“他者”想象与美国的焦虑》,载《美国研究》,2015年第4期,第82页。
(67)王立新:《在龙的映衬下:对中国的想象与美国国家身份的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第156页。
(68)参见马德普:《普遍主义的贫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批判》,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69)金应忠:《试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兼论国际社会共生性》,载《国际观察》,2014年第1期,第39页。
(70)参见金应忠:《再论共生理论——关于当代国际关系的哲学思维》,载《国际观察》,2019年第1期,第15页。
(71)赵汀阳:《天下的当代性——世界秩序的实践与想象》,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75页。
(72)(春秋)孔子著、程昌明译注:《论语》,辽宁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73)参见邓玉琼:《正确义利观:儒家伦理的当代发展与共同体建构》,载《甘肃理论学刊》,2018年第2期,第34-35页。
(74)2014年7月访韩期间,习近平主席对正确义利观中“义”与“利”的关系做出了清晰阐释:“倡导合作发展理念,在国际关系中践行正确义利观。在国际合作中,我们要注重利,更要注重义,政治上要秉持公道正义,坚持平等相待,经济上要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摒弃过时的零和思维。既要让自己过得好,也要让别人过得好。只有义利兼顾才能义利兼得,只有义利平衡才能义利共赢”。习近平:《共创中韩合作未来同襄亚洲振兴繁荣》,《人民日报》,2014年7月5日。
(75)参见苏长和:《互联互通世界的治理和秩序》,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2期,第26页。
(76)参见[加拿大]伊曼纽尔·阿德勒、[加拿大]文森特·波略特主编:《国际实践》,秦亚青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8页。
(77)同上书,第26页。
(78)Martin Wight,International Theory:The Three Traditions,Edited by Gabriele Wight and Brian Porter,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1,pp.7-24.
(79)朱锋:《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法律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35页。
(80)格劳秀斯主义认同马丁·怀特提出的国际社会“两个同心圆”模式:基督教世界构成的“内圈”和非基督教世界构成的“外圈”。尊重世界社会的异质性,但同时也承认“内圈”基督教世界的特殊地位。
(81)参见任琳:《“退出外交”与全球治理秩序——一种制度现实主义的分析》,载《国际政治科学》,2019年第1期,第84-115页。
(82)参见王帆:《联盟管理理论与联盟管理困境》,载《欧洲研究》,2006年第4期,第112页;张景全、刘丽莉:《成本与困境:同盟理论的新探索》,载《东北亚论坛》,2016年第2期,第11页。
(83)韩雪晴:《自由、正义与秩序——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之思》,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1期,第56页。
(84)Oystein Tunsjo,"Hedging Against Oil Dependency:New Perspectives on China's Energy Security Polic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24,No.1,2010,pp.25-45.
(85)参见高程:《从规则视角看美国重构国际秩序的战略调整》,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12期,第89-90页。
(86)赵汀阳:《天下的当代性——世界秩序的实践与想象》,第37页。
(87)(春秋)孙武著、孙晓玲编:《孙子兵法》,第67页。
(88)“孔子改善”的经济学表达为:如果当事人X获得利益改进x+,当且仅当,当事人Y必定同时获得利益改进y+,反之亦然。于是,促成x+就成为Y的有利策略,因为Y为了达到y+就必须承认并促成x+,反之亦然。参见赵汀阳:《天下的当代性——世界秩序的实践与想象》,第37页。
(89)秦亚青:《中华文化与新型国际关系》,载《世界知识》,2019年第1期,第56页。
(90)赵汀阳:《以天下重新定义政治概念:问题、条件和方法》,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6期,第19页。
(91)吴志成、王慧婷:《全球治理能力建设的中国实践》,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7期,第17页。
(92)《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白皮书,2019年9月,http://www.sclo.gov.cn/zfbps/32832/Document/1665426/1665426.htm,2020年4月10日访问。
(93)参见世界银行:《“一带一路”经济学:交通走廊发展机遇与风险》(Belt and Road Economics:Opportunities and Risks of Transport Corridors),2019年6月;转引自《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白皮书。
(94)参见刘丰:《安全预期、经济收益与东亚安全秩序》,载《当代亚太》,2011年第3期,第15-21页。
(95)赵龙跃:《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问题与对策》,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年第16期,第86页。
(96)参见孙吉胜:《当前全球治理与中国全球治理话语权提升》,载《外交评论》,2020年第3期,第15页。
(97)参见余潇枫、章雅荻:《和合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中国范式》,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7期,第49-76页。
(98)参见赵汀阳:《以天下重新定义政治概念:问题、条件和方法》,第18页。
(99)参见赵汀阳:《冲突、合作与和谐的博弈哲学》,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6期,第16页。
(100)刘兴盛:《“关系理性”与人的解放》,载《理论探索》,2016年第5期,第19页。
(101)同上文,第20页。
(102)赵汀阳:《以天下重新定义政治概念:问题、条件和方法》,第12页。
(103)参见贺来:《“关系理性”与真实的“共同体”》,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第32页。
(104)同上文,第33页。
(105)赵汀阳:《共同存在论:人际与心际》,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8期,第25页。
(106)同上。
(107)参见刘兴盛:《“关系理性”与人的解放》,载《理论探索》,2016年第5期,第21页。
(108)[英]阿诺德·汤因比:《历史研究》,郭小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08页。
(109)秦亚青:《关系本位与过程建构:将中国理念植入国际关系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第82页。
(110)Emilian Kavalski,"Guanxi or What is the Chinese for Relational Theory of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Asia-Pacific,Vol.18,No.3,2018,p.417.
(111)赵汀阳:《共同存在论:人际与心际》,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