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是奴隶社会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776 次 更新时间:2003-01-2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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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群 (进入专栏)  

我们都知道:欧洲的资本主义是从封建主义的中世纪产生的,而中世纪欧洲是承继罗马帝国而来的,那么,罗马帝国是什么性质的社会?

我们对中国的历代王朝、对古雅典、对今天的英国美国等等国家的性质,是比较清楚的。可是,古罗马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君主专制?那为什么又叫作“罗马共和国”?人民民主?那为什么又有“帝国”?实行的是“人治”?那为什么会有“罗马法”?实行的是“法治”?那为什么会有帝国后期的民不聊生乃至灭亡?继承了雅典自由民主乐观人道的精神?那为什么实行严格的社会纪律和等级制?学习了基督教的思想?那为什么在一开始要迫害基督徒,而后来为什么一把基督教列为国教,罗马帝国就灭亡了?

我们一般说中国是从封建社会演变而来的,而封建就意味着帝王专制、愚昧、男女不平等、落后、保守、思想禁锢。和中国相对应的就是欧洲中世纪,那也是封建主义的,所以是黑暗的。可是,古罗马是不是封建的?没人这么说。资本主义?更不可能。教科书上说是奴隶制,因为当时存在大量奴隶。可是,在很多社会体中都存在大量的奴隶,比如中国的南北朝时代,南北互掠良民为奴的规模就非常大,美国十九世纪的南方也存在大量奴隶,但我们不能说南北朝和美国南方就是奴隶制社会。奴隶制只是它们社会体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古罗马,奴隶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外国人以及战俘,可是在千千万万罗马人之间实行的是什么制度呢?在罗马人和外省人之间实行的是什么制度呢?

本文力图说明:就政治性质而言,古罗马社会可以被称作“农业文明阶段的军事官僚集权国家”,其国家机器和百姓之间是专制和压迫的关系。因此,古罗马和中国历代王朝的社会性质是一样的。

1.罗马共和国的元老院

在公元前8世纪时,居住在台伯河边的一群伊斯苏坎人,大约在公元前753年建立了罗马城,从此他们就被称为罗马人。罗马城位于军事要冲上,罗马人不断地对周边地区进行军事征服,到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人已经占领了从亚平宁山脉到地中海海滨的全部拉丁平原。

人类的早期国家,基本上都是以军事立国。一个军事组织通过军事征服,在地理上不断地进行扩展,把越来越大的地区和越来越多的人民,纳入自己的暴力垄断控制的范围中,形成“国家”这种在范围上比原来的部落大得多的政治体。其实,今天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就其起源来说,都是这样形成的。像美国立国时,13个殖民地自愿结合成一个国家;像今天的欧盟那样,由各国自愿结成统一的政治体,那都是少之又少的特例。没听说中国的战国时代,七个国家自愿结合成一个秦国;那是秦始皇历经艰难、用血与火的代价,才完成了统一祖国的伟大事业。魏蜀吴三国宁可坚持长期打下去,从而呈现出一幅三国演义的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也不愿像美国13个殖民地人民那样好脾气,自愿结合成一个国家。14世纪的莫斯科大公国,也就只控制着莫斯科及其周围那巴掌大的地,是后来的伊凡大帝、彼得大帝,通过不遗余力的对外征服,才奠定了今日俄罗斯的浩大版图。所以说,枪杆子里(或者是刀剑里)出国家,基本上可以说是一条“普遍规律”,少有例外。

回到罗马。古罗马的历史,分为共和时代和帝国时代两大段。

所有人类群体的发展,都要经过氏族部落的阶段,而在这个阶段都是使用民主的方式来决定氏族部落的公共性政治事务,罗马的部落们也不例外,部落大会就是这种民主运作的机制。但也和世界所有民族一样,当部落不断对外征战时,部落首领的权利就会越来越大,而民主运作所具有的权利就越来越小;这一点在军事化特性十分强烈的古罗马体现得尤为明显:部落大会的权利越来越小,元老院的权利越来越大。这个过程贯穿在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之中。最后,掌握了军事大权的皇帝成为最高统治者,罗马发展到中央集权的帝国体制。

在罗马共和国阶段,“共和”这个词反映的是:人民在政治事务中拥有充分的权利。这在罗马国家的最初阶段是名副其实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罗马对外征战的不断进行,百姓们的民主权利越来越小,“共和”越来越名不副实了;罗马国家越来越成为一个贵族寡头统治的国家(Oligarch)。而到了罗马帝国阶段,皇帝又凌驾于元老院之上,成为和中国历代王朝相似的大一统农业官僚帝国。这里的“大一统”是指罗马帝国控制了辽阔的疆域,这和中国的历代王朝相似,却和中世纪欧洲不同,中世纪欧洲是不存在一个类似罗马帝国的大一统国家的。

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合称为罗马国家。

当时罗马最有权力的政治机构,就是大名鼎鼎的元老院。约翰·麦克指出:“可能共和国最重要的机构是元老院,它起源于伊苏斯坎人的贵族元老会议,当时该会议是专门为国王提建议的。在共和国期间,元老院给执政官提出各种有关国策的提议。由于执政官的任期只有一年,而元老们则可以一直做下去,所以元老院成为罗马帝国稳定和持续性的保证。······起初,元老院在法律方面只有建议权;但随着其权势的增长,后来它作出的建议就成为了法律。”1元老院的成员都是组成罗马国家的各氏族的首领,也就是当时罗马最有势力的一批人,而且其职位都是世袭的。元老院从元老中推举出两位执政官主持日常的国家行政和司法管理的任务。他们要按照元老院的旨意办事。如果两人意见不一致,那就要由元老院来仲裁。在罗马共和国的初期是有国王的,但后来被元老院废除了,以执政官代替。

当时罗马的另一个政治机构叫作“国民大会”(Assembly),由全体成年男子选出代表组成。从理论上说,这个机构可以否定国王提出的建议,可以决定是否对外宣战。在早期,由于部落的民主传统还比较强大,所以国民大会确实具有很大权利;但随着对外征战的不断进行,其实权越来越小,以至后来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权利了。伯恩斯说:“它只是一个批准性的机构,无权提出议案,无权修改国王的政策。在大会上,如果没有得到国王的点名邀请,哪个代表都不能发言。”2

随着罗马不断的对外征战,随着贵族阶层的权势越来越大,罗马的社会分化日益加重,罗马社会日益分成两大阶层:显贵与平民。显贵们是有权势的贵族,是有钱有大量土地的大地主,而且往往是同一个家族,又有权又有钱又有土地,他们都是罗马各氏族的首领以及亲戚,七大姑八大姨之类。这个阶层的人垄断了元老院的席位,也垄断了各级官员的位置。

平民则包括农户、手工业者、小商人。他们往往要依附于那些显贵,为他们种地,为他们打工,为他们打仗。他们也就因此可以得到有钱有势的显贵们的保护。平民们要向国家缴纳很重的税,还要服兵役,但却不能担任任何官职,只能参加国民大会。而且他们经常感到司法对他们不公平。他们甚至不知道他们究竟有哪些政治权利,因为当时罗马的法律是不成文的,而且解释权只在执政官手里。一个欠了债的穷人,经常被法官判为到债主家去做农奴抵债。在这样沉重的阶级压迫下,平民们终于在公元前5世纪起来反抗了。

我看的西方历史的书中,没有一本谈到反抗的具体情节,反正,反抗是取得了成果。第一个成果是在公元前470年取得的。平民们迫使显贵们同意设立一个保民官,他有权在官员对平民作出违法行为时,去保护平民的权益。在公元前450年,颁布了12铜表法,该法列明了罗马自古代传下来的传统法律,平民们自此知道了他们到底有哪些权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第二个成果是在公元前366年取得的。平民们被允许担任较低级的官员,特别是当时选出了第一个来自平民的保民官,而且这个保民官后来还进了元老院。第三个成果是在公元前287年,通过了一个法案,规定国民大会上通过的政策,元老院无权否决。

但这些成果的意义不能被夸大。这些成果并不意味着平民的权利被大大提升了,他们只是意味着官员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罗马的国家机器对于罗马平民来说,仍然是专制的。正如蒙森(Theodor Mommsen)所说,“罗马从来没有放弃过这样的立国原则:人民是被管理者,而不是管理者。”3国民大会的权利仍然只是形式上的,元老院仍然一如既往地执掌着实质性的权利,少数几个平民进入元老院也于事无补,因为他们很快就被那些贵族们拉拢过去,与贵族们同流合污了。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说:“保民官和国民大会······并没有从本质上撼动共和国寡头统治的权利系统,而只是附着在其外围,在实际生活中他们的重要性长远远小于他们正常具有的潜力。·····保民官一般是相当富裕的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了元老院驯良的工具。因此,罗马共和国保持着传统的寡头统治。”4

在对外方面,立国初期的军事成功,极大地激励了罗马人,他们是一个骄傲而且富有侵略性的民族。他们发起的战争一个接着一个,他们从一个胜利走向又一个胜利,公元前2世纪尚未结束,整个地中海地区已经尽归罗马所有。

2.农业社会中控制性的官僚军事集团所处理的三大关系

下面我们开始进入罗马帝国时代。

不论是五大洲的哪个国家,不论是处在什么年代,只要她是处于农业社会,在该国国内,都会有一个占统治地位的官僚军事集团。对于这个集团,我从三种关系上考察:该集团对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的关系;该集团对该国百姓的关系;该集团内部的权利分配关系,即其内部的权利分配的状况以及权利组合的结构。

其一,从罗马共和国到罗马帝国,该集团对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的关系一直没变:主要是军事征服关系。在征服初期,主要是掠夺当地的财产。财产一部分收归罗马国家所有,一部分被贵族元老们瓜分。当罗马在各行省的统治秩序进入正常阶段后,对行省的征敛就采取征收苛捐杂税的方法。罗马用的是“保税制”,包税者一般是骑士,他们每年从罗马当局那里承包上交这笔税金,然后就提高税额,对行省居民进行敲骨吸髓般的搜刮。另外,行省居民还要负担驻扎在当地的罗马军队和官吏的各种费用。其二,对罗马本国百姓的关系也一直没变:主要是压迫和压榨关系,通过沉重的地租、通过苛刻的税收、通过贪官污吏,所以元老院成员和骑士成为罗马最有钱的人。其三,就该集团内部的权利结构来说,有一些性质也是一直没变的。因为在对于其他国家和其他民族的关系中主要靠暴力说话,在对于本国百姓时也主要靠暴力来保证自己的优势地位,因此,该集团所要发挥的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要发挥出最大的整体暴力力量。所以,在集团内部,要特别强调纪律,要强调严格的上下级关系,强调服从命令,强调统一行动。另外,为了该集团的整体利益,为了保证该集团本身的长治久安,就必须有一整套内部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原则,比如元老制。其实,其他农业国家的君主的世袭制,或者中国古代的宰相制,也都是这种结构和组织原则。君主的世袭制就在人类历史上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那些没有实行君主世袭制的农业国家,在王位继承时经常发生争夺王位的内乱,而在实行君主世袭制的国家,比如中国和日本的历代王朝,王位继承就平稳得多。

另一方面,这种集团内部必定存在着一些小集团,或者说是小派别。他们各自抱成一团,他们虽然也讲忠于国家,但更讲忠于某一个将军,或某一个元老;而这些小集团互相之间,则钩心斗角、争权夺利,从而使整个集团的权利分配状况和权利结构发生变化。当然,这种内部斗争必定削弱该集团的整体力量,损害该集团的整体利益;如果内部斗争激烈的话,则会导致该集团内部、乃至整个社会的混乱和动荡。在公元前后,罗马国家从共和国转变为帝国。但在这一转变中,占控制地位的官僚军事集团与其他国家、民族的关系,与罗马国家人民的关系,都没有发生改变。改变的只是该集团内部的权利分配关系,即其内部的权利分配的状况以及权利组合的结构。

3.罗马共和国转变为罗马帝国

在公元前一世纪,罗马的一些元帅率领各自的军队展开了互相之间的内战,他们把广大的罗马疆土以至意大利本土都变成了战场。这些元帅是:苏拉,马略,克拉苏,庞培,安东尼,恺撒,屋大维。从公元前90年到公元前30年,这些英雄们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内战,最终的胜利者属于屋大维,他后来被称为奥古斯都大帝。

上述的罗马内战,实质上就是一场军阀混战,一场发生在互相对立的若干军事团体之间的厮杀。前面说过,在任何一个农业社会里,都会存在一个在社会上具有统治地位的官僚军事集团,我们分析了该集团的三大关系。但是,该集团究竟属于哪些人呢?要知道,在当时的社会里,有无数的人对成为这个集团中的一员朝思暮想、垂涎三尺。因为,进入这个集团,就意味着地位、权势、金钱、美女,上述苏拉、马略、克拉苏、庞培、恺撒、安东尼、屋大维等人所浴血奋战的,就是为了成为这样的集团的领袖;我们更应该看到,在每一个这些伟人的背后,都有着千万个各自追随他们的士兵。一旦某一个伟人领导的集团成功,这个集团内的大大小小的将士们都将分得胜利的成果。

罗斯托夫采夫论述道:“内战本质上已变成了一场争权夺势的斗争,这是元老院议员阶级中能力最强和野心最大的一些贵族彼此之间为了在政府中夺取压倒优势而进行的一场斗争。······这是为了个人势力和个人野心而在京城和战场中同时进行的一场战争。······内战实际上变成了由野心政治家所率领的组织严密、训练精良的军队之间的战争。······参与战争的都是罗马的职业军人。他们之所以打仗,是因为他们希望在敌对行动停止时能得到一笔丰厚的报酬,那就是土地和金钱。”5

政治斗争有两种,一种是出于政见不同,各有各的政治理想,各有各的施政纲领。另一种就只是争夺权势,就政治纲领来说则大同小异。比如中国几千年王朝更替,政治上则基本上是千篇一律:君主制、老百姓交赋税和地租、儒家文化。上述罗马内战同样如此。罗斯托夫采夫说:“(在庞培和恺撒的竞争中)恺撒获胜了。而恺撒之所以能得胜,是因为他是一个更优秀的组织者,一个有军事天才的人,一个在他的兵士中声望极高的人。而在国家大事方面,庞培的道路和恺撒的道路所不同者非常细微。”6

那么,当时的罗马老百姓们又是怎么想的呢?罗马老百姓大概可以分成豁得出去敢于冒险的和豁不出去不敢冒险的两大类,豁得出去的罗马老百姓就去当兵了,如果自己跟随的将军恰好打赢了,那就有可能分得土地和金钱乃至做官,当然也可能阵亡或受伤。豁不出去的就还是在家种地,对于他们来说,内战决不是什么好事。罗马人民的心中也一定在呼喊:“罗马人不打罗马人!”,可是,无济于事。因为那几位罗马的伟人,以及追随他们的将士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已经顾不了那么多了。罗斯托夫采夫又说:“内战时期是罗马国民几乎人人都遭受大苦难的时期。······许多人不论贫富都丧失

了自己的财产,领袖们把这些财产拍卖来充实他们空虚的府库,或分给打了胜仗的兵士。经济情况一直没有稳定过。每一个人都有朝不保夕之虞。意大利的人心是完全动荡不安的,这里有一个需要,也只有一个需要,那就是和平。······奥古斯都对于帝国国民普遍存在的心理了解的很清楚。······每个人都愿意承认奥古斯都和他的统治,只要他能恢复和平和安宁。”7今天的全世界人民,提起独裁都是十分的反感;可是,在一个军阀混战、内忧外患的动荡岁月,如果有一个人能带来和平、安定和秩序,老百姓就已经感恩不尽了,何必再去多计较独裁不独裁、专制不专制呢?

所以弗斯特在《人类和文明》中指出:“由于奥古斯都结束了长期的内战、不停的劫掠,因此受到罗马人民发自内心的崇敬。人们自觉自愿地把他看成一个‘神’,这种对皇帝的崇拜一直持续下去,成为一种维系罗马帝国的强大力量。”8

依靠军事大权上台的屋大维,把共和国变成了帝国,他当上了皇帝,成为真正的集政治、行政、军事、宗教大权于一身的专制君主。元老院已成为他手中的政治工具。罗马在屋大维接手时,已经完成了一大半“大一统”的伟业。到公元前130年的时候,罗马就已经有了9个行省,包括欧洲的西西里、撒丁尼亚、科西嘉、马其顿、山南高卢、西班牙、伊利尼亚;非洲的阿非利亚;亚洲的亚细亚。到了恺撒和屋大维时代,更是扩张到不列颠,以及莱茵河、多瑙河流域。这样的版图,在欧洲历史上,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和我国的秦朝、汉朝有的一比。不同的是,在中国,大一统的局面自秦汉以后世代相传;而在欧洲,大一统的局面自古罗马以后再也没有恢复,拿破仑和希特勒虽然也曾占领过大部分欧洲,但为时都很短。就本书论及的欧洲的地域看,即南、西、北欧,其政治权利的中心,一直就是分散的;而在中国的地域上,自秦汉以来两千多年的时间内,政治权利集中统一的时间居多。

奥古斯都,这位统治着如此大的疆土、如此多的臣民的君王,这位欧洲的秦皇汉武,自公元前30年成为罗马元首到公元14年驾崩,在他的岗位上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经营着他的大一统的事业。

他整顿原有的官僚机构,整顿军队,将其缩编为28个精锐的军团,制定了统一的货币制度,创立了统一的邮政系统,建立了统一的法院体系。在安排官员时,他力图让那些有才能有经验的人担任各级行政领导,他知道这对于帝国的长治久安是很重要的。他有着十分充沛的精力,对各行省的官员实行着严密的监管。

总之,在奥古斯都的领导下,罗马政局安定,人民安居乐业。就罗马帝国的历史而言,奥古斯都是第一个、也是最有能力的皇帝。

4.以皇帝为首的官僚行政体系的确立

从奥古斯都以后,罗马国家开始被称为“帝国”(Empire),而罗马帝国的最高首领被称为“皇帝” (Emperor)。

Emperor,这个英文单词所包含的意思,正好基本上和汉语中的“皇帝”相似。虽然当时的罗马人和中国人完全不认识,但他们却创造了十分相似的政体——统一的军事官僚帝国;十分相似的职位――不论是将它称为“皇帝”还是“Emperor”。罗马从公元前6世纪开始向外征服,到奥古斯都公元前27年自称“奥古斯都”,已经控制了大部分的欧洲,再到5世纪罗马帝国灭亡;这段时间正好对应中国的秦、汉两朝:秦朝从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6年,汉朝从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20年。我们说:历史经常会出现惊人的相似;可是,各文明体之间也会出现惊人的相似,哪怕她们完全的互不了解,完全不可能互相学习。

奥古斯都对国家行政体系的改革工作,被他的继承者们继续着。官僚行政机构继续发展着,领导权日益集中在皇帝手中。元老院被排除于行政工作之外。皇帝掌握了罗马国家的全部资源,只有他一人才有权处理罗马帝国的收入和安排支出。整个帝国官僚行政体系全部由皇帝掌握,从而出现了一个由皇家官吏组成的新社会阶级。这个阶级在奥古斯都时代尚处于萌芽状态,而到了他的继任者的时代,这个阶级在人数上和势力上都迅速增长了。

约翰·麦克指出:“罗马政府自从奥古斯都以后在不断完善着。其中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就是在克狄奥斯治下,帝国的官僚机构迅速壮大。而随后的皇帝哈德良则把这一套官僚体系建设得十分富有组织性。······哈德良把文官体系和武官体系分开,······哈德良要求自己的官员们具有专业能力。上述皇帝的努力都提高了帝国运转的效率和皇帝的权威。”9

所以,罗马帝国可以被称作“官僚集权国家”,在这一点上和中国历代王朝相似。罗斯托夫采夫这样论述罗马帝国的社会性质:“在所有城市之上,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它执掌国家大事――外交、军事、国家财政。这个中央政府的首脑就是皇帝,他是居于首位的统治者,是元首,是领导者。他的代理人,有文职的,也有武职的,都以他的名义行使职权。······它是一个专制的君主政府,不过因为把某些特权赐予了罗马公民的上层阶级,同时因为各城市有自治之权,所以专制的程度有所限制。······罗马帝国与现代同类型国家的区别就在于:罗马帝国的中央政府既不是由帝国中有政治权的国民选举出来的,也不受他们的控制。······这个中央政府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不过这个城市(罗马城)现在已经成为世界的霸主了。”10

罗氏的这番话,如果用在我国的秦朝、汉朝,乃至唐宋元明清历代中国王朝,我看都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5.理想的皇帝

作为国家中统治性的军事官僚集团的首领,皇帝既要为自己和集团内的各级成员谋取更大的物质利益,要从老百姓那里榨取更多的剩余产品;又要管理整个社会,维持社会秩序。作为被统治者,农业社会里的农民百姓是接受皇帝的权威的,因为他带来秩序、和平和安定。至于要缴纳一定的剩余产品,他们也可以接受,接受保护就要缴纳保护费,这种黑社会式的做法,不能说就完全没有道理。如果一个皇帝,既要从老百姓那里榨取过分多的剩余产品,又不善于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在管理社会、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做得比较差,那他就显然不是一个好皇帝。这样的皇帝,既不符合老百姓的利益,也不符合官僚集团的总体的和长远的利益。因此,如果作皇帝的是一个贪图享乐、自负自大、目光短浅、愚蠢昏庸的人,坏皇帝就出现了;这时,虽然整个社会对皇帝的约束机制十分的弱,但不论是在官僚集团内部,还是在民间,都始终有一种呼声和力量,试图把当时的皇帝往“好皇帝”的模式上矫正。

1世纪时的多米戚安皇帝,就是一位典型的坏皇帝。他不听任何人的意见,对付反对者十分的严厉残酷,他和尼禄、卡利古拉等被称为是罗马帝国历史上最坏的皇帝。对于他的统治,不仅是广大的平民百姓,而且官僚集团内的大部分人都是怨声载道。针对他的行径,斯多葛派和犬儒学派提出了关于“好皇帝”、即“王政”的思想。这种思想并不反对皇权,但反对专制暴政。在当时的哲学家迪约·克里索斯托姆所著的《王政论》中,“王政”的思想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其要点如下:

皇帝之立,出于神意,其所作所为自应符合天意。但是,他本身并非一位神;他不应将自己的权利视为一种个人的特权,而应将其视为一种职责;他的生活应该克勤克俭,而不应当耽于逸乐;他应当是臣民的父亲和恩人,而不是他们的主子;他的臣民是自由的人,不是奴隶;他的臣民必须爱戴他,而他必须既爱民、又爱兵;他必须英武,他又必须慈祥;最后一点,他必须有一些人辅助他,这些人应当分掌国家的政权。可以说,没有哪一个罗马皇帝真正符合“王政”的标准。以皇帝为首的那个统治性的官僚集团,对平民百姓的压迫压榨关系,在所有的农业社会中都是一样的;在农业社会中,就官僚集团和平民百姓的关系来说,压迫压榨是最本质的关系。但是,压迫压榨的关系不能太过分、不能太露骨,太过分太露骨,这种关系就难以持久。所以,不论是罗马国家还是中国的历代王朝,都把官僚与百姓的关系比拟成父子关系,以至于韦伯把父权主义作为传统社会最基本的关系形态。父权主义就是要在这种关系中,既要讲统治、管教,也要讲道义、情感、共同利益,这样才有利于官僚集团与百姓关系的长期维持。

“王政”与“父权”是一脉相承的。

斯多葛派和犬儒学派的上述王政学说,对于中国人来说,实在是并不新鲜。儒家学说中有很多类似的思想。按照冯友兰的论述,儒家学说中,有两种治道。一种是王道,另一种是霸道,它们是完全不同的种类。如果圣人为王,他的治道就叫作王道,他是通过道德、通过令人信服的方式进行治理;而霸主的治道则是通过暴力和强迫。孟子在《孟子·公孙丑上》中说:“以力假人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11儒家学说的一个重要论点,就是在农业社会君主制的前提下,所有的人,都要讲道德、讲爱人、讲规矩。

相对于那些不爱百姓、不讲道德的君主的行径,儒家(和斯多葛与犬儒主义一样)讲“王道”“圣人为王”“君臣有义”“仁者爱人”,这当然是蛮可爱的,广大人民群众是欢迎的;只有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些农业性政治社会基本的规范变得不合时宜的时候,百姓们才会感到儒家不可爱的一面。

在农业文明的国家形态中,人民大众所能设想的最好的政治状态,就是开明专制了,就是“王道”“圣人为王”;就像在农业社会中,人民所能设想的最好的官,就是清官了。农业社会中农民的梦想,就是有一个好皇帝,有一个清官。如果今天的人指责他们为什么这么奴性,为什么不使用民主的方式,选出皇帝选出官,监督皇帝监督官,这种指责是没有道理的。这就像指责他们为什么不使用拖拉机来耕种,而是数千年如一日地使用老黄牛来耕种一样的没道理。在农业中广泛地使用机械化,是需要长期的生产力发展的积累的;实行民主政治,则需要更长期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文明的积累。伊恩·罗伯逊(Ian Robertson)认为,要实现民主,起码要具备6个社会条件,首先就是比较发达的工商业,以及社会被充分地城市化。12在一个小村庄里,确实可以实行一定的民主;但没有哪个农业国家,其范围仅仅是一个小村庄。农业国家一定是一个较大范围的政治体,它一定是通过军事和暴力手段而不是民主的方式建立的。

6.如何看待罗马法

任何一个规模较大的国家,不论是专制国家还是民主国家,都会有法律,并以此去处理大量的社会事物和社会纠纷。在中国历代王朝,刑法一直比较发达、完善,休斯·托马斯在《世界历史》中则历述了世界各个古代国家的法律情况,包括埃及、伊拉克、印度和中国等。13而罗马作为一个规模庞大的国家,一个规模庞大的社会组织体,没有一套法律是不可想象的。

罗马的法律是从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发端的,而到奥古斯都成为元首后发展为一套十分齐备的体系。主要原因是奥古斯都委派了一些法律专家,在很多法庭判案上给予指导,并制定法律条文,积累以后便成为一个内容齐全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律包括三方面。第一是罗马公民法(Civil Law)。它应用于罗马公民,包括元老院颁布的法令、元首颁布的法令、法官颁布的法规、以及一些传统习俗。第二是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它应用于罗马帝国治下的、不分民族的所有人民;它保护奴隶制和私有财产,并保护商品交易行为,比如买卖、合伙制和合同;它并不优先于罗马公民法,而是对它的一个补充。第三是自然法(Nature Law)。它由斯多葛派提出,虽然没有多少具体内容,但它强调一个重要理念:自然法是自然和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秩序,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基本权利,而政府对这些权利不能侵犯。人们不能通过元老院或其他组织来摆脱自然法,如果国王不遵守自然法那他将自动变成暴君。西塞罗说:“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和谐统一,并永恒地适用于所有的人;任何违反它的法规都将被禁止。”14

罗马法的产生,标志着文明的进步。社会体需要秩序,大的社会体更需要秩序。如果一套规范化的秩序能应运而生,则会对该社会体的维持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从这个角度说,如果没有儒家学说,那么中国古代社会的人际关系可能就不会那么和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纷争就会多一些,社会可能就不会那么安定。罗马法也有这个社会功能。在罗马之前的其他社会体中,和罗马同时代的其他社会体中,都没有罗马法那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弗斯特指出:“可以把罗马法和罗马帝国以前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较。比如古埃及的法律,就是国王和法官说的一些话,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巴比伦和希伯来人的法律只有限制很紧的法律条文,没有给法官留下根据具体情况斟酌的余地。希腊城邦国家的法庭则过分尊重了法官的意见,而不怎么考虑以前的先例。······罗马法学家们关于罗马法的制定是做的如此出色,以至于当时罗马帝国以外的野蛮人都直接搬用罗马法。罗马教会的教会法也在很大程度上照抄罗马法。”15

一些倾向于从文化传统中寻找造成今天东西方差别原因的学者,经常用罗马法、尤其是自然法来说明东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我的观点与他们不同。

第一,在罗马真正起作用的,是罗马公民法和万民法,它们基本上都是罗马的统治者颁布的,维持的是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佩里·安德森认为:“奥古斯都选择著名的法学家为顾问,并授予他们解释法律的权利。······有产阶级的财产受到保护。刑法——基本上是为下层阶级制定的——仍保持着以往的专断和压迫的特性,它保证了整个社会的统治秩序。元首制保存了罗马古典司法体系,同时附加上公法领域中新改进的皇帝权利。”16。有人会说:罗马法保护私有制,从而为后来的资本主义开了先河。罗马法确实保护私有制,但它保护的是奴隶私有和大小地主们的土地私有,这实际上是把统治阶层的特权和既得利益合法化、常规化的做法。而保护土地私有,同样是中国历代王朝的做法。西汉王莽曾试图废除土地私有,结果只能以失败收场。费正清说:“王莽在公元9年下令废止土地私有制,私人土地一律转为‘国有’并分配给农民耕种,同时还废除了奴婢制度。如此极端的措施即使在汉武帝时期也是不可想象的。······新朝本来就苦于经济、政治的衰退,如今王莽的‘国有政策’又使他失去了豪门贵族的支持。”17所以王莽的政权很快就灭亡了。

第二,在罗马法中,自然法确实在道义上起到一种整合全体人民的作用;但它主要是作为一种理念存在,它既没有什么具体内容,也不能在现实中得到真正落实。其实相似的理念在中国传统中同样存在,作为中国古代官方正统学说的儒家,就一直有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至高无上的思想。

冯友兰解释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想时认为:“君的本质是理想的君必备的,即所谓‘君道’。君,若按君道而行,他才于实,于名,都是真正的君。这就是名实相符。不然的话,他就不是君,即使他可以要人们称他为君。”18费正清则认为:“孔子不反对君主世袭制,但他强调君主首先的任务就是以身作则按照道德准则办事。” 19冯友兰说明孟子思想时说:“君若没有圣君必备的道德条件,人民在道德上就有革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杀了君,也不算弑君之罪。这是因为,照孟子说,君若不照理想的君道应当做的做,他在道德上就不是君了,按孔子正名的学说,他只是‘一夫’。孟子还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20费正清则这样说明孟子的思想:“在政治方面,孟子甚至比孔子更为强调统治的基础是伦理道德。······事实上,‘天命’还是通过民心而得到体现的,如果百姓诛杀或罢黜了国君,这表明国君失去了上天的支持。因此孟子得出结论说,武王伐纣,‘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21接着,“儒学在宋代理学思潮中发展到了极致,······国家被视为一个大家庭,君主同父亲一样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但象孟子所强调的,他必须具有完美的道德。”22所以,不论是罗马帝国还是中华帝国,其官方思想中都有道德规范至高无上的理念;君主必须服从道德规范而不是相反。如果这种理念真的得到落实,那么罗马帝国以及中国历代王朝,便不会每到后期,百姓就因不堪重负而民怨沸腾、揭竿而起。可见,虽然这种理念会在社会上起到一定程度的维持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但肯定起不了根本作用。

专制社会是有法律法治的,在这一点上,专制社会和民主社会是一样的。它们的区别在于以下三点。

其一,社会规范、法律的形成机制不同。比如中世纪领主与隶农的关系规范,是在领主对隶农拥有更强大力量的基础上形成的;比如罗马法,则是由罗马贵族中的法学家们制定的;比如中国古代的刑法,也是由官僚统治集团制定的。简单说,农业国家中——无论是统一的军事官僚国家还是松散的封建国家,法律都是统治者们制定的,至少是得到了统治集团的首肯,而且要有利于统治阶层的利益。而典型的工商业国家,因为实行的是全民民主制,所以法律是由大多数国民制定首肯的,要满足大多数国民的利益。其二,社会规范、法律的内容不同。专制社会强调对百姓的统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要满足这一需要;民主国家的法律则会强调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如果一个国家处于农业文明阶段,其法律的内容就会相对简单;而工商业社会的社会生活比农业社会的复杂一万倍。当一个社会体——比如今天的中国,社会生活在迅猛地复杂化、多样化时,大量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就需要制定规范来加以调节;而原有的社会规定或法律则因为社会的变化而需要重新制定。于是,民法、商业法、契约法、诉讼法、行政法、家庭法等就会纷纷应时而生。

其三,法律制定的详细性、法律执行的严格性不同。专制社会的法律,条文相对较粗,在具体执行时有较大空间;而且在执行中,由于执行者受到的监督不强,所以不时会发生不按照法律办事的情况。比如休斯·托马斯就指出:“从罗马的一些历史学家的著作中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法律经常被忽视,而贿赂法官的现象则十分流行。”23而一个较为民主的社会,在这两个方面都与专制社会相反。古罗马社会可以被称作“农业文明阶段的军事官僚集权国家”,其国家机器和百姓之间是专制和压迫的关系。因此,古罗马和中国历代王朝的社会性质是一样的。

人类社会的发展在很多地方体现出惊人的相似。在中国,大一统的农业官僚集权国家延绵三千余年,在西方,同样性质的社会体则以古罗马的形式持续了七、八百年。为什么后来中国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社会道路呢?那将是另文探讨的问题了。

注释

1.John P.Mckay/Bennett D.Hill/John Buckler,《A History of Western Society》,Third Edition , Houghton . Company,1987,137页。

2.E.M.Burns,《Westen Civilizations》,W.W.Norton&Company,INC,1973,178页。

3.E.M.Burns,《Westen Civilizations》,W.W.Norton&Company,INC,1973,181页。

4.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49页。

5.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8页。

6.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9页。

7.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51页。

8.Kent Foster,《Man and Civilization》,Lyons and Carnahan,Inc, 1965, 137页。

9.John P.Mckay/Bennett D.Hill/John Buckler,《A History of Western Society》,Third Edition,Houghton.Company,1987,175页。

10.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96~201页。

11.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90页。

12.伊恩·罗伯逊,《社会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650~651页。

13.详参Huge Thomas,《A History of the World》,Harper & Row Publishers,1979,155~158页。

14.Robert E.lerner /Standish Meacham /Edward Mcnall Burns, 《Western Civilizations》Volume 1,11 Edition, W.W.Norton & Company,INC 1988,200页。

15.Kent Foster,《Man and Civilization》,Lyons and Carnahan,Inc. 1965,148~149页。

16.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7页

17.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 86~87页。

18.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52页。

19.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52页。

20.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90页。

21.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 60~61页。

22.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170~171页。

23.Huge Thomas,《A History of the World》,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79, 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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